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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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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概况

法学专业概况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学;教学方法;思考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所采取的工作方式。教学方法是联系教师与学生的重要纽带,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也是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效率的重要保证。对于法学教学而言,正如哈佛大学校长Charles Eliot曾指出的:法律教育需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不断革新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的持久的目标之一。

一、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概述

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以演绎教学法为主,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形式和规律,以讲授法为主;理论扎实,分析严密,条理清楚;但条文罗列,内容枯燥,易脱离实际。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以归纳法教学方法为主,法律推理遵循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的规律;结合实际,具体灵活,但缺乏理论体系的严密性。目前,两种教育模式出现了融合的发展趋势。

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法律法学教育模式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教学方法以演绎教学法为主。随教学方法的融合,法学专业上也出现了综合性的趋势。在保留传统的讲授法的同时、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科研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等都不断引入,反映了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

二、影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选取的要素分析在教学中,使用恰当而高效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教学过程最优化\"的核心要求[3]。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具体又如何选择恰当的方法呢?选择教学方法应系统论原则和多元化原则。引进和采纳任何新的教学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选择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应与教学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学生心理状况、教师个人综合素质、教学环境等结合后,综合考虑。因而须坚持系统论原则。它要求在选取专业教学方法时,要注意法学教育的整体性,注意内部不同要素间的有机联系,遵循一定内部结构和规律,注意其动态变化。

另外,本质上而言,教学方法是辨证的、具体的。一种教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没有适用一切的教学方法。在选择教学方法时,还应坚持多元化原则,它要求专业教法方法的类型与特性上应体现多样性的特点。

影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选择的主要因素如下:1.我国法学专业的教学培养目标我国法学专业教学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教学的内容、方法等。我国法学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这一特殊目标决定了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宽口径、厚基础\"[4]。一个不具有宽厚的人文和法学理论基础的人,很难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良知和素质,更谈不上具备法律思维或准确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所选用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应是达到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2.法学专业教学的内容教学内容是教学最根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完成培养目标的主要载体和重要保证。教学内容是具体化的教学目标。根据不同的学科、不同章节的内容可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如内容以抽象的系统理论为主时,可以讲授法为主,辅之适合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应用性较强的内容,可以案例法为主,由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组织学生讨论,强化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因此,不同的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具体可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包括采用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作业、学生自学、练习法、举办模拟法庭及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 3.学生的主体地位法学专业学习是提升的法学整体素质的认识活动,需要感知和记忆、思维和想象的参与及非智力因素的促进。选择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时,应与大学生的年龄特征、所处年级、知识储备水平、技能等状况相适应,利于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人的个性是一种由体力、智力、思想、情感、意志、性格、情绪等熔成的最复杂的合金,不了解这一切,就谈不上教育。\"通过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听、看、想、说、做等,培养学生主动探索专业知识的精神。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可用板书提示、创设情境、知识迁移、实验观察等方法,促进知识内化,发展学生的能力。正如孔子所言\"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4.法学专业教师的主导地位作为一名教师,应具备两种素质:丰富的学识和良好的教学方法。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亦需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每个教师的专业知识储备、教学特长、思维能力与学生的交流能力等综合业务素质各有差异,并非人人能擅长使用任一教学方法。作为法学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每个教师应根据自身的条件、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状况,创造性地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序地组织教学活动,才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选用教学方法时,教师应扬长避短。口头语言能力较强者,可选用讲授法;口头语言能力较弱者,可选择演示法、讨论法等。因而,教师的教学特长和运用某种方法的实际可能性,也是选择教学方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5.法学专业教学环境院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人文环境等也应是选择法学专业教学方法考虑的主要因素。设置法学专业即证明院校有能满足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条件,但各院校的法学图书资料、教室、模拟法庭、专业活动中心、多体设备等硬件设施和专业师资、学习、科研研氛围等人文环境均有差异。如综合类院校、专业院校和独立法学院所具备这些法学专业教学环境各不相同。具体选用教学方法时,也应这些实际出发,考虑学生的知识面、专业水平等才具有针对性。

三、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有效实施法学专业教学是有目标、有计划的整体。

不同的教学方法,也会影响到整体教学效率的高低。实际中,每种教学方法实施,应依据其自身的特性、必备的条件和适用场合选择,这样才能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以达到最佳组合。因此,确定法学教学方法,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而是多元化的结果。在专业教学过程中,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在不断发展、相对无限,而时间上又有限制;同时,始终存在教师与学生、效率与平等、规模与质量、知识与能力、统一与个性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必须全面考虑,甚至应具有应变性。应尽量根据法学专业教学的具体情况灵活选选择高效的方法来完成教学任务。

参考文献

法学专业概况范文第2篇

 

罗马法作为大陆法系民法的源头,对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及继受大陆法系的地区的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其中罗马法学理论教育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学教育发展较早,最早的起源于十一世纪左右意大利博伦亚大学的罗马法学教育,当时随着罗马法《学说汇纂》被重新发现,博伦亚大学成了当时世界罗马法学教育乃至法学教育的中心,据记载当时德国派去意大利学习罗马法的学生就达到千人,这也直接为世界罗马法学教育及法学教育中心之后向德国转移奠定了基础。从西方法学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法学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罗马法学的教育。

 

一、我国近代罗马法教育的发展概况

 

清末以来,随着西法东渐,中国开始了法学的近代化进程,当时主要是继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这期间法学教育特别是罗马法学教育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尤其是在民国时期出现了一批优秀的法学院校、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学教材,其中优秀院校以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罗马法学家及教材以黄右昌、陈朝璧、丘汉平等及其《罗马法》教材为代表。之后中国各著名大学相继建立了罗马法研究中心或研究所,比较代表性的有中国政法大学的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罗马法研究所,湖南大学法学院的现代私法与罗马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的罗马法和欧洲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罗马法研究所等,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学专著、教材和学术期刊。可以看到罗马法学作为一门外来学科,我国罗马法学教育从无到有,尤其是民国时期的研究繁荣期的出现,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但是,抛开客观原因,由于对罗马法学教育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定位不准,导致现今我国罗马法学教育还远不能满足国内罗马法教育研究的需求,和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罗马法教育研究差距非常大,和罗马法学应有的学科地位不相对称。因此需要我们对现今我国的罗马法学教育进行深刻反思。

 

二、当下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反思

 

(一)学科建设上重视不够

 

目前,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罗马法学一直是依附于民法学,作为二级学科民法学下面的一个分支存在,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的16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民法作为专业必修核心课程存在,像物权法、债法这些重要课程也只是作为一般法学专业课程开设,罗马法只能沦为一门法学专业选修课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沦为一门专业选修课,这和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重要性和影响是极不相称的,这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在学科建设上对罗马法学教育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定位不准。罗马法学作为大陆法系民法的理论和制度源头,应该在法学教育中处于应有的地位。

 

(二)缺乏相对专业的师资队伍

 

罗马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更严峻的问题是,专业的罗马法教师匮乏,除了一些设有罗马法研究中心的名牌大学外,其他高校鲜有专研罗马法的,即使像中国政法大学的费安玲、丁玫,厦门大学的徐国栋,北京师范大学的黄风,也都是以民法为主要研究方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罗马法学家,真正像安徽大学的周枏这样的罗马法学家是凤毛麟角。罗马法学专门人才为何奇缺?究其原因,不外乎罗马法学对学者的外语要求较高,需要熟练运用拉丁文、意大利文或德语、法语,毕竟国内的罗马法学资料少之又少,而我国法学家中既擅长民法,有能熟练运用外语的人有限,无形中限制了罗马法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教师尚且如何,学生更不必说,自是避难就易,少有人以罗马法为学习研究方向。

 

(三)教学资源匮乏。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罗马法学也是一样,国内相关罗马法学习资料有限,原始文献更是匮乏,即使有一些原是罗马法文献,也很少有法学家能够看懂,更别说教育研究。

 

国内目前的罗马法资料由译著、专著、教材、论文、期刊等组成,其中译著以《民法大全选译》系列,《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各卷,意大利P. 彭梵得著的《罗马法教科书》,意大利G.格罗索著的《罗马法史》和尼古拉著的《罗马法概论》等;国内专著主要以民国时期罗马法著作为主,如陈朝璧的《罗马法》、丘汉平的《罗马法》、黄右昌的《罗马法与现代》、陈允、应时的《罗马法》,近期的有江平、米健合著的《罗马法基础》黄风的《罗马私法导论》,周枏的《罗马法原论》等,期刊主要有各罗马法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出版的《学说汇纂》、《罗马法与共同法》和《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等。虽然种类已经比较齐全,但是数量上和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研究的需求相差甚远。

 

三、当下我国罗马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一)设置罗马法学为法学专业必修课

 

为使罗马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处于应有地位,笔者认为教育部应该修改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目录,将罗马法学列为和法理学、民法并列的一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退而求其次,至少也应该将罗马法学列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首先,这是罗马法作为整个私法及部分诉讼法的理论和制度源泉的重要性决定的,作为以大陆法系民法为蓝本建设的法治,我们的法学教育不能舍本逐末,其次,纵观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罗马法都是作为一门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开设的,及时在我国罗马法学研究兴盛的民国时期,罗马法学也是作为一门与法理学、民法学并列的学科开设的。

 

(二)培养罗马法学方面的专职教师

 

鉴于我国罗马法学研究人才匮乏的情况,各高校法学院尤其是各个已经成熟的、人才比较齐备的罗马法学研究教育机构应该承担起培养罗马法学人才的重任,具体途径比如从现今众多民法学人才中选拔一批有志于从事罗马法教育的人进行重点培养,在外语学习、公派出国留学、访问交流和进修方面各位政策资金支持,同时在罗马法学研究方面如课题申报、、著作出版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通过多种途径,培养罗马法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也要相应在以后的法学教育课程中,比如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开设相关的外语课程,这样才能保证罗马法学人才的可持续性更新。

 

(三)翻译引进最新的罗马法学研究成果,加强国内罗马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在培养罗马法学专业人才的基础上,各个已经成熟的、人才比较齐备的罗马法学研究教育机构要组织一些系统的翻译项目,加快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国内转化,同时要利用自己的语言优势,及时引进国际上最新的罗马法学研究成果,补充国内相关资源学法的情况。同时,在国内也要鼓励支持罗马法方面的专著的出版,论文的发表和课题的申报,同时推出一批专业性的罗马法方面的学术期刊,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的《学说汇纂》,厦门大学的《罗马法与现代民法》、湖南大学的《罗马法与共同法》等。

法学专业概况范文第3篇

Postgraduate Securities Act Practical Teaching Strategies

WANG Xiaoli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Bengbu, Anhui 233030)

Abstract In law undergraduate curriculum of professional securities laws are generally elective nature, in view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strong professional and practical features, the teaching time is set mostly in the second semester of junior year or first semester of the senior stage .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securities law courses to cultivate application, complex and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 instructional purposes, and may be incorporated in the actual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philosophy courses in the Securities Act, and take a variety of practical teaching methods.

Key words securities law courses; classroom teaching; practice teaching; law professional

当前,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上都定位于把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成为能够在公、检、法、司、律所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或法律服务工作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证券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引导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的参与方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证券法课程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学生能够知悉证券法的基本理论,并对国际证券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有一定了解,以实现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深化推进和进一步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在笔者所任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证券法定位为一门专业选修课,在大三第二学期进行教学。证券法课程设置的时间阶段、教学对象等因素决定了证券法课程的教学应不同于其他的法学专业课程,因此,为提高证券法课程的教学质量,达到上述教学目的,有必要在证券法课堂讲授中树立实践性教学理念,采取多元化的实践性教学策略。

1 实践性教学在证券法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

1.1 证券法课程自身的特点需要引入实践性教学

与其他许多部门法类似,证券法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但其更具有较明显的专业技术性,体现为:证券法的知识体系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一般法学专业本科生难以理解和把握其内容;同时,证券法还关系到相关金融证券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其实际中的操作技术问题;此外,证券法总体而言是一门兼具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属性的交叉性课程和学科,其内容丰富庞杂,涉及面较广,既涉及宏观面又涉及微观面,同时还涉及基本面以及复杂的技术面;众所周知,证券法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变化性,作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市场即股票市场是一个最变化莫测的市场。因此证券法课程的这些特点就决定了在证券法教学中仅讲解证券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结合一定的实践操作经历才能较好地向学生传授相关的证券法律理论知识,也才能使学生对证券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及其效果逐渐有所感悟,并趋于理解。在证券法课堂教学中选择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专业技术性强、复杂性强以及内容丰富的证券法律知识,并逐步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另外,证券法课程内容较多,在笔者所任的学校是36个课时,如何在较短时间内让不具备金融证券知识背景的法本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证券法学的内容,教学策略方法的运用成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其中,实践性教学不失为是一种尚佳策略,更是提高证券法教学效果的一个必然要求。

1.2 实践性教学的特点有利于证券法课程的课堂教学

(1)“实践性”有利于证券法课堂教学目的的实现。实践性教学的最主要特点莫过于其实践性,注重使学生掌握能够通过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具备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最终解决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证券法课程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是使学生通过系统学习证券法的基本理论,从而能够独立运用所学的证券法律知识去进一步分析和解决证券市场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并利用所学的证券法律知识去指导自身的炒股、理财等证券投资活动。在证券法课程教学中采用灵活多样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增强证券法律知识的趣味性,还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以学生为主体”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证券法课程的兴趣。实践性教学打破了传统“灌输式”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模式,改变了过去学生在课堂中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它更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课堂教学中将大部分的时间交给学生去主导,通过让学生积极参与的方式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水平。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同样需要教师的加入,只不过教师不再是通过灌输的方式教授学生知识,而是在课堂中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证券法课程专业理论知识比较复杂,有的晦涩难懂,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教学模式并不合适。因此,在证券法课堂教学中可以有效采取多种实践活动,指导学生积极参与证券法律案例的分析、解决,还可以针对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以及所掌握的不同法律基础知识程度,在证券法课堂中创设灵活性的教学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角色,以激发学习证券法律知识的兴趣,进而提高分析和解决证券法律问题的能力。

2 法学本科专业证券法课程教学对象的特点

2.1 大部分学生欠缺金融证券方面的基础知识

证券法是一门专业性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在证券法课程教学中涉及较多的金融投资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如证券承销、证券的集中交易等。而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并不具备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储备,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债券等缺乏一定程度的了解,有的个别同学几乎毫无概念。在笔者所教授的法学大三三个班将近150人中,没有一个实际拥有证券账户的学生,即使有少数学生曾经选修过金融投资、证券保险以及经济理财类课程,也只是在课堂中有过较少的模拟炒股经验,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对金融投资学的理论知之甚少。

2.2 思想情绪上轻视专业选修课

证券法课程的教学在笔者所在的法学院是安排在大三的第二学期进行,此课程的教学对象是即将迈入毕业班的大三学生,这一阶段,他们还要从事较繁重的专业必修课学习,同时也面临着考研、司法考试以及就业等诸多选择压力。因此,在学习时间紧迫的这一阶段,很多学生不重视证券法及其它专业限选课的学习。通常情况下,学生主观上不愿意到课堂中去主动积极学习证券法知识,更多的选择是去学校的图书馆或者自习室看书备考,即使有的学生坐在课堂上,也大多是在准备复习即将来临的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其他的考试等。专业限选课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个无足轻重的考查课,只要求成绩能够通过就行。

2.3 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兴趣不足

证券法课程知识的掌握不仅重视实践性应用,也强调基础理论知识的扎实。在临近毕业的大三学生群体中广泛存在着一种较为功利的学习情绪,他们不愿意学习较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兴趣远远低于刚入大学校园时的学习状态,导致上课人数比较低,课堂效果也不理想。在各种就业压力、考试压力等因素影响下,大三的学生对于课堂教学中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很少主动、积极地交流,即使在课余时间里与任课教师交流的也大多是倾向于现实性较强的考试、就业等方面的内容。

3 法学专业证券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具体措施

3.1 结合证券法基本法律的内容设计讲稿以增强教学的实效

现实中在涉及资本市场禁止交易行为法律规制时,基本上都是直接适用证券法,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证券法课程教学的实务性,可以紧紧围绕证券法基本法律的法条内容来设计讲稿和安排教学重难点。我国的证券法1999年开始实施,2005年进行了大修,如今证券法正处于又一次重新修订过程中,有许多即将新修订的内容在相关媒体报道中有较多关注,因此,可以结合现有证券法基本法律的法条内容来设计教学讲稿,既可以让法学专业学生知悉现有证券法基本法律的内容,又可以结合证券法最新修改的动态,去进一步学习现有的证券法,从而去比较新旧法条的异同,以使学生能够掌握证券法修订的背景、原因以及主要内容,从而能够及时了解证券法律的最新发展动态,在实践中遭遇证券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如地适用相应的证券法律条文。

3.2 注重实际操作以使学生在亲身经历中掌握证券法学知识

法学专业的大三学生由于金融证券学基本知识的缺失、就业压力以及各种考试的压力等因素,他们很难坐下静心去了解学习纯粹的专业知识,因此,为提高学生了解证券法学科的兴致,进而提高证券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可以采用亲身实践操作的活动或方式。例如,可以结合网络中的模拟炒股,让学生参与到证券交易环节中去,以促进证券交易相关理论知识的了解。在有条件的情况,还可以带着学生去观摩当地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以使学生能够亲眼目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相关模式。

3.3 精选案例以活跃证券法课堂的教学氛围

证券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备的课程,在教师授课中,不仅强调基本知识的掌握,也注重实践应用能力的提高,因此应将基本理论与案例实务两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为了进一步活跃证券法课堂的教学氛围,更应该积极实施案例实务的教学方法。在证券法课堂教学过程中,依据本学科的教学目的和教学重难点,选取曾经的或者正在经历过程中的某些证券法方面的案例作为课堂中的素材,这些选取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争议性以及前瞻性,通过这些案例,积极引导学生对其进行分析、讨论或者交流,进而促使学生有所思考,以提出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证券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在学生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加深学生对相关证券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并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3.4 开拓多种互动式教学活动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法学专业概况范文第4篇

办学理念是对教育定位,教育目标思考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看法。简单说是对“办什么样的学校、学院”和“怎样办好学校、学院”这两个根本性问题的全面、准确、深刻的把握和认识。国内外著名大学法学院校都有各自独特的办学理念,办学理念对学校、学院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既是对历史传统和办学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的集中概括。因此,办学理念是一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对各个法学院校来说,法学教育应如何定位,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法学教育该如何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以适应地区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切都取决于在法学教育中树立一个什么样的办学理念。

然而,部分法学院校忽视了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轻视了办学理念对于法学教育各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从未针对本院校的历史传统、经验、现状以及法学教育发展的情况认真思考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办学理念以统筹全局指导法学教育,甚者只将办学理念当做口号一样,抄袭他人、拿来主义,最终流于形式。这种现象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很多法学院校致力于教学改革本文由收集整理和创新,其实只是热衷于照搬其他国家、地区和院校的课程、教材、授课方式等细枝末节,却从没有考量过这些教育成果所反映出的办学理念。

也许,有人会说,办学理念是很抽象的东西,对具体的法学教育指导作用不大,或者认为,同一个国家、地区所采用的法律相同,那么该国家、地区的法学教育也应相同,有没有各自独特办学理念意义不大。其实,有这种想法还是说明没有对办学理念的决定性作用有足够的认识。本文即以澳门的法学教育为例论述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一、澳门法律的特点

澳门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情况与澳门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欲了解法学教育的情况就要从澳门法律的特点入手。

“葡萄牙化”是澳门法律的主要特点。而“葡萄牙化澳门法的形成当然必须追溯到葡萄牙对澳门实施的非法统治”。葡萄牙人于1555--1557年踞居澳门期间,自发成立了内部自治组织议事会,管理葡人社群的各项事务。居澳葡人议事会成立后,依葡萄牙的法律和风俗习惯进行内部自治,维护葡人社群的利益,同时居澳葡人亦遵守中国法律。葡萄牙于1822年在已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单方面将澳门作为海外属地列入其领土范围,后欲仿效香港模式改变澳门的政治法律地位,但澳门亚马留总督的殖民行动遭到华人的强烈反对,居澳葡人也不予支持。虽然澳门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国际法上不属于“殖民地”,但是葡萄牙从1849—1976年间却对澳门实行事实上的“殖民统治”。这种事实上的“殖民统治”体现在澳门的法律及司法体系上即:澳门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由葡萄牙的几部重要大法典组成的,即葡萄牙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六大法典,其次,葡萄牙也专为澳门制定了一些法律,如1975年的《澳门保安部队组织法》,1991年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等,再次,澳门立法会也在其设立之后制定了越来越多的各种法律和法规,最后,澳门总督也通过法令、训令及批示等形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所有这些法律构成了澳门现行法律的基本渊源;如同葡萄牙法没有经过任何的转化程序而被直接强制置入澳门一样,澳门司法体系中的关键——法律人才也是由葡萄牙政府从葡国输入的,葡国政府直接从葡国向澳门输入葡国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澳门只使用葡文作为官方语言,法律法令均以葡文创制,澳葡政府及其法院当然也都以葡文作为唯一工作语言。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在葡萄牙统治澳门期间,澳门的法律及司法被打上了深深的“葡萄牙化”的烙印。

澳门法律的另一显著特点是正在向“本地化”发展。“澳门法本地化”是1987《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提出“澳门过渡时期三化”问题之一,具体包括“‘司法制度的本地化’、‘法律条文的本地化’、‘法律语文的本地化’、‘司法官员的本地化’和‘法律在本地民间社会的普及化’等”。至今,“本地化”进程已取得一定成果,如组建了三级法院体系并且本地的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中文被确定为官方语言、原有的适用于澳门的主要葡文法律文本被翻译成中文等;但是,“澳门法本地化”仍然面临许多困难、进展缓慢。

另外,澳门法律先天就与内地、香港及台湾的法律关系密切。首先,“从整体上看,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及澳门(当然也包括香港),都是中国人或以中国人为主的社会,故理论上讲,这几个地区的法律制度当然都应是以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为背景”。其次,澳门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及现代社会生产与生活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避免地要受所处区域内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影响。毫无疑问,澳门与内地、香港、台湾现在和将来都必然会休戚相关,互相影响。法制方面尤其突出,就长久以来的事实看,香港法律实务对澳门法律实务的影响极为广泛。此外,在家庭、婚姻及继承等领域,澳门在相当时期里是以台湾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参照。不过,自1979年中葡建交以后,尤其是《中葡联合声明》发表以来,澳门已转为以中国内地的法律为参照。

可见,澳门的法律因其主权和治权变动等原因,呈现出“葡萄牙化”、“本地化”及受内地等地区法律影响等特点。

二、澳门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历史与现状

澳门高校法学教育历史有两个重要的年份,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1988年以前。澳葡当局未在澳门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人才培养主要依赖于葡萄牙等国的大学教育。1988年下半年,东亚大学(即澳门大学的前身)开设了法律课程,自此,澳门终于有了自己的法律人才培养机构。1999年大陆后,澳门法科院系增多,教育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总体看来,至今,虽只逾十年,但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从澳门高校毕业的法学人才数目逐年递增,学历层次日益提高。

目前,澳门两所主要的培养法律人才的高校法学院——澳门大学(以下简称澳大)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澳科大)法学院在学制、课程安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目标、生源、授课语言、考试制度等各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不同者居多⑨。总得来说澳大法学院主要提供的是以澳门法律制度为主的课程,辅以少量中国法课程;澳科大主要提供的是以中国法律制度为主的课程,辅以部分澳门法课程。

(一)澳大法学院的概况

如前所述,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澳门长期在葡萄牙的管治之下。1974年之前历届葡国政府都将澳门视为其殖民地或海外省。葡国的法律基本上都适用于澳门,澳门的法官检察官都是由葡国委派的,律师也都是葡国人,因此,那时葡国政府并不感到有在澳门建立高等法律院校的必要。1974年葡国国内发生民主革命,此后的葡国政府对外采取非殖民地化政策。在澳门问题上,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暂时由葡国管治,即主权归中国,治权归澳门。1987年中葡两国政府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规定中国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在回归后50年内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保持不变。为了培养澳门本地法律人才,使法律制度和运作机制平稳过渡,澳葡政府于1988年在澳门创建高等法学教育,即在当年被澳门政府收购的澳门东亚大学内设立法律课程——葡文教学的法学士课程。1991年澳门政府将东亚大学更名为澳门大学,原来的法律课程也改为澳门大学法学院。

澳大法学院葡文法学士课程教学体制和课程设置基本上是参照葡国大学法学院模式设立的。教员都是葡国人,教材采用葡国法学教科书和资料,主要是葡国科英布拉大学的教材,教学语言为葡文。学生包括懂葡语的华人居民、在澳门生活或工作的葡国人和葡裔居民以及少数来自非洲葡语国家和东帝汶的学生。

葡文法学士学制为5年。课程设置的科目都是必修课,无选修课。除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语言科目外,其余有25门法律科目。像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院校一样,非常重视民法的教学。民法细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继承和亲属法各学年和学期科目。根据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葡文法学士课程学生还需修读中文和中国法。授课以教员讲授为主,在课堂上系统讲授法学理论和概念,分析条文和案例。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偏重考察学生用理论和法律条文解决问题的能力。澳大法学院葡文法学士课程文凭得到葡萄牙的承认,继而也得到欧盟的承认。

澳大葡文法学士的毕业生,特别是懂中葡双语的华人毕业生很多都已经成为了澳门各级法官和检察官、澳门公共行政机关的主管和领导以及法律顾问、华人律师等。从这个角度讲,澳大法学院为澳门主权与治权的平稳过渡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回应澳门社会的呼声,给华人居民开启高等法学教育大门,澳大法学院于1996年开设了中文法学士夜间课程,2000年又开设了中文法学士日间课程。澳门居民中华人占总人口的95%,而澳门的华人居民绝大多数都完全不懂葡语,中文法学士课程的开设,为不懂葡语的华人居民提供了学习澳门法律的机会,打破了只有懂葡语才能学习澳门法律的局面。中文法学士课程教学制度和课程设置以及授课内容基本上是与葡文法学士课程相同。基本教材是葡文法学士课程所用教材和讲义的中译本。即中文法学士仍提供的是以澳门法律制度为主的课程,这与葡文法学士相同,只是授课与学习语言为中文。

总之,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学士学位教育采用的是葡萄牙制,学制、课程安排、专业设置、考试制度等沿袭了葡国法学教育的传统,生源主要是澳门本地学生,培养目标是为澳门培养熟悉澳门法律的法律人才。

(二)澳科大法学院的概况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成立较晚,澳科大法学院建院于2000年,但发展较快,建院十年已具备学士、硕士及博士授权资格。澳科大法学院的教育制度与澳大法学院明显不同:其学士学位课程的安排是参照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计划订制而成,法学专业课程中内地法律课程的比重较大,除此之外亦包括澳门法律、葡国法律及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授课方式、考试方式与内地各大高校近似,生源主要是内地学生及部分澳门本地学生,培养目标是于内地、澳门均可从业的法律人才。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澳门高校法学院专业教育的特点是差异性较大,即同一个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两所大学的法学院在学制、课程安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目标、生源、授课语言、考试制度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都罕见的情况。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笔者认为在于开头部分分析的澳门法律的特点,即“葡萄牙化”与“本地化”及受内地等地区法律影响等并存的情况。显然澳大法学院的办学理念受澳门法律“葡萄牙化”的影响较重,这与其发展历史有关,澳大法学院建于葡萄牙管治时期,其培养目标是为澳门培养熟悉澳门法律的法律人才,而澳门法律基本照搬葡国法律,带有浓郁的“葡萄牙化”色彩,因此澳大的法学教育也沿袭了葡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传统。而澳科大法学院建于之后,其第一任院长是曾担任港澳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萧蔚云教授,可以说澳科大法学院坚持澳门法律应“本地化”的观点,持澳门的法学教育应“本地化”及加强与内地联系的办学理念,与内地的法学院联系较密切,采用内地法学的教育模式,同时兼顾澳门本地需要,更关注澳门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

法学专业概况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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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办[2009]23号文《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EB/OL].百度文库.百度. (上载日期不详)[2011-07-25].

[6] 请参见国务院学位办[2009]10号文《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9)》“一、培养目标”.

[7]关于法律教育应当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论述,请参见:侯强.近代中国官办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启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55.

[8]数据来源于各法学院2011年6月份之前的统计,由于有的法学院负责法硕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变动频繁,资料交接不到位,且招生计划、实际录取人数、实际入学人数和实际毕业人数常不一致,使得文中数据的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

[9]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全职教师[EB/OL]. 师资力量.湖南大学法学院.(上载日期不详)[2011-7-25]..

[10]湘潭大学法学院. 师资队伍[EB/OL].学院概况.湘潭大学法学院.(上载日期不详)[2011-7-25]./law/plus/view.php?aid=75.

[1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师资队伍 [EB/OL].师资队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上载日期不详)[2011-7-25]. /news.asp?B_Name=师资队伍.

[12] 中南大学法学院. 师资队伍[EB/OL].师资队伍.中南大学法学院.(上载日期不详)[2011-7-25]. /teacher_bssds.asp.

[13]进行比较的相关资料来自于各法学院相关负责人2011年6月提供的最新培养方案或者是笔者从各法学院网站上获取的资料。如未特别说明,文中的其他资料来源与此相同。

[14]张琛.热烈庆祝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立[EB/OL].新闻动态.湘潭大学法学院网.(2008-12-31)[2011-07-25]./law/plus/view.php?aid=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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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这样做,既充分考虑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尊重了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也节省了教学时间。比如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行政法》课,4个学分,教材为16开本、1000页以上,但只花了35个学时讲完全课。不过,学生要花很多时间课前预习,熬夜是很平常的事情。

[27]Clinics Faculty and Staff with Dean. Clinical Law Program Annual Report(2010-2011)[EB/OL]. Clinical Law Program. School of Law of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s.d.)[2012-02-13].law.washington.edu/Clinics/.

基金项目:湖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卓越律师教育培养模式研究”;湖南省2009年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湖南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项目编号:JG2009B006。

收稿日期:2011-11-16

作者简介:黄先雄(1971-),男,湖南石门人,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理论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学教育研究;长沙,410083。

The Practice and Introspection of the Education of J.M. in Hunan Province under the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Program

HUANG Xian-xiong

(Law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Hunan, Changsha , 41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