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主动沟通协作,不断优化妇幼保健工作环境。首先要正视困难、抓住机遇,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大力宣传妇幼卫生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群众健康的重要作用,提升妇幼卫生工作的社会共识,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关心和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二是要继续主动当好主管局的业务技术参谋,巩固提高实施“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工作成果,特别是针对工作重点与难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建议,以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三是要通过下基层业务指导、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领导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思想认识,把妇幼卫生纳入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更加关心、支持妇幼人员做好岗位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健教实效,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教育的投入。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的保健意识,高度重视并自觉参与卫生保健工作,是搞好卫生工作的基础。一要把健康教育作为自身的专业特色和发展潜力较大的服务品牌,在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按统一计划、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要求,做好健教工作。二逐步规范“孕妇学校、育儿学校”教育,不断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际效果,城镇孕产妇健康知识和家长育儿知识教育率达90%,做好健教效果评价和教育登记工作。三继续利用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开展保健知识宣教,进一步发挥电话通讯便利的优势,为保健对象提供健教咨询服务。四针对初、高中女生的生理心理发育特点以及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进一步重视在学校、社区开展妇幼保健知识讲座,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五在进一步做好门诊保健对象健教资料分发的同时,利用基层妇幼保健网络、婚姻登记窗口、托幼机构等途径,发放各式健教宣传资料,努力扩大健教覆盖面。
三、狠抓工作重点,提高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质量。按“抓好二个系管、加强二个筛查、控制二个死亡”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安全。一认真抓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重视孕产妇和儿童的全程保健管理,不断规范保健技术服务,提高保健服务质量。加强对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巩固提高妇幼保健各项数质量指标。二孕产妇保健要继续以高危筛查为抓手,把孕产妇高危筛查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切实落实好每位孕妇初筛评和县级高危筛查。高危筛查要按保健常规把好质量关,及时发现危害健康因素,努力避免漏筛错筛现象发生。对筛出的高危孕妇做到及时报告或反馈,按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对重度高危继续实行县乡联管、专人负责、专案管理,认真落实追踪随访、转诊护送、定点分娩、接诊救治等措施,努力控制高危因素而致的不良后果。三儿童保健要以体弱儿筛查为重点,注重发现健康问题和健康问题利用,提高儿保工作的吸引力和认同度。基层对筛出的体弱儿,要尽可能动员家长接受一次较为全面的复查,并按保健常规做好保健管理工作。要抓住小学入学需验《儿童健康档案》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抓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一、主动沟通协作,不断优化妇幼保健工作环境。
首先要正视困难、抓住机遇,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大力宣传妇幼卫生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群众健康的重要作用,提升妇幼卫生工作的社会共识,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关心和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二是要继续主动当好主管局的业务技术参谋,巩固提高实施“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工作成果,特别是针对工作重点与难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建议,以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三是要通过下基层业务指导、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领导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思想认识,把妇幼卫生纳入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更加关心、支持妇幼人员做好岗位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健教实效,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教育的投入。
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的保健意识,高度重视并自觉参与卫生保健工作,是搞好卫生工作的基础。一要把健康教育作为自身的专业特色和发展潜力较大的服务品牌,在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按统一计划、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要求,做好健教工作。二逐步规范“孕妇学校、育儿学校”教育,不断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际效果,城镇孕产妇健康知识和家长教育率达90%,做好健教效果评价和教育登记工作。三继续利用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开展保健知识宣教,进一步发挥电话通讯便利的优势,为保健对象提供健教咨询服务。四针对初、高中女生的生理心理发育特点以及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进一步重视在学校、社区开展妇幼保健知识讲座,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五在进一步做好门诊保健对象健教资料分发的同时,利用基层妇幼保健网络、婚姻登记窗口、托幼机构等途径,发放各式健教宣传资料,努力扩大健教覆盖面。
三、狠抓工作重点,提高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质量。
按“抓好二个系管、加强二个筛查、控制二个死亡”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安全。一认真抓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重视孕产妇和儿童的全程保健管理,不断规范保健技术服务,提高保健服务质量。加强对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巩固提高妇幼保健各项数质量指标。二孕产妇保健要继续以高危筛查为抓手,把孕产妇高危筛查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切实落实好每位孕妇初筛评和县级高危筛查。高危筛查要按保健常规把好质量关,及时发现危害健康因素,努力避免漏筛错筛现象发生。对筛出的高危孕妇做到及时报告或反馈,按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对重度高危继续实行县乡联管、专人负责、专案管理,认真落实追踪随访、转诊护送、定点分娩、接诊救治等措施,努力控制高危因素而致的不良后果。三儿童保健要以体弱儿筛查为重点,注重发现健康问题和健康问题利用,提高儿保工作的吸引力和认同度。基层对筛出的体弱儿,要尽可能动员家长接受一次较为全面的复查,并按保健常规做好保健管理工作。要抓住小学入学需验《儿童健康档案》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抓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四、面向农村基础,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基础工作。
农村妇幼保健是整个工作的重点,也是影响全县妇幼卫生工作水平的主要因素,必须继续予以高度重视。一由所领导全面负责基层妇幼保健的检查指导,对基层工作指导在人力、制度、分配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妇儿保科要根据现有人员相对稳定基层指导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对各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全年不少于4次。二继续实行基层妇幼人员季会制度,以定期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布置各阶段工作任务。同时要进一步重视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引导,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岗位工作。三采取专题培训及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基层妇幼人员进行2次以上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培训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体弱儿筛查与矫治、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常规、产科并发症的处理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她们的业务水平。四第二季度对乡镇卫生院的产科质量进行一次调查指导,对产科质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季度对基层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基础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调查,以分析妇幼保健工作面临的困难与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五进一步完善与基层的业务联系机制,帮助基层拓展妇幼保健服务项目,提高基层妇幼保健服务的二个效益。同时要关心基层妇幼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尽力为基层提供服务,帮助基层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六努力扩展农村妇女病查治覆盖面,按排5~6个乡镇卫生院开展妇女病查治工作,在人力、技术、物力等方面对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按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争取在西屏镇农村开展妇女病查治,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五、重视经济核算,不断完善分配制度改革措施。
加强经济核算管理,实施成本效益核算制度,不断完善分配改革制度,是充分调动全所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一全年业务总收入争取达到230万,药品收入的占比不超过50%。药品的采购与使用按质优、价廉、合法的要求,切实做到因需用药,尽力避免因医药费用较高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二财务既要按合理成本支出的要求,又要适应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继续做好收支成本核算工作。各科室所的物资、必须填报采购计划,实行按需定人采购、定人保管、定人发放、并建立物资帐。各科室所需物资应定人填单领取,财务做好发放登记和数额统计,逐步实行成本核算。三认真处理好分配上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按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制度提留事业发展基金,在财力资源上支撑事业的不断发展。劳务奖金的分配继续实行定岗定员定责,将管理、技术、质量、劳动纪律、完成保健工作等作为分配要素,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好分配关系。
为了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压力,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卫生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健康的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健康保障。现将我站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站成立于5月,门诊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26平方米,现有医务人员8名,其中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2名、主管护师1名,护士3名、药剂师1名。设置全科诊室、治疗室、妇儿保健室、化验室、理疗按摩室、信息资料室、预防保健室和健康教育室。主要承担着金地格林小城小区5960户,15000人以及周边部分小区,武警消防站、学校和民营商户等人员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六位一体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整体性、连续性和人性化的健康服务。
二、转变服务观念,改变服务模式,全面开展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
我站十分重视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完善了家庭健康档案,对小区内不同年龄段、不同居住类型的居民健康状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逐渐承担起了社区居民健康守护人的责任。目前,对现有入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2364户,6427人,占社区居民的85%以上。管理高血压病人369人、糖尿病病人126人、脑卒中患者3人、冠心病病人3人、精神病2人、残疾人2人。从开始,为小区65岁以上的老人免费做健康体检,日常的测血压、测血糖,询医问药、健康教育等做到免费和随时服务,同时我站还印发了大量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图文并茂的健康关怀处方,并采用入户调查、上门随访、板报宣传、举办义诊等活动,针对社区老年人、妇儿和特殊人群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专题健康讲座,受到社区居民的普遍好评和信赖。
三、政府支持,提升了卫生服务便捷性和满意度
针对辖区内大部分居民就医刷卡(医疗保险卡)的迫切需求,在本次医疗机构定点刷卡申报期已过的情况下,洪山区社保处急居民所急,想居民所想,大力支持与援助我站,使此次申报顺利通过。
根据患者从周边三甲医院带注“药品”的情况,患者要求用同厂家药品,我站为了满足患者的需求,不得不进此类药品,但卖价比大医院普遍降低30%-40%,带注患者45%-50%,门诊量增多,导致医护人员的工作量加大,业务用房面积不够。
按照“创宜居环境,建和谐社区”的目标,我站年轻医护人员流动量 较大,政府能否帮助解决最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年青医务人员的编制问题,留住人才。
根据社区的业务需要,希望政府拨发一批相应的检查设备。希望五减六免费用及时到位。
虽然我站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服务领域、内涵、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不少困难仍困扰下一步工作的开展,主要有:
(一)部分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认识有盲点,虽然社区服务工作在在我社区起步已近4年,卫生部也付出了很多的艰辛和努力,但相当多的居民对这项工作并不真正了解,一味追求无偿卫生服务的大有人在,也有极少部分居民(有经济能力的)认为只要付钱,卫生机构就应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
这些认识上的盲点导致社区医务人员入户调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慢性病人进行随访时居民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许多居民不给开门,拒绝调查,影响责任医生工作积极性。
(二)在入户调查、进社区宣传健康教育讲座、单元门装订家庭医生公示牌的活动中,虽然得到居委会大力的支持。但小区物业公司以做宣传广告为由拒绝医务人员的工作,要求收取广告费用才允许进入,阻碍了我们的工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在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现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应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和单位缴费),由单位或职工负担。
四、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不到25年,又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不再记入,并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
第十条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母婴保健法》中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和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要求,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培训费、健康教育费、业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0〕17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按标准定额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对长期在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原则,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3〕14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条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评定标准之一。
第二十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同时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