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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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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

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宏微观经济学;居住空间分异;西安;房地产市场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251-03

一、相关概念

西方经济学是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稀缺资源配置与利用的科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西方经济学形成了按研究对象不同分成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大分支。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分配的;微观经济学是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应的经济变量单项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1)居住空间分异现象是随着城市的诞生出现的,居住空间结构的不断演化,是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等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2)城市居住空间变迁总体上呈现与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程相对应的特征。城市的发展与居住空间分异相互作用,城市的发展导致了居住空间的分异,而反过来,居住分异也影响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二、宏微观经济学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是互相补充的。经济学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既要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又要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微观经济学在假定资源已实现充分利用的前提下分析如何达到最优配置的问题;宏观经济学在假定资源已实现最优配置的前提下分析如何达到充分利用的问题。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社会经济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说,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互相补充的。它们共同组成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都是实证分析。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都把社会经济制度作为既定的,不分析社会经济制度变动对经济的影响。这也就是说,它们都把市场经济制度作为一个既定的存在,分析这一制度下的资源配置与利用问题。

(二)区别

1.基本假设不同

经济学的研究是以一定的假设条件为前提的。微观经济学基本假设条件有以下三点:(1)市场出清。这就是坚信在价格可以自由而迅速地升降的情况下,市场上一定会实现充分就业的供求均衡状态。(2)完全理性。这一假设是指,消费者和厂商都是以利己为目的的经济人,他们自觉地按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既能把最大化作为目标,又知道如何实现最大化。只有在这一假设之下,价格调节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才是可能的。(3)完全信息。完全信息假设是指消费者和厂商可以免费而迅速地获得各种市场信息。

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内容基于两个假设:(1)市场机制是不完善的。(2)政府有能力调节经济,纠正市场机制的缺点。

2.基本内容不同

微观经济学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其中主要有:(1)均衡价格理论(2)消费者行为理论。(3)生产理论。(4)分配理论。(5)一般均衡理论与福利经济学。研究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实现,以及社会经济福利的实现等问题。(6)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

宏观经济学的内容包括宏观经济理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等。其中主要有:(1)收入决定理论。(2)失业与通货膨胀理论。(3)经济周期与经济增长理论。(4)开放经济理论。(5)宏观经济政策。

三、从经济学角度谈居住空间分异

对居住空间分异的研究最早源于20世纪初的古典人文区位学的空间理论,但真正将其纳入主流经济学研究框架的还是20世纪6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派的空间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新古典主义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城市土地使用的空间模式,代表人物有W.Alonso (1964)、E.S.Mill (1967)及R.F.Muth(1969)。其中,阿隆索的研究最有影响,他运用新古典主义经济理论解析了区位、地租和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对城市土地在不同活动中进行分配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居住空间是城市社会空间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的大规模扩展,城市居住空间的结构分异已然成为不争的客观事实。

目前,中国很多大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西安可以算是一个强有力的代表。以住宅开发项目的档次和价格在空间的分化为有力代表的居住空间分异的格局在西安越来越明显,而这种分异格局和市政府大力开发建设各经济开发区有着很大的关系。

(一)开发区“特区”运作机制及其影响

开发区与一般性区域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特区”性质一即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特别管理体制的区域。其殊经济政策主要是一些相对优惠、激励性的政策,而开发区明确划定的地域界线则将这些相对优越的政策、体制、观念、方法、服务、设施等集中限定在城市特定区段内,使良好的硬环境与优越的软环境在特定局部空间相加在一起,可令开发区内部“小环境”相当鲜明地异于及优于周围“大环境”,乃至形成制度、产业、功能、设施、甚至心理意义上的所谓“孤岛效应”。开发区这类“特区”的设立与运行,等于在城市空间人为地制造出“开发区”与“非开发区”或谓“特区”与“普区”之分割对比,两者之间不平等的境遇可导致不平衡的发展,从而可能制造或加剧城市内部经济一社会空间极化分异。

1.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的经济异速增长

开发区“特区”机制及其“孤岛效应”影响作用卜的城市极化分异首先体现在开发区显著高于“非开发区”的经济异速增长过程中,这在各地较高等级开发区中尤为突出普遍。西安市经2003—2004年最新一轮开发区清理整顿后现共存有各级各类“开发区”18个,其中等级最高、规模最大者依次分别为国家级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西安高新区”)、国家级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西安经开区”)、省级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开发区(又称“西安曲江新区”)。这几个主要开发区的各项主要发展指标增速连年在30%以上、有些甚至达70%或更高,发展速度明显高于一般“非开发区”,已成为西安市有目共储的经济发展最活跃区域。虽然由于开发区并非一级行政区,且随着规模不断扩大而可能跨涉不止一个区县,其经济社会统计数值也相应地被分解纳入到不止一个区县,因而不易进行开发区与各区县发展指标之间的直接比较,但从开发区经济社会数值占全市总值比重快速提高的事实,可以间接反映出开发区的“异军突起”以及一般“非开发区”的相对弱势化。表1显示西安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的投资吸引(以实际利用外资额反映)、经济增长(以GDP、工业增加值反映)、开发建设(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反映)、收益回馈(对地方则政收入及就业增长贡献)能力都快速提高,占全市总量的比重也不断扩大,是拉动西安GDP增长的绝对主力。下面以2007—2009年度西安市整体经济运行情况和最具有西安开发区代表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经济状况的对比,对西安“经济区”在西安经济的地位进行说明:

2.开发区配套商品住宅开发及其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以来,上地市场的建立以及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改革,使地价和上地竞标机制以及市民个人住房消费意愿与消费水平等市场力机制开始发挥对城市居住空间的组织调控功能,基于经济收入差异的不同社会阶层居住空间分异隔离开始在中国城市显现,并成为新时期中国城市社会空间演化重构的主要特征之一。中国各地开发区大都配置有30%~40%的居住用地。开发区作为各地改革开放的先行示范区,形成一种比较纯粹的“全产权私有住房拥有者”聚集区,凸显加剧基于经济收入差异的居住分异隔离。

目前西安居住分异格局基本上是“高收入者多居于开发区新城、低收入者多居于老城旧区、而中等收入阶层居住相对分散均匀”。在开发区较优质住宅和住区环境吸引及其较高房价的过滤筛选机制作用下,拥有最强住房购买力和“迁移力”的较富裕人口率先离开旧城而移居开发区新城,从此拉动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居住空间分化。再结合上述有关开发区从业者职业、学历、收入特征分析,不难看出几个主要开发区正趋于成为西安市较高学历较高收入阶层工作、居住、活动的主要空间,这自然会对相应区段文化、消费、形象、社会服务种类档次、社会活动形式形态等产生影响,继而造成城市经济一社会空间的更深层次分化。

我们可以看到开发区的经济对西安居住空间分异的影响:(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开发区”建设,导致城市经济一社会空间的总体发展态势是:开发区/新城/新经济区正成为各种发展要素资源辐合汇集的区域极化中心,因而局部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显著高于非开发区/老城/旧工业区。这表明开发区建设发展不仅如一些海外研究所指出的那样因设立时间及政策力度的差异而成为中国东西部地区差距扩大的具体机制之一,而且也以其一套特有开发运作机制及内在结构特性而成为强化凸显当代中国城市内部空间极化分异的机制之一。(2)“开发区”作为一种区域发展策略的基木思维其实就是以“增长极理论”为基石的“不平衡发展战略”。虽说依据该区域发展理论,增长极核与周边区域差距扩大的空间极化效应属于阶段性的正常现象、会随着“溢出效应”的增强而逐渐消失,但山于增长极理论在世界各地实践应用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所期望的区域整体发展结果并非总能如愿实现,而极化效应的持续强化则可能蕴蓄区域经济社会诸多矛盾和隐患,所以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对增长极理论的批评与反思越来越多。开发区实践对于区域之间及城市内部极化分异的强化凸显效应尤其是其中“政策力”因素的影响作用,同样值得决策者和研究者反思。

(二)从市场失灵角度看此现象

1.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对经济学家而言,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那么,对于“新经济区”和“非经济区”来说,似乎是宏观经济调控下的政府优先发展经济特区,市场分配不均导致的,形成了“市场失灵”的表象;但是,政府优先发展经济特区后,使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及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虽然形成了“孤岛效应”,但是这个效应是暂时性的,是会向四周蔓延的,进而带动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如果将城市居住空间分异引入,那么形成居住空间分异格局的居住圈层则是在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所以,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经济特区所导致的似乎是资源的大部分都流向经济特区的现象是正常的,其实质并不是“市场失灵”。

从微观经济学来考虑这一现象,研究资源按什么原则分配给社会,是由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决定的。那么在政府优先发展的经济特区的情况下,必然会出一些优惠性政策吸引开发商前去投资,这也形成了社会资源流向经济特区的现象。

2.建议

那么通过以上的讨论,可能缓和、消弭开发区/新城/新经济区与非开发区/老城/旧工业区之间日益扩大的经济一社会差距的措施包括:(1)合理规划平衡投资项目的空间布局,引导和鼓励适宜项目向老城/老工业区的分流;(2)建立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利益平衡补偿机制;(3)大力促进开发区第二产业的全面发展,此举不仅有利于扩大开发区税源、提升开发区整体经济水平、完善开发区产业结构、改善开发区工作环境与生活质量,而且还可以扩大开发区就业而、使开发区发展能够惠及更多领域史广泛阶层的劳动者;(4)增强开发区住宅价格与房型的多样性和“广谱性”,使多处于不同收入阶层、处于职业生涯不同阶段者有机会共享开发区较优越的软硬生活环境,也有利于创建出独具活力、结构更为丰满健康的开发区新社区。

参考文献:

[1] 蔡汉冲.宏微观经济学比较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5,(10).

[2] 李志刚,吴缚龙,等.城市社会空间分异——倡导还是控制[J].城市规划汇刊,2004,(6).

[3] 丁蕾.济南市居住空间分异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 Alonso W.Location and Land Use: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Land Rent[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y,Mass,1964.

[5] Mill E S.An Aggregate Model of Resourse Allocation in a metropolitian Area[M].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6,(57).

[6] Muth R F.Cities and Housing[M].Chicago University Press,Chicago,1969.

[7] 徐晓军,沈新坤.城市贫富分区与社区的阶层化[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

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范文第2篇

一、循环经济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理论

(一)循环经济理念的历史发展

循环经济的产生源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开发能力达到空前水平,环境问题日益突出。20世纪30―60年代,在工业相对发达的一些国家,相继发生了公害事件,引起世人震惊。几十年以后,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世界面临着十大环境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水资源危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循环经济一词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资源循环经济的简称。目前循环经济的权威定义,大多数都将“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作为环境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反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和低排放。所有的物质、能量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循环经济的本质和内涵

循环经济包括多个不同方面的内涵和意义。其含义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资源再生循环。很多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都是从废物资源循环利用入手的。废物资源的资源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学者认为循环经济即是静脉经济或垃圾经济的观点有所偏颇,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废物再生循环并不是循环经济概念的全部范畴。

2.保护生态环境。循环经济的提出,是源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缓解人类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冲突,使人类能够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主动地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危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意义所在。

3.科学范式的转变。所谓“范式”是指科学理论研究的内在规律及其演进方式,即科学共同体的共同信念。循环经济隐含着传统科学范式的根本转变。科学范式的革命是思想根源和理论依据的根本变革,是伴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而来的重要转变,没有科学范式的革命作为基础,一切转变就无从谈起。

(三)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发展循环经济,是从追求经济数量增长的单维考虑转变为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的经济、环境、社会的多维考虑,从自由的、无约束的市场经济,转变为一种将生态规律作为经济增长的制约要素,将生态环境和谐美好作为人类生存前提条件和福利增长重要基础的新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经济范式,而发展理念、发展战略的调整,必然带来经济形态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

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型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范式和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四)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

1.系统分析的原则。系统分析的原则具有两层含义:首先是经济系统发展的模式一定要遵循生态系统的规律,适应生态系统的需要,与生态和谐共生;其次是经济系统内部更加注重统筹各部分的关系。因此,科学的系统观是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原则之一。

2.生态环境友好原则。生态环境友好的原则的含义:坚持从生产活动源头控制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全过程节约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与环境友好;积极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建设和充分利用,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针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跟上生态环境保护全球一体化的步伐。

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最优利用,是解决人类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必然选择,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因此,循环经济的实践是围绕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行的。资源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是“3R”原则。

二、黑龙江省知名企业循环经济法律关系

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其中,主要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循环经济关系的这些主体,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黑龙江省知名企业更应顺应形式,把握时机,迎头赶上,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行为契机,注重发挥黑龙江省政知名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合力。在市场经济、解除管制的大环境中,一方面应当通过经济激励诱导社会自我管制,另一方面还应为私人经济主体的自由决定设限,以保证公益的实现。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设计必须放在解决环境外部性的一揽子对策中考量,结合黑龙江省知名企业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因素和效率因素,不断探索更有效的制度安排。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七大制度创新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予以明确规定,确立了许多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贯彻实施好 《循环经济促进法 》的各项法律制度,对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具有深远的影响。

循环经济立法的十大制度创新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起了重要作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几方面:

1.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二条对循环经济规划的制定和基本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2.总量调控制度。总量调控,即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总量控制,是指将某一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将排入该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和可利用的资源数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

3.评价和考核制度。所谓评价与考核,就是人们参照一定标准对客体的价值或优劣进行评判比较的一种认知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决策的准备过程 。它是人们认识事物的重要手段之一, 评价和考核制度,即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 ,是指依法对评价与考核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是评判循环经济发展质量的主要依据。

4.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在当代,企业不仅仅要在生产中对环境负责,而且要对所生产的产品在其使用期间以及报废之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负责,这就是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基本内涵, 循环经济立法中所指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还有一定区别,循环经济立法不仅强调生产者的回收义务,还强调经营者、 消费者 、回收者的配合履行义务建立和完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会加大企业对最终处置废物的强制性责任。

5.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简称为重点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资源消耗高 ,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采取更为严格的一整套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

6.鼓励、 限制或者禁止名录制度。循环经济的鼓励、限制或者禁止的名录,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目的在于限制或者禁止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建设,必要时对其限期淘汰。

7.市场准入制度。这里所称市场准入,有两方面的含义 ,也可以说,该项制度的调节是双向的,既有限制性市场准入,也有市场优先准入, 限制性市场准入主要是指通过设置准入门槛和标准,限制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业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市场准入、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针对一次性消费品的限制准入制度。

抓紧制定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法规,标准和制度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国家应加快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理顺保障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施的体制机制,理顺体制的关键在于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黑龙江省应当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1.循环经济是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新的生产方式。循环经济是人类创造财富、 创造文明更加科学、更富理性的手段,是人类在文明进程中显示出的更加关注自身命运和自然界的命运,更加关注未来的醒悟和自觉。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人与自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一系列矛盾的最有效途经。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历史意义。

2.循环经济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对企业来讲,必须改变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现为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的经济增长方式,做到生产和消耗 “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 即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 ,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

3.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缓解资源危机,提高资源效益。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工业企业的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对资源的依赖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都占了大头。尤其是采矿、 冶金、 制造、石化、煤焦、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在这些方面更为突出。

4.预防和制裁循环经济违法行为。循环经济法为了实现其立法目的,不仅规定了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法律禁止事项,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循环经济法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追究违反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其责任种类主要有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要规定行政处分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循环经济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使违法者承担起违法带来的不利后果,直接起到了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五、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及政策措施

1.明确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的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到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在履行循环经济法赋予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时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不仅会受到上级行政主体的追究,而且权利受损的管理相对人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因此,当行政主体从事循环经济具体监督管理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它面临的不仅是一般的行政责任,还更有国家赔偿责任。

2.明确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问题上普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要求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方面,与大陆法国家相近。在循环经济法律中出现刑事责任的文字,应当与刑法中的条款相对应。总地来说,在设定和适用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基于循环经济法的特质,原则上应优先考虑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以避免破坏罪刑法定原则或刑罚的原始机能。

3.明确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从而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回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循环经济法律责任涉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不多,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赔偿损失。

4.企业经营者必须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意义的认识。企业经营者必须认识到循环经,是一种新型的、 先进的经济形态,是对 “大量生产、 大量消费、 大量废弃” 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5.发展关联产业,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 “大而全”“小而全” 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根据社会化分工和产品生产的内在联系,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态工业网络的经济政策,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效率减少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周期,促进企业间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老企业要扶持或入股关联度高的新企业,使这些新企业成为自身上下游产品产业链中的组成部分,产生规模效益和关联效益。新企业在建设规划中就应该把关联产业充分考虑进去。并成为规划中的重要环节,使企业发展规划本身就是关联度很高的产业链规划。

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范文第3篇

与此同时,数据也显示,我国减少贫困人口的速度明显趋缓。20世纪80年代,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年均减少1370万;90年代年均减少620万,进入2l世纪年均减少只有150万。于是,对如何解决剩下的2000多万绝对贫困人口的问题,有关讨论提出了多种解决办法,集中在两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式扶贫为主的方针已不适应新阶段的扶贫形势,扶贫应以救济救助为主。目前农村有2000多万贫困人口,只要国家财政给每个贫困人口提供1000元生活保障,也就是每年拿出200多亿元,农村的贫困问题就可以彻底地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农村贫困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简单地用低保的方式解决现有2000多万贫困人口的贫困问题,否定开发式扶贫方针,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我国农村目前贫困问题的实际,也不符合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的基本方针,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笔者在同意后一种观点的同时认为: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表明,开发式扶贫方针是我国政府农村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必须坚持。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开发式扶贫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行完善与拓展。

一、坚持开发式扶贫的必然性

回顾我国扶贫工作的历程,根据推动减贫的主要手段,可以划分为三大阶段:一是从建国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我国基本采取传统的社会救济扶贫方针,政府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和制度变革实现城乡居民之间分配平均化,总体上避免了贫困程度的加深;二是1978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增长实现大规模减缓贫困,这一阶段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三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范围内开始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逐步形成了我国农村扶贫的基本方针,即开发式扶贫。

开发式扶贫是对过去传统的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经多年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政府农村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2001年我国政府公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指出,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鼓励贫困地区干部群众改善生产条件,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据此,开发式扶贫方针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倡导和鼓励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贫困农户中普遍存在的“等、靠、要”思想;(2)针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国家安排必要的以工代赈资金,鼓励、支持贫困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公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3)国家安排优惠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相应的加工业项目,促进增产增收;(4)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贫困农户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5)扶贫开发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后劲。

从国内外实践看,二十多年扶贫开发的巨大成就证明了这一扶贫方针的正确性。现阶段乃至一个更长的时期,我国扶贫工作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为主的方针。

首先,开发式扶贫符合目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构成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析研究,在目前农村2000多万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中,只有7%是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救济救助的。而93%是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开发式扶贫脱贫致富的。同时,这2000多万人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群体,其中87%在l亿多人的群体中波动出现。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建档立卡,基本摸清各地扶贫工作对象的总量为10698.9万人。只有逐步提高这1亿多人的自我发展能力,才有可能稳定地解决贫困问题。

其次,开发式扶贫不仅是为了解决贫困农户的温饱问题,而且是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解决贫困问题,最根本的要靠发展。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方针。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温饱问题,而是到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以救济救助为主,显然难以达到这个目标。而且,过于强调以救济救助为主,不利于贫困人群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

最后,开发式扶贫已成为国际反贫困领域的共识。是采取救济救助的办法,还是实行开发式扶贫,在国际反贫困领域一直存在争论。现在,即使是实行普遍福利制度的西方国家,也在对过度的社会保障进行检讨,强调通过加强培训、促进就业等方式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人摆脱贫困。经过几十年实践,美国经济学界和政府在扶贫问题上形成的主流认识是,必须以提高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2004年5月,世界银行在上海召开全球扶贫大会,就是肯定和推广我国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的经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我国共建中国国际扶贫中心,也是为了推广中国的扶贫模式。

国际经验进一步显示,无偿援助或补贴无益于穷人的发展和摆脱贫穷,反而会助长他们的依赖思想。应当使扶贫项目最终能促使穷人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从而使其经济发展即使在外力援助撤出以后仍能持续进行(外力帮助在开始阶段不可缺少)。只有采取措施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培养穷人的能力和素质,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穷人的贫困问题,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这些能力和素质包括:认识到摆脱贫穷主要靠自己,而不单靠外援;掌握实施发展项目的必要认识;挖掘自己的资源,如储蓄,从小规模项目开始,然后再利用外部资源;获得管理和技术技能,包括提高文化水平、掌握会计知识和有关生产技术等;建立能保证穷人有充分参与机会的组织,发展横向和纵向联合,形成组织网络;学会使用政治手段,如争取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向政府争取新权利,与各种盘剥作斗争,让社会能耐心倾听穷人的要求等。这些是救济式扶贫方式无法达到的。

当然,应该看到的是,传统的开发式扶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未能覆盖全部贫困人口;相对注重生产性活动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对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源开发及能力培养关注不够;扶贫活动的设计与实施全过程贫困人口参与不足;总体上扶贫效果可持续性不足等。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开发式扶贫的内容需要拓展和完善。

二、开发式扶贫的内容拓展与完善

(一)以人力资源开发为重点,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提高贫困人口的能力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因素是人。重视教育和教育设施投资,尤其是初等教育和技术培训,对贫困地区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是世界各国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普遍经验之一。研究表明,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除了经济收入的差距以外,更显著的是人的思想观念和教育水平的差距,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文化、劳动、技术素质和创业精神的差距。因此,进行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从长远看是减轻贫困的根本性措施。马来西亚在20世纪70~80年代,发展经济和减轻贫困方面的成就举世瞩目,其中对教育的投资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从60年代中期起,马来西亚政府就开始增加教育投资。70年代初马来西亚实行新经济政策后,1972~1977年间,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投资占国家财政预算总额的22%,提高了国民教育水平。1987年全体国民平均受学校教育的时间,男子为7.5年,女子为6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70年的50%降至15%。教育对贫困的减轻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他国家或地区(如印度尼西亚、韩国、我国台湾、泰国等)的经验也都证明了教育投资对于经济发展和减轻贫困的重要作用。

根据新的扶贫任务,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开发主要包括:一是在继续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过程中通过实用技术的教育来增强开发的技术含量。这样既可以提高资源开发的效率,又可以更多地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二是增强农民适应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三是提高贫困人口流动与就业能力,这是今后人力资本开发的主要方向。

目前在扶贫工作中,能力建设的主要障碍,一是观念:扶贫规划长期以来是上级行政部门及技术支持部门操作和控制的过程,缺乏以农民为主体和中心的工作经验,对村级参与式规划还存有疑虑。目前,14.8万个重点扶持贫困村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规划,如何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需要统一认识。二是支持村级参与式规划及其实施的能力建设还是空白:一方面,扶贫系统领导部门能力与技能的建设亟须加强。很多扶贫领导部门的有关人士对村级参与式规划、实施等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知识。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以往的扶贫方法上。另一方面,村民是村级扶贫规划与实施的主体,也是扶贫的主要对象。几乎所有的村民都不知道参与式,更不要说参与式的真正含义和具体操作方法。村民对参与式的理解就是投劳、投工参加到项目实施中。能力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给予重视,始终贯穿扶贫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构建参与式扶贫体系。促进贫困村自组织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

就贫困村而言,参与式扶贫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行政村为基础,采用参与式的理念、原则和方法,组织、引导、发动群众制定、实施、管理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并监测、评价每一个项目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二是以参与式村级扶贫开发规划为载体,培育基层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程度和能力。参与式扶贫体系建设的主要对策包括: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与式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的质量;转变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方式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贫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参与式扶贫开发中的作用;为参与式村级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管理小组和监测评价小组真正发挥作用提供制度支持;将培育贫困村基层组织参与扶贫开发作为党政机关定点扶贫的重要工作内容;以参与式扶贫开发规划为载体,全面提高贫困村现有基层组织的参与和管理能力;围绕扶贫开发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监测评价,以及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活动开展有效的培训;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制度建设。

(三)注重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网

对于大多数贫困地区来说,开发式扶贫是最有效也是唯一可行的途径。但那些处于极端贫困状态的穷人,或没有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并不能从开发式扶贫中直接受益。由政府直接向穷人发放救济食品或衣物,是解决这部分人温饱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对于全部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口,应当主要依靠社会安全网的建立来进行减贫。社会安全网的建立和完善,主要措施应包括:以保障城乡居民的最低限度生存需求为宗旨,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来确定合理的保障标准;扩大保障面,争取将所有应保人口都纳入保障的范围;在城市地区,应以完善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农村地区,采取措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资金的筹集机制,增加上层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强社会统筹的程度。

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范文第4篇

一、《国际经济合作》及其法律原则

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是二战后形成的,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一系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为核心内容。这一模式虽然促进了战后全球经济的发展,但从其诞生的背景到运作的方式、决策体制以及规则体系来看,它完全由美国、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强势主导,本质上维护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占世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服从少数发达国家的“治理”,这已导致全球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公。美国著名学者基欧汉曾形容这种模式是一种“多国合作的俱乐部模式”,国际民主明显缺失:“从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开始,有关治理的关键机制就以‘俱乐部’的方式来运行。最初,少数富国的内阁部长及同一问题领域的部长级官员聚在一起制定规则。贸易部长们主导了GATT,财政部长们推动了IMF的工作,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会聚北约总部,央行行长则聚首国际清算银行。他们先秘密磋商,然后将相关协议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公布于众。”〔1〕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升,这种“多国合作的俱乐部模式”的不公正、不合理越发凸显,已面临严重的危机。〔2〕克服这一危机的核心应是扩大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和决策权,“除非发展中国家能够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经济体系治理程序的设计,否则这些组织的重要性与合法性就岌岌可危。”〔3〕发展中国家曾于上世纪60、70年代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对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产生巨大冲击。主要内容包括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改革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金融制度和贸易条件等。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文件的法律效力表示怀疑,致使宣言和文件的实施效果不佳。〔4〕现如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已发生历史性变化,为落实“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法律原则提供了机遇。但仅仅解决旧的模式存在的民主缺失问题绝不意味着解决了当前全球经济治理面临的全部问题。经济全球化程度今非昔比,且发展势头依然强劲,已导致国际经济领域出现与半个世纪前截然不同的新特点:网络密度的增强、制度转化率的提高、跨国参与的加强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并延续至今,造成世界范围影响和巨大破坏的事实再次表明,经济全球化及一体化发展给人类带来的挑战是全球性的,这对全球经济治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尽管国际霸权依然存在、世界也并不太平,但近二十年来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变化为改革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方面,国际经济领域摆脱了冷战时期的东、西方相互排斥与对抗局面,具备了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经济领域更为广阔、内容更加丰富、性质更为复杂、影响更为深远,尽管法治化任务十分艰巨,但各国对国际经济关系的规则化导向却更加坚定了信心。事实表明,在新的国际背景下,全球经济治理需要新的纲领性文献予以指导和规范。当前,应考虑制定《国际经济合作》,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创立的法律原则基础上,构建全球经济治理的新法律原则。它们主要有三项:

(一)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分大小和经济发展阶段均应一律平等,这是国际法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要求。这项原则要求改革现有国际经济组织由少数发达国家操纵决策并制定规则、广大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不平等决策机制,解决全球经济治理中发展中国家长期缺乏参与权、决策权问题,建立相互尊重的国际经济关系。具体表现在三大组织的改革中。WTO实行的“协商一致”原则表面上赋予每一名成员平等的决策权,但实际上发达成员经常运用自身政治、经济实力影响WTO决策和规则制定,在重大贸易谈判过程中,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发达成员在关乎发展中成员实质利益的“特别与差别待遇”等多哈回合发展议题上至今不肯作出实质性让步,而在关乎其自身利益市场开放问题上却强迫发展中成员接受,从而导致多哈回合谈判至今停滞不前。〔5〕为贯彻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发达成员应当采取真诚、合作态度,切实考虑发展中成员的重要关切,充分尊重他们的立场和观点。发展中成员也应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参与WTO事务。WTO亦应采取实际行动加强培训和资助,创造条件令发展中成员的意愿得以充分表达,把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原则落到实处。〔6〕在平等原则指导下,WTO应改革现有决策体制,在坚持“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增设权重投票机制,充分考虑国家的贸易比重、国民生产总值、外贸依赖程度、人口规模、地区分布等因素,将决策权以公平、透明、平衡、包容方式分配给全体成员方。〔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行的加权表决制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表决机制,它造成的后果就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长期处于弱势地位。〔8〕对于这种“强权”性的决策机制,广大发展中国家早有怨言,但却无力改变。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IMF意识到了投票权改革对该组织合法性和有效运行的重要性,已着手开始进行改革,但由于发达国家的态度消极,改革的步伐明显缓慢。〔9〕另一重要国际经济组织世界银行的决策更是长期为发达国家所操控,美国及欧洲国家在其中拥有举足轻重的投票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它们提出的各种极为苛刻的贷款条件和制度。〔10〕为贯彻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原则,IMF应当加快改变现有投票权分配比例,实质性扩大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决策权。世界银行也应根据这一原则,增加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的发言权。〔11〕与此同时,IMF和世界银行应当加大各国间的磋商力度,充分听取广大发展中国家对重大决策和规则制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各方对其决策和规则的普遍理解。待条件成熟时,彻底废除带有歧视性的“加权表决制”。

(二)实现共同利益的原则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对国际法的尊重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量。国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也是本国的经济利益使然。但各国国情不同,其追求的利益也千差万别。如果每一个国家都单纯强调自身利益而不顾他国利益,国际经济关系将陷入混乱。因此,作为需得到国家普遍接受并遵循的制度,全球经济治理及其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实现各国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基欧汉曾指出旧模式系霸权主导产生,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新现实主义强调,国际机制是霸权国一手主导的。这固然反映了国际社会的部分现实,然而霸主在没有国家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是不能制定和执行规则的。规则的制定必然在同意的基础之上,这是合法性得以产生的基础。”〔12〕但在改变旧模式这一缺陷的同时,应意识到,“同意”不仅仅是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认可,也是国家间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各国不论大小、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其利益均应受到尊重,但也应同时考虑和照顾他国利益。在此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妥协,达成实现各国共同利益的治理模式和规则体系。经济全球化发展至今已使得各国成为利益共同体,贸易、投资、金融、人员的跨国流动均决定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密切和利益的不可分割。那种只顾自身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而置他国利益于不顾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只能导致国际经济关系恶化和利益的全面丧失,因此,实现共同利益原则也是经济全球化对全球经济治理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实现共同利益原则,各国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注重利益的不同点,尊重他国合理的利益诉求。在制定全球性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则过程中,面对不同的利益诉求,各国应加强磋商与谈判。谈判意识应从对抗趋向妥协,谈判目的应从注重立场到注重利益,谈判方法应从以谋略为主转向运用科学与技巧为主,谈判的格局应以双赢或多赢取代一胜一败或少胜多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利益。〔13〕

(三)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带来了挑战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能源危机、气候变化、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每一个国家不可能独善其身、独自面对,以往那种对抗性的或保护主义的政策只能导致危机不断蔓延。各国必须开展合作、共同应对。因此,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在强调经济的同时,各国应奉行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的原则,制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方案。〔14〕法治是实现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的基础,只有法治才能使得合作更加规范、有序以及共识更加公平、有效。如果缺乏共同的法律规则体系,新的合作与共识不但难以实现,原已形成的合作与共识也终将因缺乏保障而无法实现,因此,为实现这一原则应首先创制能有效促进合作与共识的新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英国学者斯蒂芬曾指出:“在所有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广泛分析中,相关实力、国家和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以及价值取向都是相关变量。所有这三项因素相互作用并影响着规范的革新。在特定情形之下,这些变量中的一个或另一个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但没有一个可被忽视。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以及具有价值的实体内容的结合而产生。”〔15〕可见,在创制新的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过程中,各国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均会对其产生影响,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只能采取包容、合作的态度协调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寻求对共同遵循的规则体系的最大共识。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不同,实现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需要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开展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时作出更大让步。而发展中国家亦应充分意识到合作与共识的重要性,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利益,为实现合作与共识做出必要的妥协。为了获得广泛的共识,不仅需要各国的外交、经贸部门积极参与,其他政府部门如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经济决策部门、立法机构乃至民间团体、行业协会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亦应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合作并有效达成广泛的共识。〔16〕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是全球经济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它要求国际社会每一成员平等参与国际交往和决策并彼此尊重各自立场;实现共同利益原则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它要求实现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共同利益,而不是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的自身利益;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指导性方针,只有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与广泛共识才能解决全球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新制定的《国际经济合作》应将以上三项原则作为指导全球经济治理的法律原则,整合包含了经济、自然资源等合理内容的其他法律原则,共同构建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拘束力的国际经济法原则。

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架构

在确立了基本法律原则后,全球经济治理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立统领全局、具有在经济领域最高权威的国际经济组织。这是贯彻和执行《国际经济合作》、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织保障。二战后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为基本架构的经济治理模式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国际经济关系特点而建立的,具有分工明确、专业性强等突出优势。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活动相互交融程度空前提高,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凸显出功能的不充分及相互之间的不协调。〔17〕当前的贸易、投资与金融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之间的交叉关系较之以前更为紧密、更加复杂,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和规则,现有规则的适用时常出现混乱。〔18〕同时,由于受到各自章程、协定以及调整范围的限制,对于全球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领域,例如国际反垄断合作、电子商务、跨国公司行为规范、证券及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以上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均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制。〔19〕事实表明,现有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规则体系已难以承担全球经济治理的重任,必须建立新的、具有更高权威的国际经济组织,保障和监督全球经济治理决策及法律规则的贯彻执行。该组织应当发挥统领全球经济治理的作用,协调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乃至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制定规范新型国际经济关系的规则体系,填补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则的空白。在现有国际组织中,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均因专业特点突出、规制范围有限,不宜作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基础。除了以上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外,还有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且内容丰富的国际经济组织或论坛,但因其存在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够等原因,也不宜作为新组织的基础。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国际经济领域一个重要组织,但它主要由发达国家组成,且功能限于经济政策研究和分析,并不具备管理国际经济的能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影响日渐扩大,但其成员主要是由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国家或经济体组成,缺乏世界范围的代表性。其他现有国际经济组织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目前看来,建立统领全球经济治理的国际经济组织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当今的国际经济关系已为此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氛围: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国际经济的现实正在逼迫现有国际经济组织作出变革,另一方面,“20国集团”机制现已发挥了统领全球经济治理的实际作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组织拥有广泛的政治基础和客观条件。为体现合作之精神和原则,新的国际经济组织可定名为“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着眼于“20国集团”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不失为一条便捷而又实际的路径。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由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20国集团”已成为当今世界影响力最大的国际经济论坛,具备了成为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条件。〔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曾长期掌控国际经济重要决策、由少数发达国家组成的“七国集团”(G7,后为“八国集团”)已为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20国集团”(G20)所取代。它定期就全球经济事务展开磋商,至今已成功举办了六次峰会,做出了一系列全球性重大决策,对世界经济产生了现有国际经济组织无法比拟的重要影响。近些年来,世界主要经济体,如美国、中国、日本等国均已表达了将“20国集团”组织化的愿望,俄罗斯还提出将“20国集团”打造成一个常设机构、以便对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实际影响的建议。〔21〕因此,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支持下,在“20国集团”体制基础上组建“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一“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应充分贯彻民主、法治原则,总结、吸纳现有国际经济组织成功的经验,克服其不足,努力成为一个有效、高效并负责任运作的崭新国际经济组织。要达到此目标,应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应具有包容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包容性要求新国际组织最大范围地吸收世界各经济体(包括国家或非国家经济体)作为其成员,不分经济性质、发展阶段、规模大小,只要接受《国际经济合作》确定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就应予以接纳;代表性要求新国际组织充分尊重不同地区、不同体制和发展阶段的经济体的各种立场和观点,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高效的决策体制,保证作出的决策和制定的规则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则要求新的国际经济组织必须享有对全球性事务的重大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并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监督和保障决策和规则的贯彻、落实,以法律手段避免各经济体自行其是、各自为政,遏制各种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泛滥。

第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应建立一套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决策应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发展中经济体均应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为了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出现类似WTO那样的决策困难,该组织应对决策事项加以分类,分别制定投票规则:对于全球性的重大决策和规则制定实行绝对多数通过的权重投票机制,但赞成之权重应包括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以及各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经济体,绝对多数可定为80—90%;对于一般性、程序性决策则应实行在一定时间内的“协商一致”原则。若在该时间内未能取得一致,则可采取多数通过的权重表决制,多数的比例、协商的时间可根据不同的事项加以确定。笔者将这种决策机制称为“平权加权重表决制”。这一机制既不同于效率低下的WTO“协商一致”表决机制,亦不同于IMF等组织带有明显歧视性的“加权表决制”,体现了民主和高效的决策原则。

第三,“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应建立符合“善治”标准的管理体制。斯蒂格等学者对国际组织提出了“善治”的四个标准,即“有效、高效、问责性以及代表性”。〔22〕该标准系在总结现有国际组织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依据法治的基本原理和要求提出的,现已在国际法学界取得很大共识。因此,应按照上述原则设计“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为达到“善治”的目标,应在“20国集团”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由“20国集团”派出代表参与该机构的日常工作。鉴于现有重要国际经济组织均设在发达国家,为了体现平衡原则,这一常设机构应设立在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该机构应定期就全球经济领域的重大问题开展交流、磋商,对经济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同时应对全球经济决策的执行与落实情况行使监督权。对于全球性重大经济决策和规则制定,该机构有权提出决议案供全体成员方大会决定。该机构内部就一事项作出决定时,亦应实行充分协商基础上的“平权加权重表决制”,赞成的多数票通过比例可高至80—90%,以体现最广泛的共识。该常设机构应设置秘书处,负责“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日常事务,并向全体成员方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与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企业和民众之间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全球经济决策和规则制定的意见和建议。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整合现有国际经济组织、加强各组织之间合作与协调的必要性。因此,“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应将整合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现有国际经济组织资源为己任,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促进各主要国际经济组织决策和行动之间的协调,最大程度地保证全球经济治理的目标和重大决策顺利实现。在法律规则的制定方面,该常设机构应设置法律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尽快制定现有国际经济法规则未能涵盖领域的法律规则,改变重要领域法律空白的局面。此外,法律部门还应研究并制定现有国际经济法规则交叉适用办法,协调不同领域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规则冲突或互不适用的情况出现。建立一个有包容性、代表性和权威性、拥有民主和高效的决策机制并贯彻了“善治”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时代需要,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将产生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构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稳定、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务必建立在规则导向的基础上,规则导向需要一套有效且具有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保障。在这方面,WTO极为成功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良好范例。相对于WTO的成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决策和规则明显缺乏执行力,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23〕“20国集团”针对全球经济事务作出的决策具有指导性,重心在于协调和统一各经济体的宏观经济政策,但缺乏法律规则的可司法性。随着新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正式建立,许多重大决策将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固定并加以细化。如金融危机之后的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监管问题及为此制定的对策,未来势必形成相应的国际法规则。此外,除全球性重大决策外,该组织也肩负着在国际经济关系新领域建立法律规则的重任,特别是要制定那些涉及贸易与金融、经济与环境保护、金融合作与监管、跨国公司、国际反垄断、电子商务规范等现有规则未能涵盖领域的国际法规则。所有这些决策和规则都需要法律机制予以监督和保障,而在建立伊始设计一套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则无疑是确保其能够被执行的必要条件。在总结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新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具备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第一,坚持以协商作为解决争端的首要原则。运用外交手段解决分歧是国际法推崇并使用的传统方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一向是各国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首选。与一国国内的司法机制不同,国际上的争端解决机制所面对的大多是享有的国家(或享有经济的经济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将协商解决争端作为首要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亦奉行了这一原则。〔24〕当争端发生时,当事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谈判、磋商、斡旋、调解等外交手段,当协商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成功时才能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争端进入司法程序后,负责审理争端的专家组、上诉机构亦应本着“息讼解纷”的精神,首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力促争端得以解决。不仅如此,在争端审理的各个阶段乃至执行过程中,只要当事方之间达成妥协或表达达成妥协的愿望,审理或执行的司法程序即应终止,以充分体现协商解决争端。

第二,设立“两审终审”的程序机制。大量贸易争端得以顺利解决的实践证明,WTO设置的专家组、上诉机构“两审终审”程序是成功的,既保证了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又体现了争端解决的司法性。从司法解决程序的合理性和完整性来说,为防止专家组出现失误、偏差或不公,设置上诉程序是完全必要的。为此,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借鉴WTO的成功经验,设立专家组、上诉机构“两审终审”的程序机制。在专家组、上诉机构人员组成方面,应贯彻公正、中立、权威及代表性原则。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吸收国际著名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等组成专家组。这些人员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严格保持中立,并兼顾各地区、各类经济体的代表性。该机构可设置若干名固定的法官,并实行任期制。法官的选择应涵盖世界各大法系和各大经济区,从而保证裁决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确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争端解决原则。公开即要求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理过程向公众开放,允许各方代表、非政府组织等旁听审理过程,并通过视频、网络等现代科技方式吸引广大公众参与;透明即要求专家组、上诉机构将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涉及商业机密的事项全部予以公布,各方代表、非政府组织以及普通公众均可及时获得与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高效即要求专家组、上诉机构审理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裁决,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案件审理,从而及时化解经济争端。也可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依据“先易后难”原则针对一些具体事项首先做出裁决,循序渐进地解决其他争端。〔25〕

第四,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应明确并具有开放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包括了除WTO管辖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以外的其他经济领域,可涵盖金融、证券、投资、网络经济、反垄断、跨国公司等尚未被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包括的经济争端。这一管辖范围应当是开放性的,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的创新,管辖范围应逐步扩大,从而保证新经济领域的规则导向。此外,对与全球经济密切相关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等非经济事务,该争端解决机制也应予以充分关注,运用平衡原则协调经济发展与上述非经济事务之间的矛盾,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