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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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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于2012年月起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县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营企业,股份(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宜昌市驻五峰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检内容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年1月至12月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劳动保障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和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工资支付和执行工时制度情况;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等。

三、年检时间

2012年月20日至2012年5月25日。

四、年检方式

(一)申报年检。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送审表》的内容如实自查并逐项填写,备齐相关资料后报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

(二)重点抽查。对用人单位填报不实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其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同时到用人单位逐项进行审查。

五、年检资料

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年检,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送审表》;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全体员工花名册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五)全年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

(六)从事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八)其他应报送或应说明的情况。

六、年检说明

请各用人单位见本《通知》后,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或下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送审表》。用人单位在年检中如有疑问,可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年检资料报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2009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一体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计划是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制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格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检查事项的,需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二)加强对一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使劳动保障检查监督职权,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活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活动。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办的,并由其直接领导的自收自支的事业组织,是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唯一面向社会开放的综合性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第三条 本中心以“您的需要就是我们的追求”为服务宗旨,凭借丰富的专业人才优势、现代化的管理运营模式、人工及网络化的咨询服务方式为广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会员提供各项高品质、专业化、权威性的劳动保障及其他相关管理内容的免费及优惠服务。

第二章 会员单位等级

第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并自觉履行会员交费义务后,可成为本中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第五条 会员单位分为四个等级,即顾问级会员、金卡级会员、银卡级会员、普卡级会员。不同级别的会员单位享受不同幅度的免费及优惠服务。

第三章 会员单位权利

第六条 本中心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同时,接受会员单位的建议和监督。在一个服务年度内,不同级别的会员单位享受以下免费服务。

5、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指导服务;

6、一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7、获得本中心网站企业会员专有用户名和密码,享受属于会员单位独有的网络服务:

(1)下载当期《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和《劳动保障咨询顾问》电子刊物;

(2)使用企业招聘平台,并自主管理招聘信息;

(3)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在“会员之家”栏目“我思我想和欢乐时光”中发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体会、学术性论文、活动花絮等署名文章,经本中心审核后在网站予以。

(三)银卡级会员享受以下免费服务:

1、每月二本《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劳动保障咨询顾问》;

2、劳动保障相关政策咨询;

3、本中心为会员单位举办的劳动保障热点问题咨询专场、人力资源管理主题研讨会,限二人参加;

4、本中心为会员单位举办的联谊会或经验交流活动,限二人参加;

5、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指导服务;

6、一次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

7、获得本中心网站企业会员专有用户名和密码,享受属于会员单位独有的网络服务:

(1)下载当期《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和《劳动保障咨询顾问》电子刊物;

(2)使用企业招聘平台,并自主管理招聘信息;

(3)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在“会员之家”栏目“我思我想和欢乐时光”中发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体会、学术性论文、活动花絮等署名文章,经本中心审核后在网站予以。

1 2 3 4 5 6 7 8(四)普卡级会员享受以下免费服务:

1、每月一本《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劳动保障咨询顾问》;

2、劳动保障相关文件查寻;

3、本中心为会员单位举办的劳动保障热点问题咨询专场、人力资源管理主题研讨会,限一人参加;

4、本中心为会员单位举办的联谊会或经验交流活动,限一人参加;

5、获得本中心网站企业会员专有用户名和密码,享受属于会员单位独有的网络服务:

(1)下载当期《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和《劳动保障咨询顾问》电子刊物;

(2)使用企业招聘平台,并自主管理招聘信息;

(3)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在“会员之家”栏目“我思我想和欢乐时光”中发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体会、学术性论文、活动花絮等署名文章,经本中心审核后在网站予以。

第七条 在一个服务年度内,不同级别的会员单位享受以下服务的收费优惠(本条第(一)项中国际交流、省际调研考察和国家及本市有统一要求的除外),顾问级会员优惠30%;金卡级会员优惠20%;银卡级会员优惠15%;普卡级会员优惠10%。优惠服务项目如下:

(一)培训、交流服务

1、国际交流;

2、省际调研考察;

3、本中心独办的劳动保障政策系列讲座;

4、本中心独办的人力资源管理系列讲座;

5、就业准入培训;

6、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7、企业内部职业培训;

8、劳动法律咨询专场;4、集体合同谈判;

5、工资集体协商;

6、劳务派遣。

第四章 会员单位义务

第八条 遵守本章程和本中心的活动守则,按期交纳会员服务费。

第九条 不得对外散布有损本中心形象的言论。

第五章 入会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填表

阅读本章程后,有申请意向的用人单位从本中心网站下载或从本中心领取《劳动保障政策会员制管理资格审批表》,逐项填写。

(二)申请

携带《劳动保障政策会员制管理资格审批表》及本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本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三)审核

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的当日,本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四)交费

经本中心审核同意的,用人单位按如下标准交纳会员服务年费:

1、顾问级会员:服务年费15000元;

2、金卡级会员:服务年费3600元;

3、银卡级会员:服务年费2400元;

4、普卡级会员:服务年费1200元。

本中心收取的上述会员服务费,主要用于会员单位管理及开展各类免费、优惠服务的开支。

(五)发卡

对已交纳会员费用的会员单位,按会员等级发放《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会员卡作为会员享受免费及优惠服务的凭证,交费年度内有效。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注册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诊断”是指应会员单位需求,对会员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状况进行诊断,帮助会员单位找出管理中的漏洞及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中心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基本准则,本中心将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不断修正完善。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各产业、乡镇(街道)、基层工会根据本条例分别对本系统、本地区、本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下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规定;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

(五)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的规定;

(六)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的规定;

(七)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九)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规定;

(十)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根据本条例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建立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及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工会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条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为本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各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请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工会发给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贿赂、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调查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聘期间,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聘请其为监督员的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可以采取调查、专项监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监督等形式。

第十六条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下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基层工会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请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处理;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对下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基层工会处理的案件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地方总工会和有条件的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劳动者提出投诉、举报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投诉和实名举报的案件,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时,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进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出示监督员证,并告知用人单位调查的目的和要求。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发出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加以改正。监督意见书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

用人单位接到监督意见书后,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可以发出监督建议书,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监督建议书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

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工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对工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当积极与本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当地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又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批评,有关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暴力阻挠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人员正常工作的;

(二)对投诉、举报人员、监督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聘请的工会予以解聘并收回监督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