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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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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法学教育;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154-02

我国古代荀子第一次将“道德”作为一个词语使用,在《劝学》中写道:“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其意思是要学到《礼经》才算毕业,才算达到了道德的顶峰。可见古人就已经将道德的重要性提到非常高的地位。道德是关乎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是人们行事的价值尺度,是诉诸人的良心才能发挥作用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内心认同的形成过程和外部行为体现的统一。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从事一项专门业务或特定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法律职业道德则是法律从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其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系,反映法律职业伦理关系,规制法律从业者,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就成了法律从业者的必备要素之一。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1]12-13。“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1]12-13“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164由此可见,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从教育教学方法的角度对培养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素养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必然要求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和归宿。脱离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法学专业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人才主要环节更应当积极地适应国家法律职业建设的需要,调适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职业者,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为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知识的教育,也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二者不可偏废。以法官为例,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二)从业者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是社会的需求

孙晓楼曾经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4]170法学教育归根结底是对未来“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进行全面的教育,内容除了职业技能的培养外,还应该包括职业道德的塑造部分,并且应当将职业道德的塑造作为法学教育的首要价值目标,这是大学的责任。因为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掌握着社会公平价值判断标准的群体,他们如果没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标准,则会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应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予以重视。

(三)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符合学生自身的要求

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入考试,即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必须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中,除了十六门专业核心课程外,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考试的重要内容。针对考试要求,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就应当重视学生的需要,在抓好专业课教学的同时,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为其法律职业做好资格准备。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对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不够

职业道德素质是构成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缺少这方面的安排和设计。根据笔者的相关调研,目前各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课程设置上主要集中在十六门专业核心课及其相关课程,大多数院校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法律伦理等与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的等课程,只有极少数院校以选修课的方式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而在美国、英国等法治相对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

(二)教学过程中对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视不够

传统的讲授法主要用于知识的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教学中,它仅可以对道德知识的传授发挥作用,即“道德教化”。但法律人的品格不是简单的“你(们)应该如何或不得如何”的说教中习得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感知和体会进行心灵上的感化。因此,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不仅在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方面,而且在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过程中就显得很重要。目前,虽然部分院校开设了相关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但是在上课过程中大都注重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而缺乏实践环节,这样就缺失了将公平、正义、诚信、廉洁等职业道德内容具体化为法律活动的环节,学生也就无从体会和感知。这也就致使学生难以在实践中去接受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理论知识难以通过实践转化为品行,这也就影响到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三)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

目前,虽然国家已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纳入司法资格考试,但在各大学校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十六门专业核心课的掌握,国家英语四级的通过与否,很少有学校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作为毕业的一个条件进行要求,其他专业课程也很少涉及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

三、加强和改进当前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缺失的措施

因此,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缺失的主要原因是重视不够,要改变现状,必须转变思维方式,调整课程设置,转变教学方法,同时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毕业的一个考核条件。

(一)增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针对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在设置法学教育整体教学计划时,应当以法律职业技能掌握和法律职业道德塑造双重目的为指导;具体到课程设置上:一是应该增设一门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伦理课程,作为学生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知识、进行专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修课程。域外可借鉴的经验:美国绝大多数的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等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都是向学生传授律师职业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规范与职业责任。二是开设必要的通识类选修课,如伦理学、社会学、哲学等课程。总之,在课程的设置上,应以学生全面接受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旨。

(二)教学过程中增加实践和情感体验环节

“道德本身所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彼此理解对方的需要、愿望和观点是建立合乎道德的关系的根本,只有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每个个体才能产生合乎他人、社会观点、期待、利益的道德意识、判断和行为。”[2]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主要是告诉学生“应该如”,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归属于态度或情感教学之中,通过学习让学生不仅知道“应该如何或不得如何”,同时应该让学生体会到“应该如何或不得如何”的原因。学生在情感或态度上的认同感的形成需要诉诸学生在感知与应用中对于所学和所用的知识和技能价值进行亲身体验。为了增加学生的这种情感体验,可以模仿英国采用导师指导制度,也可以参加实践环节,让学生能在学习中体会社会生活关系,找到其做出判断的价值标准。

(三)毕业考核中应将法律职业素养作为考核的内容

虽然国家已经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司法考试的一项内容,但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教育毕业资格取得里面,并没有将职业道德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其中,因此,为了适应国家和学生的具体要求,检测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职业道德掌握的情况,应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作为毕业考核的一项内容予以增加。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应该建立良好的角色的伦理关系,即其行为应该符合道德要求。

域外经验:英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非常成熟且颇具特色,近代英国的法律教育采用了英国传统的“言传身教”的方式,即学徒与资深导师共同学习、生活,过这种方式,学生不仅在法律知识上收到老师的启发,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导师的言传身教,学生能从人格上得到不断完善。美国则主要以法学院教育与律师行会自律相结合,来实现对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

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除了知识的积累和掌握外,更主要的是人格的养成,未来教学中加强未来法律从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和道德品格养成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将有利于法律职业群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公正、正义的形成。

参考文献: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律人;职业伦理

多年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方法在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引进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它改变了教师的观念,进一步激发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相比,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更为突出和重要。诚然,诊所式教育的实践及其实践教学中的法律诊所模式越来越发挥了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学实践中培养高素养法律人的价值和功能。尤其作为职业教育导向的法学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愈加明显,并且经过多年实践已然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推广和推行法律诊所教学方式,同时应在实践人才培养中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教育。

1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

作为以民权运动为背景发展起来的法律诊所教育,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诊所课程已成为所有美国法律院校的必修课程。民权主义者意识到国家颁布的法律并没有起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穷人因为没有钱打官司而无法接近法律。于是,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提供免费服务的方式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毫无疑问,法律诊所这样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取得的双赢的功效:一方面,穷人开始接近法律,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服务,实现了抽象、静态的法律与实践法律的衔接与转换,学生也在实践中培养了自己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由于认识到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在诊所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实务界认识到法学院系的不仅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更应当培养学生为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诊所”固然与医院联系起来,诊所法律教育借鉴和引入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学会面对实际问题和解决具体问题的基本技巧。但是,从诊所法律教育兴起开始,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即是其教育的重要目的和内容。法律人是具备重视法学专业知识,同时兼具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精神的法律群体或个人。作为职业教育定位法学教育,实践能力的培养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而法律诊所又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导向”与“能力导向”的目标定位而成为被众多法学院校认可和推行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手段,并且在发展中影响不断扩大。

2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教育的功能是培养人,任何历史发展阶段和任何类型的社会无一例外。培养什么样的人,在不同时代和社会是不同的。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不同时代对人的需要不同,不同时代和社会的人具有不同的素质,体现不同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因此,培养目标成为教育的出发点和教育工作者努力的方向,培养目标一定程度上决定人才培养的方式和手段。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胜任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或复合型法律人才几乎成为所有法学院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事实上,法学教育最终培养的是法律人。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学院是要教法律,要培养法律人,但它要以一种宏大的方式教法律,它要培养的是伟大的法律人。”作为法律人,一方面应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更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具备责任意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应有的特质。“良好的法律秩序的确立,不但需要良性的法律规则,更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人的存在。”[1]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倾向使其体现着对法律基本价值与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人秉持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观,具备高尚的情操,宽容而理性的精神,关注社会现实的品格和情怀。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律人为目标,从课程设置和课程讲授内容都可以看到,我们更关注于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训,而对法科学生职业道德与素养的培养远远不够。事实上,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应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相反,他们应成为时代的声音,成为千万人利益的代表,成为新的时代精神的呼喊者与领跑者。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教学模式,其教学目标在于:第一,教授学生学会如何去做律师所做的事情,即律师的基本技能;第二,教授学生遵守律师的基本准则,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第三,提供法律服务;第四,推动法律教育改革。[2]“法律诊所教育事实上成为对法律人的公民教育,然而,我们正在进行的诊所法律教育偏重于强调学生操作法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我们的法律诊所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强化职业技能,而不是公民教育”[3]对一个仅仅掌握了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法科学生而言,还算不上真正的法律人;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谓法律道德,第一点应当时守刚正不阿的精神,不徇私情,抱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精神;第二是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4]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任务看,实践是培养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和伦理精神的最佳途径。诊所法律教育恰恰提供了一个培养学生职业精神的实践平台,法律诊所与当事人的实际接触,学生不仅直面真实的法律事实,而且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个人的价值观、处事原则和知识背景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正是以实例、案例为载体,将法律知识、原理、价值观、价值判断融于鲜活的个案,使学生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的同时,强化法律人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坚守法律人的职业良知,培养法律人的职业情怀。由此可见,法学教育除法律技能的养成外,还包括法律人品格的形成。诊所法律教育这一新型教学模式,其目标在于通过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观念和职业精神。

3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塑造

就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而言,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尽管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办法,教学中注入伦理道德的课程内容,但法学专业毕业生面对具体问题时的态度与做法让我们看到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的捉襟见肘。“法学教育的功能就是:根据理性的和认知的需要传授严谨的道德作风。”[5]从法学教育早期的学徒制度到哈佛式教学方法,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发展不同历史时期的争论到最终达成通过实践(实验)找寻更多有效的办法来加强律师公共责任感之共识的努力,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成为法学教育无法回避且尚需深刻思考的重要问题。特别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转型时期积累的多元矛盾和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面临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面临思想文化和价值观的激荡,面对传统文化和道德建设的繁重任务,特别是法治国家建设和新发展理念下,重塑道德建设尤为重要,而职业道德是道德建设的切入点和关键环节。法律诊所应成为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和精神的舞台。

3.1从教的视角,教师转换观念

教师的职责一是教书,二是育人,育人是重心。育什么样的人则是教师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即育人与一定的专业培养目标紧密相联。诊所教师以培养学生的开拓性思维,创造性能力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为目标,这固然与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相一致。同时,诊所教师也在朝着培养目标多元化的方向努力,培养的学生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但任何一个职业都有其作为职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法律人,而诊所教学法正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望、闻、问、切”的特殊方式在培养法律人,教师首先应改变诊所教育主要是培养律师职业技能的错位观念,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地位,并把职业伦理教育渗透在诊所教学的各个环节,贯彻教学活动的始终,从教书的角度提高学生对职业伦理教育的认识。

3.2从学的视角,学生提高认识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范文第3篇

在众多的职业中,律师是较为特殊的一类,他们总是身处激烈的价值冲突和利益矛盾的漩涡之中,其职业伦理困境尤为突出。如教师、医生的日常业务不会通过牺牲一方的利益来帮助另一方,教书育人、治病救人分别是他们的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也符合社会大众对他们的要求,因此他们的职业活动不会引起外界过多的争议。而律师在具体案件中总是被置身于强烈对抗的境地,既有利益的对抗也是价值观的对抗,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则必然会在支持一方利益的同时损害另一方,在选择某种价值观时抛弃另一种价值观,所谓“双赢”或“皆大欢喜”的局面与律师无缘,而这种支持或损害、选择或抛弃很容易引发来自各方的诟病。“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起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个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在对的一面。”帮了原告就意味着对被告不利,反之亦然,律师在受到一方欢迎的同时必然要承受另一方的厌恶和批评。律师甚至明知一个人有罪还竭尽所能为其辩护,帮助一个恶人无疑会对社会造成伤害,这明显更是和社会伦理不相容的。因此,律师不仅面临一些与其他职业相同的伦理问题,即职业活动中的两难选择造成的内心煎熬,还会经常处于与社会伦理严重冲突的状态,且该冲突导致了律师和社会大众一定程度的关系紧张,这可以形容为一种“内忧外患”的困境。在现实中,一方面,少数律师为了攫取利益不择手段,罔顾法律和道德,成为玩弄法律的大众眼中的“讼棍”,另一方面,大部分律师的正当执业活动也缺乏大众理解而容易受到质疑和指责,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损害律师职业的荣誉和尊严,这就是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真实写照。

2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根源———价值分析的角度

如上所述,伦理是受价值观念支配的,律师职业伦理的困境就在于多元价值及其与社会大众伦理价值观的冲突。因此我们可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进一步探讨律师职业伦理困境产生的根源。

2.1忠诚与正义

在社会大众看来,正义是人类社会所有美德的代表,一切社会制度的设定都应该是为了实现正义,法律的存在即是如此,正义是法律至高无上的追求,“法的理念决不可能区别于正义”,所有法律职业活动理所当然围绕正义的实现而进行,在正义的光辉之下其他的都显得无足轻重。而对于律师来说,其职业活动的价值是多元的,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在正义之外还有忠诚。因为律师职业究其实质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法律服务,其存在的基本前提就是客户的需要和信任,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形成的民事关系,这决定了律师必须忠实、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律师职业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点与法官、检察官并无不同。但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是代表国家,通过适当行使所掌握的公权力———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权益做出权威性认定和分配,对犯罪实行惩罚,从而来实现正义;而律师则是通过提供法律专业知识、运用法律专门技能服务于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他方(包括公权力)不法侵害,从而使正义得以伸张。从宏观制度设计上来说,律师制度的设立正是使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通过既分工又制衡来维持一种权力均衡,才能对社会正义加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于当事人和追求社会正义是殊途同归的,律师忠诚于当事人本身就是追求正义的体现。因此,在很多国家的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都同时强调律师的忠诚和正义两方面的价值。如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忠诚与正义在个案中却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存在尖锐的矛盾,律师的职业道德应该首先体现在前者还是后者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在现实生活中,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的律师不得不经常面对这样的困惑:为当事人尽忠,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就可能损害社会正义,正如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存在矛盾一样。最典型的情形就是,律师根据已了解的事实明知当事人罪大恶极,还要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控方的疏忽和不足尽力提供帮助,这种帮助甚至可能使其最终逃避其应得的法律的制裁。在这里,忠诚体现了,但正义何在?反之,把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放在首位,律师在中总是首先进行道德评判,以是否符合大众普遍的正义观作为行为的标准,则无意中充当了法官、检察官甚至警察的职能,混淆了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的角色,如此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当受到质疑。且当事人基于充分信赖将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托付于律师,而律师为了“捍卫正义”却牺牲当事人的利益,这本身是否正义也值得商榷。因此,忠诚和正义的价值冲突是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根源之一。

2.2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同样是追求正义,律师与大众对正义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大众的正义观总是着重于实质正义、结果正义。对于案件处理的过程怎样、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甚至法律怎么规定这些问题一般大众不太放在心上,他们关心的是最终的结果是不是符合大家心中的赏善罚恶、公平正义的观念。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违背情理则是不可接受的。而作为受过专门训练、具有独特的法律职业思维方式的专业人士,律师关注的是程序正义、过程正义。对于律师来说,对结果的关心在于“胜诉”,而不在于普遍的正义要求是否实现。相反律师总在努力排除主观情感、意志因素,包括大众的普遍正义观的影响,专注于运用法律专业术语、专门逻辑去观察、思考和判断。至于得出的结果是否符合情理并不考虑太多,合法性才是关键,只要办案的过程没有瑕疵,程序公正合法,那就表明正义得到体现。众所周知,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尽管现代法治国家对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越来越重视,所谓“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法律谚语也得到普遍认可。但不可否认,正当、合理的程序的产生源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在操作层面实质正义尤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那么借助工具理性,即设计一套科学严谨的程序来加以保证就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常情况下正当程序的应用带来的就是结果的实质上的正义。这样的判断一经论证,坚持技术理性就成为从事法律技术工作的法律职业人员的自然选择,即以程序正义代替实质正义作为优先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反过来程序正义之花并不必然结出实质正义之果,两者毕竟是分离的。有时候严格依照程序的判决结果在公众看来却是不通人情事理,甚至是违背常识、滑稽可笑的———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不时会出现,这时法律职业人员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就变得不合时宜而遭到舆论的批评讽刺,“法律家的‘技术理性’,使得许多人担心法律家远离民众,缺乏亲和力,变成为‘不食人间烟火’者,甚至有悖离人间情理、违伦理之虞”。尤其是依靠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的律师更是处于风口浪尖,更容易因此被戴上“颠倒是非”、“助纣为虐”的帽子为众人唾弃。这是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根源之二。

2.3正义与功利

诚然,法律的产生寄托了人类的道德理想,是正义与公理的化身,法律职业也就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维护正义与公理的使命,而当功利成为这一职业的附加价值时,冲突就不可避免了。如前所述,由于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分工的不同,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维护正义的共同使命中又各自承担了不同的角色,后者是国家的代表,前者则是公民个人或企业的代言人。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司法机关,自然不应该有个人现实利益的考虑;而法律服务市场化是律师职业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作为依靠专业知识服务于当事人而获取报酬,同时必须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职业者(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功利不得不成为其职业活动的又一价值追求。律师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寻找案源开拓市场,精心计算成本与利润,努力争取收益最大化,这使其显得像商人,而商人是不必主动承担维护正义的职责的———他们只承担被动的责任,即不做违反良心和正义原则的事情。尽管律师有时也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对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加以资助,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活动等,但在律师职业活动中这些毕竟只占很小的比例,总体而言律师不能舍弃市场经济中的对价思维,法律服务总是与律师个人和事务所收益挂钩,甚至上述行为也是赢利活动的一部分。律师的具体职业活动是有价的,而律师职业活动的终极目标———正义是无价的,这明显是一个悖论。不可否认,任何职业都有一个解决“利”与“义”的冲突问题,但可以说没有哪种职业在这个问题上像律师这样矛盾:既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者,又是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要平衡这样的价值冲突是比较困难的,一些律师的价值天平倒向了金钱和欲望,更多的则在正义与功利的矛盾纠缠中痛苦不堪;而社会大众观察到律师一面帮人打官司一面收取不菲的费用,尤其是有人因请不起律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有人却因财大气粗能够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而牟取最大的好处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律师没有良心,“只认钱,不认人”,是社会不公的罪恶帮凶。这是律师的无奈和尴尬。正义与功利的矛盾是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根源之三。

3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救赎———价值冲突的避让和平衡

如上所述,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实质就在于忠诚与正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正义与功利的价值冲突,那么这就是问题的着眼点———处于困境中的律师可以依靠的自我救赎路径主要有两条:价值冲突的避让和平衡。价值冲突的避让就是以职业伦理的制度化为基础,律师严守合法性原则,尽可能回避个人的价值选择,保持一种价值中立的地位,从而避免陷入各种价值冲突所造成的伦理困境,这是一种基于制度的救赎。毫无疑问,律师既然是法律从业人员,理应视法律如生命,严格以法律明文及可合理推导的程序和实体上的要求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法,也包括律师法和有关机关及行业协会制订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同时也应看到,法律本身即是各方利益博弈、各种价值冲突妥协的结果和最具权威的表达形式,一些常见的伦理冲突在立法阶段已经得到初步解决。如很多国家在律师职业规范中一方面明确律师应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委托人,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对一些例外情形做出具体规定;一方面承认律师职业活动的商业性,另一方面又对律师费用的收取加以一定的规制等等。律师遵循合法性原则,以有关职业伦理的成文规范为具体的权威行动指引,在很大程度上能减轻律师个人价值选择的内心痛苦和道德风险,也能避免个体选择的不确定性可能对社会带来的伤害。事实上,这种伦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也正是现代社会除了法律职业以外其他很多职业的共同做法,构成了现代职业伦理的一个显著特点———“非道德性”,而职业特性决定了律师对此无疑应更加擅长。因此,从实践中产生的价值冲突出发,对律师职业伦理不断做出集体的建构性努力,形成书面表达,然后赋予其普遍的约束力,个体则严格按其指示行事,这种做法虽然有困境下自我逃避的嫌疑,无助于律师思想修养水平的提高和内在品格的完善,也可能导致律师因长期疏于自主的道德思考和价值判断而进一步远离大众生活伦理,但从现实性来讲还是有效和必要的———它毕竟帮助律师摆脱了眼前的困境,同时也是稳妥的。然而,无论怎样努力地具体和完善,律师法或各种形式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即使能在多数情形下为律师的执业行为提供技术性的明确指引,但决不是全部。正如法律总是存在漏洞一样,制度化伦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现实问题,因为社会生活是纷繁芜杂的,职业活动的遭遇也是丰富多彩的,“正义与不正义的选择放在我们面前时,这个世界常常不是确然二分的呈现,而是透过一种模糊的、带有解释空间的状态出现。而这样的朦胧,就很容易使人陷入迷惘”。这就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对此,律师无可逃避,必须独立做出判断和取舍。另一方面,律师首先还是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这就决定了他不能仅仅作为一台在社会伦理的真空中只凭规则指令行事的法律机器而存在,无论怎样努力也不能完全摆脱人之为人的情感意志的控制,必然要形成自己的道德思维和价值取向,而这是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大众伦理影响的———尽管社会大众对法律人独特思维一定程度的容忍也是必要的。更进一步来说,任何行业的从业人员都不仅要成为一个职业伦理意义上的好的从业者,也要做一个社会大众伦理意义上的“好人”。不能设想当一种职业沦落到遭受全社会的鄙视、反对、唾弃时,从业者还能心安理得地保持一贯的机械、教条和傲慢,不能设想该职业还能存在和发展。而好律师和好人往往存在二律背反,“好律师未必是好人;好人未必是好律师”,紧要之处还是在于两难中的价值选择。总之价值冲突仍然存在,如何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中进行衡量、比较、选择,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就是关键。一般说来,价值平衡有三个基本的原则:一是价值位阶原则,即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位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二是个案平衡原则,即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可以违背价值位阶原则;三是比例原则,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价值,而必须损害另一价值时,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限度。而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却是非常复杂的,需要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人生历练才能达到相对合理的结果。因此深谙法律技术,具备精湛的业务水平仅仅是律师职业素养的一方面,养成法哲学思维,加强道德修养,提高对社会伦理的洞察、理解、甄别能力,尤其是铭刻一种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和“身份荣誉意识”,把职业活动与社会政治理想、道德追求更好地结合起来,对律师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此为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道德救赎。

4结语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伦理;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基本含义

(一)伦理与会计伦理含义的界定

在我国,“伦理”是基于“道德”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的,最早出现在《礼记•乐记》,所谓“乐者,通伦理者也”。强调伦理的最初是以“道德”为基础的调整人伦关系的规范。在西方,“伦理”一词源于希腊语,被认为与“道德”含义基本相同的哲学概念,是人们对道德现象进行的理论思考。综其所述,伦理即在“道德”的基础之上,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内容,强调其在对社会道德现象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社会个体间、个体与社会以及个体与环境等关系并揭示其发展规律的一般性规范,而在伦理学界往往会将伦理学具体分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两个部分。会计伦理属于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部分,具体指以会计工作职业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包括会计人员关系伦理、会计工作关系伦理、会计机构关系伦理以及会计行业伦理等各个方面,可以说会计伦理主要讲的是在会计工作环境下的伦理关系分析,其核心是将伦理置于会计环境中进行相关关系的哲学分析,以进一步揭示其内部发展规律的研究。①

(二)道德、职业道德及会计职业道德含义的界定

认为道德从本质上讲是在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部分,是将社会个体置于社会环境之中,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个体与环境之间等相互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和基本准则,是人本身的应然存在方式。职业道德是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该遵守的一般性道德规范,用以指导职业者与服务对象、职业者与行业、职业者与其他职业者以及职业者在利益抉择过程中关系处理的基本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就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面对和处理的与服务对象、会计行业以、其他从业者之间相关问题时所应遵守的基本规范。

(三)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在学生学习的过程中以会计伦理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为基本内容,把相关价值观、道德观标准贯穿教育中,并最终促使专业学生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培养其忠诚的潜意识,是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一)会计伦理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哲学基础

会计伦理的实质就是研究会计职业道德内在的逻辑关系,将会计职业道德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律进行总结,归纳出可以指导实务性工作的一般性指导意见。也就是说,会计伦理是会计职业道德哲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哲学基础,会计职业道德的科学性取决于会计伦理这一哲学基础的牢固性,会计伦理的变化决定着会计职业道德的随之变化方向。另一方面,会计职业道德对现实问题的指导信息反馈给会计伦理层面,推动会计伦理基础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直以来,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往往仅涵盖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而忽略了相关伦理教育,是一个巨大缺失,而几年来来的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的出现并日益严重化无疑与此有着重大关联。为了更加有效地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的行业诚信危机,会计伦理逐渐被重视起来,也越来越多的教育主体把其选择为专业道德教育的一个主要内容和课程。

(二)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专业教育的保障

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专业教育及发展的保障也是会计行业发展的保障,是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准绳和职业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导着从业人员的职业选择和方向。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被日渐重视的今天,我们会计相关从业人员务必将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伦理的发展的科学性得以保障,方能使其更好地指导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实务工作中的价值抉择,才能够从根本过上保证会计从业职在从业过程中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更加科学地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保证会计人员的从业得以有效地认可和普遍地接受。

(三)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解决会计行业诚信危机的主要手段

当今社会,会计诚信危机日渐严重,而这种危机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谓内因即指会计从业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其自身价值观等方面的缺失,具体指会计从业者在具体的从业中要么存在对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要求模糊不清、要么就是自身在面对利益抉择时选择了个人利益而放弃了集体利益,从而导致了会计职业人员的个体失信,诸多的会计人员个体失信的最终结果便导致了今天的行业失信局面,这是会计人员自律问题的最终体现,归根结底这是由于会计伦理价值观缺失导致的职业道德低下的表象。而所谓外因即指职业以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政治、经济等整体大环境的诚信危机等问题的影响,极具复杂性。当前我国的《会计法》、《税法》、《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而这属于是会计诚信危机的他律问题;另一方面,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及经济的飞速发展都要求会计伦理以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内容、教育力度给予足够重视,要求加强价值观的引导和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即加强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综上所述,从我国会计行业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现状出发,不难发现诚信危机给会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需要注意得是虽然人们日渐意识到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但是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谓会计主体教育机构的工作者,我们必须要把会计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放在职业教育的首要位置,甚至要优于专业知识的教育。

作者:赵婧一 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婧一.在校大学生会计伦理教育工作研究[J].环球人文地理,2014.2.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范文第5篇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教师专业道德;专业伦理

在当今大力提倡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教育机会均等的背景下。专业道德的提出昭示着幼儿园教师在当代社会将面临更多的职责挑战。因为“教师作为变革的因素。在促进相互理解和宽容方面,其作用的重要性从未像今日这样不容置疑”,“他们要为培养一代新人的性格和精神作出贡献”。从保障儿童权利角度看,学龄前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弱,最需要法律保障与伦理关怀。因此,幼儿园教师在教育过程和专业发展中加强专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要。

一、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的内涵

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专业知识、技能和伦理道德基础上。在专业领域内合理行使其专业权力以完成专业职责与使命的一整套伦理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对专业的道德信念与责任、对儿童及与其有关的教养者的伦理责任。它强调“从专业特点出发讨论伦理规范的建立,而不再是一般道德在教育行业里的简单演绎与应用。所建立的伦理标准都有较为充足的专业和理论依据,充分考虑了教师专业工作和专业发展的特点,实际,全面,具体,规范,要求适中”。与其他教育活动比较,幼儿教育作为特殊的文化或精神活动,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伦理是首要的、基础性的要求。如果缺乏对幼儿园教师专业本质的认识,那么其专业道德就难以真正确立,伦理方面的审视就缺乏标准,因此,只有认清专业道德规范。才能保障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生活价值并确保他们正确行使专业权利。

二、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体系的向度

幼儿园教师论文专业道德发展的向度包括教师对专业的责任与信念、对幼儿发展的责任和伦理道德态度两方面。

在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体系中。教师对专业的责任、信念是基础。专业责任是教师作为一个专业人员不可或缺的道德品质,包括对教育专业的承诺、责任及对儿童的责任。一般而言,幼儿园教师应担负的专业责任通过教育法规、教育政策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例如我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教师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和第二章“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了教师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可以享受的权利等。以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为例,其中包括了“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六项要求,但这六项要求都在强调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员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具有职业化色彩,缺乏专业性特征,在教师专业标准方面还没有相关的准则。在教师对待学生的伦理道德问题上,也没有相关的、能够体现教师专业的法律法规依据,更多的是从传统道德的信念体系和职业道德角度看待问题。国外的一些相关文件则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如全美教育协会。1975年制定的《美国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守则》不仅提出了教育的专业道德规范,也对教师履行专业职责提供了判断标准,它规定“教育者有无限接近最高大的标准的责任,教育者要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保护学与教的自由和保证所有人在教育上的机会均等”……为了得到同事、学生、父母以及社会成员的信任和尊重,教育工作者应当追求并保持最高水平的专业操守,要履行对学生的承诺、对专业的承诺。在“对专业的承诺”中指出“基于深信教育专业服务品质直接影响国家人民的福祉,教育工作者应当全力提升专业水准、带动行使专业判断的风气、吸收值得信任的人投入教育生涯、防范不合格的专业实习”。这些规定,表明教师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确立了教师在专业工作过程中应坚持的道德职责标准,体现了教师道德的专业性。

与幼儿园教师对专业的责任相比,他们对幼儿的伦理道德与发展责任的意义与价值更为深远。鉴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幼儿教育专业责任和专业伦理守则之类的条文,笔者以美国为例对此进行分析。美国不仅具有整个教育行业的专业伦理守则,而且美国幼儿教育协会于1990年针对8岁儿童教育的特殊性专门制定了《美国幼儿教育协会的伦理守则》,该守则制定的初衷是“引导早期教育从业人员的责任及行为,并为解决早期教育可能遇到的主要道德困境提供一般原则”。

该伦理守则分为幼儿、家庭、同事、社区与社会四个方面,并说明了这四方面的专业责任和专业关系。每个方面又包括守则的理念和原则两部分,具体阐述了幼教专业人员在该领域的主要责任,并指出幼儿园教师论文教育的道德行为准则是以对几个方面核心价值的承诺为基础的:承认幼儿期是人类生命周期中独特而且重要的阶段,以幼儿发展的知识为基础和幼儿共处。尊重幼儿的尊严、价值和独特性,在以信任、尊重和关心为基础的关系中协助幼儿和成人发挥其最大的潜能。

在“对儿童的道德责任”方面,规定教师对幼儿的道德责任理念包括六个方面:熟悉幼儿教育的知识基础。并通过继续教育和在职训练跟上时代的潮流:以幼儿发展及相关领域的知识与对每位幼儿的特殊了解作为实务的基础:认识及尊重每位幼儿的独特性及其潜力;承认(认知)幼儿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创造及维持可促进幼儿的社会、情绪、智力和身体发展的条件;支持特别需要参与与其能力一致的正规幼儿教育方案的儿童权利。

美国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守则成功之处在于不仅确立和表达了专业道德规范,还提出了幼儿园教师履行专业伦理责任的指标和判断标准,并把专业知识、技能与专业责任、信念有机融合在一起。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在建构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体系和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过程中借鉴。

三、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路径

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是在完善教育法规、建构教育专业伦理体系、发展专业精神、走向专业伦理的过程中实现的。

首先。完善教育法规、建构幼儿教育专业伦理体系是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的基础。从我国当前的状况看。对幼儿园教师的要求多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待的,或者说是基于对教师职业崇高性的认识而对教师人格的期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幼儿园教师在人们的心目中往往被定格为“道德的化身”。在对教师的期待与评价上,存在过分突出教师的道德标准、忽略教师专业标准的现象。支持教师职业感的是“园丁”“春蚕”之类强调辛劳和奉献的道德准则,而非真正的专业标准。这是一种理想的期待,而无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现实生活基础。上述提及的美国的两部守则。所规定的幼儿园教师专业职责都是基于法律和专业的视角,以充分考虑幼儿园教师论文工作专业特点为基础的,因此,幼儿园教师的各种行为规则都被定位在法律框架之内。如守则中关于教师与儿童、家长,教师与同事等伦理道德关系的处理准则。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这种在法律和教育行业理论守则指导下的教育活动显然是一种专业道德活动。而不仅是一种职业活动。在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的转换始终是一条重要的线索。从最初的一般性德行要求到具有道德法典意义的专业伦理规范。从重视知识、技能教育的技术性培养逐步过渡到专业精神与专业知识、技能水平提升的兼顾是教师专业化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侧面。

笔者认为,我们也应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建立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规范。使幼儿教育专业工作者充分认识到违背教育伦理道德不仅涉及道德问题,更涉及法律问题。进而养成在法律意义上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习惯。

其次,发展专业精神是提升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水准的途径。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实质上是一种“角色”伦理。即按照社会赋予幼儿园教师的基本角色和教师在社会分工中担负的主要职责来确定其基本的伦理规范。体现为一种专业精神。“教师的角色化是一个有着很深厚的道德范导意义的存在。它凝聚着教师对自身使命的某种敬畏。敬畏必然表现为道义、良知和职责。事实上它通过教师角色的‘耻感’来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道德自律,体现为道德责任感和道德使命感。”所以,幼儿园教师专业精神培养应包括让其对自己的角色和专业使命形成一种敬畏的精神,敬畏不是迫使自己服从权威、承担责任,而是一种人性的内在要求,是尊重本专业的基础与实践的动力。发展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精神,需要规范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按照要求选聘教师。真正强调专业伦理(而非一般伦理道德)的重要性,将专业知识纳入专业伦理的视野之内,将比单纯地呼唤伦理道德更能发展出独特的专业伦理学术建制。

再次,走向专业伦理是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的建设目标。专业道德发展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一个趋势。一方面。专业道德更强调专业性与主体性,专业性实质上是指某一行业行为主体和主体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因为一种职业的专业化提升如果没有专业道德规范及其提升。如果不能赢得社会对其的高度信任和尊重。那么该职业在社会生活中很难取得相当的专业地位。也就是说。一种专业之所以成为“专业”,除了专业人员本身所具有的专业素养外,公众对于该专业人员的道德也能够抱有很高的信任与期待。幼儿教育一直以来被认为与专业无缘,幼儿园教9币的专业性难以得到社会承认,他们常常被定位为“保姆”“孩子王”的角色。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对幼儿园教师这一职业而言,其专业道德发展由强调抽象、模糊、未分化的师德走向具体、明确和专业化的伦理规范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幼教人员服务的对象是幼儿,幼儿对于本身所受到的不当对待很少知觉,也无力改变,专业伦理可以督促幼教人员避免做出对成人有益但对幼儿不利的事情。

正如IBSTPI教师道德规范所指出的:教师应该思考一个基本的道德规范问题——“我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情感态度,以便为特定受众有效提供特定内容,以达到预期目标”。如果教师能力体系中的知识内容领域有问题,学习者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所以,幼儿园教师的专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不是分割的。而是有内在联系的。甚至可以说其专业道德的建立依赖于专业知识。随着世界范围内对儿童早期教育的日益重视。对幼儿园教师专业特性理解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幼儿园教师论文道德发展的非专业状况必然会得到改变。从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研究成果及已经建立起来的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规范的形式来看。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的建构之路已经铺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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