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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是处理单位内部财务关系的活动。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受到各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实际的管理效果和预期相差较大。存在着很多薄弱管理环节,导致资金流失率高,并影响了单位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需要充分认识到财务预算管理对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分配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重要性,改变不合理的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一)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
一般来说,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营资金大多都是来自财政拨款,通过加强财务预算管理,能够提高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并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避免出现重大资金流失问题,以及不必要的资金浪费。高效的预算管理模式能够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为日常的运行活动提供明确的财务指标,并将最终的实际用额和预算设定额度进行分析和对比,然后找出差值存在的原因,从而在后期的工作中实行更加有效的资金分配制度,并减少浪费。
(二)预算管理可以作为监督手段的一种
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预算管理能够对国家投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定期对财物运算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资金利用方式,并分析出国家资金的运用情况,从而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做出正确的调整,明确国家的宏观调控重点,引导资金的流向。同时,预算管理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工作质量考核和工作效率监督的标准,更方便在后期进行业绩评价,有效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预算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管理理念落后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也不够,导致下层的财务管理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积极性不高。并且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受到传统理念的束缚,导致工作形式非常落后,不能够与时俱进。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都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预算制度、预算组织、预算执行以及具体的考核机制等组成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二)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都普遍认为预算编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预算结果,而忽视了对提高资金利用率的重要性。还有就是预算编制的时间不够充分,在进行预算编制之前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和分析,才能够保证编制的科学合理性,编制的过程中也必须保证严谨而细致,减少因为因素而导致的编制失误。预算编制的全过程应该是由领导的集体商议,经过项目规划和实施论证之后才能够实施的。否则会导致预算超支或者不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任务。
(三)预算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预算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对于资金的支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单位在执行日常收支管理时,违背预算编制的要求,使得实际执行与预算编制脱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预算内资金所脱节。同时,各类经费的使用要有明确的划分,才能够避免资金拨放出现混乱局面,导致不必要的资金流失。但是在进行实际的资金管理时,并没有按照要求执行,随意提高支出标准和支出范围,导致超支现象经常发生。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
首先,要加强各个部门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预算管理的认识,这是加强预算管理,提供管理质量的根本。要将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整体规划挂钩,成立预算编制小组,小组成员从各个部门抽调,避免统一集中在财务部门,这样能够最大程度的提升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并保证编制过程的公平公正。在编制过程中,各个部门的小组成员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预算编制计划提出合理的建议,编制人员要根据单位的财政情况,提高编制的严谨性,本着实事求是态度保证编制质量[3]。其次,预算编制工作要有充分的时间,不能够太过仓促,这样会不利于编制计划的后期执行,并带来指导性的错误。最后,要制定科学完善的预算编制程序,改变传统的编制方法,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杜绝不合理的编制流程,并促使预算编制和实际的工作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其实用性,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预算编制的作用。
(二)加强部门的预算执行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必须要由单位的领导负责,并由财务部门组织实行。第二,如果因为特殊情况的影响,导致该年度的预算草案没有指定完成或者批复还没有下发,那么就可以先按照前一年的预算安排本年度的收支,不能够在没有任何章程指导的情况下盲目安排预算管理工作。第三,对于单位的财务收入要分类划分,不能够统一划分到一个收入账目下,这样不利于后期该单位财务收入的分析,从而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分类别划分也有利于加强对不同收入模块的督促作用,保证到账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避免隐瞒预算收入的情况发生。第四,建立健全预算的支出管理制度,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的批复情况和规定的财务标准来执行。基本流程是: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预算资金的使用申请,然后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审批之后才能够支出,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支出的资金能够实现预算内的目标,减少资金的浪费率。
(三)加强预算考核和事后的业绩评估
年度的预算执行完成之后,应该组织各个部门的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让各方进行评价,并为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参考。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方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金流失率是否严重、资金的利用效率是否较高、是否存在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主要的收入和支出来源及去向。如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预期目标不相符,就要找出具体的原因,然后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最后,根据业绩评估结果,实行奖惩制,对比表现良好的职工,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提高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对于存在责任事故的员工,要按照相关进行实行一定的惩罚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对于提高其资金利用率,优化资金配置方法,减少资金流失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资金的支出方向比较混乱,如果没有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有效的预算监管,很容易导致资金去向不明,滋生不良风气,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形象,不利于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在后期的工作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到内部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有力的整顿,并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筛选,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从而为提高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安莲.浅析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4(,01):17
[2]李春梅.浅析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24):65
[3]靳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弊端及改进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5,(09):8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关键词]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策略
引言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仅是一个资源的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质上它还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在2008年,由中国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经济管理工作。而预算管理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要求各单位必须要正视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问题,采取具体的措施加以完善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制度。
1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内涵及重要性
预算是指经过法律程序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等在一定期间内所做的收支预计过程。企业预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全面预算,包含了营业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筹资预算等所有预算种类。而国土资源的预算管理,指应用预算对国土资源的各项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来实现其生产工作目标的过程。它主要包括针对国土资源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节余及其分配的资金运动做出预计。为响应财政体制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对财政税收进行预算管理,这样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正朝着实现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行政府采购,完善国库支取支付,推行收支两条线,优化政府收支分类等内容展开。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来讲,行政管理内容包括有对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而财政预算管理正好能为这些管理过程提供了资金支持。完善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管理部门有利于合情合理的使用资金,并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性,推动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
2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常见问题
现今中国国土资源各单位进行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种种缺陷和问题。本章节从预算流程、预算考核、预算批准和预算认识这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些常见问题。
2.1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流程
完备的预算管理流程是由财务部门制定预算章程,以会计核算为保障,通过数字形式展现预计情况并进行控制管理。预算管理过程是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的,但在实际情况中,预算管理严重缺乏“全员”意识,税收部门、国土勘测部门、人事部门以及纪检、工会等部门的财务不参与甚至是抵制预算的编制过程。再加上有一些财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的原因,导致国土资源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预算管理流程,导致预算管理工作严重缺乏实际性和科学性。
2.2预算考核过于重视费用节约额
目前大部分国土资源各单位都是采取预算控制的方法来管理费用的支出。这种严格的控制费用的方法,导致管理部门为了节约费用而消减必要的活动和减少工作的情况出现,在很大的程度上违背了预算管理施行的真正目的,也阻碍了国土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发展的脚步。
2.3预算批准受制于管理层的预算满意度
在实际的情况中,预算草案一般都由管理层进行审批,而他们在审批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意识,经常以自己对草案的满意度作为审批依据,很大的程度上无法推动预算工作的合理开展进行。如果要真正的保证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那么在审批预算上应该从是否符合国土资源的发展战略决策,预算编制是否完备,预算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制度规定的规则这三个方面来考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细化战略管理目标,才能够真正的达到实行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
2.4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度不足
就我国部分国土资源的部门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来说,存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开小差”“马虎大意”的现象。归根结底,这就是一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他们不仅对自身的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也对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监管。在预算编制工作中,体现为编制手法不科学、编制时间具有明显的仓促性以及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较低。这样的情况使得部分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有效的对财务预算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也造成了预算管理工作失去真正的价值。
3强化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策略
针对上述传统的国土资源预算管理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预算管理方案。本章节将从预算流程、预算执行、预算机制、预算人员和资金预算五个方面来分析强化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政策。
3.1完善预算管理
完善预算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对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从根本上提高财政税收预算管理水平。立足于高速发展的现代化时代,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应该引用和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工具,并利用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和软件对国土资源的相关数据能够实现可视化和动态监控。积极响应新《预算法》准则,强化国土资源预算编制管理,使预算数据更科学、更合理、更可靠;强化国土资源局上执行管理,防止项目超预算、无预算拨款;强化国土资源预算监督管理,加强整个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稳定、有效、快速的提高国土资源的预算管理能力。
3.2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
为了杜绝对日常工作进行擅自调整或者将资金转移他用的情况出现,有必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动态的监控和跟踪问效,强化单位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如果在国土资源预算执行管理中,不严格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和支出标准,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就会遭到削弱,预算管理工作也会失去本该具有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国土资源在绩效考评方面的价值也失去应有的意义。我们在预算执行中要强调落实程度和执行力度,要严格遵守预算指标和预算原则,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不得随意频繁更改或调整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坚持将经审批过的预算草案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3.3积极建立管理机制
预算管理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业务处理工作,它是由预算的决策层,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和预算的责任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预算管理工作。所以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合理开展预算工作就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且各部门都要切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的决策层,主要是由国土资源的领导班子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各负责人组成。它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各部门制定计划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的流程以确保预算工作的合理性和高效性。为了保证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就必须要设立预算职能部门,当然因为国土资源部门的特殊性和规模性,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可以由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来承担。当然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预算岗位的切实设置,选拔预算工作人员的时候不仅需要考核其专业素质以及对相关专业法律政策了解程度,还需要其能熟悉国土资源部门的运作规律,掌握国土资源方面的预算工作任务。为了保证预算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就要求预算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预算的责任部门其实就是指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在其设立专业的预算员监督各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能在根本上保证预算在合理合情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3.4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人才是管理工作的关键,通过预算控制,财务管理的职能逐渐被拓宽,这要求我们的财务人员能拥有综合高素质。他们不仅需要拥有足够的业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业务标准和对业务工作认识的广度和深度。针对目前的财务人员,可以为他们提供培训机会,提高他们商业化经营理念,以市场和利润作为工作指导方向,建立新形式的运用数字思维能清晰的表达意图。在新进人才的招聘上,可以在各大高校招聘经过专业财务培训的人才,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具有较高的业务经验和业务水平的高级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快速的提高国土资源财政税收预算管理的水平。
3.5优化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
以资金管理作为切入点,保证成本预算和资金预算紧密结合,并对预算管理的执行过程做有效的了解和控制,保证资本预算进行严格的编制和审核功能,这样才能充分保证预算管理发挥其最大功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情况的时候,要根据预算年度收支的增长因素测算,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在预算编制中,不得随意更改,要保持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当然预算制定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预算也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服务收费价格被调整的时候,价格调低的收入指标要调低,而价格调高的收入指标就要进行调高。优化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才能够保证能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开源节流,挖掘内部的潜力,努力地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以保证预算管理工作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
4结语
总而言之,完善预算工作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财政资金管理具有不可比拟的意义。针对目前的国土资源各部门财政预算管理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各部门应该立足于自己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切实地完善预算管理体系,争取能让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完全可行的预算管理通道中。当然,凡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只有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管理经验,才能够确保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能够在高效、科学、精准的环境下为国土资源各部门效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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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虹燕.浅议提高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水平[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7):38-40.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性 问题与对策
前 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使得草案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