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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形式;道路运输经营;立项审批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54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13-000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13.001
1 法定依据及适用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是指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道路运输企业的差别主要在于投资主体及形式,道路运输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基本相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运行及管理,除具备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要件外,需要进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包括企业设立、扩大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等内容。经营和管理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述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最高;《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均是交通运输部规章,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是交通运输部文件,明确了法规规章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具有一般企业主体的组织形式,投资主体相对特定,经营及发展模式具备道路运输业一般特征。由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发展沿革等因素,部分重点内容需要确定适用规则。关于依据的适用,应当遵循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有关依据:一是应当遵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用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二是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由于制定实施时间等原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的一些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本着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基础。三是在某一具体领域,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有关事项应当适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关于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的一般性经营管理内容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四是《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第4号)对该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原规定的三个补充规定并没有作修改或宣布废止,仍有效,与新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新规定执行。
2 重点问题分析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运行及管理按照有关法定依据及适用原则实施,根据上述适用原则,对以下三方面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2.1 投资经营范围及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为道路运输行业效力最高的法规,其调整范围应作为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基础和蓝本。在此前提下,同时应当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关于允许外商投资道路运输领域的范围。即,外商可投资经营同时符合上述两个规定的调整范围,已经成立其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可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同时符合上述两个规定的经营范围,并纳入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管理,具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道路货物运输(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业运行模式及发展方向也随之发生变化,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领域、范围、经营模式及政策导向也将逐步发展变化。外商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投资形式,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类形式。具体投资形式与投资经营范围息息相关,其中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机动车维修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有一定的限定性要求,应当采取中外合资形式。
2.2 投资经营要件
外商对道路运输领域的投资,应当重点把握如下要件:一是投资领域及形式符合前文所述,这是基础和前提。二是道路运输具体经营范围、车辆类型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等道路运输经营的一般性要求,与后续经营许可及日常经营的内容相衔接。三是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四是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应当与注册资本相适应,即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足以满足企业拟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相应需要。五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客运经营的,对投资主体、投资股比、注册资本用途、投放车辆等有特定要求。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1%;企业注册资本的50%或以上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六是经营许可及日常经营需要符合道路运输行业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
2.3 有关程序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须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相关程序,此处不详述。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须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方能经营,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需要先进行立项审批,取得立项批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能按照许可权限核发经营许可证件。需要说明的是,对取得立项批件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及程序与内资企业相同,不同之处是:一是必须以取得立项批件作为前提(变更需取得变更批件)。二是须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批件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期限等内容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已将交通运输部行使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具体要求。
本着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投资经营主体,提高投资经营效率的原则,建议对有关流程明确界限,并进一步简化:一是应当根据有关条件明确投资经营主体所应提供的要件并配备有关说明,保障其投资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外部程序及内部程序都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时限要求应当细化,包括每一环节,并进一步提高效能,对于简易件尽量缩短时限。三是进一步理清各部门的职责衔接,制定一般规则并共同遵守,做好宣传解释,使投资经营主体充分了解。四是加强日常指导,及时了解企业投资方式、经营模式、经营效益的发展变化,对有关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指导性意见。
3 运行及管理建议
3.1 规范管理的同时,进一步研究简政放权的方式方法
本着行政对人,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在充分论证前提下,稳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一是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授权委托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减少层级管理。二是企业申请、市级部门向省级部门报送审核意见等环节可考虑使用同一表格或电子系统申报,缩短行文流转时间。三是对于增加较小经营规模的变更申请,可考虑简化程序或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将权限进一步下放。
3.2 创新管理方式,引导企业良性发展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制度,突出企业社会服务内容,明晰运管机构考核职责,健全考核文书档案。把信誉考核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精力,切实做好信誉考核工作,按要求开展定期考核,及时开展不定期考核。设定考核结果等级,定期公布经营信誉好的企业,对结果等级较低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规范、引导。
3.3 做好企业运行分析及指导
定期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效益情况。对实物量指标、价值量指标等定期进行统计,了解道路运输利用外资情况,分析统计结果,掌握运行规律,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企业运行及管理中需要改进的内容及时研究方案,落实具体措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使企业运行及政策制定互相促进,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发展空间及水平。
参考文献
第一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行使对公路运输业的行政管理职权,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窖、货运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服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多家经营原则,支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允许并保护正当竞争。其运输划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营业性运输系指提供运输劳务,发生各种经济形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与货价或工程费并计)的运输。
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及生产资金;
2.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规定要求,并经交通监理机关或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审验合格,持有效的行车执照;
3.驾驶员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4.城乡运输专业户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参加客运的还必须投保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国营和集体运输企业也应积极参加保险;
5.参加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进行强制保养、计划维修;
6.严禁非驾驶员开车,违章行驶。严禁各种拖拉机及未经批准的货运汽车经营公路旅客运输。
第五条凡需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六条经批准开业的公路客、货运输单位和个人,按其营运车辆数,由批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单车营运许可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含县)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更改客运班次、路线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原批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办理缴销营运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停止经营;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更改客运班次、路线者,经发给新的营运许可证后,方可按新的班次、路线、范围进行经营。在停止营业或变更的前十天,都应以公众易知的方式公告周知。
第八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可经营公路旅客运输,但其经营的路线或区域,应分别报经县(含)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批客运线路时,应根据辖区内客运的具体情况,本着全面规划,立足本区,照顾各家,统筹安排的原则。其审批权限:
1.县(市)境内的客运线路、班次,由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
2.地(市)境内跨县(市)的客运线路、班次,由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
3.省内跨地(市)的客运线路、班次,由相关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商,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若相关地(市)意见不一,而又确需开行的跨地(市)客运线路,报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
4.省际间客运线路、班次,经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
5.需调离车籍地到外地(市)驻点营运者,必须经调出和调入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上述l一4点规定报批客运线路、班次。
第九条客运(包括旅游)班车应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运行。沿线所设站点和开行班次由批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定;经过城市的行驶线路、站点设置,由该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所有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客运站点及设施,都可为其他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合理收费。在可能的情况下,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经营单位设置公共客运站点。为全社会服务。
第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原则上应保证城区内的公共客运。运力有余,要求跨城区经营公路客运时,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都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座位舒适,设备齐全,符合客运的要求和规定;都要在车前方右侧悬挂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经营线路或区域标志,在车内明显处悬挂所经营范围的票价表,按批准营运的线路,定点定班定时参加客运。在营运中必须遵守《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树立旅客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线路上经营公路客运时,所设立的站点(包括停靠站)应有适当的距离,并挂有标明经营单位名称的标志,旅客可择优选乘。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公路货物运输坚持运输计划管理,充分发挥信贷、运价、燃材料供应等经济杠杆作用,实行“多家经营,适当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开展联合经营和联运服务工作”的方针。凡有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第五条规定办理手续后,经车籍所在地的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后,均可参加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重点物资运输任务,集本地区运输单位和个人定期召开运输计划平衡会,统筹安排,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其执行的情况,确保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物资运输,按照谁受理、谁承运的原则,货主可择优托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划地为牢,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抢装强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省实施细财》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货物运输质量。
第十六条凡是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准运输。对危险货物运输,应按交通部《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划》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非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由车籍所在地的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行车路单,按趟计填,随车携带,按月回交,以旧领新。
第十八条凡在本省公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章纳税。使用由车籍所在地的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当地税务机关统一领取发放的、加盖有税务发票专用章的统一运输票据,或者使用经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由运输企业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有税务发票专用章的运输票据。并严格执行省物委和交通厅制定的公路汽车客货运价计收运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制、假造、转让或作价出卖结算凭证或客、货票据。凡不使用第十八条规定的统一票据,各单位财务应不予报销,银行不予划拨,并视情节严重,按发票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公路运价、票证的监督管理,配备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汇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反映价格执行和票证使用情况,及时提供资料接受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路运输管理费按公路运输营收额的1%,由车籍所在地的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所有经营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计征。具体额度由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并报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驻外地营运的车辆满一个月及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应向驻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并凭据按月向车藉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座征额中扣除,不得重复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是用于公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事业经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运输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运输单位和个人对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认真处理,记人专门台帐,并如实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同时,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负责全社会的客、货运输量、周围周转量和运输质量的月、年度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章守法,服从管理,并积极支持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都要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建立建全各项帐簿和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缴纳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都要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报表,如实认真按时填报。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输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法令及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制裁、停止营业,吊扣证照等处罚。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省内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今天召开这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主要是安排部署我局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今年6月是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市局安委会和县安委会的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确定从6月1日起至6月30日,全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已经下发,同志们要落实好相关要求。就“安全生产月”活动,我简要讲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学习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通过集中开展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凝聚“弘扬安全发展理念、关注安全生产”的共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为全县交通运输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当前需要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系统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全交通运输系统深入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
(一)道路运输安全整治
一是夯实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增强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要求的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无缝隙衔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经费,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两客一危”、等重点领域高危风险管控责任;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安全应急常识培训,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二是突出抓好“两客一危”车辆安全整治。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管理规定。加大科技兴安力度,运用高技术手段助推安全生产。做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范标准宣贯实施,严把车辆安全技术关,强化动态监管。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不合规罐车、非法夹带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着重抓好城市公交、城际公交汽车运营安全整治。强化安检措施,组织专家开展隐患排查;全面落实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措施和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隔离设施的配备应用,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是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违法货车及驾驶人、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处罚。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联合监管。
(二)水路运输安全整治
督促浮桥企业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定人承包、定期巡逻、聘请现场监督员等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现场监管,坚决杜绝“三无”渡船非法载人。严格执行浮桥管理规定,确保浮桥安全生产设施完整有效,19座以上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单车单向通过浮桥,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行。黄河调水调沙、防汛期间,严格按照河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拆除浮桥,并做好已拆解舟体的存放管理,防止舟体漂流撞击桥梁。按照浮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督促浮桥企业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建立相关安全生产档案,资料齐全。
(三)公路施工安全整治
一是正在施工作业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以及高空、明火作业的管理。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配备专职施工安全员。
二是加强干线公路和桥梁的安全畅通工作,按规定补齐标志、标线,加强路桥养护管理,及时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危桥“四个一”管理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桥梁要坚决封闭。加大危桥改造力度,对因桥梁施工阻断交通的,要设置绕行标志。按规范补充完善公路标志标线、护栏等设施,确保标志、标线清晰。
(一)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够,技术素质有待提高
交通运输人员普遍存在技术素质偏低的现象,很多运输人员没有参加过专业的职业培训,在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上都有所欠缺。他们忽视了交通运输中的一些超载、超速现象和行为,从而引发管理上的问题,多数运输人员不遵循相关规章制度。交通运输人员在安全和法律方面的意识薄弱,他们在行为上不收管控,导致不能合理的完成交通运输任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阻碍了交通运输业的持续发展,也对驾驶者本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直接的威胁。
(二)管理体制欠完善
必须建立符合当前形势下的合理体制。目前很多企业还沿袭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管理理念,仍然还在使用传统的旧规章制度,不能真正有效满足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要求,不能与市场经济合拍,与当前的体质格格不入,使脱离了当代企业交通运输发展与管理的需要,非常不利于企业交通运输的持续、安全发展。
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对策
(一)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应该在行管机构设置专职部门或兼职部门,安排专人进行行车安全生产管理,日常检查的范围包括客、货、修、培等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解工作职责。明确了行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后,要以“三关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督促运输经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安全措施,并以此为依据,切实地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道路施工现场管理
药更好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常常通过养护和维修等办法加以维护。一些道路以不断施工来完善道路的运输功能,并达到养护的目的,这对正常运行交通设置了一定的客观难度。为确保施工期行车安全,在对施工单位严格进行施工审批行政许可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指导,尽早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公安、路政在施工期间要检查施工作业时的标志、标牌摆放和设置情况,使其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交通安全。
(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综合素质
目前来讲,运输驾驶人员普遍素质偏低,这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要高度重视对驾驶人员的技术和专业素质的培养。不断强化安全教育,慢慢在无形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让他们树立起全面的安全意识、掌握相关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从事交通运输行业者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所聘用驾驶员一定是通过了严格考核的,他们必须掌握熟练的基本驾驶技能,并懂得交通理论知识,文化水平素质和思想道德以及身体素质要较好。其次,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状况,对于违规违章者绝不能手软,必须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企业中的驾驶员队伍整体的良好状态,达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共同发展。最后,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参加交通运输驾驶员一定要具备合格的从业资格证。
(四)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本身就存在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是规避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率的有效途径。企业在交通安全运输管理上,需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断完善交通运输安全防范措施。一方面,需要定期开展安全运输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合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管理,对车辆查宿、超载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和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指导监督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执行运营车辆定期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对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的运营车辆,要停止运营。
(五)坚持运输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运输秩序
以“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为中心,建立道路运输市场体系。在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中。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等非法运营行为,净化营运队伍。强化客运企业营运资质的动态管理,实行运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运营条件的企业执行限期整改、留查、清退流程。对危险品货物运输实行严格审查许可制度。督促交通运输经营者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行管部门要注意监督相机构健全组织,给他们指派安全管理人员,在健全安全生产硬件的同时,确保具备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切实提高车辆技术状况,做好车辆检测和技术维修,争取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尽早消除安全隐患。
(六)提高运输经营门槛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提高交通运输经营门槛,在给运营经营者发放经营许可证时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再给予科学客观的企业经营资质评定。要严格核查有意愿从事交通运输经营当事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条件不合格者坚决不予批准。再者,强化平时的监督考核,在经营者中一经发现资质“缩水”者,立即强行其整顿修改,并且企业要在一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对于那些整改超过规定时间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降低其经营资质,如还不整改,继续采取整顿措施直至吊销其交通运输经营许可。
(七)制止超载、超限现象
在交通运输业中,超载和超限运输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在某种程度上严重的损坏了公路设施,也常成为了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一些运营商只看重经济利益,冒险超载超限运输,对此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
三、总结
关键词: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措施
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是道路交通运输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是道路交通运输工作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对道路交通运输日常记录的管理,通过对档案进行管理可以准确的了解道路交通运输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也可以对未来道路交通运输业未来的发展做出一些预测和调控。本文我们将深入研究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指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求推动档案管理工作更好的进行,全面促进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一、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目前,我国对于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不高,大部分道路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并未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许多道路交通运输工作人员普遍认为,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对道理交通运输工作造不成太大的影响,这就导致许多运输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并不能充分发挥档案管理工作的作用。但是,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是道理交通运输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它不仅仅是提高运输单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方式之一,更是衡量运输单位工作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同时也是研究道理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预y其发展轨迹的重要资料。因此,广大道路交通运输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把其作为运输单位日常工作之一来看待,并聘用负责敬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工作。同时,所有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提高对自身工作的重视,清楚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整个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整个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应积极端正自身态度,努力投身于档案管理工作之中,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格顺利完成,推动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全面促进我国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目前,我国部分道路交通运输单位已经逐步提高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并成立了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形成了一套比较专业的管理模式。但是,随着道路交通运输业越来越快的发展,许多新的问题仍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影响了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正常发展。对于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来说,不仅仅应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更应该采用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手段,努力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将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研究课题来看待,争取早日形成一套适合当前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档案管理模式,从而有效达到推动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最终目的。而在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过程中,有几点必须注意:首先,应努力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档案管理部门应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细化相关的档案保存规定、检索运用规定、档案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促进档案更加完整、更加利于检索,同时应准确把握档案文件立卷归档的时效性,根据档案的种类进行合理的立卷分工,使档案储存更加规范、更加科学;其次,档案管理工作应努力设计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档案现代化管理方案,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对档案信息进行更加完整、更加长期、更加稳定的储存和管理,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建设道理交通运输网络平台,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推动档案管理工作更好的进行,促进我国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全面发展;再次,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建设一项由总体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扫描录入、系统管理、光盘备份、快速查询、安全保障等构成的现代化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管理系统,并且应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系统进行科学的规划,并积极引用先进的声音录入系统、触摸屏等新型软件或硬件,促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方便更加快捷的进行,最大程度上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动道路交通运输行业更快更好的进行;最后,应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构建一个由网络建设者、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道路交通运输工作人员三方合作构成的档案管理工作体系,为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管理网站的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构建全能管理队伍
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因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较高。随着道路交通运输行业逐步的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对高素质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管理工作合格的完成。其一,国家应加大对新型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设计专门的档案管理教育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才培养模式;其二,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的信息较复杂,这就要求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极为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非常迅速的反应能力,在工作中应善于观察和分析,及时对道路交通运输实际工作中各项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同时,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总结能力,应对所有的档案有一个完整的认识,能够不定期的从档案中挖掘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帮助高层更好的进行决策,促进整个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发展;其三,道路交通运输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应掌握基本的调查方法,从而科学、客观的对道路交通实际工作的种种问题进行汇总和整理,同时应对社会需求有一个较为细致的了解,帮助单位更好的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方案,推动单位更好的发展;其四,作为管理部门之一的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管理单位,由于需要随时与其他单位相沟通,因此对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其五,道路交通运输单位应加大对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在内所有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查力度,应随时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理论知识、法律知识以及道德素质进行全方面的考查,努力构建一只爱岗敬业并且专业技能过硬的档案管理人才队伍,从而有效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整个道路交通单位日常工作更好的开展。
四、结语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一定的管理和监督,道路交通运输行业更不例外。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和行业的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运输事业已经今非昔比,庞大的运输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同样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新的时代,为了更好的保证道路交通运输工作的正常进行,我们不得不更必须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套完善的管理模式、优秀的管理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设备构成的现代化档案管理系统,从而推动我国道路交通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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