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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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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国际比较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7003003

工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使人口不断向城市集聚,从而导致农村人口不断萎缩。同时,伴随着人口城市化而来的是人口的快速老龄化。19世纪60年代后期,法国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人口总数的7%,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老年型国家,20世纪上半叶欧美工业化国家也相继成为老年型国家。21世纪初,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显现出来。在全世界6.6亿左右的老年人口中,发展中地区老年人口占62.55%。“银色浪潮”已开始席卷全球。据联合国有关机构预测,2050年年底老年人口将增至20亿人,而发展中国家的老年人口将增加4倍。在未来的50年中,以发展中国家的加速老龄化且未富先老的状况,与发达国家的渐进老龄化且先富后老的状况相比,前者将同时面临人口老化问题和最严峻的资源挑战。

人口老龄化必然带来养老保障问题。和城市相比,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迁移所带来的老年抚养比升高,其所面临的养老保障形势异常严峻,老龄化程度甚至超过了城市,这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国际社会保障协会顾问詹金斯(Jenkins, Michel)曾指出,“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非工薪职员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在此之前农村的农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非正规行业的劳动者不能得到社会保障的有效保护事例有很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口迁移不仅带来了农村老年抚养比的升高,还削弱了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传统地位。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项目尤其是作为其核心的社会保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断扩大其覆盖对象,乃至惠及乡村居民。世界162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看,其中70个国家和地区包含农村,其保障对象为全部农村人口或农民。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进程

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社会保障制度从工业延伸到农业,从城市延展到乡村,一般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存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差。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基础条件是现代大工业生产方式的广泛应用,大工业生产方式一方面将劳动力与资本剥离产生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另一方面又创造了大量的剩余价值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再分配创造了物质条件。现代生产方式首先在城市产生并得到充分发展,这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在城市产生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正是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当局为安抚劳工情绪以稳固统治地位的需要才促使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而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发展成熟所带来的公民社会保障权益观念深入人心和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社会保障制度才开始在农村建立。

1.1城市和乡村之间存在很大的时间差

德国1883年就颁布了《疾病保险法》,然而直到1957年才建立针对农场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间相隔68年;日本1941年开办厚生年金,到1977年建立覆盖全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也比城市晚了30年。表1统计了部分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和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的国家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时间差。毋庸置疑,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各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程的重要因素。然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在各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表1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最高者如加拿大为21842美元,最低者如斯里兰卡为369美元;丹麦、芬兰和波兰均是在1977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三国的人均GDP分别为10985美元(1978年数据)、7132美元(1978年数据)和1822美元。因此,从各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看,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性而非唯一因素,各国的社会保障思想与传统也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崇尚自由、勤劳和自我创造精神,反映在社会保障领域,就是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主张给付与收入挂钩。尽管在20世纪末美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工业化国家,然而直到1935年才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二战以后,美国更是进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20世纪90年代初人均GDP已达到20000美元,成为全球最富裕的国家之一,然而直到此时美国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资料来源:吕学静主编:《社会保障国际比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7页。

1.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农业部门的发展都面临困境

表2统计了部分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部门产值占GDP的份额和劳动力结构份额。大部分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农业部门产值对GDP的贡献已经相当低,一般位于10%以下,尤其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一特征非常明显,如日本和美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部门产值占GDP的份额分别为6.0%和2.0%。同时,农业部门中的劳动力占整个国家的份额也很低,丹麦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然而在1997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丹麦农业部门劳动力结构份额已下降到8.2%。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后,伴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迁移,农业生产部门开始呈现出劳动力短缺、生产效率难以提高、增产增收难度加大等困境。然而,农业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体系的基础,因此,必需通过调整政策以维持和保护农业生产能力,其中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量消除农村和城市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成为了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部门面临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项目之一。

资料来源: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第68页。

尽管各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各不相同,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思想和传统以及农村社会发展阶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都呈现出了先城市后农村的特点且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选择不同的发展时机,这一客观发展规律和经验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各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与其本国的保障传统以及在城市率先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征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世界范围来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主要采取五种制度模式,即“保险型”、“福利型”、“储蓄型”、“国家型”和“救助型”。五种制度模式各有其特点。

2.1“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强调个人责任和选择性,个人和家庭在个人养老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政府是最后的责任主体;主张给付与收入挂钩,个人应该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认为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使保障对象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而不是让其“不劳而获”,在保障之下丧失勤奋工作和继续创造的动力;在制度设计中突出体现社会保障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注重效率,正如曾任德国总理的艾哈德所说的,“社会政策绝不能损害国民经济的生产率,即使间接的有所损害也绝不能跟市场经济制度的原则背道而驰”。反映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项目比较有限,保障水平不高,鼓励参保者在政府强制性养老保障计划基础上选择其他的养老保障计划作为补充;(2)经费来源上坚持个人、企业和政府的合理分担,既体现政府的责任,又减轻政府财政负担;(3)待遇给付上与参保缴费状况挂钩,获得保险待遇给付的资格门槛较高,参保者所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较大,取决于所交保险费和劳动年限的长短;(4)国家只对确实无力改变现状的贫穷阶层提供“无私”的援助。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采取“保险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如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然而与德国和美国不同的是,日本建立了有统有分的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和“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其中“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覆盖全民,为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德国1957年颁布《农村老年救济法》所建立起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是一项独立的制度,也不存在对农民实行多层次保障的概念。实行“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国家在筹资模式上大多采用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

2.2“福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福利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特点:强调公民权平等,贯彻普遍性原则,口号是“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国家起绝对的主导作用,个人不承担缴费责任,保障项目的开支全部来源于国家税收,坚持普惠制,以消除贫困为目标;认为任何福利保障计划设计的出发点是平等地向居民分配福利,推崇公平而不惜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实行“福利型”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最先建立福利国家的英国和后来居上并有“福利国家橱窗”之称的瑞典等北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在面向农村的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上也基本遵循了自己的养老保障传统。具体表现在:(1)实行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所有经费开支来源于国家税收,个人不承担缴费责任;(2)政府在保障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上起绝对的主导作用并承担完全的责任;(3)保障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基本上能保证养老金领取者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4)直接将城市的养老保障项目推广并覆盖到农村,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3“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特点:明确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认为个人在自我养老保障中是第一责任人;推崇效率至上,坚持社会养老保障不应成为国家的负担;养老待遇给付与个人缴费关联度很高,政府负责规则的制定、政策的实施和制度监管并解决无力进行储蓄积累的贫困阶层的养老保障问题。“储蓄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新加坡和智利两个国家获得充分的发展,但二者不同的是前者实行中央公积金制(Central Provident Fund,简称CPF),后者实行完全基金积累制,随后一些南亚和南美洲国家纷纷效仿,如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模式上实行基金积累制,国家不承担直接的缴费责任但对贫困者进行缴费补贴,同时国家对基金承担最低收益率担保的兜底责任;国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基金投资运营的介入程度,但都承担了基金运营的监管责任。

2.4“国家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国家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主要产生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如前苏联,该制度模式在国民经济公有制和改革背景下建立,由国家统包统揽,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的转移支付和集体经济投入,个人不承担直接的缴费责任;保障范围广,差别小,但保障水平有限;待遇给付一般以各集体单位人员满足规定的劳动年限为资格条件;这种“大国家保障”思想所建立起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与城镇的制度结合在一起,制度架构一致,但待遇有所差别。

2.5“救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救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发展中国家以及其他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比较常见,如哥斯达尼加、毛里求斯、博茨瓦纳、巴西等。严格来讲,其并不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更像是一项最低保障金制度或者贫困救济制度,只不过其保障对象是该国满足相关资格条件的农村老人。“救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主要是反贫困,缓解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囿于国家的经济能力有限,该模式尽管覆盖面较广,但保障水平非常低,仅能满足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该制度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筹资机制,由于贫困群体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保障项目的资金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法定的转移资金和国家财政收入;而且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容易发生经济波动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从而导致不得不调整待遇给付标准和领取资格,制度易受政策波动影响,稳定性较差。

五种制度模式都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基础以及社会保障传统所做出的选择。制度本身是中性的,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不过是有没有适合其生存的土壤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两次石油危机之后的社会保障改革“私有化”的浪潮,各国都对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一个重要的趋势是由单一支柱向多支柱转变,私营部门不断介入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运营。总而言之,对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需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选择合理的范围合适的规模,同时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

3结语及启示

从国际上看,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一的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涉及农业产业政策的一个综合性问题。一些国家把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与农业政策搭配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还处在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阶段,农村人口的比重还比较大,农业生产碎片化、农业产出低等问题还很突出。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大力推进城市化,消除制约农民城市化的各种体制与政策障碍,推进土地资源的适度集中和集体规模经营,而这些又与多方面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息息相关。如今当务之急就必须彻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抓紧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换城镇社保的探索,为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融入城市创造条件。

从各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没有公共财政的大量投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在我国长达50余年的经济建设中,农业和农民通过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理应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具体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等来反哺农业和农民,以促进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在城乡之间、工业与农业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协调发展。

通过国际比较,我们得到的另一点启示就是,一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自主决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可以因循。我国目前还处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初期,建立什么样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还没有最终形成一个统一性的观念。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新农保试点和推进工作以指导实践,以促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未来建设与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Jenkins, Michel.Extending social security protection to the entire population:Problems and Isues[J].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1993,46(2).

[2]李迎生.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4.

[3]刘书鹤.农村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J].人口研究,2001,(5):35.

[4]吕学静.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277.

[5]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68.

[6][德]路德维希·艾哈德.祝世康、穆家骥译.自来竞争的繁荣[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9184.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北京市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陕西省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54)

摘 要: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障职工福利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铁路企业的重视和关注。近年来,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不断完善,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也在不断深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加强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一些建议,以期达到增强企业凝聚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加强;铁路企业;社保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F270;F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085-02

无论一个企业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无论它的规模大与小,无论它处于什么样的营运环境,都需要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员工队伍。员工与企业所拥有的物质和财务资源一样包含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最为可贵。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增值。但是在工作和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员工会遭遇不幸,会使自身和家庭受到影响或陷入困境。为解除后顾之忧,增强承受风险的能力,他们越来越看重企业为自己提供的社会保障。铁路企业也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员工的需求。近年来,不断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此来稳定员工队伍,增强归属感,从而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一、铁路企业社保管理现状

1.设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但是管理不完善。大部分铁路企业都为自已的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设立有社保处或社保中心等管理部门,部分险种还有自己的经办中心,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效益好的企业还设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为本企业全体在册人员参保。但是有些企业只有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没有实施细则和考核措施,导致部分单位存在不及时缴纳社保基金的情况。也有漏交和少交现象。有些基层单位多险种合并由一人管理,或者兼职兼岗来管理,这些人员往往岗位不固定,又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险管理专业知识,工作任务繁多,管理不细致,基础工作不扎实。从而导致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高、社会保险作用发挥不明显。

2.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基础薄弱。社会保险档案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参保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有效依据,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可是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前期的管理中考虑不周,没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管理的内容、格式、标准、年限及交接均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实践摸索,不断总结积累,边做边改,造成档案材料管理良莠不齐,流于形式,基本由管理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决定。这给职工查询和了解自己社会保险缴费、变更、待遇支付信息带来极大的不便,引起部分职工思想上有情绪,影响铁路的安全生产,完全不适应铁路社会保险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3.社保政策宣传渠道少。社保政策均通过企业内部文件形式公布,文件的传阅范围很小。又由于铁路企业点多线长,班制繁多,居住分散,工作流动性大,所以不具备集中学习文件的条件,有些重要的文件,会采取记名传达的方式,但是铁路企业上班时间有严格的工作规范,下班时间要求你回家休息,班组多利用班前会议传达文件,时间有限,匆匆而过,职工多半记不住,没印象,好政策用不上。

二、加强铁路社保管理的几项措施

1.重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投入,本着对职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规范。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经办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职工的“养老钱”、“救命钱”,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保,伤有所疗,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时的基本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

2.加强社保系统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经办能力。社保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如职工买房,子女就学等均需社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直接享受待遇。应配备一支全面掌握社保管理知识,具有良好的专业工作经验,精通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人性化服务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员。每年定期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逐步更新知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和探讨,及时发现并解决好问题,做到爱心献职工、热心讲政策,关心在细处,服务有诚心。

3.重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铁路社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管理机制,制定适合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特点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划分和整理要详细规定,严格统一。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的价值特征是以凭证价值,维护个人权益为主,其保管期限宜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积极探索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实现电子档案管理。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支付、变更、清算等业务数据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形成本年度电子档案,进行归档。职工调转及主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变更时,应借鉴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档案的登记转递工作,单位社会保险档案的移交工作。彻底改变社会保险档案资料遗失,管理无序状态。

4.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宣传画、宣传栏、标语、横幅、扑克牌、社保知识小册子、知识讲座等,将社会保险的重点内容转化成职工易于接受,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宣传。让职工明白自己可能享有的权利和申报方式,引导职工熟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提高职工的参与度、认同度。也可通过年轻人喜欢的各种媒介,局域网,每年向员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工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员工可以查询到自己的社保缴费、个人帐户、待遇享受等情况,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及时举报、投诉,企业社保管理部门或经办中心要及时复核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M] (2010年10月28日).

[2]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2年9月).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社会保险立法,被保障主体,社会共同责任机制,收入分配再分配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6-0116-05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处于改革过程,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只能遵循“先基本法、后精细化”的立法路径;同时,社会保险法将内容、原理、结构明显存在差异的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囊括其中,本身就只能是综合性、原则性、原理性、方向性、支架式、授权式立法;五个险种均只占十多个条款,宣示性条款很多,刚性权利义务条款不足,操作性较弱,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单行实施细则式的立法,①才能保证五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操作。目前,除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已制定和修订外,“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等实施性立法,由于复杂性和争议性,还迟迟不能出台。剖析三项社会保险条例制定的纷繁争议,主要聚焦于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宏观”经济社会关系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保险多元主体“微观”权责义的可操作性规范上。“对国家而言,社会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维系、和稳定机制,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范畴…… 因此,社会保障理论的核心即是讨论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现实政治乃至道德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而社会保障实践的关键无疑是尽可能地妥善处理好这些涉及全局与整体的宏观关系。” 〔1 〕 (P179 )自然,作为社会保障基础性制度的社会保险立法,首先得着眼于社会分层、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公共财政、公共管理等宏观经济社会关系问题的解决;然后得着重将宏观社会关系问题细化成社会保险多元主体的“微观”权责义,“细节”至被保障主体社会保险权利享受的标准、条件、程序、期间等可操作性规范中。20世纪世界四位最伟大的建筑师之一密斯·凡·德罗反复强调“宏观”与“细节”的紧密联系:“不管你的建筑方案如何恢弘大气,如果对细节的把握不到位,就不能称之为一件好作品。细节的准确、生动可以成就一件伟大作品,细节的疏忽会毁坏一个宏伟的规划。”② 社会保险法具体规范的设计也如此,需要围绕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多元主体、“基金筹集、待遇项目及标准、享受待遇资格、待遇给付等基本构成要素”,〔2 〕 (P109 )将宏观经济社会关系问题“细化”、“细节”至社会保险多元主体的“微观”权责义及其可操作程序中去。

一、以社会分层为依据确立被保障主体及其范围

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的确定,即“保障谁”的问题,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险立法首当其冲的问题。被保障主体是社会保险法认可或创设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当事人,即社会保险法保护的权利人,是有权取得社会保险待遇的自然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宗旨是减弱、解决社会风险造成的贫困,而社会风险是某类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个人风险、家庭风险的社会化,这种与社会风险相关的社会阶层划分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社会保险的被保障主体都是拥有共同社会风险的“具体社会阶层”的人。社会保险法“坦率地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后果所产生的某种人享有富者的自由而另一种人遭受穷人、弱者的不自由。根据社会的经济地位以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更加具体的人,以对弱者加以保护。” 〔3 〕 (P186 )

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范围的大小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险权是每个国家追求的目标。人类历史上社会保险制度最为发达的德国等西方国家,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的确定,都是在具体的社会分层基础上,经历了先保障职业团体、后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先保障城市居民、后保障农村居民的过程。“德国的社会保障法起源于俾斯麦政府的社会保险立法,是建立在保险原理之上,以缴费为前提,属职别做区分的团体性社会保险,只有雇员(职员)才能获得保障。” 〔4 〕 (P2 )历经两次世界大战后,步入和平民主的德国,随着经济发展和繁荣,以创制“社会法治国”③为理念,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范围才逐步扩大,最终覆盖全民。德国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范围的发展过程深刻影响着后起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的选择。各国的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由工业人口顺延到农业人口,由城市职业团体拓展到乡村居民,由正式从业者扩展至灵活从业者,一般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存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差。“如日本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差为34年,加拿大为10年,中国台湾地区为44年。” 〔5 〕 (P67 )此外,“社会保险的统一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其必须考虑社会不同阶层的不同生活方式,适合每个参保人群的各种不同保障需要和情况,分门别类以适合不同人群。” 〔6 〕 (P96 )为此,不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群体社会风险的不同特点、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保障需求,通过社会学调查和社会讨论的过程对社会分层达成社会共识,再通过法律确定社会保险项目以及被保障主体和范围。各国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的立法规范设计,一般以职别、或者以户籍、或者以居住地为标准,来具体明确社会保险的被保障主体及其范围。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制度由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转型而来,适应“二元”经济社会条件,以职别和城乡二元户籍双重标准确立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被保障主体。特别是在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内,按职别、按城乡户籍双重标准划分被保障主体,分别单列制度,构建了“三三制”④、多元化、碎片化为特征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体系。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人口结构快速变化,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面临难以克服的“三个重复、三个不利”弊端:“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各地重复建设机构和网络,不利于体现公平、不利于人力资源流动,不利于制度可持续”。〔7 〕当下,我国正处于向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加速发展时期,城乡多元社会保险制度需要整合,以正在构建的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⑤为基础,以“居住地”为标准确定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以统筹地区范围确定被保障主体的范围,在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五项社会保险实施条例的法律规范设计应该明确,以“居住证”为标准确定被保障主体,使非户籍人口和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待遇,对于无户籍人员,通过身份采集认定后,在居住的统筹地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以社会共同责任机制确定保障主体及其种类

社会保险制度构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谁来保障”的问题,即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承担保障被保障主体社会保险权实现的义务主体——保障主体。在“谁来保障”的问题上,“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和政府先后成为讨论的对象” 〔8 〕 (P105 ) ,“社会中的人们必须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为实现共同需要彼此之间相互援助。一个人若在社会生存中出现问题和困难,这并不仅仅是他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也是社会每个人的问题和困难,每个人都有义务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有义务照顾社会所有的人……照顾社会所有的人,既是个人的义务,也是社会的责任。” 〔9 〕 (P142 )社会连带法学创始人法国法学家狄骥曾经深刻阐述道,人类群居,共生共存的社会连带是个先验命题,是公理,无需证明也无法证明,“社会连带是一个永恒不变的客观事实,人们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具有社会连带关系。” 〔10 〕 (P100 ) “社会连带产生合作理性,合作理性即广义的社会理性,包括互利合作——经济理性和互助合作——社会理性。” 〔11 〕 (P44 )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在社会连带、互相合作的社会理性基础上,嫁接商业保险筹资组合的技术,劳动者为自己和无劳动收入的家庭成员连带缴费,雇主为雇员连带缴费,国家为雇员以及无能者连带缴费等等。并且,尽量扩大互助共济范围直至一个国家的范围,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分担社会风险。在人类历史上首创社会保险制度的德国,通常就认为“社会保险本质是对大的生活风险(疾病、老年等)给予保护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联盟。” 〔12 〕 (P6 )社会保险的本质直观地告诉我们,社会保险制度以“社会共同责任机制”确定社会保险的保障主体,即社会保险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国家(有关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部门)、公民个人” 〔8 〕 (P110 )都是社会保险的保障主体。各类社会主体按社会责任理论被分类作为社会保险的保障主体,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讨论。

具体到社会保险保障主体法律地位划分及其职责内容的法律规范设计上,社会保险立法一般将社会保险主体按职责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主体,诸如社会保险主管机构、经办机构、基金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等。其一是社会保险的筹资主体,由国家、各种社会组织、个人分摊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二是社会保险主管机构,法律地位上属政府机构中主管社会保险事务的机关。立法应规定其主要职责有:负责社会保险项目的统筹规划、行政法规起草、执行政策制定、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其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法应首先明确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是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法律地位定位为政府委托的独立公共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法人,“政府相关决策部门对其具有指导和协调责任,不得直接干预其人、财、物和服务流程的制度安排;” 〔13 〕 (P79 )其部分经办服务可以采取服务外包形式委托民营机构办理;其主要职责应当包括: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登记、资格审查和待遇发放、社会保险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等。其四是社会保险的基金经营机构,是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组建的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的、具有基金管理机构特征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五是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是“对社会保险事务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的由来自不同方面的人员组成的专门监督机构。” 〔9 〕 (P299 )立法规范应着重依据不同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不同的监督责任和监督手段。

三、通过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机制取得筹资

从筹资角度来说,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组织“社会”筹资,并将资金公平分配给被保障主体。“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包括税收、缴费、捐献等多渠道,又被支付给受保障者与需要者,这种分配机制其实是一种风险分散或共担机制,风险共担本身即以互助为基石并在互助中使风险得到化解。” 〔1 〕 (P255 )社会风险共担,社会共同责任的承担催生法制,从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三方处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就必须是一种法律确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互助。典型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一般以保险费征缴方式筹集,属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个人对财产的处分权,需要按法律的强制规定,以保险费征缴方式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中切割资金。具体包括:个人(雇员)缴费(属初次分配范畴)是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当然部分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的有效机制;工业化和城市化使雇主(各种社会组织或者称为用人单位)取代家庭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劳动者生存日益依赖的社会组织,因此,雇主(各种社会组织、用人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属初次分配范畴)是企业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必要劳动的一部分;政府是社会的总代表,是所有人的依赖,其财政支持是社会保险的兜底和补助(属再分配范畴);慈善(第三次分配范畴)则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益补充。

社会保险不仅要求充足的筹资,更要求稳定、持续的筹资,即社会保险筹资制度的设计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分配与经济效率。公平分配和经济效率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下常争常议的话题,无论如何争议,公平分配和经济增长的互促与互制关系是历史事实和社会发展现实,“经济增长不会自动地满足全体国民对公平分配和公平保障的需要,甚至离消除不公平还相距甚远。因此,我们需要利用分配和再分配机制,通过社会保障等措施来促进公平,最终使整个社会获得持续、协调的发展。” 〔1 〕 (P207 )社会保险作为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制度,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中切割资金要做精细设计,既不能损伤经济发展效率,又要促使社会在公平稳定环境中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并为社会保险提供充足的财源。因为,医疗、养老等社会风险原本是个人和家庭承担的责任,只是市场经济削弱了个人和家庭的保障功能,需要政府和社会帮助而已。但是,“削弱不是消除,个人和家庭的保障功能还存在;帮助并非取代,应当在个人和家庭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实施帮助。而且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通过社会保险契约的形式组织社会互助共济。” 〔14 〕 (P38 )可见,社会保险是作为支持面临社会风险个人能力的不足而存在的,鼓励个人首先为自己负责,社会保险的被保障主体应最大限度地互助共济;同时,“还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只能在互助共济共同体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既不能挪用、侵占参保者的共有资金,也不该随意注入财政资金。” 〔14 〕 (P44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中被保障主体以及各类保障主体的保费分摊以及动态调整,不仅涉及初次、再次、三次收入分配领域,还涉及一国人口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家庭结构以及劳动力市场变化和就业结构变化,为此,一国社会保险保费政策以及社会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就需要社会契约式的民众参与制定规则;同时,相关社会保险的公共财政预算、中央与地方财政分责问题,还需要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的充分论证。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法中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化筹资机制通过社会保险费的来源、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筹集方式等展开具体法律规范。具体法律规范设计应该注意的问题有:首先,应当明确社会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劳动者、雇主和政府财政的多元社会分摊。大多数国家除工伤保险基金完全由雇主交纳保险费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的分担大体上可分为“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分担、企业和国家分担、个人和企业分担三种方式。” 〔2 〕 (P111 )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主要由企业和个人分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费主要由个人和国家分担。其次,关于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确立的原则是:第一受保职工分担的费用不应超过全部所需费用的一半;第二要避免低收入者负担过重;第三要考虑本国的经济状况。我国相关五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法规政策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和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应当讨论和纠正当下企业和个人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过高负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形成了低收入和无收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能力,由此创新了社会保险的运作模式。” 〔15 〕 (P18 )其中,农民筹资和政府补助各交多少采取了“低水平起步、定额缴纳,逐步探索增长”的策略,当下法律规范的设计,急需下大力气规范筹资调整的非制度化、随机性决策问题。再次,保险费的筹集方式,我国根据上述正式从业者和非正式从业者(包括无业者)的收入特点,正式从业者个人和单位保险费缴纳方式采取强制性的工资代扣缴费制;非正式从业者采取个人保险费自愿定额缴纳,各级财政补助则是强制划拨制。

四、社会保险的实施需要社会化的公共管理强制推行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是政府主导、以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强制性公共事业。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基金管理、待遇支付属社会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制度,需要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格局,因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问题是政府主导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公平与公共管理的善管问题。这需要充当主要责任的政府来建立高效率的社会保险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需要服务型的政府管理部门细化社会保险的决策规则、管理规则和服务规则。所以,“社会保障管理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较之法制系统、实施系统等更具形象代表色彩,同时是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履行自己责任的象征,因此,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求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制,而且要求建立健全高效率的社会保障服务机制。” 〔1 〕 (P416 )国家一般通过法律确定具体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保险的管理。“在将社会保险费及待遇支付直接纳入国家财政范畴的条件下,政府必须承担起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直接管理责任;在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单独账户的条件下,既有完全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也有交由半自治机构(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和欧洲一些国家的保险协会等)管理的,还有交由民营或私人机构(如智利、香港的公积金制度)管理的。” 〔1 〕 (P417 )不同的管理方式各有利弊,各国需要立法机关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具体国情来确定社会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当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因为碎片化特征,社会保险管理最为人诟病的是管理分制,叠床架屋,并进一步导致社会保险服务分割和效率缺乏。因此,整合社会保险管理,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专业化、信息化,也是社会保险实施性立法规范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险公共管理的核心制度是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制度,具体包括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待遇保值、被保险主体享受待遇的条件、待遇给付等具体规范。待遇项目规范主要包括向社会保险被保障主体支付的津贴种类。待遇标准规范着重设计保险待遇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待遇保值主要明确规定受保障主体抵御通货膨胀和分享社会经济进步成果的规范,即“社会保险津贴调整的程序、方法和时间间隔,使各项津贴标准自动调整。” 〔2 〕 (P114 )被保险主体享受待遇的条件具体包括待遇享受的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申请待遇的地点、程序、期间。待遇给付的规范主要明确现金给付、实物给付、劳务(服务)给付的形式、方法等。

总之,一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范要与其宏观经济社会关系相适应,既是经济社会权衡,也是政治决策,这些宏观关系解决不好,社会保险法很难做到微观具体规范,或者规定出来难以操作。因此,社会保险立法需宏观“着眼”,“着眼”捋顺相关社会分层、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公共财政、公共管理等宏观经济社会关系问题;进而从微观“着手”设计法律规范,着重围绕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多元主体、基金筹集、待遇项目及标准、享受待遇资格、待遇给付等关键性构成要素,细化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多元主体资格及其义务承担、权利享受的标准、条件、程序、期间等具体规范。

注 释:

①理论上一般以风险类别和所提供的保险待遇对社会保险作出分类,它是制定社会保险专项法的依据,通常在其单行立法名称中就有反映,如“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风险原理、保障目标、保障内容、筹资方式、基金管理、给付标准、操作程序等制度体系明显存在差异,单行立法的灵活性适应了社会保险项目及其制度体系差异的需要。总体而言,各国在社会保险法领域都遵循着制定成文法这一途径,单行立法的存在是各国的共同点,且构成社会保险立法体例的主流。

②转引自杨燕绥、阎中兴等著:《政府与社会保障——关于政府社会保障的思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③与马克思几乎同时代的德国学者史坦恩构建了“社会国理论”,他认为国家生活应该是非常人性化的,国家必须经营有机的生活,国家保险与社会有机互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这样才是一个健康的国家。这一理论是德国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理念,二战结束后,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项规定:“德意志共和国是一个社会法治国”,以及第28条第1项规定:“各联邦之宪法秩序需符合基本法所定之法治为基础之社会国家之原则。”转引自郑尚元:“德国社会保险法制之形成于发展——历史沉思与现实启示”,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7期,第195页。

④覆盖城乡“三三制”的基本养老制度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三三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⑤ 2002年后,我国开始进入城乡经济社会化一体化加速时期,户籍改革进一步深化。201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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