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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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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

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范文第2篇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各民族权利平等,即各个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这是较浅层次上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即各个民族在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上的一致,这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现阶段,我们说各个民族平等即是第一层次上的,具体指各个民族在我国都是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具他合法权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3)多次进行煽动的;(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破坏我国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犯罪,其主观特征都为故意犯罪,但两罪的区别表现在:

1、主体要件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侵犯少数比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当然,倘其行为符合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构成要件的,应以他罪定罪处罚,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所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有时,本罪的客体还可能是复杂客体,即行为人实施的煽动行为不仅构成对其一民族平等权利的侵犯,有时还可能直接侵害有关民族公民的人身、名誉、人格等权利;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体则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3、客观要件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煽动,就是蛊惑人心,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促使某一民族群众对其它民族产生仇恨、歧视等情绪或心理,或者采取一定的敌视行动。其危害性就在于可能使被煽动者产生某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的意图和行动。行为人进行煽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从而制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观特征则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所 谓非法侵犯,是指违反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制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例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饮食禁忌,禁止少数民族公民身着民族服饰等;其二,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活动,例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其三,阻止少数民族对自己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二)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既包括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也包括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即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全国各民族之间团结、平等、互助的关系。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非法剥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禁止和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如阻挠公民或教徒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捣毁或封闭宗教活动场所及必要设备,强迫公民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对某一或某些民族进行蛊惑,以期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相互仇恨、相互歧视的状态或心理,甚至引起民族之间的直接纠纷和冲突。其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至于被煽动者是否受煽动而从事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则对它罪没有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3、主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两罪行为人的具体认识则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为人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己的剥夺行为是非法的而故意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可能导致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而积极为之。

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范文第3篇

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表现为特有的语言、习惯、风俗、心理、情感等。“当民族共同体在人类历史上形成并区别于其他各种人们共同体的类型以来,文化就总是表现为各不相同乃至千差万别的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具有天然的朴素性和地域性等特征,既是同一民族内部交往的媒介,更是不同民族相互区别的标志。在我国,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丰富多彩的文化,灿烂多样,各具特色,在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差别很大。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大众文化改变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存在方式,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价值取向、传统习惯和心理情感等。

1.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汉语言的大趋势已经形成。

我国是多民族的大国,在众多少数民族中,只有回族、满族使用汉语言,其他少数民族都有自己本民族的语言。在中南和西南地区,分布着29个以汉藏语系为主的少数民族;在东北和西北地区,分布着17个以阿尔泰语系为主的少数民族。以前,各少数民族之间交往不多,民族内部只要有少数人懂得其他民族的语言,就能够满足民族间交往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民族间物流人流交往的增多,语言作为交往的工具就显得尤为重要。信息化的社会使大众传媒无孔不入,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广播、电视、网络所传播的信息绝大部分以汉语为主,掌握汉语已经成为少数民族了解外部世界的基本途径,也是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交流的主体媒介。我们注意到“如果语言上的差异,会导致文化上的差异”。汉语普及就会使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运用本民族语言交流的人数呈现递减状态,年轻人在以汉语为主体的大众文化影响下,已经能够很熟练地应用汉语,掌握汉语是他们改变现实向高层次发展的能力之一,其母语逐渐被边缘化,或沦为被保护、被研究的对象。

2.穿着服饰的改进。

衣着打扮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外在表现,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特殊的服饰,五彩缤纷,样式各异,通过服装就可以判断一个人的民族归属。比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一些比较偏僻的农村,男女服饰的民族特征非常明显,男人们穿青布对襟上衣,布帕缠头。女子服饰更是丰富多彩,她们有的穿无领斜襟绣花滚边的上衣,有的头上还缠着各式方巾,喜欢戴银首饰。她们很擅长织布和刺绣,用自己所织的不同样式的壮布和壮锦点缀服饰、美化生活。又如,维吾尔族女子在家乡喜欢穿着丝绸连衣裙,配以深色绣花背心,头系鲜艳的头巾。可以说,每个少数民族都通过衣着打扮来展现自己的民族性,服饰已经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的符号。在社会开放浪潮的推动下,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要离开自己的出生地到经济繁荣的地方发展,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当他们离开家乡后,衣着打扮也就随乡入俗,服饰趋向大众化,尤其是青年受大众传媒的启发,更是追求服饰品牌化和名牌化,自己本民族的服饰逐步边缘化,逐渐成为民族节日的点缀,或者旅游景区的一道风景线。尤其是年轻人,即便在本民族聚居地区,他们日常穿本民族服装的现象也是凤毛麟角了。

3.风俗习惯的变迁。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具特色,表征着不同民族之间的特殊性。其作用是“为了要加强团结,一个民族总是要设法巩固其共同心理。它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民族的标志”。如果从起源上看,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的源于民族发展历史,有的发端于生产实践,有的是由于纪念重大的历史事件,有的是强化,有的是产生于居住环境,等等。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展现了形式迥异的风俗习惯,可以说“风俗习惯常常是一个民族一种”。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如在饮食、婚姻、礼仪、节日、丧葬等方面差异很大。在少数民族地区现代性转型中,受大众文化的影响,他们的风俗习惯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世俗化、大众化的步伐在加快。如蒙古族的饮食曾经以“大块吃肉”、“大碗喝酒”而闻名,现在也养成粗细搭配、多吃蔬菜、多喝酸奶少喝酒的生活习惯。在居住方面,曾经流动的蒙古包被定居的砖瓦房取代,有的地方甚至盖起楼房,牧民也在向市民转变。此外,在婚姻的仪式、礼仪的变迁、节日的选择上都向大众化方向转变,本民族一些特有的风俗习惯只是被当做文物式文化保存下来,与普通人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方式渐行渐远。由此可见,大众文化已经全方位地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转型的主要力量。

二、多元文化的融合

大众文化自形成以来,就呈现出迅速壮大的态势,契合了社会商品化、生活娱乐化的特征,具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凭借现代传媒构建多元融合和民族和谐的图景。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在突出民族文化特殊性的同时,更要体现各民族在精神价值上的相互交融,在突显各民族文化风采之时,又要展现文化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交流和相互吸收,体现出少数民族文化现代性的样式。受环境、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变革受到的文化阻力较大,表现得更为艰难和复杂。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很容易达成共识,对思想观念的变革则显得相对缓慢甚至有些滞后。因为改革是社会全方位变革,是整体性推进,任何一项改革措施的实施,都要牵动或者改变长期所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从而引出新的社会问题。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展现社会变革的必要性,鼓励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勇于迎接挑战,主动调整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媒体要有意识地积极疏导和引导,从更深层次解释、剖析在社会变革大潮下,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正在发生着不可逆转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变化。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显著增长,社会逐步开放,文化进步繁荣,生活方式多元格局已经形成,人们的心理意识同步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尤其是西部各少数民族地区,都把民族文化的振兴与繁荣作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立足于文化全球化的大众文化,以现代传媒为手段,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在平等的氛围中推广自己的特色文化。通过,少数民族文化在得到尊重和认同的同时,普通大众也通过积极广泛的参与以获取精神愉悦,并分享文化多样性所带来的审美情趣。大众文化的平民性和普适性特征可以得到各民族的普遍认同,实现从不同视角再现少数民族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内在具有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发展的机制。大众文化借助大众传媒从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挖掘少数民族文化的现代样式,生动地讲述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社会结构,或显著、或隐匿、或巨大、或细小,从总体上全方位、多视角地反映少数民族的社会变革。比如,随着电视的普及,它已经成为观察社会的共同工具,可以说“电视如同一双眼睛,借助它,人们可以观察世界”。在电视的引导下,不同民族的人用同样的视角理解问题和观察社会,很容易形成共识。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是由独特的历史、宗教和风俗习惯组成,是长期社会实践积淀的产物。而少数民族文化的重建,是要改变这些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肯定会引起社会冲突。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大众传媒有针对性报道少数民族社会的变迁,报道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变化,鼓励少数民族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主动调整固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大众文化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典型性的描述,或形象直观,或图文并茂,借以展现少数民族文化的丰富性,并调动人的认识情趣。同时,可以不断重复再现,让人更准确地认识少数民族文化。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大众传媒都在大力宣传自己民族的独特文化,希望通过文化产业化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比如,被称为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蒙古族的《江格尔》,除了是一部大型史诗外,目前已经成为内蒙古的文化名片。为此成立江格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江格尔》微电影、动漫等,用现代传媒形式弘扬传统史诗,效果非常好。此外,各少数民族都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推陈出新、发扬光大,大量吸收并容纳现代文化。如蒙古长调、哈萨克族弹唱、侗族大歌、壮族山歌等少数民族文化样式,通过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形成共同的文化规范,出现了和而不同的“团结”局面。诚如德国学者阿克塞尔•霍奈特所说的:“‘团结’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因主体彼此对等重视而互相同情不同生活方式的互动关系。”大众文化构建平等宽容的文化氛围,促使少数民族文化走出民族地区并走向世界,使民族文化在更大范围内得到认可。大众文化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充分交流,内在成为少数民族文化走向现代的动力。少数民族文化形成于独特的社会背景和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呈现出单一固定的模式。随着大众文化风靡,少数民族文化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大众传媒使少数民族文化间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吸引、相互补充。那种原封不动地保护民族文化的观点,或者使民族文化变成僵化了的文化活化石的想法正在被摒弃,“民族文化的变迁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在电视、网络等媒介的影响下,民族文化变迁呈现出加速的态势”。可以说,大众文化顺应了少数民族文化交往的需要,适应现代文化发展的总体趋势,通过少数民族文化之间学习借鉴、取长补短,缩小了民族间的文化差异,从而实现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文化融合。

三、公民意识的生成

大众文化的生成与传播必将对少数民族公民意识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大众文化为不同民族之间公共交往空间的形成提供了平台,克服了以往不同地域、不同族群人的交往的局限性和狭隘性,有利于形成共同认可、参与的公共领域,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责任意识和自主意识,以构建共同的公民意识。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民族主体意识在增强,也更加注重理性精神和科学思维。以人为本理念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加快了少数民族公民意识的生成。一般认为,公民意识的生成主要是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引导的结果,与大众文化联系很少,或者认为大众文化只能起到相反作用。我认为,这是片面性的认识,因为现代社会再也不能用“商品性、娱乐性、浅表性”去简单地概括大众文化的特征。大众文化作为现代社会及其具有生命力的文化样式,是现代社会主要文化表达形式,融合了少数民族文化中最具活力的内容,通过影响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来改进社会的整体结构,颠覆传统社会的认知路径,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少数民族文化的现代构建,首先要克服把精英(或者经典)文化与大众文化对立起来的片面性观念。按照传统的思维方式,就会认为精英文化肩负着思想教育功能,决定社会的文化取向和价值定位,匡正国家的意识形态,以“经典”和“正统”方式存在。公民意识的构建,只能是由代表精英文化的知识分子进行顶层设计,对符合现实社会结构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文化进行筛选、整理和改造,通过文化政治化的手段,自上而下地宣传和推广,以证明其合理性和正确性。与精英(经典)文化不同的是,大众文化来源于普通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本身就是对民风民俗的加工,在民间有最广泛的基础。通过现代大众传媒的整理、修正和补充,使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深受欢迎,在赢得受众的同时,如果处理得当,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意识的构建是大有裨益的。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公民意识形成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把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对立起来,大众文化有时也蕴含着精英文化的部分内核。如洛威尔所言“大众文化很可能表达着极其不同的观念、情感、价值和感受,其中一部分来自并合乎主流意识形态”。大众文化可以克服精英文化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模式,而是采取自下而上的传播路径,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如果走从大众文化开始逐步上升到精英文化的路径,肯定会增强精英文化的影响力和生命力,进而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使少数民族公民意识的构建更加主动和自觉。认真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与大众文化的融合趋势,拓展公民意识的发展空间。从文化产生土壤以及价值导向来看,大众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有着很大的差异。但在当下的文化语境中,大众文化发展态势势不可挡,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感染力、影响力不可小觑。在现代传媒包装下,原来只是表征少数民族风土人情的少数民族文化已经发生蜕变,与大众文化的差异不断被淡化和消解。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都把振兴、繁荣民族文化作为社会进步的推手,无形中提升了大众文化的话语权,同时少数民族文化在发展中也必须汲取大众文化的诸多特征,借以扩大影响,增强自身活力。从现代性角度看,大众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来源于民众,亲民性使它们之间融合的步伐加快,也使它们对普通大众的诉求颇为敏感,并且形成有效的反馈机制。由于所面临的主体都是大众,天然具有依靠大众、关注民生和趋向民主的内在品格,指向了开放的多元化的意识形式,培养积极主动的公民意识。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引入大众传媒,对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整理、加工和改造,逐步改变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分配格局,使某种少数民族文化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根据自身的文化资源创建新的公共文化场域,积累和壮大民族文化资本。在少数民族社会变迁中,大众文化改变了原来政治文化独大的单一局面,更加关注文化的经济效益,创立了满足不同层次和等级的文化消费样式,使少数民族各族群众更加自由、方便地选择自己的文化资源,润物细无声地改变着原先的生活方式,公民意识自然而然地进入制度化形态。

四、少数民族文化市场化观念的形成

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沿袭穆斯林习俗的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并以清真或穆斯林、伊斯兰等名义生产、储运、销售的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生产、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清真食堂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卫生、劳动及食品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五,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操作场地、工具、车辆、库房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要求;

(三)单位领导成员中须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并符合前款(二)项之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

非清真食品经营单位改营清真食品或设立清真食品专柜者,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申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从业人员名单及第五条(一)、(三)项规定的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居民身份证或影印件。

第八条  当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在接到申请证件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决定。批准的应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其理由。

第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由省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统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停业或变更经营范围时,须在一个月内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交回原批准机关。

第十条  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职工中需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并有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供应回族等少数民族食用肉类的禽畜应由掌教屠宰,机械化屠宰时应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要求。采购的清真肉类应有掌教证明。

对掌教的考核、管理和委派工作,由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或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委托的市、县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市、县,由省伊斯兰教协会直接考核、管理和委派。伊斯兰教协会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掌教合格证书。掌教合格证书由省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标记,须经当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到指定单位印刷。承印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清真标记。

第十三条  城乡集贸市场的清真食品摊位和副食品市场的清真专柜,应与回族等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分开,并单设摊位。

第十四条  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须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审查出证;当地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审查出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可委托各级伊斯兰教协会或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作为义务检查员,持省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发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民族工作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的处罚,同时收回清真标牌,井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松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在清真食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殉私舞弊,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范文第5篇

由此可见方法的重要性,再次不得不庆幸因为我们选择了良好的方法从而对我们的研究有了显而易见的帮助,使得我们平时的工作能够有的放矢,也更加具有效率。首先为了探究学术前沿我们我们用了分析、对比的方法,将目前各种已有的学术性成果进行了查阅和研究,找出了我们研究的方向和我们科研的价值取向。其次我们主要依靠问卷调查分析的方法,走访武汉各高校随机发放问卷,对不同院校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少数民族进行了问卷的发放。在具调查问卷的分析中,我们用了Spss、Excel的分析方法,同时运用横向纵向深度对比的方法使得各种数据能够较为合理和完善地呈现。对于各种理论和现状我们坚持用批判的而非盲目的眼光看待,带着一种关怀而非鄙夷的态度去审视,最终全面地比较研究。最后我们从各个小点出发,以个案为基础,以小见大地试图能够窥见目前少数民族大学生权益保障现状和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分析

(一)受教育权

在平等受教育权方面,少数民族学生都对学习有较强的自信心,但是实际学习状况与学生的理想状况差距较大,由于地域差异,许多少数民族大学生都以各自的民族语言为母语,所接受的教育也几乎由本民族语言所传授,所以对汉语掌握得并不熟练。而在大学里都是通过汉语或英语来接受知识,故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学习还是具有一定的畏难情绪。在公正考核权方面,,笔者发现,在看似平等的考核制度面前,少数民族学生却没有得到实质的公正考核。在课程设置上,学校应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培训班,适当降低少数民族班的课程难度,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在考核制度上将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适当区分,区别对待,适当降低少数民族学生薄弱科目的评价标准。

(二)自由和风俗习惯受保护权

纵观以上结果,笔者发现在自由和风俗习惯受保护方面各高校已实施相关措施,但仍有很多方面存在欠缺,总结如下:学校伙食尚需改进,少数民族学生对食堂满意程度不高;各高校开设的少数民族特色活动较少,少数民族大学生感觉不到本民族特有节日的气氛。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各族人民相处和谐、共同发展就必须让各族人们的自由和风俗习惯得到尊重。总体来说,各少数民族同学都认为其他民族对自己风俗习惯尊重程度较好,说明在各高校中各民族间相处和谐,能够做到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三)族籍权

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同学具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自我意识,且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的明显大于同样为少数民族的社会人员。少数民族社会人员在工作中往往不愿透露自己的民族,害怕受到歧视,会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影响。这在一定程度地说明了高校的措施和氛围在保护少数民族自尊、自信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同学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清楚怎么去维权。笔者认为高校相关部门可针对此种情况开展一些讲座来普及和宣传维权知识,让少数民族大学生提高该方面的意识。

建议

(一)受教育权方面

1.在高校建立相关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课程对接体系,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学习节奏。高校可以在新生入学时进行英语水平测试,根据基础的好坏来进行分班。2.础较好的优秀同学与语言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同学结成对子,互相帮忙了解,共同达成进步。3.高校应加大对少数民族学生学费补贴等经费的支持力度。在助学金、奖学金、国家贷款等方面适当给少数民族大学生一些优惠政策。4.在评价体系上,高校应适当考虑对确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适当倾斜。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其他评优评先中依少数民族自身的特殊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二)自由和风俗习惯受保护权方面

1.进一步贯彻、落实、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文化政策,使各民族同学都能够意识到尊重其他民族的重要性。2.在饮食,住宿等方面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同学的特殊情况。对于那些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学校应加强食堂的相关建设,提高饭菜种类、服务人员素质、环境卫生。3.建立、完善挂职干部、辅导员、学生家长、学生干部“四位一体”的关爱少数民族学生机制。4.适当开展一些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活动。

(三)族籍权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