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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20-02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作为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便开始了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随着新的课程方案的出台,当前的法制教育在师资队伍、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发展,所以有必要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模式进行新的探索。
一、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师资队伍整体法律素质不高
原来,高校法制教育课程主要是《法律基础》课程,经过改革,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为一门课程,形成新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新的课程方案出台以后,对担任该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的素质要求提高了,该课程要求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但在现实中,担任该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往往仍然是原来的德育教师,他们中大部分人主要专修思想道德修养,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为数不多,他们的法制教育教学水平在总体上可能逊色于其他专业教师,导致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受到制约。法律知识无法讲透,法律专业术语解释得不够精准,学生无法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如果学生提出与法律相关的问题,部分教师往往无法给予学生准确的答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受到制约,限制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发展。
(二)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治观念的培养,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所谓“法律素质”,是指人们认识上、行为上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三项基本要素。可见,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除了要传授大学生法律知识,还要帮助大学生培养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从而使大学生将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外化为守法、用法、护法的行为。
然而,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注重传授法律知识,而不注重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导致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因为畏惧法律而学法、守法,而不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学法、守法。
(三)传统的教学方式较单一,降低了课堂教学效率
由于教材篇幅和课时的限制,目前部分高校的法制教育仍采取传统的方式,即在课堂上只注重灌输课本知识,而缺少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也忽视了课外的实践教学,这种单一的教育教学方式,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使学生对基础课缺乏热情和兴趣,降低了课堂教学效率,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大学生往往只关注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课程,如专业课、英语课。对基础课则不够重视,有些大学生认为基础课不是主课,学不学无所谓,只要考试过关就行。正是由于这种偏见,所以在基础课课堂上,经常能见到学生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情,如复习其它课程、做课外作业、阅读课外杂志、甚至是补足睡眠时间,认真听课的学生很少。很多学生往往到了考试前几天才开始复习,只求平安过关。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学习是无法达到教学目标的。所以,大学生对法制教育不够重视是影响法制教育实效的重要原因。
(二)学校教育方面的原因
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来完成。从教材内容含量来看,法制教育在形式上有弱化趋向,这为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增加了难度,也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课程内容多而课时有限,所以教师在教学时,有时只能对重要的知识点进行讲解,缺乏师生之间的交流,而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往往因课时限制而无法进行。其效果是大学生只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貌,能够知法,却不懂法,更不知道如何用法,至于培养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更是难上加难。
(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
随着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司法状况有所改善。然而,国家机构的执法力度仍然有所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司法腐败现象。在信息时代,大学生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和知识,一些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也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和转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看法,大学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有时不能理智地看待某些事情,这些负面报道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甚至对法律失去了信心。所以,当前社会中的行败现象、司法腐败现象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冲击也是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的原因之一。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与模式
(一)提高授课教师的专业素质,优化师资队伍
前面已述,有些高校的基础课教师往往是由德育教师担任,而没有专职的法制教师授课。若没有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法制教育工作难以取得成效,进展缓慢。因此,高校应当优化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立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能够使学生更加深入理解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精神,从而保障法制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一名高校法制教育专职教师,要了解法制教育的目标,要注重知识的积累和教学方法的完善,以及注重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样才能够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二)改变目前单一的法制教育形式,实现教育形式的多样化
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是主要依托“基础课”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但由于“基础课”内容的深度、课时等方面的局限性,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开拓其它的教育形式,来弥补基础课的不足。比如可以组织学生观看法制宣传片、开设法律选修课、组织法律咨询、设置法制教育宣传栏,通过校园广播、校报、讲座等多渠道宣传法律知识,营造浓厚的法制文化环境。
(三)完善教学模式和方法,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式和手段
目前,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仍然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授课老师应该注重完善教学模式和方法,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除了采取传统的教学方式以外,教师还应注重对教学方式和手段的改革,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式和手段。
1.将课堂教学方式从单向灌输方式转变为灌输方式和启发方式相结合。所谓启发式教学,就是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提出问题,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帮助学生开拓思维,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在教学中增加互动环节,加强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活跃课堂气氛。
大学生犯罪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从曾经轰动一时的清华学生刘海洋用硫酸烧熊开始,到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锤杀同室无辜生命,加上之后女版马加爵张超杀情人并分尸之事,高校学生犯罪逐步达到。这一次又一次的犯罪事实让人们痛心,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今天,这些高素质且高智商的特殊群体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走进犯罪的深渊呢?虽说大学生犯罪现象早已引起国人重视,呼吁过也教育过,只是悲剧和闹剧还在重复上演。
1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1轻视法制教育的作用。如今高校的法制教育课除专门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外,其他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只是在短短的一个学期进行,此外再无任何系统教育,至于那些所谓的法制讲座不过是给学生看热闹而已,无多大实际益处。至于重视程度,高校历来是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只是把法制课仅仅当成一门课而已,上行必下效,学生对其学习法制知识的积极性势必大打折扣。
1.2错位法制教育的内容。对于法制教育的内容,高校教材是把我国上至宪法,下到民法、刑法等各种与法有关的知识写进一本书中。可以想象,法的概念之深奥,内容之浩瀚又岂是一本书所能概括的,如此囫囵吞枣式教授和学习,其最终的结果也只是期末考试过关了事。
1.3学校法制教育缺乏常态化、体系化。学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是相当审视的,但缺乏整体考虑。学校一切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是培养学生,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很少有明确的法律素养要求。
1.4忽视法律素质的评价。在传统学生素质评价体系研究中,对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学校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虽承认“法制观念”的存在,但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2高校法制教育问题的解决对策
2.1提高对法制教育的认识。高校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校要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战略高度,重视法制教育。
2.2优化法制教育环境。要用法律来保障教育发展,规范教育管理,调节教育纠纷,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行依法治校。
2.3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改变长期以来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上存在一些错误,如将法律基础当作法律常识课。在教学内容上,要合理重构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贯穿于整个学习期间,可以推行案例教学法,可以推行辩论、模拟法庭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4建立法制社团,加强法制实践。组织有兴趣的同学建立法制社团,定期开展活动,鼓励学生学习法律、运用法律。
关键词: 大学生 高校法制教育 法律信仰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让大学生在了解和懂得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增强法律意识,认同信赖法律,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法制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提高大学生的道德品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同时加强法制教育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提升大学生素质的必然要求。然而,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频频发生。这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件难道真是大学生不知法?本文认为造成这种状况更多的原因是现代大学生知法不守法,在法律的“知”、“行”上出现严重分离,把学法仅当做应付考试,被动接受,未真正地深入人心、形成信仰、养成习惯,因此高校法制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现在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现在高校法制教育在模式构建上尚不完善。
在目前的教育体系中,法制教育仍附属于道德教育中,未有独立性。随着“06方案”的实施,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二门课程二合为一,总课时变少了,在课程内容中涉及法律的只占30%左右,但在教材体系的编排上却是各类部门法均面面俱到,教材的内容就变成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堆积和罗列。面对如此庞杂的体系内容,教师授课只能一带而过,浅尝辄止;在教学形式上,也局限于课堂上教师的独角戏,缺少生动、深入人心的方法。而大学生对于这种非专业又必修的课程也就抱着应付考试的心态了。这样也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
(二)在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还存在“知”、“行”不统一的问题。
现在很多大学生在表面上认同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对我国的法律也略知一二,但法律情感淡漠,主观上过分扩大了社会上的一些负面因素,如司法腐败、违法不究等,而忽略了正面因素。当遇事要做出行为选择时,在个人利益、亲情和法律中间,一些学生会选择非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利益,而且容易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没有形成法律意识,缺乏法律信仰。
如,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马加爵在被抓归案后,仍装疯卖傻地企图逃脱法律制裁,这不是不知法,而是知法犯法。又如盗窃行为是大学校园中最为常见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盗窃是一个故意行为,要求在行为前有犯意的形成,即违法犯罪之人在主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欲望,然后实施盗窃行为,在客观上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盗窃是违法的,连小学生都知道,更何况是一个大学生,那为何在大学校园里盗窃案件层出不穷?我们无法去控制一个人想些什么,如果他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欲望,当然就不会有后面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如果在产生这种欲望后,能够想到遵守法律,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就不会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可见对法律知识有所认知还是不够的,还要懂法,只有将法律融入意识、形成信仰、养成习惯,才能成为一名守法的大学生。
二、加强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
要加强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仅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不够的,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着力发挥课堂教育的主导作用。
1.通过公共选修课来开设一些法律课程,如婚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来弥补“两课”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解释过浅、理解不深入的不足,并且可以规定公共选修课学分中法律课程学分需占一定比例,以此来督促学生的学习行为。知识是观念的基础,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观念[1]。
2.在各专业课程计划中开设一些与该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让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在理工专业中增加专利法,在文科专业中增加著作权法,等等。这样的结合更能激发大学生的求知欲,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习效率。
(二)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教育作用,在学生活动中融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1.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力度。
高校可以通过校报、宣传栏、校园网等,及时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大学生中营造学过的法律反复学,重点的法律深入学,新出台的法律及时学的学习环境[2]。还可以定期进行法律专题讲座,通过一个个真实的典型案例让大学生感受到其实违法犯罪离自己的生活并不远,从而发挥一定的警示约束作用。学校还可以利用专业法律教师这个资源开设法律咨询热线,针对大学生在校期间遇到法律问题无所适从的现象,及时帮助他们解答问题;各系部还可以配备法制辅导员,作为学生的法律顾问。
2.组织课外实践活动。
美国心理学家阿伦森提出:“如果你想让人们对一个事物形成积极的态度,就要让他们去参与那个事物。”用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上也很合适。可以开展系列的校园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情景剧表演、辩论赛、以案说法等活动。学生从被动地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地参与进去,学习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在活动中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律、学会运用法律。也可以走出校园,到法院旁听有关民事、刑事等案件的审判;与社区共建,让学生参与到社区普法活动中去。多样化的课外活动能增进学生的学法热情和法律感情,使学生受到切实、生动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法律教育应注重树立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培养法律价值观。
大学生在内心对法律有了信仰,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第一,要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潜移默化地帮助大学生养成法律习惯。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做是小范围的“法律”,大学生在学校养成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踏入社会后自然会习惯按法律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要求学校在校规校纪方面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即对学生的权利、自由要充分地尊重,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也要照章处理,不能因关系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滋生部分大学生处事不守法靠人情的心理。第二,要将法制教育与安全教育、学生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教育结合起来。如,组织学生学习《高等教育法》中的受教育者有哪些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有哪些权益;学习《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了解见习期与试用期之间的区别,等等,让大学生感受到法律在规范自己行为的同时,还在保护着自己,加深对法律的了解,从而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这时的守法不再是因惧怕法律的惩处,而是发自内心地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学法才更有动力,才能在实际中发挥作用,才能做到对法律的“知”、“行”统一。
法制教育的目的不在于让大学生掌握多少法律名词、了解多少法律条文,而是培养大学生对法的信念,养成一种法律思维的习惯。
参考文献:
[1]迟会礼.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工会论坛,2010,(6).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1、制总体规划,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识的培养连续实效
法律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学校教育全局出发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纲要,并用严格的制度强力贯彻实施,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体制与教学计划上的连续性与升华性。目前,由于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上没有连贯性,许多地方甚至还存在着肤浅、重复的可能,无法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弊端是造成我国当代青少年整体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判断违法与犯罪的能力不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利用全国法制教育资源,重新审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目标,确立以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线的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学、中学与大学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与其思想行为特征相吻合的整体推进方案,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稳步发展。
2.课内课外相结合
学校的法制教育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识教化理论、最先进的法律意识教育手段,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观念的支撑,也只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的意识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闭门造车”,只是学校进行法律意识的培植,而忽略整个社会对人的意识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自主升华和稳定。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唇齿相依。
我国己经在立法科学化、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与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优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识培植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我们应该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断地输入大学生的头脑中,促使大学生不断被社会优良的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同化”,“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3.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
我国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当代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建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模式。具体的措施是:开展专题、专业的政治与法律融合的综合教育活动(如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与社会理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密结合的专题讲座,即开展人生理想与法律理想、社会秩序正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与升华的教育;还可以采取演讲比赛、主题讨论、辩论会、班会等灵活多样的意识培植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教学,及时地把已经升华为法律基本内容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针政策等内容传授给学生,把权利本位、自由正义、道德升华以及程序救济等法律精神实质注入大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这样做既使法律意识的培植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并为政治理论课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我党的政治指导思想进法制教育课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课时和教学资源,防止重复教学,从而增强教育合力,共同提高“两课”教学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第一,提高法律素质这一教育目标如何领会与落实?依“05方案”规定,《基础》是一门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新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体,是培养大学生良好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主渠道。由此可见,法制教育从过去的法律常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提升为法律素质教育。
第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该如何整合?与“05方案”之前的相应课程相比,《基础》最大的特色在于打破学科间的界限,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法律素质的提高与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有机统一起来。
第三,如何解决学时与教育目标、内容的反差?《基础》课程的内容体系包括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三大组成部分,法制教育的内容只占总篇幅的三分之一,但也还涉及近30个法律文件、100多个重要概念和知识点。而法制教育部分的学时相对减少,课堂教学中能直接用于法制教育内容的时间甚至不足10学时,比原来的学时减少一半多。
第四,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应如何体现“高职”特色?对高职院校来讲,《基础》教材全国高校“一本通”的现实,使得高职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在法制教育的目标、内容等方面难以体现应有的差异性。自“05方案”实施以来,上述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两大领域并没有得到解决,存在诸多误区。
2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误区
2.1法制教育目标抽象化、空泛化
整合后的《基础》关于法制教育目标如此界定:“以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法律素质。”即法制教育就是法律素质教育。《基础》教材还进一步明确“法律素质”是指人们认识上、行为上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有学者将其概括归纳为三个层面的目标: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1]。当前,凡是涉及法的教育,必谈“法律素质”。目前我国关于法的教育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法制教育、普法教育、专攻型教育。其目标本应有异,但现实是似乎非提“全面提高法律素质”不可。如上所述的法制教育就是如此。对于普法教育,在《五五普法规划》中指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由此可见,其目标也是“全面提高法律素质”。再看看专攻型教育,法律专家江平在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教材总序中对此有相关描述:“培养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从其所列举六大方面的素质要求中可见,专攻型教育目标不外也是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三个层面的目标[2]。之所以出现这种教育目标本应有异但却同一的结果是与在确定教育目标时过于追求完美及理想化是分不开的。对于高职院校来讲,法制教育目标的确定不能无视如下事实:第一,《基础》的学科定位。在学科属性上,《基础》属于一级学科下设的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而非法学学科。其重要特点在于思想教育性。第二,《基础》中法制教育部分的内容体系从教材的内容看,虽然第五、六两章在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时,也点了一些有关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但专门讲法律的仅是最后两章。第三,学时的限制。“05方案”中用于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时间只有10个学时。想通过10来个学时的法制教育使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第四,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高职院校学生的理论文化基础、培养目标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当然,笔者也认同“把法制教育的目标从法律意识提升为法律素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3]。但是如若仅是如此,没有考虑上述的事实进而提出具体的目标,则这种抽象化的目标实乃看似完美的但不着边际。令人遗憾的是,“05方案”实施以来,人们津津乐道的就是这种抽象化、空泛化的法制教育目标。法制教育教学目标是《基础》课法制教育中的首要问题,它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内容、方法和形式等,影响对新课程内部联系探寻和规范化、科学化的运作。目标的确定陷入误区,极易导致法制教育的其他环节也陷入误区之中。
2.2把法制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
由于认为法制教育是德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是在高校德育教育的总体框架下实施的,这使得相对于德育教育,法制教育有被弱化甚至被同化的迹象。如:《基础》对法制教育与德育的整合,虽然“力图改变‘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4],但从教材的内容看,作为所谓“基础”的“行为规范”仅是一些有关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在众多法律规范中,选取这些“行为规范”作为所谓“基础”,这是完全服从于道德理论体系结构的要求,因其是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相对应的。而作为所谓“核心”的“思想观念”和作为“重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教材中也就是两章的内容,而该部分其实是对原来“压缩饼干式”的《法律基础》进一步的压缩。法制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份量大大降低了。可以说,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对于法制部分来说,就是以行为规范为连接点,而法律原有的内容体系框架不变。这种整合不过是一种简单机械撮合———“形融神离”;这种整合,法制价值难以显现,法制教育的地位被弱化。更有甚者,有人认为:“道德规范较法律规范是更高层次的范畴。……一个守法的公民并非一定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个道德高尚的公民一般会是守法的人,在他的行为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道德意识……”[5]以这种理念去指导法制教育,必然是将德育教育完全凌驾于法制教育之上。法制教育并不等于德育教育,二者有明显的差别。法制的价值是道德价值无法取代的。如权利意识等法治精神、法律的理性思维等等。
2.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把法律知识等同于法律素质的现象。教学实践中往往以法律知识传授为中心,存在重案例轻分析、重理论轻实践、重记忆轻能力的倾向,谈不上法律信仰的培养。究其缘由,一方面,由于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条件,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故一般认为法律知识传授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法制教育目标的“高、全、空”,由于教材内容广泛、庞杂,几乎涉及法律专业所有的基础课程,由于学时太少,也由于教师自身修养(不少《基础》课教师专业所长并非法律)的制约,不少教师是知难而退,认为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能传授一些法律知识也已不错。这种误区,对某些个案来讲,也许是教学实践中的一种无奈。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实际上是一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做法,况且区区的10个学时,还能捡到多少?
2.4法制教育价值取向手段化
“法律实践能力是以法律知识为载体、以法律意识为先导的法律素质的具体体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败、优劣最终要以大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来衡量。”[6]这种观点在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中是有共鸣的。在法制教育目标中,用法能力固然是其中一个层面。但是当用法能力成为关注的焦点,法律工具化也趋于明显。其实,关于法制教育目标,无论是归纳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还是表述为“知法、守法、用法、护法”,都不能动摇“法律信仰”在法制教育目标中的至高地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这一名言可证。当然,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难以达到“法律信仰”的培养的高度,这有其复杂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我国文化传统缺乏法制思想传承。“中国人不擅长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于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益。在人们的心中,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7]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主义法文化,在我国是根深蒂固的,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实为难以承受之重。
3区分教育目标,重构高职法制教育内容体系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必然影响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为增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必须区分法制教育的“应然性目标”与“实然性目标”,必须正确处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重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体系。
3.1区分法制教育的“应然性目标”与“实然性目标”
从宏观层面讲,“教育目的以两种最基本的形态存在着,即理论形态的教育目的和实践形态的教育目的。或称‘应然教育目的’与‘实然教育目的’”。“应然教育目的”“是人们根据现存的社会条件和教育目的的基本理论所提出的某种带有倾向性的教育价值取向,它反映的是人们对教育的期望结果”。“实然教育目的”是指从事教育工作或与教育发生直接联系的人(如学生、家长等)在自己的教育行为中所实际追求的教育目的”[8]。对于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来说,区分“应然性目标”与“实然性目标”具有理论的可能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一方面可以明确提出:法制教育就是法律素质教育,法律素质教育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三个层面的目标。此为法制教育的“应然性目标”,其所彰显的是一种教育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必须从《基础》学科的实际(如:学科定位、内容体系、学时等)及高职院校的学生的特点出发构建法制教育的“实然性目标”。笔者认为,该目标可表述为:通过法制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理解、领会基本法治精神、法律思维的特点,为培养法律信仰奠定阶段性基础。这既是一种教育价值取向,又是一种教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