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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保障;公共产品;政府定位
一、引言
主流经济学认为医疗保障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该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问题。因而,政府全面介入医疗保障领域,为全民提供医疗保障和服务是必须的,也是明智的。
本文将从奥地利学派的视角出发反思医疗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并试图对此领域中政府应扮演的角色予以重新定位。
二、质疑医疗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产品”理论是建立“完全竞争市场”和“一般均衡”前提假设之上的。如果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角度看,这些假设是与现实过分偏离的。“市场是一个过程。它在趋势上朝向均衡发展,但是却很难达到均衡的状态。”即产品供需无法达至一般均衡状态是市场中所有产品面临的一种常态,而不仅仅是所谓的“公共产品”面临的困境。以假设中的“一般均衡状态”、“完全信息”等标准来把产品区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显然是禁不起推敲的。
另外,划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通常依据的标准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前两个特征其实说的是产权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产品的产权可以得到绝对明确的界定的。正是市场过程、正是对利润机会异常敏感并能迅速做出反应的“企业家”,才使得不同产品的产权逐渐明晰化。因此,产权不明确并不能成为界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依据。
从上,我们看到将市场上的产品归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是不恰当的。现实市场中是不存在钦定不变的公共产品的。医疗保障纵有其独特的一面,但也不应将其归为“公共产品”。
三、奥地利经济学视角下政府在医疗保障中的定位
下文将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和政府干预的方式两方面阐释医疗保障领域中政府的定位。
(一)医疗保障领域中政府干预并不具有绝对的必要性
“医疗保障是公共产品”、“医疗保障具有正外部性”、“医疗保障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论断常作为政府干预医疗保障领域的正当理由。但是,从奥地利学派的视角审视上述理由,将发现它们的说服力是微弱的。关于“医疗保障是公共产品”的论断,上文已经做了质疑,得出医疗保障并不是所谓的“公共产品”。下文继续审视“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如果从严格的主观主义角度来看,“医疗保障具有正外部性”这个论断是经不住推敲的。因为“外部性”理论本身就遭到了批判和质疑。主流经济学将“外部性”定义为“私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为提高效率,政府要么作为具有外部性产品的提供生产者,要么实施矫正性的税收和补贴。但是,布坎南认为:“庇古的分析框架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最典型的混淆客观成本概念与影响个人选择的主观成本概念的区别的例子。”因为,在选择理论中,成本应该是以效用维度进行计算的、是主观的。对于受到外部性影响的人来说,由于没有参与导致此类“成本”的决策过程,他们对本可避免的效用损失的评价就没有办法来确定。
另外,即使医疗保障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不应该诉诸于政府的全面强力干预。“分立的知识观”认为每个人不可能掌握所有他所需要的信息,政府也不例外。信息不对称在现实市场中是普遍存在的,医疗保障的提供者无法准确掌握参保人的全部信息并非特殊个案。政府不应以“信息不对称”为借口深层次介入医疗保障领域。“市场过程理论”认为市场行为主体可以在不断的学习、实践和纠错的过程中发现未知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有限理性”观点指出人不是全知全能的,政府亦如此。政府也应保持理性的谦卑。也就是说,医疗保障领域中的问题,政府没必要全面干预。一方面因为市场对于各种问题有其自身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因为政府并非全知全能的中立者。
(二)政府干预医疗保障过程中应扮演好市场的“配角”
上文论述的政府没必要干预医疗保障领域,并不是极端的指完全不需要国家的干预,而是指政府没必要强制性地去替代市场、大肆全面干预。医疗保障领域中,政府仅需要扮演好市场的配角。具体如下:
首先,在医疗保障市场的总体制度设计和规划过程中,政府可作为一个导向者。例如,政府可以在宏观上为医疗保障的发展指明方向,并用法律形式对医疗保障三方地位、权利、责任和相互关系等做出总体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绝不应是决策者凭空设计出来的,而应是医疗保障市场长期演进的结果。决策者要做的只是将符合医疗保障发展规律且符合其政治目标的规则固定下来而已。
其次,在医疗保障的筹资阶段,如有必要,政府可作为一个强制者来保证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在必要时,我们接受政府强制参保缴费的要求,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指望从医疗保障中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服务和补偿,而这些服务和补偿对我们的价值又远大于对我们提出的付款要求,那么服从强制也是符合其自己利益诉求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接受了政府的统治性职能。但是,接受强制参保缴费的要求并不意味着赞成政府对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的提供施以管制或支配。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赞成“提供和生产相分离”,即政府在为医疗保障和服务筹集到资金后,生产的事情应当交由彼此竞争的组织或企业去实施。这样,在接受参保缴费的要求后,参保人可通过比较公共和私人保险公司以及各种医疗基金,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并且还可以从竞争性的公共和私人提供者那里选择购买保健服务。如果条件暂时不具备,需要由政府垄断提供和生产,服从“政府临时性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政府的提供与生产而禁止私营机构去尝试和寻求其他解决办法。一旦人们找到一些新方法,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与此前无法得到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部分或全部就应该交由市场提供。
最后,在医疗保障的生产过程中,政府应作为一个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竞争者介入。同时,这种介入还要永远被置于一种动态的检验之中。之所以不赞成医疗保障领域国家所有和控制的垄断,而是希望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协调机制之间展开竞争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个人自主性、效率和投资风险。鼓励多种形式的机构竞争性存在,是对个人自和决策权的尊重,是试图将自主决策权更大比例地交到相关个人手中。这样的机制被保险人既可以选择由国家机构提供服务,也可选择从非政府部门获得。关于效率,科尔奈曾指出:“哪里没有竞争,哪里就没有足够的激励来刺激节俭和效率”。平等的竞争将会置所有的机构于优胜劣汰的动态检验之中。另外,为预防疾病而将资金投入到医疗保障中,也是一种投资。将这笔资金仅仅交给官僚政府风险是巨大的、是错误的。其对该资金低效或不明智的管理都可能使投保人陷入巨大麻烦之中。而分散化的投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此类投资风险。通过历史性的比较制度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以私有和竞争为基础的分散化投资占支配地位的制度,比集中化和计划经济的制度更有效率。
参考文献:
[1]卡尔·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M].刘絜敖译.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9.
[2]詹姆斯·布坎南.成本与选择[M].刘志铭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69.
[3]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102.
福利经济学是西方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属于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种初级形式。当时我国政府规定,卫生事业是福利事业,预防保健服务免费,对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它部分满足福利主义的公平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和福利性原则。因此,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公费医疗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率,但公平性是相当有限的。
目前我国实行新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国家强调“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原则。新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虽然比传统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有许多优点,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经济负担,但也同样存在许多问题,在医疗保障的可及性、公平性和普遍性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做法就是强调参保者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紧密挂钩,不能缴费甚至不能及时缴费就无法享受相关的保障待遇。如此下去,医疗保险事实上就演变成自愿参加的,且只有具备缴费能力的人才能参加的“富人俱乐部”。在无法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情况下,有关制度转而将控制重点改为对患者的控制,通过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多种形式的个人付费规定,实施对患者的全面经济限制,以至于能够进入该体系的参保者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另外,现行医疗保险设定的统筹层次过低,以至于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实现风险共担。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类型人群中,也存在保障标准上的差异,影响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一个特色。在实践中,个人账户负责支付门诊费用或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责支付住院大病或大额医疗费用。但是,从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属性来看,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积累制的个人账户,不符合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医疗保险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共济,个人账户的设立显然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
二、 从凯恩斯经济学看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
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存在有效需求不足,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必须扩大开支以增加需求。虽然凯恩斯本人没有直接提出社会保障的思想,但其理论体系和分析方法却开拓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社会保障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均衡效应。凯恩斯理论从根本上论证了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西方国家不仅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时运用凯恩斯理论,在政府对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公共事业进行干预时,也将该理论作为实践的基础。因此尽管凯恩斯理论不是专门的社会保障理论,但是在推动建立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凯恩斯经济学理论来看,我国政府应当加大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干预力度,使新的医疗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实现对收入再分配的有效调节,真正发挥调节经济运行的“均衡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服务基本上实行的是商业化服务形式,由此带来了药品价格上涨、服务质量下降、滥收费等一系列现象。另外,整个医疗卫生事业出现了重视经济效益明显的医疗服务、轻视没有经济效益的公共卫生预防服务的现象,医疗卫生事业出现了严重的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有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干预力度,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承担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产品的责任,才能有效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福利,满足人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展。按照凯恩斯经济学理论,建立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也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
三、 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看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代表如现代货币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等都认为社会保障破坏了市场机制的功能,严重影响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因而反对“福利国家”制度,主张社会保障的市场化、私人化、多元化。这样做就必然导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的扩大,社会不平等的加剧。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强调社会保障的商业化、市场化,对医疗保障体系建立的影响表现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
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来看,我国传统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存在国家负担过重、效率不够显著和缺乏有效刺激等弊端。医疗服务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的有效控制;二是医疗服务的质量。在过去的20多年内,西方发达国家管理医疗费用上涨的有效方法是医疗费用的分担制。我国开展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以来,实行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担制,有效地控制了医疗费用上涨过快的现象。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能在确保病人和公众合理的满意度的情况下提供低成本的各种医疗服务。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来看,我国仅有政府包办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不够的,在医疗保障方面还需要引入市场机制,扶植一些“商业化”的医疗保险组织,与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形成互补。这样做,使得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人所得福利的多少依据他的支付能力大小而定。由此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消费需求,刺激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当采取政府主导型和市场竞争型并存的方式。在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同时,也要加强商业医疗保险建设。商业医疗保险在医疗费用上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充,即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自费部分及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这是符合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所提倡的市场化、商业化运行规律的。
四、 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分析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医疗保障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是典型的优效产品,具有拥挤性,当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相当大的正数即达到了拥挤点以后,增加消费者会减少全体消费者的效用。因此如果政府要免费提供医疗服务或仅仅象征性地收费,人们就可能过度消费该产品,从而加剧拥挤性。这也就是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要设置一个参保门槛的原因。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医疗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是由居民个人筹集、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用,同时医疗服务提供完全依靠市场需求调节。对于医疗服务市场来说,一般的市场供求原则很难实现。在市场化的医疗服务行为中,为了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医师和医疗卫生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利用供给行为来抬高价格,以保持医师在居民中较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这是目前在我国医疗服务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医疗保障产品是特殊的产品,用一般的产品供需理论不能完全解释医疗保障产品的供求和价格定位。影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供需关系的因素,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医生的道德规范失衡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各方面的。这是我国医疗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 运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分析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
逆向选择是导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理论上讲,天生体弱者只能支付较高的保险费才能买到医疗保险,但是逆向选择的结果是高风险的人隐瞒其真实风险状况,积极投保的人很可能都是天生体弱的人。由于健康人常常低估参保的重要性,而体弱多病的人群却非常愿意参加医疗保险。这种“选择性加入”和“选择性退出”恶性循环下去,将会使退出医疗保险市场的人越来越多。很多国家坚持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英文摘要】Howtopromotethereformofmedicalcaresystemforcollegestudentstoestablishanewsystemisanewsubjectarisingintheprocessofreformanddevelopmentinhighereducationinstitutionsinthemacroscopiccontextofthedevelopmentof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itssuccessiveextensionintofreemedicalcaresystemandreformsinhighereducationinstitutions.Thepaperattemptstoprobeintothisnewfieldbymeansofexamples.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
Collegestudents/SafetyMedicalcaresystem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高校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是“公费医疗、公费不足”,也可以说是“透支医疗”。每生每年40元的医疗费用,在医药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远不能满足学生治病就医的正常需要,势必挤占其他事业经费,制约高校的发展。第二,学生中的意外伤亡和严重疾病的发生是高校中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对此,目前尚无可供操作的有效机制,更缺乏可靠的制度保障。学生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不但加重学校的医疗费负担,而且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第三,在医疗实践中,很难杜绝无病拿药,拿贵重、保健药的现象,造成医药费增加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建立一种规范的、安全可靠的保障制度。
二、“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改革——
一种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模式
所谓“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即“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其实施办法是:根据学制,每个学生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30元,其中主险平安险保费20元,附加险住院医疗险保费10元。当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住院治疗时,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按分级累进办法赔付最高平安保险金5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60000元,赔付剩余的部分,再由学校负责支付。实行这种制度,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费用支出大大降低,学生的安全医疗保障更加可靠有力。以山东财政学院为例,自1994年起,学校即与山东人寿保险公司试办了“学平险”。最初的两年间,共发生保险赔案37起,保险公司共赔付14万余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全校每年可获保险赔偿7万多元,占整个学生公费医疗经费的40%左右。从实践来看,保险效益是明显的,不但保障了住院医疗学生的治病就医的需要,而且也保障了非住院医疗学生的正常医疗。在实行“学平险”的同时,学校对原来的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即将每生每年40元的医疗费返还学生60%,用于非住院医疗,40%留学校集中掌握使用,对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医疗费支出,从学校掌握的部分再付80%,学生个人承担20%。即使学生患病支出上万元的医疗费,学校只有上千元的支出,学生个人则只有几百元的支出,同时避免了学生无病拿药、拿好药的现象,解决了学校医疗费超支现象,保证了学校其他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理论认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的风险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常态,而风险与竞争相伴随。在竞争中,企业的兴衰及破产,职工收入的变化及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高等院校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事业的发展,也必须学会如何规避风险。学生及学生家庭在市场竞争和风险面前,也需要依靠社会保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只有建立一种社会、学校和学生家庭相结合的安全医疗保障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事业发展、学生就诊医疗和学生家庭降低风险的矛盾。“学平险”可以说是目前的一种有效模式。
第二,实践依据。(1)应试教育在高中时代的摧残式智力投资,造成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学生身体潜在的疾病,在进入大学阶段后集中爆发出来。脱离家庭的大学生饮食起居的随意性,不卫生饮食增多,致病机率提高,社会交往活动增多,不安全因素增加。所有这些都对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2)公费医疗的弊端。如前所述,在学生患重病时,医疗费用资不抵出,捉襟见肘,使学校陷于被动应付的困境。如1994年本校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患尿毒症,当时全院学生的医疗费用为12万元,仅他一人的医疗费就支出6万多元,要做肾移植手术及术后营养维护需要15万元,全校学生一年的医疗费也不能满足他一个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唯一能做的事是号召师生捐款,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共捐款8万多元,捐款之多创该校建校以来最高记录,但还欠7万多元,最终也未能挽救这名学生的生命。鉴此说明,公费医疗和捐款都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办法,必须依靠社会保险与保障,才能有效预防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才能保证大学生“小病小医”、“大病大医”,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学生就诊医疗。(3)保险费较低,每生每年30元,一般家庭经济条件都可承受,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免费参加保险。
四、建立学生安全医疗保障机制的意义
1.实行新的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医疗的新形式,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克服了公费医疗的缺陷;体现了合作友爱、共同发展的集体主义精神,并为这种精神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拓宽了学生保障制度的领域,由原来单纯的医疗保障拓展为安全医疗保障;为学校解决学生中的意外伤害事故和大病医疗提供了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
2.实现了利益与目标的统一,既保障了学生就诊医疗的需要,实现了小病能医、大病能治的目标,又有利于国家建设,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政府行为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事关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原有的医疗保健网络迅速瓦解,90%的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医疗保障体系之外,许多农民看不起病,导致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越来越凸现,一些地方性疾病和传染病又重新抬头和蔓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由此推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如何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建设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这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动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而政府行为将起着主导作用。综合世界各国经验,公平高效地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必须需要政府的介入和调控。本文在介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政府如何行为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
2003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开始在全国试点推广。力争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目标。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67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县(市、区)总数的23.7%,覆盖农业人口2.36亿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为1.79亿人,参合率75.8%1。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了农民医疗负担,并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覆盖面低
到目前为止,全国试点地区,农民参与率为76%。但实际上,76%的参保率很大程度是在一些乡村干部努力工作结果,甚至采取某些强制手段的结果。影响农民积极性因素有很多,且是非常复杂的。一传统合作医疗制度采取“自愿原则”,新型的合作医疗也强调“自愿原则”,这给广大农民群众有充分的更大的选择空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导致了许多农民家庭把成员人为分为健康者和老弱病残者,选择老弱病残者参加医疗保障而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许多贫困人口由于缺乏缴费能力也被排斥在外;二现行的合作医疗保障补偿水平不高,受益面与受益率较低。我国目前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社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把一些费用很高的慢性病治疗和其常发病都排除在外,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目标相悖,不少农民觉得合作医疗给予的实惠不大,受益面必然很低,对此吸引力不强。且在许多地方都有明确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生病时必须到定点医院或诊所接受医疗服务,农民自由选择权相对较小,特别对一些流动人口来说参保积极性就更小。第三农民对政府、对政策的不信任。目前许多地区在合作医疗管理上缺少系统化和规范化,也没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可以约束和监督。为此有的人担心合作医疗资金被挪用,有的担心政策能否能长久实行,许多农民对此都比较谨慎,先观望一段时间再说,导致了农村医疗覆盖面狭小。
(二)资金筹集缺乏可持续性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新型农村合作社资金主要来源于集体、政府和个人。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农民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年人均缴费20元钱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许多经济薄弱的集体经济和地方财政来说,面临严重资金压力。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加强中央对地方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财力越来越向上级政府集中,而公共责任被层层下移,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职责基本上落在了县乡财政身上。事实许多地方乡镇政权都是负债运转,哪有钱来重建合作医疗。同时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后,许多农村村级组织体系尽管比较健全,但功能在逐渐弱化,导致在开展合作医疗时,往往基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推动的原因,迫于形势村组织才做些宣传发动和部分资金投入。一旦外部推动力有所松动,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就缺乏连续性。因此对一些经济条件和基础比较差的地区来说,如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没有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和支持,仅仅依靠农民个人缴纳的,这些资金无法使合作医疗制度发挥分担风险、互助共济功能。
(三)医疗服务体系和管理不健全
从许多地区试点情况看,医疗费用总体保障水平很低,且报销的手续和程序过于严格复杂。许多试点地区都明确规定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然后通过市、乡镇(街道)、村层层统一结算,经审核后统一结报,然后再逐级返回。手续繁杂,报销周期相对较长,成本较高,报销费用事先不可确定。因此许多农民担心医疗费用,特别是大病重病的高额费用能否及时报销。同时现行农村医保对定点医院也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参保农民在生病时必须到定点医院和卫生院接受治疗,使农民缺少一种自由选择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定点医院具有垄断的特性,也使服务质量和态度打了一定折扣。
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行为产生的理论依据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能够使资源达到有效的配置,也是迄今为止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不可能调节经济生活中所有领域,现实客观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强调政府行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行为产生的背景也主要缘于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即市场失灵。
(一)医疗卫生具有典型的准公共物品特点
医疗卫生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这是增进社会福利和保障社会公平所不可或缺的,如果单纯由市场机制来提供,无法保证其效率和公平,必须由政府部门介入。这点几乎没有人提出质疑,即使主张“自由放任”的亚当•斯密也承认政府应提供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一个社会的政府,其存在的经济理由就是为了增进人民的集体福利,而医疗卫生就是这种集体福利的载体。在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中,也把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确定下来,“政府由人民组成,而为人民谋福利之机关,人民有所困苦则应加以救济,人民有所需要,自当俾与协助,此乃贤明政府所应负之责任”。因此决定了农村医疗保障需要政府来保证有效供给,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医疗卫生具有典型外部性特点
“外部性”指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身的生产或消费的过程中,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利的,如一个地区有好的医疗条件,不仅会给本地区的人群带来好的医疗保障,预防疾病提高健康,且对周围的人群和地区产生良好的效应;但也可能是不利的,如某些疾病由于贫困而无法医治时,很有可能会导致这种疾病的进一步恶化和蔓延,造成更大范围内的疾病传播和发生,从而带来负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影响,一般要求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强制性特点,要求人人都能接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这不可能通过市场行为自行消除,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解决。
(三)医疗服务市场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特点
1963年ANOW在其经典著作《不确定性和医疗保障经济学》中指出,医疗市场中供需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4。医疗卫生的消费者即委托人是信息拥有的劣势者,无法掌握了解人的完全信息,往往是在信息严重缺失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的;而医生(人)既是医疗服务供给者,又是医疗需求的创造者,增加了其“寻租”的可能性。这种行为是难以监督和规避,必须由政府介入。
在医疗卫生中,信息不对称和委托问题以道德败德和逆选择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败德在医疗领域中主要表现在病人过度利用卫生资源,要求医生多开些不必要的贵重药品,多使用先进的医疗设备等,导致卫生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和卫生资源的浪费。逆选择表现在医疗市场中往往风险大者更愿意购买保险,从而使根据大多数法则制订的保险费难以应付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由政府通过医疗保险的强制性购买得到有效的规避。
三、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政府行为
党的十六大将“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强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加强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农村的缺医少药问题,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
(一)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覆盖面
由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在历史上曾起起落落,再加上一部分农民侥幸心理,使农民在个人掏腰包参加医疗方面很谨慎和被动。基层地方政府特别是村、镇领导干部要通过现实中发生在农民周围的因病致贫和参加医疗保障减轻家庭负担的典型事例,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到各农户家中,进行广泛细致的宣传教育,促使农民尽快了解农村医疗保障内容、意义,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农民参加医疗保障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发达国家农村医疗保障成功的做法,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条文,把农村医疗保障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并带有强制性的特点。德国在1884年就制定《疾病保障法》,规定农民医疗的加入是强制性的。日本政府规定所有居民必须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并按不同职业纳入到期不同医疗保险组织,使农民无后顾之忧。因此我国政府也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来强制实施。现阶段我国坚持自愿原则,现实中,由于农民对政府管理合作医疗的不信任,农民的健康意识和收入水平等因素促使部分农民不愿参加农村医疗保障,导致覆盖面较低,不利于农村医疗保障可持续发展,也减弱了农民抗风险的能力。建议政府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探索建立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经济发达、农民参与率高的地区先以法律条文逐步强制全体农民入保,其他地区采取部分强制原则,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扩大农民参与率。
(二)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筹资的持续性,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
目前我国卫生总费用占整个GDP的比重不足6%,且这一比例还在缓慢降低,而世界大部分国家为10%,且其中的80-90%由政府负担。即使是美国那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医疗卫生服务高度市场化的国家,政府卫生支出也占到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支出的45.6%。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资金投入。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筹资的持续性,保证医疗资金有效供给。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障的投入。
其次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
第三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拓展医疗资金的多元融资渠道。
(三)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
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是保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进行的物质载体,也是农村医疗保障的重要力量。目前农村许多地区出现农民进城看病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农村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居民的就医需求。因此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双管其下,一方面要加强改善房屋设备等外在物质条件,特别是乡、村两级,这是农民主要利用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另一方面要加强其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农村全科医生的教育培养,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能,从而使农民小病不出乡村,能方便就医,确保农民权益。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扶贫和救助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农村医疗扶贫和救助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和实现“人人都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手段。政府特别是民政部门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和救济作为发展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必须在每年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门的救助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并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科学结合起来,把农村医疗扶贫和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五)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管理和监督
目前医疗服务质量和药品高价是导致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为此首先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如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构、医疗服务监督部门、医疗基金管理机构等。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实现药品价格部门与新药审批部门的一体化管理,建立由企业、政府、医院各代表共同参与价格听政制度、联合定价的方式,形成相互信息沟通机制和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做到医药分开核算,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尽可能减少药品流通。医疗服务监督机构主要对医疗卫生执业进行独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生处方进行检查、审核,对不规范行为者给予一定的处分,从而规范和约束医生的行为。医疗基金管理机构主要随时检查和监督基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村民公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使农民有一定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控制制度。探索改革付费方式,有效利用卫生资源从而约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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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合 城镇居民医保 合并分析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民生事业投入不断加大。为了体现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各地区在积极探索提高新农舍筹资与保障水平,推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合并,本文主要针对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这一课题进行初步分析。
一、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的必要性分析
近期,不少专家呼吁实行农村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也提出了不少建议方案。笔者在这一方面进行了连续性研究,认为两者合并具有较强的紧迫性。
1.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有利于促进区域乃至全国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医保制度对劳动力的流动具有一定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在区域和全国范围内流动明显加快,与此相对应的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割裂,城乡之间以及区域之间的医疗保障制度没有很好的融合与对接,对建立更大范围内的劳动力市场具有一定的消极制约。
2.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能够促进社会公平。从计划经济至今,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城乡两条轨迹运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相当长一段时期,国家财政对城市医疗保障方面投入比较多,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力度相对较小,一直到近几年才开始逐步加大,导致基层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贫现象屡有发生。推动两者合并,能够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对提高基层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3.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可以满足人口结构调整需求。当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留守农村的人口中60岁以上的人口所占比例较大,有些地区甚至已经超过30%,他们更需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因此,推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合并,能够适应农村现有留守人群的年龄结构与健康需求,可以体现医疗保障资源向更需要保障的领域倾斜的目标。
二、当前现行医保体制运行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1.分割管理体系导致重复参保严重。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分属于卫生与人社等不同的行业主管单位管理里,两个体系的信息没有联网,无法实现共享,在各自的工作推进机制中,不同程度存在着拓展参保对象数量的竞争行为,或是指令性指标行为,导致一些参保对象出现重复参保,主要集中在农村户籍前往城市务工人员、乡镇民营企业职工、农村户籍在城市读书的中小学生等,保守估计重复参保的比例在6.8%之间,导致财政补贴资金的浪费。
2.政策与待遇执行标准不一容易导致矛盾。各地区在新农合与城市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补贴标准以及补偿标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在住院治疗中,城镇居民医保起付线标准高于新农合,容易引起参保人员对政策执行方面的不满。
3.在外务工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存在障碍。许多在外务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新农合,但是务工地点在外,一旦生病需要治疗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如果在县外治疗则需要层层开具转诊手续,因为路途以及病情等方面的影响,客观上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加之在县外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费用,即使完善了相关转诊手续,报销的比例较之户籍所在地治疗,明显降低,磋商了这一群体参保的积极性。
4.新农合异地审核诊疗费用难度较大。新农合的实施区域是县一级,参保对象在县外就诊时产生的费用,审核存在较大难度,近年来屡屡出现的骗取新农合报销费用的案件,从侧面验证了这一方面的问题。如果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在信息审核等方面可以实现体系内工作,能够破解异地诊疗费用审核难题。
三、对实行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合并的几点思考
推动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合并,应当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条件成熟时候一定会得到落实。笔者认为推动这一项工作,需要抓住几个方面重点。
1.注重顶层设计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由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在管理,因此必须由更高一层面的协调机构进行统筹。从国家层面来讲,可以由国务院设立相当级别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机构,统筹推进这两种医疗保障制度的合并,省市县均应设立对应机构,制定两者合并的制度性文件、督查推动合并工作,协调化解合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强化县、市、省乃至国家层面的统筹,在全国超范围内统筹推动这一项工作。
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扶持力度。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合并,面临着筹资方面的一些难题,特别是区域之间的标准差异、财政补助差异,在合并之后大幅提高原本筹资标准较低区域的个人缴费标准,显然不适宜,因此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区域差异,提高人均筹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