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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长三角地区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的“罪魁祸首”之一就是不可遏制的排污行为,违规排污严重污染了毗邻海域环境,见表1。面对不断恶化的海洋环境,江浙沪意识到合作治理污染的紧迫性,并迈开了合作治海的步伐。在正式的合作治海之前,长三角各地方政府间就存在着分散的、自发的合作,这些合作多是由跨界水污染纠纷引起的。直到2002年10月,国家海洋局、江浙沪海洋主管部门首次就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展开协商,才真正拉开合力治海的帷幕。从产生合作治海的萌芽到基本形成合作治海理念,再到采取合作治海的各种尝试直至现在合作机制的日趋完善,江浙沪三地的合作初见成效。合作方式也从最初的信息交换、高层领导会晤等浅层次、非正式的合作走向开展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海上联合执法等深层次、正式的合作。十几年来,两省一市举行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讨论会,合力编制、共同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计划或规划,见表2。
二、长三角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中的问题
尽管长三角两省一市从开始合作治海到现在,初步取得了成效,近海水域的污染问题也有所缓解,但仍有些问题不容忽视。例如,虽然每年两省一市都举行例会,商讨海洋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但这种高层领导或部门间的交流、合作还不够常态化;所达成的部分合作事项,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正式启动,以致一些老百姓把长三角的合作称为一个诱人的“画饼”;江浙沪的合作就目前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共同制订计划、协议等,然后各省市按照计划或协议上的要求去执行,也就是说,三地的合作还多停留在文件上,而不是更多地表现在实践中。具体说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作治理主体———比较单一合作治理的内涵要求治理主体应该是平等多元的,市场和社会应在污染治理中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而政府主要起引导、服务和协调的作用。这既有利于在污染治理政策制定之初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促进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有利于在政策执行阶段,能够得到更广大群体的配合与监督。反观长三角的合作治理尝试,从最初的合作倡议到中间合作事项的商议再到最后合作计划的实施,各个环节无不是政府在全程包揽,市场和社会的主体地位明显缺失。这种命令—控制型的治理方式把市场和社会置于被动的服从地位,使他们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因此,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规排污行为屡禁不止;公众由于海洋环保意识和公民意识较弱,也缺乏保护海洋渔业环境、监督违规排污行为的自觉性。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程度低“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间能否合作,取决于能否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以及完善的合作规则。其中,制度环境是基础保障,组织安排是结构保障,合作规则是约束保障。”长三角区域在合作治理中主要是通过开展访问,举行会议,签订宣言、倡议书或协议,制订规划,成立组织机构等约束力比较弱的方式,整个过程中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如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合理的组织安排(缺乏相应的协调和监督机构),没有完善的合作规则(主要是集体磋商“,没有一套制度化的议事和决策机制”[2]),因此,他们所做的努力往往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没有约束力,各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行政力量不相上下,遇到利益相关的事项很容易开展合作。一旦彼此间出现强大的利益冲突,就难以协调,这些约束力弱的协议和不成熟的机构就会“不堪一击”。
(三)合作治理过程———沟通不畅长三角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单元,江浙沪地方政府在制定各自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及规划时不仅要着眼本辖区,还要着眼大局,针对区域性的、共性的海洋环境问题与周边的地方政府形成良性的沟通关系。然而,现实中两省一市却缺乏类似深入的沟通与合作,致使各地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或规划在具体内容上差异很大,导致出台的政策或规划无法对接和协调,表面上是三地合力治污,但实质上还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例如,针对沿海从事港口、码头、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上海目前对此项还没有详细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两地有明显不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一事项,两地的罚款数额差异很大,产生不公,不利于长三角日后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进行联合执法。所以,长三角在今后的合作中,应开展更加广泛和深入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并把沟通内化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去。
(四)合作治理目标———本位主义本位主义是一种只顾个人而忽视集体,只顾局部而忽视整体利益的思想或行为。利益当前,选择合作与否是地方政府经常要面临的选择。如果每个地方政府都作出只顾本地利益,背弃整体利益的选择,就会使集体陷入“囚徒困境”。长三角曾经轰动一时的江浙边界污染事故就是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麻溪港位于浙江省王江泾镇和江苏省盛泽镇之间。20世纪90年代初,上游盛泽镇大力发展纺织印染业,却没有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所以工业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了麻溪港,导致下游王江泾镇的水产养殖业受损。为此,两地纠纷不断,相关部门多次介入处理,但双方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不肯让步。上游的利益代表者重本地经济轻环境保护,包庇纵容本地企业;而下游的利益代表者因水域污染给本地水产养殖业带来很大损失,更看重环境保护。双方各有偏好,分歧比较大,总是协商无果。2001年,愤怒的王江泾镇渔民自筹资金100万元,动用4台推土机、数万只麻袋,自沉28条水泥船,截堵上游污水,把反污染推向。此次事件最终惊动了国务院才得以平息。
三、长三角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主体单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阻碍长三角是个经济发达、对外交流多、比较开放的区域,民主意识相对较强,但还是难以抵挡我国传统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大包大揽,长期固守传统,不肯放权或授权于市场和社会,唯恐失掉政府的权威和全能型政府的形象,因而处处抑制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社会难以壮大使得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使人们的个体意识觉醒,让公众意识到自身的价值,不断追求经济利益。而民主政治建设的相对落后,使公众的民主意识相较个体意识略显不足。这种不平衡导致人们在政治领域趋向于作出更自利的选择,而不是更民主的选择。因而,多数人揣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掺和政府的事。
(二)制度化程度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长三角两省一市在合作中会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务及权责,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地方割据、无序竞争、利益分享不均衡等问题,使合作陷入僵局。因此,高效的合作必须有刚性的制度来作保障,这些刚性的制度规范首先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对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形式、权责等予以规定,其次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的特殊情况和现实需求制定更详细的合作协议。然而,在现实的合作治理中,却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和促进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的法律法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对跨区域的水污染治理的权力行使、责任分担等没有明确规定,对责任追溯程序及赔付金额也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合作将得不到任何惩罚,很难保证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行为。”
(三)沟通不畅———彼此间信任的匮乏合作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一些地方政府对合作治理的理念不够了解,心存顾虑。加之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怕因合作带来本地利益的“外溢”或“亏损”,因而不愿意沟通或是在沟通中不积极,甚至故意隐瞒信息,最终导致沟通不畅。此外,由于我国的公共参与机制不健全,政府对社会也缺乏一定的信任,未能开辟广泛的渠道把社会力量充实到部分社会管理事务中来,使得一些有心参与合作的社会团体和公众不知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阻碍了上行沟通。
(四)本位主义———分税制与绩效评估制度的漏洞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使地方政府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既刺激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地经济的增长、不顾区域环境容量埋下了隐患。长三角各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经济的发展,不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哪怕是污染性项目也敞怀迎接。由于利益上的一致性,加之“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流域政府对辖区内微观主体负外部往往采取默许甚至自觉支持的地方保护行为,以此在短期内降低辖区总体经济成本或提高总体经济收益,并且增加官员个人的经济和政治收益”。近年来,长三角一些地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陆陆续续出现了很多“癌症村”就是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恶果。此外,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政府绩效评估本是提高政府效能和公众满意度的一种手段,政府效能的高低,公众对政府的工作是否满意,本该是由最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评价的,可我国的绩效评估方式却是“上对下”的,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只需对上级领导负责,而无须对公众负责,因而公众反映上来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很多被推诿搁置。例如,浙江省坞里村的工业区自1994年以来入驻了二十多家化工企业,在那以后当地的水和空气都受到严重污染。村民们为此苦不堪言,经常向当地的环保局举报,终因证据不足等各种原因被搁置。同时,过分注重GDP的考核指标也给了地方政府一个以污染海洋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冠冕堂皇的幌子,使地方政府常常借口发展经济在即,不断招商引资,而忽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其结果是经济在飞速发展,社会在缓慢“爬行”,人民的满意度、幸福感在降低。
四、优化海洋渔业环境污染合作治理机制的建议
当前,我国的四大海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问题,尤以近岸海域的污染最为严重。对此,各海区周边的地方政府几乎都有合力治理的意愿。虽然各海区有自身的特性,但在实际的合作中还是有许多共性的问题。比如,政府在合作治理中大包大揽的行为很普遍。海洋污染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大工程,不仅需要发达的技术、高素质的人才,更需要有雄厚的财力作保证,如果这巨额的费用单由政府来提供,从长远来看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应该尽快把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充实进来,改变过去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状态。通过对长三角各地方政府目前开展的合作治海尝试的分析,发掘其中的问题,深究其背后的原因,可以为今后各海区污染的合作治理提供借鉴。
(一)合作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不是万能的,大量实践表明政府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也有失灵的时候。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本质上属于公共问题。政府在公共事务领域唱了多出的“独角戏”之后,逐渐暴露出它的“势单力薄”。而厦门PX事件、汶川大地震等又一次次证明了公民社会在社会治理中完全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吸纳强大的社会力量,让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到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治理中来。合作治理的主体概括起来说,就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首先要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应该放权或授权于市场和社会,由原来的控制型职能转变为服务型职能,自己主要起“掌舵”的作用。其次,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多半是市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伴生物,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污染的治理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政府可以采取经济手段来严格控制或调节企业的排污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采取道德手段向市场引入环保理念,使市场在经济与环境的平衡下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后,社会是海洋渔业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近年来,跨省的水污染纠纷不断,因海洋环境污染造成各方渔民的利益频频受损的案例更是此起彼伏。这都说明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问题早已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它的触角正伸向社会领域,且已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不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因此,在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合作治理中,政府仍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市场起辅作用,社会是中坚力量,起着基础性作用。三者的关系如图1所示。
(二)合作治理方式———制度化“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使复杂的交往行为过程变得易理解和更可预见,起着有效协调和信任的作用。”合作的过程也是一个建立信任关系、调和各方利益的过程。如果合作方式游离在制度之外,没有制度作为约束和保障,彼此间就无法建立长久的信任关系,当发生冲突的时候,也没有相应的机制来化解。因此,采用制度化的合作治理方式在政府间的合作治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实现制度化,首先必须保证民主,否则就会出现“霸王条款”。地方政府要充分尊重市场、社会的主体地位,给予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一定的自。具体说来,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要尽可能吸纳不同领域的利益代表者参与协商和讨论,听取不同意见,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污染治理政策的执行阶段,鼓励不同群体间互相监督,并开拓多种渠道方便群众检举和报告;在污染治理政策的反馈阶段,要对收集上来的意见或建议认真整理、调查和分析。其次,国家应该抓紧出台规范地方政府合作行为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构建健全良好的制度环境。地方政府要提高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出合理的适合本区域、本合作事项的区域性政策,建立相应的执行、协调和监督机构。最后,在合作治理中,各主体要遵循一定的合作规则,比如出台的政策、协商好的制度、签署好的协议,任何一方都要切实遵守和履行,互相监督,切实做到公平、诚信、友好。
(三)合作治理过程———互信化互信是地方政府参与合作治理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互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首先,地方政府要有开放自由的心态,培养合作精神,积极主动地与周围省市交换和共享信息;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第三部门、私营企业、公众参与合作治理,在合作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其次,市场和社会要信任地方政府的能力,关注、支持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配合、监督地方政府的执法行为,勇于检举和报告企业的各种污染、破坏海洋渔业环境的行为。最后,互信应该是贯穿合作治理始终,是连接地方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纽带。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合作中始终坚持互信,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治理机制,维护好整体利益。
(四)合作治理目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对“地方政府”来说,它既是地方利益的维护者,也是区域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种双重责任常常让地方政府陷入两难境地。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一方面,工作性质要求他们从整个地方的全局利益出发,客观、公正、努力地实现全局利益,如就业率、GDP、生态环境质量等;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本身是社会中的一员,有着自身的利益取向,如增加个人收入、升迁职务、展示和发挥个人能力等。”上述因素都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将在多大程度上偏向公共利益。市场的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没有任何管制的情况下,市场很难自觉地去维护公共利益。社会是污染的最终受害者,作为受害者,他们有权利要求企业停止污染或损害,也有权利要求政府治理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社会是最强大最有可能偏向于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
综上分析,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利益附着点,并充分挖掘他们的合作潜力。如果把国家比作一艘船,那么政府就是船上的舵手,时刻掌握着方向;市场是船员,船要航行离不开市场这个充满活力的划桨者;而社会则是船体,是承载舵手和船员,支持和保障航行的基础性力量,见表3。首先,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利益最权威的维护者,应以身作则,扮演好“公共人”的角色,凡事从大局着眼。地方政府要摈弃以往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树立起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与市场、社会建立起互动合作的关系。把环保理念引入市场,鼓励发展绿色产业,采取多种手段调控企业的排污行为。优化公共参与机制,使社会团体和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合作治理。其次,企业要培养起社会责任感,在生产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和法规,采用绿色环保技术,生产提供绿色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最后,社会,特别是公众要强化自身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保护海洋环境,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电话等渠道了解海洋环境信息,参与海洋渔业环境污染的治理行动。
五、结语
[关键词]塑料垃圾;影响;治理方式
一、塑料垃圾对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塑料污染给更大范围的生态系统产品和功能带来的潜在影响,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比较典型的海洋垃圾类型有:大型废旧渔具,瓶子、塑料袋和其他消费性产品。然而,通过拖网捕捞方式收集的海洋垃圾中大部分是细小颗粒或微型塑料。这些微小颗粒可以携带大量污染物质,且包含着多种潜在的毒性化学物质,这种物质就可以通过海洋垃圾而进入海底环境,对海洋生物存在有害影响。
渔业、交通业、旅游业、政府和地方团体的经济和财政都会受到海洋垃圾的不利影响。据报道,APEC地区每年由于海洋垃圾给渔业、船舶运输业和旅游业带来1.265亿美元的损失。最近一项报告也显示,苏格兰渔业每年因此损失16亿美元,相当于整个渔业收入的5%。水产养殖业也受到影响。
海洋垃圾也是航海业的主要危险源,在海岸船舶救助活动中不断攀升的救助实例说明,垃圾足能够威胁螺旋桨正常运转。更深一步的考虑是,海洋垃圾会带来美学价值的破坏。垃圾会影响公众对环境的感知力,结果导致旅游业收入下降。
二、如何解决塑料垃圾问题:循环经济的范式
一提到海洋中垃圾问题时,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如何扩大管理措施的范围而不仅限于改变废物管理实践。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是“末端处置”,而不是预防为主。每个区域采用的常用做法都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包括对倾倒垃圾行为的教育,完善海岸垃圾罐条款的“3R”环节,港口设置船源垃圾回收设施,以及频繁的海岸和海洋清理活动。塑料企业比较支持这种“抛弃型”消费方式,教育和循环法可以作为一个解决方法。但是这些方法还是适合于那些具有经济资源、经济规模更加易于实施高成本计划的发达国家。鉴于塑料废物总量在全球和区域都在持续增长,那么很明显,一种范式的转变在解决这类全球问题时变得越来越紧迫。
从“生命周期循环”的角度来看,从生产到单纯短期使用阶段,再到废物处置的资源使用这样一个轨迹,是废物积聚的一个最根本原因。因此,尽管塑料具备耐用性、应用广泛性等有限,一项最近的对工业上使用的不同种类物质进行的“生命周期”分析中指出,塑料与其他化石燃料和生物物质一样,会引发严重的环境问题。
在垃圾来源问题上,应该认识到海洋垃圾不仅仅是一个废物管理问题,这很重要。如此来看,通过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方法来解决海洋塑料垃圾问题是探索“绿色经济”内涵的潜在根据之一,该方法会促进单位经济产量所用资源最少,降低资源和不以增长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运用到塑料上,这就意味着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变,降低塑料的消费,增加“环境友好型”物质的生产,提高再循环再利用率,促进选择新技术新产品,创造一个条件供给的环境,如能力建设,新法律和标准的实施等。这些收益只有在与企业的合作中才能感受到。
通过合作,可以帮助认识塑料产品的优点,比如包括那些与减少环境影响相关的合作。同时,减少海洋垃圾中塑料的数量问题也是挑战之一。在解决塑料垃圾问题上,同时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关注直接原因,如乱扔垃圾、不适当的废物管理;二是终极原因,这一原因所生产或交易的物质类型和数量关系更为密切。特别是在把物质仅做单一使用,短时使用的情况下,能够产生长远的可持续的环境影响。例如,塑料在发达国家经常被设计用来单独使用,而很少考虑垃圾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岸旅游业会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会给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带来不同的结果,因为他们缺少废物一体化管理的资金和基础设施。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应该考虑到物质从生产到废弃的可持续性,而不是在该产品已经报废的时候才考虑。因此,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废弃的整个过程中,对材料的“减少、再利用和再循环”不能仅仅体现可持续性,还要直接减少需要处置废物的总量,以此来减少该废物成为海洋垃圾的可能。
三、区域层面下的垃圾循环利用
从联合国区域海洋报告的说明中明显可以看出,海洋垃圾问题以区域为基础发生变化。同样,解决方法也应因区域而定。
一个比较恰当的切入点应该是,确定关于海洋垃圾具体类型(如消费废物、工业废物和包装)。确定依据很重要,来自于与垃圾相关的供应环节的所有步骤:比如它们在哪里?有多少?什么目的?如何达到首要目的?使用期限和用尽后地方会如何处置等。这种努力应该基于对易受影响地区观念和优先事项问题的考虑。接下来就是把供应环节的所有主要参与人召集到一起,组织一次有说服力的对话交流,旨在确定减少垃圾聚集的方法。这是一个“少生产废物”的办法,成为废物的物质需求减少,或利用更好地处置废物的方法来防止积聚。之后再通过执行一系列政策,如公共意识,发展激励机制和法规,来促进及时、长期的措施实施。最后,通过监测海洋垃圾范围的变化和个体执行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有效性评价,来衡量成功与否。
由于垃圾存在于国家管辖权以外的公海区域,很难追溯起供应源头,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首先来关注“末端管理”方法,如开展清理垃圾,同时进行教育活动,这些比较现实可行的做法。长远来看,区域内近海水域垃圾输入量的减少也可以降低垃圾进入公海的总量。由于抽样数据正在不断表明,来自不同海岸的物质是如何在海洋适当位置形成垃圾的,那么“区域方法”为确定行动的优先权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
本文由(海洋垃圾污染之国际治理的范式转变)项目资助,项目编号(HXS20141153)
参考文献:
[1]赵勇胜.固体废物处理及污染的控制与 治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2月版.[2]张原.塑料垃圾污染:海洋的灾难.生态
经济,2015年第2期.
[3]马成恩.齐抓共管,防治海洋垃圾污染. 环境保护,2008年第10期.
一、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结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关键词】海洋人类学;渔业社区;海权问题;话题转向和前沿趋势;海洋中国话语
【作 者】赵婧D,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人类学与民族学系2014级博士研究生;张先清,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人类学与民族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361005
【中图分类号】 C912.4;P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4 - 0074 - 007
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化带来急剧社会变迁的背景下,海洋人类学研究不再局限于学科诞生初期弗思(Firth)对马来亚渔民及其渔业经济的“单纯”关注①,[1 ]28-63而在文化生态或社会文化的研究范式,[2 ]49-94研究态势开始日渐显现。在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的当下,海洋对于世界地缘政治格局的意义不言自明。
一、传统研究主题:渔业社区发展与人海关系
随着全球化与城市化的深入,渔业社区传统的生计方式、社会结构乃至人际关系注定无法挣脱“被变迁”的命运。渔业社区的发展与良性人海关系的建立历来都是海洋人类学应用性研究的核心话题。
王嵩兴对宜兰龟山岛汉人渔村社会进行的民族志书写,[3 ]49-91阿伦贝皮文化变迁的考察,[4 ]3-32《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安达曼岛人》等早期出自人类学科学研究“实验室”的海岛民族志都是人类学对渔业社区研究的经典。在延续这些传统讨论的同时,人类学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也有了新的发展动向。
Breton延续了人类学对于亲属制度的讨论,他注意到加拿大魁北克圣保罗河流域的渔业社区通过社会经济组织所展现出对特定地理和社会环境的适应性回应,以及双边亲属制度(bilateral kinship)如何为适应性策略给予了巨大的弹性。[5 ]他用参与观察的方法检视了两个渔业社区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和家庭结构,认为尽管这两个社区的工作组织与食物结构都类似,但一个社区与大型社会呈现出中间人式的联系,另一个则是直接与大型社会进行单线联系。[6 ]
choembucher和Byron的研究旨趣与人类学经典研究相契合,前者探讨了印度南部渔业种姓中的平均主义和等级秩序,并提供了大量的民族志资料。[7 ]后者在历史脉络下分析了北欧渔民家庭与家户的关系,[8 ]obben从社会系统中紧密相关的社会分层、社会规模、社会等级着眼,解析了两个巴西渔业社区所经历的社会变迁。[9 ]
后来的研究者们扩展了其研究视野并拓宽了研究兴趣的范围,Volkman关注渔业社区中的性别话语问题,他以80年代后期印尼东南沿海渔业社区中妇女在生计方式上的转变为例,强调文化弹性(culture flexibility)是使女性得以从“传统”织布机上抽身出来转投渔业贸易行当,并成为国家发展以及技术进步与贸易快速扩张获益者的原因。[10] Taway等人分析了人们对乌干达湖滨渔业社区艾滋病高发病率所产生的刻板印象,认为渔民往往给人以不负责任的高危人群印象,但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计和健康支持,渔民和渔业社区应该避免这种刻板印象的出现。[11 ]
然而,尽管海洋人类学对于渔业社区的研究已经逐渐多样化,但是对于渔业社区更急迫的现状仍然关注不足,难以顾及渔业社区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发展方向的不确定性。海洋人类学的应用性研究致力于在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与保护海洋生态之间寻求制衡,为发生正在变迁的社区创造新的生活方式及谋求长远发展的策略,关怀正在经历变迁的人们,帮助建立良性互动的人海关系,为海洋生态保育提供更大的保障。
如何平衡地方性知识、传统文化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海洋人类学应用性研究者们所面临的困境。Siri.u.S・reng尝试在保护资源与继承传统文化之间寻找兼顾两者的方式,在对挪威近海的渔村进行考察后,他认为维持渔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方法在于建立体察当地捕鱼技术与文化差异的多元法律途径。[12 ]渔业社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生产技艺的传承问题也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之内,Smith关于印第安人独桅艇制作技艺的研究就是其中之一。[13 ]
拉玛莱拉村所经历的遭遇是当传统生活方式遭遇现代化挑战的典型个案。这是个位于印度尼西亚南海岸的小型渔村,延续着在每年的5月-11月期间用鱼叉捕捉附近海域鲸群的传统。但是,随着邻村频繁采用炸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渔,近海生态的破坏以及抹香鲸种群数量的减少,拉玛莱拉村已经面临无鲸可捕的窘境。在全球化的压力下,以牺牲地方文化传统和改变社会结构与人际关系为代价,拥抱现代科技可能成为该村① 剩下的唯一指望。[14 ]
拉玛莱拉村是全球范围内众多发生剧烈社会变迁的渔业社区的其中之一,对渔村进行新闻式的报道显然不是海洋人类学应用性研究的目标。在传统生活方式、传统文化与现实中寻找渔业社区的出路与建立良性互动人海关系才是海洋人类学应用性研究的宗旨。当然,设立海洋保护区(MPAs)的国际通行做法对渔业社区产生了深远影响,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为渔业社区带来了食品安全、资源权力、雇佣、社区组织结构和收入等方面的福利,并赋予当地社区争取政治经济诉求的力量,但是获益的渔业社区和渔民只是少数而已。[15 ]
对海洋社会和渔业社区而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以人类学的方法与关怀去帮助架构良性互动的人海关系;如何平衡渔业生产与海洋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海岛社会中维持社区的稳定与和谐。因此,虽然海洋人类学的应用性研究肩负渔业社区发展与良性互动人海关系建设的责任,但未来的研究路途仍然任重道远。
二、话题转向下的新焦点:作为海权问题之核心的产权问题
当今,海洋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的战略重点,基于海洋权益的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各学科、各层面讨论的焦点。这些看似为围绕着争端、海上安全利益、捕捞权(fishing rights)、海洋资源开发等海事权益(maritime rights)等核心展开的各方博弈,实则根源于海陆(ocean/land)不同的资源属性以及产权(property rights)这一关键概念本身的扑朔迷离。海洋人类学的应用性研究对这些问题也进行了回应。
产权问题从其概念本身再到产权的确认与属性的辨析就是不乏争议且令人困惑,其被视作一系列相关权利(bundle of rights)并涉及一套复杂区分系统。但是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同在所有者享有的进入(access)、管理(management)、排他(exclusion)、转让(alienation)、撤销(withdrawal)等基本权利中确认产权的关键在于排他性。[16 ]13-41动性特点显然使得人们难以套用在陆上区分资源或财产属性的逻辑去轻易判断其排他性。因此,海洋到底属于公共资源还是私有财产并非一目了然,这也使得产权确认、海域(territoriality)所有权与海洋资源使用权的界定和区分问题陷入难解的循环论争中。
实际上,论争的核心在于海洋到底是无疆还是有界,即海洋究竟是理所当然的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与开放资源(open resources),还是设有准入限制和产权归属的私有资源(private property)。换言之,各种丰厚的海事权益应是均享抑或专属。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海事权益相关者而言,产权问题 ① 决定了他们是可以随心所欲地享有海洋资源,对所有权一事置若罔闻,还是必须遵循海洋产权的划分和所有权的归属并对各自在海洋上的行为保持克制。
就通常意义而言财产(property)无所不在,而产权则处于法律、经济、国家、政治、文化的交叉地带,甚至涉及社会认可的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Carruthers和Ariovich根据其在经济学和法学框架下进行的研究提出了进行产权确认需要参照五个维度的新观点,即财产的客体与主体、财产的使用、强制权以及财产的流转。[17 ]人类学家主张,人们对资源的占有形制(tenure)受到从资源本身条件到技术水平、人口增长幅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尽管大部分文化中陆地与海洋都隐含了作为公有财产的预设,但是随着人口增长,环境资源变得稀缺,调节资源占有形式,转换资源公私属性的社会机制(social property regime)便应运而生。当然,也存在人口增长后人均资源占有率下降,但是公共资源仍然保持其公有性质的案例。因此,简单而仓促地对海洋作出公私属性的判断无疑武断而粗暴地忽略了社会现实。[18 ]
Acheson长期致力于海洋人类学的研究,他早年坚持将海洋生物等海洋资源视为公共财产(common property),但同时也承认陆地、海洋、江河等公共资源存在被过度开发或滥用的事实。Acheson认为私有资源由其所有者维护,因为他们必须通过对资源的投资来获益,故而不会出现过度开发或滥用的情况。于是,被贴上公共财产标签的开放资源就陷入了只有无限制开发才符合逻辑的悖论中,[19 ]因为个体缺乏集体责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动机而造成的公地悲剧一样。[20 ]对美国缅因州龙虾产业和捕虾人进行了跨越近30年的定点研究后,Acheson发现人们将海洋作为公共财产的预设受到现实中各种划分地盘(territoriality)的非正式规矩的挑战,[21 ]逐渐意识到人们在海上的地盘之争是包含一系列冲突与策略的复杂博弈。[22 ]
Durrenberger 与Pálsson在其联合研究中就捕捞领地与海洋资源的可进入性进行了探讨,尽管他们也同样质疑了海洋作为公共财产和集体资源的刻板印象,但是他们对于产权与海洋资源准入资格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难免显得有些简单。其实,Durrenberger 与Pálsson也承认正是由于缺乏对产权、所有权(ownership)、可进入性(access)、海域控制(control of sea territories)等概念的系统区分才导致了争论的延续。[23 ]
随着研究的深入,Ostrom注意到了资源管理机构从政府到社区再到私人的三级分层对资源在公私属性的转换上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24 ]Quires等人为在对跨国金枪鱼渔场进行了多点民族志式的田野调查后,提出产权问题的症结在于没有分离产权和使用权(use rights),也未能区分不同层次的公共产权设置受限的准入权。[25 ]25-59
在最近的研究中,Acheson企图调和众人的说法也力求对这个令人纠结又众说纷纭的问题做出一个“了断”。他通过分析民族志资料和比较海陆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个案(case study of Land Tenure and Sea Tenure),系统阐述了产权的概念及其产生机制,提出资源存在从公有到私有财产转化的可能,人们对资源的占有形式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维护资源的代价(defense cost)。[26 ]言下之意在于强调海上生计方式的不稳定性以及在海上高昂的排他成本,使得海上资源的所有形式转化变得不那么简单。
然而,实际上包括Durrenberger与Acheson在内的人类学家发现其研究,不过是验证了海洋环境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了海洋属性与产权问题的似是而非与模棱两可。从他们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具体的社会文化场景下,资源的公私属性是可转换的而非一成不变的。他们找到了影响资源属性转化的因素,但并非完全揭示了判断资源性质和进行产权确认的普适性标准。
于是,在此之后的海洋人类学研究试图冲破过去研究思路的掣肘,不再挣扎于界定产权的概念。扩宽思路后的海洋人类研究着力于分析人们争夺海洋资源背后的动因和行为逻辑,而不同于经济学家为了寻求提高渔业生产效率的渔业管理政策,而对政府控制海洋准入资格的权力寻租行为进行无力指责。[27 ]
Levine相信人类学关于产权的讨论已经从对人类领地的适应与不适(adaption and maladaptation)转移到控制进入空间和资源的消极/积极因素上来,在涉及地盘(territoriality)争夺的诸多变量中,产权问题应该跻身更中心的位置。在对三个以捕捞鳌虾为主要生计方式的新西兰村庄进行的比较研究中,Levine归纳了准入控制(Controlling Access)的三种类型并对这一行为作出了解释,他认为人们争夺海洋资源就像争夺地盘一样,准入控制代表正是渔民保护财产的方式。据此,他反对在渔业管理中对公共财产的无限制应用(unqualified application)。[28 ]
此外,人类学家还关注渔业社区的社会结构以及社区在争取资源和权益时的诉求与进行的表达,尝试用文化的视角来解释产权问题对渔业社区和渔民们所具有的意义。Taylor在对爱尔兰Donega郡辖下的一个沿海居民点Teelin进行的考察中讨论了捕捞大马哈鱼(salmon)与表达社区认同之间的关系。他认为Teelin居民在夏季捕捞大马哈鱼的行为并非旨在创造更多的家庭收入,而是以此作为表达社区认同和个人认同的方式,并与意识形态相结合,最终起到将当地社区凝聚成一个社会整体的功用。[29 ]
总的来说,海洋资源的属性难以一概而论,而实际上在具体的社会历史场景和文化脉络之下,资源的公私属性是可转化的(convertible)。在人类学家看来,产权问题的复杂与可变恰恰源于世界各地的海洋社会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地方性知识乃至认知体系上的多元。因此,在社会历史情景和文化脉络下理解产权问题,并分析资源以及产权对于当地社会的意义,才有最终可能厘清该问题。
然而,现实情况实际远比研究者的预设更为复杂。Gatewood观察了西南阿拉斯加采用围网捕捞技术(seiners)的大马哈鱼渔场,他发现渔场的性质以及渔民们之间的关系其实长期被忽略了:渔场本身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商业组织和信息分享单位,人与人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并非简单的人群集合。[30 ]Vinck在对斯里兰卡北部长期受内战影响的渔村进行定点考察后发现,北斯里兰卡的捕渔权、产权纠纷以及渔场准入问题涉及多个主体(个人和渔会都善于表达自身的诉求)与多维度的权力斗争。[31 ]
在加入新制度经济学和历史学维度的研究与反思后,不免发现静态地就产权而论产权的人类学研究可能是研究者自己天真的一厢情愿。产权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在明清以来的中国乡族社会就不乏争夺水资源分配权利的个案,围绕水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的斗争往往以宗教仪式作为展演形式(performance),并由此促成了区域联盟的产生。[32 ]现代意义下的产权制度只是人类整个产权进程中随着资本主义发展所产生的一种产权形态。按照布迪厄的资本理论体系,资本可以分为客观资本和象征资本,其中客观资本包括源于经济资源的经济资本,实质为信息资本的文化资本,以及作为资源与政治权力连接形式的政治资本,还有叠加于实际与潜在人际关系网络之上的社会资本。此外,象征资本则是一种一般性的认知资本,各种客观资本都无法脱离隐含于自身的象征存在。用布迪厄的话说,“象征资本就是不同种类资本所取的形式。”[33 ]119作为产权依托形式的经济权属之外的社会意义和文化内涵的角度出发,[34 ]对具有再生产性的象征产权的重视而言,关于产权的人类学讨论还有重新检视的必要。
三、话题转向下的新焦点:海洋治污与管辖权问题(jurisdiction)
在全球化及城镇化的加速推进的压力下,海洋生态环境受困于生产-污染的吊诡对立,海洋污染不仅是全球范围内存在的普遍问题,而且是既牵涉政治、经济、技术、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影响地区与国际利益的疑难杂症。
从20世纪中期开始,海洋污染问题就已经引起海洋学、环境科学等多个学科的重视,在这些数量庞大的研究中,关注海洋污染现状,分析污染原因,寻求污染解决办法是其中主要的研究线索。[35 ]在经历了前期以寻找污染源和划分污染类型为重点的研究阶段后,后期的研究侧重于从技术手段上提出治理海洋污染的新方法。[36 ]
此外,解决海洋污染的主流途径是在联合国框架内展开国际合作,力求在国际法范畴内探索处理海洋污染的办法。尽管通过国际合作来治理海洋污染已经取得不少突破,但是海洋污染问题的处理仍然亟待“直达病灶”的良方。《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正式生效,并日渐成为裁决国际海洋争端、海洋资源问题、海洋污染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管辖权的暧昧与模糊成为在国际法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的障碍。因此,为了处理涉及具体国家与责任认定的污染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次会议界定了海洋污染来源的类型,其中包括陆基来源(land-based sources),国家管辖权内由海底行为(seabed activities)引起的污染,超出国家管辖权范围由海底行为引起的国际海域污染,倾倒引起的污染,由空气或通过空气传播的污染,船舶引起的污染。[37 ]
但是,在涉及经济活动和国际政治博弈的复杂海洋生态问题上,面对具有不同诉求的主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海洋污染的难度与壁垒可想而知。Diehl和Siqueira在巴西的观察就说明,尽管人们明确海上商品运输是海洋原油污染的首因,而且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心知肚明,但是海事水域司法监管职责的履行(marine waters guardianship)却未能配合当地的司法命令(judicial ordering)。[38 ]
人们已经意识到海洋污染对海洋生态、海岛社会、渔业社会乃至海洋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影响和危机。[39 ]面对复杂的海洋污染问题,难以找到一蹴而就的解决方法或补救途径。“谁污染,谁清理,谁赔偿”的假定原则只能起到有限的效力,这在试图寻求海洋污染解决办法的研究者们中几乎成为一个默认的共识。Levy在对海洋原油污染的分析中认为,海洋污染之所以成为顽疾,是因为对污染责任方的简单责难起不到震慑作用,而彻底禁止海事活动又难免对合法权益者有投鼠忌器的担心。[40 ]
事实上,尽管人类学家已经意识到海洋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渔业社区的传统生计方式,以及海洋社会的人际关系乃至社会结构,然而在针对海洋污染问题进行的诸多研究中,对海洋社会、渔业社区、人海关系进行深描,关注海洋生态环境变化对当地社会和地方文化造成的影响,并重点解析造成海洋污染中文化变量的人类学研究却并不多见。人类学研究在该话题上的方兴未艾也许才是海洋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的原因所在。
关注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参与攸关民生的社会议程讨论,以人类学理论指导社会应用实践是人类学发挥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号召力的必要方式,也是建构负责任的人类学(engaged anthropology)的基本准则。[41 ]人类学的应用性研究处理海洋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个方向:用文化的视角体认并“翻译”人们在不可逆的全球化过程中的经历与感受,揭示海洋污染对生计方式、地方文化传统所造成的影响,为受到海洋污染影响的社区谋求利益,[42 ]259-280提出社区应对生态危机的具体措施。[43 ]如何摆脱开发即污染的“诅咒”,在关注海洋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育的同时,以不牺牲地方文化传统和文化多样性为前提,为变迁中的渔业社区寻求新的生计与生活方式才是未来海洋人类学应用性研究所面临的艰巨挑战。
四、构筑“海洋中国“的话语体系:海洋人类学话题转向下的机遇
海洋因其承载着人们有关食物、资源、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考量已经成为人类越来越重要的庇护所。 [39 ]在从“海洋”出发又重返“海洋”的人类学研究大趋势下,[44 ]人类学的研究前景势必可期。
然而,伴随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是急剧的社会变迁以及前所未有的海洋环境危机,海洋社会与人海关系均呈现出愈加复杂的趋向。这使得人类学家们体认到从传统、经典的研究主题,转向旨在以推动解决当下实际社会问题为目标的新话题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带一路”战略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石,也是中华强国梦想得以实现的前提。“海洋”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维度,对于顺应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都至关重要。然而,相对于内陆农业社会来说,“流动”的海洋社会并非我国人类学界最为熟稔的研究对象。但是,只要系统梳理国际海洋人类学成果并及时把握学科发展的前沿动向,方兴未艾的中国海洋人类学研究将会为厘清当下海洋热点问题贡献出自己的智慧。更重要的是,将为理解我国传统海洋文明和传承海洋文化,构筑海洋中国的话语体系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海洋强国梦的实现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Firth, Raymond. Malay Fishermen: Their Peasant Economy[M].New york: W.W. Norton &Company, Inc., 1975.
[2] 王利兵.海洋人类学的文化生态视角[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3] 王嵩兴.龟山岛――汉人渔村社会之研究[M].“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专刊之十三,1967.
[4] 康纳德・科塔克.远逝的天堂:一个巴西小社区的全球化[M]. 张经纬,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 Breton, Yvan. A Comparative Study of Work Groups in an Eastern Canadian Peasant Fishing Community: Bilateral Kinship and Adaptive Processes[J]. Ethnology, 1973, 12(4).
[6] Ellis, Carolyn. Community Organization and Family Structure in Two Fishing Communities [J].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1984, 46(3).
[7] Schoembucher, Elisabeth. Equality and Hierarchy in Maritime Adaptation: The Importance of Flexibility in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a South Indian Fishing Caste [J].Ethnology, 1988, 27(3).
[8] Byron, Reginald. The Maritime Household in Northern Europe[J].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1994,36(2).
[9] Robben, Antonius C. G. M. Stratification, Scale and Ranking: Social Change in Two Brazilian Fishing Communities [J]. Ethnology, 1982, 21(2).
[10] Volkman, Toby Alice. Our Garden Is the Sea: Contingency and Improvisation in Mandar Women's Work[J]. American Ethnologist, 1994, 21(3).
[11] Westaway E, Seeley J, Allison E. Feckless and Reckless or Forbearing and Resourceful? Looking Behind the Stereotypes of HIV and AIDS in ‘Fishing Communities’[J]. African Affairs, 2007, 106(425).
[12] S・reng, Siri.U. Legal Pluralism in Norwegian Inshore Fisheries: Differing Perceptions of Fishing Rights in Sami Finnmark [J]. Maritime Studies,2013,12(9).
[13] Smith, Roger C. The Caymanian Catboat: A West Indian Maritime Legacy [J]. World Archaeology, 1985, 16(3).
[14]最后的捕鲸战役(Lamalera l'ultime combat)[EB/OL],http:///video/VSET100216166991/1eeec54ba5c14ffcba252a841e3b106b.
[15] Mascia M B, Claus C A, Naidoo R. Impacts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on Fishing Communities[J]. Conservation Biology, 2010, 24(24).
[16] Schlager,Edella., Ostrom, Elinor. Property rights regimes and coastal fisheries: an empirical analysis[M]// Terry Anderson and Randy Simmons. eds. Political economy of customs and cultures: informal solutions to the commons problem, Lanham, MD: Rowan & Littlefield, 1993.
[17] Carruthers, Bruce. G., Ariovich, Laura. The Sociology of Property Rights[J].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004, 30(1).
[18] Aswani,Shankar. Assessing the effects of changing demographic and consumption patterns on sea tenure regimes in Roviana Lagoon, Solomon Islands [J].Ambio, 2002, 31(4).
[19] Acheson, Jame.M. Anthropology of fishing[J]. Ann.Rev.Anthropol,1981(10).
[20] Hardin, Garrett.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J]. Science, 1968, 162(3859).
[21] Acheson, James M. The Lobster Fiefs: Economic and Effects of Ecological in the Territoriality Maine Lobster Industry[J]. Human Ecology,1975, 3(3).
[22] Acheson, James M., Gardner, Roy J. Strategies, Conflict, and the Emergence of Territoriality: The Case of the Maine Lobster Industry[J].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2004, 106(2).
[23] Durrenberger, E. Paul, Pálsson, Gísli. Ownership at Sea: Fishing Territories and Access to Sea Resources[J]. American Ethnologist, 1987, 14(3).
[24] Ostrom, Elinor. The challenge of common pool resources[J]. Environment , 2008, 50(4).
[25] Allen R, Joseph J, Squires D. Convers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ransnational Tuna fisheries[M]. Wiley-Blackwell,2010.
[26] Acheson, James M. Private Land and Common Oceans: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operty Regimes[J]. Current Anthropology, 2015, 56(1).
[27] Edwards, Steven F. Ownership of Renewable Ocean Resources[J]. Marine Resource Economics, 1994, 9(3).
[28] Levin, H.B. Controlling Access: Forms of “Territoriality” in Three New Zealand Cray fishing Villages[J]. Ethnology, 1984, 23(2).
[29] Taylor, Lawrence. "Man the Fisher": Salmon Fishing and the Expression of Community in a Rural Irish Settlement[J].American Ethnologist, 1981, 8(4).
[30] Gatewood, John. B. Cooperation, competition, and synergy: Information-sharing groups among southeast Alaska salmon seiners[J].American ethnologist, 1984, 11(2).
[31] Bavinck, Maarten. Fishing rights in post-war Sri Lanka: results of a longitudinal village enquiry in the Jaffna region[J]. Maritime Studies ,2015, 14(1)
[32] 郑振满.神庙祭典与社区发展模式――莆田江口平原的例证[J].史林,1995(1).
[33] Bourdieu, Pierre., Wacquant, Lo?fc J.D.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M].Cambridge: polity press in association with Blackwell street publishers,1992.
[34] 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4).
[35] Schachter, Oscar., Serwer, Daniel. Marine Pollution Problems and Remedies[J].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1,65(1).
[36] J. Dvarionien, G. ZoblaitNoreikien, J. Kruopien, et al. Application of the Life-Cycle Assessment Metho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in Klaipda Sea Port, Lithuania[J]. Journal of Coastal Research, 2013(290).
[37] Vallarta, Jose Luis.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at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J].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1983, 46(2).
[38] Diehl F P, Siqueira C B. The Juridical Guardianship of Marine Waters in Brazil and the National Politic Managment of Hidric Recourses: International Acts and Incident National Legislation[J]. Journal of Coastal Research, 2006, 1068(1).
[39] 张先清.中国海洋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视角[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3).
[40] Levy, Eric M. Oil Pollution in the World's Oceans[J]. Ambio, 1984, 13(4).
[41] Barbara R, Merrill S, Van W J. Reclaiming Applied Anthropology: Its Past, Present Future[J].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2006, 108(1).
[42] Kottak, Conrad.Phillip. Mirror for Humanity: A Concise Introduction to Cultural Anthropology[M].Boston:McGraw-Hill,2009.
[43] 陈刚.西方应用人类学最新发展述评[J].民族研究,2011(1).
[44] 张先清.人类学重返海洋与岛屿时代[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4-03.
(1.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河北 沧州061001;2.河北工业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300130;3.沧州市运河区农业局,河北 沧州061001;4.邯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河北 邯郸056002)
摘要:介绍了水体污染生物修复技术的概念、方法、特点及应用实例。概述了近年来国内外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应用现状,指出生物修复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研究方向。
关键词 :生物修复;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
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工农业和海洋产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在海洋航运的快速发展,造成大量工矿废水,生化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以及在海损事故中石油、烃等有害物质的泄漏,使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海洋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污染。污染的水体极大地损害了生态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而且,对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但是对于污染水体,尚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主要依靠自然生态的自我净化。
目前,生物修复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广泛应用前景且可靠的环保技术。简单讲,生物修复(bioremediation)是指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催化降解环境污染物,减少或最终消除污染的受控或自发过程[1]。与其它物理、化学治理相比,生物修复的优点是:投入低,操作简便,可就地处理,对周围环境干扰少,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对于传统治理技术难以处理的环境(海洋),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1生物修复研究概述
生物修复技术的应用研究也不过30多年,主要集中于水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史料记载的首次使用生物修复是197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管线漏油事件。1989年,首次大规模应用生物修复技术修复了美国阿拉斯加石油污染问题,其具有里程碑意义[2]。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础研究的成果逐渐应用于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并取得一些成果,进而发展成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目前,生物修复技术在清除或减少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废水、污泥以及工业废弃物中的化学有害物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如有研究人员研究了北极冻原油滴污染土壤,原位接种抗寒混合菌种进行生物修复,一年后,土壤中的油浓度有了明显降低[3]。还有whiteley[4]进行了生物修复酚污染环境中的细菌生态学和生理学研究。我国研究人员也对受酚污染的地表水的生物修复方法进行了研究[5]。此外,一些研究者进行了有关石油烃类污染的生物修复方面的研究,如张旭[6]实验模拟研究了生物修复石油烃污染土层的研究。李丽[7]对石油烃类化合物降解菌进行了研究。总之,这些研究表明,利用微生物进行生物修复的可行性,而且在这一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生物修复技术虽然只有30多年的应用研究史,但是生物修复从最初的主要利用细菌治理石油、农药之类的有机污染,逐渐应用到地下水、土壤、海洋、污泥等环境污染的治理上。生物修复已由细菌修复拓展到真菌修复,植物修复和动物修复,有机污染物的生物修复拓展到无机物的的修复。如:Numat[8]培育了一种新型微生物,可在24 h内降解30 mg/L的三氯乙烯,这种菌对有机卤代化合物和芳香族化合物均有降解作用。另外,植物修复也是一种很有前景的修复技术,植物具有吸收重金属,净化水体、纳污、清除放射性核素,调节生态功能,利用这种能力,可有效对污染水体进行修复[9]。有研究者通过静态试验和现场试验水雍菜和水芹菜对手污染水体的研究显示:水生植物不仅可以去除污染物中的磷、氮盐,改善水体状况,还可美化水体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而且其经济效益也相当可观[10]。此外,动物修复污染水体也处于不断摸索研究阶段,如罗固源[11]等证明了采用合理的间歇方式用蚯蚓处理养殖污水技术上可行。还有研究人员利用藻类治理河道污染和黑臭问题,且河水中DO值有了很大的提高[12]。
2污染水体生物修复应用与进展
2.1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复
海洋污染尤其是海洋有机污染是当今世界沿海国家普遍关心的环境问题之一,虽然,现代工业和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其带来的环境负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如赤潮、石油污染、多环芳烃有机污染等。
海上石油的开发以及石油产品的生产、使用及排放,海上溢油事故频发,使得石油污染已成为海洋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实验证明,微生物是降解石油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主要有加入高效降解菌;使用分散剂;使用氮、磷等营养盐。1989年,美国环保局利用细菌降解石油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成功去除威廉王子湾的石油污染。目前,生物修复正朝着构建特定且快速降解污染物的工程菌方向发展,并且科学家已分离到了具有多种降解功能的超级微生物[13]。
多环芳烃作为广泛分布于海洋环境中的有机污染物,其具有毒性、致癌性以及致畸诱变作用。对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多环芳烃主要来源于人类活动和能源利用过程,通过地面径流,污水排放及机动车等燃料不完全燃烧的废弃物随大气颗粒沉降进入海洋环境中。目前,微生物降解是去除多环芳烃的主要途径,该方法利用微生物将海洋中的多环芳烃转化为无害物,或降解为CO2和H2O。还有赤潮灾害的生物防治;海洋环境中病原菌污染的生物修复等。可见生物修复技术是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紊乱的一副防治结合的良药。
2.2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
地表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微生物和植物修复法。对于浅水湖泊,在水中加入营养盐,用曝气法混合,底泥中的有机污染物可作为碳源被微生物利用,污染的湖泊得以修复。华东师范大学的研究人员采用曝气复氧,投加高效菌剂和促生液,放养水生植物等,对苏州河严重污染支流进行了原位污染的治理和修复[14]。结果显示:严重污染的水体消除了黑臭,DO值上升明显,透明度增加,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另据报道,像大榕草、水芹、黑麦草等都对水体中N、P有去除作用[15]。
2.3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
目前,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对重金属离子的修复和有机污染物的修复。美国科学家已对废水中金属离子锑、铬、铜、汞等有效去除效果的微生物进行了研究[16]。此外,对废水中重金属离子的去除主要通过水生植物,如凤眼莲、破铜钱等。它们都能从水体吸收铅、铜、铬等金属。孙铁珩等人研究表明:水葫芦对污水具有一定的净化效果,水芹菜对黄金废水具有净化作用[17]。有研究人员[18]使用含假单胞菌的生物转盘处理矿物废水,铜和铁去除率分别达到95%、98%,并可使氰由4 mg/L 降低到0.06 mg/L。总之,生物修复技术在废水处理、生态平衡的协调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2.4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
水体底泥污染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由于底泥的污染直接影响着水生动物、植物的生长,同样也影响着水质。所以治理好底泥污染,污染水体也会得到净化。底泥污染物主要通过大气沉降、废水排放、雨水淋溶与冲刷进入水体,最后沉积到底泥中逐渐富集,使底泥受到严重污染,最后底泥变成污染物的汇集地。由于底泥是底栖生物主要的生活场所和食物来源,污染物可直接或间接对上覆水生物产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过富集,食物链放大进一步影响陆生生物和人类健康。目前,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如疏浚、引水、掩蔽等,但工程量大,耗财耗力,不是很理想,而化学方法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而生物修复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具有节省费用,对环境影响小,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浓度,而且可原位进行修复,不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特点。运用水生植物和微生物共同组成的生态修复系统能够有效去除多环芳烃的污染,高等水生植物可提供微生物生长所需的碳源和能源,根系周围好氧菌数量多,使得水溶性差的芳香烃在根系旁迅速降解。种植水生植物的根茎能控制底泥中营养物的释放,而在生长后期又能较方便地去除[19]。
3生物修复应用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生物修复技术在国内外皆取得了较快发展,一些新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如基因工程、酶工程、细胞工程的发展,不断提高了污染水体的处理效率。为进一步提高生物修复治理效果,获得突破。其发展前景在于合理利用微生物,植物以及动物等生物修复手段,并且与物理、化学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手段;以及利用基因修饰、改造、克隆与基因转移等现代生物技术获取特殊降解功能的工程菌,从而减少污染物在水体中的积累,保持生态平衡;另外,采用新工艺和新手段,生产易于生物降解产品也是研究人员需关注的领域。可以预见,生物修复技术在治理和防治水体污染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且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虽然污染水体的生物修复技术已取得巨大的进展,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①修复速度慢;②生物难降解污染物(如重金属)的存在导致水体修复困难;③微生物对污染物的专一性使得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被去除,存在降解极限;④微生物易受温度、酸碱性等环境因素影响;⑤大规模的工程菌的应用可能影响生态系统。总之,受污染地表水体的修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防治结合。
参考文献:
[1] Pritchard P H,Costa C F. EPA’s Alaska oil spill bioremediation project[J].Environ sci Technol,1991,25(3):372-379
[2] 陈玉成.污染环境生物修复工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3
[3] Mohn W W, Radziminski C Z, Fortin M C.On site bioremediation of hydrocarbon- contami nated Arctic tundra soils in inoculated biopiles [J].Appl Microbiol Biotechnol,2001,57(1- 2):242- 247
[4] Whiteley A S, Wiles S. Lilley A K. Ecological and physilogical analyses of Pseudomonad species within a phenol remediation system[ J] . J Microbiol Methods, 2001, 44( 1) :79- 88
[5] 徐向阳,俞秀娥,郑平.受酚污染地表水生物修复技术的基础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1999, 25(4):409-413
[6] 张旭.石油烃污染土层生物修复模拟实验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1( 40) : 106-108
[7] 李丽.石油烃类化合物降解菌的研究概况[J].微生物学通报,2001, 28(5):89-92
[8] Numata. Microorganism and method for environmental purification using the same [P].US Patent: 6,171, 844 ,2001
[9] 陈玉成.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复[J].环境科学动态,1999 (2):7-11
[10] 由文辉,刘淑媛,钱晓燕.水生经济植物净化受污染水体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99- 102
[11] 肖乡,崔理华.城市污水人工土快滤处理系统的生物修复[J].农业环境保护,2001,20(5):374-376
[12] 罗加,李祥林,石玉洁.应用燕类防治河水黑臭的试验研究[J].江苏环境科技,1997(2):2-5
[13] John H L. Biodegradation of Bisphenol A and other Bisphenols by a Gram- Negative Aerobic Bacterium[J] . Appl Environ Microbiol,1992,58( 6):1823-1831
[14] 黄民生,徐亚同,戚仁海.苏州河污染支流—绥宁河生物修复试验研究[J].上海环境科学, 2003,22(6):384-390
[15] 王国祥,濮培民,张圣照,等.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对太湖局部水域水质的净化作用[J].中国环境科学,1998,18(5):410-414
[16] PERRIELLO F A. Remediation of metal contaminants with hydrocarbon-utilizing bacteria[ P ] . U. S. Pat. 2003062306 A1,2003
[17] 孙铁珩.水葫芦在污水生态处理系统中的作用及其利用途径[J].生态学杂志,1984(5): 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