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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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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的属性

文化经济的属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二胡;江南;外因在20世纪20年代刘天华将二胡搬上独奏舞台从而形成二胡艺术之前,二胡一直是在江南(指包括江苏南部、浙江北部和上海的长江三角洲流域)流行的民间乐器。由于江南地区所在地理位置和地理特征等方面具备的优越性,自明清以来,在江南商品经济的带动下,江南市镇的兴起和商业贸易、文化教育事业、民俗活动、各种音乐艺术品种等等的繁荣,为二胡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至民国初年,江南民间二胡不仅具备了宽阔的音域、良好的乐器音质音色,而且也具有丰富的左右手演奏技法,这是同时代的其它胡琴类弓弦乐器无法比拟的,它为二胡艺术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新事物的产生往往是内因与外因合力的结果,如果说江南社会在明清以来的各种文化因素是导致二胡艺术形成的内因,那么,到了近代,当中国社会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威逼下,引起从军事、政治、文化、心理等各个层面的沧桑巨变时,西方音乐文化的传入也引发中国音乐人士的国乐革新之思,这成为了二胡艺术形成的外部诱因。

在二胡艺术形成的20世纪初,江南地区由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是西学东渐的最前沿,因而成为当时中国社会及音乐文化变革转型的先行、枢纽地区,是中西文化共存之所在。中西音乐文化长期在以上海为中心的江南地区并存,为彼此的碰撞、交流提供了机会,音乐文化变迁成为一种必然。文化是由人创造出来的,离开了人,文化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文化之间的碰撞与交流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或是个人内心在接受了他种类型文化后在文化观念上的排斥与认同,因此,文化的变迁是人在文化观念上的变迁,文化变迁由人来完成。具有西方专业音乐创作理念和技法的现代二胡独奏艺术就是在中西音乐文化的碰撞和交流中,变迁出来的“一条新路”。引领这一文化变迁的人正是刘天华。刘天华之所以能引领这一文化变迁,与他成长和生活的江南地区正处于中西音乐文化并存的时代是分不开的。中西音乐文化并存使他得以接触和学习中西两种音乐文化,强势的西方音乐文化的不断刺激引起刘天华在音乐文化观念上的嬗变,从而催生了现代二胡独奏艺术。所以说,中西音乐并存的江南文化环境是二胡艺术形成的“催化剂”。

一、中西音乐并存的近现代江南文化环境促使刘天华学贯中西

近代中国,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文化开始在中国广泛传播,并逐渐被国人所接受,而西学东渐的第一站就是江南重镇——上海。早在明末清初,以利玛窦为首的西方传教士曾将西学第一次传到中国,中国知识分子中就形成了一个以上海人徐光启、杭州人李之藻为首的“西学派”。此后,江南人由于文化水平相对较高,成了西学的主要传播群体。上海作为西学的传播中心,对二胡艺术形成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

上海地处中国沿海航线的中心点,是中国最大河流长江的出海口,北可通过东海或运河连通黄河地区,交通十分便利。并有中国经济最富庶、文化最发达的江南地区作它的贴身腹地。地理位置与历史文化条件把上海推向中国近代化的最前沿。1842年在南京江面上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上海被开辟为通商口岸。随着对外的开放和外贸的扩大,江南的商品经济开始融入到国际市场之中,如棉纺织业这种制作工序比较简单的行业就受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巨大冲击。洋纱洋布价格十分便宜,致使土布日益被排挤,苏南地区棉纺织手工业的衰落已成普遍现象,“而土布之销数日绌,小民生计维艰”[1]7。为了谋求生计,江南农村大批的劳动力涌入上海,各地的商帮也纷纷涌入上海经商。上海在中西经济的共同作用下很快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同时,由于江南各地传统手工业的破产,在外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带动下,江南各地出现起了一批新兴工业,从而增强了上海与江南各地的商品流通。正是这种商品流通以及往返于上海与江南各地的商人、民工所携带的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的信息,促使上海与江南各地联系更加紧密,形成一个以上海为龙头的经济、文化整体。所以,1912年,当刘天华在读的常州府中学堂因爆发而停课时,刘半农、刘天华两兄弟也融入到前往上海打工的潮流当中,刘天华才有机会在上海的“开明剧社”广泛接触和学习西洋音乐。

对于西方音乐文化在近代中国的传入,诸多学者认为主要通过基督教会的宗教歌咏、新式军乐队的建立和学堂乐歌这三个途径[2]17。在这三个方面,江南地区比同时代的中国其它地区更为普遍和深入。西方教会学校具有西方现代学校教育体系中的文史哲、数理化以及音乐、体育、美术等多学科综合教育功能。这类学校大都面向社会,接纳非教徒子女入学,因而对近代中国的社会影响是很深的。据统计,1875年全国教会学校总数约800所。而江南因有便利的地理位置和领先的经济、文化地位,教会学校亦不在少数。在上海,像徐汇公学、裨文女塾、女纪女塾、明德学校、清心学校等等,都是西方传教士在旧上海创办的知名学堂。教会学校开展的宗教歌咏活动开启了中国人接受西方音乐文化的大门。当然,在西方音乐文化传入的三种途径中,最让刘天华受益的是后两者。

新制学堂的广泛建立和乐歌课的开设对西方音乐文化的传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清末民初,历来都很重视文化教育的江南地区,各级各类公办与私办的新式学堂不断涌现,并且大多数学校的教学计划中都开设有音乐课。刘天华之父——江阴秀才刘宝珊在19世纪末就开始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影响,历史刚刚跨入20世纪,刘宝珊就与当地知名人士杨绳武先生一起创办了新式的翰墨林小学,这在当时的中国算是相当早的。刘天华1903年入学时,学校开设的课程有英语、数学、博物、体操、美术、音乐等新式课程。是一所名副其实的“洋学堂”。新兴的西式教育和学唱学堂乐歌的经历对幼小的刘天华在音乐观念上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刘天华的西方音乐思维的经历则是他在常州五中学习铜管乐的两年。

军乐队在中国的最早出现也是在19世纪70年代的上海,外国人在英美租界创办了一个上海公共管乐队。清末民初,新式军乐队的建立在中国还不是十分普遍,但相比较而言,江南的军乐队已经算是比较多的了。20世纪初,随着新式学堂的广泛建立,江南的许多中学堂都成立了军乐队。据《中国军乐队谈》一文记载,至该文发表的1917年,在江南存在的相当著名的军乐队就有:上海工部局军乐队、上海土山湾军乐队、苏州东吴大学军乐队、上海南洋公学军乐队、常州第五中学(即常州府中学堂)军乐队等。[3]190-1911909年,刘天华进入常州府中学堂读书时,学校就已经有了一个规格不错的军乐队。他“参加了校中的军乐队,把乐队中所有的乐器都学会了,特别是对铜管乐器更有莫大的兴趣,因此在短短的两年间,他对铜管乐的掌握已达到校内首屈一指的程度”[4]35。1915年他从上海回来,执教于母校时,由他指导的军乐队已经能演奏“威武雄壮的《马赛曲》和舒伯特的《军队进行曲》,有浓郁民族风格的《俄罗斯进行曲》,还有《第六号进行曲》、《第七号进行曲》以及各种序曲、优美动听的小夜曲等”[4]72有相当演奏难度的乐曲。在学习和指导西洋管乐的过程中,与中国传统音乐迥然不同的西洋管乐的音乐风格、创作手法对刘天华在后来进行的国乐改进和音乐创作无疑都发挥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1912年,刘半农、刘天华两兄弟到上海谋生,在熟人的推荐下,刘天华加入到“开明剧社”的乐队,担任小号手,有时还给乐队编曲。“开明剧社”乐队是一个中国乐器与西洋乐器混编的乐队,钢琴、提琴等各种西洋管弦乐器应有尽有,这使得第一次来上海的刘天华大开眼界。刘天华利用业余时间来学习西方音乐。这期间,他还加入了万国音乐队(即上海公共乐队)学习,并利用一切机会,钻研音乐理论,学习多种西洋管弦乐器,尤以铜管乐进步最快,而钢琴和小提琴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学习的(1)。当时的上海,西洋管弦乐、小提琴演奏家的演出已不少见,刘天华又在西洋乐队中工作。在对小提琴及整个西方音乐文化耳濡目染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中,使他得以比较深入地了解和学习西方音乐,从学习乐器到掌握西方音乐的音乐风格、创作理念、创作手法等方面,比在常州府中学堂学习管乐时显然更加深入和全面。通过小学、中学和在上海期间对西方音乐文化的接触与学习,刘天华对西方音乐从演奏技巧到音乐理念的把握已经相当精到。

当然,刘天华尽管从小接触和学习西方音乐文化,但他毕竟出生在民间音乐传统十分浓厚,滩簧、十番锣鼓、江南丝竹等民间音乐盛行的江阴。江阴城内的孔庙和涌塔庵,每逢春秋祭祀,僧家佛事,都是钟鼓、丝竹之声不断,庙会、集日各类民间音乐云集。刘天华从小就可听到邻居汪阿大用笛子和二胡演奏五更调、梅花三弄、孟姜女等民歌小调和江南丝竹器乐曲[4]27,擅长演奏笛子和二胡等乐器的涌塔庵彻尘小和尚跟刘天华从小也是形影不离,一起吹笛、拉琴玩音乐。从出生之日开始就置身于各种民间音乐熏陶当中的刘天华依然是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造物”,虽然从小也学习了西方音乐,却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了作为传统中国人在音乐文化方面具有的“民族性”。他在音乐文化观念上的嬗变仅仅是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扬弃和汲取西方专业音乐创作理念的养分。

中国民间音乐文化多依附于各种稳态的民俗,民俗内涵成为音乐的主要表现内容。而作为经受了和五四洗礼的知识分子——刘天华需要用音乐来表现国家处于内忧外患之时的忧患情绪、思想以及个人的前途、人生意义。中国传统音乐的民俗性音乐内涵不足以表现这种新型知识分子的情感内涵。通过学习西方音乐,刘天华知道西方专业音乐创作的原创性理念和技法能帮他实现这一音乐表现的愿望。但作为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造物”,刘天华身上积淀的是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基因,所以,他的原创音乐依然充满着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审美趣味。中西两种音乐文化类型在他内心的碰撞,使他改变了江南丝竹通过改编和加花变奏等方式来创新乐曲的创作观念以及民俗性音乐内涵,这种创作观念的改变却并没有舍弃的是,他的原创音乐依然具有中国传统音乐的线性思维、五声性音调以及咿呀如语的滑音奏法等民族性音乐特征。

1914年,刘天华从上海回到江阴,拜师江南丝竹名手——周少梅学胡和琵琶,1915年刘天华便开始创作他的二胡处女作——《病中吟》。《病中吟》全曲的原创性和三部性构思体现出西方专业音乐创作理念,而源自江南丝竹的旋律和旋法则又充分体现出乐曲的“民族性”。

从刘天华的成长经历可以看出,是中西音乐并存的江南文化环境促使刘天华学贯中西,具备了创造新型二胡音乐文化的能力。

二、近现代江南文化环境中西音乐并存的强烈反差促使刘天华立志革新国乐

诚然,中西并存的江南音乐文化环境虽然能促使刘天华学贯中西,但如果刘天华对中西音乐没有主观的学习兴趣和目的,也不会如此努力。应该说,从小学到中学,刘天华学习西方音乐还仅凭个人兴趣,毕竟此时的刘天华还未成年。1912年,经受过洗礼的刘天华跟随其兄刘半农到上海谋生,当时的上海崇洋之风盛行,坐洋车、穿洋服、欣赏西洋音乐等等都成为上海人最时髦的生活习惯。西洋音乐文化与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相比,已经在人们的娱乐生活当中占据了主要的位置,传统音乐处于十分萧条的状况。笔者认为,刘天华正是在上海耳闻目睹了中西音乐文化在市民音乐生活中如此悬殊的不同待遇,感受到处于强势地位的西方音乐文化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强烈对比反差,接触了各种立志改进国乐的国乐社、国乐研究会、国乐学会后,引发对国乐前途的思索,从而开始了他不遗余力地改进国乐的漫漫征途,而二胡成为了他改进国乐的突破口。

清末民初,中国古老的封建社会体系在西方近代文明的猛烈冲击下逐渐开始瓦解,开始了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思想启蒙。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在不求社会发展、但求社会稳定的封建统治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环境中,不需要鼓舞国民进取精神,而是被希望具有能化解阶级矛盾的“中和之美”。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一直没有走上专业化创作的道路,而在民间自生自灭,具有浓重的民俗性、地域性、自娱性特征。而西方音乐文化早在中世纪就开始了专业化创作的道路,经过14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17至18世纪的思想启蒙运动和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西方音乐文化已经饱含着西方资产阶级进步的文化属性及资产阶级先进思想中人文主义的精神内涵。这显然比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更适于中国近现代广泛掀起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和民主革命运动的需要。在这种社会变革的形势下,就需要一种以宣扬资产阶级积极进取、追求民主与自由为精神内涵的新的中国音乐文化出现。因此,到20世纪初,国乐革新很快成为一种时代潮流。江南人由于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又有江南能深入接触西洋音乐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经济条件,因而成为了国乐革新的主要实践群体。立志“改进国乐”的刘天华在当时并不是一个“孤独的夜行者”,而是众多国乐革新者中的一员。从民国初年开始,随着各种国乐社、国乐研究会、国乐学会等不断涌现,出现了周少梅、郑觐文、卫仲乐、汪昱庭、张萍舟、王巽之、程午嘉、李廷松等一大批国乐革新的积极实践者。在刘天华1922年离开江南前往北京大学音乐传习所任教之前,江南的国乐革新早已酝酿成星火燎原之势。

那么,刘天华为何要以二胡为国乐革新的突破口呢?这来自于与二胡同为弓弦乐器并形成强烈对比的西洋乐器——小提琴。小提琴传入中国也是在19世纪下半叶的上海,侨居上海的西洋人为了丰富他们的娱乐生活,将小提琴带入了他们的新居住地,并运用于他们的娱乐活动中。当时的戏院演出是“华人”与“西人”都可欣赏的,中国人欣赏小提琴音乐是常见的事情。

至20世纪初,上海开始出现西洋管弦乐队,乐队中的提琴类乐器已经相当完备。如成立于1879年的上海公共乐队原本是一支铜管乐队,1907年被扩大为管弦乐队。乐队不仅演出仪式音乐,还经常单独举行定期音乐会。从1911年的音乐会节目单,可以知道当时乐队的编制情况为:第一小提琴四把、第二小提琴四把、中提琴三把、大提琴二把、低音大提琴二把、长笛二支、双簧管二支、单簧管二支、大管二支、小号二支、长号二支、打击乐一人,共计30人[5]97。乐队成员都是外国人。作为一个小型的管弦乐队,弦乐组的乐器编制是比较齐全的。随着小提琴音乐在上海的影响逐渐扩大,也逐渐有中国人开始学习小提琴。如学堂乐歌的先驱者之一——曾志忞,其夫人曹汝锦女士在1901年留日并学习小提琴,高寿田也于1903年留日并学习小提琴。1907年曾志忞在上海创办了一所半工半读式的“上海贫儿院”,并在其别设立了一个“音乐部”,高寿田就任该部主任。在高寿田和曹汝锦的帮助和直接参与教学下,曾志忞在学习音乐的贫儿中选出约四十人组织了一个西洋管弦乐队,也是第一个全由中国人任演奏员的西洋乐队。弦乐组是西洋管弦乐队中需要人数最多的一个组,所以,在这个乐队中,学习和演奏提琴的乐队成员应该不下20人,这对推广西方提琴音乐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正是因为提琴音乐在上海的逐渐广泛传播,1912年,当刘半农、刘天华两兄弟到上海谋生时,刘天华才得以接触和学习小提琴。

当时的小提琴早已是西方音乐的“弦乐之王”,而中国的二胡类胡琴乐器虽然是“环视国内皮黄、梆子、高腔、滩簧、粤调、汉调以及各地小曲,丝竹合奏、僧道法曲等等,那一种离得了它”[6]?却仍被认为其“音乐大都粗鄙,不足以登大雅之堂”。正是这一中一西两件弓弦乐器的不同命运,使得刘天华决定以二胡为突破口来革新国乐。

刘天华的胞弟——二胡教育家刘北茂先生也认为,刘天华是在上海“开明剧社”时萌发了要“改进国乐”的想法的,他谈到:“刘天华在1927年8月1日给《国乐改进社》撰写的《我对本社的计划》一文中曾说:‘改进国乐这件事,在我头脑中蕴藏了恐怕不止十年,我既然是中国人,又是以研究音乐为职志的人、若然对于垂绝的国乐不能有所补救,当然是件很惭愧的事。(见《国乐改进社成立刊》)天华先生于1912年至1914年在上海‘开明剧社’工作,距离上面所说的时间正好是‘不止十年’。故上面一段话,正好可以印证他在上海‘开明剧社’时已萌发了要‘改进国乐’的想法。”[4]54笔者对刘北茂先生的观点是非常认同的,对于“垂绝的国乐”的体会,只有在洋乐盛行,国乐萧条的上海才能体会得最为深切。1914年“开明剧社”解散,刘天华回到江阴,1915年他就开始了二胡曲《病中吟》的创作,就是说此时的刘天华已经开始了改进国乐的征途。《病中吟》全新的西方音乐创作理念,显然跟他在上海的工作和学习经历有着必然的联系。

因此说,如果没有中西音乐并存的江南文化环境,刘天华就看不到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在与西方音乐文化较量中的孱弱无力,他就不会想到要革新国乐,因而就不具备有二胡艺术形成的充备的外部诱因,中国弓弦乐器地位的提升恐怕至少退后数年。反言之,正是中西音乐并存的江南文化环境成就了刘天华,成就了二胡艺术。

二胡经过江南的戏曲、曲艺、吹打乐、丝竹乐等江南音乐文化的历史熏陶,经过历代江南艺人的继承和发展,积累着能形成二胡艺术的内在潜质。到清末民初,随着西方音乐文化的传入,江南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经济、文化地位,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形成了中西音乐并存的文化环境,中西音乐文化的强烈反差引发以江南人为主体的国乐革新者之思,刘天华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得以学贯中西,并以二胡为突破口来改进国乐,二胡艺术才得以形成。中西音乐并存的近现代江南文化环境对二胡艺术的形成无疑起到了关键的催化作用。

注释:

(1)此段内容主要参见刘北茂《刘天华音乐生涯——胞弟的回忆》中“上海之行”一节,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版。

参考文献:

[1]朱寿明.东华续录[M].光绪,一四九.

[2]汪毓和.中国近现代音乐史[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

[3]陶亚兵.明清间的中西音乐交流[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

[4]刘北茂.刘天华音乐生涯——胞弟的回忆[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

文化经济的属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个性化;特点

[中图分类号]K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8-0075-02

近年来,关于环境艺术设计的话题增多,环境艺术设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而其设计的个性化是其满足观众的基础,本文将对环境艺术设计过程中个性化的相关问题做具体的分析。

1 环境艺术设计的定义

环境艺术设计是以环境为基础,将设计作品与环境相融合,并通过空间体型、比例缩放以及材质肌理等来实现艺术的价值。环境艺术设计的范围广泛,包括园林建筑、城市规划、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设计以及雕像等艺术作品的设计等。环境艺术设计涉及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是人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可将环境艺术分成三个层次。其中,自然环境与人造环境共同组成了人居环境。而对于商业、娱乐休闲等人居环境是由人造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的,属于具有情趣的空间环境。人类的基本素质、审美理念以及对环境的判断是相互统一并互相影响的,只有三个层次紧密结合,才能够使人类的心理和生理上的需要得到满足。

2 环境艺术设计的特点

环境艺术设计应以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为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整体性、动态性以及特色性是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特征。个体的特性应该在整体中得到体现,并重视同一作品在不同环境下的效果差别。总之,现代环境艺术设计要注重其特色性,其具体的特点如下:

(1)现代环境艺术设计强调人文特征和自然特征互相统一,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服务功能。因此,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设计者必须尊重人类的基本利益。

(2)现代环境艺术设计强调无害性和积极性互相统一,其无害性主要是指环境设计要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设计要具有科学性,同时无论是对人类还是对自然,设计过程及设计作品都不应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而其积极性是指环境艺术设计作品要以积极性的、正面的意识为主体,同时不带给人消极的情绪。

(3)现代环境艺术设计强调整体性与多样性互相统一,首先环境艺术作品的设计要具有正确的、统一的理念,并能够满足不同审美对象的需求,实现整体性与多样性的并存和统一。

(4)现代环境艺术设计强调实用性与美观性互相统一,也就是说,现代艺术作品除了满足人类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审美需要外,还要适合人类的基本生活,具有实用性。

3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下个性化设计及其存在的问题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必须具有个性才能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是对概念化、公式化环境设计的冲击和反思。环境艺术设计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创新意识弱,抄袭现象严重,缺乏具有良好设计理念的设计师,往往由于设计师的经验不够丰富,使设计作品不具有实用性且不能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因此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为了实现其设计的个性化,首先设计师要具有高超的水平和正确的理念,设计师应不断地丰富自身的经验,并在坚持环境设计服务于人类的基础上形成独特的设计风格和特点,使所设计的作品具有独立性,并且设计师对作品的考虑要全面,要做到尽量满足所有观众的审美。个性化环境艺术设计本身是对整体设计中局部与整体关系的掌握,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但是却是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所缺少和需要的东西,对设计者思想的解放和更多优秀艺术作品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环境艺术设计受到大工业生产的影响,个性特点不明显,导致了人类的审美疲劳。因此,近些年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个性化设计的重要性,个性化设计理念也被大量引进到设计师的作品中。而对个性化的认知方式首先是要尊重自然,并将自然风景引用到人类的室内设计上,同时要打破以往建筑设计、城市规划中的个性化缺乏现象。如用优美的曲线代替枯燥单调的直线,用丰富的色彩代替单调的灰白色等。总之,环境艺术设计的个性化是人类审美观念变化的需要,好的环境设计能够愉悦人的心情。因此,在环境艺术设计中,必须强调其设计的个性化。但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效果并不明显,需要设计师具有较强的洞察力并不断的加强自身的设计水平。

4 影响环境艺术个性化设计的因素

现代环境艺术的个性化设计主要是指设计师对环境的形式和风格的改进和创新,是设计师主观意识的体现。强调客观设计中人的主观理念的重要性,对环境艺术设计的整体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过分强调主观意识和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个性化并没有很好的体现,本文将影响环境艺术设计个性化的因素分析如下。

4.1 个性化设计易受风格化的制约

城市设计在长期发展下,已经形成了固定的风格和理念。这样很多设计师在进行环境设计尤其是城市居住空间设计时很容易遵循长期以来形成的城市设计理念,使其个性化无法发挥。另外,个性化是环境设计师对自然和对建筑设计的本能反映,为了使城市环境设计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设计师也往往会选择约定俗成的设计理念,这样设计师很难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个性化设计受到制约。

4.2 个性化设计易受到空间使用功能的制约

任何一个设计都应具有实用性,这是设计师需要考虑的问题。环境质量的提高和环境的使用功能是其存在的价值,但是也正是由于过分重视空间的使用功能而忽视了个性化设计的重要意义,很多设计师不能做到将两者合理的结合,并且在两者发生冲突时,选择前者作为设计理念,这样严重影响了个性化设计的发展。环境意识的渗透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必不可少,需要设计师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对个性化做出体现,这样也能够更好的体现设计作品的功能性。在同一空间,不同风格的个性化就是功能化增强的最好体现。

4.3 科学性与艺术性存在矛盾

对于一个优秀的环境艺术设计作品来说,要时刻保持其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统一,加强人类的生活空间和环境之间的联系。但是很多设计师由于正确设计理念的缺少以及设计经验的缺乏,往往顾此失彼,所设计的作品要么乏味枯燥,要么匪夷所思,不具有实用价值。因此,在现代环境艺术个性化设计中,坚持设计的科学性十分重要,设计师应从整体设计、作品装饰、物品陈列以及其他细节上将科学性与个性化紧密结合,并合理的运用于其作品设计。从而实现环境艺术设计作品的艺术性和科学性相互协调统一。

5 结 论

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未来人类重点研究的学科。环境的发展时刻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心情。好的环境艺术设计作品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表现,然而由于受传统工业等因素的影响,现代环境艺术设计往往缺乏个性化,不能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因此加强环境艺术设计过程的个性化成为了设计师需要深刻讨论的问题,环境艺术设计的个性化除了受到历史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工作经验以及对审美的把握等。因此,要实现环境艺术设计的个性化,就要不断地增加设计师的经验,使其从根本上改变单调的设计理念。当然,环境艺术设计还要尊重自然,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设计师的个性化特点,使作品具有实用性和观赏性,从而丰富人类的视野,加快社会发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张勇.环境艺术设计与美的形式法则[J].郑州轻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文化经济的属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云贵高原 少数民族 生态环境 经济文化类型

地处我国西南地区的云贵高原,有着独特的生态环境。这种独特的生态环境不仅表现在其地理生态环境方面,同时还表现在其人文环境方面。云贵高原的地理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可以用“复杂多样”来描述,而生态环境与民族经济文化类型又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因此,云贵高原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性也造就了生活在这一地域里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类型的多样性。

在“生态系统”和“生计方式”这两大经济文化类型的构成要上要素中,“生态环境”无疑是最基本的也是起限制和制约作用的一个要素。“人类必须结成社会才能生存并发展经济文化,而社会又一定是要建立在某种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1]就是说,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必须是以一定的地域为基础的,而这个地域的各种生态环境的特征就必然会对其经济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使得其经济文化类型也有相应的不同,民族学家因此将其归类为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即“居住在相似的生态环境之下,并操持相同的生计方式的各种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的经济和文化特点的综合体”。[2]因此云贵高原这一特定的地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活在这一地域的各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类型就存在着这种密不可分的紧密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云贵高原的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不但包括地形地势、气候、水文、植被、动植物的结构和种群等,还包括人们的居住与活动、文化的接触与交流及诸如此类的因素之间的互动等,也即是前面所提到的地理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这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复杂多样性不仅表现在云贵高原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类型的复杂多样性上,同时还表现在“各个类型在空间分布上的交叉切入、时间进程中的转换更替和具体内容上的重叠融会上”。[3]本文主要从以下的三个方面来论述云贵高原的生态环境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类型的关系和特征:

一、云贵高原的生态环境与少数民族的生计方式

云贵高原是以中国南方型的高原地理特征为基础的。它由海拔高度从1000米到2000米不等的高原和盆地低谷组成,是青藏高原向中国东南丘陵地区过渡的过渡地。其高原的东缘向东是1000米以下的丘陵和海拔200米以下的平原地带。从云贵高原的南北地势来看,总的地势是北高南低的,而其西北的横断山脉海拔在3000米以上,怒江、澜沧江、沅江等由北向南的河流纵贯其间,山势越往南越开阔,形成了众多的亚热带河谷盆地。这样的地理生态使得云贵高原呈现出不同的地理特征和气候环境,具有热、温、寒三带气候景色,由此形成了这三带气候条件下的植被和动植物的种类和结构及高原雪山、丘陵草场、盆地低谷、森林河流等不同的地形地貌。甚至在同一地区由于海拔高度的不同,还垂直地分布着不同的民族。

在如此复杂多样的地理生态环境下,人们的生计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环境中一定会有不同的生计,这在古代社会更是如此”。[4]自古以来,云贵高原上的少数民族的生计方式就是在适应这样的生态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大自然及其生态环境为人们的谋生提供了空间场所,而人们的生计方式也要受到它的限制和制约,人们不得不去适应它。这就是为什么云贵高原生态环境复杂多样,人们的生计方式也多种多样的外在原因。

从古至今,在云贵高原的生态环境里,人类社会共发展出来的五种生计方式,在云贵高原的少数民族中均有存在。这是云贵高原复杂多样的生态环境的强烈影响的结果。狩猎―采集这种最古老的生计方式一直是居住在云贵高原上众多少数民族的谋生方法,如独龙族在二十世纪初进入刀耕火种农业前仍主要以狩猎―采集为谋食手段。云贵高原的地理生态环境为人们的狩猎和采集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同时人们也采用最可能的有效的方式来适应这种地理环境而谋生。茂密的树林中动植物种数繁多,这是一个动植物的王国。人们就是在这样一个地域的环境下求得生存的。而初级农业也即“刀耕火种”农业正是云贵高原地区的怒、僳僳、拉祜、布朗、景颇、佤、基诺等民族的生计方式。在云贵高原地区许多民族都知道使用犁耕地的优点,但因为云贵高原的地形大多山高坡陡,并不便于用犁耕种,所以他们的生计方式只能以“锄挖地”的形式出现,生计方式不得不适应自然环境,受到地理生态环境的制约和限制。而在滇西北和黔西北地区,那里的生态环境更宜于游牧经济的操作,那里的少数民族自然以畜牧业作为生计的手段。在云贵高原南部的比较开阔的地带,那里有众多的低平的河谷盆地,又有热带、亚热带的湿热多雨的气候,因此那里的少数民族以“精耕农业”为生计方式,他们种植水稻等农作物,并充分利用自然界的资源,出现了农作物的轮作制,这些少数民族有傣、佤、黎、壮、侗、毛南等。可见人们的生计方式总是随着生态环境的不同而不同,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从平原和低山地带的群体过渡到高山地区的群体之间,明显地改变着农作物、劳动工具和家畜的成分”。[5]总而言之,在云贵高原的复杂多样的生态环境下,少数民族的生计方式也因此多种多样。生态环境是人们生计方式展现的舞台,人们的生计方式是对生态环境的适应和利用。

二、云贵高原的生态环境与多种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

经济文化类型里的文化特征首先取决于该类型所处的地理条件所规定的经济发展方向。云贵高原地域辽阔,地理生态环境复杂多样。各民族生活于不同的地理环境中,在对环境的适应和改造过程中形成了多种生计方式,同时创造出各具特色的多种多样的民族文化。因此,这些丰富多彩的文化从一开始就带上了生态环境和生计方式的烙印。在今天的云贵高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中国的三大文化区(即北方和西北游牧兼渔猎文化区、黄河中下游旱地农业区和长江中下游水田农业文化区)的共同存在。“云贵高原是这三大文化延伸、接触和交融的地区,犹如地壳上的三大板块的接触与碰撞,从而形成了云贵高原民族和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6]

今天的云贵高原分布着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一半以上的少数民族种类,是中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地区,这是其特有的地理生态和人文生态共同的作用和影响所造就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这种影响的历史,才使得我们这些同属于现代智人人种的人类分成了各种不同的民族,并且出现了操不同语言的许多民族文化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而操亲属语言的某些民族却有很多文化上的差别的现象”。[7]云贵高原上各少数民族的文化特点呈现出多种多样的风格和特性,是建立这种特殊的生态环境下的,既有共同的特性也有各自的鲜明的个性。他们的居住地和住房的类型、交通工具、服装和装饰、宗教和道德意识等等无不处于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这个特点的深深的影响之下。同时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和交流,也即文化之间的交流,也是云贵高原少数民族文化多样发展的内在因素。云贵高原一直是多民族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地域,这为民族的交往和文化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的场所,他们的生计方式和文化的创造、发展,是云贵高原特有的人文生态现象。这种人文生态是云贵高原少数民族文化多种多样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本质上说,这些多种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是在云贵高原的特有的生态环境和生计方式下,各少数民族所进行的文化选择。从古至今,云贵高原上的少数民族文化无不受到来自中原地区的汉文化的影响,但这些少数民族的文化是深深地根植于云贵高原这块土地的,成长于这块土地所特有的生态环境之下的,所以他们一直保留着自己本民族的文化特色和传统,形成了云贵高原千姿百态的多元文化特色。

每一个民族都创造了自己的文化,云贵高原少数民族众多,众多的民族文化都是在复杂多样的生态环境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世居云贵高原河谷平原、平坝地区的壮、侗、布依等民族,生态环境决定了他们的生计方式主要是农耕稻作,是精耕农业文化,而世居云贵山区的怒、佤、景颇等民族,生态环境决定了他们的生计方式则是山地农耕、刀耕火种,是初级农业文化,如此等等。因此,生态环境影响着人们的生计方式,生计方式又影响着人们的文化创造发展,不同的生计方式和文化(包括民族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就可以归类为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生态环境与云贵高原上的多种多样的文化特色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的。

三、云贵高原的生态环境与多种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类型的分布

经济文化类型不是单纯的经济类型,而是经济文化相互联系着的综合体。这种理论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由前苏联的民族学家提出来。经济文化类型是历史过程的产物。在历史的过程中,生态环境对经济文化类型的影响既是共时的、静态的空间分布的,又是一个历时的、动态的构建发展的过程。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地理环境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物质文化特点,即生计方式和文化特点,决定着他们的居住地和住房的类型、采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方法、饮食习惯和饮食用具、服装和装饰等。

云贵高原上分布着多种经济文化类型,这是由其生态环境所决定的。我国的民族学工作者以解放初期我国各民族的经济文化状况为基础而整理出的中国经济文化类型都在云贵高原的少数民族中出现并找到实例。中国经济文化类型共有三个大的类型组,一是采集―狩猎经济文化类型组,二是畜牧经济文化类型组,三是农耕经济文化类型组。而且每一个类型组里又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尽管在采集―狩猎经济文化类型组里的经济文化类型在云贵高原上没有明显的实例,但可以肯定这类型组里的各个类别在历史上都在这一地域出现过。正是因为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各族人民内部的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变化,才使得这个类型组里的各个经济文化类型在云贵高原上的分布有了变化,后来有的开始转换为更有效的经济类型,如锄耕农业。在另外两个类型组里的各个经济文化类型在云贵高原上都有广泛的分布,可见其经济文化类型的多样性。这也再一次说明了云贵高原的生态环境与民族的经济文化类型的紧密关系。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性必然会有经济文化类型的多样性。尤其是在畜牧经济文化类型组和农耕经济文化类型组里的各个经济文化类型几乎都可以在云贵高原地区的少数民族中明显地看到。如云贵高原的横断山脉及滇东南的一些地区山林刀耕火种经济文化类型明显,属于这一类型的有独龙、怒、佤、德昂、景颇、基诺及苗、黎等少数民族;而云贵高原中西部山区的羌、纳西、彝、白、普米、拉祜等族多是在山区经营旱作,种植小麦、荞麦、玉米、马铃薯等农作物,同时畜养牛、羊、猪、鸡等禽畜,他们是山地耕牧经济文化类型;此外,云贵高原以东的山区有山地耕猎经济文化类型,云贵高原中部和南部有丘陵稻作经济文化类型。当然也有很多是属于混合类型,交叉着盆地草原游牧型或是高山草场畜牧型。在云贵高原一些地方,如丽江平原还有平原集约农耕的经济文化类型。

云贵高原民族众多,生态环境复杂,文化现象丰富,生计方式多样化,经济文化类型多种,有时甚至无法用几种经济文化类型囊括出来。而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及时代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迁,人们的生计方式的改变,这些经济文化类型也在变化中。云贵高原尤其如此。但归根结底,生态环境与民族的经济文化类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综上所述,云贵高原有着多种类别的经济文化类型,这主要是由于云贵高原有着特别复杂多样的生态环境。在这样的生态环境中,少数民族的生计方式因此也是多种多样的。而在这样的生态环境和生计方式下,各少数民族创造和发展了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由此构成了多类型的经济文化类型。透过这些经济文化类型,我们所看到的是“生态环境”与“生计方式”和“民族文化”之间的紧密关系,我们切不可将它们割裂开来。这对于我们研究和认识人类社会物质文化的起源、发展和特征有重要的帮助作用。

参考文献:

[1][2][3][7]林耀华主编.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8:79,86,96,79.

[4]孙秋云主编.文化人类学教程.民族出版社,2004.11:163.

文化经济的属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文化可延承性发展,制度经济学,西部开发,扶贫政策,电子政务,上层 建筑

一、西部少数 民族 地区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2003年,我们带领 哲学 系应届毕业生到贵州省雷山县千家苗寨 实习 ,这里是世界上最大的一个苗寨。同学们带着体验苗族淳朴民风的期望,走进苗家。其中几个同学,带上礼物,到一户苗家作客。东道主非常好客,摆酒上菜,待同学们吃完以后,户主却出乎意料地要收费,同学们顿觉古风无存。在这些崇尚古朴民风的学生眼里,在这些赞赏我国少数民族丰富多彩文化的学生眼里,这是一件坏事,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衰败,是势利的金钱文化腐蚀了少数民族的朴质、豪放和好客的优良品质。但对当地人们来说,这是经济社会进步中的一个必然结果——接受商品经济新观念、接受 市场 经济产品交换的形式。当地苗族人民学会了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户主是在经营“农家乐”。这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插曲,设想这世界最大的苗寨,其独特风格的吊脚楼村寨变成了一般城镇随处看见的砖瓦房怎么办呢?是维护苗族人民住上现代化砖瓦房的权利,还是维持他们的安全卫生水平落后但独具风情的山寨生活呢?

我国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文化保护和文化变迁的矛盾。其一是经济发展可能使得某些少数民族文化不复存在。在现代化市场经济强烈冲击下,一些弱小的少数民族文化正在衰退和消逝[2],文化学术界因此极力呼吁在经济建设中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3],和对少数民族 语言 的拯救[4]。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文化又严重阻碍着现代化发展,必须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旧观念和旧思想[5],改变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和生活方式,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由自然经济进入市场经济[6]。

在民族团结问题上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落后影响了民族团结和 政治 稳定[7],因此要积极迅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为此要消除“贫困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壁垒”[8], 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的宗教和其它文化冲突[9],而这些冲突又会影响民族团结[10]。但是,我们如果保持少数民族现有文化,则很难实现经济迅速发展,因此会使东西部差距继续扩大,也影响民族团结。保持少数民族文化而经济难以发展会影响民族团结,发展经济却又扭曲了少数民族文化也会从而影响民族团结,这是西部大开发的一个两难困境,这也是本文提出的“文化可延承性经济发展”概念的理由之一:没有文化可延承性的经济发展,就难以有西部的高速经济发展,而东部与西部社会和经济水平的差距也就无法弥合。

二、地区主体式开发模式是文化可延承性发展的必由之路

如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要能够发展,文化又能要得以延承,那么,经济发展就必须以地区少数民族为主体。只有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发展,才能维护民族文化的整体性,使西部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方面得到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中增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10。要以西部地区当地人 民主 体进行西部开发,就必须转变目前国家政府作为西部开发主体的形式,让国家和政府只是作为提供帮助、扶持和服务的开发客体。

民族文化的发展是一个重新构建的过程,需要对外来文化引发的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等方面的冲击,有一个理解、吸收、消化和转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对外部 环境 的适应过程[11],是一个文化社会面对对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过程。广义文化作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只有根植于当地 地理 环境,并以特殊的定位与外界环境交流,才能发展成独特的,有生命力的文化形态。这种根植于当地的地理、社会和文化环境的总体发展,只能由本土内源性的创造力来完成,因为外源性的发展缺乏地方少数民族拥有的地方性知识。所以只有以少数民族为主体开发少数民族地区,才能在吸收现代化先进科技的同时,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民族文化的智慧与精华,实现文化可延承性发展。

“延”有伸展和延拓的意思,用到“ 文化 可延承性”,就是强调了文化的演进、进化、进步。但是,延也有延续的意思,就是强调了文化进步的平稳连续地传承基础。

人类 历史 上有许多非延承性的文化进步,其路径是强势文化以战争形式消灭弱势文化。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和克里特文化消逝了,中美洲和安第斯文化也消逝了,因为它们被后来的优势文化所取代了。文化的非延承性进步,不单会造成人道主义灾难,而且会造成 社会 资本的损失和人类文化的损失。以强势文化替代弱势文化,或消灭弱势文化重建优势文化,都要付出沉重的社会 成本 及毁灭历史悠久的人文资本[12],都不能为今天的信息时代所接受。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在少数 民族 地区 经济 社会发展中,渐进式的文化演变是既能够缩小东西部差距又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唯一选择,是我们时代进步途径的 道德 选择。

在以往人类文化进步历程中,每每以牺牲弱势文化为代价,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社会资本损失,所以,我们必须了解影响文化变迁的各方面因素,以制定出文化可延承性的发展策略。

马克思把社会经济发展看作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 建筑 矛盾统一的社会运动过程[13]。马克思认为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我国改革开发以来,都以发展生产力为主要政策目标,如今,已经使生产关系由公有制经由、自负盈亏等转变到股份制,并促进上层建筑发生相应的变化,如 宪法 的修改,法制的健全,精神文明和 政治 文明的建设等。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往往由于旧观念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其区域性的本土社会上层建筑,如习俗、观念、信仰等,如果不能连续地从传统模式演化为现代模式,那么这一区域经济就难以高速发展,或者其高速发展以民族文化的毁灭消逝为代价,两者必居其一,这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 原则所决定的[14]。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必须走文化可延承性发展道路。

制度 经济学 把社会经济发展看作是人类经济生活中各种制度形态持续演进的历史过程。制度经济学定义的正规制度的产权、货币制度、 合同 权利等制度实际上就是理论中生产关系概念的一部分,而宪法、婚姻等制度是上层建筑概念的一部分[15];制度经济学中的非正规制度,则都属于理论中的上层建筑概念,如意识形态、世界观、习俗、信仰等[16]。制度变迁理论以古典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为工具,认为只要制度变化的成本低而收益高,则会诱发制度变迁。而收益来源又分为四个方面: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就贵州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如果政府政策和 法律 建设可以降低贫困 人口 进入 市场 经济的风险,降低交易费用,那么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就有可能找到现代化的对接口。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政府必须对西部软 环境 有较大的投入,对法制建设有较大的投入,这样才可以使文化可延承性发展成为可能。

人类学家把文化系统分为技术、制度和观念三个子系统,而每一个子系统又各自有三大类。技术系统被分为以物为操作对象的自然技术、以人为对象的社会技术和以概念为对象的思维技术;制度被分为以信仰为纽带的宗教制度、以权利为纽带的政治制度和以财产为纽带的经济制度;观念被分为信仰观念、理性观念和价值观念[17]。政府促进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进步也要从这三方面着手: 传播 技术用以促进技术更新、法制的建设用以促进制度变迁, 教育 培训用以增强理性并促进观念更新。为了文化的可延承性,这些工作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尽量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观念解释现代化现象,或以科学理性重新解释传统观念以使其与现代观念接轨。政府绩效考核,要以调动当地居民积极参与的程度为主要绩效考核,以地方自身努力取得的成果为最终绩效考核。

文化的演变有三种途径:进化、传播和涵化[18]。人类七个初始文明中,只有

,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就是西南弱小少数 民族 文化 所面临的日益开放的 环境 。

五、制度创新内生是文化可延承 经济 发展的决定因素

从制度 经济学 角度来看,造成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的最主要因素这一,就是东部文化鼓励更多的制度创新而西部缺乏制度创新机制[21]。由于东部和西部这一制度创新能力的差距,造成东西部经济 社会 总体水平日益扩大。那种将西部落后的原因,归咎于西部缺乏资金、缺乏 地理 优势、缺乏基础设施的观点,虽然不能说没有理由,但至少也可以说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如果这些理由都成立的话,那么这些理由也同样可以成为

西部开发目标之一就是改变落后贫困面貌,为了 文化 可延承性发展,为了少数 民族 由开发客体变为开发主体,扶贫政策应贯彻相应的文化可延承性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把面上扶贫原则改为现代化边界推进式扶贫原则。我国在扶贫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丰硕成果。但大力度扶贫的副作用之一,就是形成了某些地区等、靠、要的依赖文化[39],甚至产生“自愿贫困” 人口 [40]。所以,扶贫政策要有相应的阶段性修正,就是扶贫目标不是谁贫扶谁,而是谁有意愿朝现代化多迈进一步,政府就应该给予合理的帮助扶持。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原则:张三比李四富有,张三想采纳新技术而李四没有劳动致富意愿。政府仅有有限的扶贫资金,不能同时扶持张三和李四。按迄今的面上扶贫政策,应该先扶李四,因为李四更贫穷;但按照现代化边界推进原则,就应该扶持张三。应用这一原则有以下几点理由:其一是主体开发原则,扶助张三是因为张三为开发主体,扶持李四则主体是政府,客体是李四;其二是示范外溢效应,张三的进取会促使李四产生对未来的期望,看到劳动致富的奔头;其三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护 市场 激励机制,消除造成返贫的贫困文化;其四是政府有限扶贫资金,扎扎实实地产生了区域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的效果,积累了 人力 资本和社会资本,改变作为贫困根源的“贫困文化”。不按现代化推进原则的扶贫,往往会由于缺乏贫困人口本身改变现状的意愿而失败,如发给的良种被吃掉。

第二个原则是努力与回报均等原则。 在以往公平与效率争论中,公平被分为机会均等的公平权利和收入均等的公平权利两种模式[41]。这两种模式都不利于西部文化可延承性发展。对于弱势文化民族来说,他们在现代化市场中竞争能力不强,机会均等只会使他们失去机会,落后于东部。而收入均等抹杀了市场激励机制,抑制了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创新进取精神。故此笔者提出第三种公平原则,就是努力与回报均等原则。这一原则的应用之一就是上文提到的现代化边界推进原则。如果大家都努力劳动致富,按照机会均等原则,能力强的回报自然就高;能力弱的如果屡试屡败,按照 心理 学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42],就会逐渐放弃劳动致富行为,最终沦为“自愿贫困”人口。所以政府对于能力弱的有意愿劳动致富的贫困人口,应该设法弥补他们能力的不足,提供技术培训、 法律 咨询、信息获取补贴和小额贷款等等。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政府不能用收入均等原则来扶贫,而应该给他们以劳动致富的机会,并帮助他们利用这一机会。人人都有参与市场经济的机会的权利,而且人人都可以经过自身努力致富,无论其能力差别有多大,致富效果要基本与努力程度成正比。致富期望不能高不可攀,必须一步一步小台阶提高,而且每次努力都能有回报,这就遵循了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40,培养少数民族创新进取文化,使他们变为西部开发的主体,使西部得以文化可延承性地发展。

六、地方政府 电子 政务的制度供给导向

为了提高西部区域制度创新的能力,提高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政府与民间首创精神互动的制度更新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必须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进行。

创新的方式之三,是对于重大案件,尤其是经过升级机制才能解决的案件,案件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结案后写出报告,分析案发原因,提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建议,提出短期、中期和长期解决类似问题的建议。

“案件注册追踪系统”也是政府服务部门绩效考核的有力工具,政府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量和处理速度两个指标,不断完善和提高政府内部 管理 水平。

“案件注册追踪系统”是一个以服务为导向的系统,它可以用于如何政府服务 社会 的机构,例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甚至直接设在政府接待室。西部地方政府要在短期内赶上东部政府,

七、结论

西部要缩小与东部的差距,并在发展中弘扬少数 民族 和地方 文化 ,就得在制度创新竞争中走出自己的模式,要走出自己的模式,就得以当地人民为主体,走文化可延承性的发展道路。为此,政府政策性 投资 ,要由以往的固定资产投资为目标转变为以社会资本和 人力 资本投资为目标,建设西部 社会文化 的软 环境 ,建设目标就是要扶持少数民族由开发客体转变为开发主体,为此要实行现代化边界推进原则和努力收益均等原则;软环境建设还要注重产权建设和 法律 建设与宣传,注重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可以以电子政务为切入点,寻求跨越式发展途径。

cultural evolutionary development of western region:

with argument on the shift of object of adjustment investments to the west

abstract: china’s western development facing a dilemma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minority ethnic culture preserva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lemma, the development must be cultural evolutionary. for the culture to be evolutionary, the local people must be the actor of the development, not the subject. accordingly, the government must invest on the buildup of social capital and the accumulation of human capital, these include improving the legal environment, government reform, and education. fighting poverty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als of pushing the boundary of modernization and equal return on corresponding effort. digital government may be an opportunity to increase the institutionary a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keywords: cultural evolutionary development, institution economics, western development, poverty reducing policy, digital government, upper infrastructure

参考文献:

[1] 贵州省省长基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研究贵州省中小企业 发展战略 》科研课题项目阶段成果。

[2] 王希恩,《论

,因为没有综合利用的水电开发往往破坏了生态,并造成沉重的移民搬迁 社会 成本 。对于其它自然资源和 文化 资源也一样,要通过合理产权设计和 管理 ,将开发的负面外部效应内部化,才能够发挥西部资源优势,能够有西部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36]王炳梅,《试论 水利 经济 与发展》,《水利经济》南京 1998第4期第4~7,13页。

[37] 章竟,《关于西部资源产业化管理的几点思考》,陈育宁主编 《

[38] 徐晓光,《“乡规民约”的 历史 继承与苗族地区 法律 的现代化》,顾朴光主编 《贵州 民族 论从(一)》,贵州民族出版社 2002, 第146~157页。

文化经济的属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旅游;基本属性;社会关系;旅游立法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9)03―0018―05

本文之所以从这样一个角度提出和讨论问题,是因为在中国近30年的旅游立法中所存在的偏差、所进入的误区,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旅游的基本属性,即旅游是什么认识不清。由此看来,还要从关于旅游的AIEST定义说起。

一、从AIEST定义说起

1 AIEST定义

所谓AIEST定义,是指最初于1942年由瑞士学者亨泽克尔和克雷夫提出、后被国际旅游科学专家协会采纳的旅游定义:“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从事任何赚钱的活动”。

可以认为,这是迄今为止最完整、最符合科学规范的定义。前半部表述了定义的外延,后半部是定义的内涵。这里有3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①按照这一表述,构成旅游的是一系列的现象和关系,是一种非实体性的结构;②导致这一系列现象和关系产生,从而成为旅游核心要素的是旅游者,即定义中所称的“非定居者”;③这些人行为的目的和性质是非经济性的。

2 国内学者对旅游基本属性的认识

随着旅游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学术界也逐渐开始了对旅游的研究,其中包括对旅游的性质、旅游的形态与结构、旅游活动发生和发展的规律等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也提出过一些旅游的定义。就这些定义本身而言,基本上没有离开AIEST定义的框架结构,只不过加了一些限定语或修饰语。但是就整个旅游研究而言,却反映出国内学者对旅游基本属性的不同认识。主要有3种看法。

其一认为旅游的基本属性是经济的。所依据的理由是,在旅游过程中涉及各种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逐渐成为支柱产业。很显然,持这种看法的学者将旅游和旅游业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混为一谈。

其二认为旅游的基本属性是文化的。所依据的理由是,作为旅游活动主体的旅游者所追求的目标不是经济利益,而是文化和精神方面的享受。依照哲学原理,事物的基本性质取决于主要矛盾之主要方面的性质。

第三种看法则比较令人费解,认为旅游的基本属性既是经济的又是文化的,或认为旅游是具有经济性质的文化活动,或认为旅游是具有文化性质的经济活动,或认为旅游的性质有时是经济的、有时是文化的。总而言之,持此类看法者没有搞清、更没有说出旅游的性质究竟如何。笔者在发表过的其他论文中曾对这类观点做过相关的评论。

3 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对旅游基本属性的认识

目前,中国实行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因此,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对旅游的认识较之旅游学术界有着更重要的影响,它对中国旅游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令人遗憾的是,政府对旅游基本属性的认识始终存在偏差,将旅游的基本属性认定为经济的,在提到旅游时,事实上是在指旅游业,导致旅游立法工作进入误区,使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没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使一系列旅游社会关系没能得到有效的调整,使一系列旅游纠纷的解决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而使中国的旅游发展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还有一段较大的距离。

二、旅游基本属性分析

笔者认为,旅游的基本属性是文化的。在对旅游的这一基本属性的分析和认识中,应当抓住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1 旅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此处所称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旅游是指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旅行和游乐行为。旅游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首先出现于欧洲产业革命以后。旅游学界和业界经常看重和提及托马斯・库克,主要是将他作为旅行社业的创始者。事实上,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托马斯・库克公司的出现,标志着旅游已经从少数人的行为和需要变成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和需要,表明旅游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欧洲产业革命以后所形成的市场经济的产物,而不是过去小生产经济时代的产物。

强调旅游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市场经济产物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在于只有在这一历史条件下,旅游活动才发展出足够丰富的社会关系,才暴露出足够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客观上才会向上层建筑提出立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在于作为市场经济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人本主义、平等和尊严、等价交换、诚实信用应当在政府的旅游立法中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予以确认。

2 旅游是综合性社会现象

所谓旅游是综合性社会现象,按照申葆嘉教授的解释,“是指旅游现象是多种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社会活动的相互关系。综合性并不是形式上的联合或结合,而是实质上的各种活动的集成或整体化过程。亦即各类不同性质和功能的活动之间,为达到共同目标而存在的有机联系,这是使看起来互不相关的各个局部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之间的联系”。

旅游的这一综合性对旅游立法产生重要影响。它决定旅游立法的调整范围决不能仅限于旅游业,事实上,旅游者与旅游业之间的关系只是旅游者旅游活动所引起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如果旅游立法总是盯着旅游业,那就必然会使很大一部分旅游社会关系得不到有效调整,会使很大一部分旅游纠纷的解决难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

3 旅游的内核是文化

旅游的内核不是经济,也不是经济和文化兼而有之,更不是什么时而经济时而文化。旅游的内核是文化。因为旅游的核心主体是旅游者,旅游的性质取决于旅游者行为的性质。旅游者的旅游行为所追求的是文化目标,无论是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旅游,还是探亲访友旅游、探险旅游都无一例外。

有人可能会提出自认为有理的反驳,称在旅游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经济交易现象和行为,例如旅游者和各类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易,或者认为在旅游的分类中专门有一类是商务旅游,而商务旅游的性质很难认为是文化。

持上述异议者未免陷入一个概念的混淆。“旅游活动过程中存在经济交易行为和现象”与“经济作为旅游的性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经济交易行为和现象的存在就使旅游的性质当然地成为 经济,况且旅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交易行为只是作为实现旅游者文化目标的手段,而不是旅游者所追求的目标本身。至于商务旅游,它的文化性质也是毋庸置疑的。尽管旅游是在商务活动过程中安排的,但它还是旅游活动,具有经济性质的是商务而不是旅游,商人在旅游活动中所追求的目标也不是赚钱。

4 旅游具有非实体性

根据AIEST定义,旅游是一系列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就清楚地表明旅游是非实体性事物,它不同于作为实体形态存在的饭店、航空公司、旅行社,这种非实体的现象和关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需要我们借助抽象思维,通过对旅游活动的观察和思考去发现和把握。旅游者与为他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人和机构,凭借各自的行为使这一系列现象和关系得以顺畅和谐地运行。此外,旅游者在旅游中所得到的不是任何产品,而是一种愉悦的感觉,一种精神享受,也是非实体性的。至于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旅游纪念品,那只是一种附带的收获,其主要意义事实上也不在于纪念品本身,而在于由其引发一段美好回忆。因此,如果旅游立法工作的重点仅限于有形的、作为实体存在的旅游业,那就将蜕变为行业的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5 旅游因运动而存在

这里所称的运动只能理解为旅游者的运动,他们的运动轨迹体现了旅游运行所特有的、由一系列点和线构成的一个封闭的环:旅游者从原住地出发,借助各种交通工具,穿梭于各个旅游目的地或中途经停地,旅游结束后又回到原住地。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旅游服务的机构是不动的,都停留在各自的位置上,在各个点和线上满足旅游者的各类需要,在各个点和线上形成与旅游者之间的各种关系。

在理解旅游的这一本质属性时需要把握住3个要点:①旅游者是旅游运动的主体;②旅游者的运动轨迹是在线和点之间的运动;③线点运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以旅游者为核心。因此,旅游因运动而存在,旅游运动和一系列关系因旅游者而产生,否则,旅游无从谈起。

6 旅游是一种多元系统网络结构

如前所述,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核心,是旅游的需方,供方在多数人看来是旅游业。事实上,供方的范围决不限于旅游业,而是整个社会。旅游者所需的服务不只是订票、住宿、餐饮,而且这些也都不是旅游活动的核心内容。旅游者更需要参观游览各种自然的和人文的景区景点,需要和旅游目的地的社区居民交往、访谈,了解他们的生活,并借此了解当地的文化,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伤病的情况下需要救治和医疗。此外,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还需要有关当局予以解决。由此我们看到,围绕着旅游者的需求,有为数众多的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这些机构形成了一个硕大的网络,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旅游的基本属性决定旅游社会关系的特点

从以上对旅游基本属性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旅游的运行有其自身独具的特点和规律,旅游的基本属性会对因旅游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发挥重要的影响,进而决定旅游社会关系的特点。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客体、内容3个要素构成,此外,还有与之相关的范围问题。因此,本文在这里讨论由旅游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旅游社会关系在其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等方面的特点。

1 旅游社会关系核心主体及其行为动因

旅游社会关系的核心主体是旅游者。无论从前述的AIEST定义,或是从其他旅游理论,还是从实际情况看,旅游者的旅游动因是为了摆脱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乏味、烦恼,将自己置身于一个全新的环境,放松心情,恢复体力和精力,了解外界的、特别是异文化中的新事物,学习新知识,开拓眼界,总而言之,是为了追求一种生活品质的提高和精神上的享受与升华。正如旅游学者格雷本所说,旅游者开始旅游是从世俗生活进入“神圣的游程”。

主体的行为动因决定着行为的性质,由于旅游者是旅游社会关系的核心主体,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会在旅游社会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会在这一关系中影响和决定其他主体的行为。

2 旅游社会关系客体的非物质性

旅游社会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行为对象,从主体的行为动因可以看到,能够满足主体需求的事物,就其本质而非存在形态而言是非物质性的。例如,各种风景名胜的意境、异乡情调,度假胜地的休闲、观赏以及与此相关的服务。

旅游社会关系客体这种非物质性的特点,一方面决定了提供者的机构性质和范围,另一方面也决定了质量标准考核认定的难度:各种体验、感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纯主观的东西,因人、因时、因事甚至因主体情绪而异。在这一点上与物质产品的供需形成鲜明的对比。也正是由于旅游社会关系客体的这一特点,对调整这类关系的旅游立法行为以及作为其产物的旅游法律法规将产生重要影响。

3 旅游社会关系内容的文化属性

鉴于旅游者是旅游社会关系的核心主体,是旅游活动的主导方面,旅游者行为的性质决定旅游活动的性质。旅游者旅游行为所追逐的目标是文化,因此,旅游社会关系的内容属性是文化。

不能否认,在旅游过程中客观上存在一些经济交易行为和关系。例如,旅游者与旅行社、酒店、餐饮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之间的金钱收付关系,还有旅游者与旅游纪念品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但是这些经济关系无论从旅游者的旅游动因,还是从其关注程度看都不占有重要的地位,只是旅游者为了实现文化目标的附属性需要。这些经济交易行为的存在不会影响旅游社会关系内容的文化属性。

4 旅游社会关系范围的非行业性

既然旅游的基本属性呈现出一个多元系统网络结构,因此,旅游社会关系的范围就决不可能限制在旅游业的小圈子内,而是遍及整个社会。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近30年的旅游立法工作中,着眼点始终在旅游业本身。至今仍然是《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保证金管理办法》、《酒店星级评定标准》等在发挥主要作用。全面调整中国旅游关系的根本性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至今仍未出台,现有的上述法规不仅在整个中国法律系统中的位阶很低,而且它所调整的重点主要是政府的旅游主管机构与各类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然而,这类社会关系在整个旅游社会关系中只占有很小部分,且非旅游社会关系的重点。

四、旅游基本属性对旅游立法的影响

1 对旅游立法调整范围的影响

由旅游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旅游社会关系的特点,又进一步决定了旅游立法的调整范围:旅游立法的调整范围是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一个行业。事实上,随着中国国民生活水准的提高,旅游正在成为公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旅游者的旅游活动而引起的各种关系遍及全社会。所以,旅游 立法再也不能总是盯着旅游业。

旅游立法主要包括两大类调整内容:一是国家对整个旅游事业(不只是旅游业)的基本宗旨、发展方向,对国内各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对旅游发展中的国内与国际社会文化交流等全局性关系进行宏观调控。这些内容需要在国家旅游发展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做出规定;二是对以旅游者为核心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引导和协调。这部分内容由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业管理法规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这部分内容就其主体来讲是调整横向关系的,因此,以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为主。

2 对旅游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确定的影响

旅游法律法规作为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要遵循中国法律总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由于旅游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因此,又有体现这一特点和规律的自身的基本原则。

将哪些内容确定为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基本思路应当是:这些原则必须体现旅游活动的基本属性,必须遵循旅游发展的客观规律,能够有效地促进中国旅游事业的发展,能够使国民通过旅游活动提升生活品质和文化素养,能够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根据笔者的理解,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遵循旅游发展客观规律原则、国家对旅游资源永久原则、人本主义原则、有效保护旅游各主体合法权益原则、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原则以及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原则。

3 对旅游法权利义务实现效果认定的影响

如前所述,旅游者的行为动因是追求精神上的解脱、愉悦和享受,旅游产品的属性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精神文化产品,旅游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文化关系。这些与一般经济领域中的有形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与一般的经济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样便带来一个问题:对产品的质量、顾客的满意度如何制定标准?如何衡量?从法律的角度看,以旅游者为核心的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效果如何认定?例如,某家旅行社为某专业旅游团策划了一个文化胜地深度游项目,自认为在该项目的策划和提供中做出了巨大努力,尽心尽力完成,自我感觉良好。但该旅游团几乎全体游客对旅游效果均持否定态度,称他们在该项目中没有得到期望的精神享受,因此非常不满。这一例证中的难点在于,对“满意”这种主观感觉和判断往往双方各执一词,也能找出相关的根据,但是纠纷受理机构如何认定?认定权利义务实现效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旅游实践已经使我们看到现有旅游法律法规的乏力,旅游实践也向旅游立法提出了一项严肃的课题:法律的规定如何能够准确地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如何能够合理地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使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 对旅游法律责任承担形式的影响

旅游是一项全社会范围内的综合性活动,以旅游者为核心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关系,旅游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关系。法律对这些关系的主体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因此,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情况也有所区别。

从法律责任的性质上看,多数情况下发生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前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后者则是有关主体违反了国家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向国家承担的行政责任,需要国家有关主管当局对违法者施以必要的处罚。两类责任相比更以前者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