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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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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再生,西昌市,资源,保护,开发,多方效益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tourism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itu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tendency of the wetland parks in qionghai feedingstuff industry.xichang became as an example, the different view,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urism industry "renewable" mode, advocating local characteristics culture, natural resources, the use of space are related with each other and regeneration design.

Keywords: regeneration,.xichang became, resources, protection, development, many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 U695.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再生”模式解读

1.1“再生”含义

“再生”字面含义是:一,死而复活,重生;二,犹再造;三,犹来生;四,对某些废品加工,使恢复原有性能,成为新的产品[1]。由此可衍生以下几点:1、地域文化的挖掘、保护、复兴,找寻其不可替代性,加以提炼设计,使其重新生长;2、对现有空间功能的完善和优化,修复或建立环境再生系统;3、重视生态环境,将其与城乡建设结合起来,打造人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发展环境;4、提倡低碳设计,充分利用废旧材料进行再创造,发掘材料的新功能;5、因地制宜,挖掘新的旅游亮点,创造循环效益。

1.2“再生”模式提出的必然性

在旅游业开发的现实情况下,急需一种可持续、能带来多方效益的开发模式。这种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生态环境与人为开发的矛盾,从环境承载力的角度来有效控制开发规模。在景观打造上不一味模仿、套用,而是以环境自身的特点为开发出发点,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创造适合本地的环境空间。在景区规划中考虑长远性。复制景观能带来一时的效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始终不能真正的扎根于中国当代的文化与社会环境,更不能从本质上改善环境,并且还可能对生态环境带来损伤。

1.3“再生”模式可能带来的影响

再生模式是基于当下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现状的一种值得提倡的发展模式。该模式能再一定程度上缓解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并提升旅游景观的生态价值和地域特点,缓解旅游业发展压力,打造城市新形象。

1.4“再生”模式的推广及运用范围

再生模式适用于具有一定自然资源及开发条件的环境生态空间。保护是原则,整治是手段,开发是目的。不破坏原有生态系统,对不适宜的发展方式做出整改,并提炼其发展亮点,找寻发展契机,将保护与开发二者结合在一起。

西昌市旅游资源及发展现状分析

西昌市是攀西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及交通中心,全国三大航天基地之一,近年来,“养在深闺人未识”的山水阳光和独特风情,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游客和商业投资,发展势头迅猛[2]。

西昌市邛海湿地公园开发战略解读及开发前后对比分析

3.1开发前后状况初探

西昌市邛海湿地公园位于邛海西岸北端,滨临海河,开发前是大片农田及鱼塘,邛海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水域面积从34亩缩小到29亩,整治迫在眉睫。

开发分六期,总面积12300亩。整改范围包括海河沿岸、邛海周边湿地、周边居民环境基础设施及娱乐场所。目前有2010年7月竣工的一期工程观鸟岛湿地公园;2011年7月竣工的工程二期“梦里水乡”;在建的三期工程“烟雨鹭洲”。

邛海水质由曾经的一度恶化恢复到Ⅱ类水质以上。一到六期工程完成后水域面积将由保护前的27平方公里达到34平方公里。目前,邛海湿地公园被正式命名为省级湿地公园。邛海湿地将被打造成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湿地生态系统[3]。

3.2周边区位环境分析

邛海是四川省第二淡水湖,是“邛海螺髻山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景区”的组成部分。 “山、水、城”相依相连,使其成为西昌市的一张名片,但也因紧邻城区,曾导致一系列环境破坏和开发不当。

3.3总体规划

规划围绕“湿地恢复、生态修复和邛海水质净化”这一主线,按照“自然、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坚持基础设计同步配套完善;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坚持退塘还湖、退田还湖、退房还湖的“三退三还”;坚持体现生态性、自然性[4]。

3.4就地取材,充分利用清洁能源

湿地公园尽量采用生态材质,将人工构筑物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小。景区茶室及休憩长廊的主材是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和竹子,能与环境融合,并在视觉上给游客一种轻松、生态自然的感官享受。栈道及栈桥的设计也丰富多变,除了主要栈道采用仿木材质作为路面铺设,大多数小道采用青石板及实木。湿地公园的路灯均采用太阳能灯,充分利用西昌丰富的太阳能,将其转换为夜晚照明,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3.5搬迁居民安置方式

政府在规划中坚持湿地恢复建设与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相结合;湿地恢复建设与助推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湿地恢复建设与土地整理利用相结合[5]。

原居民在湿地建成后成为了湿地保护者。政府为解决搬迁居民工作问题,湿地保洁工、船工、保安、园艺修复员、公共设施管理人员大多从村民中招募。为安置居民修建了城中村安置小区及老海亭安置小区及商业区。

3.6民意问卷调查

笔者为了解邛海湿地公园的建设对搬迁居民及游客带来的影响,分别在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对湿地公园的游客及工作人员做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整理如下:多数当地居民对湿地公园的现状比较满意,认为给大家带来了一个休闲、娱乐及健身的良好去处。绝大部分游客对湿地公园的湿地景色及生态自然景观比较满意。当地安置居民对安置政策比较满意。

“再生”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多方效益解读

4.1有效解决环境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西昌市打造的湿地景观对邛海水体治理及湿地还原具有突出成效,有力解决了生态环境与开发的矛盾,并从中找到了发展旅游业的契机,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再生”案例。

4.2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空间

人类的对大自然的索取和开发不能忽视生态承载能力,应在满足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将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植入旅游开发中,尊重自然,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是从规划和研究中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创造永久的共生空间。

4.3生态环境的辐射与更新

一个健全完善的生态系统不仅能满足自身的生长及运行,还能辐射周边环境,给野生生物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给当地居民创造一个宜人舒适的休闲空间,带动周边环境的更新及再创造。

4.4带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再生”模式要求对生态环境具有建设性意义,能带动多方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体现地域文化价值,提升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立体发展模式。

结语

本文以西昌市邛海湿地公园为例,对“再生”模式进行阐述,倡导旅游业发展的再生。当今可持续发展及低碳节能理念的不断落实,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复兴有了新的需求,倡导地方特色、自然资源、空间利用的互相关联及再生设计具有现实价值。笔者希望这种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再生”模式能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及优化改进。

[1]百度百科.再生. baike.省略/view/422269.htm. 2011,07,16

[2]百度百科.西昌.travel.省略/bible/69845. 2012,6,11

[3]宋明,喻华.西昌“邛海国际湿地”起航. [N].华西都市报.2012年5月9日(8)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174-02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二条界定,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西部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至2009年12月止,在国务院公布的共七批208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民族地区就有74处,约占35%①;至2009年为止, 在国务院审批、公布的110座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民族地区就占36座,约占33%②。除此以为,民族地区尚未开发的潜在旅游资源还相当丰富。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各地方政府公布的省级、地市级风景名胜区,形成了庞大的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体系。旅游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基础性条件,在以发展旅游业为重要战略措施的西部大开发中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加强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根据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特点来加强对法律保护。

一、加强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加快发展旅游业,成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旅游活动的开展必须以一定的旅游资源作为基础,因此,应当加强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保存好旅游资源和保持旅游资源的高品质,为民族地区旅游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基础条件。

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可以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多种方式,由于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指引、评价和强制作用,因此法律保护方式成为诸多保护方式中最为稳定、最强有力的保护方式。各项旅游资源保护方法最终都应通过国家立法以成文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保护的各项措施行之有效。通过对旅游资源保护进行立法,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作出界定并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赋予旅游资源保护措施以法律强制力,规避各种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来防止出现对旅游资源的实际破坏。此外,通过法律的指引与教育功能,培养、提高人们的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正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所言:在使环境与发展的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是最重要的工具,它不仅通过命令和控制的手段予以执行,而且它还是经济计划和市场运行的规范性框架。

二、现行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不足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系列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与旅游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方面捉襟见肘。我国现行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旅游基本法缺失。我国现阶段虽然有一批与旅游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缺少一部专门的、统领全局的、效力层次较高的旅游基本法律,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散见于各种环境与资源单行保护法律法规中。旅游基本法的缺失使得西部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地方性立法缺少可以参照的典范和制定依据,影响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的质量。

2.旅游资源保护专门立法薄弱,不利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目前已经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来看,立法保护工作则显得较为单薄。以我国西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截至2009年,新疆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8个,各类的自然保护区35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3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但是从立法保护上看,全疆关于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截至2004年底不足10项,显得有些单薄。特别是对于极具具特色的人文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工作更为薄弱,对于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这将极易导致新疆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优势逐渐丧失。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的不足将影响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3.立法形式单一,缺乏民族性和地方性。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更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因此,在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突出这一特点,着眼于国家立法不能解决的民族地方的特殊问题,这样立法的质量就高,更具有实用性。而现实中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立法在制定的时候往往缺少对于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规定,所制定出的条例与国家和其他地方的条例具有高度相似性,缺乏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针对性,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实施。

4.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与违法后果不相当。法律的制定最终是要实现静态的制度向动态的实施转变的,既保护守法者正当的权利,也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目前西部民族地区颁布的旅游资源相关法律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有7章46条中大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和罚款。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同时对旅游资源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破坏行为产生危害后果不相当,无法从根本上起到保护旅游资源的作用。

5.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仍有待加强。严格执法是保护旅游资源的重要环节。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使违法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才能使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变成制约人们行为现实规范。目前我国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管理权责不明,各部门只顾经济利益,推卸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责任,导致旅游资源保护法规不能落到实处。违法者违法成本不高,以至于部分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肆意破坏珍贵的旅游资源。同时,从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者素质不高,不能切实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西部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对策

由于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容易破坏,而现行旅游资源立法在保护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方面又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加强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工作显得尤为紧迫。

1.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理念

旅游资源是民族地区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旅游资源是实现民族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处理好民族地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应该采取“保护优先”原则,实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旅游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当开发条件不具备或不充分时,应主要突出旅游资源的保护,切忌对旅游资源的盲目、无序、掠夺式开发。同时禁止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进行掠夺式经营,决不能以破坏资源为代价,采取“杀鸡取卵”的做法来发展。而应在旅游资源得到保护的前提下科学规划与开发、合理利用,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制定国家旅游保护基本法,统领国家层面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旅游资源涉及范围广泛,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既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因此需要一部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基本法律。在制定国家旅游基本法的基础上,构建国家层面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为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立法保护提供上位法依据。而目前我国仅有一部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属于部门法规,效力层次较低,不适应旅游资源保护实际的需要。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开展论证,争取早日出台《旅游资源保护法》。(2)以地方旅游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富含旅游资源的民族地区而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应该根据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优势,主动立法,完善地方旅游资源立法保护工作。在民族地区地方立法中要注意立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同时要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争取建构比较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3.理顺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旅游保护执法工作

《旅游资源保护法》应当理顺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及相互关系,地方行政法规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法》规定明确地方政府保护旅游资源的职权职责。同时,还应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结合民族地区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执法保护。执法保护还可以弥补立法保护的不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一些没有法律规定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有积极效果的变通、补充措施。

结论

在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避免重蹈工业发展中 “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参考文献:

[1] 李崇林.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法理思考[J].新疆社会科学,2009,(2).

[2] 付健.西部旅游资源保护中政府管理职能的法律探析[J].改革与战略,2007,(10).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范文第3篇

【摘要】城区是一个城市的中心区域,对其旅游资源的保护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以分析城区目前的旅游资源保护状况为基础,从而寻找旅游资源保护中的问题,以此为突破口进行分析探索,进而提出城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城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

城区是一个城市的中心区域,是一个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普遍意义上,旅游对一个城区而言并不是主要功能,但因其区位上的特殊重要性,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它必然会产生许多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在现今中国许多城区大搞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管理单位要么忽视旅游资源的保护,要么是在“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中挣扎。保护好旅游资源是区域旅游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整个城区可持续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城区的旅游资源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

1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景观的保护与资源的原始状态关系密切,人文景观的保护不仅与资源的有形构成有关,更与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这两种旅游资源的保护状况的勘查所依照的标准应有所不同。

对于旅游资源保护中问题的发现是提升旅游资源保护力度的突破口,所以对旅游资源保护状况的分析必须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工作。城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常出现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1管理与目标的双重制约。

资源开发与保护中必然要涉及到资源所在地及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这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瓶颈。许多建筑与设施类旅游资源可能分别划归建设部门、园林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对其保护责任互相推脱,出现保护过程中相互扯皮,开发后利益冲突,资源开发和保护后劲无力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局部和短期利益的争夺显然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受计划经济影响,城区的旅游资源被文化、城建、林业、旅游等部门分割,缺少适应大旅游发展需要的顺畅的体制,缺少对区域旅游资源统一有效的保护、开发、利用、宣传促销的管理方法。由于部门分割,许多城区非常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老建筑不对普通游客开放。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较大,资源挖掘、产品开发力度与发展要求产生了差距。

1.2旅游资源文献资料有待加强保护。

旅游景点,特别是未开发或有待开发的景点(物),经常出现缺少相应的文献资料的问题。文献资料没有得到科学的保护,以至造成许多未开发的旅游景点的资料缺少或丢失。缺少全面的文献资料会给旅游资源统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问题。在笔者参与的大连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便出现了此问题,没有原始资料,而由考察人员单纯进行实地调查,无法使旅游资源单体的性状描述十分完善,同时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科学性也有所偏离。使普查工作在考察中花费太多精力与时间,无法完全达到高效、少时、详查的状态。

1.3高层次的旅游开发和规划人才匮乏。

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部分景点(区)在管理、运营技术环节和实践操作上缺乏专业性,究其根本,是缺乏专业性知识、缺乏专业性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旅游开发项目和开发产品的层次不高,老的模式和面孔较多,特色不突出等问题客观存在。这与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项目投资公司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旅游专业人才也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专业水平有限,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经常忽视对资源的保护措施。

1.4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随区域偏僻度增大而递减。

旅游资源保存状况根据离城区中心的远近不同而表现出参差不齐。离城区中心越近的区域,旅游资源的保护的状况较好一些;而部分偏僻的区域(放在更大的地区内研究就是更偏远区域)的旅游资源受到人为的干扰或破坏较为严重,其观赏价值、使用价值都相对来说比较低。

1.5城市旅游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旅游在发展的一定阶段是经济——文化产业,到发展的成熟期是文化——经济产业”(于光远),旅游需要文化底蕴作为支撑。从旅游企业在市场的运作角度而言,第一层次的竞争是价格竞争,进一步上升到质量竞争,达到最高层是文化的竞争。旅游本身的文化功能是内在的,旅游者进行旅游,本质上也是在购买文化、消费文化、享受文化。旅游经济必须注重知识经济,旅游管理必须开拓知识化管理之路。

城区旅游业发展是一种高文化含量的发展模式,发展进程和速度对城市的科技文化力量和历史文化氛围有较大依赖。城区在旅游业发展中,一方面应注重科技因素的投入,另外一方面应凝练出区域的文化特色,即找到区域旅游发展的“文脉”,从而使城市文化水平与旅游发展水平一致,使有限的自然、人文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1.6未开发的许多旅游资源被挪为他用。

许多城区有待开发或未开发的旅游资源,普遍存在被挪为他用、缺乏必要的法律与工程保护措施的问题。城区中大量传统老建筑精品经常有民居散落分布其中或因其它目的而被完全占用。人为活动缺乏保护意识,加速了老建筑的破坏和损毁,大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亦逐渐破损或流失。

2城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思路与建议

旅游资源,特别是风景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在开发与利用全过程中给予高度重视。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保护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经济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同时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使保护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1总体原则。

旅游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应在“精心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开发与养护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边建设边开发滚动发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优先开发投资少、吸引人、见效快的景区景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防止重复建设。

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其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对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区内的工厂,在城市风景走廊和重要景观地带的有碍景观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应逐步拆迁或改造。

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保护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士、填盖水域、砍伐树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旅游区内应控制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2.2分类分级保护。

为了对旅游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应在旅游资源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旅游资源的利用性质、功能及脆弱性,将城区的旅游资源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2.2.1分类保护。

2.2.1.1人文类旅游资源。在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建筑周围,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划及各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提出的保护意见,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文化遗产与史迹保护区。

对这类资源的保护,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保护单体的安全和完整,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甚至危及其安全的人为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其保护的因素进入。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

对于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类旅游资源,以及无历史意义而为开发旅游业或其它经济用途而建的现代建筑与设施,可将责任下放到个人或单位,政府进行监督,既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增加政府部门工作的效率。

2.2.1.2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

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动植物景观。

对自然景观的保护,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等对资源与环境依法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任何经营性的开发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内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不得进行恣意伐木、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旅游区内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活动的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

在休闲度假旅游区的项目活动及可视范围内,根据景观风貌保护的需要,划出一定范围作为旅游环境保护区。在休闲度假旅游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合理安排各种适宜的休闲度假项目,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生产生活的进入。

2.2.1.3未开发的旅游资源。

对目前尚未进行旅游开发,但明显地具有可转化为旅游产品优势潜力的旅游资源,或已初步开发,但仍具有相当大的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应划出一定范围进行保护培育。对未开发的旅游资源,重点要搞好资源的恢复、培育和保护,严禁对其不利的开发经营活动。

2.2.2分级保护。

2.2.2.1一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指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绝对保护范围及自然保护区核心部分(包括待定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小区)。

具体做法是在景点周围划出一定的小范围,防止旅游者损坏。这些景点或景物一般不能移动、涂写、凿刻,管理部门应逐一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对象与旅游者之间的距离,或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用明显的标志提示游人。

2.2.2.2二级保护区(重点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指一级(核心)保护区外及有代表性的风景名胜区、传统民居区、滨海路等的景观建设控制地带。

二级保护区划分的目的在于使景区或是景点周围的环境不致被破坏以致与景区或景点不相协调。构景空间和审美度较好的空间也应划入二级保护区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景物无关的建筑,杜绝污染源的进入。

2.2.2.3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保护地带;有代表性的新兴旅游景点及景物。如市区的游乐、购物、休闲景点。一般是旅游环境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区,在景点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建造体量过大或过高或足以造成不协调的建筑,注意环境绿化,保证大气、噪声不得超标,保证旅游者饮用水、食宿等环境的安全舒适。

分级保护的项目、相应的保护面积和范围及具体要求要按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各县区和全市另行专门编制的旅游资源保护培育规划实施。

2.3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其它支持途径。

2.3.1通过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来达到保护目的。

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增强是旅游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这里包括管理者、经营者、旅游者、地方民众等群体的全方位旅游意识的增强。增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应针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如对管理者、经营者采用系统教育、培训的方式,对旅游者采用建立环境解说系统的方式,对地方民众采用环境科普的方式等。

环境是旅游资源生成的条件,旅游资源的保护依赖于环境的保护。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经济的崛起、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们不应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活质量与发展机会为代价来发展旅游业,正确的方式应是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资源、环境得到保护。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加强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资源项目规划中应体现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②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通过管理影响和引导游客;

③提高技术监测的水平;

④加强旅游地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提高居民素质,达到自觉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的状态;

⑤加强宣传工作,倡导推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⑥推行绿色服务理念,减少旅游行业对环境的污染。

2.3.2加强法规建设。

景区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虑旅游景观的保护和培育,要使各类景观资源的保护有法可依,不留下管理盲区。必要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保护权限与责任。还应制定一系列有关资源与环境的具体保护办法和监测、监督举报、奖励与惩罚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3.3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向公众传播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评价,使整个社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有正确的理解和态度,提高人们保护旅游资源的自觉性,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资源及其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一致性,提高人们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及知识水平和技能。

2.3.4理顺管理体制。

要成立有权威性的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协调机构,由旅游、文化、环境、城建、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严加把关,对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营运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

2.3.5要增加对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培育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投入。

应遵循“多一点传统,少一点创造,多一点复修,少一点重建”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就地或易地保护。如对有代表性的历史名宅古建,要逐个检查落实防漏、防火、排水等事项以确保其风貌的完整无缺和结构的安全。

对某些资源(如名宅古建)可探索吸引民间资本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征收资源税、排污费,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旅游环境和保护作用。设立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上拨出一定款项作为启动资金;将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专项保护基金;按营业收入总额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征收旅游资源保护附加费;旅游饭店的城市共建费金额转入专项保护基金等。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基金的保管、审批和使用监督。

2.3.6建立大旅游发展机制,加强旅游机构职能建设和人才培养。

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活动,涉及众多企业和行业的经济活动。以功能布局和产品企划为平台,统筹规划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着眼于发展“大旅游”,促进旅游各要素的有效组合。同时要协调好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会办旅游的合力。适时推动各种节庆活动,造就市场轰动效应。

同时,要深化旅游体制改革,转变管理职能,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立旅游执法大队,强化行业执法职能,依法治旅;组建旅游信息中心(包括旅游政务、旅游商务网络和旅游呼叫中心),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与国际接轨。

加强旅游宣传和旅游知识的普及,提高市民的旅游意识,及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增加城市居民对周边旅游景区的了解,激发热爱家乡的情感,提高出游率;提高市民的好客程度,善待游客,增强市民对游客的亲和力。

聘请旅游专家成立旅游发展专家组,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当地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加大旅游知识、技能的培训力度;培养高层次旅游人才。

3结语

旅游资源的保护不排斥对其合理的利用。许多旅游资源由于成功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获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些成功的旅游资源开发的共同经验就是:立足保护,加强论证,科学规划,适度开发,并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护。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

城区是一个城市的中心区域,是一个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普遍意义上,旅游对一个城区而言并不是主要功能,但因其区位上的特殊重要性,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它必然会产生许多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在现今中国许多城区大搞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管理单位要么忽视旅游资源的保护,要么是在“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中挣扎。保护好旅游资源是区域旅游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整个城区可持续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城区的旅游资源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

1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景观的保护与资源的原始状态关系密切,人文景观的保护不仅与资源的有形构成有关,更与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这两种旅游资源的保护状况的勘查所依照的标准应有所不同。

对于旅游资源保护中问题的发现是提升旅游资源保护力度的突破口,所以对旅游资源保护状况的分析必须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工作。城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常出现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1管理与目标的双重制约。

资源开发与保护中必然要涉及到资源所在地及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这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瓶颈。许多建筑与设施类旅游资源可能分别划归建设部门、园林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对其保护责任互相推脱,出现保护过程中相互扯皮,开发后利益冲突,资源开发和保护后劲无力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局部和短期利益的争夺显然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受计划经济影响,城区的旅游资源被文化、城建、林业、旅游等部门分割,缺少适应大旅游发展需要的顺畅的体制,缺少对区域旅游资源统一有效的保护、开发、利用、宣传促销的管理方法。由于部门分割,许多城区非常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老建筑不对普通游客开放。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较大,资源挖掘、产品开发力度与发展要求产生了差距。

1.2旅游资源文献资料有待加强保护。

旅游景点,特别是未开发或有待开发的景点(物),经常出现缺少相应的文献资料的问题。文献资料没有得到科学的保护,以至造成许多未开发的旅游景点的资料缺少或丢失。缺少全面的文献资料会给旅游资源统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问题。在笔者参与的大连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便出现了此问题,没有原始资料,而由考察人员单纯进行实地调查,无法使旅游资源单体的性状描述十分完善,同时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科学性也有所偏离。使普查工作在考察中花费太多精力与时间,无法完全达到高效、少时、详查的状态。

1.3高层次的旅游开发和规划人才匮乏。

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部分景点(区)在管理、运营技术环节和实践操作上缺乏专业性,究其根本,是缺乏专业性知识、缺乏专业性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旅游开发项目和开发产品的层次不高,老的模式和面孔较多,特色不突出等问题客观存在。这与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项目投资公司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旅游专业人才也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专业水平有限,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经常忽视对资源的保护措施。

1.4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随区域偏僻度增大而递减。

旅游资源保存状况根据离城区中心的远近不同而表现出参差不齐。离城区中心越近的区域,旅游资源的保护的状况较好一些;而部分偏僻的区域(放在更大的地区内研究就是更偏远区域)的旅游资源受到人为的干扰或破坏较为严重,其观赏价值、使用价值都相对来说比较低。

1.5城市旅游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旅游在发展的一定阶段是经济——文化产业,到发展的成熟期是文化——经济产业”(于光远),旅游需要文化底蕴作为支撑。从旅游企业在市场的运作角度而言,第一层次的竞争是价格竞争,进一步上升到质量竞争,达到最高层是文化的竞争。旅游本身的文化功能是内在的,旅游者进行旅游,本质上也是在购买文化、消费文化、享受文化。旅游经济必须注重知识经济,旅游管理必须开拓知识化管理之路。

城区旅游业发展是一种高文化含量的发展模式,发展进程和速度对城市的科技文化力量和历史文化氛围有较大依赖。城区在旅游业发展中,一方面应注重科技因素的投入,另外一方面应凝练出区域的文化特色,即找到区域旅游发展的“文脉”,从而使城市文化水平与旅游发展水平一致,使有限的自然、人文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1.6未开发的许多旅游资源被挪为他用。

许多城区有待开发或未开发的旅游资源,普遍存在被挪为他用、缺乏必要的法律与工程保护措施的问题。城区中大量传统老建筑精品经常有民居散落分布其中或因其它目的而被完全占用。人为活动缺乏保护意识,加速了老建筑的破坏和损毁,大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亦逐渐破损或流失。

2城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思路与建议

旅游资源,特别是风景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在开发与利用全过程中给予高度重视。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保护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经济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同时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使保护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1总体原则。

旅游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应在“精心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开发与养护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边建设边开发滚动发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优先开发投资少、吸引人、见效快的景区景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防止重复建设。

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其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对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区内的工厂,在城市风景走廊和重要景观地带的有碍景观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应逐步拆迁或改造。

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保护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士、填盖水域、砍伐树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旅游区内应控制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2.2分类分级保护。

为了对旅游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应在旅游资源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旅游资源的利用性质、功能及脆弱性,将城区的旅游资源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2.2.1分类保护。

2.2.1.1人文类旅游资源。在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建筑周围,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划及各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提出的保护意见,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文化遗产与史迹保护区。

对这类资源的保护,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保护单体的安全和完整,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甚至危及其安全的人为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其保护的因素进入。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

对于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类旅游资源,以及无历史意义而为开发旅游业或其它经济用途而建的现代建筑与设施,可将责任下放到个人或单位,政府进行监督,既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增加政府部门工作的效率。

2.2.1.2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

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动植物景观。

对自然景观的保护,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等对资源与环境依法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任何经营性的开发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内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不得进行恣意伐木、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旅游区内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活动的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

在休闲度假旅游区的项目活动及可视范围内,根据景观风貌保护的需要,划出一定范围作为旅游环境保护区。在休闲度假旅游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合理安排各种适宜的休闲度假项目,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生产生活的进入。

2.2.1.3未开发的旅游资源。

对目前尚未进行旅游开发,但明显地具有可转化为旅游产品优势潜力的旅游资源,或已初步开发,但仍具有相当大的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应划出一定范围进行保护培育。对未开发的旅游资源,重点要搞好资源的恢复、培育和保护,严禁对其不利的开发经营活动。

2.2.2分级保护。

2.2.2.1一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指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绝对保护范围及自然保护区核心部分(包括待定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小区)。

具体做法是在景点周围划出一定的小范围,防止旅游者损坏。这些景点或景物一般不能移动、涂写、凿刻,管理部门应逐一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对象与旅游者之间的距离,或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用明显的标志提示游人。

2.2.2.2二级保护区(重点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指一级(核心)保护区外及有代表性的风景名胜区、传统民居区、滨海路等的景观建设控制地带。

二级保护区划分的目的在于使景区或是景点周围的环境不致被破坏以致与景区或景点不相协调。构景空间和审美度较好的空间也应划入二级保护区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景物无关的建筑,杜绝污染源的进入。

2.2.2.3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保护地带;有代表性的新兴旅游景点及景物。如市区的游乐、购物、休闲景点。一般是旅游环境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区,在景点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建造体量过大或过高或足以造成不协调的建筑,注意环境绿化,保证大气、噪声不得超标,保证旅游者饮用水、食宿等环境的安全舒适。

分级保护的项目、相应的保护面积和范围及具体要求要按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各县区和全市另行专门编制的旅游资源保护培育规划实施。

2.3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其它支持途径。

2.3.1通过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来达到保护目的。

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增强是旅游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这里包括管理者、经营者、旅游者、地方民众等群体的全方位旅游意识的增强。增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应针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如对管理者、经营者采用系统教育、培训的方式,对旅游者采用建立环境解说系统的方式,对地方民众采用环境科普的方式等。

环境是旅游资源生成的条件,旅游资源的保护依赖于环境的保护。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经济的崛起、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们不应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活质量与发展机会为代价来发展旅游业,正确的方式应是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资源、环境得到保护。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加强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资源项目规划中应体现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②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通过管理影响和引导游客;

③提高技术监测的水平;

④加强旅游地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提高居民素质,达到自觉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的状态;

⑤加强宣传工作,倡导推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⑥推行绿色服务理念,减少旅游行业对环境的污染。

2.3.2加强法规建设。

景区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虑旅游景观的保护和培育,要使各类景观资源的保护有法可依,不留下管理盲区。必要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保护权限与责任。还应制定一系列有关资源与环境的具体保护办法和监测、监督举报、奖励与惩罚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3.3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向公众传播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评价,使整个社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有正确的理解和态度,提高人们保护旅游资源的自觉性,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资源及其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一致性,提高人们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及知识水平和技能。

2.3.4理顺管理体制。

要成立有权威性的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协调机构,由旅游、文化、环境、城建、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严加把关,对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营运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

2.3.5要增加对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培育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投入。

应遵循“多一点传统,少一点创造,多一点复修,少一点重建”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就地或易地保护。如对有代表性的历史名宅古建,要逐个检查落实防漏、防火、排水等事项以确保其风貌的完整无缺和结构的安全。

对某些资源(如名宅古建)可探索吸引民间资本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征收资源税、排污费,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旅游环境和保护作用。设立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上拨出一定款项作为启动资金;将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专项保护基金;按营业收入总额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征收旅游资源保护附加费;旅游饭店的城市共建费金额转入专项保护基金等。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基金的保管、审批和使用监督。

2.3.6建立大旅游发展机制,加强旅游机构职能建设和人才培养。

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活动,涉及众多企业和行业的经济活动。以功能布局和产品企划为平台,统筹规划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着眼于发展“大旅游”,促进旅游各要素的有效组合。同时要协调好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会办旅游的合力。适时推动各种节庆活动,造就市场轰动效应。

同时,要深化旅游体制改革,转变管理职能,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立旅游执法大队,强化行业执法职能,依法治旅;组建旅游信息中心(包括旅游政务、旅游商务网络和旅游呼叫中心),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与国际接轨。

加强旅游宣传和旅游知识的普及,提高市民的旅游意识,及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增加城市居民对周边旅游景区的了解,激发热爱家乡的情感,提高出游率;提高市民的好客程度,善待游客,增强市民对游客的亲和力。

聘请旅游专家成立旅游发展专家组,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当地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加大旅游知识、技能的培训力度;培养高层次旅游人才。

3结语

旅游资源的保护不排斥对其合理的利用。许多旅游资源由于成功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获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些成功的旅游资源开发的共同经验就是:立足保护,加强论证,科学规划,适度开发,并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护。

旅游的经营需要好的环境,所以旅游的经营,客观来看会促进环境改善和保护。有了保护的加强会进一步推动旅游的经营,这是一个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互相强化的关系。比如,从1999年开始,国家旅游局在全国开始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与划分标准》国家标准,倡导旅游景区在门票收入里拿出10%用于保护,其出发点正是旅游发展与资源保护目标的一致性。

旅游的发展与资源保护是最大的利益一致者。旅游的基础是环境,没有好环境就没有旅游的发展。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规范各地方的旅游资源开发行为,努力使其从一开始就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另一方面,旅游的开发商,更大范围内可以说是社会大众,应加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使旅游资源有形的实体在完整保存的基础上文化内涵得到更长久的传承。

参考文献

[1]大连市史志办公室编.《大连市志城市建设志》[M],方志出版社,2004年

[2]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S]

[3]大连市旅游局、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大连市旅游资源普查中山区专题报告[R].2005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物;旅游资源;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2-0057-03

文物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是我国各历史各阶段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历史见证,具有十分重要的艺术观赏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考察价值。它的价值和特色决定了对其可持续开发和保护进行研究的必要性。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加强。与此同时,文物旅游资源的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急需加强保护。

一、文物旅游资源的概念

文物旅游资源是指以文物为依托,具有旅游价值的文物资源,其在人文旅游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物旅游资源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结晶。是民族风貌和特色的反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文物以其直观形象性、历史真实性、社会典型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基本特征及其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强烈地吸引着旅游者。许许多多的旅游者无不为大量的文物精品惊叹陶醉,文物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源条件。

二、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

(一)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社会效益

文物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反映着不同历史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具有重要的科学和社会学价值。合理利用和加强文物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不仅能够深入探究文物中凝结的科学原理和高超的工艺技术,使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而且能使广大群众充分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增强民族凝聚力;能使人们在陶冶情操、增强艺术鉴赏力的同时,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丰富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文化素质,强化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意识。

(二)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效益

遍布全国各地的历史文物已经成为发展我国旅游业的宝贵资源。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可以使我国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通过利用特殊的自然地貌和历史留下的珍贵文物旅游资源,找到一条非传统的产业发展道路。这样通过旅游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辐射及其较强的产业带动效应,渗透到其他产业和部门,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改善的同时,增强人们保护文物旅游资源的动力和能力。

(三)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历史效益

文物是不同历史时期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存,是研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民俗风情等的实物史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旅游资源作为实物遗存,对产生它的社会作了真实的“记录”。从总体来说,文物能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再现历史。文物的证史作用、补史作用,使文物作为实物史料,不仅是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和探究古代历史不可替代的基础资料,而且对丰富、促进民族文化和历史学的发展意义重大。

在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从文物旅游资源的环境依存性出发,正确认识和面对其现实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保有和维护文物旅游资源依存的生态环境,对减少文物旅游资源依存和人们生活生态环境的破坏,避免文物旅游资源的不当消费和毁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学解读

(一)循环经济理论

循环经济是指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和谐融入的生态化经济模式,是人们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来构建的人类社会经济运行系统。

循环经济的价值目标是指循环经济通过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等手段,最终实现物尽其用和人类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从循环经济的运行机理看,循环经济是指生产、消费的闭环型经济,替代传统的直线型经济。传统的直线型经济是指资源一产品一污染物的单向式线性经济。其特征是以粗放型、一次性的方式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利用,结果是经济增长的同时把资源变成废物,最终导致资源的枯竭以及环境的严重污染;闭环型经济是指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循环式闭环经济。其特征是以集约型、多元化的方式对资源进行反复利用,结果是经济增长的同时力求资源的循环利用,最终达到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循环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途径

实现循环经济的价值目标,不仅要在资源利用中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行为原则,即“3R"原则,同时还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实现循环经济价值目标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原则(Reduce),是指从输入端控制,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的资源量,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上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量化原则要求人们树立预防废弃物产生的观念,改变过去对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的亡羊补牢思想为未雨绸缪的意识;再利用原则(Reuse),是指通过对资源转化过程的全面控制,提高资源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再利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尽可能实现资源的多次循环使用,防止资源过早成为废弃物。如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中,注重与文物旅游资源相关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文物旅游资源的重复消费和可持续效益;再循环原则(Recycle),是指从输出端控制由资源演变的相关消费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利用的资源。再循环原则要求人们通过资源的循环使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三)循环经济理论对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

1 正确认识文物旅游活动与文物旅游资源的关系

1995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指出:“旅游是世界现象,也是许多国家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类最高和最深层的愿望。旅游具有两面性,旅游在能够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的损耗和地方特色的消失”。联合国大会在《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中指出:“如果一项活动是可持续性的,它才可能永远地延续下去。人们应该在维持生态系统承载力的范围内,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2 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循环经济认识到地球资源的有限性,从而提出应该保护日益稀缺的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率,融环境保护理念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循环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为前提的。文物旅游资源的稀缺、有限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应以循环经济作为理论基础,目的是通过未雨绸缪代替亡羊补牢的制度设计,全方位地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循环利用。减轻文物旅游资源及其 生态环境的损害,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循环经济理论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制度中的体现

1 建立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的制度体系

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知识经济要求加强经济运行过程中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转向;循环经济要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社会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面对国际上发展循环经济的新趋势,我们必须把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立法上,改变过去单纯的事后救济制度设计。注重以预防为主和全程控制的规划制度体系构建,消减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与资源危机。

2 实施文物旅游资源清洁生产的制度体系

文物旅游资源的清洁生产是指通过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全程的环境质量监控。将开发者和旅游者对文物旅游资源依存环境的直接、间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文物旅游资源及其依存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保护,不仅涉及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和旅游者对景观的游览、观赏,而且包括景区所有相关人员的衣、食、住、行和娱乐以及购物的所有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因此要求在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中,工程建筑材料利用可再生原料,旅馆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可灌溉田园,景观及其附近禁止使用排放尾气和噪声大的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宾馆的经营,旅游地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等都要遵循生态规律,贯彻循环经济的“3R”原则,将旅游开发、管理、旅游者等对文物旅游资源及其依存环境的直接和间接负面影响尽可能地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