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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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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第1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法律价值;关系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的基本概论

价值是用来衡量事物是否能够产生积极作用或者影响。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体系的关键,是指法律通过它的规范作用所能达到的最终目标和发挥的积极作用。民商法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和涵义体现制度,主要是协调个人的财产流动关系。它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自愿和公序良俗。民商法注重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和协调,另一方面它通过对权利的限制,达到了协调权利间冲突的目的,最终确保社会中自由能够完整的体现。经济法则是国家在社会公共经济活动中所起到的干预、管控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注重的是社会利益,它的存在为国家管控市场经济活动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的比较

(一)公平价值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在法律层面上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能够保证社会利益的均衡。只有具有公平价值的法律原则才能有效的发挥其对所有法律相关部门或者行动的指导性作用。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中包括公平原则,该原则具有高度重要性,它对民商法的其他原则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这也是法律的公平价值在民商法中的体现。民商法的公平原则侧重于经济和条件的公平,由此可以判断出公平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较为抽象,它主要起到保证当事人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确保他们具有足够的自由度去实现主体利益最大化。但是民商法仅确保各个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待遇,其对于个体之间或者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不能发挥作用。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体现在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活动时,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最终实现利益均衡。经济公平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实现市场交易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在我国,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还体现在消除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不平等关系,主要包括不正常竞争、垄断等。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原则中都包括公平价值。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原则。但是从整体价值取向分析,民商法属于私法,其法律制度是以个人利益为首要考虑要素;经济法是介于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律区域,其法律制度是以社会利益为首要考虑要素。“两法”在公平价值方面存在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点论述。首先“两法”公平产生的环境不同。民商法的公平价值是商品经济带来的。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则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时产生时,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繁荣时的产物。其次“两法”公平原则的内容存在不同。民商法的公平原则是一种抽象的公平,它强调平等的条件、相同的起点、个体具有相同权利义务等。经济法的公平原则是一种实行性的公平,它强调公平的分配和发展等。最后“两法”实现的方式不相同。民商法通过公平原则对于市场经济活动和制度进行规范,从而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经济法则是通过国家法制法规对于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利益均衡。

(二)效率价值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民商法的效率价值体现了法律中当事人的利益,它对于实现经济人的最大化经济利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体现在它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可以看出,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终极目标是一只的,即“两法”均是通过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规范确保个体或社会利益的实现,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

“两法”效率价值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首先“两法”注重的利益存在区别。民商法将个体利益看得比较重要,以个体经济效益推动社会整体效益的进步。经济法则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重点。其次“两法”的效益和效率追求层次不同。民商法注重维护个人效益和效率,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整体效益和个人效益、效率不成正比关系。在市场机制失效的情况下,民商法不能完全保证市场机制的效益和效率,而经济法重点关注社会整体效益,其通过对于经济的干预有效的矫正了市场的非效率情况。

(三)自由价值的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民商法是私法,自由价值在民商法中体现为其自治原则。民商法强调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和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商法的自由价值体现为消极自由,它是通过确保个体经济自由权利实现市场主体免受其他人的干扰。

自由价值在经济法中体现为其通过国家政策对经济施行干预,最终实现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表明了其积极自由价值。经济法实现政府和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平衡,最终确保社会整体经济的自由。从该层次上来讲,经济法的积极自由在民商法的消极自由观念纸上。

(四)从秩序价值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民商法和经济法都追求秩序价值,但是“两法”的追求利益方面存在差异,经济法中的秩序价值更为显著和重要。民商法通过对主体权利的维护和制度的建立间接的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秩序。经济法则注重维护社会整体经验,它通过法律法规对市场秩序进行干预,最终实现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三、结语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保障市场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部门,民商法注重社会个体的条件平等,提供自由交易环境,提高个体效益和效率,最终实现社会个体利益的增加。经济法注重社会整体利益,通过经济法可以有效排除干扰经济发展的因素,最终实现市场的稳固发展和社会整体效益、效率增加。民商法和经济法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协调运作共同促进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

参考文献

[1] 陈载源.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 2013(6).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全球经济 世界经济 国际经济

一、全球经济的逐本溯源

全球经济,伴随着全球化的出现而出现,具有方向与进程的双重属性。所谓全球经济的方向属性,意即立足于作为一种客观历史的发展规律、指引全球化方向的经济局面的角度。所谓全球经济的进程属性,意即现阶段的亟待进一步发展的全球经济现状。全球经济不是一个终极概念,它是有生命且有着生命力的概念,还存在着提升的空间,还有着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种种的不确定性。

(一)前全球经济时期的经济发展及全球经济的萌芽

追溯历史,人们曾长期处于一种闭塞的生存模式之中,经济形式单调,集群意识淡漠。直到原始社会后期,个别地区才出现了部落内部或族群之间偶然为之的商品交换。公元前3000年,早期的美索不达米亚开始了生产原料的进口。公元前5世纪,东西方贸易通道逐步开通。16世纪初期,新航路开辟,地理大发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全球经济正待萌芽。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以蒸汽机为标志的第一次科技革命使社会经济最终从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机器大工业的建立又反哺于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商品经济日益成熟,初显环球同此凉热。而这一时期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与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只可视其为全球经济的萌芽。

(二)全球经济的形成及其与经济全球化的同步发展

全球经济存乎于全球进程,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世界市场加速扩大,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大大超过历代水平。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以科技革命和信息技术发展为先导,涵盖了生产、贸易、金融和投资各个领域,囊括了全球经济以及与全球经济相联系的各个方面及全部过程。经济全球化历经了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生产要素跨国化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其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全球经济的对应形态,连贯起来,亦演绎出全球经济的形成过程。

第一,贸易自由化与商品全球化发展阶段。1948年1月1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正式生效,为战后消除国际贸易障碍、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货物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增速显著,全球贸易依存度不断提升,贸易自由化程度加深,世界市场兴起并日渐成熟。

第二,金融国际化与资本全球化发展阶段。以电力为标志的第二次科技革命是全球经济资本全球化过程的动力来源。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世界性的金融机构搭建起庞大细密的网络,大量的金融业务跨越国界进行,跨国贷款、跨国证券发行和跨国并购体系均已形成。2与此同时,各国银行资本的集中度也迅速提高,银行业与工业中的垄断资本相互渗透、结合,形成金融资本。全球经济的要素――全球资本,逐步形成并稳步发展。

第三,经济要素跨国化与生产全球化发展阶段。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产业革命,缩小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距离,各国科技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先进技术和研发能力大规模跨国界转移,跨国界联合研发广泛存在,各国的技术标准越来越趋向一致,跨国公司、寡头巨鳄通过垄断技术标准的使用,控制了行业的发展,获取了大量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也促动了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它不仅对生产超越国界提出了内在要求,也为全球化生产准备了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跨国公司获得了大发展。原有垂直型为主的国际分工,逐渐向水平型乃至混合型国际分工转变,组成了一个有机的全球生产体系。

对于全球经济的形成过程,并无时间上严格的界限,仅仅是经济在全球维度发展经由商品市场扩大、资本跨界、生产要素融合等先后出现的一个大致的时序,各个阶段逐次出现并继续发展而并无替代。换言之,当今全球经济似已超越了三个阶段,却将三个阶段渐次出现的特征一直延续下来,当然,还包括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各类问题的全球性蔓延,而这种蔓延却在特定历史条件之下使得某些早期出现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例如第二阶段所涉及的资本、金融因素的全球化及其相关问题,在世纪之交接连不断的金融风暴席卷之下已然成为当代全球经济的焦点。

二、全球经济的概念界定

全球经济,学界迄今尚无确切定义,由于诸如国际经济、世界经济等类似概念的存在,而使得在其概念界定方面一直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一)国际经济与世界经济

就立足点而言,国际经济与世界经济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本身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国际经济,是指开放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全球利益均衡化,在世界范围内对稀缺资源进行最优分配,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国家之间商品贸易、金融投资及其他生产要素流动等各种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总和。换言之,国际经济意即经济活动超出一国界限,扩展至双边抑或多边,但视野所及是局部性的。而世界经济,是指在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形成的处于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中的各国经济的总和,其视野所及则是全局性的。

就出发点而言,国际经济与世界经济这两个概念又显示出了共同性。无论是强调经济发展国际化延展理念的国际经济,还是强调各国经济活动总和的世界经济,都是从民族经济体的国家利益最大化出发。换言之,相对而言,无论是带有整体意义的世界经济还是带有部分意义的国际经济,在研究视野上皆存在着局限,而这种局限的克服需要更高的研究视野和境界,引入全球经济概念,从某种意义上看,成为一种必然。

(二)区别于国际经济的全球经济

国际经济与全球经济无论就内涵抑或外延均有着一定的相似度,但区别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经济(Inter-national Economy),也称国家间经济,相对于民族国家经济(National Economy)而言,由于其研究的领域、标的范畴指向性强,特征明确,因此其概念也相对明晰。与民族国家经济形态相类似的,国际经济的主要活动包括生产、分配、贸易、投资、服务等多种形式,需要应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增长等相关的各种问题。但与民族国家经济不同在于,国际经济活动的范围由国家层面提升到了国际层面,对于相关经济问题的应对是对于民族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引申和扩展,经济运行的范围更广阔,由于每个不同的国家之间存在着经济体系的差异,因此国际经济交流更为复杂。

国际经济虽以国家间的经济形态而得名,但民族国家仍居主导,其与民族国家经济形态下所维护的主体利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而这一点,恰恰展现了全球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区别。换言之,全球经济时代,即便可能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国家仍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但立场和出发点已然与国际经济产生了分歧。借用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人”假设,如果说民族国家经济和国际经济好比是一个理性个体,那么,他们从事任何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己”,即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全球经济的目的具有明显的“利他”色彩,虽也是在追求净收益最大化,但出发点却不再囿于个体,而上升到了整体利益的高度。

言及经济,无外乎治理。无论是国际经济还是全球经济,概莫如是,但就治理的难度及效度而言,则大相径庭。“脱离社会背景的全球市场是难以调控的,即使在调控者有效合作和他们利益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全球经济需要构建能够应对全球市场复杂状况的既有效又统一的超国家公共政策模型,但理想状态下,民族国家的第一主体地位如若被颠覆,进而这种构建的可能性极小,那么以此模型展开治理就更无从谈起了。相比之下,民族国家仍为主体且其国内政策权威不容颠覆的国际经济面临治理问题时便从容许多。

国际经济带有一种“国际化”的倾向,而全球经济则带有一种“星球化”的倾向。国际经济,强调交易的增长和国家间的经济联系进一步扩大。在更大规模(跨越国界)的范围内的商品、贸易、投资、服务、经济观念等的流动。且流动的数量、范围和频率上,一个地区更多地影响到另一地区,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而全球经济的“星球化”倾向则是在地球这个整体的层面上展露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而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国际公司,是一个相对松散的企业集团,各子公司或部门保留着较高的独立性,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动机就是为本国的民族国家经济谋利并以本国国内的经济政策为基本约束。与之不同,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它是真正的无固定地点的资本,没有具体的民族国家身份,实行超国家的管理。贸易方面,纯粹地“逐利”(哪里成本最低回报最高便落户于哪里);金融方面,通过发达的现代通讯方式,完全由世界市场的力量来支配,不必听命于国家的货币政策;生产方面,在全球范围内采购原料,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要素流通顺畅;运作方面,通过高透明度的全球经营为全球市场服务,致力于建立和谐的全球市场秩序。简言之,跨国公司不再像国际公司那样,受到具体民族国家政策的干扰,甚至不再受限。国际公司与跨国公司的区别也印证了以之为主要参与者的国际经济与全球经济在参与者权限方面的分歧。

(三)区别于世界经济的全球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相关的各类著述中,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均系高频词汇,但却普遍存在着通用、混用的情况,很多学者甚至完全无视二者区别,这样的做法不免偏颇。虽然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在立场、主体、问题及趋势方面具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差异仍不容忽视。

《经济大辞典》给世界经济所下的定义是:“在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形成的处于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中的各国经济的总和。” 对此,可作下解释:第一,世界经济是由各国市场经济基础上构成的复合型的全球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第二,世界经济是在国家干预下的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全过程,是由各国在生产过程的外部联系所构成的“二次再生产过程”。第三,世界经济是由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与国家集团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共同运作的有机整体。下面要做的,就是通过将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进行比较分析,使全球经济的概念在前述比较所得结论基础之上更加清晰、完整。首先,可以从世界经济的三层次内涵入手,逐点对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作以比较。第一,与世界经济相类似,全球经济亦为一种复合型全球市场经济运行体系,而这种“复合”的意义却与世界经济并不完全一致。如果说“世界经济是一般社会经济的类别之一”, 那么全球经济则应该是一般社会经济的最高类别。全球化发展至今,全球经济的涵盖力和调控力的应运而生、应运而长有目共睹。经济学界对世界经济理论的突破与质疑似可从侧面予以印证,从仅仅立足于本国利益而展开对外贸易的“H-O定理”,到质疑 “里昂惕夫之谜”而主张将劳动生产率、人力资本、自然资源、贸易壁垒干扰及消费偏向等“局外”因素纳入到贸易体系当中,再到“离岸外移理论”提出欲明辨经济全局需要微、中、宏观多维思考的观念。世界经济的宏观视野日渐突出,但较之全球经济仍相去甚远,分析视角的局限导致世界范围经济全局关乎效率、公平的问题仍难于解决。第二,与世界经济不同,全球经济不再是民族国家经济外部联系的“二次再生产”,而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再生产体系。全球经济所关注的,是多维经济领域内全人类的整体利益,而不再是单纯地将局部经济的个体效能予以简单叠加。第三,虽然在当下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之内,全球经济的行为主体仍然不能够将民族国家排除在外,但是,与世界经济比较起来,全球经济活动将以可以统揽全局的跨国公司、全球性经济组织为主体,而这种独立主体的立场更为中立,境界更高。

从时间上来看,世界经济形成于19世纪60-70年代,当此之时,全球经济仅仅是萌芽,全球经济理念于20世纪80-90年代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生的,相对于世界经济而言推迟了一个多世纪。在经济领域,这百余年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全球经济呱呱坠地之时世界经济已年过期颐呢?首先,二者的产生均借力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但19世纪60-70年代与20世纪80-90年代的生产力水平当然是相去甚远的。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水平可以作为衡量生产力水平的标识。世界经济的最终形成是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之下,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商品交换的范围日益扩大,统一的世界市场出现,交换开始了国际化的历程,经济生活中的资本、货币等领域也逐步开始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全球经济的形成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之下,生产力又有了一次更大的飞跃,这次飞跃所带来的是全球化,在规模、深度、广度、影响力上都远远超过前两次科技革命。在其推动之下,生产力水平远胜从前,全球贸易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形成覆盖全球的贸易及要素流通网络,高起点平台的搭建为全球经济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通过同国际经济、世界经济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在全球经济萌芽及至形成的漫长历程中,全球经济的内涵在不断地充盈完善。所谓全球经济,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追求人类共同利益最大化、满足人类社会整体性需求、优化配置世界市场要素资源,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全球性经济主体按照一定的经济规律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在全球范围内所展开的生产、贸易、金融等经济活动及其过程中所产生的全球一体化趋势及全部经济关系的总和。

三、全球经济的特征

全球经济并非各个民族国家国内经济的外部延展,亦非国际经济或世界经济的简单加合,而是一种经济范式的重构,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崭新的独立经济体系,包含着微观、中观、宏观经济领域的全部范畴,具备其独有的特质,也对整个世界的前行发挥着基础性的多重效能。

(一)规范的市场性

全球经济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亦为一个历史范畴。它以市场经济模式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遵循市场经济规制,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其一,贸易自由化。在全球经济中,“无形指挥棒”指挥之下的全球贸易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达成各种协议,发生各种经济联系。其二,机制市场化。在全球经济体系之内,商品价格、利率等重要的经济参数更多地依赖于世界市场的供求自由调节,而不是政府的硬性介入甚或是支配。经济联系越发紧密,经济参数相互作用越来越强。其三,管理法制化。市场运行由经济规律指导,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仍需要法律予以保障。法律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的特质,在全球经济领域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诚然,规范的市场性作为商品经济的特征无谓新生,但其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特征却是不容忽略的,另则,更高层次的规范性和市场性也是以往经济形态所不具备的。

(二)多维的复合性

全球经济,是民族国家经济、国家间经济、跨国家经济及超国家经济等多元复合的有机体系。不仅如此,全球经济已然具备微观、中观、宏观各个不同层次的多维经济视野,亦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全球局势下多元主体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仅体现在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跨国集团以其各自的方式影响着全球经济的运行,还体现在目前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主导性地位的民族国家对于全球经济所起到的作用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其中,新兴国家对于全球经济的影响尤为突出。

(三)高度的整体性

全球经济之所以可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存在,主要在于其高度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首先体现于商品。全球经济是较世界经济视野更宽泛、层次更复杂、境界更高旷的商品经济,表现在全球经济所涉及的全部经济范畴、经济活动和经济规律都积淀于商品经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基本程序都渗透着商品经济的特性。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无非是从商品贸易范围不断扩大,到资本全球流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蝴蝶效应”,再到生产要素全球高度融合,而这也正是全球经济特征逐步凸显的过程。

综上所述,全球经济,内涵丰富,是一个兼具经济学和政治学意义的概念;具备微观、中观、宏观的多维视野;既是一种经济范畴,又是饱含生命力的经济全球化的实时载体。不仅如此,它还是一种表征,表征着未来全球经济的态势和走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崭新的维度。

参考文献:

[1]刘淼主编.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M].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英】戴维・赫尔德 安东尼・麦克格鲁.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民商法;经济法;联系;区别

我国的目前的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特色就是在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的同时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民商法与经济法便是这种经济体制的产物。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利益,商法的作用是调整主体间从事商品贸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的兴起较晚,是伴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强调社会公众利益而产生的。因此,二者既有差异性又有互补性。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第一,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现代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市场与国家的双重调节,民商法是为市场调节服务而经济法则为国家调控服务,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还是有交叉的地方。民商法调整的是微观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制度;经济法则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二者交叉的部分也不完全相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仅仅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即因过于强调个人私利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

第二,二者的取向趋同。民商法在本质上是维护私人个体的利益,同时民商法越来越注重公众利益,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此外,民商法也强调追求社会正义以及对弱者的保护,这些在民商法的条款中都能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

第三,二者的某些要素通用。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包括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要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范围。如法人制度,民商法详细地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和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经济法中也有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使用。

第四,二者的职能互补。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体现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的规范而少有强行性的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则体现了国家这只有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国家的干预作用,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经济法多采用强行性的规范,从外部给予市场主体控制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第一,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要求市场主体以个人意志作为自己经济行为的决策依据,不允许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强制。例如在选择法律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当事人也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提讼、追究责任。经济法是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其调整目的是实现利益的平均分配、收入的公平分配、社会群体的平衡,它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利用国家强制力对一切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市场行为给予制裁,甚至不惜牺牲个人自由以换得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作为公法要求以社会权利为本位,要实现社会权利本位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

第二,民商法强调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经济法强调偏重保护部分市场主体。各主体地位平等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所有法律条款都是在平等主体的基础上设定的。民商法给所有市场主体同等的保护力度,赋予所有主体相同的权利,设置相同的义务,忽视了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也不识别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差异,唯一的特殊保护对象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并且仅仅在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上。经济法则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对实力不等的市场主体给予程度不同的保护,赋予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保护弱势群体,限制差距的扩大,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

第三,民商法强调实现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不仅强调个体利益,还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会利益,即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路线。而与市场机制相对应的民商法强调个体的经济利益,这无疑是与可持续发展的精神相背离的。经济法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环境、生态、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利用经济手段与其他措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减少社会问题、环境问题的发生。经济法的原则并不是完全牺牲个人利益来保全社会利益,而是既强调社会利益也强调个人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先。民商法强调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损害社会财富、破坏生态环境,这就需要经济法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来保障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最终也是保护个人利益。

第四,公平产生的基础不同。民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产生的,商品交换活动中建立的所有权规则、契约自由规则后来演变成了法律规范,此时产生的公平强调的是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完全与国家利益脱离,将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分离。经济法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失灵而产生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政府已经不再是“守夜人”而是开始插手市场,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此时的公平是社会公平或者整体公平,个人利益在次要地位,社会整体的公平才是首要目标。

第五,民商法强调国际通用,经济法突出本土化。民商法是与市场机制对应的,而市场机制对于各国市场都适用,这使得各国民商法律相互借鉴、相互引用的现象很普遍。而经济法是与国家干预相对应,每个国家的市场环境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经济法的具体规则是不同的。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他们的关系犹如一对同胞兄弟,既有共同的血脉,又有不同的性情,但他们的共同目标是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蒋秀兰,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法制与社会,2006(09).

[2]刘璎葶,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研究,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01).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第5篇

一对马克思《资本论》研究对象的再认识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德文第一版序言中将《资本论》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争论由此产生。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生产方式”的解释:一是“生产关系说”,二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说”,三是“生产的技术方式说”。对此,许多同志指出,如果按前两种意见来认识“生产方式”,那么,马克思关于《资本论》研究对象的规定就存在着逻辑上的毛病,而马克思是通晓逻辑的。如果按第三种意见来理解“生产方式”,那么,《资本论》的研究对象就是生产的技术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这样一来,上述规定虽然不存在逻辑上的问题,但它却同马克思的下述论断发生了矛盾。马克思讲:“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是财富的特殊社会形式,或者不如说是财富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2]生产的技术方式是一个生产力的范畴,不属于生产的社会形态,因而不能列入《资本论》的研究对象。

最近,吴易风教授在他的《论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一文中,提出了“马克思的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吴教授认为这一原理是“理解马克思《资本论》研究对象的关键”。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指生产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即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以生产人们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特殊方式,也就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相结合以生产人们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特殊方式”[3]。吴教授将人们所熟知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原理拓展为“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的确深化了我们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认识。并且,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释为“生产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一步解释,即“即”与“也就是”后面的内容,仍然使人感觉到它与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规定之间有或多或少的联系。“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否可理解为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殊方式”是否可理解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以生产资本的形式相结合,从而资本家雇佣劳动者呢?如果这样,那么,生产方式等于生产关系。如果这样,这岂不是也将《资本论》的研究对象狭窄化了吗?

因此,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不是“生产方式”作何理解。

我们认为,尽管马克思在整个《资本论》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范畴,是从多种含义上使用的。但是,从《资本论》研究对象的角度使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范畴,其含义是确定的,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指社会生产在价值的自行增殖过程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方式。或者说,社会生产的存在和发展采取资本经济的方式。因此,《资本论》所研究的是社会生产在价值的自行增殖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51章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一含义作了明确的论述。马克思讲:“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现成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4]。这个居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中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指的是什么呢?紧接着,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有两个特征。”[5]“第一。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使它和其他生产方式相区别的,不在于生产商品,而在于,成为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6]“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7]很显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社会生产在价值的自行增殖过程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就是社会生产的资本经济方式。不仅如此,马克思在论述资本经济方式与生产力的关系时指出:“这种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像较为详细的说明所已经指出的那样,包含着一种不断发生作用的趋势,要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把商品的价值,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水平以下。力求将成本价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努力,成了提高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最有力的杠杆”[8],在论述资本经济方式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在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条件下(即在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分离、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的条件下),资本经济会把这种所有制再生产出来,并且不断地再生产出由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马克思讲:“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末,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9]很显然,我们决不能认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及由其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得以运动和实现的物质载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之间只能是一种“相适应”的关系。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者更明确地说,对社会生产的资本经济方式作进一步的考察。

马克思讲,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说是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10]。这是抓住了与所有其他财富形式或(社会)生产发展方式相区别的资本的特征的一种抽象[11]。这就是说,首先,资本是一定量的价值,它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为前提,在理论上,价值概念先于资本概念[12],在历史上,“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13]。因此,资本具有历史性。“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14]

其次,价值并不必然就是资本,只有当商品流通同时成为以增大自身为目的的价值流通时,才会有资本的存在。历史地看,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两种资本形式。“不仅商业,而且商业资本也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得早,实际上它是资本在历史上更为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15]

第三,资本的存在并不必然使资本支配社会生产。要使资本支配社会生产,从而成为社会生产的具有历史规定性的独特生产方式,还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关键性的因素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分离。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二者的分离反映了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对生产者与劳动者分离的客观要求,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其人成为生产者,劳动力的所有者成为劳动者。能使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分离的所有制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生产资料的联合劳动者所有也能使、也必须使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分离,从而使联合劳动者成为生产者,劳动者个人成为直接劳动者。在二者分离的前提下,要实现他们的结合以生产物质产品,劳动者的劳动力既可以采取商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的形式(比如计划配置下的劳动力)。在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下,劳动力只能采取商品的形式。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充分条件,但绝不是充要条件。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情况下,生产者要进行生产,只有到市场上去购买劳动力并将其并入生产过程才有可能实现,“G-A发展到什么程度,G-Pm也发展到什么程度”[16]。从而,资本也在什么程度上支配社会生产,以价值增殖为目的的社会生产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取代以直接或间接满足自身需要为目的的社会生产。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产业资本产生、从而社会生产的资本经济方式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四,资本是一种财富的存在形式或一种(社会)生产的发展方式。历史上出现过的物质财富的存在形式,有自然形式、商品和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17]与财富的存在形式相适应,人类社会经历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资本经济等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方式。自然经济以满足生产者自身的需要为社会生产的目的,商品经济以交换、从而交换价值为社会生产的目的,资本经济则以价值的不断增殖为社会生产的目的。资本经济以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但是,它的以追求价值增殖为目的的运动会加速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商品经济成为资本经济的外在表现,使资本经济成为商品经济的内在灵魂和本质。资本生产方式的趋势是:“尽可能使一切生产转化为商品生产;它实现这种趋势的主要手段,正是把一切生产卷入它的流通过程;而发达的商品生产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8]

第五,资本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但它并不必然体现某一经济关系。“资本不是物”。它作为社会生产的一种发展方式,的确要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但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进而资本的所有制不同,资本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资本只追求在价值的运动中增殖,并不要求价值为什么会增殖,或价值增殖的源泉是什么。要探寻价值增殖的源泉,必然涉及到与此有关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任何社会,价值增殖的源泉只能是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但是,不同的剩余劳动的生产和占有关系却能够使资本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很显然,资本究竟体现哪一种经济关系,这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决定了雇佣工人生产、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关系;生产资料的联合劳动者所有决定了劳动者个人生产、联合劳动者整体占有剩余价值的关系。

最后,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将资本要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同资本必然体现某一经济关系完全视做同一的东西,这在认识上还有其他根源。当生产资料普遍地以资本的形式存在,并且归于它的私人所有者资本家,由此,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取得了一种历史的存在形式。资本的所有者天然不是资本家,但资本家天然是资本的所有者。正是由于资本家天然是资本的所有者,人们在观念上自然也就会把资本的所有者等同于资本家,从而将资本等同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进而将资本要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等同于资本必然体现某一经济关系,即雇佣工人生产,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关系。

二对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初步分析

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从17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古典革命”,使资产阶级有了第一个系统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即古典经济学。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和法国的魁奈及布阿吉尔贝尔等。古典经济学家对经济问题的研究具有这样一种特征:他们把经济制度下阶级关系的研究同既定制度下的资源配置过程,诸经济变量之间的作用机制的研究加以结合,把经济制度本质的分析与既定制度下经济运行过程数量的分析结合起来[19]。亚当·斯密在其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一方面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部联系,发现了工资和利润、利润和地租的对立,论述了资本主义财富增长的原因、条件、途径;另一方面也初步阐述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机制和规律,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斯密的这种研究。但是,萨伊、马尔萨斯、詹姆斯·穆勒、麦克库勒赫等人则在“通俗化”的形式下,将古典经济学家对经济制度本身的分析与对既定制度下资源配置过程及其变量的分析割裂开来,把大部分精力集中于既定制度下资源配置过程及其变量的研究。最具代表意义的是约翰·穆勒于1848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这本教科书,在该书中,穆勒一方面尽量维护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另一方面主张国家调节收入分配,改善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称之为“没有生气的混合主义”。

19世纪70年代以后,以门格尔、杰文斯、瓦尔拉、帕累托、马歇尔等人为代表的边际学派,完全抛弃了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身及其运行机制的古典经济学传统,使经济学成了一门以论证市场机制能够使资源有效率配置为中心的知识体系。他们从消费者行为出发来研究价值问题,认为价值决定于个人的心理过程。在此基础上,他们用数理方法建立了关于消费者在谋取最大效用,生产者追求最大利润的刺激下如何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一国生产资源有效配置的理论。他们相信市场力量能有效地调节经济活动,从而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建立起均衡的力量。其中的杰出代表是1890年出版的马歇尔所著的《经济学原理》。

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将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规定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是英国经济学家罗宾斯。他在1932年发表的题为《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一文中说: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作为目的和具有不同用途的稀缺手段之间关系的人类行为的科学。罗宾斯的这一定义既代表了自边际革命以来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对经济研究对象的认识,也符合当时西方经济学对经济问题研究的实际。罗宾斯关于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这一规定发表以来,先后遭到了许多经济学家的批判。但是,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在其所著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基本上接受了这一规定。比如说,最近出版的萨缪尔森所著的《经济学》(第14版)和斯蒂格利茨所著的《经济学》都延袭了罗宾斯关于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规定。

萨缪尔森讲:“经济学研究社会如何使用稀缺资源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把它们在不同人之间进行分配。”[20]斯蒂格利茨说:“经济学研究的是:我们社会中的个人、厂商、政府和其他组织是如何进行选择的,这些选择又怎样决定社会资源如何被利用。稀缺是经济学的一个显著的现象:因为资源稀缺所以选择是必要的。”[21]尽管二人在遣词造句方面各有自己的特点,但是,我们仍然不难发现他们二人在经济学研究对象认识上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包含两层基本的含义:第一,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或者说是社会用稀缺资源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的问题。第二,社会如何配置稀缺资源,或者说社会用什么样的技术方式和社会制度(体制、运行机制)来配置稀缺资源,以解决这个社会经济的基本问题。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或者说体制)对这个基本问题的解决,其方式不同,效率也不一样。“不同的社会面临着通过各种可供选择的经济制度而发生变化的需求,同时,经济学研究一个社会可以用于配置稀缺资源的不同机制。”[22]

如果我们把资源配置问题看做是社会生产问题,那么资源配置方式问题就是一个社会组织生产的方式问题。因此,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可以进一步引申为:它研究一个社会组织生产的方式和方法。萨缪尔森等人面对的是资本主义经济,而资本主义经济天生就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问题主要靠市场经济这种体制方式来解决。因此,他们将研究的侧重点放在市场经济的研究上,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了。尽管萨缪尔森列举了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等可供选择的资源配置的体制方式,但它要论述和证明的却是市场机制对于资源的有效率配置。他所做的事情也就是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所做的事情。实际上,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不管是宏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不外乎在于论证市场经济是如何配置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的。当然,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和其他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一样,只是在市场经济、在经济体制层面上研究资源配置方式、社会生产方式,并没有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从制度层面上探讨资本主义的资源配置问题。他们把资本主义所有制当做既定的前提存而不论。许多同志探讨了他们这样做的原因。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据此而认为,西方经济学把生产方式逐出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实际上,西方经济学时时处处都囿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源配置。

三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在研究对象问题上的共同之处和对立性

我国学者在比较、分析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时,一般都揭示二者的对立性,很少分析二者的共同性。其实,只有在弄清二者共同性的基础上,才能说明他们的对立性。马克思经济学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西方经济学研究社会如何配置稀缺资源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表面看来,二者毫无共同之处。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马克思所讲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社会生产在价值自行增殖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方式,或者说就是资本经济方式,或者说社会生产的市场经济方式。

那么,资本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知道,资本经济是社会财富存在和发展的一种方式,它以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以价值的不断自行增殖为目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它追求价值增殖的运动又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市场等市场体系的形成。市场经济就是“借助于市场交换关系、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人的利益的经济,简言之,在市场调节下运行的经济。”[23]“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方式,这种经济运行形式通常叫做市场经济。”[24]“市场经济是一种私人和私有企业制定关于生产和消费的主要决策的经济。价格、市场、盈利和亏损、刺激和奖励的一套制度解决了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25]“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源私有,经济决策高度分散。……,这个制度是通过内在联系的市场网络和价格协调的。”[26]“今天,市场的概念包括如何进行交易的场合,尽管这些交易未必完全符合村镇市场。……,所有这些交易过程都包括在市场经济这个概念里。”[27]由此可见,一方面,资本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资本经济;另一方面,资本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实质和灵魂,市场经济是资本经济的外在表现。因此,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相近、相通、相同之处就在于此。

可见,无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更确切地讲,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他们都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都研究资本经济,都把资本经济看做是人类社会生产存在和发展的一种方式。换言之,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因其生产目的有别而可区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资本经济、计划经济(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经济)等,资本经济只是其中的一种。在这里,之所以列出了资本经济,而不讲市场经济,是因为资本经济在生产目的上有别于其他生产方式,而市场经济并不能表明其生产方式的目的何在。卫兴华教授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差别性所引出的理论思考》一文中指出:至于说商品经济是相对于自然经济而言的,市场经济是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的,表面上看很对称,很清晰,但经不起推敲。试问:市场经济难道不与自然经济相对立吗?难道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互不相关的两回事吗?如果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对立,商品经济为什么就不与计划经济相对立呢?卫教授是对的。因为,尽管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等范畴都是对社会生产方式的理论概括,但这种概括的理论层面是不一样的。要使我们对不同生产方式的划分清楚明确,必须坚持标准的同一性,而最常用的标准就是社会生产的目的。马克思就是这样做的。

但是,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在研究对象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严格的对立性,具体地讲:

第一,马克思经济学不仅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且研究与此相适应的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在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性、暂时性的同时,揭示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的历史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性。西方经济学并不研究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反却把它作为研究市场经济的既定前提。他们虽然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一种体制方式,但却试图证明它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最有效率的方式。由于他们把资本主义私有制同市场经济看做是不可分的,因而,试图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永恒性,调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产生的各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