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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经济学;生产和分配;人生存和发展;人的发展经济学;经济学革命
一、社会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
关于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似乎没有什么值得研究的了,其实不然。在经济学史中,有过非商品经济的思想,这一点在经典文献中是可以找到的,也可以在一些国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教科书中找到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的理论。然而,由于西方商品经济学的坚持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放弃,当前的经济学几乎可以说是清一色的商品经济学了。在经济学史中,还有一个问题被中国的很多经济学学者(也包括非经济学学者)忽略,那就是在对经济学的分类中,西方经济学其实是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简称。非商品经济的思想源于人们认为解决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可以不通过商品经济的办法,而商品经济学则认为经济学只能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正因为这样,现实经济发展的原因被经济学的目的搞混了,在指导经济发展实践的时候,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目标指向。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后,经济发展的目标指向因生产效率、gdp、资本的利润率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强烈动机所掩盖,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一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被淡忘了,以至于我们今天不得不认真讨论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这一古老而又现实的经济学问题。
笔者在《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一书中曾经提出过“解决人的生活需求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个观点已经包含了“人的生活需求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的命题。而在对观点的进一步阐述中,经济发展的目的被分解为“解决好我们人的生活需求”和“解决好人的发展”两个方面。“人的生存”问题应该说是可以与“人的生活需求”问题相对应的。但“人的生存”条件的保障与“人的生活需求”条件的保障不同,前者包含了后者,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这样一个涉及经济学研究出发点的问题,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笔者所批评的经济学家撇开经济目的让经济学研究脱离现实的状况至今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变。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经济学的研究仍然遵循商品经济学的思路,那就将永远也走不出分析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局限,也就意味着经济学的研究永远也就别希望走到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中心中来。这就是说,商品经济学不能使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不一致。因此,经济学的研究要回到经济活动的本源,即回到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来,使经济学真正成为研究经济发展与人生存和发展紧密联系的学问。事实上,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因,作为一个事实、一种常识,并不需要经济学来做什么证明。经济学需要关注、或者说经济学要表明自身存在的科学性,得说明清楚为什么只局限于对商品经济运行的研究,而不去研究商品经济运行的社会思想基础、不研究商品经济为什么这样运行而不是那样运行?特别是它为什么可以不关心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应该获得保障?换句话说,经济学必须回答经济学研究关注不关注入的经济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的问题。
(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行为有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其中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最为密切,在没有商品交换即物物交换时,人类就依靠生产和分配的行为来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自商品经济学产生以来,商品生产、商品分配、商品交换和商品消费就作为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生产和分配的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渐行渐远,商品生产的效率、资本的利润、生产要素的分配和商品消费与商品生产的关系成为商品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面,从而使商品经济学成为忠实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显学。然而,社会发展对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保障的需要并不因商品经济学对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忽视而减少,它反而要求经济学对自身的理论进行反思,特别是要对现实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作出解释。但是,由于商品经济学在一开始就忽略了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这样一个重要的经济学问题,它有意回避生产和分配行为需要对每一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负责的问题,用“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来说明商品经济活动以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合理,即认为商品经济活动在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过程里无形中也使社会福利得到增加、就业有所保障。商品经济学对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获得需要以牺牲一部分或大部分人甚至未来人的发展条件为代价的事实视而不见,实际上也是不认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这样一个事实。
二、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需要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来保障
(一)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必要前提
由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因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必要前提,即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产生就是为了要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所谓生产行为,指的是人用自身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并生产出生存和发展必需品的过程,亦即人创造并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一种行为。生产行为有三个要素:人、生产资料和人的劳动。生产行为的目的是创造并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所谓的分配行为,指的是按照生产条件和生产目的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或产品的价值形式)进行分配并使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得以具备的行为。由此可见,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商品经济学因资本收益最大化而获得的生存和发展。在商品经济学里,因资本收益最大化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每一个人不一样,一些人(主要是资本家及其聘用的管理人员)会得到很多,一些人
(主要是雇佣工人)勉强维持生存和获得一定的发展,一些人(失业者、待业者和无业人员)被作为自由市场竞争的条件而大量“储备”起来,要靠社会救助或靠别人供养。
(二)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给人造就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从商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经济行为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所造成不同后果我们不难看出,在不同的社会思想下产生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其给人所造就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是经济学不能忽略的。不幸的是,现有的经济学,特别是商品经济学,并没有把这一点当作其研究的重要方面。即便是在研究人的发展经济学问题的学者中,能够这样看的也不多,更不用说深入研究了。
我们这里讲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给人造就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就是要我们的经济学研究特别关注“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是一定社会思想影响下人的行为,带有主观色彩,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商品经济学把生产和分配行为定义在资本主义社会上,非商品经济思想把生产和分配行为定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上,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事实。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造就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社会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造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可是,一些经济学者却在不遗余力地宣称经济学与意识形态无关,并有意回避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希望用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来造就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三)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
从上文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人的“一定的生存和发展条件”需要在一定的社会思想影响下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来保障,即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这就是说,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保障得好坏,取决于人对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选择。好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才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真正保障;不好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将导致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受到破坏,人将得不到好的生活,更谈不上全面自由地发展。反过来,我们也可以从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否得到好的保障来判断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好坏,从而判定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现实社会中许许多多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经济发展不等同于人的发展,而判定人是否得到好的发展似乎找不到一个客观标准。因此,长期以来人们无法很好地评判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当然也就不能及时认识到经济发展方式的偏差,更谈不上纠正。其实,这是商品经济学理论误导的缘故。商品经济学把人们评判经济发展方式的好坏放在商品经济活动收益的最大化上,资本收益的好坏、gdp的增加的快慢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速度等一系列经济指标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经济发展好坏的标准,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已经被掩藏在这些指标背后,让人错误地认为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实现、gdp的增加、财政收入的增长也等同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获得了保障。不可否认,没有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获得保障的,经济发展是人生存和发展得到好保障的前提。但是,从经济发展是为了保障人生存和发展这样的本质要求出发,在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思想指导下,把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能否很好地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保障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方式好坏的标准是有必要的,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经济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以商品为中心的商品经济学传统是使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相脱离的原因
(一)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商品经济学错误导引的结果
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是商品经济学的显著特征,与人们认为经济学只能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有关。笔者认为,把经济学定义为是研究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这是西方经济学因要服务于资本主义所产生的偏见,由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泛滥,它又转变为中国经济学界的一个偏见。这个经济学偏见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是正常的,在社会主义中国出现就很不正常了。社会主义国家把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经济学当作显学、作为主流学科,用于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实践,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不管它是通过什么办法做到这一点的。
毫无疑问,在以商品和资本利润为中心的经济学影响下产生的生产和分配行为,必然要以(不择手段、不顾资源浪费、不断增加无效消费和大量耗费社会资源)获取商品最大价值和资本最大利润为目标,因而使生产和分配行为严重背离其要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相脱离,完全是商品经济学错误导引的结果。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在150年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中就已经有所揭示。马克思的《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生产行为如何为获取资本的最大利润而牺牲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分析就更加透彻了。
(二)在商品经济学中人被作为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甚至沦为商品
商品经济学把手段当目的,就是把发展经济从而得到财富这一创造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手段,当成了发展经济的目的——即以获得财富为目的。这一点,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又名《国富论》)体现得非常充分,它探讨的就是财富怎样增加得更快的问题。在商品经济学里,由于把追求财富当目的,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问题就被搁置不管了。人作为生产的主体变成了仅仅是生产工具(当然不是全部,资本持有人和他的人是生产和分配行为的主体,另外的人只能是生产工具或稍好一些——即生产要素),人的需要就必须服从于利润的需要了。在这个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力,这一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成为资本持有人争夺和充分利用来增加利润的对象,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保障变成对利润源泉的保护,把劳动力按质论价、当成商品就是其有的保护,即便是这种特有的保护,也只出现在能够为资本带来最大化收益的少数人身上。
(三)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是商品经济学理论的必然产物
由于人类的经济活动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要寻找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的原因,得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结合情况来判定。我们必须承认,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脱离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远古社会,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人们是因直接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生产和分配。那个时候,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们几乎不可能摆脱依靠直接的生产劳动来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应该承认,出现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
相脱离的情形是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近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之后,才具备有只为了追求财富增加而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存在。但是,即便是在现代,人类社会也曾经出现过直接按照社会中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来有计划地开展的社会生产和分配活动,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已经坚持了50年以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朝鲜、古巴,其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就基本上能够与保障本国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现实相结合。与朝鲜和古巴的情况不同,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目前出现的严重贫富差距、“新三座大山”等情况,就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没有能够与保障本国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很好地结合起来的结果。实际上,出现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相脱离情况的国家,主要是实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国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得到较好保障的如北欧的几个国家,都对商品经济运行的方式进行了较大改革。这样看来,以资本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生产和分配行为,是商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必然出现的结果,也是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相脱离的原因。
四、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要关注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人的发展经济学应该担当起纠正商品经济学偏差的责任
从上面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学应该把以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为中心的研究与以商品分析为核心的研究相分开,即把经济学区分为人的发展经济学和商品经济学。由于商品经济学会误导经济发展的实践脱离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或者说商品经济学会使经济发展的实践脱离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愿,人的发展经济学应该担当起纠正商品经济学偏差的责任,引导经济学回归到能够指导经济发展为社会中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得到保障的服务上来。鉴于商品经济学思想已经在社会中造成深刻的影响,许多领域已经被其彻底渗透,为清理和消除商品经济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做到经济学指导经济实践时真正能够保障好人的生存和发展,用人的发展经济学纠正商品经济学的偏差很有可能会引起一次经济学的革命。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随着以人为目的发展经济的呼声不断高涨,经济学革命的到来是迟早的事。对于中国而言,经济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人们感受得更深刻,也更有经济学变革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人的发展经济学需要把研究的视角从商品分析转向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的好坏直接决定经济活动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好坏,因此,经济学的研究、特别是人的发展经济学的研究需要从传统经济学以商品分析的视角转移到以分析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上来。前文已经指出,经济学要表明其自身的科学性,必须说明经济学为什么只限于对商品经济运行的研究而无需研究商品经济运行的社会思想基础?必须回答经济学为什么不关心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都应该获得保障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经济学不能回避的,因为经济学首先是研究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学问,离开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经济学就不成其为与人关系密切的科学了。由于经济学首先是人的经济学,那么,经济学的研究必须解决人的经济活动怎样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问题。而要解决好经济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目的相一致问题,除了研究怎样的社会生产和分配行为才能使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得到真正保障,应该不会有更好的办法。这就是说,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己任的人的发展经济学,需要把研究的视角确定在社会生产和分配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上。
注释:
①笔者了解的主要是中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理论。本文作者对苏联及东欧、蒙古、印支三国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的了解,仅限于书本介绍;对目前仍然在实践着的朝鲜、古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则知之甚少。此处讲非商品经济理论的不完善,是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先后放弃了计划经济而言的。同时也表明,本文所讲的人的发展经济学,与经济学史中出现过的非商品经济学不同,也不同于现有的商品经济学。
②在笔者看来,以研究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商品消费为主的经济学理论,都属于商品经济学的范畴,中国目前正在试验并冠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理论被包括在其中,西方经济学是商品经济学的典型代表。
③参见《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第198至199页。
④原本的表述是:“把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个问题提出来,是要说明,我们的经济活动、我们要使经济运行良好,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好我们人的生活需求、解决好人的发展问题。”参见《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第199页1至3行。
⑤笔者对经济学研究脱离现实的批评,原话是:“在一些经济学家那里,经济学不管经济的目的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经济学研究的技术化倾向也表明这一点。而经济学撇开经济目的不管,只研究经济的手段、技巧、过程,最终就会变成技术表演,探求纯粹原理,与现实的经济运行脱离得越来越远。实际上,正是经济学的这种脱离现实的倾向,使我们忘了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人的生活需求。”参见《经济运行的制度因素》,线装书局2007年第1版第198页最后一段。
⑥据笔者所了解,意识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是人的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的,除了笔者本人,还有中国人民大学胡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许建康教授和广西民族大学陆壹东。但把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结合起来并作为人的发展经济学的重要内容进行研究的,目前只有笔者本人。
⑦关于中国1978年甚或更准确一点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以来的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导,中国的新自由主义学派经济学家会得意洋洋地认为是来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一些学者则坚决不认同,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在指导中国的经济实践。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明显受到具有商品经济学显著特点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它不同于纯粹自由主义经济学行为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的社会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它不可能象在资本主义国家那样“自由”,但生产和分配行为与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脱节,存在较大问题,“新三座大山”在中国的出现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⑧为了弄清资本积累的问题,马克思分析了不以财富仅以需要为目的那个年代的生产。“我们在古代人中间,根本找不到有谁去研究哪一种土地所有制形态是最生产的,是能创造最大财富的。虽然伽图曾经很详细地研究过哪一种耕地方法可以取得最大的收获量,甚至于布鲁图(brutus)还曾研究过把他的金钱怎么样贷放出去才能弄到顶多的利息,但并没有把财富看作生产底目的……所以在古代,尽管处在那样狭隘的民族、宗教、政治境界里,毕竟还是把人看作生产底目的;这种看法就显出比现代世界高明得多,因为现代世界总是把生产看成人底目的,又把财富看成生产底目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苹稿)》(第三分册),刘潇然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6月第1版第104页。)——参见巫文强《论以人为目的发展经济及新时期经济学的使命》,《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12期第4页。
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三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作者:薛景元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著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关键词: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 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 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 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 。“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 “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 。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 。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 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 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 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 。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 。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官僚主义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 。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论文摘要:当前进行的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以往争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际上,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草之间矛盾的理论表现。而这一矛盾却是这场争论的实质内容。它表明:这一矛盾在改草之初,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进一步研究、探讨这个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回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理论工作者不能回避的责任。
一
当前,以晏智杰教授与卫兴华教授为代表的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具有已往争论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突出地表现在:(1)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不在是劳动价值论的个别问题,而是其根本问题;(2)争论的双方,不再是共同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展开的争论,而是其中一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应该加以修改或突破而展开的争论。
这场争论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上,诚如晏教授概括的:“你说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重新认识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他说这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不相符合;你说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他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批判过的观点;你说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他说这不可能,理由是:马克思就是这样批判萨伊三要素价值论和三为一体分配公式的;你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他坚决反对,理由是:这样做就是否定劳动价值论,就是反,……”晏教授用“你说,他说”的形式,概括了双方争论的一些主要问题。所说的“你说”的你,指的就是晏教授本人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他说”的他,指的就是卫兴华教授以及和他持有相同观点的人。双方争论的这些主要问题,即从价值概念、创造价值的源泉,直到劳动价值论是否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等问题,涉及的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性和实质性问题,即劳动价值论本身存亡筱关的问题,因而,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注意。
在这场争论中,晏教授表示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的质疑,明确表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应该修改和突破。如他所说:“其实我对劳动价值论的缺点和不足所做的说明都是一些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例如,我指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已经超出了马克思经济学说的预见,因为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早就应当寿终正寝;又如我还指出了社会主义历史进程同样超出了原来的预想,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而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同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是势不两立的,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我根据世界发展潮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也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在这里,我们不去对所谓“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进行是非的讨论,也不想对“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是否科学等而展开辩论。需要指出,引起人们关注的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对“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和晏教授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和重大决策”,“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如果不对这些否定,那它“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晏教授把市场经济改革的事实和理论与马克思经济学说之间的对立、不相容等说得如此明白、透彻。这正表明晏教授已经深刻地感到马克思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着极其深刻的难以弥和的对立和矛盾。
面对这一矛盾,晏教授试图用修改、突破和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办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提出:“传统劳动价值论有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该对之有所突破和超越……。” “哪怕是劳动价值论这样的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甚至会被要求加以修改和突破同样不可避免。’也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科学论断”,诸如“价值源泉不仅有劳动,还有其他要素”,“生产要素价值论并不一定否认剥削”等等。然而,正是这些所谓“新的科学论断”,在卫兴华教授等人看来,非但不是什么“新的科学论断”,而且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丑化、窄化和矮化”,是对的背离和否定,故而加以反驳和批判,从而展开了这场意义重大的争论。
这场争论所反映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集中表现在这样一个间题上,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能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这是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但未能很好解决的老间题,现在又被重新提出来了。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的回答是,社会主义不但不能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消灭商品或市场经济。如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会被消灭。”主张并坚持社会主义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人们则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在内)的条件下,不但可以也应该搞商品或市场经济,而且,还要大搞商品或市场经济。
这样两个鲜明而又对立的观点通过劳动价值论的这场争论充分地表现出来,一是要坚持并捍卫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必然是反对社会主义走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认为马克思经济学说对资本、对私营经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否定的,否则就不是马克思经济学了。反之,而要坚持走商品或市场经济改革之路,必然要提出修改、超越和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因为,改革的行为和理论都“难以从传统经济学得到理论的支撑……其间的距离和抵触该是何等的巨大,对我们改革和发展的命运该是何等的关切。”
二
晏教授等人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矛盾,并以此为由,提出修改、超越、突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这种根据或理由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们同样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符合基本原理或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经济学说,来否定这种改革实践。这两种说法各执一端,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像这样重大的间题,必须要有更充分的不容辩驳的事实,才能进行说明。基于这种要求,像晏教授所指出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的真理”,可是,却没有说明“成功实践”指的是什么?是指社会主义已经成功地搞起或搞成了市场经济?还是指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成功地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指的是前者,是不会有异议的,因为,社会主义完全可以把市场经济搞起来,而且,还会使它不断完善、健全。然而,搞起来的市场经济是不是巩固、发展、壮大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方面需要用建立市场经济以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变化的事实来说明。
关于这个间题,早在一百多年以前,恩格斯曾告诫过:“如果生产商品的社会把商品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形式进一步发展为货币形式,最先的和最重要的结果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于是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人那些为自己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货币使个人的耕种代替共同的耕种;后来,货币以最后的分割取消了还实行定期重分的耕地;最后,货币促成了遗留下来的公有森林和牧场的分配。”在这里,恩格斯清楚地阐明了商品经济是怎样一步一步地否定、瓦解公有制,使人们似乎有身临其境目睹其过程之感,首先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然后,破坏为自己生产而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各个纽带。最初,使个人耕种代替共同耕种;后来,取消了定期重分耕地;最后,把剩下的一点公有部分也分了。
历史的事实也充分地证明了商品经济必然否定、瓦解公有制。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之间发生了商品交换,这是商品经济的萌芽状态。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公社内部,其结果,不是巩固、强化了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相反,加速了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破坏和瓦解。当然,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瓦解,促进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如果不是从社会的进步而是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它也充分地说明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是不相容的,是商品经济否定、瓦解公有制的历史证明。
遗憾的是,现在有些人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商品经济和公有制并存这一事实,看作是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相容的历史证明。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欠妥。事情很清楚,假设二者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相容,那就一定会相得益彰,即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也能得到强化和巩固。然而,事实相反,商品经济发展了,公有制却逐渐地被削弱、瓦解。可见,把原始社会末期出现和存在的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作为商品经济与公有制之间没有矛盾,可以相容的证明,是不科学的、不恰当的,是对历史事实的严重曲解。
三
中国改革实践也在继续证明发展商品或市场经济,必然削弱、否定、瓦解公有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加以说明。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改革以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转为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有的国有企业被私人企业兼并,使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绝对地减少了。
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相对地缩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几年来,它们发展很快,在个别地区还占有绝对优势。就全国来看,在数量、固定资产、商品零售额、上缴税收等方面的比重也在迅速增加。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经济部分对当前经济总量的贡献,已经不是1/3了,而是超过了50%。据国家统计局的普查报告显示,截止2001年年末,我国一共有法人单位510.7万个,其中私营单位数量已占总数的43.7% ,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数量。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经济明显地在相对缩小。
三是中、小型国有企业越来越被个人所控制。在实际存在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广泛推行着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在这些责任制中,权力、责任和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承包者个人或私人身上,他们有决定和左右企业和职工命运的权力,承包者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的组织者和支配者,同时,也更明显地成了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种现象,即生产或生产资料的支配者,将成为企业“本身的主人”。随着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加大,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向私有制演变,这主要表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如果说在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中,私人成分还没有以它本来的面目直接地出现,那么,在改革进一步深人并广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股份制中,私人成分则以它本来的面目出现、存在和扩大着。
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可能采取的股份制形式,不外有这样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的各个企业通过互相参股或出资创办的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显然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构成这种股份制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明确,即资产、资金等产权都是不明确的。当它们拿着自己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不明确的资金去购买股票,即把产权不明确的资金换成了股票,那么,这些股票的产权是不是就明确呢?显然,是不明确的。因为,这里改变的不是资金的产权,而是资金的存在形式,即把原来的货币形式变成了现在的股票形式。第二种基本形式,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通过购买对方股票或互相参股而组成的股份制形式。同样的道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用来购买对方股票的资金,其产权是不明确的,现在换成股票了,其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第三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共同建立的股份制经济。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把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只用私有制经济来代表。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时,可以将国有资产折合成许许多多有一定面值的股份或股票,其中国家可以按比例握有绝大部分的股份。比如握有80% 、70%…的股份,其余的20%、 30%…的股份可以以股票的形式由私人经济所购买,这样,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成了股份制企业,问题是,这种股份制形式能不能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呢?很显然,也是解决不了的。因为,国家握有的或占有的80%、 70%…的股份,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而来的,这些产权不明确的资产或资金转化成股份或股票其产权显然也是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