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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次贷危机以来,美国的经济持续低迷,其贸易保护主义也时有抬头,导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2011年的当地时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在华盛顿对德国光伏巨头Solar World在美分公司以及其他六家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提出的,针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联合调查申请举行首次听证会,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此事件将影响中国国内75家主要光伏企业的对美出口。据悉,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14家中国光伏企业已经联合抗辩美国“双反”,并委托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为应辩事宜。由于我国光伏企业的产品90%以上用于出口,因此,对此次事件处理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光伏企业的长期发展。在目前国际不可再生能源的日渐枯竭的情形之下,大力发展光伏能源更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二、美国对我国光伏产业采取“双反”调查的现状
受债务危机的影响,欧盟光伏产业大国削减了对光伏产业的扶植力度,而来自多家权威市场研究机构的最新数据均显示,因为欧洲市场萎靡及国内市场启动乏力的影响,2011年以来,国内光伏市场全产业链产品价格均呈一路下滑态势。在2010年12月,2011年5月和11月多晶硅料的价格分别为80美元/公斤,67美元/公斤,40美元/公斤;光伏电池片的价格分别为1.3美元/片,0.95美元/片,0.55美元/片;多晶硅片(156mm)的价格分别为3.6美元/片,2.7美元/片,1.5美元/片。
价格下跌的同时,是众多企业节节攀升的库存量。眼下国内的产能估计已经达到30GW-40GW,而2011年全球光伏装机量预计才达到24GW,也就是说,即使全球都用中国的光伏电池,中国还是有1/3-1/2的产能要放空。
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4大巨头英利集团、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赛维LDK太阳能有限公司陆续了第三季度财报,4家公司共亏损2.9亿美元。一度风光无限的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产能过剩,市场需求萎缩。受基本面的影响,在美国上市的天合光能、英利绿色能源、无锡尚德等中国光伏龙头企业,2012年以来连连亏损,股价下挫了70%以上,无锡尚德目前股价只有2美元左右,而它的股价最高曾经达到过85美元。
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从世界光伏产业发展状况以及太阳能的优势可以看出光伏产业是一个未来极具增长潜力的产业
在能源形势以及生态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可再生能源产业蓬勃发展,而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是全球发展最快的新兴产业之一,2000年全球太阳能电池产量为561MW,而2010年全球光伏太阳电池产量达到了27.2GW,比上年增长了118%,该增长率创下历史新高。在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方案中,光伏并网发电的增长势头最为迅猛。从2000年到2009年,并网光伏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60%;并网光伏发电在所有太阳能电池发电应用中的份额也由2001年的50%左右增长到2009年的90%以上。
据IMS研究收集的数据,2011年全球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增长了24%,总装机容量达到了24GW。其中欧洲仅增长3%,美国和亚洲加速了全球安装量的膨胀。去年,意大利取代了德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太阳能市场,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安装量占全球的78%。
从我国可开发的资源蕴含量来看,学者和专家比较公认的数字是,生物质能1亿千瓦,水电3.78亿千瓦,风电2.53亿千瓦,而太阳能是2.1万亿千瓦,只需开发1%即达到210亿千瓦,我国2010年总的电力需求为41.92亿千瓦时;从其比例看,生物质能仅占0.46%,风电占1.74%,水电占1.16%,而光电为96.64%。根据欧洲JRC的预测,到2030年,太阳能发电将在世界电力的供应中显现重要作用,占比达到1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结构中比例达到30%;2050年太阳能发电将占总能耗的20%,可再生能源占到50%以上,到本世纪末太阳能发电将在能源结构中起主导作用。下图为光伏发电和常规发电的比较,更可说明光伏发电这一产业发展的必要性、迫切性及未来价值。
从图1可看出,截止2010年,我国光伏发电量占总电力的比例尚不足0.5%,而该产业在2010年的年产值已经超过3000亿元,吸纳的就业人数超过30万。由此可见,光伏产业若遭受打击而导致的社会经济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
(二)从世界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光伏产业的政策来看,光伏产业作为应对能源危机而诞生新能源产业,已经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从全球的光伏发电市场来看,其本质是一个政府政策驱动的市场,目前光伏发电的成本仍是传统能源发电的8倍以上,如果完全依靠市场驱动,光伏产业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所以政策扶植成为当前推动光伏市场增长的主要动力,政策突变不但使本国光伏市场立即陷入低谷,对全球光伏市场也产生了巨大冲击,这充分说明了光伏市场对于政策的敏感性。日本和德国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也证实了政策引导的力量。持续稳定的政策支持是光伏产业向前发展最有力的保障。
德国于1991 年首先提出了“1000光伏屋顶”计划,开创了政府支持太阳能产业发展的先河。在2001年1月颁布实施了与“全网平摊”相配套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法》。2004年1月实施修正后的上网电价。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法》拉动下,德国的光伏产业健康快速地发展,使德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最大、发展最快的市场。
日本于1994年开始执行阳光计划,把光伏发电作为国家电力未来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06年,日本住宅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总装机容量达到了137.4万千瓦,规模比之制度开始时1994年的0.2万千瓦扩大了数百倍。虽然日本在2004年底累计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为113万千瓦,是世界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国,但由于在2005年停止了对太阳能产业的辅助政策,到2011年,其新装机容量占全球新装机容量的比例只有4%。从已有数据可以看出,这两个国家出台的光伏发电政策取得了预期效果,是有效使用政策工具的典范。
美国法律中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的主要有颁布于1978年的《公共事业政策管理法》、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案》,其中2005年布什政府签署的《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一直沿用至今。奥巴马政府2009年经济刺激法案中,适用于太阳能光伏的政策主要有:可再生能源项目享受30%的初始投资补贴,代替原来的税收抵免;可再生能源贷款担保计划;可再生能源相关制造业可享受30%的税收抵免。2010年,美国参议院又通过“千万太阳能屋顶提案”,计划在2020年之前安装1000万个太阳能系统。
相对而言,中国的光伏产业起步要晚得多,相关政策与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也相对滞后。中国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但很多发展规划尚属于理论范畴,并没有确立具体的实施内容。2007年,国家电力监管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8年4月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开始施行。2009年3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7日,中国政府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在这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些扶植政策的激励下,在2007年我国光伏系统安装量为20MW,占全球总安装量的比例为0.8%,到了2010年的时候,我国光伏系统安装量达到500MW,占全球安装量的比例为3.1%。
世界不可再生能源已经处于日渐减少的趋势,而随着世界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耗的能源趋于增加。由此,光伏产业作为最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将是保证国家持久发展的长足动力。而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资源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对传统能源的过渡依赖必将成为我国发展的绊脚石。由此,如果美国“双反”不能打赢,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能源上再次制约于别人。
四、政策建议
1.组织一支精通WTO规则和相关法律的人才队伍。我国自加入WTO以来,频频遭受外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而国内欠缺应对此类案件的相关人才,往往需要依靠国外的相关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应对此类事件的处理能力。
2.加强光伏产业链的整合。目前,我国光伏企业数目众多,产能严重过剩,必须引导优质光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以提高我国光伏企业的竞争力,同时淘汰大量落后光伏生产企业,使供需平衡,促进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健全光伏发电应用的相关体系建设。包括产品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并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等,为光伏发电的市场化奠定基础。
4.加大政策扶植力度。研究主要发达国家针对太阳能发电产业的财税政策, 结合我国发展太阳能发电产业的总体规划,拟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一揽子财税补贴、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并积极进行落实,增加我国国内对光伏产品的需求,降低对出口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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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税工具;碳交易体系;碳金融市场;制度设计;效应评价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4)02-0045-13
一、引言
从1896年Arrhenius首次发现大气中的CO2对地球温度的影响开始,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演变成为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也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难题。斯特恩(Stern)报告[1]中指出经济发展继续依赖能源消耗、“照常营业”的做法不可取,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尽早采取有力行动的收益要大于成本。若各国能够做出有力而周详的政策选择,如碳定价、发展低碳技术,就有可能实现所需的“去碳”规模来实现气候安全,并保持经济增长。自20世纪90年代国际气候谈判以来,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从后京都时期“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谈判协议,经历无数冲突与磨合,各国都在逐渐形成经济发展与全球减排的统一认识,多国经济经历了不同程度的低碳化。在环境压力和政治博弈中,全球经济向低碳化绿色经济方向转型。
尽管我国对碳税、碳交易、碳金融等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我国也在积极探索促进经济低碳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低碳经济机制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就碳税、碳交易和碳金融等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低碳工具的国内外实践及研究进行归纳与述评,并对下一步研究进行展望。
二、碳税
(一)碳税的引入与内涵
碳税的引入基于庇古税(Pigovian Tax)概念。由于大气层属于公有资源,具备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极容易被滥用破坏,产生负外部性。庇古(Pigou)[2]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首次提出庇古税概念,他认为自然环境存在市场缺失和价格缺失,这种不完全信息带来外部性效果,政府可以通过对产生负外部性的活动征税和对正外部性的物品给予补贴把外部性内在化,即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课税,使其产品价格提高,产销量降低;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小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实行补贴,减少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之间的差距,进而增加社会福利。Baumo和Oates[3]认为,信息的缺乏导致导致边际社会成本难以测量,无法确定最优税收水平,庇古税存在实用性限制。他们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从环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染税与统一排污成本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了“标准定价法”,依据一个可接受性强的标准定量收税,达成环保目标。随着“污染者付费原则”理念的深入,Burrows提出了逐步控制法,即在信息不充分情况下,政府为达到环境效益最优可以逐步、连续地对庇古税税率调高或调低进行调整,最终找到最优税率。
碳税的内涵和外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Hoeller和Wallin[4]认为给碳定价是对投资减碳新技术的激励,碳税是碳定价的一种形式。苏明等人[5]认为碳税与中国现有能源税在对化石燃料的征税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且都具有对CO2的减排功用,但碳税与能源税的最大区别在于碳税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方面都是专门针对碳排量设计的。崔军[6]提出碳税是以减少CO2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碳税与能源税、硫税、氮税、污水税等税种共同构成了环保税体系。
(二)碳税实践
碳税在诸多排放税中居首要地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
以芬兰、丹麦为代表的北欧国家从1990年开始逐次推行碳税,到了20世纪末,基本上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碳税制度。丹麦碳税由能源消费税演化而来,从1992 年开始,丹麦正式对家庭和企业一并开征碳税,税基较广,包括了除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CO2排放,税率并非基于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而是结合了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在征收碳税的同时,丹麦实行税收返还和循环机制,将税收的一部分用于补贴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同时工业企业还能通过税收返还和减免来减轻实际税负。挪威对石油、天然气、煤、焦炭、商用柴油等都征收碳税,涉及航空、汽车多个领域,拥有品种繁多的碳税及相关税种,但对面临国际竞争的空运、海运和渔业予以豁免。瑞典碳税税率一直处在较高水平并逐步调高家庭碳税税率,同时降低劳动收入税率。不同于严苛的家庭碳税,瑞典对本国企业尤其是能源密集型产业,如采矿、造纸、电力等行业给予税收减免。
北欧国家碳税实践的特点:一是征收的碳税多从固有的环境税种过渡而来,在征税对象、税率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二是税基广泛,尽可能扩大碳税的覆盖面;三是对不同行业特别是对高耗能行业和出口依赖型行业实施差别税率和补贴政策,以保护本国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以美国、德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碳税起步较晚,在OECD组织的带动下相继开征碳税。碳税在美国并未全面征收,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由于美国93%的煤炭用于电力生产,科罗拉多州的博尔德市2007年对除风力发电以外的电力这一中间排放源征收碳税,税率按电费比例征收并逐步上调。碳税收入一般用于提高建筑能源效率以及清洁能源开发等方面。德国能源结构与中国类似,富煤少气,为引导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德国设计了复杂的碳税体系,对不同种类和用途的燃料设定不同的税率,制造业、农林渔牧业只需支付税率的20%,其税收循环偏向工业。自2004年德国进行了新一轮碳税改革,税收优惠逐步减小。2008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始在能源最终消费环节征税开征碳税,征税对象几乎涵盖所有化石燃料,不同燃料税率有所差别,且逐步提高。当地的家庭住户是主要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碳税税收的一部分用于抵消家庭或企业的其他税负如劳动收入税。
欧美发达国家碳税实践的特点:一是量体裁衣,根据本国实际设计税制。各国碳税税率大都采用固定税率,同时根据能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差别税率。二是逐步推行、循序渐进,构建动态调整机制。在初期为顺利推行碳税,多数国家设计较低碳税税率和配套的优惠政策,在顺利引导家庭和企业改变能源消费选择后逐步提高税率,减少乃至取消某些暂时性补偿。
近年来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义务,以中国、南非、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学者正在积极探索碳税制度构建之路。苏明等人提出中国碳税可以对生产环节中因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CO2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的定额税率形式。碳税在起步的时候定价可放低,对受碳税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减免优惠,在条件成熟时期渐进提高税率。南非政府拟从2015年1月起开征碳税,并对汽车行业碳税的标准进行调整。为减缓碳税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南非政府还将企业碳排放量前60%的部分免税,同时对出口行业、碳排放强度大的行业给予额外补贴。印度是发展中国家开展碳税的积极探索者,自2010年7月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和进口的煤炭征收碳税。
发展中国家碳税实践的特点:一是审慎对待,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的政治、经济条件,联系本国减排形势,结合与化石燃料相关的税制改革进程,在前提条件成熟后,选择适时开征碳税。二是在碳税要素、实施路径、调整机制选择上参考国际碳税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创新探索。三是注重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节能项目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与返还,对低收入群体给予税收补贴,实现税收中性,避免产生消费扭曲。
(三)碳税效应评价
碳税影响广泛而深刻,涉及生态环境、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国内外学者分析征收碳税的效果,主要对CO2减排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竞争力、收入分配效应等进行了研究。
Jorgenson和Wilcoxen[7]认为,相比于能源税,碳税更具成本效益比,也满足全球减排的成本最小化条件,当碳税等于CO2减排的边际成本,就会由碳价因素引发节能行为及对燃料消费的重新选择。不考虑消费者行为变化,Labandeira和Labeaga[8]利用IO(Input-output Model)微型模型,研究碳税在西班牙的环境效应,发现在西班牙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碳税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影响是温和有效的。Bruvoll和Larsen[9]使用1990-1999年数据,运用Divisia指数分解法和一般均衡模拟方法,指出挪威碳税覆盖大约60%的能源消耗产生的CO2排放,可减少挪威2.3%的CO2排放量。Floros和Vlachou[10]利用希腊1982年至1998年期间时间序列数据,研究碳税对该国制造业和煤炭、石油等能源行业CO2排放量的影响,发现餐饮业、纺织业、冶金业最容易受碳税影响,减少碳排放,开征碳税可以减缓气候变暖的速度。
中国气候变化国别研究组采用一种可计算的一般均衡ERI-SGM模型,结合我国实际试算了两种碳税税率方案,分别为100元/吨碳和200元/吨碳。其结果显示:征收碳税可显著地降低能源消费的增长,改善能源的消费结构,并能有效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魏涛远和格罗姆斯洛德[11]利用CNAGE(China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模型定量分析了对每吨碳排放量征收5美元及10美元碳税对中国短期、长期经济和CO2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在短期内承受损失,但碳排放量将有所下降,长期来看碳税的负面影响将小得多。
Pearce[12]在对碳税的研究中提出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理论,所谓双重红利是指若导致税收扭曲的税种能被环境税所替代,将产生双重红利,一能通过纠正市场负外部性,改善生态环境得到绿色红利;二能通过减少税制扭曲,提高效率,进而带来社会福利形成蓝色红利。Feldstein进一步指出碳税不仅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达成环境红利,而且还额外具有减少整体经济的成本,提高政府收入的红利。Meng等人[13]根据澳大利亚数据的模拟结果,提出碳税可以有效削减排放,但会造成经济温和收缩。由于GNP中包括本国企业在外国的产值(不受本国碳税约束),不包括外国企业在本国的产值,因而较GDP受碳税影响更小。若碳价格信号机制畅通,碳税补偿计划不会对减排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会大大减轻碳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王金南等人[14]采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自主开发的我国能源政策综合评价模型――能源经济模型,根据中国目前的CDM价格及外国碳税税率,模拟了三种功能不同碳税方案对中国国民经济、能源节约和 CO2排放量的影响,结果表明即使忽略中国减少进口、增加新兴产业投资等利好因素,三种方案对中国GDP的影响也不会超过0.5%,近期在中国征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同时随着税率的提升,碳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愈加显著。当2030年碳税价格为200元/吨碳时,与基准情形相比节能率可达20%,节能效益也将近3%。
Karki等人的[15]分析表明,用非化石燃料替代化石燃料(如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可完成全球二分之一的碳减排目标,碳定价政策如碳税更能促进这种替代带来减排效应。征收化石燃料碳排放税,可以提高化石燃料发电价格,减少客户对此方面的能源需求,同时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这被称为碳税的“收入效应”和 “替代效应”。两种效应叠加影响一国能源产业的格局,风能、生物能等产业有可能占据主导地位。Baker和Shittu[16]研究了企业在不确定的碳税的情景下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研究与发展(Research & Development,R&D)投入选择。面对两个不同的研发项目:实现降低低碳能源技术成本研发和现有技术的减排研发,他们发现最优的R&D并不单纯因碳税的征收而递增,一般而言,企业面临碳税压力时对传统能源技术的研发会经历先升后降的过程,那些灵活的企业在面对不确定的碳税税率时会选择研发能源替代技术,实现能源转型。
Zhang和Baranzini[17]认为相对于劳动力成本、国际汇率变动等宏观因素而言,碳税对一国企业的竞争力影响比通常认知要更为微弱。碳税在增加了无碳和低碳产业的竞争力、保护环境的同时,可增加国民收入。税收循环政策比退税和免税措施对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成本效益比要高,且更具减排效应。考虑到未来碳税可能以较高的利率征收,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如对收入分配、社会福利等的影响可能比当前更加尖锐。
事实上早在1994年,Symons等人就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碳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其分析结果显示,碳税具有累退性,碳税导致家用能源、交通、食品价格上涨,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对家用能源的支出占收入比重更大,会承受更多的负面影响。Metcalf等人也发现碳税的税率增长实际影响着社会福利成本,但其累退性在短期一般均衡中被高估了,碳税的福利损失每年减小0.5%。进一步研究中,Metcalf和Weisbach[18]指出应在碳税征收中考虑通过调整所得税等税收制度改革来平滑碳税的再分配效应。
(四)简要述评
国内外学者多从庇古税角度研究碳税,并提出初步的碳税设计方案。欧美国家相继开征碳税对碳税的效应研究逐渐增多,研究者大多通过构建CGE等相关理论模型,利用数值模拟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分析碳税的总体效应和不同的碳税方案产生的效应。碳税效应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效应是指征收碳税通过碳定价对能源消耗、CO2排放和气候环境造成的影响,间接效应是指碳税虽不对末端收入征税,但间接对经济发展、产业格局、福利分配等方面造成影响。在对碳税效应的研究中学者们的观点可分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碳税减排效果明显,对经济、企业竞争力、社会福利等的负面影响小,甚至还能通过税收返还制度使低收入者受益;另一种观点认为,碳税减排的激励效果并不理想,反而会导致化石能源和电力价格上涨,显著拉低国民的生活水平,碳税的累退效应甚至会扩大收入差距,削弱国民的动力。由于存在国家和地区差异,加之可用数据缺乏,各项碳税效应研究结果有所不同,但碳税的负面影响说明对碳税税制进行反思和动态调整是非常必要的。
三、碳交易
(一)碳交易的引入与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的理念可追溯到污染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源于科斯(Coase)定理,科斯[19]最早指出外部性产生的根源在于模糊的产权,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就可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外部性问题。Dales[20]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并指出排污权交易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准许排污许可证转让、买卖制度。Montgomery[21]证明了基于市场机制的排污权交易均衡是存在的,排污权交易体是一种兼具成本优势和公平性的环保手段。Manne和Richel[22]进一步阐释了交易对排放权体系的必要性,认为无论初始排放权如何分配,不同区域的排放权价值很有可能存在偏差,限制交易会导致比较优势的扭曲。Stavins[23]认为排放权交易制度应考虑八方面因素: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机制、排污许可、市场运行、市场定义、监督与实施、分配和政治性问题、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
1992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通过谈判,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正式通过,提出将市场机制作为减排以CO2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新路径,将CO2排放权作为一项商品进行交易。《京都议定书》同时建立了三种灵活交易机制,即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IET机制规定具有减排义务的特定缔约方可以转让碳排放权配额(Assigned Amount Unit,AAU),并形成相应的基于配额的碳金融市场;JI机制允许特定缔约方之间通过投资节能减排项目获取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相当于在工业国家间转化减排单位;CDM 则允许特定缔约方用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减排项目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来抵减其减排指标,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提供了机遇。
(二)碳交易实践
排放权交易机制可以三种模式建立:限额交易模式、基准线信用模式和混合模式。按照交易的原生产品(CO2排放权)的来源,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Allowance-based Market)和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配额市场在碳交易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交易原理为限额交易制度(Cap & Trade),由管理者指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京都议定书》中的国际排放交易IET机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及一些自愿交易机制均属此类市场。项目市场的交易原理为基准线交易(Baseline & Trade),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具体项目的开发,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项目市场主要分为JI市场和CDM市场。本文以碳交易市场中的典型代表EU ETS、CDM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自愿减排机制为例进行介绍。
EU ETS属于强制性的配额市场,涵盖整个欧盟层面的区域排放交易体系,它以限额交易为基础,以CO2为管制气体,以能源活动、黑色金属生产与处理、采矿等为管制对象,覆盖电力、热力、钢铁、航空等高排放行业。基于总量控制原则,欧盟评估各成员国的减排目标并分配给各国CO2可排放量(在EU ETS初期配额都是以祖父式分配无偿取得,自2013年起逐渐变为拍卖)。根据历史排放、预期排放等因素,这些配额又被分配到各国的排放企业。经第三方认证机构核准,在区域内CO2排放总量低于允许排放量的条件下,区域内各排放源之间可通过排放配额交易方式调剂余裕排放量。同时欧盟许可其成员国使用JI和CDM项目带来的核证减排量折抵其CO2排放量,形成核证减排交易。
CDM属于项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发挥比较优势的双赢选择,核心是发达国家企业实体经发展中国家批准利用资金和技术优势在东道国实施减排项目换取CERs。CDM可分为两级市场:一级市场基本由发展中国家提供,由于风险较大,CERs价格偏低;二级市场囊括了远期合约签订而CERs尚未生成时的交易,市场效率较高,交易额度较大。CDM项目涉及能源工业、化学工业、交通、采矿等十三大项,一方面通过垃圾填埋等清洁技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另一方面通过改善土地运用和造林等方式增加对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吸收。项目流程包括论证、设计、审批、注册、实施、核查核证等多个环节,项目设计是其中关键。目前中国是全球 CDM 项目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占据签发的 CERs 的半壁江山。
CCX自愿减排市场是全球笫一个运用法律约束力和市场机制来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性平台。该交易所开展的减排交易项目涉及电力、能源、制造等行业产生的CO2、CH4、N2O、HFCs、PFCs和SF6等六种温室气体,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经核证的排放补偿量和经核证的先期行动补偿量三种基本产品。目前CCX有四百多个会员实体,会员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等数不同的行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遵守其承诺的减排目标的企业、城和其它减排单位,其义务是在事先设立的减排目标基础上每年减少1%,四年减排4%,若没有完成目标就需向其他会员购买排放许可证,或通过投资减排项目产生的抵扣性碳信用额抵减原来的减排量;另一类则是该交易所的参与者,通过将减排项目集成打包出售、直接出售碳排放权等方式参与交易。
(三)碳交易制度研究
CO2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其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碳交易顺利推行的基础。排放权初始分配主要有两种形式:免费分配和公开拍卖。免费分配包括依据排放企业的历史排放标准获取一定比例排放权的祖父制分配及依据企业当前产量和单位产量获得排放权的分配。由于排放权具有同质多物品属性,公开拍卖多采用标准密封投标方式,包括单价拍卖、首价拍卖和维克里拍卖三类。此外拍卖还可以采用增价拍卖,该拍卖方式具有较好的价格发现机制。多数研究者更倾向于公开拍卖。Goulder等人[24]、Fullerton和Metcalf[25]等运用一般均衡模型分析认为非拍卖的配额方式带来的成本大于其他分配方式,若进行拍卖分配并将所得用来削减排放税带来的税收扭曲,则会带来祖父制分配二倍的成本效益。拍卖可以提高企业革新技术的积极性,减少政治摩擦。同时拍卖方式保障了新进入的企业与原有企业在取得排放权配额方面平等一致。Venmans[26]认为免费分配带来的意外收益将使财富由消费者向企业转移,降低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不过也有学者如Vesterdal和Svendsen[27]认为祖父制分配更适应当前不完备的市场现状。
碳价格是影响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关于碳价格的研究集中在价格驱动因素等方面。Christiansen等人[28]提出政府政策、技术指标、市场基本面乃至气候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放权价格,宏观经济状况则决定了市场的均衡价格。Mansanet-Bataller等人[29]运用多元分析法研究了电价和天然气价格与碳价格的关系,发现二者互为因果,极端气候也对排放权价格具有一定影响。Hintermann[30]证实,极端寒冷气候与碳价格存在非线性相关。Chevallier[31]通过EGARCH模型分析,指出企业年度减排的违规情况以及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国际协议不确定性的增加,可以解释碳价格的不稳定波动。Nazifi[32]通过对EUAs和CERs的动态价格变化的参数分析指出交易限制、监管变化和CERs的不确定性是影响排放权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对EU ETS碳价格的研究中,Benz和Hengelbrock[33]依据EU ETS 中排放权价格动态机制指出存贷机制和交易的时间间隔对价格也具有影响。Bredin和Muckley[34]使用静态和递归的Johansen多变量协整近似比率检验,发现在EU ETS的第二阶段产生了新的排放权定价机制,并由市场基本面要素推动价格走向成熟。
在碳交易系统设计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热点(hot spots)是限制排放权进行空间覆盖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考虑时间热点(temporal hot spots)的风险,一个具有成本效益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应具备时间柔性,即排放权可以储存和借用。Vesterdal和Svendsen在对于欧洲温室气体排污权交易进行分析,发现管理者在计划初始期间应避免覆盖太多行业,以尽量减轻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和减少反对者。Perdan和Azapagic[35]认为在克服技术和非技术障碍后,应在政治支持和经济稳定条件下逐步在地域、时间和覆盖行业等范畴扩大排放交易。
各国在实施减排计划的同时,也面临着碳交易所带来的行业管制、经济安全、法律等多方面的风险,以CDM机制为例,Dutschke等人[36]认为CDM项目存在基准线评估风险、商业风险、经营风险、自然灾害等风险,马建平和庄贵阳[37]指出CDM 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审批失利、审定退回、注册失败、报告偏差和协议违约等五大风险事件和宏观经济不确定性风险,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减少其减排收益,业主须通过关注宏观政策动态、科学确定基准线、加强环境治理等方式规避风险。
(四)碳交易效应评价
有关碳交易效应的研究集中在CO2减排效果、经济发展、行业格局等方面。Babiker等人运用CGE模型和EPPA模型分析认为,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可能导致贸易国的福利损失。通过对印度经济学家Bhagwati提出的贫困化增长国家案例进行分析,他们发现贸易条件恶化和扭曲性税收的交互作用抵消了一国在碳排放交易因低减排成本获得的收益。Silva和Zhu[38]认为由于富裕国家的排放许可证价格更高,国际贸易将导致污染产业由富国转移到较贫穷的国家。同时没有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会因排放更多的国际污染和更低的本地污染而获得双重收益。但也有众多学者发出反对声音,Stankeviciute等[39]通过研究欧洲部分部门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2010和2020年两种不同的碳交易市场结构下ET EUS的有效性后认为,在短期内超过50%的CO2减排量都是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的行业部门尤其是电力部门中实现的。
Bode[40]认为在免费分配机机制中,因引入碳交易导致电价上涨,电力部门从此获益最多。Bunn的研究也证实得出碳排放权确实可以影响天然气或电力的价格。Lee等[41]指出在石化部门,上游行业从碳排放交易中赚取利润,而下游行业因未能实现其减排目标不得不购买额外的排放权。Gulbrandsen和Stenqvist[42]的研究发现,EU ETS通过影响电力价格对纸浆和造纸业产生冲击,造纸业在CO2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进行大量投入。Tuerk等人[43]提出具有碳中性特征、零减排成本的生物能源将来会成为碳交易计划的重中之重,对农业和林业部门的政策偏移可以有效引导对碳价格反应敏感的企业发展生物能源。
(五)碳交易与碳税的比较研究
碳税属于价格调节型市场化工具,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数量控制型市场化工具,关于二者的比较研究一直是学界热点。早期受庇古和科斯启发,人们认为只要边际排放成本与碳价格相等即可达到减排作用,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实质上是等效的。但Weitzman发现,由于政策制定者在决定税率或确定排放许可数量的不确定性,排污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与边际效率曲线斜率不同,导致两种工具不再等效。Newell和Pizer[44]修改了Weitzman模型并将其应用到环境问题上,发现价格工具比数量工具更加灵活,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的社会净福利更高。Goldblatt[45]认为考虑到福利冲击、政策的长期稳定性等因素,碳税比碳交易更适合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但是由于碳税的减排效果确定性较差和政治阻力,碳税并不比碳交易更受国际社会欢迎,《京都议定书》最终选择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全球减排的主要机制。
也有学者探讨碳税与碳交易综合运用成为复合工具或双轨机制的可能性。McKibbin和Wilcoxen[46]提出混合利用碳税和碳交易政策具有单一措施不具备的优点:可以避免碳税的再分配问题、提供内在的监督与实施机制,还可以获得真实边际减排成本的信息。Tamura和Kimura[47]也提倡碳税与碳交易的结合,他们认为对于日本等工业能耗已经极具效率的国家,仅靠碳税难以实现减排目标,加入排放权交易后,碳税对企业利润的不良影响将减少50%,并且通过贸易的增加获取更多利益。
(六)简要评述
碳交易的研究初期集中在制度设计上,如交易模式、排放总量确定、初始额度分配、交易监管等。在ET EUS、CDM等机制付诸实践后,学者对上述机制的效应评价、制度改进等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多,对电力、石化、造纸等行业予以特别关注。普遍认为碳交易带来的影响是复杂的,碳交易制度对节能减排有明显作用,但对行业格局、国家福利与发展却有利有弊。多位学者对价格的驱动因素进行了分析,但由于碳交易实践期间短、碳价格数据缺乏,现有的实证研究无法给出碳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力证明。随着碳交易在各国实践的深化,英国、澳大利亚相继走上碳税与碳交易综合运作的探索之路。在下一步研究中,碳交易与碳税的结合、碳交易的国际流动与协调、交易风险的识别与规避、交易创新机制等都是探讨的新方向。
四、碳金融
(一)碳金融的引入与内涵
从演进进程看,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Sandor首次提出环境金融定义后,Salazar[48]对环境金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环境金融是金融业为服务环境产业的新需求而进行的升级和创新,存在体系差异的金融业和环境产业通过环境金融衔接起来,实现保护环境的功用。Cowan[49]认为环境金融解决的是社会推行的环保事项的资金融通问题,并不涉及干预社会决策。金融业在促进资金融通的同时也能从发展环境产业中受益。此外他探讨了实现环境金融的途径,如发展环保基金、小规模排污权交易、债务掉期合约等。Labatt和White[50]将环境金融分为两部分,一是可持续发展与金融绩效的关系,二是环境金融中银行和金融服务的实现。在此基础上他们定义了环境金融产品,认为它是所有为实现保护环境,规避环境风险而开发的、市场化运作的金融产品。
《京都议定书》签订后,三种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出现使得温室气体排放权由免费的公共资源变成具有交换价值的私有物品,具备金融资产属性,极大推动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的形成和发展。世界银行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碳金融为购买产生(或估计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所提供的资源,其定义应为碳减排项目投融资。我国学者王遥[51]也给出碳金融的解释,认为碳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包含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因素,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目标的低成本途径。碳金融市场可理解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碳金融市场仅指由国际上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及其衍生产品的标准化市场;广义碳金融市场还包括与碳交易市场发展紧密相关的CDM投融资市场及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市场等,本文所指的碳金融市场为广义概念的市场。
(二)碳金融实践
经济低碳化的重点在于节能减排和发展可再生资源,碳金融的功用正在于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和金融工具的创造。目前碳金融市场集中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北美碳减排交易体系,本文主要从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产品角度观察碳金融市场实践。
衍生品交易占到碳金融市场70%以上,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以EUAs和CERs为基础产品,在2005年4月首次引进EUAs期货合约交易,目前发展相对成熟,引进了具有标准格式、明确规范的碳金融交易合同。纽约―泛欧证券交易集团BlueNext环境交易所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信用额现货交易市场,交易产品有CERs与EUAs的现货和期货。目前全球主要的期货和期权产品为限定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ECX金融合约、EUAs期货及期权、CERs期货及期权。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旗下的绿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都是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跃平台。
银行业是碳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绿色信贷是其较早参与的碳金融项目,依据“赤道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投放时,审慎评估贷款方项目的环境破坏风险,有选择性地对可再生资源和清洁燃料项目予以倾斜。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已经开展了包括低碳项目融资、商业建筑贷款、绿色汽车贷款等多门类的绿色信贷工作。此外,在碳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还包括:投资参股低碳企业;对CDM等碳项目应收账款融资,并促成排放权交易;为低碳项目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担保、融资租赁、信用增级等中间服务;提供CERs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增强碳交易的流动性;推出气候信用卡等个人“碳中和”业务;开发各种与碳交易价格、气候指数挂钩的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买家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为了推进国际碳交易活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实施了专项集合投资计划,设立碳基金。低碳投资的载体一般可分为三类:项目机构、政府购买计划和碳基金,一般而言以上三类都可算作碳基金。按投资主体的不同,碳基金可以分为由国际组织或政府设立管理的公共基金(如英国碳基金、亚太碳基金),由政府、投资银行和企业联合设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混合基金(如日本碳基金、德国碳基金)和企业为投资获利而出资设立管理的私人基金(如瑞银绿色投资基金、德银气候保护基金)。目前世界银行管理着12个碳基金以及相关机构,主要有碳原型基金、生物碳基金等特别基金和意大利碳基金、欧洲碳基金等国别基金,特别基金主要功能在于培育京都机制下碳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国别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购买Jl或者CDM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度,帮助相关工业化国家完成减排目标。
碳金融发展需要金融服务业全方位支持。从碳排放权的产生到最终进入二级市场,过程中资金需求大,未来收益不确定,瑞士再保险创造了具备或有上线的减排交易远期保险产品,美国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碳排放信用保险、碳交易保险产品,为碳交易双方提供保障。近年来还出现巨灾债券和天气衍生金融产品规避天气变化对企业运营和销售等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碳金融市场研究
碳金融产品价格是吸引和激励投资者与企业关注气候变化,投资碳减排的重要机制。在现货与期货价格的相关性研究中,Wagner和Uhrig-Homburg[52]认为碳期货是合适的风险对冲工具,期货与现货的价格差别在于持有成本,即期货价格是现货价格加上应计利息,风险中性定价理论可运用于碳期货估值。在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关系研究上,Rittler[53]分析EUA现货与期货的短期动态价格和长期价格,发现价格波动传递结构被扩大至高频水平,期货价格最先反映市场信号,后影响现货价格,具有价格发现功能。Arouri 等人[54]也通过VAR模型和STR-EGARCH模型对第二期EUA碳现货和期货价格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二者的收益和波动性是不对称和非线性的,非线性模型可作为预测EUA价格的有效手段。
碳金融交易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市场是否有效,核心在于碳金融产品价格在信息可获得条件下是否有效。Benz和Hengelbrock利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对EUA期货市场的ECX和Nord Pool交易平台2005-2007年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随着交易强度增加,即使是交易成本较高,流动性较差的期货市场也有助于价格发现。Daskalakis和Markellos[55]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三个主要交易市场Powernext、Nord Pool和ECX的碳金融资产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建模分析,发现现货价格具有跳跃性与非平稳性的特征,碳金融市场是弱势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欧盟碳交易体系尚未成熟,以及政府对短期投资和碳配额融资的限制。
在市场风险方面,Blyth等人[56]采用随机模型分析,发现气候政策不仅对碳金融产品预期价格有直接影响,也强影响碳市场的风险特征。市场设计影响市场风险,同时也影响投资行为。政府在制定碳金融市场规则,预期投资者对价格信号反应程度时应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同样,企业在制定投资和交易时也要区分驱动因素和风险因素。Fankhauser和Hepburn[57]从允许碳排放额度的跨期储藏和跨期借贷等方面对碳金融交易市场进行多角度设计,以此达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灵活性和碳排放权价格波动能够具有可预测性。
创新是碳金融不断发展的动力,Fankhauser和Hepburn基于当前碳市场灵活性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要求的挑战,从碳排放额度的跨期储藏和跨期借贷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创新设计。在创新和完善碳市场的研究中,Knox-Hayes[58]提出发达国家碳市场已相对成熟,碳交易可通过现代虚拟的平台实现,但仍需要一个真实的社会连通和人际网络,对于建立未来新型市场,出于社会协调互补和降低沉没成本的考量,可以在现有市场基础上发展伦敦和纽约市场并加强这些金融中心的重要性。
(四)碳金融效应评价
由于具有交易迅捷、流动性高、风控成熟等优势,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吸引市场参与者、防范碳交易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Benz和Klar认为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使投资者对碳交易产品价格做出更合理的估计,制定更加有效的交易策略与风险管理决策。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发展无疑成为碳市场更好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重要推动力量。
相较于传统模式,Haigler[59]认为碳金融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权定价的方式提供了更加环保、健康、经济高效的减排机制,可以极大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清洁能源技术发展。Hogarth[60]对乌拉圭太阳能计划低碳信贷项目的研究得出结论贷款改变当地居民的能源结构,显著降低太阳能使用家庭的系统成本。
杜莉等人[61]还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溢出效应,认为碳金融体系的不断拓展,推动减排成本收益的转化,推进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促进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的国际传导,同时转移和管理气候风险,对低碳产业发展发挥重要的助推效能。Kozlecka等人[62]对国际碳基金的研究也从侧面证实国际碳市场的发展和欧盟交易体系的存在提高了投资者特别是欧洲投资者对碳交易的积极性。
(五)简要述评
碳金融已成为低碳研究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新领域。国外研究少见“碳金融”字眼,多以碳市场代替,且研究多基于微观层面(如碳金融产品设计和定价、市场效率、政策设计等),重点关注EU ETS平台和CDM机制,对金融业、工业、农业等各个行业,欧盟、北美、发展中国家均有涉及。由于碳金融仅处在试点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国内研究集中于宏观领域(如市场发展步骤、交易制度选择等),重点研究CDM机制,多为定性分析,定量研究相对缺乏。国内外研究者对碳金融的影响、市场效率等问题有较一致的认识,认为碳金融促成了更规范、安全的碳交易平台,但在微观层面如碳衍生产品定价模式、风险监管等方面莫衷一是。当前的理论研究还难以适应多元发展的碳金融实践,迅速发展的碳金融市场需要加丰富的、前瞻性的理论研究来支撑。
五、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低碳经济实践及低碳研究已经持续数十年,基于上述实践扫描和文献述评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均对以上三种低碳经济工具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特别是国外学者对各种工具的优劣、工具和产品定价、制度设计、影响效应等方面已经进行了兼具深度和广度的研究。但囿于实践历史短、数据匮乏、视野狭窄、创新缺乏等原因,各项研究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仍存有较多缺陷。为实现低碳实践良性发展,低碳经济理论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碳税研究应构建逻辑明晰的因果模型,分析碳税决策者和纳税主体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面临的约束及可能的选择,进而对碳税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由于碳税具有累退性,如何在征税同时实现公平是个难题,碳税的设计应着重考量税率上限设定、动态调整、税收返还等方面实现税收中性。单纯依靠征税减排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下一步还应探讨各种减排工具之间的交叉效应及混合工具的设计,以实现最佳成本效益。
碳交易研究中碳排放权配给是起点,随着碳交易市场成熟,分配制度改革是必然趋势,需要更加科学的模型和数据进行理论支持。近年来对碳价格的研究多限于价格驱动因素分析,对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波动和调控机制的研究还未深入,欧盟碳排放体系目前处于供大于求状态,且经过金融危机后价格不断下跌,亟需进行价格管理机制的研究。众多文献分析了碳交易市场对电力、能源、造纸等产业的影响,还需随着市场的发展扩展视野,将区域乃至全球层面的产业结升级纳入碳交易市场效应分析架构中。此外欧盟倡议的碳关税充满争议,其正当性辨析和影响分析也有待研究。
因实践起步较晚,国际碳金融市场建设还处于新生阶段,如何设计和建立发展中国家碳金融市场,如何完善发达国家和地区碳金融市场,乃至如何在全球层面建立跨地域、多层次、高效率的市场体系将成为研究重点。在微观层面,碳金融产品定价仍是核心问题,需利用金融学如行为金融、复杂性金融等前沿理论进行研究,形成具有普适性的定价分析范式。金融机构是碳金融市场主要参与者和产品研发者,对其经营模式评价、风险管控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交易链的不断延展和碳资产证券化,碳掉期交易、碳交易CDs 等创新衍生品将不断涌现,碳金融产品创新设计需要学界给予更多关注。
同时,国内学者应加强对国外经验和理论的学习与反思,考察现行政策和试点实践,结合我国实际,设计我国可行政策组合及实现流程,提出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低碳经济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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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风险;成本;投资者收益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4-0122-07
随着我国企业集团的大量涌现,集团的成员企业在集团内部的融资行为逐渐普遍化,企业集团的内部融资目的在于加强对集团成员企业资金的管理、降低成员企业融资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会对独立经营的成员企业带来什么影响,是否加剧了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的冲突、增加了成员企业的成本,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外部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具有指导意义。
一、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企业的集团化是增强企业控股、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的有效途径,企业集团内设财务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成立的,目的是为集团成员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集团财务公司拥有对成员企业绝对的控股或相对控股,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时,企业的管理者会为谋取自身利益损害股东利益,从而发生了第一类问题;集团总部通过超长的控制链、交叉持股、发行双重投票权股票等方式,最终获得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控制权,并导致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出现第二类问题。尽管我国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股权实现对成员企业的控制和管理,理论上可降低管理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第一类成本,但集团总部利用其对成员企业的控制权而谋求超过控股权的私利,致使有价值的投资项目没有适当的资本配置,导致集团财务公司未能发挥提升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营效率的作用(纳鹏杰和纳超红,2012),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员企业的财务风险;尽管适当的内部治理机制是减少成本的有效手段,外部监督有助于规范集团的内部治理,但集团财务公司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和管理的集团内部资本配置的法律实体,不仅拥有集团内部资本的支配权,还掌握了成员企业剩余收益的控制权、获得了额外的非正常收益。因此,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没有实现上市公司的价值增值,却导致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变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的第二层成本。
成T企业在集团财务公司成立后业绩变差,究竟是因为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矛盾的激化造成了更大的成本,还是其他原因?在职消费是成本的一种表现形式,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对成员企业的成本有所约束,是否降低了成员企业经营者的在职消费可用管理费用来衡量(Johnson等,2005)。另外,我国企业经营者的在职消费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设立集团财务公司的目的是减少成员企业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闲置现金流量和内部股权比例可以用来计量成本(Sung,1994),经营费用率(经营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和资产利用率(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可以用来衡量成本(AngCole和Lin,2000),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净支出会对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财务费用与成本无本质关系(吕长江等,2002),可剔除掉这一部分内容,用管理费用率、营业费用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来衡量成本;营业费用(运输费、装卸费和包装费)与成本关系不密切(宋力和韩亮亮,2005),可用管理费用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来激励成本(苏坤,2007)。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增加了集团成员企业的成本。
由于集团各成员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各自为政的筹资和融资活动增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那么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是否会增加成员企业的财务风险呢?企业集团内部形成的资本市场实现了集团内部融资约束的放松,但也导致了集团整体和成员企业财务杠杆的增大;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并未致使成员企业的公司市场价值发生显著变化,却显著地提高了成员企业的资本负债率,这表明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增加了成员企业的财务风险(顾亮和李维安,2014)。
我国的集团财务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集团总部作为成员企业的大股东可以采用隐蔽手段对其实现掏空,而设立集团的财务公司就是隐蔽手段之一。对于财务风险的计量以会计数据为基础按照时间来分,分为长期风险和短期风险,短期风险要求的是公司较快的变现能力,用变现能力指标来衡量,一般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长期财务风险反映了企业长期负债能力,主要用资产负债率和产权比例及利息保障倍数来衡量(李焰等,2007)。在现代财务理论中可以将负债水平和财务风险作为杠杆的同义词,对于企业财务风险的分析最为常用的方法便是杠杆分析,杠杆分析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分析工具。此外,爱德华・阿特曼(1968)建立的5变量模型――Z-Score模型,广泛用于判断企业风险,该值越小风险越大,反之亦然。以市场数据为基础的财务风险衡量指标包括股票收益的波动和β系数,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致使利用市场数据估算财务风险有失偏颇。另外,净资产利润率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典型指标,指标值越高说明上市公司可以给股权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相反,更低的收益符合本文的研究需求。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财务风险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H3: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1.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样本。本文的研究样本选自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搜集的2013年底前存在的157家集团财务公司,这些集团财务公司数量到2015年底已经超过200家。但是,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政府采取了降准降息政策和国有企业扶持政策,而拥有财务公司的国有成员企业享受了优惠政策,对2014年后的集团公司下属成员企业展开研究将影响结果的客观性。所以,本文选取2010年至2013年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上市公司作为基础研究样本。剔除掉2010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财务公司,截止2009年底成立的集团财务公司共计91家。依据财务公司追索其所在集团,并确定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查找确定上市公司是否出资成立了集团财务公司,只有出资的上市公司才纳入研究的范畴,删掉没有出资的上市公司样本,删掉财务公司所在集团没有上市公司的集团财务公司的数据,删掉控股股东是外资的财务公司,剔除掉样本中2009年12月31日后的上市公司。此外,只保留A股上市的公司样本,其他如B股和H股上市公司样本删除,最终得到有效样本170家。
2.整个行业样本。由于要将集团拥有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财务指标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需要将各行业的财务指标水平作为比较基准,又因研究涉及的数据是2010年至2013年,需要分别从数据库中提取该年份成员企业的相关数据,而每年成员企业的数量都有变,在提取过程中剔除掉财务指标数据不全的样本。
3.数据来源。本文用到的集团财务公司数据来自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网站及《中国集团财务公司年鉴》,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来自于财务公司及集团公司网站,集团的成员企业来自于集团公司网站,并通过成员企业的控股关系结构图进行校正。
(二)主要指标界定
Z-Score财务预警模型是经过大量的实证考察和分析研究,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计算一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比率,并给予不同比重进行加权计算Z值,Z-Score模型从企业的资产规模、变现能力、获利能力、财务结构、偿债能力、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综合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阿特曼通过研究得出Z得分与公司财务危机可能性之间呈负向关系,即Z值越小则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越高①。
其中X1=营运资本/资产总额,这个指标反映了企业的偿债风险大小。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这一指标反映了企业积累的利润,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总资产盈余能力。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这一指标衡量企业在不考虑税收和融资影响下资产的生产能力情况,也是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取得盈利的指标,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资产利用率越高。 X4=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总额/负债总额,这一指标是衡量企业的价值在资不抵债前可下降的程度,反映了股东所提供的资本与债权人提供的资本相对关系,反映了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比率高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Y构,同时这一指标也反映了债权人投资的资本受股东资本的保障程度。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这个指标可衡量企业产生销售的能力,表明企业资产利用的效果。总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表示上市公司的长期负债水平。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是公司管理人员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与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反映了管理者在职消费水平的高低,用来表示第一类的成本。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总资产周转率是综合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周转率越大说明总资产周转越快,反映出销售能力越强,这个指标也是用来衡量企业经营效率的指标。净资产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0%,用来评价公司的经营绩效,反映了股权投资者带来的回报率高低,净资产利润率越高说明给投资者带来的回报越多,相反越少。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的有效研究样本涵盖了中国证监会行业门类代码中的A、B、C、D、E、F、G、H、I、K、L、N、O、S等14类②,因要计算Z-Score模型的Z得分,需要获得有效样本的营业资金、资产总额、留存收益(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替代)、息税前利润、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等数值,此外还需要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和管理费用率等指标值。由于需要比较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各财务指标值与同行业平均的水平,需要统计相应整个行业的Z得分、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和管理费用率等指标,筛掉数据不全的用于对比的行业样本, 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分别得到用于对比的有效统计样本数量为1 998、2 258、2 407和2 402个。
首先,表1检验了研究样本与对比行业样本14个行业的总资产周转率和管理费用率,除A和H行业外,研究样本的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同时,研究样本在9个行业中的总资产周转次数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或者与之持平,为了验证这些差异的显著性需要以每个行业总资产周转率平均水平为检验值,对研究样本按行业分类进行T检验,结果发现就总资产周转率(次)而言,A、B、D、F、K、S行业不显著,C、E、G、H、I、L、N、O行业显著,但是通过表1可以发现E、H和N行业平均总资产周转率(次)高于研究样本,而C、G、I、L、O行业平均总资产周转率(次)低于研究样本。A、B、E、H行业平均管理费用率与研究样本没有显著差异,其他行业的研究样本的管理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研究结果表明研究样本的管理费用率显著高于或等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但是总资产周转率的差异不明显,这说明大部分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管理层的在职消费水平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但并不能说明其管理行为无效率,不能确定成本显著增加,不能说明假设1成立。
将本文的研究样本与对比样本14个行业4年的Z得分和资产负债率进行比较,得到的数据如表2所示,可以清晰地看出研究样本的Z得分均低于对比该行业的整体水平,说明研究样本面临更大的财务风险。从资产负债率水平看,除H行业③(住宿和餐饮业)外,其他所有行业研究样本的资产负债率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验证了研究样本的财务风险水平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再以对比样本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作为检验值,对研究样本进行配对T检验,〖JP+1〗研究样本在1%的显著水平上的Z得分均显著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研究样本中除F和I行业外,其他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均显著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可以证实假设2成立。
表4反映出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2010年到2013年呈下降趋势,但这不能说明其财务风险是逐年递减的,因为各行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的下降趋势更加明显;相对而言,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财务风险相对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更高。进一步进行配对Tz验分析,可以确认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上不同年份绝大部分研究样本的Z得分显著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绝大部分研究样本的资产负债率显著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④,这又证明了假设2的正确性,这不是个别年份的特殊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为了保证结果的严密性,本文比较了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的净资产利润率,即检验了假设3,基本情况如表5所示:从数值上看,不同行业两者之间的差别没有明显规律,但两者在不同行业的分布基本一致,即A行业相对较低,对应的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平均水平也较低,B行业的平均水平较高,对应的该行业的成员企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也较高。进一步进行配对T检验,发现行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与该行业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平均水平并无显著区别,证明了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在不同行业的分布情况显著一致。为了确认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再加入年份的因素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6所示,不同行业净资产利润率的变化趋势从2010年到2013年不明显。再将不同年份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公司业绩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配对T检验分析,结果发现不同年份的两者之间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上均无显著差异,说明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没有显著差异。结合前面研究结果,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成本、财务风险显著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根据风险收益均衡原则,说明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不具备投资价值。
三、成因分析
首先,集团公司与其成员企业是终极控股股东与被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即集团公司拥有对成员企业的控制权,但是成员企业只有部分资金来源于集团公司,这就出现了控制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也促使企业集团产生了掏空成员企业的动机。其次,集团财务公司只对企业集团负责,集团财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整个企业集团财务部门的职能,如按照企业集团要求抽调部分成员企业的资金或者对成员企业的投资不给予财务上的支持,进而影响了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第三,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都是独立核算的主体,集团公司通过委派管理者干预成员企业的经营,或改变成员企业的经营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员企业的独立经营。如对与集团战略发展方向一致的成员企业给予免息或低息贷款,对于与发展方向不一致的成员企业给予财务上的限制,而这些不合乎法律规制的手段却以财务公司的方式变得理所应当。第四,集团财务公司加大了对成员企业的集权管理,不利于调动成员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导致成员企业管理者加大了在职消费。第五,成员企业的发展完全掌控在集团管理高管手中,而成员企业高管的社会关系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水平,为了保证企业的发展,成员企业高层管理者不得不投入更多精力去维护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因此,导致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财务风险更高、经营业绩更低的原因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成员企业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偏离引致其采取掏空行为;第二类是因为集团财务公司作为合法的平台而影响了成员企业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力。
四、结论及建议
风险是影响投资收益的重要因素,高风险对应的是高收益,而高风险低收益的投资组合属于无效投资组合。通过对4年上市公司不同行业的经营业绩、财务风险和成本的计量,并与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本文发现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成本水平显著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但是这类企业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并无显著差异,如果投资者对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进行投资,在同等收益水平上将承担更高风险;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财务风险从2010-2013年呈上升趋势,这与整个行业变化趋势一致,但是投资者的收益水平并未显著提高;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差异没有明显特征,但是研究样本的财务费用率显著大于等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这说明拥有集团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管理层的在职消费不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因此,集团控股的成员企业存在被集团总部掏空的危局,这会导致成员企业的风险骤增;同时,因为成员企业管理层的权利被缩减,减少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第一类成本,这会引起成员企业管理层的不满,可能减弱成员企业管理层工作的积极性而增大在职消费。此外,集团成员企业管理者的抵触情绪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集团总部的财务监管并没有使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显著提升。
注释:
①Z-Score模型在下一部分研究设计中有阐述,当Z小于18时,表示企业属于破产之列;18
②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S-综合。
③经查证,研究样本H行业的样本每年仅有一个,样本量少,其统计意义价值不大。
④因为要针对研究样本中每一个行业与对比样本的行业Z得分均值进行T检验,表格较多,出于篇幅考虑,故而省略T检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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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