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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整治;自然环境;评价
中图分类号:S969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土地整治,其主要指的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用途等,采取一定的经济、法律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布局、综合整治的工作,以此来有效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的利用以及产出率。现阶段,我国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是以提高耕地的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根本目的,在很大的程度上更加偏重于对土地整治的经济效益。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不适宜的土地整治方式和技术,会严重影响到项目区的土壤性质,减少当地生物的多样性等。比如内蒙古草原盲目的将草地开发为耕地,使得土地沙化现象非常严重,甚至还包括有北京近年严重的沙尘暴现象。由此可见,土地整治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经济问题。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可知,由于人们对土地整治的认识比较晚,对于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己经造成了全球43%陆地植被生态系统受到影响。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都在时刻的警示我们,应当在以后的工作中从更加全面的角度来对待土地整治。要注意将其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之上,尤为的注重土地整治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以此降低土地整治过程中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
2、土地整治对自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点分析
我国对于土地整治规划的决策有着固定的程序,能够对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并且,我们在土地整治规划决策的过程中需要贯彻土地整治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活动,据此才能完成整个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所以我们在进行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时一定要注意程序性的规范,只有程序规范了才能得到相对规范的结果,制定出来的土地整治规划才能够科学合理。规范的土地整治规划决策程序要求必须有明确的决策目标、考虑周全的可行性决策以及充足的备选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决策的过程中留有余地,能够进行充分合理的决策,并且能够对决策进行及时的反馈和合理的评价。
2.1、相关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大纲制定
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大纲的制定需要体现一定的层次性,包括从整体到局部都要进行充分地考虑,有层次地进行;土地整治环境规划需要有明确的目标以及规划的对象;土地整治环境规划还需要对规划涵盖的领域等有全面的考虑。其次,土地整治环境规划需要重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在规划大纲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对规划范围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行实地调查。再次,需要考虑与本规划相关的规划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类比,取长补短。同时规划的内容需要与国家的政策相一致,不得同国家的政策等相抵触。最后,确定环境因素中最为主要的环境影响因子,理清主次要矛盾的关系,重点关注主要影响因子,同时也不忽略次要影响因子。
2.2、土地整治对自然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需要在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基础上进行。首先,需要根据大纲的指导确定环境发展的目标、制定评价标准以及确定合适的调查方式等收集相关的环境资料。其次,在充分收集到的资料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这也是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中心部分,需要对土地整治之后环境的变化进行科学地预测,并且预留出补救空间等。最后,评价结论的给出。经过土地整治规划环境评价之后,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就施行这一规划,如果认为规划存在问题,就进行修改或者采取别的方案。
2.3、土地整治对自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结
土地整治规划坏境影响评价的总结主要依靠报告书来呈现,一份科学的报告书应该全面、客观、言简意赅地反应评价的全部内容。报告书的编制应该科学,需要在参考国外报告书编制模式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的现有状况以及现实的环境影响实事求是地做出。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结是评价活动的最后一个过程,也是对整个环境评价过程的总结,需要将优势和问题一并指出,给具体工作以实际的参考。
3、土地整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分析
不同类型的土地整治规划的环境影响不同。所以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土地整治的类型很多,对环境的影响很大,包括对处女地的开发、对原有用地类型的变更、对原居民点的撤点并居以及对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不合理的用地进行重新规划等方面。这些类型的土地整治都涉及到原有生态环境的改变,所以需要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充分深刻的认识,才能做到在维护环境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整治。
3.1、新土地开发
在土地整治的几种类型中,新土地也就是处女地的开发是对原有生态环境影响最大的一种。在大的自然环境之下,将要开发的处女地作为整个生态的系统的一部分以及跟原有生态系统融为一体,如果对处女地的开发不当,很有可能造成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我们在很多对处女地开放的例子中看到,很多时候在对处女地进行开发之后,造成了生物物种灭绝、气候变恶劣、土地沙化以及洪涝海洋灾害等各种不良后果。所以我们在对处女地进行开发时,一定要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3.2、农村撤点并居土地整治
农村撤点并居主要是通过将原来散居在山区或者其他居住情况下的农民集中迁移到生活比较便利,交通比较方便,配套设施比较健全的地方。同时可以对迁移后的土地进行大规模开发和集中化利用。在这个过程中,土地整治规划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来源于新集中点的建设以及旧点的重新利用。[4]所以新的居住点一定要考虑周全,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破坏,旧点的重新利用问题在于,即不能让过渡农耕伤害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又必须对其进行改造,避免土地闲置。
总而言之,土地整治规划对环境的影响意义重大,我们需要将土地整治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对新建的环境系统对整个环境的影响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以期达到土地整治规划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减少,正面影响不断增加的效果。所以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在土地整治规划之前,一定要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充分地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将土地整治规划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使得土地整治规划能够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等的多赢局面。土地整治规划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手段正在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从业人员自主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科技手段的不断快速发展而快速提高,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的运用,土地整治环境影响评价一定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肖鹏.土地整治对自然环境影响评价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3.
[2]黄威.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D].吉林大学,2013.
关键词 工业化;城市化;集中居住;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2-0112-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18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以及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使得集中居住将成为集约土地利用的一种必然途径[1-2]。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地方政府实施集中居住的动力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另外,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中居住也已经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如新桥镇的一些村庄大约在199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实施集中居住,距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其中经历了诸多变化。然而,关于这些发生机制的变化以及发展阶段的演进,以往研究关注得并不是很多。总体来看,现有关于集中居住的研究更多地是从横截面的角度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在原因[3-7]、做法[2,8-10]、现状和问题[1,11-12]以及影响[13-14]等方面。本文试图以新桥镇为例从纵向的角度来对农村集中居住的发生机制以及发展阶段进行研究,同时也将关注在集中居住过程中最有可能成为阻力甚至会引发冲突的拆迁补偿等问题。
选取新桥镇作为本文的分析对象主要是因为新桥镇工业程度较高,集中居住具有较长的历史和较高的水平,这些特征使得其在分析集中居住的动力机制、发展阶段等问题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新桥镇位于江苏丹阳市东北部,全镇总面积26 km2,常驻人口3.2万人,外来人口约1万。新桥镇是丹阳市的一个传统工业强镇,下辖8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和近800家工业企业,有“全国汽配之乡”、镇江市“金三角”乡镇之称,被国务院发展研究机构批准成立了中国汽配城市场。近年来,由于经济成绩,新桥镇曾先后获得10余项国家级荣誉和 20多项省级荣誉称号。
新桥镇的集中居住主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展开,目前已经开展集中居住的村庄一共有6个,占新桥镇所有村庄数量的40%。由此可见新桥镇的集中居住程度是比较高的。集中点除镇区以外还有金桥、群楼和滨江三村。以镇政府介入为标志,新桥镇集中居住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6年前和2006年后。
1 集中居住的发生机制
新桥镇集中居住的发生机制主要有两条,即工业化的压力和新农村建设的推力。工业化是大多数集中居住的主要推动力量,也是新桥镇集中居住的初始动力;但是随着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新桥镇集中居住的发生机制也开始多样化,其中公共设施供给效率也成为了集中居住的主要推力之一。
1.1 工业化的压力
这是集中居住的主要和直接动因。这一点可以从新桥镇的一些政府文件中得到佐证。如2010年新桥镇上半年工作总结中写道,“在北内公司落户外资工业园期间,通过政府和中心村及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共拆迁房屋超过2 600 m2,确保了外资工业园的顺利扩建。”
1.1.1 工业化导致集中居住的作用机制
工业化的发展需要土地供给,但土地资源又是一定的,在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下,要求对耕地面积的占用必须有同等数量土地面积的增加。因此就存在这样的一种逻辑,要发展工业,首先要解决所需建设用地,而要增加建设用地,就必须增加耕地面积。理论上增加耕地面积的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土地整治,一是集中居住。而新桥镇是一个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1亩,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已经很高,通过土地整治来增加耕地面积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样以来,只有通过集中居住节省土地,进而对节省土地进行复垦来增加耕地。这一过程可以用图1表示。
1.1.2 新桥镇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新桥镇目前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工业化迅速发展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结果就是建设用地需求压力突出。近年来,新桥镇几乎每年都要向上级部门申请审批建设用地,如2004年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693亩,2005年申请土地利用调整67亩、申请用地指标300亩,2006年申请土地利用调整847.02亩,2008年和2010年分别因泰州长江公路大桥工程用地和泰州长江公路大桥安置点和东外环道路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规划调整,建设用地需求压力由此可见一斑。
1.1.3 集中居住与建设用地供给
在建设用地需求压力之下,通过集中居住来增加建设用地供给的压力也就十分明显。
(1)集中居住的土地集约机制。集中居住是一个笼统的提法,根据不同的集中程度和集中步骤,集中居住可以分为村庄集中和住宅集中。其中住宅集中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横向集中和纵向集中。村庄(居住点)集中主要是指将分散的村庄集中在一个地方。住宅集中主要指的是将分散的住房集中在一起。根据集中具体做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横向集中和纵向集中。横向集中指的是缩小住宅之间的空隙,如双拼型住房设计。纵向集中则是将所有住宅集中在某一空间点上,通过住宅在纵向空间的叠加来实现集中。村庄和住宅集中并不是相互分割的,而是紧密相连的。在集中居住的过程中往往是先实现村庄集中,而后再实现住宅集中。就土地集约而言,村庄集中的土地集约主要体现在村庄公共设施占地的减少。而就住宅集中而言,显然横向集中的土地集约要远远落后于纵向集中。横向集中和纵向集中的同时存在,说明了新桥镇集中居住的渐进性,同时也说明了在追求经济发展与住房福利水平之间存在着替代性。虽然纵向集中更能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化,但是这种住房格局相对于横向住房格局明显削弱了人们的住房福利水平。这样对住房福利水平的追求则成为了住宅集中的一个约束条件。参见案例1。
问:您愿意集中居住吗?
答:我不愿住高层,愿意住连体别墅。
――注:资料来源,新桥镇村民访谈调查资料。
(2)集中居住的建设用地指标增加机制。集中居住所集约的土地理论上讲可以直接用于工业建设用地,但是由于住宅区与工业区往往是隔离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部分土地并没有直接作为工业用地。工业建设用地往往是通过征用耕地来实现的。在占补平衡的要求下,可以通过将集中居住集约下来的土地进行复垦,使之恢复为农田,这样集中居住就能成为增加工业建设用地供给的手段。
1.2 新农村建设的推力
1.2.1 新农村建设导致集中居住的作用机制
虽然很难说新农村建设就是集中居住的出发点,但是至少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客观地讲,新农村建设需要基础设施的投入,而基础设施大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投入效率在很大程度取决于消费的程度。分散的农户制约了单位成本公共物品的消费,因此也就无法提高公共物品的投入效率。集中居住则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单位成本公共物品的消费,从而可以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假如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硬性指标的话,那么新农村建设效率增加也会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乡镇政府或村集体选择集中居住。
1.2.2 新农村建设诱发集中居住的表现
(1)从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的认识来讲,集中居住
往往被视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途径。如“按照镇党委、政府新建一批、保留一批、拆除一批‘三个一批’的新农村建设思路,……,完成了占地230亩农民集中区一、二、三区建设”①;“近年来,金桥村坚持把‘统筹三集中’作为助推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集中居住点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②;“近年来,我村强势推进新农村建设,2009年全村拆除民宅205户4.5万m2,新建集中居住区12万m2”③ 。在对镇干部的调查中,当问及集中居住的相关问题时,他们总是与新农村建设联系在一起。当询问是否有针对集中居住的相关文件时,他们提供的则是新农村建设的文件。
(2)从集中居住的最终结果来看,土地集约并不是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唯一指标。从三个集中点的建设来看,公共设施建设在集中居住区建设中占据了相当比重。从土地分配来看,群楼村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以及其他用地占到了28%,金桥村与滨江村则达到了64%。参见图2。从资金投入来看,金桥村集中点建设中公共设施投资达362.02万元,滨江村为1 294.24万元,群楼村则为4 373.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9%。因此,无论是土地资源的分配,还是建设资金的投入,集中居住区建设远非仅是拆迁安置的措施,也包含了改进农村社区环境,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考虑。
(3)集中居住并不是工业化程度较高村庄的专利,在工业化程度较低的村庄同样也存在着集中居住。就新桥镇已经开展集中居住的村庄而言,金桥工业化程度在新桥诸村中名列榜首,群楼也居前列。在新桥镇的总体规划当中,这两村庄的定位是工业发展区,并且这两个村也是集中居住开展最早的村庄,这些说明了集中居住的工业化动因。但是目前已经开展集中居住的还包括了工业不大发达的滨江。滨江的工业化程度在新桥诸村中处于最后一位。在新桥镇的总体规划中,滨江村的定位是农业发展区。因此滨江村的集中居住就难用工业化来解释了。
2 集中居住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以镇政府介入为标志,新桥镇集中居住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6年以前和2006年以后。以下分别介绍这两个阶段的不同做法及基本特征,并据此希冀归纳出新桥镇集中居住的变动趋势。
2.1 第一阶段:自发开展阶段
这一阶段发生的时间在2006年以前,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代。这一阶段集中居住的具体过程是:企业新建或者扩建需要占用土地,因此与村委会、镇政府和市土管局进行协商,村委会根据占用指标对相应居民点进行拆迁安置,新安置居民集中于某一大村落,由此形成集中。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①集中居住主要由村庄自发进行;②工业化是集中居住的主要和直接力量;③集中居住与工业化具有同期性;④土地集约程度较低,集中居住更多的体现为拆迁安置,集中居住区建设投入较小。
2.1.1 相关利益主体
这一阶段集中具体涉及到的主要相关利益群体分别是村委会、镇政府、市土管局、村民和企业。镇政府对集中居住的干预很少,既没有资金投入也没有规划引导,镇政府的参与更多地体现为被动参与。只有在村委会和企业找到镇政府的情况下,镇政府才会做出相应的反应。其具体参与形式往往是材料审批和送审。市土管局在集中居住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的审批。集中居住往往是由村委会来完成的。村委会负责与企业谈判,同时也负责与相关村民谈判。集中居住的地域选择以及资金投入完全由村委会一家承担。企业和村民在集中居住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比较单纯,企业就是土地的需求方,而村民则是被动地接受着工业化这一过程,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争取更多的利益分配。但是这一时期,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单薄,政府更为强势,因此其维护自身利益的冲动并不很大。这样所谓的集中居住的“阻力”也就小很多。
2.1.2 主要推力
这一阶段,集中居住就是工业化的衍生物,集中居住的目的就是工业化。这一阶段中,开展集中居住的村庄主要是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村庄,如金桥和群楼。其中金桥开展集中居住的时间最早,这主要是因为金桥的工业化程度最高。
2.1.3 建设时机
这一阶段集中居住与工业化具有同期性,即事后集中,对应于下一阶段的事前集中。事后集中主要指的是集中居住发生在企业进来或者扩张之后,是一个被动的过程。这一阶段采取这一措施主要是因为:①由于工业化水平较低,村集体经济力量不强,而集中安置需要村集体事前垫付大量资金,因此如果没有企业在中间的资金支持,集中安置很难实现。②在工业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利用集中居住来节省土地,进而等待企业进入,收取土地级差地租的做法具有较大风险。万一没有企业进入,那么集中居住的投资将无法收回。
2.1.4 土地集约程度以及集中居住区投入
由于工业化水平比较低,因此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致使这一时期土地集约程度较低,集中居住更多地体现为拆迁安置,集中居住区建设投入也比较小。
2.2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发生的标志是2006年镇政府总体规划的出台。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了23个集中居住区。根据对集中居住区设定的不同,这一阶段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即2006年的23个集中区阶段和2009年的除镇区外3个集中区阶段。对集中区设定的不同说明了镇政府对集中居住区干预的不同。相对于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开展集中居住的村庄增加了一个,即滨江村。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为:①镇政府对集中居住干预力量加大;②集中居住的诱发因素呈现出了多元性;③事前集中占主导地位;④土地集约程度较高,集中居住区建设投入较大。
2.2.1 相关利益主体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涉及到的利益相关群体种类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不同利益群体对于集中居住的参与程度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其中参与程度明显增加的是镇政府。虽然这一阶段镇政府没有参与集中居住的核心环节――资金投入,但是却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划控制,即集中居住必须是在集中居住点进行。这在一定程度加速了集中居住的进程。另外集中区的设定对未来集中居住规模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如果没有集中居住区的设定,集中居住的对象可能仅仅限于行政村内,而一旦有了集中居住区的设定则意味着其他行政村的村民也要在集中居住区集中,因此居住规模会大大增加。这一阶段村委会依然是集中居住的主要力量,因为集中居住的核心投入――资金是村委会负责承担。但是相对于自发阶段,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村委会能够得到镇政府更多的支持。这一阶段村民对集中居住的参与也开始加大,主要是由于村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及社会环境中政府力量的相对弱化,使得村民对于自己权益维护和权益争取的意识大大提高,对于集中居住而言,则表现为加大了集中居住的“阻力”。相对于第一阶段,此阶段中企业对于集中居住的直接参与要小很多,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村集体经济力量的壮大,集中居住的建设资金不再直接来自企业。市土管局在集中居住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对于前一阶段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主要是负责土地利用的审批。
2.2.2 主要推力
这一阶段,工业化不再是集中居住唯一诱发因素。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例子是滨江村集中居住的开展。促使滨江村开展集中的直接因素是常泰高速公路的建设。由于建设公路需要拆迁一部分居民房屋,拆迁费用由项目负责,因此借此机会,加上镇政府的集中居住规划,滨江村便实行了集中居住。由此可以看出,滨江村的集中居住至少在直接诱发因素层面,工业化的作用并不是很大。
2.2.3 建设时机
这一时期新桥镇工业化水平已经很高,村集体经济已经有了较高程度的积累,因此集中居住与工业化呈现了隔离的态势,出现了较多的事前居住。即使没有企业新建扩建,村集体也在搞集中居住,增加建设用地供给,因为村委会预期这一部分土地一定会有企业过来消费。这样就与第一阶段“来料加工”式的集中居住模式形成了较大的差异,这一阶段的集中居住更多地体现为“增加库存”。
2.2.4 土地集约程度以及集中居住建设投入
由于工业水平的提高,土地增值迅速,因此这一阶段集中居住的土地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就住房类型而言,高层比重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由于这一阶段集中居住的诱发因素多元化,同时新农村建设也被提到了一个较高的位置,因此集中居住过程中还掺杂着提高农村社区公共物品供给的因素,集中居住区建设投入较第一阶段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3 集中居住的核心环节:拆迁困境与机制
对农户而言,集中居住最为核心的部分是拆迁补偿,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分歧也是目前集中居住过程中最大的阻力。从总体经济增长来看,集中居住是在土地资源约束条件下,实现工业化所需土地供给的一个重要方式,而工业化的发展则能在很大程度促进总体经济增长。因此,总体来看,集中居住有助于总体经济福利改善。据此推断,集中居住过程中不应该存在阻力。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相反目前集中居住已经成为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工作中难度最大和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参见案例2。集中居住的核心内容包括两块,一块是拆迁,一块是安置。其难点和重点在于拆迁。而拆迁之所以困难表面上来看是被拆迁户的抵抗,实际上则是拆迁补偿不能达成一致。
问:目前占用您时间最多的工作是哪一块?
答:拆迁。
――注:资料来源,新桥镇干部访谈调查资料。
3.1 现有拆迁补偿的基本特征
拆迁补偿之所以不能达成一致主要是因为讨价还价机制的缺失。有关拆迁补偿最为核心的两部分――房屋定价和房屋面积测量,其主要执行主体都是政府或者村委会。虽然房屋定价是由专业评估机构完成,但是总体上政府或者村委会在评估当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一方面政府或者村委会对于评估内容进行了限制,如房屋产权和房屋附属物均不能在评估之列;另一方面评估费用是由政府或者村委会负责,所以作为政府或者村委会的雇员,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价值中立就很难得到保障。反观被拆迁户,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另外,在房屋面积测量方面,当存在着房屋产权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同时,被补偿的面积似乎总是不利于被拆迁户。无论是实际测量面积大于产权面积还是产权面积大于实际测量面积,补偿面积均按小者计算。
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拆迁补偿可以抽象为如下过程。买卖双方分别是单一的政府和多个异质性很强的村民,交易对象是村民的房屋。首先政府开出了一个价,而所有村民必须将其房屋卖出。交易完成以后,工业化程度提升,总体经济发展。这一正外部性只有与全部村民的交易完成以后才能获得,如果只与部分村民完成交易,那么这一正外部性无法获得。从这一抽象的模型中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出,目前拆迁补偿可以概括为具有正向外部性的强制交易。首先由于村民讨价还价能力的丧失,因此目前拆迁补偿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强制交易。同时由于交易能够推动工业化发展和总体经济增长,交易的完成也具有正外部性。
3.2 拆迁补偿方式的公平及效率
由于村民具有异质性,因此不同村民的交易意愿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政府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所制定的交易价格不一定会满足所有村民预期的交易价格。结果一定会有一部分村民的经济福利会在这一交易模式中受到损失,进而会抗拆抗迁。如果抗拆抗迁的程度主要取决于经济福利损失的话,那么政府报价的高低将会直接决定拆迁的难度。反过来从村民抵抗的强度也可以反观政府报价的高低。从目前政府在拆迁工作中所遇到的难度和安置补偿中政府的让步来看,其报价明显偏低。
除了经济福利以外,影响村民抗拆抗迁程度的还有其法律意识的高低和所有村民之间的结盟程度。近年来,随着网络、电话、广播电视等在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农村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同时加上市场经济背景下,强制交易不具合法性等原因,村民抗拆抗迁的程度在不断增加。对此,政府的策略则是加大宣传,其宣传的角度主要是交易的正外部性,借此来提高交易的合法性。另外,抵抗结盟的出现将会提高拆迁的难度,对此政府经常所使用到的一个策略是奖励拆迁。通过奖励的办法来增加抵抗的机会成本,进而瓦解抵抗结盟的形成。如在南河南木桥1组老自然村的拆迁过程中,金桥村委会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10年某月底前交付旧房屋拆除的在册农业基本户,村委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 000元,逾期拆除的不予奖励”。
虽然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目前这种强制交易无法保障所有交易主体经济福利的改善,但是从效率的角度而言,这种交易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交易的正外部性要求所有单个交易的完成,由于村民的分散性,很难内部形成一种协会。而与每一个交易主体都进行谈判,显然又会增加交易成本,进而会抹杀交易所带来的收益。同时由于只有所有交易完成以后才具有外部性,因此一个交易的失败将会导致总体交易正外部性的丧失,在此背景之下,采取强制交易以获取此正外部性收益,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因此,公平和效率两个层面的对立性决定了目前拆迁补偿困境的出现,一方面村民的分散性和总体交易的外部性要求强制交易的存在,另一方面强制交易无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其自身也缺乏合法性,进而这一交易模式将会导致拆迁工作难度的增加。
4 主要结论、政策建议以及研究不足
目前集中居住的主要动因依然是工业化,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集中居住的诱发因素也开始多样化,其中公共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等因素开始成为集中居住的诱发和推动力量。
伴随着这一进程,集中居住具体模式特征也开始发生变化,其中包括:集中居住初始阶段主要由村庄自发进行,现阶段镇政府对集中居住干预力量加大;初始阶段工业化是集中居住的主要力量和直接动因,现阶段集中居住的诱发因素则呈现出了多元性;在初始阶段,集中居住与工业化具有同期性,现阶段事前居住占主导地位;在初始阶段,土地集约程度较低,集中居住更多地体现为拆迁安置,集中居住区建设投入较小,现阶段土地集约程度较高,集中居住区建设投入较大。
从总体经济增长来看,集中居住是在土地资源约束下,实现工业化所需土地供给的一个重要方式,而工业化的发展则能促进总体经济增长。因此,总体来看,集中居住有助于总体经济福利改善。另外,集中居住能够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公共物品供给的改善。因此,在有条件的农村适度推行集中居住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但是目前集中居住过程中却存在着严重的拆迁困境,一方面强制交易能够促进总体经济福利的改善,另一方面却无法保障公平的实现。据此,本文对破除拆迁困境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提高拆迁补偿定价标准。这是一条短期措施,即在目前强制交易方式无法替代的情况下,应努力提高补偿定价标准。现有补偿定价一方面忽略了村民的房屋产权收益,另一方面也无法使总体交易的外部性流向村民,因此会导致政府的总体定价偏低。而定价低则意味着更多的村民会在交易过程中利益受损,进而会抵抗集中居住。虽然宣传、奖励等手段对降低拆迁难度具有一定的策略意义,但是终究是治标不治本。只有提高了拆迁补偿标准,才能使更多的村民在交易过程中真正受益,从而促使其自愿地加入到集中居住当中。
(2)成立村民拆迁补偿谈判协会。虽然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村民的抵抗程度,但是在强制交易的背景下没有任何约束机制会促使拥有定价权的一方提高交易价格,相反这种交易方式会导致交易强势方会利用自己的权力不断压低交易价格,进而获取更多的交易收益。因此,长远来看,需要一种更能促进社会公平的交易方式来替代这种强制交易方式。其中一种可能的替代形式是协会,通过成立村民拆迁补偿谈判协会,一方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能保障交易的正外部性直接进入到交易双方的效用函数当中,从而实现内部化。再者相对于强制交易,这种交易模式更能保障社会公平,使得交易双方更为有效和合理地分配交易收益,从而更能促进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
本文有关农村集中居住发生机制、发展阶段和拆迁困境等问题的研究都是基于对新桥镇的案例分析,因此相关结论的普适性有待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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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currence Mechanism, Developing Stage and Compensation for Removing in the Progress
of Centralizing Inhabitation in Rural China: A Case Study on Xinqiao Town
RUAN Rongping
(China Center for Economic Research,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Abstract
Centralizing inhabitation project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many villages in China, because it usually is considered as a effective way to supply land for industrialization without affecting grain security at the context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