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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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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提案

法治教育提案范文第1篇

根据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法律进学校”法制教育主题活动》(合教秘[2013]154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县教育实际,制定长丰县教育系统开展“法律进学校”法制教育主题活动方案。

一、活动内容

围绕“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突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与青少年学生生活和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的学习宣传;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二、时间安排

1、启动阶段(2013年4月)。2013年4月底以前,各校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对活动进行安排。

2、实施阶段(2013年5-10月)。普遍开展“法律进学校1+1”活动。

3、总结阶段(2013年10月)。对活动进行总结。

三、主要措施

1、各校要把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纳入到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政治教育中,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2、认真组织青少年开展以《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六五”普法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为基本教材的读书活动,组织观看《代号12348》普法教育影片和DVD光盘。

3、认真组织青少年参加第二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在《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书后)(此文件在长丰教育体育网通知公告栏2012年6月26日查询)活动,按要求及时将答题卡邮寄到竞赛办公室。

4、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

5、普遍开展“法律进学校1+1”活动,即:一次普法主题班会,一项特色普法活动。

四、有关要求

1、各校要高度重视,成立组织,制定方案,确定具体负责人,按照要求,利用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活动开展。

2、各校活动开展情况每月底报局法规监察科(报表见附表)。邮箱:***。

法治教育提案范文第2篇

由于教育资源和其他相关因素的限制,只有部分基层部队能接触到教育讲师团和领导干部宣讲的授课,教育形式也相对单一。有些基层单位开展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上几堂法制课,照本宣科,内容空洞枯燥,导致官兵们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单位不注重区分教育对象,没做到因人施教;还有的单位把法制教育定位于“以刑为主,一讲众听”,错误地认为只要能预防官兵犯罪,教育就成功了,忽视了官兵整体法制观念的增强和法律素质提高的重要性。尽管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很多单位在法制教育上仍然实行一位教师、一块黑板、一本书的传统授课教学模式上,未能与时俱进,也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大打折扣。(三)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差一些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官兵思想实际贴得不紧,不能对症下药的问题。“少数人得病,多数人吃药”,“不论患什么病,都吃一样的药”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对法制教育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随意性较大,对不同的教育对象不能区别对待,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缺少交流。教育者只顾传授法律知识,忽视受众的接受和理解,导致“我讲你听,我说你通”、“想不通慢慢想”等现象普遍;被教育者则盲目接受,没有深入体会。对法制教育认识不足,还导致很多边防单位在做法上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使得部队的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出现阻滞,尽管部队的条令条例不断完善,但仍有部分干部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官兵权益问题上,也常遇到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维护官兵权益的口号喊得很响,真正遇到涉法问题却不知如何解决,或解决得不是很理想,往往存在处理形式简单的问题。如果法制教育始终处于空谈文本的真空状态,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官兵避免违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部队法制教育终是难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改进边防法制教育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法制教育是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搞好边防部队法制教育,使干部战士能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实际涉法问题,对提高边防官兵的政治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公安边防部队不同于一般的军事部队,既是战斗部队又是武装执法力量,只有掌握了法律武器,广大官兵才能更好地投入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搞好针对性的专题教育,使边防法制教育落到实处,是提高广大边防官兵法律素质的重要手段,具体应抓好以下几点:(1)结合边防工作实际,开展岗位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2)依据基层单位掌握的情况,进行针对性法制教育;(3)把握时机,根据官兵实际遇到的种种涉法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4)在教育方法上,应由“书面抽象”向“日常实践”转变。法制教育应能“请进来”,并且能“走出去”。“请进来”就是加强部队与军地司法机关、院校的联系,邀请军内外专家做专题报告或系列讲座。“走出去”则是部队官兵走出军营,到社会去体验民主法治的进步,通过切身感受提高法律素质。

真正服务于基层边防官兵法制教育不只是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行为教育,因此把学法和用法统一起来,能学以致用才是关键。利用普法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比武、法律知识辩论会、模拟执法现场、典型案例分析、遵纪守法典型事迹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对干部战士进行学用结合的教育,多在“怎么学法、怎么用法”上做文章,进而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应用性。学用结合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是加强边防干部的法律素质以提高部队依法管理的能力。学习法律知识并非只为学而学,更重要的是用来养成守法的习惯,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进而使法律意识在守法执法实践过程中被重新认知和不断强化。现在部队的条令条例不断完善,在实践条令条例的过程中,干部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素养,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当今社会信息交流渠道多、方便快捷,很多战士在入伍前受到西方某些思潮影响,法纪观念淡漠、强调所谓的“民主自由”,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干部必须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带兵、处事有礼有节有据才能做好管理工作。第二是运用法律武器帮助边防官兵依法解决个人的涉法问题。近年来,官兵家庭遇到的涉法问题大量增加,主要涉及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债务纠纷、军人合法权益保护、转业和优抚安置政策问题等。面对此类涉法问题,很多官兵由于不懂法律束手无策,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不能很好保护自己权益。因此,在法制教育中应加强对这类问题针对性的讲解,使官兵们能受益于法制教育,促使其主动地去认识法律,并自觉运用法律,只有通过帮助官兵解决日常生活中实际遇到的涉法问题,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制教育的效果。第三是普及相关军事法律知识及刑法知识,防患于未然。边防法制教育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预防执法犯罪。在预防执法犯罪工作中,除应大力提倡“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外,搞好官兵法制教育更为重要。法制教育要做到三勤,即:脑勤、嘴勤、手勤。所谓脑勤,就是针对问题和隐患勤于思考分析研判,争取在问题出现之前做好预案,想好应对措施,问题一旦发生,又要善于琢磨如何应对;所谓嘴勤,就是勤于查找法制教育中发现的问题,警钟常鸣,重点易发的问题反复提醒;手勤,就是对上级需要贯彻的指示精神、近年部队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要勤于记录下来,便于平时学习及在遇到问题时查看。

法治教育提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职业安全;规制角色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2-0047-08

一、我国职业安全的现状迫切需要增加政府规制供给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职业安全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

从安全生产形势观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工伤事故呈现持续高发态势。2001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分别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业工矿发生各类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了22.4%和18.9%。2003年,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同比分别上升10.2%(11.7%)和16.0%。2004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14817起(同比减少780起)、死亡877人,分别下降5.0%、5.1%。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发生12826起,死亡15396人(同比减少1878起、1101人),分别下降12.8%、6.7%。2006年1―11月,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事故10407起,死亡12424人,同比分别下降14.1%和13.8%。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事故2584起,死亡4236人,同比分别下降12.2%和20.9%。虽然最近两年工伤事故有所减少,但仍呈现持续高发态势。

二是煤矿等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全国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约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发生。从2004年10月中旬到2005年12月上旬,相继发生了6起涉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2005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34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数增加17%,其中煤矿58起,增加15起,死亡人数增加66.6%。2007年1―5月份发生30人以上事故2起,多起一次死亡接近30人的事故,有的事故只是由于侥幸而没有造成更为惨重的伤亡。这些群死群伤的事故主要集中在矿山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以煤矿为例,近2年几起特别重大事故震惊中外:2004年]O月20日河南大乎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此外,其他行业特别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例如,2005年6月21日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

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同样令人担忧。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当前职业病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据卫生部统计,2000―2002年的三年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统计,职业病统计发病例数由1999年的10238例增加为14821人例,增幅为44.76%,年均增长14.92%,2003―2005年发病例数有所下降,2003年为12511例,2004年,全国15个省(区,市)各类职业病发病4423例,2005年发病12212例。2001、2002两年,因患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分别为4432人和4651人,占当年发病例数的33.54%和31.38%。

在我国发生的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和职业中毒是最为常见和高发的职业病类型。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在2000―2002年的三年中,尘肺病新增病例占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是77.66%、79.49%和82.64%,病死率分别为29.94%、21.34%和19.13%。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5000人到20000人的速度增长。2005年10月份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理事会议传出信息,尘肺病发病率不断上升,发病、死亡年龄呈年轻化趋势,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尘肺病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其中近一半在煤炭系统。目前煤矿尘肺病发病特点一是发病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二是发病、死亡年龄越来越低。40岁以前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已由1997年的8%上升到目前的11%,发病工龄由10年前平均15年降低到目前的平均3―5年。三是乡镇煤矿尘肺病危害异常严重,农民工成最大的受害者。此外,全国每年有数千人因从事有害作业而中毒,数百人死亡。根据统计,1991―2003年我国累计发生职业中毒3,3万余例,其中,慢性职业中毒1.9万余例,急性职业中毒1.3万余例。在2001和2002年,职业中毒报告病例分别为1925例和1890例,占当年各类职业病病例的比重分别为14.5%和12.8%;其中急性中毒死亡报告病例分别为165人和196人。但是由于各地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实测率一般只在50%左右,加之各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受检率低于30%以下,有的甚至只有百分之十几,在一些企业和地区还存在着伤亡事故漏报、瞒报和“私了”的现象。因此本文引用的报告病例数字远低于实际发病情况。

由于重视不够和防护、管理工作滞后,我国职业危害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由经济较发达东部地区向欠发达中西部地区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二、我国职业安全状况的成因与政府规制缺失

我国职业安全严峻状况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经济根源和制度缺失两方面来寻找。

(一)经济根源:投入不足与利益驱动

1 职业安全投入长期不足

职业安全状况主要反映在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始终是关键。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效果主要取决于职业安全投入强度。要想扭转事故、职业病多发的局面,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用于维护劳动安全资金投入减少,必然会增加隐患。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都拨出大量款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而且通过发行国债用于增加煤矿等行业的安全投入。但是,在市场化进程中,企业安全投资欠账太多”’,不少企业不肯进行安全投入,“拼设备”、“拼人力”现象较为普遍,事故隐患增加。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每年在劳动安全卫生资金上还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减少;在国有微利或

亏损企业,安全卫生投资很少或根本不投资,这类企业设施设备老化陈旧,但因资金紧张,无力更新改造,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虽有改造方案却难以实施。2005年国家组织专家对54个重点煤矿、462个矿井进行了安全技术“会诊”,查出5886条重大隐患,治理费用需要689亿元。一批老工业基地和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没有进行大的技术改造,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甚至超期服役。据调查,国有煤矿在用设备约1/3应淘汰更新。一些小煤矿甚至靠人拉肩背,原始野蛮作业。此外,大部分省市80%以上的乡镇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时,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不少外商投资企业急于收回投资成本,获得利益回报,对包括安措费的非经济效益性的资本投入是极不情愿的,使企业早已存在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从职业病防治技术角度看,由于经费支持不足,全国各级各类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机构不断萎缩,设备老化,人才流失,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和能力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

2 受利益驱动,不良雇主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某些雇主无视国家法律,违法生产,以低廉的生产成本,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主要表现为:(1)节约生产设备成本,使用简陋的生产设备,损害工人健康。马克思曾经分析过煤矿主降低成本、削减最必要支出的情况。“在煤矿主之间……盛行竞争的情况下,除了为克服最明显的肉体上的困难所必需的费用之外,不再花费别的费用;在煤矿工人(他们的人数通常总是过多)之间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煤矿工人情愿冒极大的风险,忍受最有害的影响,为的是争得比附近农业短工略高的工资,此外,还因为矿山能使他们的儿女找到挣钱的机会。这种双重竞争,……使大部分煤矿只有极不完善的排水设备和通风设备;往往是竖井建造的很差,支架很遭,机械师不够格,坑道和车道设计和修建得不好;结果是生命、肢体和健康遭到损害,关于这方面的统计展示出一幅令人不寒而栗的景象”(2)节约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成本,缩小室内劳动空间,造成工人的身体伤害。马克思曾经写道:空间节约“使呼吸器官的疾病大量增加,从而使死亡人数增加”,“工人在同一工厂里大规模地集中,一方面是资本家利润的源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劳动时间缩短和特别的预防措施作为补偿,也是造成生命和健康浪费的原因”。马克思还引用西蒙医生提出的一条规律,并用大量的统计数字加以证明:一个地方靠室内工作共同劳动为生的人越多,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那个地区由肺病引起的死亡率就会越高。原因之一是通风设备差。

近年来,在我国,由于煤炭价格上涨,经营采煤业可以获得十分丰厚的利润。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很多不良雇主不惜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甚至触碰人类道德底线。国家已经多次严令关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屡禁不止。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国家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规定置若罔闻,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绿灯。更有甚者,事故发生后,还想方设法帮助肇事矿主逃避责任。在这种气氛下,一些黑心雇主采用简陋生产设施,降低生产成本来追求不当收益,同时压低工资,榨取工人的最大利润。《安全生产法》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一些煤矿企业却心存侥幸,违法生产,对安全的投入只维持在能够生产出产品的低水平。《安全生产法》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但是一些黑心的雇主为了尽可能减少成本的支出,连最基本的安全技能的培训和安全保护设施的提供都免了。我国很多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中,80%的采煤工都是不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又未经任何正规培训的农民工,而且在发生矿难时保障这些农民工逃生的工具也往往不配备,虽然《安全生产法》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但是,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者寥寥。

(二)制度缺失:政府规制不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

在职业安全领域,一些企业和不法雇主之所以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主要是违法成本过低,而违法收益却充满诱惑。所谓违法成本,是指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违法收益是指由违法行为本身带来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有形或者无形的满足。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有利可图时,人们就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违法行为,违法现象就会大量发生;而当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违法行为无利可图,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人们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规避违法,从而减少违法行为。我国经济的转轨特征决定了包括职业安全问题在内的许多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而政府职业安全规制制度也缺乏相应配套支持。这是现阶段职业安全问题凸显的制度根源。

1 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共280项o,初步构成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提高职业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业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远未达到有效控制职业安全危害的目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制订和修改相对滞后。我国现行职业安全方面的条例、规定、标准大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已很难适用。同时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换代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由此引发出许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缺乏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另外,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工已经成为受职业伤害的主要人群,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但是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对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农民工群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立法上空白较多。

(2)处罚力度不够,有法不依现象严重。我国《劳动法》、《劳动监察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休假权利和民利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却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有的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处罚条款力度过低,不足以阻止企业主的违法侵权行为。例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的额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难者的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金大约是5―6万元。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的最高罚金也不过20万元。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这些惩罚对漠视安全生

产的企业主和管理者难以产生震慑作用。

(3)有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现阶段大量生产事故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我国有关职业安全的现行立法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很差。例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很不具体。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工伤事故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也不明确,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涉及伤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但对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企业法人和管理者,我国《刑法》却很难适用。同时,在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领导,致使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法定责任。正是因为这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一些业主就趁机规避法律,或者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剥夺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不进行安全投入,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不参加工伤保险,甚至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将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置之度外,把职工置于极其危险的作业场所中,榨取超额利润。

2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不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历经多次变化,但是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监管效率较低。

(1)规制主体不明确、职能分散。国外的职业安全规制机构一般都设在一个部门,如美国贯彻实施《1972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最高监察权力机关是劳工部,其下设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和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澳大利亚是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日本是厚生劳动省。而我国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却由四个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职业卫生监察由卫生部负责;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上述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的情况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交叉,责任并不明确,更缺乏相互配合。

(2)基层规制机构设置不规范、缺乏权威性。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后,各地才开始在原地方经贸委等部门内设机构的基础上陆续组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但多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权威性,难以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安全监管实际工作中经常的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无力承担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同时,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权限的手段不多,监察结果往往难以得到落实,预防措施与处罚手段也不能真正实施。例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没有依法投入必需的资金,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国家对违法生产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事实上,在一些事故中,雇主仅仅只被罚款几万元了事。这与他们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不成比例。有的地方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重罚轻刑,将安全生产监管简化为罚款,导致违法雇主知法犯法的现象日益严重。

(3)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在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却相对滞后,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体现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欠缺,不按期发放,职业病危害严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等等。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的政府监管制度盲点很多,监管机构普遍存在不具有执法权、监管人员无编制、现有人员缺乏培训、素质较低及执法装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

(4)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并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我国目前的职业安全监管力量与国外相比相差悬殊,若按照目前国际较低的水平,我国的专职安全监察员人数至少需配备3万人,但是我国目前的专职监察人员还不足2万人;同时,职业安全监管也缺乏有效的支撑保障体系。例如,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只有吉林、重庆等少数省(直辖市)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大多数地区在安全生产咨询、宣传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进展缓慢,省级以下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缺少执法装备,又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支撑保障体系,安全监管人员到企业执法,仍然只能靠眼睛看、耳朵听、鼻子闻。

3 工会维权乏力

中国《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工会法》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可见,捍卫职工利益不仅是各级基层工会组织的权利,更是工会的义务。然而,由于现行体制下各单位工会组织对其单位依赖性极强,国有企业的不少工会实际上成为该单位的准行政科室,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损害职工利益情况,工会常常难于坚决同其单位斗争。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成员首先是企业雇员,面对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工会几乎不敢为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与企业主平等协商谈判。而且,由于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比较空洞,没有实际措施作保障,在私营企业中工会组建率极低。

三、借鉴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改进我国职业安全规制

主要发达国家的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十分健全,其主要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是:

第一,职业安全规制的法律法规建设健全且细化。发达国家一般将《劳动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基本法,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门类齐全,法案设计得比较细致,可操作性强。

第二,建立独立、专业的综合规制机构。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专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制机构,来监督和检查雇主执行强制性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情况,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格、科学、公正的处罚。

第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对职业安全与劳工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认证、鉴定,是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国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已成为联邦和州政府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有力地推动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发展;德国针对生产事故而建立的职业协会技术力量雄厚,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机构。除联邦设立的职业协会外,各州和各行业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协会,劳动保护协会设有专门的办公和研发机构,并有一批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和专业研究人员,从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预防研究和防护用品的研发工作。

第四,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机制。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业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1884年德国颁布的《劳工伤害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也是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在欧洲少数国家开始实行,并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和拉美、亚洲一些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比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更加普遍,也取得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一些行业、企业生产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蔓延,使劳动者及其家庭在生理、精神、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害,也破坏了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条件,更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职业安全绝不仅仅是技术和生产管理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目前职业安全状况与政府规制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实施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职业安全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我国职业安全立法,加大违法成本。

一是从立法目的看,应把职业安全规制定位于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权利的保护,而“促进经济发展”则属于职业安全立法客观上能够达到的效果,不应该成为职业安全立法的目的;

二是职业安全立法关乎人的生命和健康,应尽量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维护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煤矿、化工、石油等不同的行业,可以分别制定《煤矿生产安全法》、《化工生产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法》等等。在此基础之上,适时制定《职业安全法》替代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对所有行业的职业安全进行全面保护,改变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保护面过窄的缺陷。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知法犯法现象非常严重,恶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相关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有关。例如,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这些规定都很难起到震慑作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美国多数州取消了死刑,对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判处终生监禁;澳大利亚《煤矿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矿主和经理人员如果违法违规生产,不仅要予以高额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注销其执业执照,终生不允许再从事这一行业。因此,我国的有关法律亟待修改,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的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也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理顺职业安全规制体制,落实职业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率。一是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执法机构,覆盖全国的职业安全规制工作,避免了管理漏洞和空白;二是明确政府和企业两个责任主体,建立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职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法治教育提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社会需求;解决对策

在淮安工业化的进程中,淮安的工业规模在相应的扩大;工业的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也不断的增加。虽然淮安职业教育的规模及专业做相应调整但是仍然不能满足淮安经济发展的要求。淮安的职业教育存在如下许多问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不高;职业教育发展与社会需求的不吻合度;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发展失衡;职业教育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如何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问题将是解决淮安经济发展技能型人才需要的关键问题。笔者通过研究工业化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经验基础上,提出适合淮安职业教育发展的策略。

1 立职业教育战略地位,明确职业教育发展目标

首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企业、社会培养大批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淮安实现工业化的必由之路,是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劳动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政府和教育部门应提高认识,将职业教育的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发展职业教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苏北争先进、全省争进位、全国有影响”的目标,全面贯彻以富民为主题、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具有淮安地方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水平,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着力培养面向淮安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为提高农民致富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构建和谐淮安服务。

第三,要明确目标。“十二五”期间,淮安市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一是优化调整职业教育结构。加强招生调控,严格普高“三限”政策,确保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均衡发展。完成全市职业学校布局调整,职业学校由现在的43所调整至20所。二是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全市职业学校均达到省三星级标准。三是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 加快职业教育基础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整体实力

2.1 加强重点职业学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在市内起骨干和示范辐射作用的职业学校。各县(区)政府要集中力量重点办好一所职教中心,把县(区)职教中心建设与县中建设摆在同等位置,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切实提升基础能力,使之成为当地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社区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

2.2加强示范专业建设。面向IT、特钢、盐化工新材料三大千亿元级产业和化工、机械、纺织、冶金、烟草、医药、餐饮、旅游等产业,规划好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调整优化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建设一批示范专业。十二五期间,全市要建成一批信息技术、化工技术、机械制造、现代农业、医药卫生、旅游服务等方面专业特色鲜明的职业学校。

2.3加强职业学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在承担职业学校学生生产性实习的市内企业中,建立10个职业教育生产性实习基地。通过政府财政支持、学校资金配套、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建成一批能够资源共享,集教学、实习、生产、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实训基地,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实训体系,满足学生校内学习期间专业技能操作训练的需求,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2.4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专业素养和学历层次。实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十百千工程”,加快培养一批职教名师、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教师。

3深化改革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3.1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分级管理、县(区)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深化以人事和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学校内部改革,推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激发学校的内生动力。支持公办职业院校吸引民间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探索公办民营的运行机制,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鼓励职业学校与高校开展联合办学、课题互动、产品研发等形式的合作,与西部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开拓教育市场。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探索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制定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努力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

3.2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德育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深化课程改革,发挥职业教育教科研先导作用,开发一批体现专业和地方特色的精品课程,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课程体系。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大力推进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及科研单位合作,加强产教结合,形成校企合一的培养模式。职业学校所有专业都要建立对口、稳定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基地。采用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允许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大力开展技能竞赛和创新大赛,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

3.3深化职教招生制度改革。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按照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制定招生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将招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奖惩结合起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改进完善招生办法,试行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分块同步招生,控制少数地方和部分学校普通高中规模过度扩大。进一步规范招生市场,积极推进跨区域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4 服务地方经济,着力打造淮安特色的职业教育品牌

4.1 开展技能型人才教育培训。职业教育要为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服务,根据地方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技能型人才培养计划。扩大“订单式”培养规模,实现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一体化。每所职业院校要引进一户企业,在校内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每一个专业要在市内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实训、实习基地。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首先选择本地企业,积极引导学生在本地就业创业。着力打造淮安特色的职业教育品牌。

4.2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统筹职业院校、成人学校的教育培训资源,建立以县(区)职教中心为龙头、农村职业学校为骨干、乡镇成人教育中心为主体,分工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络,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培训项目,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掌握一技之长。

4.3 开展现代农民教育培训。策应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县级职教中心的辐射功能,结合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成人教育中心校,在农民中普遍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增收致富本领;实施农民创业培训工程,对农民开展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4.4 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引导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培养更多的高级工和技师。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鼓励职业院校、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完善和发挥社区教育的功能,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虽然笔者查阅了大量国内外文献,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研究分析,但是由于实践经验不足,加之水平有限,以致问题的解决策略还不够详细具体,还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探讨的地方。

参考文献

[1]蒋乃平.城市化进程与职业教育[J].教育与职业.2002年第3期.

[2]郑艳华.职业教育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及发展对策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3]施雨丹.日本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年第32期.

法治教育提案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基于网络平台的教师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体系的构建的探讨,旨在寻求一条开展发展性教学评价、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与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

一、构建教师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体系的背景和意义

教师专业发展与成长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与此相应,对于教学质量的评价也渐渐由事后判断的总结性评价向注重过程积累的形成性评价转变。对教师的评价也倾向于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根本目的的发展性评价。教师在评价实践中的积极参与是评价活动成功的保障,教师自我评价是突出教师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教师通过自我评价与反思,实现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

教学档案袋评价的出现。教学档案是师生教学状况的原始记录,是收集、整理和反思教学历程的基础信息资源。近年来,在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教学档案袋已被广泛地运用于教师评价。教师评价的方式也由原来的书面测验、课堂听课发展到教学档案袋的建立与完善。教学档案袋既是教师教学实际信息的汇集,也是某一时期内有关师生工作状态信息的汇总。它通过反思而构建,通过积累得以丰富,最终目的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学习进步。教学档案袋建立与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成为教师通过反思评价本人教学的过程。教学档案袋评价较充分地考虑了教师自身的需要,因此,被认为是目前较为理想的教师专业发展过程的信息综合和教师发展性评价的一种较好模式。、

构建教师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体系的可行性与意义。发展性评价极有可能成为教学评价的主流方向。作为发展性评价的一种形式,教师档案袋评价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相当流行;同时,国内高校中以检查、监督、评价等为主要手段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已趋于完善,并日渐强化。因此,借鉴教学档案袋评价模式,探索一套以内为主、以外促内的开展教师发展性评价与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相结合的有效方法有了必要的条件与基础,也完全有可能引进消化,探索研究。为了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学校教学质量提高,需要构建一套全面客观地记录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通过自我评价、反思、互动交流,进而加以改进和提高,同时,使教学质量监控成为促进教师不断成长的外部推动力,以缓冲乃至消除教师对教学质量监控的排斥情绪的体系,或者说推行教师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体系是一条值得探索的途径。通过这一体系的构建,可以激发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使教师能够更好地通过自我评价与反思,不断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或者说,使教学质量监控活动能有效地激活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需要,真正发挥对教师成长的促动作用。通过这一体系的构建,能够使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超越课堂,有助于解决教师专业成长过程中的困惑与疑虑。从而使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与教学质量监控的外部推动柔合在一起,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创建多元化互动式的发展平台。

二、以网络为平台。构建教师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体系

随着高校校园网技术的日益稳定与成熟,网络对高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网络评教”是网络技术在高校教学质量监控中成功应用的一个典型。“网络评教”的兴起,初步显示了网络技术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潜在能量。在网络评教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发挥网络的资源优势,把开展发展性评价与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可以说,构建以网络为平台,以教师为主体,由教师、学生、教学主管部门等共同参与的教师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体系是开展发展性教学评价,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的有效途径。

全校性的教师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体系应当包括三个子系统与一个中心,它们分别是:以教师为主体的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系统;反馈教师教学效果评价信息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对教师专业成长起到外部推动作用的监控激励系统;教师交流信息与展现风采的交流展示中心。三个系统、一个中心均以网络为纽带,形成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

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系统。首先在校园网上创建一个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系统,该系统由教师与教师本人撰写的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为主要构成元素。所谓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与通常作为历史记载的教学质量档案的区别在于:传统意义上的教学质量档案是已形成的,总结性的,而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却是动态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的。系统可分为两个基本操作模块,即统一模块与个体模块。学校教学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模块的基本框架设置,可在该模块内设立“成长目标”“教学实录”“互动点评”“反思园地”等栏目;个体模块则由教师根据自己的特点与所长,自行设计栏目内容。为便于管理与操作,可将教师的工号作为系统登录帐户和初始密码。教师通过工号登录系统,自我汇集、筛选、分析来自各个渠道、各个层面的教学质量信息,反思现阶段教学状况,探索改进途径,并制定自己专业发展的远期规划与阶段性目标。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系统是教师专业成长历程的真实记录。它反映了教师专业成长过程的教学全貌与所思所得。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的构建过程是教师不断反思、改进、积累和提高的过程。

教学信息反馈系统。全面、准确的外部信息对教师制作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开展自我评价,确定专业发展规划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为畅通信息渠道,应在校园网上创建一个由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管部门、专业教研室、班级教学信息员和教师等为共同组成体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教学信息反馈系统的内容可以由几部分组成。一是学生评教信息;二是专家、领导以及同行等对教师课堂效果的评价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班级教学信息员提供的课堂教学动态信息;另外,还可包含学生座谈、教学专访等外部教学信息。系统的终端可设在校级教学质量监管部门。当其他相关部门和成员在各分点完成信息的采集、传送任务后,教学质量监管部门将信息素材加以分类、汇总,通过信息反馈系统把信息及时反馈给教师,使教师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目前课堂教学的长处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对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方法等进行改革,扬长避短,为制作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提供信息保障。

监控激励系统。在教学质量档案制作过程中,为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目标的偏离与操作的疲惫,需要建立一个监控激励系统,以外部的约束与推动激发教师内在的需要,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监控激励系统可由教学主管部门、教学名师、相关学科和课程资深优秀教师等共同参与。教学主管部门既要为教师专业成长提供政策上的帮助指导,同时又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估以及通过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载体从外部加以过程监控,使教师的行为反思真正落在实际的教学行动之中。教学专家则要起到导师的作用,引导教师正确制定专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规则,为教师制作符合要求的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提供必要的帮助。另外,教学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在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的制作过程中经常性地开展各项评比活动,以激发教师的进取心。

交流展示中心。为了使教师在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的制作过程中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共享制作过程中的成果,同时解决制作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还应创建展示教师风采、促进教师相互交流、推动师生互动的交流展示中心。设立交流展示中心的主要目的,一是满足教师终身学习的需要;二是促进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之问的交流互动;三是充分展示教师的优秀教学成果;四是提供专家在线指导帮助。在交流展示中心,可以设立“名师风采”“教研园地”“教学相长”“优秀教案”“自我展示”“重现精彩”等栏目来达到以上目的。在交流展示中心教师可随时上传课堂精彩片断,展现教学过程中的点滴发现与体会;同时也可以把自己在发展性教学质量档案制作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向在线专家即时咨询,由在线专家给予点评指导,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可由相关课程、学科专家共同会诊后提出解决方案;教师也可以把问题向同行请它只要占用硬件很少的一些资源,就可以把程序从微机下载到芯片的闪存(FlashMemory),Atmel公司的网站上还提供了相应的在系统编程软件(AEC ISP.ExE),只要按照其说明书上的介绍,花上二三十元钱就可以做出自己的开发板。学生有了这么一个开发平台,就可以先从简单的硬件做起,一步一步地走向复杂,随心所欲地去发挥聪明才智了。市场上也有售价一二百元的具有ISP功能的实验板,上面已经有了数码管、按钮、发光二极管、继电器、蜂鸣器等常用的外围部件,可以直接在上面编程去驱动硬件,这样就可以调试自己的程序,直观地看到单片机执行后的效果,只是少了设计制作硬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