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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母线差动保护;CT饱和;误动
中图分类号:TM7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7-0034-02
一、事故前运行方式
某厂110KV母线为双母线加旁路母线的型式。2008年2月15日,出线万田II线111、万田I线112、万华线113、万安线114、万辛线115、万河线116、万七线117、万石线118、万桥线120及#1主变110KV侧主开关101、#2主变110KV侧主开关102运行于I母线,外线万梁119带01高备变空载运行于II母线。
二、事故过程
8:32:05 110KV万辛线115对端故障(辛四变高压污水喷到110KVII段PT及其刀闸上),先为B相接地,后为B、C相短路接地,最后发展为A、B、C三相短路,万辛线115零序保护II段动作开关跳闸,重合闸动作重合成功。
8:32:10 万辛线115再次故障(对端喷水越过故障点,停泵后污水回落),后加速启动“永跳”,同时,I母线差动保护动作,I母线上的所有开关跳闸。
8:46 合上#2主变110KV侧主开关102,合上#1主变110 KV侧主开关101。
8:58 合上110KV各线路开关(除万辛线115外),恢复对外供电。
三、WMZ-41A型母线差动保护原理简介
WMZ-41A型母线保护装置是新一代的微机母线保护装置,其保护原理采用复式比率差动原理,差动电流Id为各支路电流的向量和,制动电流Ir为各支路电流矢量取模值的和,在制动量的计算中引入差动电流,使得该继电器在区内故障时无制动,而在区外故障时有极强的制动特性。复式比率差动继电器非常明确地区分区内和区外故障,而且选取范围很广,灵敏度高。
WMZ-41A装置的差动回路是由一个母线大差动和几个各段母线小差动组成的。母线大差动是指除母联断路器和分段断路器以外的母线上所有其余支路电流所构成的差动回路;某段母线小差动是指与该段母线相连接的各支路电流构成的差动回路。其中包括与该段母线相关联的母联断路器和分段断路器。通过大差动判别区内和区外故障,通过各段小差动来选择故障母线。逻辑如图1所示:
双母线内部故障时故障母线的选择,在双母线上总是把双母线作为整体设置总的母线差动保护。总差动保护在外部故障时有良好的选择性,在内部任一条母线故障时都能灵敏动作。WMZ-41A装置通过母线大差动判别区内和区外故障,通过各段小差动来选择故障母线。一般情况下,母线大差动的构成不受母线运行方式变化的影响,而各段母线小差动,则是根据各分路的分合闸位置,由母线运行方式自适应环节来自动地、实时地进行组合。发生母联断路器失灵(死区)故障时的逻辑行为:当母线发生死区故障,即母联断路器和TA间发生短路时,若II母差动作,切除母联断路器和II母线上各引出线断路器后,故障就会消除,I母线仍能正常运行。但是很显然母差保护会判I母线小差动有差流,而II母线无差流,从而切除I母线上各支路断路器和母联断路器,而母联电流仍存在。传统的母差保护将无法继续切除真正的故障点。WMZ-41A母差保护,有专门的死区故障逻辑,消除死区及母联失灵造成的无法切除故障的后果。在保护动作,发出跳开母联断路器的命令后,经延时,判别母联电流是否越限,若母联电流满足越限条件,且母线复合电压动作,则跳开电压不正常母线上的所有断路器。
四、保护误动原因分析
1.故障过程分析。110KV万辛线115线路较短,全长5.79公里,为近区故障;线路负荷较重,有功32MW,无功16MVAR;故障发展过程为单相接地相间短路三相短路,为转换性故障,性质较为特殊;故障时大电流三相短路,电流中的直流分量、谐波分量较大。故障电流、电压的部分录波波形如图2、图3所示:
2.电流互感器性能及其回路测试分析。保护人员对相关电流回路的电流互感器极性和伏安特性试验。表1为伏安特性试验数据:
由测量数据可以看出,随着试验电流的上升,该电流互感器逐渐出现饱和现象。
3.WMZ-41A装置动作情况分析。从录波数据上分析,故障时因电流互感器饱和的原因,110KV I母线相约有15A差流,而制动电流为仅为负荷电流,大约几安培,小于差动电流。WMZ-41A母线差动保护装置软件(V1.XX)版本设计方面存在缺陷,电压闭锁功能不完善,区外故障引起电流互感器严重饱和而形成差动保护启动的条件,造成保护误动。
五、经验教训及防范措施
母差保护误动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必须加强母差保护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以保证动作的灵敏性、可靠性。针对该起事故,技术管理方面要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重复发生。配合生产厂家对保护装置进行软件修改,杜绝区外故障引发母差误动或误切母联。针对电流互感器在故障时易发生严重饱和,设计部门在设计安装电流互感器时,准确计算最大短路电流,并做好电流互感器的选型。该厂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南自厂已对该厂WMZ-41A差动保护软件进行了升级,版本由1.6B升级为1.6F,增加两项保护辅助判据:(1)波形对称判据;(2)间断区制动判据,升级前对区外故障的判据为半个周波,升级后延长为故障后1个周波,可以防止在CT严重饱和情况下保护的误动。
2.对110KV的4条线路万田II线111、万华线113、万安线114、万辛线115保护装置进行更新换代(装置由WXB-11S改造为PSL621C)。
3.研究110KV系统的运行方式,改变 110KV运行方式存在不合理的状况,在单母线差动保护动作时避免110KV对外供电全停。
4.加强保护装置的技术管理工作。
六、结论
本文讨论分析了WMZ-41A型差动保护装置在近区外故障时误动的原因,并对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了说明。我厂通过深刻分析事故原因、严格落实反事故措施,消除了该型保护装置的缺陷,极大地提高了110KV电网系统的安全稳定性。
参考文献
[1]WMZ-41A型微机母线保护装置技术说明书.
[2]WMZ-41A型微机母线保护装置使用说明书.
[3]贺家李,宋从矩.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原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4.
[4]王春生,卓乐友,艾素兰.母线保护[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87.
对此,一些人感到不可理解,难道捕捉小小的壁虎就犯罪?首先,要看田某等人捕捉的壁虎是什么样的壁虎。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举的保护动物,爬行类动物的大壁虎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田某等人捕捉的是否为大壁虎,得由动物学家来认定,如果是,则田某等人涉嫌犯罪;如果不是,田某等人并不涉嫌犯罪。
即便田某等人捕捉的是大壁虎,其涉嫌犯罪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才能准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刑法》第341条第1款并没有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予以解释,因此,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提出了涉案数量的认定标准。
其中捕捉大壁虎10只以上的是“情节严重”,20只以上的是“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如果能证实田某等人捕捉的是大壁虎,而且已确认捕捉了1600余只,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以予以审判和惩处,当然量刑的多少还要看是否有主观故意等因素。
关键词:动物;法律主体;自然权利
一、动物法律主体地位的取得合乎法理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探究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首先要研究什么是法律主体。简单来说,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①从这个概念上讲,法律主体之所以为法律主体,其关键在于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现假设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现用反证法来这个假设:
原命题:动物不享有法律主体地位。
假设:动物享有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动物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首先,我们来讨论动物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权利如何行使,又如何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义务的问题。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动物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都存在与之对应的义务。如果说动物享有生存、觅食、等权利,那么其相对应的义务何在?是在享有生存权利的同时负有不侵犯其他动物生存权利的义务,还是在享有觅食权利的同时负有不侵犯其他动物觅食权利的义务,抑或是在享有权的同时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显然,这个假设所得出的结论是荒谬的,人类不能规定动物在生存的时候不侵犯其他动物生存的权利,更不能规定动物时还要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由此,动物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找不到其所对应的义务,更无所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了,故反证不成立,原命题正确。
另外,法律主体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能够自由得表达意志,即意思自治。哲学上讲认识论意识的作用时,第一条就讲到人能能动得认识世界,意识活动具有主观创造性和自主选择性,而动物是没有意识的,其行为并不具有目的性,而是源于其作为动物的本能而做出的,如蜜蜂的筑巢行为,蜘蛛的织网行为,它们既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即便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向人类无法表达它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一言以蔽之,动物不具有也不可能进行意思自治。
二、动物作为法律主体是否具有虚伪性和不可操作性
事实上,动物是否成为法律主体只是表面上的问题,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作为动物主人的人的利益的保护,即“人本位”思想。法律最早即来源于统治阶级的统治需要,是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亦人类的需要。后来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所宣扬的“民主、自由、平等”精神也都是基于如何更好得保护人的利益。尽管现代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产生了新兴的环境法等,我们仍不能否认法律中浓厚的“人本位”的思想。
从这个思想上看,动物倘若作为法律主体,则有点“喧宾夺主”的意味。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当东北虎吃人的时候,我们是从动物主体的角度保障它觅食自由的权利,还是从人本位的角度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很显然我们会首先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并且实践当中也是这么做的。进一步来说,即便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的地位,当动物与人发生安全冲突的情况下,我们会首先保护人的利益,那么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与其他法律主体地位(这里着重强调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本身就具有不平等性,不妨称其为“动物法律主体地位的虚伪性”。人类美其名曰“保护动物、保护生态”,说到底还是“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种形式性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了反倒成了形式主义的悲哀,这种虚伪性的存在尚不及不存在。
此外,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可操作性较差。首先,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传统的理论不足以支撑环境法的发展,传统或者通说上,“物”一直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存在的,从语义上讲,动物首先是“物”的一种,以其能发生运动的特殊性而称其为“动物”,那么“动物”理所当然得应作为“物”的一种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传统的法学观点还认为,人们通常讲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科学上的生态关系;在法学上,环境或环境因素要么是人的所有权能的对象,要么是人类能够共同使用或享用的特殊‘物’。因此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实质上还是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来理顺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②倘若现在赋予动物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那么很多传统的观点和经典理论都将改写,但在目前环境法发展的情况下,其他各项与环境法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发展都不完善,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的地位似乎超越了环境法发展的水平,而因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而改写传统理论的成本也过大,因此其实现上具有不可操作性,或者说,至少目前发展水平条件下不具可操作性。
三、动物作为法律主体有迫切的必要性吗
对动物威胁最大的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所以对动物的保护依然要从人身上入手,通过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例如近来社会反响比较大的活取熊胆的问题,我们只能通过对行为人进行行政甚至是刑事上的处罚和惩罚来规范其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棕熊的目的。而非让棕熊坐在原告席上一纸诉状将行为人告上法庭。
从权利的角度看,由于权利的分类种类繁多,为了研究的需要,这里不妨再创设一种新的分类:“自然权利”与“法律拟制的权利”。动物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其出生所自然享有的权利,是动物本性的一种体现,不妨把这种权利称为“自然权利”。人,自然人,作为动物的特殊群体也享有这样的“自然权利”,例如吃饭、睡觉等肌体权利。但人作为动物的特殊群体还享有动物所不具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是在劳动和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生,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由法律拟制和创设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工作权等,像这样的权利不妨称其为“法律拟制的权利”。我们对动物的保护仅限于对其自然权利的保护上,保护动物的生存权、生长权诸如此类,而这些权利所遵循的原则并非法律,而是自然存在的自然法则,因此,我们没有必要用法律的规范、将法律的触角伸到自然界的领域。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反虐待动物;动物保护;立法
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已不能有效的保护动物。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研究,不难发现,很多国家在动物保护方面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反虐待动物上,很多国家已经到了谋求动物福利的层面上了。现阶段我国对于大多数动物的保护现状令人堪忧,究其根本在于国民素质和经济发达程度,因此从反虐待动物立法起步来逐步推进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反虐待动物概念及立法考察
在我国关于这一概念有许多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所谓虐待动物是指对动物施加的各种痛苦或伤害,通过某种手段或方法以获得某种利益为目的,故意杀死或残忍伤害动物的非人道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中“获得某种利益”与“该做法给动物造成的痛苦的程度成合理比例”为准。
英国是动物保护立法的先行国家,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动物的专门性立法是英国1822年通过的《马丁法》。1849年又通过了《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定了“对动物进行殴打、不良对待、过分使用、虐待、酷刑折磨或导致或促使上述行为发生,均属犯罪”。对于英国来说,1911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使动物保护法更为系统化,规范化。
新西兰现行的动物福利立法包括:1977年《野生动物管理法案》、1999年《动物福利法案》、1991年《动物管理产品限制法案》、1999年《动物产品法案》及附属法案、1993年《动物识别法案》,以及相关的动物福利、动物产品和生物安全法规。
我国的台湾地区则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较为完善的规定,体现着尊重全部动物生命及对其人道保护的立场。我国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另外一些国际性的动物保护公约对动物保护的力度也是相当的大,如典型的1767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大约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类似反虐待动物的相应法案。
二、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虽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立法保护动物,但该类立法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立法。发生的“骆驼乞讨”“虐兔门”、“宠物狗被割下声带”等残忍的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与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相悖的。我国是农蓄产品生产大国,但是我国农蓄产品的出口比例却极低,主要原因是我国兽医卫生质量不过关,家畜在饲养、屠宰等环节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远远达不到西方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这严重阻碍我国畜禽产品出口的增长。自从央视曝光“瘦肉精事件”以来,中国已被列入了欧足联的“黑名单”,2011年4月10日,欧足联在官网发出警告,球员们都对中国产的肉类产品敬而远之。作为新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台一部符合国情的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已经很有必要。只有如此,我国的畜牧产品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我国畜牧业经济也才有可能持续健康的发展。
和谐社会的建设,少不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能够有效地制约人的行为,善待动物,达到人与动物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之体现。我国自古就有保护动物的思想。如《礼记・王制》中规定,“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秦汉时期体现在《田律》中,“邑之皂者,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之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捕兽者,杀之。”由此看来,我国的传统文化与反虐待动物立法的精神是极其融合的。网络上虐待动物的视频和不断发生的虐待动物新闻报道,每一次都引发社会巨大反响,可以看出群众对动物保护的关切。
三、对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建议
有学者称,要对动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全面、全过程保护的经验”这些值得借鉴。另外应该明确规定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以及潜在可能发生的危害或可能构成“虐待”动物行为的反虐待措施。对于处罚,只有明确具体有很强的执行效力,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用。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借鉴各国先进的动物保护和反虐待动物立法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并能够有效调整社会秩序的法律才更为现实。目前我国对于动物的保护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制定类似于反虐待动物的动物保护法律,除此之外还应在立法中详细规定“反虐待动物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其中应详细规定动物的范围和分类,区别“野生动物”和“经济动物”,在国家现有的基本政策下谋求保护动物福利的对策。反虐待动物应该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责任,而这种责任需要社会的监督。
善待动物,决不是人类对动物的施舍,从长远看,这无疑可以使人类本身生活得更好,将动物保护和利用纳入良性发展的法制轨道,无疑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应有利于在全社会提倡保护、爱护动物的良好风气,有利于人文关怀的发扬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最后笔者想强调的是,我们今天的立法借鉴的是“动物保护法”而不是“动物福利法”。现如今,关怀动物应该有着新的视角,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同情和怜悯,还行上升到人道的,法律的层面,因为“众生平等”,每一种权力都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参考文献
[1] 常纪文.动物保护法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与各界争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2] 杨德孝.关于我国施行动物福利及相关立法的必要性[J].家畜生态学报,2006(2).
保护区横跨秦岭主脊南北坡,地处柞水、宁陕、长安三县(区)交汇区域,沿秦岭主脊呈东西狭长分布,东西长28 公里,南北宽15 公里,总面积16418公顷。
牛背梁处于加里东和海西期形成的褶皱带,由于后期的新构造运动及河流切割作用,地质构造古老,地貌景观奇特。在成因上主要受东西向和西北―东南向的构造断裂控制,同时遭受长期风化剥蚀,且受数条溪流长期切割,形成了结构复杂、千沟万壑的山地地貌。
牛背梁保护区位于秦岭东部地区保存相对完整的天然林区,森林覆盖率达90%以上。已知区内有种子植物1268种,其中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二级保护植物太白红杉、连香树、水曲柳和野大豆等4种,省级保护植物28种。有兽类83种,鸟类172种,两栖爬行类13种,鱼类8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羚牛、豹、林麝、金雕、黑鹳5种,二级保护动物有大灵猫、斑羚、红腹角雉等26种,被誉为动植物种的“天然基因库”,是秦岭生物多样性最丰富、最典型和最具代表性的区域之一。
主脊牛背梁海拔2802米,为秦岭东段最高峰,是中国南北气候的交汇处,居于暖温带的南缘,属暖温带季风型半湿润山地气候。冬春长、夏秋短。春季气候冷暖交替,气温回升缓慢。夏无酷暑,雨量充沛。由于山体高差较大,地形复杂多变,具有显著的山地森林小气候特征,自上而下分布有高山寒带、寒温带、温带、暖温带、北亚热带5种气候,气候垂直变化明显。保护区负氧离子含量充沛,空气清新。经测定,保护区森林中平均负氧离子浓度为每立方厘米4118个,为最优级Ⅰ级。
陕西秦岭保护区群指的是在秦岭山脉深处设立的佛坪、太白山等多个自然保护区组成的保护区域,牛背梁保护区的建立使秦岭自然保护区群向东延伸了90公里。同时,牛背梁保护区也是距离西安市最近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誉为“西安市的后花园”。保护区东边有西(安)―(安)康铁路和包茂高速公路,秦岭终南山隧道从牛背梁保护区腹地穿过,西部有210国道南北向直穿保护区,南部有102省道沿保护区绕行。便利的交通条件、优越的地理位置为保护区开展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生态旅游、宣传教育、教学实习等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和发展平台。
为满足社会需求,牛背梁保护区近几年来开发了多个森林旅游景点。北沟森林体验基地位于保护区南部,森林体验线路全长3公里,设立有树种识别区、岩石认知点、植物大类群感知点、鸟巢体验区、高负氧离子体验点、运动能力测试点、亲水互动点、土壤认知点、休憩游戏创作区、森林药房、根系展示区、森林休闲区共12个体验区(点)。体验者走进森林,在保护区专业引导员的引领下,充分调动味觉、嗅觉、听觉、视觉、触觉等感觉系统全方位体验森林,感知森林,亩达到关注自然、热爱自然的目的。这是开展青少年生态文明教育的好去处。
终南山秦楚古道位于保护区西北部,是古秦国通往楚国的一条驿道,景区内原始森林茂密无边,主要景观有雷劈石、古客栈―耍钱厂、红桦林、观山岭、高山草甸、冰川遗迹、箭竹林、杜鹃群林等。登上主峰南北眺望,可领略草原大漠的浩渺与恢弘,又能饱览群峰的奇险与俊秀,使人心旷神怡,徜徉其间,一步一景,景随步移,令人目不暇接、流连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