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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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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财税政策

房地产企业财税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房租赁;财税政策

    1财税政策是引导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

      工具随着城市化的稳步推进,许多大中城市房价稳步攀升有些城市甚至急速上涨,价格已经偏离了理性的轨道,不少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已大大超过国际流行标准,购房难成为许多老百姓的一种现实遭遇,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很多,包括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名目繁多的种种税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和垄断利润,还有投机者的大肆炒作等因素,但从根源上来说房价畸高的原因在于住房的供给结构失调:商品房很多,而住房租赁市场却不发达。事实上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过分忽略其作用,而导致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难题。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有必要引导住房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进行调控?采取何种手段?这是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财税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利益诱导机制,其对调控对象具有显著的激励和刺激作用,透过这种激励、刺激作用诱导社会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选择,从而实现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政府应该将财税政策视为调控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必须加以合理运用并发挥出其最大功效。

    2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财税政策“瓶颈”

      1.“土地财政”及房地产保有税缺失导致租赁市场上的房源不足。由于分税制的不完善,地方政府为了获取足够多的财政收入应付日益增长的支出需求,土地资源就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支柱财源。但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过分依赖产生了这些后果:对财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无法提高地方政府缺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无法形成鼓励普通租赁住房建设的激励机制。房地产企业高价买地之后,为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基本上都是对土地进行商业开发,他们对普通租赁住房的建设不会产生任何兴趣。“土地财政”引发的这些后果直接制约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因此“土地财政”不能够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和建设方向转变,导致了房地产市场“跛足”而行。

    2.住房补贴制度不够完善。住房补贴包括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补贴主要指政府建设或补贴开发商由其建设公共租赁房,并以低价出租给中低收入者,货币补贴主要是指政府直接将资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他们在市场上自主选择居住地点。这两种补贴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实物补贴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短缺问题,但是容易产生效率损失而且会形成低收入社区;货币补贴灵活方便,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能起到活跃住房租赁市场的作用,但是可能会推高租赁市场上的房屋租金,被补贴对象也很容易将补贴挪作他用,使得补贴效果大打折扣。

    目前我国在实物补贴的实施过程中遭遇了很多困难。面临的具体问题有:首房源问题、如何平衡住户的需求和利益的问题、对开发商的补贴存在漏损,住房租赁者并未得到根本实惠。为了解决实物补贴面临的这些问题,不少地区尝试着将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相结合,但是货币补贴的补贴标准和覆盖范围不是很科学,需要继续加以改善,如很多地方货币补贴标准采取的就是“一刀切”的办法,没有考虑到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外来务工人员也未被纳入货币补贴的范围加以考虑。另一方面,货币补贴实施后会不会影响到市场租金和房价也不可知,可能会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难度。从深层次而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不管是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在实施过程中都面临着无法合理确定补贴对象的尴尬境地。

房地产企业财税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存在问题;改革措施

一、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出台及演变

1987年,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出现了重大改革,将过去的指令性划拨无偿使用改为有偿出让制度,并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如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供给土地价格过低,开发商圈地、占用耕地等情况,房地产市场由于机制不够完善,同时市场行为不规范。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和交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国家的权益,确保国家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同时增加财政收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实施时间为1994年1月1日。之后,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明确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于实际经营过程中“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此后的几年中,该政策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也是名存实亡。2002年至2006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井喷现象,高成交量和高成交价助推了炒房之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又被提了上来。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该文件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清算条件、清算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报送资料、核定征收情况等进行了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明确了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09年5月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2010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提高清算工作水平,规范核定征收。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制设计

1.课税对象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从广义来讲,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其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的增值额,也包括建筑物的增值额。

2.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是我国土地增税的计税依据,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包括: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④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税率我国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以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设定30%、40%、50%、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目前世界上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国家中,意大利同我国一样执行超率累进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一直是“高税率、低税负”状况,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从2007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但由于政策出台20年来变化不大,改进及明确的地方不多,使其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暴露出不严谨、不周全等诸多缺陷,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效果。

1.征税范围确定不合理(1)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征税范围,仅包含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我国存在大量的集体土地,并且近几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小产权房进行转让现象比比皆是,由于这些小产权房没走招拍挂程序,土地成本较低,土地的增值额较高,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并未把此种交易包含在内,导致该部分税收流失,同时造成开发商之间的税负不公。(2)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中明确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金额的确认。①已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收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②发票未开全或还未开具发票的,收入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房产竣工时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如在清算前已发生退、补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还要经过收取房款、移交房产、开具发票、产权过户等环节,这些环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物权法》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过户之前,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仅签订合同的房产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2.应税收入金额的确定存在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公告中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此款公告中对于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定为不含增值税,同时说明一般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由于营改增导致计算增值税时额外扣减了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但这个扣减的土地价款不属于进项税额。目前没有任何土地增值税文件(包括地方)来明确这块扣减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来处理,是作为扣除项目的减少,还是作为收入的增加?现在的情况是各地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按默认口径操作,使得税法缺少了其严肃性和合规性。

3.扣除项目金额确认存在问题(1)拆迁补偿费确认依据不明确。由于补偿费用不属于营业性收入,无法开具发票,相关政策也不够明确,使该费用的确认存在一定难度,也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作假空间。(2)部分界定不清的成本费用扣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实施开始,到最近几年才真正开始执行,各级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也是少之又少,许多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急需相关政策来明确。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红线外成本能否扣除问题,全国除江苏明文规定该部分成本不能扣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省市都没有做出相关规定。销售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房产时,由于商业用房建造成本高于住宅,除商业用房分摊系数上浮10%的方法外,可以采用的其他方法有哪些,如何计算等。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产企业才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发票,该部分成本费用能否追溯扣除或在剩余未售房产中扣除,如何扣除等均未作明确。(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之间的营销成本、管理成本会因企业自身决策、能力而产生差异,按比例扣除无法体现企业真实费用情况。《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扣除,①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凡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扣除,而是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两者之和在10%以内计算扣除。这种制度的设计可能是出于方便清算考虑,但实际上是鼓励房地产企业不健全账证,不去索取成本费用发票,往往还造成多扣费用的情况。

4.预征率偏低,导致清算税款滞后各地对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总体呈现东高西低,预征率偏低的现象。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东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的预征率不得低于1%,各地自行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例,近几年房产增值过快,增值额也越来越大,一般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在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5%以上。而预征率只有2%、3%。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清算:①已竣工验收项目,已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房产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等到符合清算条件已经过了三年甚至更长,企业预售所取得的款项已用于其他项目,又由于预征税款与清算税款相差较大,导致企业长期大量拖欠税款。

5.核定征收率偏低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企业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房地产不同类型来制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现实工作中像我们东部沿海地区采用的核定征收率基本是5%。其实核定征收应是带惩罚性的一种清算方式,但实际工作中由于采用查账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高于核定征收方式,房地产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受到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照顾,核定征收方式反而成了房地产企业合理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建议

1.调整征税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的其中一项改革措施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交易。既然作为国家层面已把集体土地交易推入市场,那么作为调控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遵循公平原则,将该类交易行为纳入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遵循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及相关法律对房产归属确认原则,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产以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为分界点。

2.加紧出台各项政策细则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各个政策条款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分歧,滋生舞弊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归纳各地在实际清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明确。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不应采取按比率扣除的方法,应要求企业必须以事实为准绳,没有比例限制,应取得发票的费用只有取得发票后,才能据实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是否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在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前提下,都应据实进行扣除。

房地产企业财税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

营改增指的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将过去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使得重复纳税h节得以减少,对于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营改增也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营改增会对房地产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税务风险。因此,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识别营改增带来的税务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才能够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营改增实施之后,单从表面税率看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税负大幅提升。实际上“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只对增值额部分纳税,房地产行业拥有建筑业、现代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等上游企业,如果能够充分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要缴税就会很少;如果企业做好了项目开发成本筹划,在建设过程中将某些细节成本平摊,确保实现平均抵消,在某些时点甚至无须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整体税负压力。企业税负得到降低之后,价格优势就能够进一步凸显。

营改增之后,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体系,纳税人在购买服务类业务的时候,能够进行相应的抵扣。税收在最终消费之前,各个环节中都是环环相扣的。纳税人只需要对增值部分进行缴纳,避免了重复征税的情况,因而使行业消费者的负担得以减轻。在这样的情况下,需求得到更大的刺激,从而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在房地产企业当中,可将施工合同转变为提供劳务、购买原材料等业务,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建筑成本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合理收入。

(二)规范财务管理

“营改增”后只有规范的账务处理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因而对于企业财务税收管理具有规范作用。在营业税时代是对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会计核算模式较为简单,但是增值税采用的是抵扣模式,会计核算体系涉及科目多比较复杂,稍有不慎就会产生税务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有助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如果房地产企业做好这些方面的核算工作,能够帮助企业做出更为合理的纳税规划。财务管理水平更高、管理更加规范、税收负担水平将更低。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过渡期内一个纳税主体有老项目和新项目的不同计税方式并存,这也对企业内部管控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二、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一)税务风险职能部门不完善

很多房地产企业虽然设置了税收管理人员,但是没有建立专门的税收管理岗位、税务管理职能部门。税收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也仅仅是报税,不具有税务风险管理职能。很多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是由财务人员兼职,在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有所欠缺,因而不能很好的防范税务风险。

(二)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一些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进程较慢,企业缺乏风险危机意识。很多企业仍然采用过去的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层和执行人员缺乏应有的纳税观念,税收遵从意识也比较低,通常只对企业的财务风险给予关注,但对税务风险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而使得企业容易面临税务风险。

(三)税务风险内部防控制度不建全

当前很多房地产企业中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各部门之间不能及时传递交流税务信息,缺乏良好的沟通渠道,对税收政策的变化难以及时掌握。同时,房地产企业大都缺乏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在税务风险的评价、控制、应对、评估、识别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所以,很多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仍然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三、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

(一)规范业务流程与合同签订

在房地产企业现有的业务流程当中,如系统数据传递、会计核算、发票、销售、采购等流程当中,对潜在财税风险控制要素、控制点进行识别和发现,同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工具进行管理,基于对财税风险的降低和对工作效率的提高,全面改造业务流程。对于过渡期合同,应当进行有效树立,对各种不同完工状态进行区分,并对相应的增值税政策进行选择。对于过渡期合同中的纳税义务时点、发票开具和取得要求、增值税税负承担主体、交易价格等内容,应当与合同签订方进行详细的探讨,对相应补充协议进行签署和确认。此外,对于现有的合同模版,应当根据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进行相应的修改,并且在合同当中对服务内容、不含税价、对应增值税额等进行详细标注,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完善税务风险内控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应当站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角度,详细的分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更好的规避。在房地产企业中,税务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三者共同作用,形成了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在事前管理中,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建设,对风险管理企业文化进行建立,对企业组织结构进行完善[3]。在事中管理中,要通过财务指标分析,对风险进行识别,综合应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准确评估风险,针对不同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在事后管理中,应对信息系统进行建立,确保沟通顺畅,全面评估和监督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持续有效的进行税务风险管理。

(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体系

房地产企业应当确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目标,遵循监督与配合、全面性、合法性的原则,明确税收政策、行业特点,基于业务角度与战略角度,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分析、识别,同时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对员工进行专门的涉税培训,并对税务风险进行动态的评估和管理,更加有效的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降低和防范,确保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四)提高税务风险控制管理意识

在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文化至关重要。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治理层应当树立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和防范意识,营造税务风险管理文化氛围,确保财务人员能够诚信纳税、遵纪守法,使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个人直接利益产生相关联,从而提高财务人员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当对可以抵扣和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业务进行明确,优化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对虚开发票风险进行防范,对财务核算工作进行规范,加强抵扣凭证和发票管理,从而更好的防范税务风险。

四、结论

在过去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营业税是一种主要的税负形式,但是由于会产生重复征税等问题,不利于整体税收的优化和完善,因此,国家通过营改增的方式,对收税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也面临着新的税务风险。对此,企业应对这些税务风险及原因进行分析和识别,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以确保企业自身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春燕, 杜丽娅, 刘琴. “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及风险管控的研究[J]. 山西农经, 2016(11):85-85.

房地产企业财税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7 -02

作为我国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助力我国供给侧改革,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内,房地产企业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握“营改增”改革的契机,在进行管理变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如此,才能顺应政策变革,在国家结构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该政策背景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方法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

此外:1.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由于房地产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故暂不考虑房地产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情形。“营改增”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进项,可以选择销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也可根据过渡期税收政策适用差异选择新老项目进行筹划。以下将从这两种筹划方向比较分析: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2016年3月拟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近期销售的同类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价款,成本状况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拟建造该普通商品住宅预计收入总额为A万元,土地价款为B万,进项税额为C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该企业资金充足,该企业怎样做可减低税负?

1.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即适用房地产新项目的税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法。

该房地产企业销售该普通住宅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2.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的税收政策,可选用简易计税法或一般计税法。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当(A-B)*11% - C > A*5%,即当A>(11B+100C)/6时,若该企业现金流充足,不考虑预缴税款的资金压力,则选用老项目下的简易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负较轻,选用一般计税法税负较重。故在企业现金流充足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房地产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可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

当A

企业应综合考虑现金流及抵扣额,税负效应做出合理决策。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预计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预计收入总额均为A万元,自行建造房产的土地价款为B万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购买价款为C万元,假设两种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均为D,若该企业资金充足,不考虑其他税费,两幢楼盘的应交增值税额为:

1.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2.非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C)*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所以,一般计税法下,该房地产企业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而简易计税法下,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产企业预计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条件同上。则无论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都适用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当A*11%-D>(A-C)*5%即A>(100D-5C)/6时,选用简易计税法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比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后小。

综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税额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算销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相对较优。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可看出,房地产企业利用新老项目的不同计税方法及不同销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抵扣额有密切关系。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结合“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业务特点及适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购业务,减少“营改增”前的不动产采购业务,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将采购业务推至“营改增”后,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通过适当提高开发产品配套设施标准、扩大园林绿化范围等方式扩大扣除项目基数,从而减低企业税负。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背景下运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做的简单税收筹划。如果考虑企业的现金流与财务状况,应充分运用“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税收政策。此时,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销售自建房产的预缴税款压力相对较小,特别是采取预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缴税款,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之,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合法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综合考虑各税种间的税负平衡,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筹划点进行有效筹划,促进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房地产企业应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把握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要点,提前做好税收安排和业务规划,减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房地产企业财税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房地产 经济管理 创新 发展

我国传统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模式一般都属于粗放式,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一些房地产企业由于不能适应新的发展方式,已经出现亏损或倒闭的现象。低碳经济是保证我国房地产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要求,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做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创新发展工作,努力克服房地产行业向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使我国房地产行业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增加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低碳经济概述

低碳经济一直是各行各业高度关注的话题,也是我国大力提倡的新型经济增长方式。低碳经济主要贯彻的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通过一系列的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和能源开发等方式,来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同时也减少对废弃的排放,从而达到经济和环境共同发展的目的。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能够保护人类现在所处的环境,也能够使经济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提高能源的利用率,还能促进新能源的开发。所以说,低碳经济也适合应用于房地产行业中。

二、低碳经济对房地产经济产生的影响

(1)低碳经济会使房地产的成本增加。由于我国的技术水平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导致我国的低碳技术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低碳技术,就会使房地产的生产成本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展技术研发工作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低碳经济主要是将原有的传统能源用新能源来代替,但新能源会增加成本投入,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使用新能源,会使房地产企业投入的成本增加。但就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发展的规模来看,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以小型企业为主,没有能力进行较大力度的资金投入,这就给低碳房地产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2)低碳经济会使房价升温。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就需要在房地产发展的过程中运用新技术和新能源,这就会变相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支出。某些使用低碳材料的建筑,会借着低碳的名义来抬高房地产的价格。而消费者普遍认为,只有高质量的房屋,才会具有较高的售价,这就使房屋的价格在无形中有了升温的趋势。而这种情况,会使得部分消费能力较低的人群,无法承受房地产升温带来的压力,从而降低了一部分人群购买房屋的欲望,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发展。

(3)低碳经济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在房地产发展的过程中,会用到大量的木材和煤炭,这样就会使能耗总量有所增加,从而使房地产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三分之一左右。从房地产发展的情况来看,要想使房地产行业越来越好,必须有雄厚的能源做保障,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能源支持受到了限制,也使得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这样不仅会使房地产发展在较大范围内受到影响,也会影响到房地产经济的整体情况。

三、低碳背景下房地产经济管理创新的主要措施

(1)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来约束房地产行业的碳排放。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飞速的发展,要想使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能够更加健康,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有关房地产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促进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从目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我国在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监督房地产行业。要想使房地产行业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就应该对房地产行业中存在的高耗能和高排放问题进行控制,并严厉惩处超过国家规定和标准的房地产企业,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能够在低碳经济下健康发展。

(2)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进行控制。低碳经济背景下,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使用最新的技术和环保材料,这就会使房地产的投资成本增加。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做好成本控制工作,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控制成本的过程中,应该按照最优化的原则来选取房地产的材料和相应的技术,尽量选用低碳环保和低能耗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最好能够保证最低的排放量。由于低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要用到价格较高的新型材料,所以应该准确合理的统计所需要的材料,避免出现资源和资金浪费的现象,并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制度。

(3)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济的管理机制。虽然房地产市场日益壮大,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在低碳经济背景的要求下,如果只依靠行政政策管理,很难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节,针对房地产低碳化这一问题,政府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增加对房地产行业的干预,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有关机制,让房地产行业真正走上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4)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做好房地产长期目标的规划。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也在随着变化。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必须将低能耗和低排放作为主要的发展目标,这就需要国家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形态进行科学的分析,这样才能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规划。并在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宏观指导,这样才能使房地产行业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稳步发展,也能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避免受到低碳经济影响而导致房地产行业出现经济下滑的情况。

(5)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对房地产经济的财税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只有相应的增加资金投入,才能适应低碳经济的要求。这种情况对于靠贷款来发展的房地产企业来说,给自身带来了较大的投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应该采取适当的财税政策,来促进房地产行业向低碳方向发展。对于能耗比较高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国家可以相应的征收污染税,这样就能促使这些房地产企业向低碳方向发展;还可以采用降低部分税收和合理增加补贴的方式对房地产行业向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这样也能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向低碳经济的方向迈进。

四、总结

在能源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只有不断增加节能环保意识,将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作为自身发展的主要方向,这样才能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某些不足之处,这就需要做好房地产经济的管理工作,并且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这样才能使我国房地产行业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沙之杰.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中国节能减排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10).

[2]雷阳.低碳经济背景下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模式研究[D].新疆农业大学,2011,(5).

[3]赵周杰.基于低碳经济的房地产企业竞争战略分析[D].中南大学,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