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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侵权纠纷;表见证明;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分配
一、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发展
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引起的纠纷。我国的医疗侵权纠纷包括由医疗事故产生的侵权纠纷和非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侵权纠纷两类。举证责任是指患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危险。
在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谁主张,谁举证”阶段。这一规则是指对于患者主张在医疗行为中受到的侵害,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举证责任倒置阶段。这一阶段是指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让与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关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第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附条件的过错推定”阶段。《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我国实行了以过错责任为主,附条件过错推定为辅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第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形式上单一,没有说服力,只是强调一般过错追责,因而背离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适用上僵化,导致在实践中没有实现真正举证责任分配。在应用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患者处于明显弱势的地位,存在很多举证不能的情形,如不懂得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病历的真实情况不能够掌握;不能及时掌握和发现医疗过错等。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缺陷。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举证一方患者的负担,但同时又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在医治的过程中,医院相关人员为避免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往往采取一些相对保守的治疗措施。这样不仅降低了医疗行为的效率也不利于患者康复,长此以往将影响到医疗方面技术的进步。二是医患之间纠纷增多,由此也导致恶意诉讼的猖獗。三是患者的恶意行为导致医方举证不能。患者恶意隐瞒病史,致使医方难以提供较为完整的诊断病例。
第三,《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产生的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实行以过错责任为主,附条件过错推定为辅的责任分配规则,对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指出,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才能够追究侵权责任,包括有过错,有违法行为,存在被侵害的事实,过错和事实间有因果联系。但是《侵权责任法》中仅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侵害的,医院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关于在医疗侵权中对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没有规定。
三、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措施
(一)借鉴德国的医疗侵权纠纷举证制度
德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中最典型的就是表见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转换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不仅使患者的证明责任大大减轻,而且还平衡了双方的利益。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有瑕疵,因此可借鉴德国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弥补存在的不足。我们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规定适用于有重大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侵害案件;将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定适用于其他医疗侵害案件即由患者举证证明侵害行为、侵害结果以及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准确界定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在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责任。然而患者只需证明客观的损害事实存在,若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判断医方可能存在过失或者医方过失与患者损害可能有因果关系时,就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医疗机构应对其医疗行为无过失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这样既没有加重医方的举证责任,又解决了患者举证困难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医患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三)增设专家证人制度
医疗服务行业专业性较强,医疗行为的过错需要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才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在我国可以增设专家证人制度,该制度能够平衡诉讼中医生和患者之间的证明能力。①如果患方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可以运用医学知识解释诉讼中的医学问题,也可以对复杂的医学证据和鉴定结论进行说明,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家证人询问专业医学知识,这有利于患方当事人与医方进行相对公平的诉讼,这样也就能够确保法官获得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声音。②
(四)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其中之一,应由相关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法院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同时开展司法审查工作,法院有权决定能否采信该鉴定,法院对是否进行二次鉴定作出决定,并且法院有权要求鉴定专家出庭并接受双方当事人或专家证人的质询。③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足以鉴定结论的证据,法官有权放弃对鉴定结论的信任,进而依据证据事实判决。这样可以保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更加准确与合法,从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④我国统一由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医学会选取一些医学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然后当事人从该专家库里抽取鉴定的组成人员。但实践中医学会往往依附于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肯定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结构与医学会没有任何联系。所以应当限制医学会的权利,明确法院要在司法鉴定中起到的主要作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归属于司法鉴定,因此应由法院来进行组织鉴定。只有将组织鉴定的权力交由法院,才能实现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公平、公正,从而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镭:《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2]卢育兰:《医疗纠纷中患者举证出路的探索》,郑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4期。
[3]赵宁:《医疗人身损害责任研究》,济南:山东大学,2012年版。
[4]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北京: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注解:
①陈镭:《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②卢育兰:《医疗纠纷中患者举证出路的探索》,郑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4期。
关键词:医患关系;和谐;紧张;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7-0269-01
什么是医患关系?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理解。在本文中作者主要从伦理学角度考虑。伦理学者认为,“不论在何种社会背景下,医患关系的本质都是一种‘施助者’(医方)与‘求助者’(患者)的伦理关系,这是医患关系最基本的属性。”因此,医患关系也应该用道德伦理来规范和调试。
那么,医患关系本应是很和谐的一组社会关系,为何会出现紧张的局面?笔者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局面的出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
医疗卫生领域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集中表现为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利益各方通过各自的权利诉求和义务履行来保持交互关系的利益平衡。医学的科学价值在于为患者提供有效且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在传统医学和医患关系中过分强调了医生的权利而忽视了患者的权利。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患者的权利主张日益高涨。由于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没有得到合理的规范和约束,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实践和和谐的医患关系,甚至酿成社会风波,影响社会安定。
2、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lees)和威廉・维克瑞(William Vickery)提出来的,指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由于某些参与人拥有另外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下的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经济理论。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是人们的知识水平高低不同和分工与专业化。信息不对称也是客观存在的,在医患关系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3、诚信的缺失
患者与医者之间活动的展开主要基于诚信,特别是患者对医者的信任。近年来出现一种现象,某些医生为了追求不合理的利益,把成本费用本来较小的疾病通过较大的费用治疗来实现,从而导致患者的诚信预期与医方的诚信回报不对等,这就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医方利用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信息荒漠,滥用这种从患者方面转移过来的诚信权利,对患者进行欺诈,加大治疗费用,这就是医者诚信缺失的表现。医者的诚信缺失就会导致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一旦医患之间这种信任消失,双方的关系就不可能和谐了。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呢?
1、培养医务人员的伦理素养
伦理素养是医务人员解决伦理问题的认识、判断、价值抉择、情感、破解难题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伦理教育,把培养伦理素质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互相贯通,使医务人员感受到医学伦理素养的多元价值和作用,并在行为上得到强化。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对患者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把解除患者的疾苦放在第一位,公平公正的对待患者,培养自身的人格素质和伦理修养,对患者怀有同情心,用博大的胸怀去关爱患者,以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为最高准则。伦理素养培养的过程以他律为手段,以自律为目的。通过医务人员共同体的道德奖罚和激励机制,让医务人员面对患者,怀有敬畏和敬重之心,最终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这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强医患沟通,共建诚信平台
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医患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医院与患者、医生与患者之间要树立诚信观念,医方要诚、患方要信。医务人员不仅要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而且尊重患者的尊严和自,充分信任患者,要认真倾听患者意见,仔细分析病情,积极调动和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以良好的心态认识疾病,治疗疾病。作为患者也要尊重和信任医务人员,与医务人员更好地配合,为早日康复打下基础。
3、完善医疗制度,凸显制度的伦理性
医疗健康领域中的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障制度,它们之间相互交错、交互作用。医疗卫生制度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直接关系到医疗保健资源的人群分配和地区分布,影响到患者的健康利益,与医患双方密切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则关系到医方、政府和参保方三方的切身医疗保障利益,是确保患者健康权利实现的保证。从医院管理制度、体制上说,要解决医院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与商业化经营倾向。所有的制度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以患者为中心,全方位的服务于患者,凸现医疗制度的伦理性。
参考文献: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分析产生的原因以及规避道德风险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道德风险 成因 规避
一、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与保险人三方信息不对称
当前在我国,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医疗卫生行业又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加上病人病情的不可预知性和复杂性,此类情况会造成医方获取的信息量远超过病人,两者之间的信息高度的不对称,会导致医生有提供过度服务的能力和诱导患者需求的可能。虽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尽力了解掌握各种与社会医疗保险有关的信息,但是,由于收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和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为了一己之利,相互不配合,导致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和病人的实际情况得不到完全的了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也存在不对称。显然医疗机构在这种信息不对称中占据绝对的优势,这就为医方的道德风险、患者的道德风险以及医患合谋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2.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第三方支付”制度使病人感觉钱不是从自己口袋里出,因此普遍存在“免费医疗”与“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通常情况,面对医院不同的救治方案,病人往往会选择相对便宜的,但是 “第三方支付”制度会诱导病人选择价格最高的救治方案。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制度也使得医方无需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这就使得医方在诱导患者需求和为患者提供过度服务时失去了患者支付能力这一重要条件的约束。
3.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漏洞
分头管理现象在我国医疗保险行业依然存在,比如行业管理归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的人员进出归人事部门负责,医院干部任免归组织部门负责,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归财政部门负责,医疗和药品价格的制定与监管归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当医保管理机构在对医院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医院的违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解决和处理的时候,则需要各个部分进行配合,才能完成。但是并不是每个部门都能积极的配合医保机构,此类情况为医保机构的工作设置了很大的障碍,有时候甚至会让工作无法进行下去。即使问题最后得以解决也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规避道德风险的途径
1.根本途径---声誉机制
众所周知,高质量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两个主要途径是监管和自律。通过分析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可知,医生道德风险解决的根本途径是自律,自律取决于声誉所具有价值。所以,规避医生道德风险最根本最彻底的途径就是形成完备的医疗市场声誉机制。
2.必要补充---适度监管
虽然形成完备的医疗市场声誉机制是规避医生道德风险的根本途径,但是仅仅依靠声誉机制笔者认为还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恰到何处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要把握监管的力度,将监管范围、监管主体、监管边界等详细具体问题逐个细化,规范医方的行为,尽量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而在对监管者的监管问题上,要尽量避免“管制俘获”,更根本、更彻底的从监控角度控制道德风险。同时应该避免过度监管,过度监管反而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适度”二字要斟酌把握。
3.适当的提高自费比例
有研究表明,当个人支付比例接近30%时,便可以有效的规避病人的道德风险。因此,适当提高病人的自付比例,可以培养病人的节约思维,从而提高患者对诊费和药价的敏感程度,是间接控制医生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医疗费用中自付的部分增加时,人均医疗卫生支出下降。在健康状况没有影响的情况下,95%费用由自己支付的患者与免费的患者相比,人均医疗卫生费用少了60%。在我国采取分段自负、甲乙类药及高费用检查项目负担一定比例的办法,自负比例控制在10%-20%之间,可见我国的自费比例还有一定程度的上调空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度调高。
4.建立医疗保险中介机制
医疗机构具有的优势不仅表现为信息优势,而且还表现在信息的不透明上。此时,医疗机构应该充分发挥其中介机制,及时各类信息,为病人所使用,同时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是病人对治疗过程又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这样,医疗保险机构成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每个患者都可以免费使用医疗信息,使原本很难被患者了解的外部信息真正被患者内部化掌握。
参考文献:
[1]赵曼,吕国营.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1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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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丽涛,毛瑛.医疗保险中医生的双重身份及其带来问题的研究.中国医学伦理.2005.18(101):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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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路佳,刘宾志.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9(03).
1.1教材评价学生对教材的总体评价呈满意状态,其中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方面的评价较高,但在基本技能和中医特色两个方面,间于满意和不满意之间、仅偏向于满意。而从专业角度看,体育教育专业和康复治疗专业对教材的评价更高,针灸推拿专业和公选班学生对教材的评价则相对较低。通过访谈发现,包括针灸推拿专业在内的医药学专业学生对三基和中医特色的内涵界定更为严格,提出的要求更多,所以,对教材的评价和专业特点、知识结构与体系存在内在的联系。详见表3。
1.2教学内容和方法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总体评价呈满意状态,尤其在授课条理性、教学内容实用性和多媒体应用等三项评价较高,但在案例分析、实验操作和自主学习等三个环节评价相对较低,均间于满意和不满意之间、仅偏向于满意。从专业角度看,虽然案例分析、实验操作和自主学体评价较低,但体育教育专业对自主学习、康复治疗专业对案例分析和自主学习公选班学生对实验操作评价均为满意,通过访谈发现,作为必修课的体育教育和康复治疗专业在自主学习和案例分析方面因为要求更高、同时在课时与教学设计之间协调得更好,而公选班学生对实验操作的要求则更低;此外,体育教育学生对教学内容重点难点、针灸推拿学生对教学内容针对性、公选班学生对课程教学进度的评价均仅为偏向于满意,通过访谈发现,体育教学专业因为知识结构不同对教师重点难点把握提出了更高要求,针灸推拿学生认为教学内容中针对中医药(尤其是针灸)的内容偏少,公选班学生则认为课时较少、课程进度安排应该更斟酌。详见表4。
1.3教学效果评价学生对教学效果的总体评价呈满意状态,其中对综合能力提高、专业发展帮助和运动医学知识掌握等三方面的评价较高。但从专业角度看,体育教育学生对学习方法促进、针灸推拿学生对专业发展帮助、公选班学生对运动医学知识掌握的评价相对较低。通过访谈发现,体育教学学生认为运动医学和其他专业课相比相对特殊、且教学过程中相互联系有所欠缺,针灸推拿学生认为因为中医药和针灸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而对专业发展的帮助和预期相比还有差距,而公选班学生则认为由于课时偏少知识的系统完整性受到一定影响。详见表5。
2对策与建议
现代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的不断更新,我国中医药事业和体育事业的迅猛发展,又对运动医学课程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动医学作为中医院校本科专业中开设较晚的课程,其教学过程各环节都有待加强。为保证并提高运动医学课程教学质量,促进运动医学学科专业建设,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2.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师资队伍状况对高等医学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已为高等医学教育的实践所公认[3]。鉴于运动医学具有体育学和医学交叉学科的特点,以及中国运动医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该具有中医特色等客观情况[4],运动医学教学团队和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应该科学的综合的考虑年龄、职称、学历、学缘和交叉专业等因素。针对目前所存在的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较为合理,但专业结构和交叉专业融合并不理想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措施,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为青年教师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平台,课程与学科建设的重点应该以教师发展作为核心内容,通过人才引进、继续教育、进修培训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运动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弥补当前临床医学专业师资相对不足的问题,同时注重中医和西医、体育和医学的交叉融合。
2.2突出教材中医特色、增强基本技能方面内容教材建设是高校教学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医学院校历来都非常重视高水平教材的编写使用。目前国内面向本科生的运动医学教材主要有两本,一本是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北京体育大学王安利主编,一本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上海中医药大学褚立希主编,两本教材格局特色。但鉴于授课对象主要集中在体育和康复专业,中医方面的内容相对缺乏,且因为没有配套的实验技能操作方面的指导用书,在基本技能方面也存在一定欠缺。调查情况显示,教材较好的满足了体育和康复专业学生的教学需要,但对于针灸推拿及其他中医药学、中医药学相关交叉学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中医特色、缺乏基本操作技能指导,明显影响到了教材在更广阔范围内的使用。因此,至少应该通过自编讲义、配套用书编写、国外教材翻译等途径,弥补目前教材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在条件成熟之后,修订或重编教材,加大中医防治运动性病症和基本技能实操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满足中医院校学生的需要。
1 数据挖掘的概念、步骤及常用方法
1.1 数据挖掘概念、步骤 数据挖掘(Data mining,DM)即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是从大型数据库的海量数据中提取人们感兴趣的知识,这些知识是隐藏的、事先未知的、潜在有用的信息,挖掘的知识表现为概念、规则、规律、模式等形式[1]。数据挖掘的目的在于使用所发现的模式帮助解释当前的行为或预测未来的结果[2]。挖掘步骤大致有:问题定义、数据提取、数据预处理、数据挖掘、知识评估、结果应用这六步。
1.2 数据挖掘常用方法
1.2.1 描述统计 数据总结的目的是对数据进行从低层次抽象、浓缩到高层次,得出它的紧凑描述。最简单的数据总结方法是描述统计,它包括平均数、中位数、分位数等,它常和统计图配合应用。
1.2.2 关联规则 关联规则从本质上讲是条件概率,即当A发生时、B同时出现的概率有多大?只要B离50%较远就有意义。数据关联是数据库中存在的一类重要的可被发现的知识。若两个或多个变量的取值之间存在某种规律性,就称为关联。关联包括简单关联、时序关联、因果关联。关联分析的目的是找出数据库中隐藏的关联网。有时我们并不知道数据库中数据的关联函数,即使知道也不确定。因此关联分析生成的规则带有可信度。
1.2.3 分类和聚类 这是最常用的技术。分类方法主要有:回归、决策树、神经网络。分类分析在数据挖掘中是一项重要任务。分类器的构造方法有统计方法、机器学习方法、神经网络方法等。聚类是根据事物本身潜在的特性研究对象分类的方法。通过聚类把一个数据集合中的个体按照相似性归成若干类别,使其“物以类聚”,将数据库中的记录划分为一系列有意义的子集。聚类要解决的就是实现满足这种要求的类的聚合。在进行聚类前,这些类别是潜在的,可分割的类的个数(聚类数)也是未知的。聚类大致分为统计方法、机器学习方法、神经网络方法和面向数据库的方法等。
1.2.4 偏差检测 数据库中的数据可能有一些异常记录,检测这些偏差很有意义。偏差检测的基本方法是寻找观测结果与参照值之间有意义的差别。
2 中医病历中医学数据挖掘的特点
目前中医病历中采集的中医学信息具有如下特点。
2.1 症状的模糊性 中医学对疾病的诊断是通过望、闻、问、切的四诊合参,获取有用信息,再结合医生的经验,对疾病做出诊断。症状的模糊性不仅表现在获得信息的形式多样,而且因中医症状存在着一症多名,或多症一名的现象,因此不同医生即使对同样的症状,可能会用不同的文字加以描述,比如对“患者不欲进食”的记录,可能会有纳差、食欲不振、纳呆等的不同。这种模糊性模式加大了中医学数据挖掘的难度。
2.2 症状的不完整性 病例和病案的有限性使医学数据库不可能对任何一种疾病信息都能全面地反映出来,表现为医学信息的不完全性。同时,许多医学信息的表达、记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和模糊性的特点[3],这方面在中医症状未做出标准量化方法并推行应用之前,尤为突出。疾病信息体现的客观不完整和描述疾病的主观不确切,形成了中医病历中医学信息的不完整性。
2.3 证候的复杂性 著名的王永炎院士指出了证候具有动态时空、内实外虚、多维界面的特点,简明扼要的描述了证候的复杂性。中医证候的复杂性给数据挖掘增加了难度,但这也恰好是数据挖掘发挥效力的用武之地。
2.4 治疗信息的个体化特性 中医治病之本是辨证论治,体现在“三因治宜”、“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等方面。即使针对同一疾病相同的证,医生的处方用药也可能会有差异。这种个体化的治疗,充分体现了中医治病的精髓,而其中所蕴涵的深奥哲理和规律,用一般的研究方法难以全面发掘。数据挖掘在这方面很可能会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2.5 挖掘过程的复杂性 中医药领域中的数据属性有离散型的,也有连续型和混合型的,对这些数据的噪声处理等预处理相当复杂,挖掘过程还需要人机交互、多次反复,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少专业人员。只有靠中医药专家的引导,针对具体问题,选择合理的挖掘方法,才能挖掘出真正有价值的知识。
在中医学数据挖掘中,应针对上述数据特点和挖掘目标,结合运用不同的挖掘方法,对非线性、不完全的信息进行智能处理,发挥各自的技术及其整合优势。
3 数据挖掘在中医药研究中的应用
近年来,数据挖掘技术在中医药研究中已得到应用。有学者认为中医药数据挖掘是中医药现代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4]。
3.1 中医药信息化研究 姚氏等[5]综合文献指出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进行信息化、数字化、知识化,能够克服中医名词术语过于繁杂造成的中医发展障碍,对于中医药信息进行文本数据挖掘是促进中医药信息结构化的途径之一,该问题的解决,能极大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进程。
3.2 中药研究 陈凯先等[6]认为对大量中药化学成分进行药效基团的建模研究,并对中药化学成分数据库进行柔性搜索,能够为更充分利用中药化学成分所含的化学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冯雪松等[7]对中药指纹图谱的特点及数据挖掘技术在其中的应用做了综述,指出中药指纹图谱由于反映了药用植物的“共有特征”,又由于地域、生长环境、采收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统计数学中多元随机分布的“模糊性”,利用模糊数学、统计学、计算机技术等建立一种同时反应这两种特征数据库,存储中药指纹图谱信息,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发现和解析其中潜在的信息,以评价和控制中药质量及研究中药定量组效关系。
3.3 方剂研究 乔延江等[4]综述了KDD在中药研究开发中的意义。乔氏等认为中药(复方)的KDD研究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以数据挖掘技术作为知识发现的主要环节,对中药研发、设计、中医组方理论及规律、中药作用机制、构效关系、中药药效集团群的确认、化学成分及药理指标的预测等进行多方位、多学科、系统的现代化研究,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其目的是建立传统中医理论同现代中药的科学化、系统化、可描述化的关系,是中医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杨林等[8]阐述了数据库技术与Web结合实现网上中医方剂的信息挖掘。将方剂文献资料进行全方位解析,设计内容详细的数据库与Web技术结合,通过Internet开发了网上中医方剂信息分析处理系统,选择支持Web-DB的ORACLE数据库管理系统作为系统开发和运行平台。经过数据预处理、选择和筛选数据、确定分析目标、信息挖掘结果显示等阶段,完成对一批方剂数据的信息挖掘。姚美村等[9]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治疗消渴病的中药复方配伍的内涵进行探索性研究。以文献收录的106个治疗消渴病的中药复方为对象,经解析后建立复方特征数据库;以数据挖掘系统Enterprise Miner为平台,在单味药层次上进行消渴病复方组成药味之间的关联规则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单味药、两味药组合、三味药组合的应用规律与历代中医在消渴病治疗用药方面的论述一致。挖掘结果的可信度可达到或接近中医专家的分析能力。秦首科等[10]在构建方剂、中药和病症数据仓库的基础上,通过对数据仓库内部各种关联和映射关系的定义,利用中药和病症数据仓库的联机分析功能,探讨了方剂和其针对症状之间的联系。蒋永光等[11]对从《中医大辞典·方剂分册》中筛选出1355首脾胃方中的414种药物,经用聚类分析、对应分析和频繁集方法,从功效、归经、药性和药味等方面进行了分类特征分析,并就脾胃方的核心药物、方剂结构、“药对药”组和“方药证”的对应关联方面形成了有关技术规则和处理程序。
3.4 中医证候研究 张世筠等[12]应用流行病学和变量聚类分析的数理统计方法,对2442例中医肝证患者进行了初步研究。由调查组采集核对中医四诊资料,按肝证辨证记分标准记分,分为11个证型。经过聚类分为实证、风证、虚证3类,解决了中医各肝证的归属问题,本研究还定量地阐明肝的实证、虚证、风证的相互关系。白云静等[13]在充分阐释证候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特征的基础上,探析了人工神经网络方法用于证候研究的可行性,并介绍了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证候研究方法。徐蕾等[14]采用boot strap方法对406例样本进行扩增以满足数据挖掘对样本量的要求,采用基于信息熵的决策树C4.5算法建立中医辨证模型。通过决策树C4.5算法筛选出对辨证分型有意义的26个因素,按其重要程度排序;产生出清楚易懂可用于分类的决策规则,建立辨证模型,模型分类符合率为:训练集83.6%,验证集80.67%,测试集81.25%;模型区分各类证型的灵敏度和特异度也较高。认为决策树C4.5算法建立的模型效果较好,可用于慢性胃炎中医证型的鉴别诊断。吴斌[15]等探讨了肾阳虚证的辨证因子分布规律。以肾阳虚证量表为基础,从定性、定量角度收集资料。以定性评分计算各辨证因子的出现频率,用定量评分进行分层聚类分析。发现:畏寒、肢冷、夜尿、腰背发冷等辨证因子出现频率高,聚类分析提示肾阳虚主证、舌象、脉象分布较有规律。认为根据数理统计结果对肾阳虚证的辨证因子进行初筛,为肾阳虚证的量化研究奠定了基础。
4 小结与展望
利用数据挖掘技术探求中医药诊治疾病的规律,形成用数字描述和表达的中医药内容,能有力推动中医药研究的规范化进程。但由于中医药信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中医药数据挖掘在挖掘对象的广泛性、挖掘算法的高效性和鲁棒性、提供知识或决策的准确性方面有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医药数据库资源已较丰富。数据挖掘技术将成为中医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目前应用数据挖掘技术进行的中医药研究来看,中医数据挖掘尚处于起步阶段,多数是对古文献数据的整理挖掘,缺乏用于探求中医诊治疾病规律和复方用药规律的研究。这可能与中医数据的复杂性所致的数据预处理繁琐有关;如能通过建立结构化数据库,采用结构化的临床信息采集系统收集数据,将能提高中医学数据挖掘的效率及可信度。有助于发现中医的诊治规律,并创新诊治模式,提高诊疗与科研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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