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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制教育;途径
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基础教育内容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当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彰显出它作为基础教育内容之一的重要位置。从国家层面来看,要培养合格公民,需要深入普法。职业院校作为培养未来职业人才的主力军,理应使学生知法、守法,减少犯罪。
一、职业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价值考量
(一)国家:培养合格公民要求职业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法制教育作为提高全民素质的基础教育内容之一,承担着培养合格社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学生作为社会公民的一部分,既是小康社会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者和实践者。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提高其法律素质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教育,使其能够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能够认识自我与社会,能够理解和履行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能够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等。(二)社会:未来职业发展亟需职业院校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院校是培养我国未来职业人才的重要基地。未来职业人才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其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与否。社会现代化程度越高,职业分工就越细,对职业人才的要求也就越高,学校如果缺乏对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他们就很难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由此,在职业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三)个人:自身需要要求职业院校学生具备法律素养。职业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可以使学生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民终身教育”思想中明确将人的发展看成是教育的核心,特别强调发展教育不能只限于满足升学和就业需要等外在的工具价值,应从“国家”和“社会”的视角来看待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这一思想为职业院校法制教育功能的定位提供了新的思路。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应追求其内在的价值,要关注学生的发展需求。
二、职业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现实追问
职业院校法制教育实施过程中存在众多问题,导致其效果不容乐观,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职业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欠缺。职业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表现在缺少对法制教育的明确定位。从教育主体中的教师方面来看,法制教育授课教师多为辅导员及思想政治课教师,他们并非专业的法律教师。从教材方面看,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职业院校教学素材缺乏,从而使职业院校的职业法律法规教育、高素质职业人才培养受到了极大制约。此外,法制教育课时量不足,难以为学生传授系统、连贯的法律知识。从受教育者方面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较差,学校难以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难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及法律意识,规范其法律的行为。综上所述,这些因素直接导致没能赋予法制教育其应有地位的结果。(二)职业院校法制教育内容缺乏实用性。法制教育是一项综合性的教育,需要对学生进行知、情、意、行的培养。目前的法制教育,只是停留在让学生知法的层面上,并将法制教育归类于德育教育之中。法制教育的内容也都是统一的法律知识,缺少对不同专业学生的观照,缺乏针对性,同时也缺少对学生法律情感、法律行为及法律素养的培养。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限制了学生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三)职业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方法单一。职业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方法以单一的知识传授为主,导致学生对法制教育的学习缺乏兴趣,缺少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动力。单一的教育方法,难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难以提升学生自身的道德修养,难以实现学生个人的突破和发展。(四)职业院校法制教育教授的渠道狭窄。职业院校法制教育教授的渠道,只有学校的课堂教学。学生法律观念的确立,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行为的规范,除了要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外,还需要在家庭和社会中加以引导和规范。凭借学校的单一力量,很难完成对学生法制教育的系统培养。只有学校、家庭、社会三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培养出法律意识强烈、法律行为规范的高素质职业人才。(五)缺少对职业院校法制教育的评价。法制教育是一项培养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行为,最终使学生形成法律素养的教育活动。目前,对法治教育的评价只有期末考试成绩,缺乏对法制教育的过程性评价,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评价体系,法制教育自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优化职业院校法制教育实施途径的建议
(一)提高对法制教育的认识。首先,作为职业院校应该对法制教育给予明确的定位,并制定法制教育的目标和课程标准。法制教育课程中,基本的法律知识是所有学生都必须要掌握的,同时,还应兼顾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与该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其次,把法制教育移植于思想道德教育之中,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该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分离开来,形成独立的法制教育目标及课程标准,建立专业的教师队伍,赋予法制教育应有的地位。(二)突出法制教育的实用性。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主要是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和完成的,通过这样的教学形式,要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需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突出法制教育的实用性。法制教育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密切联系的课程,在注重其理论性的同时更应该突出其实践性。首先,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教学内容的不同,安排不同的实践活动,突出其实用性;其次,教学内容应该有所倾向,法制教育的内容应该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真正意义上发挥法制教育的育人功能,突出其实用价值。(三)丰富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法制教育内容本身枯燥无味,如果教师一味地运用讲授式方法教学,会降低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学生对法制教育的错误认识,可能导致其对法制教育的片面理解,进而影响法制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法制教育授课教师应该丰富法制教育教学方法,实施全方位深入细致的法制教育。教师可以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法律事件模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采用课堂讨论及公开课等方式优化法制教育途径,使学生通过丰富的教学活动对法律知识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四)拓宽法制教育的传播渠道。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课程,仅通过一堂课,几课时的教学,很难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法制行为。这些观念和行为都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积累的,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共同努力。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建立法律社团,在社团里学生可以结合自身的学习、生活及身边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组织不同专业的学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教师可以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的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在整个校园中形成浓厚的法制氛围。学校密切联系社会,组织不同专业的学生旁听与自己专业相关案件的审理,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与我们密切相关,让学生对法律有更加直观的感受。每年的宪法宣传日、维权日可以让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守法维权的过程。(五)完善法制教育的评价机制。要想把法制教育落到实处,必须赋予法制教育完善的评价机制,这是优化职业院校法制教育途径的有利保障。用教育的过程性评价代替期末考试的结果性评价,因为仅凭一门课的期末考试分数很难准确、真实地考察到学生法制教育的学习成果。要让法制教育深入学生内心,培养学生不但要知法,还要守法和用法,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作者:葛媛媛 洪 峻 单位: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任波.终身教育视域下中高职课程衔接的对策探析[J].辽宁教育,2014,(11):39-41.
法学专业理论体系庞杂,知识点繁多。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大多还是以传统的课堂灌输式教育为主,这种枯燥的教学方法难免会让学生产生厌学情绪,从而导致专业知识与实际相脱离,不能学以致用。微课内容简明扼要、形式新颖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微课教学应当成为新的教学模式在法学教改中得以适用。
关键词:
微课;法学教改;适用研究
一、微课的概念
微课是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随着人们对知识需求的不断提升,信息技术的不断演变,将教学资源、学科深度与信息技术不断融合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授课模式。近年来,随着微课在国内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的适用,越来越多的学者展开对微课的理论研究,研究结论总结为以下三种观点:
(一)微课是一种以视频为载体的教学资源
这个概念起源于美国的微讲座,这种微讲座通常以一分钟讲座和5-20分钟视频的形式呈现,随后加拿大也出现了20分钟网上视频讲座等授课形式。
(二)微课即微课程,是一个以微视频为构成元素的资源包
针对某一主题或学习者的兴趣爱好开发的,内容短小精湛、主题突出,侧重于对疑难问题的深度研究。此处,微课与微讲座的区别在于,微讲座是微课的一种表现形式,微课的内容要更加的丰富。
(三)微课就是一种教学活动
这是国内学生者普遍认可的观点,如学者黎家厚认为,微课是在新课程教学标准和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实际而研发的以简短的教学视频为载体,针对特定的教学重点和难点开展的教与学的过程。综上所述,不管各国学者对微课的概念表达如何,微课的特征没有变化,即微课是一种以信息化为承载手段,目标明确、内容精简的教学模式。
二、当前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人才的培养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现实需求
法学专业的学习是一项充满未知而又艰辛的过程。且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要求也越来越高。众所周知,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华第一考”又是考量法学水平高低的一项重要标准,但是,随着难度的不断提升,法学专业同学一战通过司法考试的几乎凤毛麟角。教师课堂讲授的知识不能应对司法考试,致使很多学生认为课堂上的学习是没有意义的。因此,高校应当因材施教,制定新的培养目标,更新法学专业培养理念,将满足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作为培养目标。
(二)法学课程的设置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专业虽然理论知识丰厚,实则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据调查,普通本科院校除大四毕业实习以外,百分之八十的院校仅开设一门法学实践课程,即模拟法庭课程,除此以外司法文书也算是形式上的实践课程,甚至有些院校没有开设法律实践课。这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是有缺陷的,高校要认识得到法学实践类课程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增设法学实践类课程,这不仅仅能够提升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能让学生在实际案件中理清法律关系进行案件处理。
(三)法学实践教学偏离法律职业化要求
如前所述,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缺乏实践教学,仅开设的为数不多的实践教学科目学分不高且脱离法学实践教学意义,实践类课程开设的主要意义在于帮助学生打开思维、发散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碰到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灵活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一一化解。但在目前法学专业的培养中,法学实践课程的开设尚未达到如此效果,高校法律专业的学习仍然是应试教育,学生对法律知识、概念的理解掌握仍然停留在死记硬背。教师们的授课也停留在对专业名词概念、构成要件的讲解,即使到了高年级校内外实习也处于无人问津状态。这种教学方式让学生思维变得狭窄,实际生活中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较差,从而偏离法律职业化要求。
三、法学教育改革中引入微课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的不断提升,但是,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归根结底,在千万法学专业毕业生中缺乏实务型人才,实务型人才要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做支撑。因此,法律专业学生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要不断的提升才能在就业大趋势下拥有核心竞争力。微课教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在高校教学改革中逐渐引人注目。首先,在法学教育中引入微课教学的时机已经成熟。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智能手机大量普及使用,网络上微信、微博的推广也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这些都预示着“微时代”、“微文化”的到来。信息时代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每一位微时代的人们都可以通过这些网络平台更加迅速、便利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抒发自己的想法、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与陌生人交流学习俨然没有任何障碍。重点是,人们可以通过碎片化的时间去学习和工作,从而来弥补工作、学习时间未完成的任务,特别是针对目前的80后、90后的学习者和工作者,他们接收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已经成为微时代的引领者。其次,实用主义价值取向影响了多数学生。学生使用微信等传播工具与他人交流已不罕见,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也成为普遍现象。目前,高校中无论是重点大学还是独立院校,无论是文科生还是理科生、专业课还是选修课,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学生在课堂上公然使用手机。大学生在接受传统教学模式学习的同时对这种新型的获取知识的途径尤为感兴趣,与其花费大量时间听教师讲授不如直接拿起手机进行网络互动、查询,相比之下这种学习方式更为节省时间,更加实用。特别是针对法学专业这种理论性较强,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专业来说,需要有足够吸引学生的教学方式和手段来获取学生的注意力。所以,微课以其简短的内容、精炼的外表深受微时代大学生的欢迎。最后,微课能够弥补法学专业教学的不足。传统法学教学主要是课堂理论讲解,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也大多是教师灌输、学生被动接受。况且无论是侧重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学习还是对法学专业素养的培养,教师的讲解时间都比较长,一节课四十五分钟,学生的注意力很难持续到半小时就已经开始产生倦怠情绪,所以,在课堂之上穿插使用微课教学就会丰富教学模式,传统课堂讲解不再单调乏味,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效率都会得以提升。
四、微课在法学教改中的适用
在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大方向下高校应当发挥学生主体地位,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从而满足社会职业需求多样化。着力培养一批法学理论知识深厚、熟练运用法学技能、善于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够满足法律实践需要的实务型人才。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意识应当是培养优秀法学实务型人才的关键。因此,高校法学教学中引入微课教学能及时满足微时代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特点。
(一)适当的在传统教学中适用微课教学
正如前文所述,微课以短小视频的形式将有关知识点予以浓缩,内容简短富有针对性,学生在学习时有强烈的直观感,更容易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这也就弥补了传统教学以灌输式教学为主的呆板模式。微课教学灵活多变,便于师生掌控,而且对于学生来说可以最大程度利用碎片化的时间来学习,提升学生对法学专业的感性认识,对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来说应该大有裨益。在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哪些课程可以选择适用微课教学也是我们主要研究的问题。笔者在前期以《民法》课程为例做过调研,通过对一个专业共102人进行分班,一个班级适用微课教学,一个班级采用传统教学。学期中对微课教学班级进行民意测评,学生认可度高达89%,教师普遍反映学生课堂效果良好;学期末对两个班级学生进行期末考评,微课班级教学的学生《民法》课程期末考试平均成绩比普通班级平均分数高出1.87分,足以说明微课教学取得显著成效。笔者认为,《民法》、《刑法》这样的实体法,学生日常听说较多,感性认识比较高,对于那些学生接触不多缺乏理性认识的法学课程更应当适用微课教学,因为微课教学更能帮助学生提升对理论学科的感性认知。
(二)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穿插微课教学
培养法学实务型人才自然少不了实践性课程的开设,实践课程在法学教学中少之又少,按照种类划分有模拟法庭、司法文书、案例分析等形式,对于这些课程还是以传统课堂讲授的形式开课,对于培养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收效甚微。对此,微课教学可以穿插适用。例如,在模拟法庭课中,主讲老师可以以微课的形式将法庭庭审实录在课堂上播放给学生,告知学生庭审中的各种角色担当、每位角色的职能和权利义务、庭审程序等,课前经过如此直观的讲解和展示,学生就会有很深入的感性认识。在具体的模拟法庭课堂上教师可针对学生提出的疑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法律关系从形式上也就不再杂乱,学生对整个试验过程也就比较清楚了,教师的的讲解就可以事半功倍,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得以提升。
(三)在学生考试考评中引入微课
在教学改革中微课虽然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加以运用,但在法学教学改革中微课还可以作为一种学生考试考核的方式得以推广。众所周知,法学教育主要采用理论教学法,包括考试考核。必修课以闭卷考试的形式结课,选修课以论文的形式结课,但是这样的考核形式并不理想,学生平时不努力考试靠突击,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起不到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作用,更不用说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考查。教师可以以微课形式播放一段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视频,例如,《民事诉讼法》课程,播放一段民事审判视频,让学生总结庭审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诉由、诉求、证据材料等,查找庭审视频中暴露的问题,原被告及法官在庭审中陈述的措辞、证据有无证明力、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等。通过微视频的播放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各抒己见,学生的课堂表现也能作为期末考试中的平时成绩加以评比,这种形式更能考查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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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什么?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识或认同的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相互影响、相互推动。大学生是推动国家和社会的有生力量,了解法律、使用法律更是其必备的条件。其对法律的掌握程度对于把中国早日建设成为法治之国有重要作用。因此,为了提高大学法治教育,了解现今大学法治教育之现状,我们对在校大学生作了一个调查。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现状
(一)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深。本次的调查对象来自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大学生,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来调查分析,本次调查问卷中显示,55.05%的大学生有时会通过电视、报纸等途径了解一些法律意识,只有13.29%的大学生平时都不怎么关注,并且认为日常生活中也用不到法律。这无疑表明当代大学生对我国法律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然而在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法定年龄是几岁?这一问题上,只有25%的大学生知道其答案是14岁,然而仍有75%的大学生以其现有的法律知识还不能有更专业的法律素养,由此可以得出如今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仅停留在较为肤浅、片面认识之上,而缺乏对法律的较为准确的了解。
(二)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薄弱。大学生作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社会群体,其权利意识与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应于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根据调查结果,有54.43%的大学生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51.9%的大学生同意用人单位所要求的签订口头合同,据此可以分析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权利维护意识。但在本次调查中,问及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这一问题时,69.62%的大学生认为有意义,但在实际面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即使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积累的大学生,他们在第一意识中也并不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反倒乐意运用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
三、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途径。
(一)对于国家来说。组织大学生各地普法下乡活动,虽然当今社会是信息时代,但我国偏远地区,农村依旧面临着文盲法盲的窘境,很大一部分群体对文化知识处于迷茫状态,更不用说法律知识了。我国现如今正在通往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可以招募更多的志愿者发挥他们的能量,进行普法宣传,加强贫苦地区以及农村的普法宣传工作。
(二)对于社会媒体来说。为了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各大媒体有协助国家进行普法的义务。媒体应多报道现实案例,传播基本法律知识使普通群众引以为戒,培养他们基本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并适当制造舆论氛围,激发群众法律道德。
(三)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大学生作为学生群体,其主要任务仍是通过接受课堂知识,从而拥有丰富自身的理论知识,来指导其实践活动。因此,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途径。在我们的调查中,有65%的大学生认为有必要学习劳动法,在当今这个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中,劳动法无疑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从多方面加强法律学习是很有必要的。
(四)对于在校大学生自身来说。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薄弱问题,大学生自身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自身应积极转变法律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坚定对法律的信心。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的理性决策,是新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然出路。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正义,一种社会正义。大学生应保持对法律的崇高信仰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崇尚法理,完善法律,依法生活,遵纪守法,努力使自己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
如今,业务涉及中国委托公证人、婚姻监礼人的黄国恩律师,在民事刑事、房地产、婚姻等广泛领域,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断为更多的香港市民解决法律上的困扰。行使着这份使命和职责,黄国恩先生深感自豪。
职业之路 纺织起步
同千千万万的大学毕业生一样,黄国恩先生从校园走上社会时,找了一份专业对口的工作。1988年,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纺织专业的黄国恩先生,顺理成章进入纺织公司工作,并先后在两家瑞士公司担任纺织机械销售工程师,专跑内地业务,负责将欧洲、美国比较先进的纺织机械引进到内地。如此,在内地纺织机械更新换代的历史上,黄国恩先生也曾小小挥洒过汗水。
两年后,因为一个偶然的机缘,黄国恩先生转到香港政府劳工处属下的工业安全部门工作,专门监管香港的工厂及建筑工地的工业安全情况及执行相关的工业安全法律,致力普及香港的工业安全意识,例如教工人在工地戴安全帽,监督工地管理人员保障劳工的安全等等。就是在这一契机下,黄国恩先生开始一点点地接触法律。他说:“执法是我们工作内容很重要的部分,有些工地安全意识不够,我们就监督他们改善,并给予改善意见; 严重违反安全法律的, 我们就提出检控, 以收阻吓作用。由此,我开始了解到越来越多的法律知识。”
而随着对法律不断加深的认识和了解,黄国恩先生发现自己对法律方面的知识非常感兴趣,遂于工作之余,在香港大学在职修读起专业的法律课程来。稍后, 他更辞去了在香港政府部门稳定的工作, 以全日制学生的身份修读香港大学的法律专业证书课程(PCLL)[注: PCLL课程是进入香港法律专业的必要入场券] 。1995年,通过了PCLL考试的黄国恩先生,为追随自己对法律事业的热爱,进入到竞争激烈的律师行实习,从业至今,热情始终如一。
1999年,源于对律师工作的热情,以及自身不懈奋斗的精神,黄国恩先生于入行后四五年,便成立起了属于自己的黄国恩律师行。对一份与之前工作经历截然不同的工作,能够在短时间内变得驾轻就熟,黄国恩先生所仰赖的正是一份从事律师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自豪感。他说:“香港引以为傲的就是香港的法律制度, 包括法治和司法独立, 要维持这个良好的制度, 高质素的律师队伍是必不可少的。能够加入到香港的律师队伍,我感到十分光荣。香港的法制建设是非常高素质的,服务于这样高素质的行业,也令我感到非常自豪。”
而每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更多的客户解决掉生活上的麻烦时,就是黄国恩先生感到最开心和最有意义的时刻。
用法有道 公义在心
在香港,律师和法官往往是一个整体,黄国恩先生介绍道:“香港的法官一般最少具有十年担任律师工作的经验,是从所有资深律师中选的,可谓律师中的精英。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法官在办案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角度,做出更公正的判决。”同时,香港法官的委任、薪酬等等都是独立的,香港行政长官亦无权干涉,这就更进一步保障了法官行使职权的公平公正和独立性, 保持香港的司法独立。
作为爱国爱港政团民主建港协进联盟(民建联) 法律小组召集人及北大树仁校友会的副会长,黄国恩先生曾参与过许多了解内地法制的交流活动,并曾修读北京大学与香港树仁学院合办的法学士课程,取得中国法学士学位, 这为他了解内地的法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这个中国法学士学位课程,是中国教育部在香港普及内地法律的第一个平台。黄国恩先生介绍说:“上世纪80年代,当时很多香港人对内地的法律都很缺乏了解,通过举办中国法律课程,使我们对内地的法律有了比较全面和正面的认识, 帮助我们更了解祖国及对祖国的认同。”随后, 黄国恩先生又在香港城市大学工余修读了中国法律硕士学位课程, 获得了硕士学位, 而通过对内地法制的透彻了解,同时比较两地法制的异同,令黄国恩先生对法律有了许多更新的认识。现在, 黄国恩先生仍在中国人民大学在职修读法学博士课程, 他认为今天知识爆炸的年代, 应该要终身学习, 使自己不会落后于人。再者, 不断的学习对做人及个人修养方面均有莫大的裨益。
而无论在何种法律制度下,用法有道,公义在心,都应该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对此,黄国恩先生亦从未曾有丝毫松懈。在黄国恩先生受理过的无数案件中,有一个案件令他至今难忘。那是一起谋杀案,一帮贩毒团伙因为起内讧而造成谋杀,指控凶杀的唯一证据是被害人临死前打电话到警局,告诉警方是谁杀了他,“但这在普通法里只能算是一个佐证,是无法成为呈堂证供的,当时我工作的律师行受法律援助署委托为被告人辩护, 按香港的法律, 未定罪的人是假定为无罪的, 我们当然要全力为他辩护,”黄国恩先生继续说,“最后由于在法律上证据不足,该名被告的谋杀罪无法成立。但是,除了谋杀罪外, 被告还被控贩毒之罪,证据确凿,贩毒罪名成立,还是被判坐十年牢。”黄国恩先生感慨地说,“这或许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错的人最终还是得到了惩罚。”
法律虽然只看证据,但是, 人在做, 天在看, 作为法律从业者, 一份公义之心是要永存心间的。
香港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光律师行就有六百多个,其中超过80%的律师行都为中小型行,事务律师大概有七千多人,并且每年都约有四百多个毕业生进入到律师行业。处于这份激烈的竞争之中,黄国恩先生始终专注于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用法律捍卫自己应得的权益,以自己的专业、诚信和真诚,不断赢得更多客户的信赖。
助人为乐 赤心为港
如今,黄国恩先生还被香港特区政府委任为黄大仙区的区议员。在他的日程表上,律师与议员的工作安排也总是各占一半。
黄国恩先生的议员工作与法律专业依然是密不可分的,他在黄大仙区长大,亦在那里参与民建联对地区的民生工作,其后被政府委任为该区议员,专门为街坊免费提供法律谘询及参与地区的民生工作。说到委任议员与民选议员的区别,香港市民普通认为委任议员偏帮政府,黄国恩先生解释道:“其实委任议员和民选议员在法律上是一样的,拥有的权利与职能相同。只是一般来说,民选区议员是会将他大部分的时间和精神都放在他所在的选区,把选区内选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委任议员则倾向于从专业的角度,从对整个地区以及全香港有利的角度出发去决定事情,他是面向全局的。”
而无论是做法律工作还是议员工作,令黄国恩先生感到最快乐的都是可以帮助到人的时候。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去帮助客户或者居民度过难关,是黄国恩先生对自己最基本的要求。对前来谘询的居民所提出的疑难问题,黄国恩先生会十分耐心地聆听, 帮他们进行详细的分析,遇到法律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时,他会告诉居民不要着急,也许还可以通过其它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感受到这份真诚,每当接受完黄国恩议员所提供的法律谘询,居民们都会由衷地感谢道:“黄律师你给予我们的意见很贴心,而且你帮我们谘询的过程就好像在跟朋友聊天一样,真的对我们的帮助很大。”
就是这样,黄国恩先生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次谘询都是竭尽全力去做。说到他的做人态度, 他说:“一方面,做任何事情我们都应该认真尽力去做, 公平公正, 不能有所偏颇, 但要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要太看重得失;另一方面,遇到困难时不要轻言放弃,要有一颗坚持的心。”
在黄国恩先生看来,一个人不管是成功还是失败,只要肯坚持,上天就不会放弃他,恰如他对从事法律的坚持,对服务居民的坚持,无一不在引领他走向一个更美好灿烂的未来。
关键词:法律;实践;指导;问题;措施
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其他专业学生相比,在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上,相对要专业一点。尽管如此,学生除了学习生活,对社会上大部分事情还是缺乏完整的了解,社会经验相对匮乏。这对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该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教师的指导工作是法律实践教学计划中的关键一环,对学生的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实践中遭遇的问题
新时期以来,法学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为司法实践作出了杰出贡献。近年来实践教学课程的深入和改革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实用型人才在走向社会很长时间才显现出来。
近年来,法律实践在开展中遭遇到许多现实问题,使得法律实践流于形式,指导工作形同虚设。一方面因为学生从小接受的就是单向“填鸭式”的教育手法,教师在对学生能力的讲解中,说文解字,引经据典,法律的条条框框都考虑在内,缺乏融会贯通的能力,实践教学中的“情感交流”也不考虑在教学之内。法律典型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特殊存在的教育形式而被广泛采用,其使用作用价值,侧重于教师自身的观点。在对法律实践案例的选择上,都归结于网络和教科书的定论,缺乏实战型和科学性方针。专业教师本身就是传统教学教育的产物,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制约着法学专业的课程改革模式的深化。模拟法庭或法律实训室的设置不够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随意性较强,使用效率不高,有限的学时也影响了实践环节教学改革的进行。
现行法律实践课程中有以下固有问题:理论色彩较为浓烈,虚拟案例较多,教师选定实践困难较大,真实的实践课程教学效果难以凸显;即便是入律师事务所或者司法机关实习,也有其本身固有的缺憾。特别是远程实践,学生对现实的法律纠纷,缺乏必要解决能力,又没有专人指导,实践工作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相应的指导机制和小组没有建立,加上指导教师在实施法律实践指导工作中工作量较大,指导工作的开展,也就相对的缺乏精力去实践。在基础的校外实践中,由于欠缺必要的社会经验,一般的重大事项以及纠纷案例,都缺乏必要的专业解说。在实际场合中的法院旁听,耗资较大,却没有教师从旁指导,实际意义欠缺。
社会实践急功近利,实践指导的最终功利色彩,使得社会上涌现出一股学习法律的热潮,法学专业学生也不例外。一些在校生,还没有完成学校规制的相关基础课程学习,就开始申报法律实践。在对法律实践的认识上,就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学习中,浮躁心理占据很大因素。在实践中遇到法律问题时才想学习,并希望学完后立即就能解决问题。没有统观法律全视野问题去提高自身素养,观念、方法、态度上,都不能全盘实现其特色。
二、法律实践指导工作的意义
1.明确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践的主要目的
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践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接受法律思维和掌握最基本的业务技能,训练他们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能力,充分了解我国司法实务的内涵,运用法学理论及自身掌握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基本法律能力。
在实践过程中,教师应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能力,解决实际法律实务能力,运用创新精神和合作意识,培养和训练他们形成正确的、合理地看待世界的能力。在一系列实践过程后,总结法律实践中的得失,为顺利撰写毕业论文、积聚实践理论和技能奠定坚实的基础。
2.指导法律实践的主要方式
法律实践指导,为学生提供了便捷的法律通道,是学生实现自我的舞台。在相关的法律实践方式中,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学生建立法律模拟课堂,在课堂中给选用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专题辩论、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查,在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战演习。
在以上实践中,教师明确指导法律实践内容,从深度和广度上对此进行实际性的指导。教师除了在这些模拟课堂上承担着介绍案情、明确模拟审判目的外,还要指导学生注意法律实施细则。无论是试点分校的选择,还是为学生开具社会调查实践介绍信,都要教师明确指导学生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坚持保密原则。
3.明确学生实践指导要求细则
法学专业的法律实践,不仅是对自身专业理论知识的考核,同时也是对其实践技能的训练以及走向工作岗位的奠基。教师明确的实践指导,不仅对其专业实践的前提做出明确的规定,还使得专业学生毕业为了达成实践要求而不得不采取积极的学习态度。在学生修完专业主干课程的80%以后,才具备向教师申请法律实践的资格。法律实践的最后阶段,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报告,在书面材料详细描述中,分析学生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和阐述问题的能力,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4.为学生顺利走向工作岗位布阵
法律实践的最终目的是学以致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无论是学生就业机构职能部门还是学校就业办,都是本着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准的目标前进的。法律实践的初衷就是为了增强学生实现专业化、职能化、目标化和实践化的服务宗旨。学校教师的实践指导工作,不但有利于法学专业的学生队伍建设,同时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还能以充分的激情和能力,实现学生顺利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