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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理应做出修订,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目前,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重理论,轻实践的矛盾仍然突出,如何构建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在教学中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考量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关键所在,也是提高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需求。
一、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教师角度来说,思想认识不高
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要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就必须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但在实际教学中,部分教师仍然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思路在传授知识,重理论,轻实践,或为了讲课而讲课,根本就没有实践教学之说。课程设计即便有实践环节,但落实不够,或者偷工减料,以讲授代替实践。从教师本身来说,大多数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虽说学历、理论程度较高,缺乏实践操作经验,不能很好的指导学生实践。
(二)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实践环节少
目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设置存在“本科化”现象依然存在,在强调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的同时,整个课程设置大方向和本科法学专业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本科开设的专业和核心课,高职高专照样有,教师在讲授中面面俱到,对教学内容驾驭不够,甚至出现讲了一学期的课,学生什么都不知道的尴尬现象,职业教育不够突出。另外,高职院校大部分把实习实训安排在大三,时间短,专业不够对口。在此阶段,学生为就业到处奔波,根本无暇顾及实训实习这些事情,必然导致实践环节达不到量的要求,质也就无从谈起。较少开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绝大多数毕业生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甚至面临失业。
(三)实践教学不能得到有应有的支持
建设设施比较齐全,规格高、配套完善的实习实训基地是落实实践教学环节的最重要的环节。实践教学建设环节设计的部门多,范围广,这就要求相关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开展实习实训,都离不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校内来说,要建立自己本专业的实训实验室,进行科学规划,改造升级完善现有实训室,提高使用效率,发挥最大作用。就校外来说,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滞后,形式主义严重,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相互的协调,比如司法系统、律所、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学生实践教学能够顺利进行。
(四))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够完备
制定和完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工作规范,加强对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检查和考核。把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情况作为主要内容纳入教师教学考核的范围内。
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问题的解决办法与思路
(一)树立鲜明指导思想,坚决落实实践教学任务
实践教学可以说千头万绪,任务繁重,但必须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以职业素质教育为主线,突出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转变观念,整体规划实践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实践教学资源,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加快实验实训室建设,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监控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确定合理的教学模式
从法律职业岗位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教学的地位与作用,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重点,采取校内教学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教学内容来说,理论教学坚持以"实用""够用"为原则,压缩理论、该讲的一定要讲,而且要讲清楚,讲深,讲精,强化能力素质要求。通过校内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综合实训与校外到法院旁听审判,实训和集中实习,不断提高学生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强化实训,夯实实践教学环节
1.加强校内实训力度
校内实训是实践能力培养最主要的主阵地,一方面要利用好校内现有的实训室,另一方面,实训内容要科学制定等。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模擬法庭"综合实训,见习旁听审判;在教学方法上,以案例教学为主,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学生作业突出实用性,鼓励学生独立分析案例,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教学手段上,采用多媒体教学和利用网络、慕课等教学,将有关作业、习题、案例等等教学文件上传QQ群,优化教学过程,提高了教学质量。
2.拓宽校外实习实训渠道
目前,高职院校校外实训渠道较窄,还不能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需求。应加强与公检法、律所、法律事务所、街道社区、司法所、乡镇、中小企业的接触与洽谈,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研究实习实训具体事项,签订协议,确定实习实训基地。
(四)培养双师型教师,提升实践能力
教师在学生实践教学中起着主导作用,要不断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一方面从内部优化教师配置,引进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务熟练的双师型教师,聘请法律工作者担任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同时,要有计划安排专职教师去法院、检察院、律所挂职进行一定时间的锻炼,提高教师处理法务的能力。
总之,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任务重,困难大,头绪多,但必须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以职业素质教育为主线,转变观念,整体规划实践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实践教学资源,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加快实验实训室建设,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监控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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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东霄.黄立志.五年来我国高职高专教育实践教学体系与基地建设研究综述,第25卷 第1期2003年2月宁波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 职业能力 培养模式
21世纪最热门、最受青睐的职业中包括律师、法官、法律职业者。这些都为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提供了契机,因而许多高职院校设立了法学相关专业。但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尚存在着教育理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课程体系混乱、实习流于形式、教材脱离实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将无力参与社会的竞争。那么,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打开局面,开拓一条生存之路呢?这无疑给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崭新而紧迫的课题。
高职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岗位的毕业生,实践是实现其教育目标最直接的途径。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环节,对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滞后,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
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校若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办理预就业,就将教育变成了买卖毕业证书。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学校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学基础薄弱,动手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法律人才需求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3、课程体系混乱,缺少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高职法学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部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压缩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门数、课时,增开了民商法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学校就开设一门相应法学课程而紧随立法指挥棒的奇怪现象。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
4、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
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脱节老化,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尚未准确定位,高职法律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法学专科毕业生既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教师人心不稳。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这些现实问题,通过市场调研,调整专业方向,找准学生就业对应岗位,完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课堂教学,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模式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课堂教学中大力推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文化管理的基本理念,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要求在案例中学会思考、学会分析,调动了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结合点,使理论课教学更加切合学生的特点,夯实了职业技能培养,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模拟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全力承担整个流程的全部具体事项,从案例的选定、角色的分工与演练、法律文书的撰写到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案卷的整理归档、模拟法庭的总结等活动都由学生完成。 在这些具体的职业行为训练中,学生收集、筛选、处理资料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等各方面的职业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和锻炼。辩论式教学将辩论全面引入到法律专业的学习过程中, “以学生为主体”,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通过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培养胆识。头脑风暴法则更加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素质,锻炼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深受学生欢迎,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奠定了基础。
2、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与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雨花区雅塘村社区、香樟社区、井湾社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等二十余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职业真实情景下的解决法律问题,成为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大大提高。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常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能让学生培养“爱众亲仁”的职业道德。长沙民政职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受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调解民事纠纷62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长沙市“社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职业技能显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
法律事务专业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制度》,在第五个学期的十七周起,全部学生进入为期6 个月的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根据教研室的统一部署,分布到二十余个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法律事务专业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规则》,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实践报告要求等;每位指导教师均制定了本实习小组的顶岗实习制度方案,包括实习要求、实习规则、成绩评定等。顶岗实习阶段,要求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顶岗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顶岗实习过程中,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三、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中大力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搭建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实训平台,实现为期半年的工学结合的定岗实习制度,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职业能力明显增强
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目标是培养有一定法律实践能力和辅助管理能力的基层实用型法律服务人才。通过课堂的职业行为导向教学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明显提升,尤其是参加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有的毕业后短期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并直接考入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工作。这表明,通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们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2、专业知识进一步夯实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接触到一个个真实的案件,面对着每一个法律援助对象,聆听着真实的法律故事,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答疑解惑,评估法律风险,或调查取证,寻找相关证据;或出席法庭,为其据理力争,使得专业知识进一步拓宽和夯实。同时,学生掌握了不断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能力,这样既能使学生解决眼前遇到的现实问题,又能使其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3、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深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和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提升学生在人际交流、公共关系、组织能力、团体意识等方面大有裨益。这些恰恰是课堂教学所欠缺的一面,却又正好是实习实训活动所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招录5名书记员,结果4名为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专业学生。
当然,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如何理解“应用”的内涵?许多高职院校发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视实践教学,没有将学生的实习实训作为重点来抓,实践性环节不突出。
其次,高职教育思想上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高职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认为高职是短学制专科教育层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视同仁。这些教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无疑会影响高职法律教育。
再次,高职教育经费上的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有很大发展,但办学经费短缺仍然是限制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资十分有限,学校办学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Titim.Liu.王慧 译《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5。
【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现状;问题;解决途径
法律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类型,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办以来,担负着培养中小企业、社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司法所等基层法律服务岗位人才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岗位的法律辅助人才的使命。十余年来,共培养了近70万法律高职人才,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
一、我国法律高职教育的现状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发展至今,历经了艰难起步、稳步推进、蓬勃发展和步履维艰四个阶段,由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限制(政策要求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只有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大专学历)、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辅助人员分类用人制度未全面推广、国家现行高职教育政策的部分要求与法律高职教育不相适应等原因,致使现在法律高职教育招生规模逐年萎缩,自2005年以来,招生数量和在校生数量逐渐减少。
麦可思研究院的研究成果中显示,高职法律大类专业2007届-2009届连续三届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位于高职专业大类的末位,2009届高职法律大类就业率仅为73.2%,2010届毕业生就业率为80.8%,位居高职高专就业率倒数第二位;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2010-2011连续两年位列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红牌”专业。2009届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薪为1636元,低于全国平均月薪(1890元),处于倒数第二位。2010届高职高专对口率最低的为法律大类,仅为33%。就业率、薪酬水平、离职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生源质量,造成了恶性循环,使法律高职教育进入了步履维艰、规模萎缩的艰难境地。法律高职教育进入了严冬期,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2010年9月,全国高职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吸纳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困境中艰难前行的法律高职教育指明了方向。
二、法律高职教育校行(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影响校行(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在传统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引导下,多数法律高职教育还沿袭着本科压缩式或中专升格式的人才培养模式。而对于现代高职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学习和认识远未到位,对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问题在理论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工作、基本途径与有效形式、校企双方的职责、评价标准乃至有关其它方面的法规等等,目前都不够明确。同时,多数法律高职院校开展的校行(企)合作实践,大都停留在经验层面上,远没有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没有形成可资借鉴的校企合作模式,缺乏典型案例和高质量培养成果的引领。
(二)实习与就业不能对接,影响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法律高职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习时,与工科专业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不同。在企业实习,表现优秀的实习学生可以直接双向选择进入企业和工厂就业,其实习与就业具有较强的对接性,企业因为有需求,也愿意对实习学生进行培养。而法律高职学生因为职业准入制度的限制,无法完成实习与就业的对接,因此法律实务部门对实习学生的培养积极性不高,实习质量也不容乐观,直接影响了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具有特殊性,影响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公、检、法、司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纪律性、保密性,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能接触核心内容,可参与的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其工作的纪律性和保密性直接影响了合作开发教材、合作开发课程等一系列合作项目的开展;再者,法律实务部门难以像企业和工厂一样接受大规模学生的顶岗实习,只能零星的接收实习学生,给学校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造成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四)人员互兼互聘受到限制,影响了师资队伍建设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此规定使法律高职院校难以长期聘请行业专家(如法官、检察官等)做兼职教师,更谈不上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师团队,直接影响了师资队伍建设。
(五)法律规定和司法独立的特殊性影响了校行(企)深度融合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回避制度。法律规定和司法独立的特殊性,导致了法律实务部门与法律高职教育之间存在隔离带,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不能完成无缝对接。影响了法律高职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校行深度融合。
三、解决途径
(一)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合作态度
强化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对高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切实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开展法律高职教育校行(企)合作专题研讨会,深入领会校行(企)合作、工学结合和产学合作等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和形式,明确高职教育和法律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端正与行业、企业合作的态度,真正将校行(企)合作纳入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二)创新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5年)中明确指出,高职教育的发展要以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和综合竞争力,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新模式。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健全校企合作、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财政投入、税收等政策,调动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积极性,建立起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三)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增强合作吸引力
法律高职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深度不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高职教育的吸引力不够,双方合作存在不平等性,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渠道较宽,既可选择高职,又可选择本科,甚至是研究生。因此要增强合作吸引力,必须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提高法律高职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依托校内实训基地和专业师资力量承担法律实务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区域政法干部队伍和律师队伍的建设。依托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校内实训基地,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教师的法律人才学术优势,积极参与执法检查、工作督导、案件评查、联合接访、立法论证、要案研析、法制宣讲、对外交流等工作。三是提高学生的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法律服务技能,如速录技能、卷宗整理技能等,使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四)广泛寻求政策支持,开展订单培养
以优化政策环境作为法律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广泛寻求教育主管部门和举办方的政策支持,充分运用法规、政策、项目、标准、评估、资源配置等手段,引导和调动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共同支持高职教育发展。例如:积极参与2008年中央政法委启动的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部队退役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监狱、劳教单位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司法工作者。再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依托行业办学优势,开办的书记官专业采取订单培养方式,毕业生在北京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担任书记员,部分毕业生还可到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以上案例对法律高职教育的发展均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五)准确定位专业核心能力和培养目标,拓宽合作渠道
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推行校企共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高等职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专业简介》中明确指出,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能力是法律服务技能,司法助理专业的核心能力是法律应用技能,法律文秘专业的法律文秘操作技能,可见不同专业的核心能力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必须采取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但其核心能力均是在法律素养与法律思维养成的基础上,加入相关专业的技能,这些均需明确为专业培养目标,而培养目标准确定位后,就要构建校行(企)共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即确定校行(企)合作的途径、形式和渠道,将其内化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之中,并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完成人才培养工作。
改革和创新无止境,校行(企)合作模式多样化,法律高职教育要生存、发展和壮大,就必须立足社会需求,不断调整、完善、创新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走出一条符合法律高职教育特色的校行(企)合作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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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业的逐步开放是我国为加入WTO采取的积极措施之一
中国自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始终未停止过关于“复关”,继而“入世”的艰难谈判。因此,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三项新议题之一的服务贸易,中国一直对gats的制订和运作持积极参与的态度,1991年7月,已对世界做出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旅游及律师服务在内的专业服务等6个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8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6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市设立办事机构。我国在逐步加大律师对外交流力度的同时,也已批准13家境内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二)WTO对律师服务业提出的要求
根据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服务贸易是指以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1)过境交付(如国内律师以现代通讯方式向国外的当事人提供服务);(2)消费者流动(如国内律师为来华的外国人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开设分所);(4)人员流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分所聘用中国律师)。
同时,gats作为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继续适用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作为基本原则。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参照作为WTO成员国的日本,其承诺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化的项目主要有四:(1)服务提供者数量和业务量的限制;(2)对雇佣的限制;(3)限制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措施;(4)外资限制。即使我国在谈判初期对个别项目(如合伙的禁止等)予以保留,全面自由化的趋势在所难免。这样,根据我国提交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作为专业服务贸易开放的一部分,在WTO框架下完成自由化,将会出现以下情形。即各成员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互相冲进对方阵地,与当地的律师合伙或予以雇佣,如同在本国一样自由开展业务活动,最终将导致该专门职业的资格完全互相承认。自由竞争将提高律师业作为服务业的“生产性”,推进其“产业化”进程。
二、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
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也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其在业务收费、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及其他活动上,都应依照中国法律,并接受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暂行规定》对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也作了诸如“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等的限制。
固然,我国不论是在“复关”还是在“入世”的谈判中,始终贯彻中央“有计划有步骤”的精神,今后也将继续坚持。然而一旦加入WTO,根据承诺,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以上罗列的对外国律师业的限制也将逐步消除。因此,目前国内部分律师基于国家对外国律师入境的一系列限制,尤其是“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而产生的优越感将不复存在,竞争意识将被强烈唤起。
(二)目前律师事务所主体性质不明确带来的“税”、“费”问题
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都没有对三种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性质、法律地位加以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定性不一致,律师事务所的“税”、“费”不合理。同样对律师事务所,在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低收费)。
“税”、“费”上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隐性的双重征税。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一个合伙所负担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及其4种附加税,约占总收入的5.56%;企业所得税,占利润的33%;律师个人还要交纳5%~45%的个人所得税。而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合伙所的律师只征收单一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把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纳税对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首先,从合伙所的资产性质来看,属个人合伙。合伙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合伙人所交纳的所得税,如果合伙律师再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双重征税了。其次,从税赋和经济责任的关系看,合伙所与企业法人相比,交纳的税赋相同,前者却要承担经济上的无限连带责任,与其他也须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户相比,合伙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负担。这种双重负担和经济责任对合伙所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在目前的“税”、“费”体制下,各地区为了吸引更多高层次的律师事务所入驻本辖区,纷纷出台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在推动律师业发展的同时,也体现出一定弊端,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片面追求新建律师事务所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待事务所发展到一定程度,尚未形成规模就有人“跳”出另建新所。这对形成上规模、上档次的律师事务所非常不利,也难以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形成较高地位。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这将严重影响境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并可能导致在法律服务市场逐步开放的将来,我国的律师服务领域来不及适应国际形势,而受到外国同行的冲击和占领。
(三)优秀律师人才流失的可能
应当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业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特别在办公条件的软环境方面,更是境内律师事务所无法比拟的。如美国高·舒·贝尔律师事务所的电脑中心同全国性信息中心及其设在若干国家的分支机构实行联网,每天24小时开通,使该所的每一位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同时查询或调取各种法律文件,查找本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料,极大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同时也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对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本所律师的管理。而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律师事务所眼下的办公条件还远不能和国外所相提并论。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入驻境内,其优良的办公设施,先进的管理模式,现代化的工作环境,必将吸引国内的优秀律师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为其服务。从我们自身言,如果不把律师业作为真正的、高智力水平的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力度,不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不提供中、高薪就业机会,我们的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都有流失可能。
三、寻求对策
(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立要注意前瞻性,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为使我国律师业在加入WTO后能尽快进入角色,加入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竞争机制中,我们应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原则,整理修订并出台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制度。
我们在整理修订法规、规章、制度时,立足点要高,目光要放长远,要保证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WTO对我国律师服务市场的要求,对以往立法中对此做出的种种限制,进行系统清理,以保证我国立法与WTO在原则上的相容性,确保相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注意非关税壁垒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应充分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律师管理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针对新的形势,我们应用十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包括律师地位及作用、律师业务及权利义务、资格、执业、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行为规范等基本内容。
(二)苦练内功,培养高素质的律师人才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特别是律师业务的跨国发展趋势,对我国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更深层次的要求。一方面,国内律师应树立忧患意识,苦练内功,以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五懂”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不仅要做到业务精良、外语流畅、精力充沛,更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专业分工习惯。不仅要精通本国法律,更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外国法律,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另外,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律师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长抓不懈。
(三)律师事务所要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律师服务的国际化竞争,主要是在占有非讼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竞争,尤其是对一些大型项目或跨国项目(如bot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证券项目等)的竞争。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站在跨世纪、全球化的历史高度,将效益、规模、信誉融为一体。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境内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需求,广招人才,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采取组建规模所或律师集团的形式,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取得客户信赖,创出牌子。在事务所内部机制上,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务所内部建立对外统一收案,内部按照所涉及专业分工合作的制度,实施“生产流水线”式运作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抗衡外国律师实体入境的冲击,才能吸引并留住律师中的优秀人才。
(四)寻求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为我国律师业发展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师资队伍
法学系拥有敬业博学的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备,梯队建设合理,学历层次较高。现有专任教师33名,其中教授3名,副教授9名;博士2名(含系教学副主任一名),在读博士7名,均为中青年教学骨干。具有硕士学位(含在读硕士)以上教师比重近80%。设有4个专业教研室,师资力量强劲。系内通过多种途径和措施提升现有教师队伍的素质,同时加大对专业教师特别是高职称、高学历,科研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力量。多年来法学系教师科研水平不断飞跃,数量每年呈一定幅度迅速递增,并有多篇获省部级奖,承担多项省部级重点课题。
该系教学手段丰富多样,多媒体教学、双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先进教学方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相结合,被广泛应用于课堂,收到良好的效果。
学科建设
系内注重专业学科建设,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脉搏,确立了培养应用型、外向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办学理念。该系“经济法”课程在吉林省有较高的声誉,多名教师在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领域有权威地位,并直接参与到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辅导工作中。
该系充分利用学院经济类、管理类学科的相对优势,形成了以法学专业教育为主体,经济、管理学科为支撑的学科体系。多年来培养的毕业生既通晓法律又懂得经济管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就业中有较强的竞争力。
该系教学科研稳步前进,教学实践不断拓展,在省内多家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建立了教学实习基地,师资配备较强。
经济法方向
经济法专业为省级重点学科,“经济法”课程为省级优秀课程,设有经济法学硕士点,具有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本学科在国内经济法领域有较强影响,学术成果丰厚。
本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较全面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尤其是精通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法学知识,具有高素质、高水准的合格法律人才。他们可以从事审判、检察、司法机关工作;能够在政府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研究法规政策、制订规章;可以从事律师、仲裁、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可以到公司、企业,参与制订公司的规章、章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可以在科研和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适应入世需要从事对外交往等法律事务工作。
主要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商法总论、市场管理法、金融法、税法、物权法、环境法、行政法学、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公司企业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
民商法方向
民商法专业是我院热门专业之一,为我院新兴的强势学科,办学条件优越。现正在积极筹备申请民商法学硕士点,前景较为看好。系内多名教师在国内民商法领域有一定影响,科研、学术成果丰富。
本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是以扎实的人文、科技和法学等通用知识为基础,以面向市场的经济法、民商法理论体系和运用技能为特色,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知识结构合理,社会适用面广,动手操作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学系民商法方向的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以从事立法、教育、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总论、商法总论、知识产权法、债权法、票据法、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担保法、仲裁法、婚姻家庭法等。
人才培养
该系重视教学效果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注重人才建设与素质培养双丰收,与省内多家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高校、社区建有学生实践基地,同时还在东方实验中学,曙光小学等四所学校拓展了“法苑同馨”,“法制阳光”等社会实践基地,并做到有跟踪、有指导、有总结,使得学生实际动手能力较强。
该系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它拥有着长春市亚冬会志愿团、长春市“一路同行”志愿团、长春市首个高校社会捐助接收站等多个省市级志愿者团体,法学系学生二十年如一日照顾孤困老人张九真大娘的事迹享誉省内外.学生们博爱的情怀和高尚的道德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吉林日报》等多家国家级、省级媒体广泛赞扬。法学系分团委连年学院被评为“三育人先进集体”、“争先创优先进集体”,学生个人多次被评为长春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短短十年间,法学系出现过两个“全国先进班集体”,四个“长春市十佳班级”培养出5名“长春市十佳大学生”和1名“吉林省十佳大学生”,素质教育为税务学院的一面旗帜。
毕业去向
法学系毕业生在社会上向来以专业知识丰厚、综合素质过硬、动手能力较强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多年来为全国司法、税务、财政、海关、金融及企事业单位法律机构输送了大批优秀毕业生,近五年为国家部委输送毕业生数字进一步增多,他们在中央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进行法律、文字工作,已有多人开始走向领导工作岗位。
该系近几年考研、考取公务员成绩喜人,就业率保持高比率。近三年来,毕业生考取公务员的平均比率为25%,考研升学率在15%以上,一次就业率在90%左右,考取名校比率较大,并有多人选择出国进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