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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尤其是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在组织结构方面往往采用总分模式或集团化管理模式。即最上边由总公司管理或控制资源,总公司下面设有子公司,子公司下面还有分公司这样的多级管理体制。就这样的企业发展模式而言,我们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设立,应该考虑到机构体系、管理层次和机构内部的组织以及各个组织之间的协调。而在当前,我国一些大中型企业,在法务管理方面,往往只在上级层面设置法务机构,基层并没有进行相应设置。这样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基层遇到法务问题时,需要总部法务机构给予解决,而总部法务机构却可能对于具体情况不够了解,或人手有限亦不能给予即时支援,导致企业相关工作进展缓慢。
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立方式的整体思路
1.综合考虑是否逐级设置法务部门。结合当前企业实际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应根据规模考虑是否设立常设的法务事务部门,在企业集团的各个层级如何设置法务部门。在我国的大部分企业中,总公司一般是投资机构或者是控股公司,是整个企业的投资与融资中心,一般不从事具体的生产工作。从企业的管理层次上来分析和考虑,在总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部这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设立企业总的法律顾问,从总体上负责总公司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分支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企业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企业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直接向总的法律顾问报告工作。此外,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在企业各部门、车间等委任相应的法务管理专员。
2.总分机构法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从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上来考虑,企业各层次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总体工作和负责的不同事务的性质,以及所要管辖事情的现实情况,在本机构里面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一起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总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是整个企业法律事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他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具体工作的制定、组织、决策和执行管理,而且直接对企业的法人负责,直接向企业的法人汇报工作。与此同时,还应该及时指导和监督下属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子公司一般都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和地位,也是整个企业的利润盈利中心,所以,根据这种情况,在子公司要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处,它的工作职责就是全面、具体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下面分公司疑难的法律事务工作。
就我国的分公司而言,一般都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但是一般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济活动相当频繁,也是整个企业成本控制的中心,因此,在分公司应该设立具体的企业法律事务科,以全面负责整个分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处理分公司日常的、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如果遇到重大的、疑难的法律事务上的问题,应该及时上报到上一级子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处进行开展工作。分公司的企业法律事务科,受上一级子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处和总公司的企业法律事务部的双重领导。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思路
1.企业法务工作要立足于业务与基层。企业法务工作不同于专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其根本职能还是对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专业的法务意见。因此,企业法务工作要立足业务与基层,如合同的复核审批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争议案件包括诉讼案件的处理,对于公司投资和发展的法律支持,公司融资以及证券的法律支持,公司的会计以及审计工作的法律支持,重大业务事项的法律意见,员工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事务培训、宣传和业务学习交流,以及及时监控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并且及时对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相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等。只有充分立足实际做好了基于业务的法务管理,才完成了法务部门最本职的任务。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必须朝着全方位、高层次、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当前,虽然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还参差不齐,但提高企业法治意识,依法经营是当前各大企业的共识。因此,企业法务部门全方位、高层次、专业性的工作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依法开展工作,紧密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目标。企业所有的一切活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服务的。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主要是为了帮助企业的上层领导进行决策,并且给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其次,强调法务工作的指导性。法务工作是指导企业长期平稳发展的保障性工作。譬如,在公司的投资发展业务中,法务部并不仅仅局限于设立合同、章程等规范文本的制作上,而是要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就应对项目的管理情况、重大法律事务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进行实地了解并做出判断,作为可行性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在对项目公司的改制进行方案设计时,法务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最后,强调法务工作的专业性。法务工作是一项来不得半点虚假的工作,一旦有所闪失,必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这要求企业的法务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事宜,提出重大意见时,必须高度审慎,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的出发点,客观、公正地向公司提出专业的法务处理意见,以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维系在轨道内运行,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3.必须不断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法律事务工作做的好坏,完全要依靠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该鼓励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加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对现在已经上岗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员,企业应该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鼓励企业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电大、函授、自考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与此同时,还应该从专门的政法学校、专门的管理干部培训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政法专业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企业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队伍。同时,引进高层次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加入到企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中去,建设一批懂经济、懂法律、懂外语的高素质的法律事务管理人员。
4.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首先,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其他部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通过倾听他们的思想和意见,再想办法采取各种措施从法律上将这些思想和意见进行完善。其次,要有充分的耐心把业务在法律上的解释判断清楚,从而可以让业务人员感受到确实是真真切切为他们考虑,因而可以得到他们真心的认同和归属感。只有业务人员真心感到法律人员的介入可以让他们产生真实的安全感时,才是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人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管理队伍中的时候。再次,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提高企业效率的必要性。在保证各项规范制度的前提的同时,最大限度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以确保各项中心工作的及时完成。
结语
关键词:企业集团;法律机构;保障;机构设置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企业集团是一种以大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法律机构设置比较混乱,难以符合企业快速发展和合法稳健运营的需要,对于较小的企业而言,由于业务单一、结构简单等原因,由此引起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于企业集团来讲,由于子企业众多、业务种类繁杂等原因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因而,如何有效地设置企业法律机构、承担起防范法律风险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企业集团法律机构的重要性和应有职能出发,探讨分析该问题并提出如何设置的建议。
一、设置法律机构的重要性
(一)设置企业法律机构是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关键,是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仅要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要求市场经济的规范管理,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经济。而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离不开企业的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因此,构建企业法律机构是企业实现合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关键,更是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要求。
(二)设置企业法律机构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企业来说,重大经营决策面临的风险有可行性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中以法律风险尤为重要。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机构可通过参与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的全过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所将要制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对已经制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保证企业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为企业依法投资、合法获利、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设置企业法律机构是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挽回企业损失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之间的联系、合作、沟通亦在不断地扩大,这给企业带来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问题。企业在相互合作的同时最需要考虑的就是以何种方式合作、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获得的利益如何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企业法律机构来协调、处理,以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此,设置企业法律机构是企业的未雨绸缪,是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企业组织机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企业集团法律机构的职能
企业法律机构工作应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因而,企业法律机构应实现以下三个基本职能:
一是预防功能。这是法律机构最基本、最核心的职能。即通过卓有成效的法律事务工作,使集团内所有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是挽救功能。即当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是宣传教育功能。即通过广泛的法律事务工作和有关法律活动,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集团法律机构设置建议
为有效实现以上职能,企业集团应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难度和重要程度出发,分步实现法律机构的设置,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一)对企业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来讲,应当设立专职的总法律顾问和独立的法律事务部
1、集团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集团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集团内重大经营决策,并全面领导集团内所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工作,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处于牵头地位。目前,大部分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已按照国资委要求聘请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并且与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作为企业高管人员,在实施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未能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的企业,也可以由集团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兼任,但必须直接对集团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否则,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无法达到理想的目的。
2、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如企业法律事务部、法律中心或总法律顾问室,为企业一级部门,具体实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已是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如美国新泽西洲的美孚石油公司、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等都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分别拥有一二百人的法律专业人员,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参与企业集团内所有重大决策的策划及运作,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为决策者出谋划策,排忧解难等,如是否要进行诉讼、诉讼请求如何确定、是否同意调解、有关重大决策如何操作才合法、怎样既不违法又能达到企业的目的等问题。这是企业最高层次和境界的法律事务,只有那些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法律工作经验,以及具有相当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理论水平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才能够胜任。因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员任职资格一般应当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当的法律实践阅历,取得律师或司法考试资格者优先。
(二)对子企业来讲,应从该企业的规模、业务种类等综合分析法律需求的基础上来进行法律机构的设置
1、规模较大或业务种类较多的子企业,可以在企业总经办或行政部下设立法律事务室,为企业二级部门。主要办理一般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和一些比较简单的法律事务工作,如协商、谈判,调解纠纷,追讨债务,进行诉讼或仲裁,起草或审查企业经济合同和法律文件,这是企业最主要的法律事务,要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阅历的法律专业人员负责;同时,重大法律事务则宜在集团法律机构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处理,应对和处理企业突发事件,为企业顺利发展保驾护航。如,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章程、重要的规章制度及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指导、协助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参加企业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对企业领导和员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提高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法律意识,等等。这是企业较高层次的法律事务工作,因而法律事务室负责人员任职资格应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和法律双重阅历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才能胜任该项工作。
2、规模较小或业务较为单一的子企业可以不设法律机构,在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企业一般简单的、基本的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查阅法律资料,起草法律事务文书如诉讼状、答辩状、法律事务申请书,整理、搜集诉讼证据,办理诉讼过程中的签收、送达等法律事务等;同时,该人员应严格落实集团法律机构的要求或联系和配合律师处理企业重大法律事务。企业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即可。
四、结语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必须把提升管理水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抓好,常抓不懈,通过强化管理促进转型升级,真正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其中,法律事务管理更因其基础性和不可逆性,成为管理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海外市场的开拓,法律事务的管理提升也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能否对法律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既能提升法律事务的管理效率,又能切实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实施背景
(一)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提升核心能力的要求
随着国有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的逐渐拓展,以及国内国际法律背景的变化,过去旧的一事一管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加强基础管理的同时,如何建立一个涵盖全过程,覆盖全方位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既能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又能提升法律事务管理的效率,实现跨地域、多层次、快节奏的法律事务管理,这已成为众多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二)国际市场开拓的要求
随着世界经济的大融合不断加剧,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走出去”已经成为众多国有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在进行涉外活动的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的面临经营风险、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更是以其高发性、综合性,从而成为众多风险中最难防范的一环。涉外事务一般可预见性低,风险高,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对涉外法律事务实施有效管理,控制企业涉外法律风险,是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的重中之重。
(三)企业规模扩张及建设技术主导企业的要求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兴企理念的提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在大跨步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多,企业专利或技术秘密被侵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作为技术主导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用法律的武器来充分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运作模式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应该运用系统方法、过程方法和风险管控等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以全过程管控为核心,以风险管控为手段,通过风险的全过程管控、内容的差异化实施和流程的标准化再造,实现法律事务管理从事后向事前,从后台向前台的转变,有效地控制风险,优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机制,强化法律事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因地制宜,确立符合自身模式的管理理念
企业首先应以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为手段,通过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流程,最终确立基于效率和安全为核心的全过程风险管控的理念,即“全过程管控”的理念。
(二)量身订做,建立标准一体的管控体系
在确立管控理念之后,企业应将以“全过程管控”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提升作为一项系统工作,从体系化建设入手,建立完善的制度结构。
企业应确立制度建设体系化的方针,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制订框架型的法律管理制度,在此框架内,对横向的管理内容,以及纵向的管理流程都做详细的规定,明确各业务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能,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根据自己的权责再分别制订各自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最后将职能与权责细化到每个岗位,确保每个管理人员都既有权又有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真正做到法律事务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过程规范、透明。
(三)立足风险,形成全过程管控的管理格局
1.建立法律风险预评估模式,实行源头控制
企业通过内部调查与外部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收集项目所涉及的资产、信誉、能力、财务、人力、自然环境、政策环境等所有状况以及所涉及的法规政策,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档案,从而进行有效地源头控制,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2.突出重要风险点,实施全过程监控
在法律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企业应通过对项目立项、决策、运营等流程的全程参与,从而有效控制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在进行全面流程管控的同时,企业还要突出重点,对重大风险点重点关注,在全面管控的同时兼顾效率,真正将过程管控的思维融入到法律事务的管理之中。
3.规范事后管理,建立项目评价及相应的应急机制
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一方面根据上述做法在事前和事中进行充分的风险评析和预估,通过合理的流程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充分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第一时间做到准确的风险定性,并根据该风险内容作出合理的应急措施。
4.规范诉讼管理,形成风险防控的最后保障
法律纠纷一般随机性较强,而且内容差别较大,一直是法律事务管理的一个难题。笔者所在的公司通过多年实践,建立了一套科学化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从事前入手,重视资信审查;从证据入手,加强收集和管理;从矛盾入手,消灭潜在隐患;从关键点入手,选择有效手段。这些行之有效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使企业在法律纠纷中一直掌握着主动权,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资信考察和评估程序化
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子系统应该依据一定时期内的接触和合作情况,定期对自己业务的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得出评估报告,报告及时报送法律部门,作为以后如合同的签订、共同项目的合作等涉及相关决策或者法律行为做出的参考,以及风险防范的预警资料来源。
(2)证据留存和管理规范化
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文本、协议,相关各类流转单据,相关的会议纪要和记录,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调研报告、相对方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主管单位和领导签署的各类许可性、授权性文件和文本,以及有可能引起任何法律风险的可视证明材料等都是企业制度应该明确规定的证据不同的证据类型有不同的程序要求。所有证据在相关事宜处理完毕或者履行完结之后都做好相关记录,分类造册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和提取之需。
(3)潜在法律纠纷处理提前化
潜在法律纠纷,是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企业应该通过比对前期的资信考察结果和证据留存情况,迅速评估出潜在法律纠纷显性化的可能性及对企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选择对外磋商或者对内整改的不同方式,把握时机,提前介入问题实质,化解纠纷,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和扩大,把对公司的影响降为最低。这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最好时机。
(4)诉讼、非诉讼案件解决及时化
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诉讼、非诉讼案件,企业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证据为核心,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的主要事项,迅速找好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并及时准确的判断和预测在不同的情形和对策下该案件对企业造成的法律后果,通过对结果的评估来为解决案件手段的选择做出参考和比较。
在选择合理有效的救济手段后,通过证据的不同组合,一方面合法规避不利的证据点,另一方面形成雄辩的证据链,合理压倒对方,为案件及时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区分内涵,实施差异化的管控方式
1.依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制订不同的管控措施
对全流程进行管控的同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法律事务实行不同的管控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多年来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践,总结归纳形成法律事务风险清单,再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损失度两项内容,对风险清单中的风险点逐一进行定性分析。根据企业对该风险的容忍程度,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设定基准风险,可以依次将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并施以不同的管控方式。
2.针对不同的管控内容,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
企业应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市场、客户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订适合于企业自身的管理方法。
(1)区分客户,制订相应的大客户管理方法
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应结合日常的法律事务流程,制定针对大客户的法律事务管理方法。通过与其签订战略协议的方式,对双方某些权利义务进行确定,这样在实际履行项目或合同的过程中,就能避免重复性的工作浪费,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的优先供货权和产品质量优先保障,大大提高对大客户的法律事务管理效率。
(2)区分方法,制订合理的个性化措施
大型国有企业在具体法律事务的管理中,可以根据管控内容差异化的特点,分别实施个性化的措施,从而对法律事务实行有效管控。
(五)强化基础,确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
1.体系标准化
大型国有企业应建立一套以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标准化的制度体系,各子系统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此标准体系内,依照其权责,制订相应制度,推行协同一体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2.流程实施标准化
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分别制订标准的管理流程。例如,在合同审核签订的过程中,可以制订标准化的流程管理图,从合同起草到合同审核再到合同签订,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按照合同承办人员、部门领导、公司法律部门、公司领导的顺序,逐级设定批准权限,制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合同承办人员可根据相应流程对自己的合同实施源头管理。这不仅能有效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而且使管理思维、风险意识在基层扎根,真正降低合同风险。
3.合同及项目资料管理标准化
企业应该对合同及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包括谈判资料、资信证明、合同资料、往来信函等都规定了标准的归档管理程序。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电子化法律事务资料库,按照标准化的模式,对企业所有项目和合同资料进行了归档,实现全范围内法律事务资料的快速共享,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法律事务反应的速度,还为法律事务管理的持续提升提供了有效快捷的途径。
(六)强化人员培养、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人员培养,提升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大型国有企业要力争打造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加大专业法律人员培养力度,在实战中锻炼,在业务中学习,以更好的适应新型法律事务管理方式的需要,使法律事务管理真正能融入企业,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
三、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效率
通过对法律事务体系的建设,企业能够实现法律事务管理的快速及时、协同建设,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有效地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整体效率。
(二)切实控制企业整体的法律风险
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流程,使企业在管理上形成闭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更加及时、准确地识别存在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对法律风险的切实管控,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机制能够使法律风险规则意识、风险意识、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切实地控制公司整体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随着经营领域的拓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面临的决策和经营环境日益复杂,防范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愈加突出,法律事务工作已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在全面落实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力度和深度,这都加大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特别是建筑行业这种劳动密集型行业。
一、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力度的作用
(1)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施工一线的矛盾排查、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建立系统的纠纷处理程序,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各一线单位通力配合,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提升对案件的应对、救济能力。对法律事务纠纷要严格执行接收、调查、处理、归档与总结反馈等各项程序,发挥举一反三的效用。加强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联系制度,对施工一线单位配备一名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整理汇报一线工作情况,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进行汇报,及时进行调节控制现场秩序,全面了解掌握事件详细过程,为进一步的调节处理工作提供有利资料,最大限度的使各种纠纷矛盾或者突发事件在一线现场得到解决。加强施工一线与公司分管机构的沟通机制,形成详细的汇报制度和会议制度,及时贯彻公司相关制度和精神,通过对典型事件处理进行研讨和学习,增强基层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事件处理能力,努力形成一种联动、迅速、高效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2)加强队伍建设,经常深入施工一线,广泛开展法律思想教育工作,提升全员法律意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精通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流程。只有这样才能够对从事这一工作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进行系统有效的法律培训和教育,从而在企业内部建成一支既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又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事务管理骨干力量,使企业内部所有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均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与较高的业务水平。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应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而现在企业面临的大多数纠纷问题反映出来的问题更多的是企业基层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自我保护观念不足。所以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对一线人员的法律法规普及培训和教育工作显得非常的重要和必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个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各部门的大力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普法工作。针对这项工作需要公司和一线单位一起开展宣传教育的工作,形成多层次的培训机制。在公司培训教育中偏重加强对于事故纠纷处理的解决工作,在基层一线则重点对于人员在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意识进行提升。不断加大企业内部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培训教育力度,组织进行阶段性的考试考核,使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成为一种常态化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降低企业风险和损失。(3)分类引导,有的放矢,确保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肯定是难以根治的,并且每一桩纠纷都可能是特定的法律条件所引起。因此在日常法律事务工作中有分类的对各种纠纷矛盾进行整理、总结、归档,形成一系列事件的既定解决程序,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迅速及时的根据以往经验采取补救措施,通过担任企业的人,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使矛盾纠纷在最初的阶段就能够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不致于事态扩大、继续发展,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尽量以最小的代价解决问题。(4)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合理规避法律风险。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施工范围越来越广,企业在不同地区面临的环境越发的复杂。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规范管理不断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制约,农民工维权意识开始有所苏醒,这些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企业中发生的各种案件进行研究,适时总结经验与教训,对于维护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显得尤为的重要。法律事务工作已经不在简单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只有不断完善改革工作制度、工作方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经营整体活动,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二、结语
目前大多数企业普遍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并建立健全了多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企业避免法律风险、保驾护航做了大量富有实效的工作。结合建筑企业实际,应认真审核劳务分包合同,明确责任义务、风险责任承担及落实各环节工作。以法律角度,相细研究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避免出现法律盲区和漏洞。与安全部门、人事部门加大对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进行巡检,落实整改,减少工伤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事件发生后要及时的进行调解,安抚,严禁处理不当发生上访等,对企业社会形象造成危害。事实证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越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越高,企业越有可能正常、健康地发展,越可以避免许多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市属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应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二、三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合格人员材料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省管企业由所在单位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属企业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省、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分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各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