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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述,不当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存在否定法通识课存在的意义;并谈及了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关系。指出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基础性和专业性的关系。于此进一步阐明基础性与专业性不可互相取代的关系。商学院各教学系数量不同地开设了一些相关部门法律课,以服务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法律知识储备之需。因此,必须阐明,已经开设了部门法律课,是否还有必要开设一门法通识课。这需要释明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的功能差异,从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学地位。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都服务于法律知识的培养,这是相同的教学功能。但它们不应该互相取代,它们有各自的功能目标。相比较而言,法通识课服务于法律学习工具性目标,侧重于培育学生形成对现行法规范形成全视角的概念性认识,初步具备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识能力。部门法律课则立足于专业学习需要,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组成养分而存在,其内容依附于专业知识需要而各有差异。就知识构成而言,部门法律课程只介绍法律知识体系中一个局部。因此,部门法律课程教学是要培养学生与相关专业具有关联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为了培育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体系认知法律。这种功能上的差异,在教学上表现为要有效地推行部门法教学,应以法通识课为基础。为说明这一关系,以作者所授《经济法》课程为例。
《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就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中,以一个部门法而独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学习法律知识为旨,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这门课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确定学习内容,而在在“经济法”这处标题下,划入了民法、商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律类别的内容,这就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学习中犯方向性错误,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同时,在具体教学中,大量法律术语的使用(这是任何部门法律教学无法回避的语言困境),学生必须有必要的知识储备。否则,学生如果连“权利”、“义务”、“责任”、“诉讼”、“时效”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教学的展开几乎寸步难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当然不必要求学生深刻理解作为专业法学教育的基础概念,但没有常识的认识,法律的学习并不能实现服务专业知识的目的建构。即使一个简单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一个没有经过法通识教育的学生也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而一个有阅读法律基本技能,受过法通识课培养的学生,却很容易把握这个法条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式和范围。这可以说明,法通识课有部门法律课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义。
二、法通识课的学科知识建构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学院的法通识课程,区别于现有的法律基础课和法学通论课,是一门在内容上基于商学背景建构的新课程。要开设一门新的课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合格的教材与师资的保障。师资保障立足于商学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论证。教材是教学得以展开的基础。尽管一门成熟的课程,如果有有经验和饱学的教师,即或暂时没有教材,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学手稿,一边探索一边完成教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学科教学所需教材。但商学院不是专业的法律院校,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学师资储备,难以实现这种没有教材基础的高素质师资需求。法通识课作为一门新课程,一旦开设将面向全校,不是一两个教师能单独完成,需要有一个教学团队。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学必备的基础性条件。因此要开设这门课程,必须有合格的教材。就现有市场上能够寻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现存的,符合商学院教学实际的合格教材很难能找到。合格教材的获得,必须通过商学院自身解决。立足于商学院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作者对商学院法通识课教学内容作如下简要设计。
法通识课以培养学生树立基本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阅读法律法规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为教学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在教学内容上由三个部分组成: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和部门法律知识。法基础理论为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作概念性准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自身特殊的概念体系。了解基础性概念,是入门的钥匙。但是,由于法学理论发展的丰富,决定了其概念体系的庞大,一门通识课只能在内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门学习必不可少的元概念进行学习。这些概念包括权利、义务,法的渊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等基本概念。“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作为一门通识教材,不必系统地介绍和探究作为学说的法律方法论。但是,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学会正确地应用法律。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是要断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在此过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断,这是一个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素养才能有效完成的行为,因此,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求助于职业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务工作仍然要靠专业的律师才能胜任。”通识课能够承载的是,培养学生通过了解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能够初步具备对不同法律问题对应不同部门法,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初步建构。并通过学习培养正确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内涵的能力,正确适用可类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是一种较少具有争议的共识性观点。从法律人才培养本身来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人文经济、社会历史乃至哲学基础和自然科学技术基础。素质教育的法学教育观解决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和通识性基础的塑造问题,从这点上说法律的博雅性与通识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来说,法学本科毕业后有相当比例甚至是多数并不直接进入专门的法律职业领域,而从事和法律相关甚至是不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领域,通识性知识与思维训练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无论就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律职业性人才的需要还是就与法律相关的非法律职业性人才培养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都是必须的。这里的素质教育性质涉及的是法学本科教育中培养法律人的坚实的人文社科、历史哲学乃至自然科学技术等知识与理念,从而树立起博雅性、通识性法律人才的观点,避免单纯的法律匠人式的法学教育[4]。至于其中的法律专业素质不应当是此处强调的法学教育素质教育之内容,法律专业素质培养需要通过其法律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属性来体现。其次,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属性是由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属性所决定的。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本科教育,本科教育的特点在于其专业教育属性,这种专业必然具有学科的特点,它既不同于单纯的技能培养的职业教育(VocationalEducation)也不同于培养学术研究性的法学科研人才。法学本科学教育目标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专业能力,这种综合的专业思维与专业能力必然建立在对系统化的法学综合专业知识体系的掌握基础上,自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在专业教育上的成绩是显著的,法学专业经过上世纪的几次调整整合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些学者在强调当前法学教育存在主要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的脱节与混乱时,在突出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属性特点时,没有注意了法学本科教育不同于其他法律教育的特点即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专业教育是法律职业专业技能的基础,没有法学专业教育谈不上法律职业技能,这也是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不同于其他职业教育的重要特点。本科法学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学科教育的系统性和知识性特点。最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属性最终必然要导向法学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特点是由法学教育内在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所谓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指的是法学职业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基础上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LawProfessionalEducation,而不是LawVocationalEducation。在这里没有法律专业教育便没有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区别在于其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从这点上讲法律教育不应该有技能型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有相似共同之处,这是由法官与医生职业的专门性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对法官职业定位上的偏差(定位于公务员)导致对法官专业性乃至整个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认识模糊。只有良好的专业理论教育基础上才能培养法律人真正具有的职业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在于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和法条的背诵,也不在于对天文地理的简单通晓。而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5]。第二,法学职业教育重点强调的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导向是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从高等教育的一般原理来说,专业教育的导向并非都是职业能力培养,换句话说,专业教育并不必然与职业相对应,事实上许多专业并非都有其对应的职业,这也是本科专业教育与单纯技能教育的区别所在,职业技术教育的所谓“专业“一定是也应该是对应具体的职业,其培养重点在于职业的劳动技能。而本科专业首先是建立在特定学科基础上的,并不必然与特定职业对应,当然最终会是职业能力培养与提升的基础。但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专业性使法学专业教育具有其他非与专业性职业对应的专业教育不同的特点,即法学专业教育必须以法律专业性职业教育为导向。当然,法学职业教育导向并不意味着法律人才仅仅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更不能理解为仅仅面向公检法或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单一的所谓法律职业,但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法律人当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当然是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之所在。事实上,世界各国法学教育模式无论区别多大,均强调法律专业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性职业教育。总之,法学教育既是通识教育,也是专业教育,更是职业教育,通识教育是前提,专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导向(目标),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国家标准时将法学教育性质表述为素质教育、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种表述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定位是恰当的准确的。这种性质与定位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既是理论学习,也是实践培养,通过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二、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
如果说整个法学教育的性质与目标定位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的话,那么本科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如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法律专业硕士)之间定位的区别又在哪里。这是思考本科法学教育特性的关键,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法学教育界思考甚少,更是甚少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及其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性的确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应该是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包括科学学位的法学硕士、博士与专业学位的法律硕士)特殊性之所在。多元化的法律职业教育是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之所在。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多元化是相对于对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的一元化而言的,在当前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中,许多人把法学本科教育职业教育目标理解成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应当定位于培养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进而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6]。以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基本要求来决定法学本科教育全部的指导思想下,出现了许多法学院本科教学中有意无意地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衡量法学本科教育成绩的现象。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的确不利于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但把本科法学教育本科人才培养与所谓的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显然也会损害法学本科教育的高等专业教育的基本属性。如果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性质简单地定位于对所谓狭义的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的培养,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的道路越来越窄。法律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选择决定了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但不是全部。简单地一元化地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等同于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将会把法学本科教育引入另一个歧途。构建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核心的法律人是整个法学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实际上,“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al)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职业的总称”[7]。事实上不同国家对法律职业和范围界定也各异。广义地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会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及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8]。任何一个职业共同体都是有其内核、结构层、表层以及相关联的交叉的领域。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当然不可能只面对某个层次某些方面,尽管这些方面是其内核。内核的引导不能取代整个法学教育本身。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多层次化是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和现代法学高等教育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上看,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如果我们对这种多元化(应该说是多元化不应视为多层次)进行结构分析,这种需求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核心需求,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狭义的全部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必须接受本科法学教育,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的核心地位也都会动摇,国家社会在构建狭义职业共同体时的必要条件须是接受法学本科教育。从这点上说,司法考试必须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否则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的命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需求地位都难以成立。
二是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普遍需求。在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尤其是作为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特殊使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不仅仅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仅仅靠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今社会企业法务、政府法务、社会管理法务、行政执法无一能够离开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和受过良好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广泛,这种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人的存在才真正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更取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遍需求比核心需求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具超越性的意义。这种普遍需求客观上也要求本科法律人才培养与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狭义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而是在核心法律职业能力上的综合性的法律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也是现代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应然内容。
三是国家社会对特殊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的。这种以某种特殊专门需求为导向的法律人才需求也是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重要内容。如社会对某些国际化的专门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等。这种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需要法学本科教育除了注意一般的职业法律人才具有的一般性知识能力素质之外,不需具有某些非法律专业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复合性人才培养有许多含义,其中也包含着多专业基础上的法律专业或者说法学专业加其他某些专业,在这里双专业、多专业法学复合人才培养也是法学复合性人才培养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许多专业性高校开展的结合自身学校特色定位来培养合乎自身学校特点的复合法律人才对此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外语院校法律专业强调外语加法律专业,工科院校办知识产权法学等等,均是满足了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其次,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来说,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也必须是多层次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专科职业院校法学专业目前生存的空间很小,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兴起其规模有扩大之趋势,特别是近年出现的法硕(法学)、法硕(非法学)使法硕这种专业学位的教学也十分复杂,但总体数量与法学本科教育相比还是十分有限,法学专业学位硕士数量增加使科学学位法学硕士数量也日趋减少。此种情况下,与法律专业硕士不同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必须重新认真思考,目前全国已有624家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专业所在的大学无论从类型、层次、地域上均千差万别,在遵循法学本科普通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上,其特色与水平的定位必有差异,不同特色水平的高校所办法学本科专业其特色定位、水平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也必有差异,因此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LawProfessionalEducation)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必须而且只能坚持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这是从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现实选择。一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将会使全国六百多所法律院系失去特色,也无法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学法学本科人才需求的多样化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将会越来越窄,最终脱离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最后,从现代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规律上看,学科交叉与融合也越来越成为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特点,这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化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构建是所有本科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重大问题,高水平也许本身就是特色,但不可能要求六百多所院校都是高水平的,特色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许多单科性或单科性为主的多科性高校办法学本科教育,其特色正是在于结合自身院校的特色学科来定位和构建,这就决定了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科特点必须与其他优势重点专业学科相交叉相融合。目前许多不同类别高校法学院系组织起来形成不同类别高校法学教育分会在探讨特色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全国财经院校教育研究会法学教育分会每年讨论同类院校中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构建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特色,这样既推动了法学本科教育水平与特色的提升,也推进了此类院校主干学科特色的打造与水平的提升。总之,法学本科专业与其所在学校其他特色优势专业学科的融合与交叉也将是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多元化的重要推动力。
三、多元化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的实现
从法学本科教育的一般规律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性出发是探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与目标定位的必然思路。循此思路要求我们必须坚持:
一是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不能改变,多元化必须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否则本科法学教育失去了导向性目标,没有职业教育(LEP)的专业教育,就像没有专业教育的素质教育不是高等教育一样。二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核心需求,当然是法学教育核心目标,但不是全部。目前首先要做到的是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是通往狭义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和唯一目标。三是建立在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基础上的一定是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和可选择性。不同类型、层次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可选择不同的职业化教育目标,各学校内部法学本科专业之内其培养目标也是可选择的,多元化的选择使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是多元的、多样的,也才能更好地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进而推动法治中国之建设与法学教育之繁荣。对于多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之实现最为重要的是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本科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问题是每个不同类层次、类型高校都须认真研究的问题,不同层次、类型高校要结合自身的层次、类型和服务面向定位与特点,从国家社会对本科法律人才需求出发来构建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以广东财经大学为例。我们在实施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时,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根据我校经管类院校的性质和办学定位,以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为载体,开展司法实务和企业法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工作。(1)卓越司法实务人才培养。司法实务主要以培养满足广东乃至全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实务精英人才为目标,强化法学理论教学改革,由知识单一传授转向知识应用和思维能力训练并重。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寻找、运用法律的能力、认知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法庭审判的控制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等法律实践技能。(2)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结合广东财经大学经管类专业的性质和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根据法学院毕业生的走向和广东律师的业务特点,着力培养企业法务复合型法律人才,即在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的基础上,突出训练学生的非诉讼企业法律实务技能,如法律谈判能力,合同的审查能力,法律风险的预测能力等,为广东乃至全国的企业培养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
二是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置问题。多样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必须需要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中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一般规律基础上要体现其各自的特点,这就需要对课程体系进行系统思考。首先,目前确立的14门核心课程是否是从法学的职业教育性质定位来设置的,是否过分地突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目前许多法学专业对传统核心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改造,突出课程中的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就是试图克服此类课程中职业教育理念缺乏的现象,不仅如此,法学本科专业是否必须不顾其他专业定位整齐划一地进行14门核心课程的教学,相比其他专业如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类本科专业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过多、学分过大也是不争的事实,也为许多特色院校广为诟病,核心课程的几次修改成为各个法学二级学科利益博弈的结果,甚少考虑本科法律人才培养变革现实需要,这的确是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指委应当反思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在许多核心课程的设置并没有按照这种培养思路和教育规律进行设置,而是成为标榜某一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志。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很少考虑这些核心课程对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有哪些实际作用”[9]。法学专业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比例过大,再加上必须的通识选修学分的安排,使专业选修学分过少,客观上使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多元化难以实现。
关键词:发展形势 特点 误区 教学模式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指出:“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中国经济的成功入世,使中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学教育成为日益关注的焦点,同时,法学双语教学也成为高校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法学院校所面临的双语教学发展形势
随着国际化和文化多元化发展进程的加快,社会迫切需要大量既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又精通外语的法学人才,他们必须能够熟练地运用和处理法律文书,甚至还要独立面对国际法律案件,很多法律术语、条款都源于西方法律,有些书籍为英文原版,而外语作为一种语言介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21世纪,法学院校面临着培养高端国际法学人才、并以此提高自身价值的严峻挑战。再者,“入世”以后,我国的经济和文化融入世界的步伐加快,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交往和贸易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因此,迫切需要大量既能够运用外语又精通国际法律规则的专业人才。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特点
(一)专业性
法学的产生是以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是以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社会科学。法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名词、术语专业性比较强,而且文字艰深,词汇量大,这就要求双语教师准确理解这些术语;另外,法律语言文体特殊,这就要求双语教师对法律书籍的汉英版本进行对照学习,掌握法律文书的文体风格和特殊语言,努力达到专业水平。
(二)实用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许多法律法规和法学原理都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目前的大学英语教学实际应用性不强,不少高校法学专业的英语教学仍限于单词的解释和语句的翻译,忽视了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部分学生虽然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却仍然无法用英语自由地表达,难以进行日常交流,更谈不上用英语进行法律事务的交流,大学课程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脱节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或抑制学生、大学、乃至社会的发展,目前,大学英语教学和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线教师探索的热点。
(三)时效性
“法律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法律信息的内容则是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总和。在传播和利用法律信息时,如果离开了对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分析,就不能正确地揭示法律信息的内容实质。”(《法律信息特性及其传播》,周黎明,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图书馆论坛》,1999年3期)法律信息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时效性,因此,法学双语教学的内容更为复杂,不仅要对国内外的立法、司法、执法本身进行动态研究和学习,而且要对其相应的英文术语和表达方式的变更进行不定期的学习,这无疑给法学专业双语教师增加了挑战。
(四)跨文化复杂性
法律体系庞大,内容涉及面广,既包括国内的也包括国外的,既有国家的也有地方的,法律事务的处理往往涉及到不同文化、语言、行政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的交织,思想和语言上的沟通成为法律事务中一个举足轻重的部分。
三、目前双语教学模式误区分析
双语教学源于双语现象,《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中对“双语教学”的解释为:“The use of second of foreign Language in school for the teaching of content subject”,即: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语言或外国语并旨在进行学科教学的运作方式。但对双语教学实施的过程和双语使用的比例并没有规定。就我国大学双语课程实施情况而言,双语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聘请外国教师或本国教师使用外语教材用外语进行教学;使用外语教材,以中文授课。目前,我国许多院校将双语教学中第二语种(主要是英语)的使用程度作为双语教学模式理想化或先进性的评判指标,这一指标从根本上来说不符合国际范围内所谈论的双语教学的初衷,但是由于师资力量薄弱,学生外语水平有限,且学生在日常交往中主要使用母语――汉语,对外语的依赖性极小,加之师生对于双语教学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适应过程,因此我们不妨将上述评判指标作为阶段性标准,以后再根据中国国情和双语教学进展状况实施阶段性的计划。此外,各大院校的教学特点、课程特点和培养目标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还必须因地制宜,找到适合自身的双语教学模式。
(一)认识误区:双语教学≠外语教学
法学双语教学必然涉及英汉双语的学习,其中涉及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正确看待英语语言和法律教育的关系,以及如何将法学双语教学与大学英语教学区别开来,也就是说,首先要明确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教育部最新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中提出,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与说的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信息交流。可见,大学英语教学侧重培养学生的基础听说读写能力。而法学双语教学并非通过语言课程来实现语言教育的目标,而是通过学校教育中提供的法学教育资源来达到帮助学习者掌握两种语言的目的。它的目标是培养既有法学专业知识,又有双语表达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而不是单纯的外语人才。
(二)操作误区
A. 机械英汉翻译式教学:即,教师在朗读或翻译专业英文教材,或采用英文教材,教师完全使用汉语进行教学,违背了双语教学要求达到双语学习目的的初衷。
B. 传统语法点教授教学:沿用了传统的大学英语教学旧习,容易导致以教师为中心,即以教师讲解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侧重语言的学习,但忽略了专业知识的学习。
C. 听说读写能力培养不均衡:多数高等院校现有的教师中,外语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有较大差异,大多从事法学专业教学的教师英文水平有限,尤其表现在口语表达能力和听力上,因此在双语教学过程中易导致过分注重法律文献阅读和写作能力的提高,忽略听力和口语交流能力的提高。
四、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实施的建议
双语教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考虑到教材的选取、课程的设置、师资的配备、教学方法的选择等各个方面,并将其合理匹配,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一)教材
我国双语教育专家王斌华教授在全国部分省市双语教学论坛上的讲演中指出,双语学习的问题之一在于“学生没有始终阅读‘原汁原味’的英语。我国的英语教材大都是经过剪裁、加工或详细注解的。长期大量阅读经过人为剪裁、加工或详细注解的课文,使得我们的学生始终停留在语言学习性阅读的层面,没有进入语言应用性阅读的高度。”王斌华教授曾将现有双语教材分为:国外引进教材、国内出版教材、学校自编教材和翻译的教材,但这些教材良莠不齐,或脱离我国社会环境,或脱离学生的认识水平,或出版的各级教材不配套,可见,在教材的编写和出版方面我们还需下很大的功夫。
法学双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应坚持严格、准确、系统、全面的原则,兼顾法学专业性、实用性、时效性和跨文化复杂性的特点。好的教材是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重要前提之一,各高等院校在教材的选用方面也要精挑细选,坚决杜绝概念模糊、语言应用有错误及没有配套资源辅助的教材,应注重各个等级的教材之间的连贯性,避免学习中出现断层现象,有条件时可自行开发适合本校课程设置和教学特色的双语课本。
(二)课程设置
法学专业双语课程的开设应与国际接轨,这是由经济全球化决定的。法学院校应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课程中先行推动双语教学,待教学成熟后可拓展至其它课程。在实施过程中,宜采用以点到面的方式,可首先开展小规模示范课,如:以选修课、公选课等形式授课,经过经验总结后再进一步调整课程的设置,逐步加大双语教学的力度。
(三)师资
目前,我国双语教学还处于实验阶段,双语师资严重短缺,理论上说,双语教学可以由精通英语的法学专业人员来承担,也可以由进修过法学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英语专业的教师来承担,或聘请法学专业的外籍教师授课。但条件是,在双语教师资格审定方面要有一定的标准,在本校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实施外聘,内外结合、增进交流、统一课件、加强对双语教师的培养和监管力度、鼓励和支持法学专业的教师进修英语(尤其是增强口语交流和听力能力)或英语专业的教师兼修法律课程并为他们设置一些考试、不断壮大法学双语师资队伍,也可增加校内法学专业老师和英语专业老师间的互助,通过教师间的相互授课和学习达到提高语言和专业水平的目的,节约资金和时间。
(四)教学方法
在授课过程中,应转变观念,避免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和以课堂为中心的单一灌输模式,注重教与学的互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综合运用讲授、案例、研讨等教学模式达到在学习专业课程的同时掌握语言知识的目的。由于多数高等院校处于双语教学的实验和探索阶段,而双语教学对于教师、学生和学校来说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可以采用阶段式的教学方法。逐渐加大课堂应用外语的比例,逐步提高学生专业英语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第一阶段采用英文渗透教学方法,即在正常的法学专业学科教学中适当穿插使用英语。包括一些常规的课堂用语、名词术语等,并适当辅以汉语解说。让学生掌握一些专业词汇,培养学生的英文阅读兴趣,为以后的深入学习打好基础,英文使用量宜在10%―15%。
第二阶段采用英汉交替法,即交替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或以中文为主,在理解中文的基础上适当用英文补充;或以英文为主,在教学的同时适当辅以中文解释和说明。这一阶段是双语教学的主要过程,也是学生掌握双语知识的主要过程。虽然经过第一阶段的渗透教学过程,学生的专业英语接收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第二阶段的教学也应该是渐进的,课堂上的英文使用量在50%左右为宜。
第三阶段主要采用纯英文教学方法。即在某门课程中选择一定的内容,用一定的时间进行纯英语的专业学科教学。对于法学专业来说,一般可以选取某个章节或某个案例进行示范教学。这个阶段是对专业学生英语能力的强化训练和全面提升,让学生真正感受英文环境,提高学生使用英语的能力。根据我们现在的实际教学状况,这部分内容占总课时量的比例不宜过大,以每学期6―8个课时为宜。这三个阶段的双语教学可根据学生的英文水平分班分级同时开展,以必修课和选修课结合的方式,力求达到因材施教,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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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人才;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蒋悟真,张西道.财经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3)
关键词:法律专业 双师型 教师队伍
严格意义上,“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并非在传统的高等教育领域,而是在职业教育中提出的,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应用型人才需要迅速增加,在非基础研究教育领域,对大学毕业生的知识运用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学生专业技能逐步向实用化转变。社会需要和学生能力衡量标准的变化促使高等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也要适应这一变化,仅就专业课教师队伍的建设而言,也应逐步向“双师型”看齐,这对于解决大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有重要意义。
一、对“双师型”教师的定义与理解
我国较早提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在1998年,原国家教委在《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职业学校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目前高校中对教师的任职要求首先是取得教师资格,这是一个教师所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有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双师”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理解。从“双职称”概念(讲师+工程师)到“双证书”概念(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资格证),再到“双能力”概念或叫“双素质”概念(即教学教育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人们对双师型教师的理解逐渐全面和深化。①但不管从哪个角度理解,所谓的“双师型”教师的概念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就是当前高校重理论、轻实践的背景。一些院校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自己的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如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双师型”教师指既能讲授专业理论课,又有一定实践经验(即具有所教专业相关的社会职业岗位经历、资格或能力)的教师。就本人理解,双师型教师的基本标准不应该局限于对证书的要求,而应该重在能力的要求,作为高校教师具备教师资格这是法定必备条件,这是双师型教师当中的“一师”,但衡量的另一个标准应以实践能力为宜,因为如果以证书为标准,则会使教师陷入为获取证书而努力的局面,证书的获得与能力的运用有着巨大的差距。
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大学生的基本能力的培养。这些教师既要有从教的资格,是教育教学的骨干,具有与从事教育工作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和能力;又要有职业经历和实践技能,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行业最新技术,熟悉和精通相应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因此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在高等职业技术领域,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院校要抓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使他们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学校在职务晋升和提高工资待遇方面,对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应予以倾斜。这是教育部对高职高专教师的要求,对于一般的本科院校教师,这种要求是否适用?这需要结合不同学科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这一标准应该是同样适用的。以下试从法学教育的特点和现存问题论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作用与意义。
二、法学学科教育的特点与存在问题
如我们所知,美国的法学教育设在研究生阶段,是一种单纯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律师;日本的法学教育的时间较长,其法律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相对而言,如今中国的法学院系已有五百多个,中国法学教育的数量发展是非常惊人的,近30多万法学院系的学生在校。②培养学生的目标也大体相同,主要培养的学生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去充实法官、律师及检察官队伍,或者从事专门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整体上法学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以实施素质教育、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造就高级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法律专业的学生培养基本标准,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开设法学专业所要求的全部核心课程,有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教师和办学条件,作为一门实用学科,要求学生有很强的动手能力。而非以单纯的理论形态出现,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而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从法学总体来看,是一种人类在解决法律问题中形成的经验……法律知识的真谛是经验而不仅仅是知识”。③
但从目前就业市场反馈的信息可以看到,在我们大学中所传授给学生的课程内容很多已经不符合实际市场需求,造成许多法律专业大学生毕业后面对一些实际操作却无法上手。说明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考虑到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成为单纯的理论知识传播。许多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社会后,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着手。在接待当事人、查阅卷宗、调查取证、接触法官、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学生没有操作过,就不知如何面对。教师单纯的讲解教科书上的知识已不足以解决学生毕业后适应社会的能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与在法学教育上一直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缺乏法律操作技能传授有重要的关系。许多法律专业的教师虽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自身不参与法律实践,不了解法律实务,缺乏在实务中的丰富体验,就很难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会和使用法律。现在大多法学院校都在进行课程改革,如推行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法、模拟审判等,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培养目标和教学手段的变化给法律专业课教师提出新挑战,要想上好每一门具有实践性的专业课,单单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这就要在法律专业课教师队伍中培养“双师型”教师。
三、法学教师“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途径
法律专业的“双师型”教师与高校其他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有所区别,因为在我国可以从事法律职业的自然有其特殊要求,如果从事律师执业,需要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通过实习取得执业证才可从事法律服务;如果从事法官检察官,也一样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以取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因此如果以职业资格证来衡量“双师型”法律专业课教师的条件,其条件更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的一部分教师很多都是兼职律师,一些法官和检察官也被法学院校聘请为兼职教授,法学教师“双师型”特征越来越明显。
综合现在具备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人群,可以看出,今后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鼓励教师在取得本专业讲师以上资格证书的前提下,参加各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在最主要或是最权威的法律类职业资格就是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意味着对一个法律学习者综合知识能力的的承认。其他的法律资格类考试还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以及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人申请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等。鼓励不应该只限于口头,可以采取对获取“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采取报销考试资料费、差旅费和一次性奖励,在晋职评优中优先考虑。
(二)应该明确,取得法律行业资格仅是具备实践能力的开始,还要支持这些教师进入社会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实践活动。法学院的管理者应改变这种观念,认为法学教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是个人的事,很可能会为了律师执业而影响教学任务,从而持反对或是压制态度。如前所述,法律专业的教师如果不能将所具备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又如何能教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因此在不影响教学的基础上,应支持教师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造条件为专业课教师参加各类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每一次国家有重大法律文件的出台,各个地方都会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新法的学习,专业课教师也应积极参加,在学习与培训中掌握新法的运用细节与技巧。这也是知识运用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途径。此外还可以选派专业教师以脱产或半脱产形式,直接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行挂职实践锻炼,在耳闻目睹中提高实践能力。
(四)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教师。在法学院的学生教育中,“法官进课堂”、“检察官进课堂”、“律师进课堂”是许多高校所采取的手段,这当然也能够成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但由于这三类主体进课堂的形式大多是采取讲座的方式进行,具有短期、暂时性的特点,所以未必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了有一个稳定的又具备丰富实践的教师队伍,可以采取聘请这三类主体成为兼职教师的方法,目前许多高校也都有类似做法,如作为“客座教授”出现。这些人在社会上是各自行业的骨干力量,进入高校则成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对提高大学生能力的培养起到一个重要作用。
总之,社会经济建设对法律专业学生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高校为满足这种需要也要进行自身培养方式和培养能力的转变,这一转变就是要提高教师队伍的建设,而“双师型”的法学专业课教师队伍的建设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加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建设,才能满足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提高的要求。
注释:
①刘勇.论结构型“双师”教师团队建设[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年10月11日,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