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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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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

简述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碳金融;金融机构;清洁发展机制;碳金融业务

一、引言

在全球变暖的境遇下,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中初次明确了“低碳经济”的概念,便得到了各国广泛认可。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更是引起各国的密切关注与高度重视,加快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与此同时,国内外专家在理论方面做出了诸多贡献,碳金融理论体系逐步完善。Crocker与Dales(19世纪60年代)提出了可交易的排放权,后经Montgomery(19世纪70年代)用理论证明可交易的排放权是具有成本有效性的政策工具;史密斯、斯威舍与阿乌哈(1993)将碳排放权所遵循的公平原则划分为两类,即基于累积人均排放的责任指数和支付能力;Folmer(1995)表明若用可交易的碳许可证来替代碳税,这样各国在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碳许可证的同时,每一单位碳所产生的减排成本也会随之趋于一致,从而得到碳排放量的最优成本一效率分布曲线;肖特嘉、菲格等人(2000)发现了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投资随公司业绩的提升而增加;Uhrig及Wagner(2006)提出若在碳交易过程中使用期权,其套期保值的作用必会保证交易者的高收益;斯特恩(2008)说明了治理温室气体的长期目标与各国的治理分担量。以上这些有关碳金融的理论只是国外学者提出的冰山一角。而我国学者在理论方面做出的贡献还较少,曾刚,万志宏(2009)简述了国际碳金融业务的市场构造、参与者和交易工具,意识到了碳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成本及市场的划分;孙力军(2010)根据探究我国碳信用的发展情况及碳金融产品的设计运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设计对策;涂永前(2012)则从国际公法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在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同时应该加快推进碳金融国际公法的建立;曹原(2014)认为我国应加强建设自上而下的碳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并完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碳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有机结合等。碳金融的发展需金融机构来带动,金融机构的潜力需政策支持和新的理论来激发。虽然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建设资源与环境友好型的社会,让经济向节能、减排、低碳、绿色转型,但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过程中仍出现了类似于该怎样通过机构自身来促进碳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发展等诸多难题。

二、碳金融的起源与内涵

(一)碳金融的起源

在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能源无节制的消耗导致排放量逐年递增,全球普遍变暖。为了保证各国在低碳发展的同时能有效地处理好全球变暖问题,两项国际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成为“碳金融”发展的源头。在150个国家的协商下于1992年6月共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承诺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会减少50%。1997年,作为UNFCCC补充条款的《京都议定书》也得到了通过。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排放权交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种互补的市场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IET)是指《公约》附录一中的发达国家根据合约中对本国碳排放指标的限定来进行的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是指《公约》附录一中的发达国家与东欧转轨国家进行的碳排放单位的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指《公约》附录一中的发达国家和非附录一国家之间开展的直接投资或直接买卖碳排放单位的交易机制。在这三种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国与国之间的交易便逐渐演变成了“碳交易”。同时,碳交易市场的迅速成长也增加了各国人们的金融需求,“碳金融”便应肘而生。

(二)碳金融的内涵

由于碳金融正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各方面都相对不成熟,因此迄今为止对于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二的定义。广义上讲,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活动;狭义上讲,碳金融是指对与碳排放有关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进行的交易或投资,包括与碳排放权有关的期权、期货、基金的交易、绿色信贷等等。本文所指的碳金融是把碳金融转化为对有形商品的交易,即把温室气体(主要是COs)作为一种可以进行买卖、投资、交易的特殊商品,通过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或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交易的方式来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最终促进经济低碳发展的金融活动。

三、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现状

(一)银行业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将主要财力与人力用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融资项目和绿色信贷业务。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上,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的方式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引入陕西水电项目;招商银行推出CDN融资解决方案及有关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并通过了注册。在绿色信贷方面,信贷规模逐年扩大,兴业银行以及浦发银行在这方面的发展较为突出和领先。2006-2013年,兴业银行与浦发银行总计贷出了六千三百多亿元的企业绿色信贷。

此外,部分银行也推出了与碳金融有关的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理财产品,如:有关碳金融本外币的理财产品、绿色文明生态理财产品等等。某些银行也不断创新,开发出了低碳信用卡,即持卡者用此卡进行消费结算,卡中的消费额按一定标准转化为碳排放量后,持卡者就需要到商业银行买卖碳排放量来抵消消费额,通过此方式来增强人们低碳环保的意识。

(二)碳排放权交易所

从碳金融在证券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早在2011年11月,中央就已经确定北京、上海、深圳等七地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点。不久之后,重庆地区也建设了碳排放交易试点。2014年12月24日,除上海以外的七个交易试点均向个人投资者开放。到2015年3月31日为止,各交易试点的交易量共计2000万吨,累计交易额近13亿元,预计2020年,每年碳排放许可所产生的市场价值约600-4000亿。

浦发银行为响应节能减排的号召开拓碳金融市场,与广和风电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共同推出了首单附加碳收益的中期绿色债券,并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上成功发行。2015年3月9日,国内第一单由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龙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进行的CCER(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线上交易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广碳所)完成。这不仅弥补了与碳市场相关的直接融资产品和CCER方面的空白,还标志着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多元化发展和CCER与配额市场的互联互通。

近年来,我国在碳排放配额回购方面也有了很大的突破。2014年12月30日,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华运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国内首笔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协议在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成。这也是一个新的飞跃。

(三)保险业

从我国保险市场领域来看,已经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保险公司数占保险公司总数的比例少之又少。再加上面临着“碳保险”产品品种单一、风险大、需求与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更加限制了保险业在此领域的发展。

2010年以来,_些保险公司推出了低碳保险项目,但市场反应效果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碳保险项目有:碳信用交付担保保险,即企业间相互交易未用完的碳信用时会产生交易风险,而对这种风险进行规避的保险就是碳信用交付担保保险;光伏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投保方对光伏产品质量进行投保,将日后发生的质量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太阳能电站营业收入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太阳能电站营业收入进行投保,当年收人低于预期的90%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与碳保险有关的法律方面也仅有《保险法》和2012年的《农业保险条例》,因此无法高效高质量解决在碳保险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

(四)信托业

国际上碳金融在信托业领域上逐步发展,这一良好的前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信托公司的目光。国内首单碳信托――“中建投信托一涌泉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2015年由中建投信托推出,其对外的发售也开启了国内碳信托的大门。随后,我国首个碳信托基金在武汉正式启动。

四、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过程中面临的机遇

一是我国目前碳排放资源巨大,与别国相比有潜在的上升空间。到2006年,我国的排放量约62亿公吨,已成为拥有碳排放资源最大的国家。截止到2011年2月,我国CERs已突破了3亿吨,同期,全球核证年减排量为5亿吨,获得的CERs占世界总量的60%左右,给国际碳金融市场供应了较大比重的减排权。如此大的碳排放资源再加上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

二是作槿〈《京都议定书》的气候协议,《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初步达成了全球气候的新治理框架。巴黎协定包含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等各要素,呼吁各国共同应对气候的变化,把工业化前的气温作为基准,使目前气温变化幅动范围控制在2℃以内,努力将升温调控在1.5℃以内。2016年10月5日,欧盟批准《巴黎协定》后,该文件达成"55个缔约国加入协定,且涵盖全球55%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生效条件。如今,《巴黎协定》已于11月4日正式生效。相信这必会激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现有业务,扩大服务范围,更好地发展碳金融。

三是国际上相对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为我国金融机构提供了诸多经验进行借鉴。这会激励金融机构学习国外的理念与技术,并将其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机制与碳金融产品。

四是目前我国政府、企业、公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只要做好碳金融方面的宣传,企业和公民便会积极响应号召,减少的排放、引进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用低碳方式经营或生活。

五、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过程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及挑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金融机构在开展和创新碳金融业务时常面临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监管。并且,相比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传统业务,碳金融业务会面临类似于信用、法律、交易风险等诸多风险,而恰恰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这会打消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在碳金融领域的扶持力度不够,也缺乏减税、对风险的担保与赔偿等优惠政策,使金融机构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因此,国家对碳金融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政策上的扶持是很有必要的。

(二)中介市场发展不全面

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额有较强的涉外性,被严苛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机制、繁琐的开发程序所制约。在国外,都是由中介机构来完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评估及交易,而我国能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获得的信息不对称,不具有这方面的开发能力和执行能力,难以开发和消化大量项目。

(三)认知度不够,相关人才建设滞后且质量不高

碳金融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刚刚起步的业务,传播时间较短,多数金融机构对其认知度不强、积极性不高,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也常常有数量没质量,都是宽度的了解而不是深度的认知。

对碳金融这个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新兴行业,要想不断创新、持续发展对于高素质、高质量、综合性强的人才需求是非常大的。而国内对该领域人才的建设与培养还相对滞后,这必会阻碍和限制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前进步伐。

(四)基础建设不够成熟,碳金融产品创新不够

虽然自2008年起,我国成立了最早的碳交易平台:上海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并且随着碳金融逐渐推广,武汉等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也随之成立,但是国内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碳交易中心来将碳金融的交易平台规范、将碳金融的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统一。且对于碳金融交易机制,交易体系、交易平台的建设都不够成熟,不但使消费者不敢也不愿承担风险,而且限制了金融机构在这方面业务的创新。所以,才导致了我国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领域的创新较少且滞后,碳金融产品局限性大,无法满足国内和国际上消费者的需求、难以拓宽国际市场等问题。

(五)缺少国际话语权和定价权

一国在某一领域的发展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虽然我国作为最大的碳排放资源国,在国际上提供的碳减排量占国际市场的1/3左右,CDM项目数量常居世界第一,但是由于起步晚,各方面都不够成熟,使金融机构在国际交易上受到了诸多方面的限制。没有话语权只能听从国际上的安排,没有定价权只能以低价销售碳排放权(国际成交价格是我国碳排放价格的二倍),使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收益大大降低,在碳金融领域处于被动的局面。

六、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相关建议

(一)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政府、企业、公民的支持度

金融机构应强化与碳金融有关的咨询、预算、风险测评、审计等中间服务的建立,形成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可以先把上海等一些经济发展领先的城市定为实验基地成立碳金融投资公司,开始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一条龙服务,再逐步将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遍布到各个省市区。

政府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推出各种优惠政策来为节能减排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动力。例如:给予适当的补贴、降低贷款的利率、减少对他们的税收、建立专项基金、增加对技术专利的奖励等等。鼓励低碳企业到证券市场上去发行债券、股票等来融资以扩大企业规模。公民对这类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也应给予支持,通过增加需求来带动供给,激发企业扩大市场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市场主体进入碳金融市场。

(二)增强对碳金融的认知度以及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目前,国家高级政府层面对低碳经济下的碳金融认识还是比较充分的,但地方及地方以下的政府及金融机构对于碳金融还未完全理解和接受。因此,政府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改变固有思维与偏好,将低碳金融理念传人每一个个体脑中,增强他们认识的广度与深度。

同时,引进与培养碳金融领域的高针对性人才是金融机构发展越来越好的重要前提之一。高针对性的人才不仅可以提出在碳金融领域的创新,还能通过研究出该领域的先进技术来获得更多的减排单位。一方面,可以对金融机构的在职人员进行碳金融领域的专业培训,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去碳金融发展较好的国家去学习或者聘请在该领域的专家或高端人才;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将碳金融引入高校或研究所,让高校或研究所的学生在未走人社会前就学习这一领域的知识,增加人才的供应。同时,金融机构可以将人才组成专业的团队,团队人员集思广益会带来更好的创新与飞跃。

(三)完善碳金融交易平台、交易机制及交易制度

就目前来看,国内有关的交易机制、交易平台、法政策还不健全,没有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这必然加大了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与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可以引进国外的成功案例,完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制定出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金融领域制度体系,增加交易市场的透明度,为相关机构的发展提供保障。与此同时,可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等级评估系统,即对客户每一次碳金融交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来确定其贷款的利率或提供的碳金融产品的种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面临的风险、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买卖,确保碳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增强在国际市场的定价权与话语权

看任何一个国家在某一领域是否有话语权与定价权,关键是看这个国家在此领域是否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因此,只有让碳金融领域的发展领先于国际发展的速度,才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拥有话语权,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注入更多的中国元素;只有加强我国在碳金融领域的风险控制、创新、监管与支持,才能使金融机构推出的碳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国际上的需求,更好地巩固和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只有让本国货币获得国际上的认可,才能让人民币拥有定价权,成为碳金融的计价和结算的货币,化被动为主动。

(五)对碳金融产品不断进行创新

1.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问题一直是关注的重点,金融机构可以尝试推出与低碳有机农业有关的保险与信贷,将碳金融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如可以推出与森林防火防砍伐有关的保险、将树木所吸收的转化为减排单位在碳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政府发行债券来为低碳有机农业提供发展的资金等等。

2.在信贷方面,可以将信贷利率和信贷期限与信用和技术相联系,即实行利率一期限一信用和利率一期限一技术的双挂钩模式。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的信用和节能环保技术来分出不同的级别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系统,对信用良好的、有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或专利的、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小型企业提供低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对于信用较差的、风险较大且发展前景不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实施高利率、期限短的贷款。

3.可以建立与碳金融领域相关的、因气象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的基金和期权,如洪水、地震等。为那些普遍金融机构都不愿提供的保险险种如自然灾害损失,提供套期保值,减少造成的损失。为引起损失相对不大的类似于干旱、虫灾等的自然灾害提供相应的保险。

4.开发与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节能能源相关的碳排放交易项目,尝试并研发之前不敢涉猎领域的碳基金、碳证券、碳信贷、碳保险等衍生品。最终,保证所有种类的标的都有相应的碳金融产品,以此形成低碳、节能、环保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