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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行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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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行业前景

法律咨询行业前景范文第1篇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2、引进和培养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利用一些精通业务和知识全面的人才,同时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培养成既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以便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法律咨询行业前景范文第2篇

国际经验证明,当一国的人均资产超过3000美元以后,公众对高质量银行服务收费的弹性越来越小,客户对银行服务的需求方向便会从利息收入逐渐转向投资理财需求。我国的银行实践也证明:存款资产超过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客户对银行高质量服务收费的反应不太敏感,但是他们对银行给自己提供更好投资管理的服务需求则在不断增加。据IMF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人均GDP已达4283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万多元。截至到2010年末,我国每1万人中有3人是千万富豪,其中广东省富豪位居全国第一。他们拥有的现金(存款)、股票等可投资资产占全国总量的22.4%。这也较好解释了我国“广浙苏北上”地区私人银行机构布局与业务发展明显快于其他地区的原因。

与我国富裕人数不断增多相对应的是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空间也在不断增大。目前在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开始尝试开展金融交易服务、资产管理咨询、纳税筹划、法律咨询、信托、教育投资、人生规划等内容,这与现阶段我国富豪兴起的三大需求有关。第一是投资理财的需求。针对2010年我国农产品轮番涨价的通货膨胀预期不断增加,相当一部分富裕人士开始有意识地增加了现金存款,减少了股市资金,增加了黄金投资。第二是增加了对法律咨询服务的需求。许多创业成功的富裕人士开始意识到通过法律服务保全自身财产的必要性。第三是因为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严重不足,还出现结构性的教育投资和移民方面的需求(富豪们对第二代、第三代的教育规划),因为这些富裕人士的孩子普遍在20~30岁之间的求学阶段,还存在强劲的留学、移民需求。

尽管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发展前景看好,但是目前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收入与传统业务收入的比例相比过低,还不到传统业务的1%。具体来说,自2006年我国银行对外放开投资银行与私人银行服务之后,约有0.8%的国内富豪选择了瑞银、花旗等外资银行的私人银行服务,同时依然有67.2%的富裕人士将财富放在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账户上,或者利用银行提供的绿色通道享用本外币理财产品及国债、基金、个人消费信贷、专属的金融秘书等服务,剩下的32%的富豪就选择了与本行业经营关系密切的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

中外私人银行产品与服务比较

受到中外文化背景、消费习惯以及金融发展程度等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私人银行与外国私人银行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存在一定差距,但同时也有自身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从产品设计角度来看,瑞银、花旗等著名国外商业银行设计的产品品种多、创新速度快、可流动性强、个性化明显,比较适合客户的需求。瑞士银行私人银行产品与服务包括投资方案(如资产组合管理、受托基金资产组合、主动建议等)、投资产品(如结构产品/衍生品)、瑞银集团基金(投资基金账户、资产分配基金)、财务规划(个人财务规划、退休规划)、抵押和贷款、退休金和保险、瑞银集团全球托管、不动产咨询、附加服务(账户、银行卡、支付服务、关键俱乐部)、艺术金融(艺术品研究、买卖、遗产规划)、金币与钱币、瑞银集团基金会等。花旗银行的私人银行产品与服务涉及资产组合管理和投资建议服务、结构借贷、银行服务、资产分配、私人投资和借贷、对冲基金、现金与资产组合管理、退休金规划、教育规划、遗产规划等产品。而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所设计的服务产品品种少、个性化较差、难以适应富豪的多元化需求。如我国某大行的客户主要以原有的黄金客户或准优质客户群体为主,如他们将超过50万元或10万美元的私人存款或刷卡年消费额达到一定数目的用户作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对象。当然,这些用户的文化水平与需求参差不齐,因此该行难以紧跟创新,2010年开始出现掉线现象。

从产品服务价格来看,瑞银、花旗等著名国外商业银行设计的服务产品收费高出我国主流银行数倍,我国银行具有价格优势。我国内地的汇丰银行理财中心的标准是:只要个人月结余额在5万美元以上,就能享受24小时全球理财热线服务,如果个人储蓄额超过300万美元就可以享受汇丰银行更为高级的客户经理服务。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理财中心则对一个季度结余额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客户免收服务费――在存款、汇款等业务上免收50%折扣手续费业务。而我国某大行给予高端用户的价格优惠幅度更大,如为高端客户配备了像中大型法人客户一样的账户经理或理财专家甚至客户关系经理,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高质量金融产品和服务,但是收取的费用却不及国外用户同类产品的1/5到1/7。

从产品创新空间来看,国外银行多数允许混业经营,所以创新空间有利于发展投行业务。而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基本处于分业经营,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循环,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无法利用相关的证券与保险市场实现增值创新,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深度严重受限。所以我国目前推出的理财服务主要还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水平上,并不能为客户提供真正的增值服务。这种宏观环境限制了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向相关市场的交叉和延伸,限制了私人银行业务提供投资产品组合的品种,也极大地削弱了产品组合的回报率和吸引力。

发展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对策

当前金融危机与我国出现通货膨胀预期的重叠加快了我国富豪投资理财的需求,而这恰恰是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机会所在。我国富裕人士热衷于通过离岸理财来保全自己资产,所以广东、浙江等地一些中小型私人银行便设计出种种个性化服务帮助内地富豪买卖国外债券的办法,将资产偷偷转移到境外低风险的地方,比如在香港和新加坡等地进行离岸业务操作套期保值。内地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千万富豪中22.6%的人拥有离岸资产。比较显著的情形出现在温州。截至2010年8月初,温州市70%左右的资金都在寻找新的资金出路。

那么,我国私人银行如何发展业务以吸引客户选择自己的产品与服务呢?笔者认为,需要立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加快我国私人银行相关业务的立法进程,保证私人银行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有许多富豪利用国内对私人银行业务监督不够的空子,通过资本金结汇、外债结汇、服务贸易转移等方式将大量资金转移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离岸市场投资,甚至把国有资产偷偷转移到国外。开展这些私人银行业务会给我国银行带来两大风险,一是容易增加我国私人银行的法律纠纷、声誉风险;二是难免会给黑钱提供洗钱的通道。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我国法律。

但从国外经验来看,私人银行开展业务又不得不面临以上两大风险,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就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在立法时要保证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私密性与我国经济安全性相结合,充分调动外汇管理局、银监会、发改委和私人银行的积极性,建立一种联动监管模式。比如允许我国私人银行所持资金通过外债方式投资境外以适度增加透明监管,这样一来,就自然降低了对我国私人银行提品与服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私人银行要联合政府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新型战略产业。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升级的转型期。我国政府准备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以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等为主的新型战略产业,而这些产业不像垄断行业,完全依靠政府投资就能解决资金瓶颈,所以需要私人银行与政府合作设立相关的产业基金,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进来,实现全社会共赢。

第三,金融机构要加大私人银行产品与服务的研发投资。因为我国存在资本项目非自由兑换与资本市场分割管理两大“天花板”制约着私人银行开发新产品与服务,加上国内还缺乏足够提供私人银行产品与服务的各种人才与技术,所以私人银行的产品与服务创新空间困难重重。因此,金融部门尤其是私人银行本身需要加大对私人银行产品与服务的研发投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模型,为客户量身订做产品与服务,让他们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

第四,金融机构要主动积极吸引高端客户,打破外资银行垄断私人银行业务定价话语权。虽然说我国67.2%的富裕人士把财富放在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账户上,也使用它们提供的绿色通道享用本外币理财产品及国债、基金、个人消费信贷、专属的金融秘书等服务,但是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因为缺乏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应风险计量与监控经验,加上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不愿积极分流部分风险偏好型客户参与私人银行业务。因此,目前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定价权依然掌握在外资银行手中。

金融机构可以主动吸引高端用户使用自己开发的产品与服务,以积累私人银行业务的设计、开发、营销与管理经验并逐步确定自己国内业务定价的话语权。

法律咨询行业前景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内部 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

一、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由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或部门、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等内容构成,是企业经营管理架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内经济运行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务,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已经突出摆在企业面前。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与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不同,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的全部行为,企业法律风险大,无疑会加大企业的运营成本,甚至一个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会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因此,现代企业高度重视、合理管控法律风险尤为重要。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组织机构和制度上的体现和保障。“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最高境界,作为非诉业务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无诉”。

二、当前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近些年来已经逐步成为众多企业关注的热点,尤其在一些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理论上取得了发展迅速。我国理论界也有很多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讨论。但是,目前很少有人将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作专门的研究,实践中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例如,中国企业的法务工作并没有得到管理层的足够重视,甚至表现出对公司法务机构、法务及律师职能的轻视。因此,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与实践,进而全面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当前中国现代企业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设置规模合理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设立规模合理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确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在整个企业管理架构中的地位以及拥有何种权利和义务等是建立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建立独立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而非设立于其他部门之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职能,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之外,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能。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承担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并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治工作机制,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其次,明确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机制和职责,职责中不仅应包括日常的合同管理、法律咨询,更重要的是健全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事项的法律论证、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再次,由被动型服务逐步转变为主动型管理。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不再仅仅提供对业务部门的需求,而应全面识别企业法律风险,主动将风险节点提前在各业务环节中进行控制,对法律风险进行主动管理;二是注意国内外法律环境以及行业法律环境,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和交易规则,对企业的各种交易、投资项目等主动提出法律论证性意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二)合理配置企业法务人员

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基础,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质量保障。通过选聘标准、待遇、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法律资格取得等方面考察企业法务人员,有助于判断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前景和将达到的总体质量。企业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

其一,选聘的法务人员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其二,选聘的法务人员至少是本科学历,有法律专业背景,最好有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其三,法务人员的配置数量符合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一个企业的法务人员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量、业务性质、人员总量等因素相匹配,过少则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过多将增加企业成本,同时也会出现相互推脱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

其四,企业应为法务人员提供合理的待遇。据了解,目前,中国企业整个法律服务支出占企业营销比例是0.2%,支出水平远远低于国外。比如,法律服务支出占企业营销比例,美国占1.2%,英国最高占1.6%。当然这个支出水平中包括外部律师的费用,但是可以说明,我国企业不愿意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企业法律服务中。

其五,注重对企业内部现有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奖励制度或者人才提拔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业务人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考取相关法律资格,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还会使企业获得复合型人才。

(三)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度

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大小决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因此,企业应当考量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进入企业的关键决策程序,即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咨询或法律审查意见是否纳入企业经营决策前置环节,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尊重和采纳。

目前,由于不同企业管理层对法律服务的认识理念和重视程度不同,导致不同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呈现较大差异。在现实的公司法务管理中,常常会发生企业的管理层或者业务部门对公司法务工作的抱怨,认为内部法务机构在经营中总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风险和问题,只会“踩刹车”,而不懂得“加油门”,使企业错失商业机会。

综上,企业应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要能够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并出具法律意见。在这方面,企业需要建立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进入决策的机制。另一方面,对于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法律意见进入决策,能否被采纳,内部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意见既要体现法律性,又要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并且,企业领导也要提高法律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内部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才能得到更好的采纳,也才能真正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四)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起草、修订、谈判、审批、履行、监督等环节,以及相应的管理流程及制度设计等,是否将法律审查和业务审查进行明确划分且具可操作性,已成为判断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运行良好的重要标志之一。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二是,建立合同文本模板数据库,并根据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和企业内部的实际需求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三是,企业法务人员应在合同涉及的立项、选商、谈判等合同签订前的环节及早介入;四是,注重合同管理环节的责任设置,在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中对于各部门、岗位的责任点应当予以明确;五是,提升合同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合同的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合同会签的各个流程的经过,而要注重将法律审核落实到合同的各个环节。

(五)加强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对企业外部法律资源的利用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轻视外部法律资源即外聘律师的作用,外聘律师通常对新的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在某些专业性强的领域也能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这一点是公司法务所不能比拟的。公司法务更多的是处理常规的、简单的企业法律问题。并且,在企业法务人员紧张时,外聘律师也能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支持。

在一些诉讼、仲裁、并购等费时且需要专业经验和技巧的领域,外聘律师的优势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往往外聘律师在给企业做法律咨询时,出于最大化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及企业法律风险的考虑,一般会给出比较保守的意见,这种情况下,只有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共同起作用,才能满足企业法律服务的需要。因此,任何企业的法律需求均应通过内部法律服务和外聘律师提供的服务来满足,但是不同企业对外聘律师的依赖和利用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的配合模式如何,构成了判断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否运行良好的又一标准。企业可主要从以下两大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要主动对外聘律师提出服务要求。企业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一个全面的识别,然后根据需要,如通过拟定清单、提出书面问题的形式向外聘律师提出法律服务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对外聘律师的考核机制。外聘律师的“好”与“差”不能凭企业负责人或者业务人员的感觉,企业应该有自己的一套考核机制,对外聘的法律服务进行量化考评。比如,要求外聘律师定期出具工作报告,在企业内部对外聘律师的工作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等。合理、科学的外聘律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企业自身的负责,也是对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负责。

(六)加强企业对法律风险和法律服务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力度

建立企业内部法律服务体系,是为实现企业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的目的,以减少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可能造成的违法损失。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也能进一步降低企业法律服务的成本。因此,企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主动识别企业法律风险,避免企业违法经营造成的损失。企业须重视发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人员的重要作用,主动识别企业的法律风险,以此保证企业的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的合法运行,以避免企业付出违法经营成本。

法律咨询行业前景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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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雄厚,是北京市规模较大的股权投资基金之一。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及时、准确的把握全国经济跃动的脉搏,为投资者及高成长企业提供可靠的投融资平台,全面、周到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服务。

合作方式:股权或债权

好项目寻求资金

七台河建材公司 投资行业 建筑建材

七台河建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有员工500余人,在七台河地区下设两座年产1.2亿块煤矸石页岩烧结环保多孔砖厂、一座年产10万吨水泥厂、一座年产2万立方米塑钢窗厂、一座年产10万立方米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公司2011年建筑产品产值达到9272.3万元。产品销售网络已经覆盖牡丹江、鸡西、鹤岗、佳木斯、密山、宝清、852、853、855农场等黑龙江东部市县区域,是黑龙江东部地区规模最大、产品种类最全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投资需求:2000万元-1亿元 合作方式:合资,独资,合作

无锡协信未来城火热招商招徕项目进驻

无锡光电产业园是由无锡北塘区政府和协信集团斥资250亿打造的光电产业园区。它是集生产、研发、科技、办公、商业、住宅一体化的全生态产业园区。不仅有完善的生产研发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还给入园企业提供“一条龙”的保姆式服务,如: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投融资服务、财务服务、专利申报等等。

煤制天然气一体化项目招商引资

煤制天然气是一种清洁的能源产品,利用华亭煤炭丰富资源,总储量约为33.74亿吨,该项目分二期建成一套合成天然气装置及配套的热电站和其他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生产的天然气经管道送入各重点区域满足群众生产生活,还可通过管道送往其他县市。本项目将通过优化技术方案,实现资源优化利用和节能减排。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计划引进资金:25亿元 合作方式:独资合资

太阳能光伏产品项目招商引资

法律咨询行业前景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具有救助意义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维持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平衡、也可以为社会弱者提供诉讼平台和诉讼机会,从而体现司法公正性、合理性的特点。在当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援助制度属于一种国家行为,既是法治国家必须承担的国家责任,又是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一种权力。同时也属于司法为民的工作内容,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影响。此外司法人权是人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法律援助在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规章制度,实质上却通过国家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实行合理分配,为社会残弱病者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避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等因素导致无法获得平等法律使用的权力,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

(一)充分体现国家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

为了化解法定权利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因素,国家对那些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了刑事法律援助手段,使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体现国家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使其以司法体制为基础,全面完善民主诉讼机制,为实现公民平等使用法律的权力奠定切实的基础。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效的实现了司法的公正态度,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只是没有享受到公平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国家而言,却是使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遭到巨大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司法部门在大众心中的地位。因此只有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能切实的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刑事权利。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既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又对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有利于改善社会保障机制,对妇女儿童、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有效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长远发展目标。

(四)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走向了全球化的发展,其法律援助效应也是受到了业界的一致好评。但是由于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上还欠缺严谨的法规内容,因此需要国家及相关司法部门共同完善法律制度,实现当下法律规定的各种社会关系。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一方面减免了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切实保障了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为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做出应尽的贡献。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策略

(一)援助方式多样化

在刑事案件中,对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措施,除了为其准备辩护等援助方法,还要对其实行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打破传统性援助方式,将被动方化为主动方,有效的完善援助制度。此外法律援助部门还可以对律师行业制定严格的值班制度,避免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得不到妥善的解决。

(二)建立完整的法律援助机构

目前我国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将近两千多家,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使之无法行使有效的援助权力,根本适应不了新时期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要想建立完整的法律援助机构,就要从以下两方面去考虑。一方面应当建立独立的以法援助中心或援助机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应对现有的国办律师事务所进行定向的改造,使其成为由国家专属编制、调拨经费、专门从事公益性事业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扩大法律援助人员队伍

近年来,我国从事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基本都以律师为主,因为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完全确保其援助的质量、发挥援助效应。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起步较晚,所从事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使得法律援助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尽管各地政府已经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养,建立公职律师单位,但是毕竟其规模较小、人员有限、作用有限,大部分刑事案件还是得依靠社会律师的帮助。因此就要扩大法律援助人员的队伍,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还要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作用,从司法学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的法律援助人才,择优录取,并定期对其实行法律援助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援助水平,为刑事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更为精湛的人才。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司法的公正,并对案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通过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的改善了我国法律体制,使其得到健全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