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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交易 场外市场 构建
2012年4月5月,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2012年将在总结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筹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将证券市场服务范围扩大到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由此,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讨论再度成为热点,本文拟就我国创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及路径作一探讨。
一、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国外面积或经济总量较大的国家,既有全国性的场内交易市场,也有大量相对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层次多样、功能齐全的资本市场格局,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有力地推动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经济创新。我国证券市场一开始就建立了最高层次、适合大企业的全国性沪深两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到2012年2月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2364家,市价总值238810.52亿元,流通市值184524.88亿元(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沪深市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推出前,一直是我国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的主要市场,上市条件雷同、地方利益驱动及一些历史原因等使沪深证交所缺乏明确的市场分工,形成了市场分割与无序竞争的局面,导致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
二、构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有利于形成场内外市场的衔接与缓冲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期,各类新兴业态和新型经济组织不断兴起,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资本市场框架下,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因缺乏相应的市场平台,以私募方式引入直接融资又在转让和价格发现方面效率很低,资本市场服务能力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建立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
我国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宏观层面显示资金异常充裕,另一方面,实体经济部门却难于筹措到资金,特别是在央行收紧银根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情况下,各家银行都进一步收紧了本来就不宽松的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陷入非常窘迫的困境。与场内交易的上市公司相比,场外挂牌公司进入门槛低、条件灵活、交易制度较为宽松但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更严格,主要是孵化和筛选优质成长性企业。企业成长壮大后,只要达到相应的要求便可申请转入中小企业板甚至是主板上市。这就决定了其高成长性和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并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助推器。
(三)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条件已趋成熟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从2006年1月开始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因其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被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目前已经有100家公司挂牌转让,行业分布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环保、新材料、文化传媒等等。经过六年多的试点,实践证明中关村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运行是稳健和成功的,已逐步成为科技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顺畅流转的平台,创业投资与股权私募基金的聚集中心,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资源的“孵化器”和“蓄水池”,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演练场。“新三板”的成功为探索建立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市场积累了经验。
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不同的运行特点和定位,使场外市场对主板不会形成冲击。一是场外市场融资并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扩容效应很低。数据显示,中关村试点6年来,挂牌企业定向增资仅有17.1亿元,企业单次融资规模在2000—5000万元之间。二是场外市场活跃度远不及场内市场。从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情况看,2011年1月1日至今,成交金额只有7.32亿元,平均换手率3.4%,而同时期场内市场换手率超过230%。三是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参与人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自然人主要是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和发起人股东,普通自然人不可参与交易。由于采用议价转让方式,挂牌公司更希望与企业具有产业和市场关联的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因此,场外市场投资者群体与场内市场投资者存在相当程度的互补。
三、构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路径设计
(一)选择有形交易所与无形网络相结合的双重特征交易场所
首先,确定有形交易所的地点。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应该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以前瞻性思维保证场外市场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从目前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政策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入,环渤海区域开始凸显龙头与引擎作用。国家把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三个区域作为优化开发区,这就要求三大经济圈要培育若干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中心。
其次,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又是一个无形市场,可以将各地分散的场外市场连成一体。这种无形的电子化交易提高了效率且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有效解决了传统交易中信息披露不畅的问题。
(二)根据适当性原则,确定挂牌企业及投资者门槛
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发展过程中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挂牌企业与投资者门槛。挂牌企业应该是广大有融资需求的,未在主板市场上市进行融资交易并且能被现有法律、法规所允许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另外,允许挂牌企业不受“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使挂牌企业定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要配套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挂牌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突破200人股东的限制还使得在股份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单个股东的持股量将被拆细,有利于提升交易活跃度和价格的形成,为市场更好地发挥投融资功能创造基础条件。
(三)按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的理念构建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运作模式与监管模式
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由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为主导建立,以公司制交易所作为运营主体,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基础。场外市场的监管应纳入到资本市场监管的范围,要充分发挥出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科学构建多个相关主体参与的分工协作机制。证券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来对场外市场的运行进行直接监管,并让市场多方参与进来,构建一种行业自律性的监管模式。面对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大变革、大分化与大整合,证券市场一体化、购并结盟已成为国际大趋势,我国证交所必须加快实现重组与分工,将原深圳主板可逐步并入上证所,从而将上证所重建成境内唯一的上市标准最高的主板市场,从总量与规模上看,主板市场是未来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的划分有利于场内外交易的有效衔接,形成上海交易所为主板第一层次市场、深圳交易所为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第二层次市场、北京中关村为全国性场外交易的第三层次市场。
(四)科学设计交易制度,高起点建设场外交易的技术信息系统
交易制度确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功能定位,从企业的角度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是满足中小企业基本的融资需求,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提高在间接融资中的增信能力。这一基本功能定位要求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采取做市商与竞价相结合的复合交易制度,在足够的市场流动性和适度的市场波动性之间权衡交易的连续性,维护市场的稳步高效运行。
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利用全国性金融网站、电子商务及国外证券市场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集中报价和统一结算的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网络系统,制订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等规则,从主板或中小企业板市场退出的公司股票也可在这套系统中得以流通。此外还应该关注国际证券市场上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变革,健全做市商、保荐人制度和严格信息披露与监管。
参考文献:
①聂华. 推进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的研究[J]. 华东经济管理,2006(6)
②田薇. 初探中国股票市场多层次性问题[J]. 合肥学院学报,2005(3)
③文路,赵雪芹.关于构建中国多层次化化证券市场的分析与建议[J].金融研究,2004(8)
④郭励弘. 何谓多层次股票市场[J].眺望新闻周刊.2004(28)
在90年代末21世纪初,市场营销教学受到不同力量的影响,开始发生了变化(Lamont and Friedman, 1997)。在影响的压力下,在美国有42%的高校商学院进行课程改革,并使用竞争性的结果导向的课程教育考核评价体系(Kimmell, et al., 1998)。对那些并不参加课程改革的院校,当然也会感到课程改革的压力,因为资源的分配是会减少的,例如预算的限制。在进入2000年后,对于课程改革的研究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各个院校也都开展研究的步骤,在实际的施行当中检验课程改革的效果,评价当前的课程是否满足需要(Nicholson et al., 2005)。大量的课程改革的结果,转化了本科教育的思想方式。教育者通过对课程教学指标的重新设计,来进行课程改革。
近年来,对于课程改革的重新审慎的设计,一些理念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推开与实施。因为考虑到会有一些阻碍的因素需要排除,所以,课程改革也是一个持续的、需要循环反复的设计、实施、评价、改进、再实施的一个循环的过程(Bateman, 2010)。例如,一些新的市场营销课程改革的理念得到实施:
通过市场营销的课程,整体实施顾客价值的教学理念,为企业培育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将顾客价值作为市场营销的核心知识进行传播(Baker et al., 2003);将市场营销的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教学,让学生了解整个课程设置的目的、了解连贯的课程项目,并且了解课程的结果(Baker et al., 2003);团队教学课程(Bartlett, 2002);市场模型的构建(Stringfellow et al., 2006);在市场营销中开设关系营销、数据挖掘、信息技术的课程,通过实际的学习,可以掌握营销的方法,帮助学生增加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Stanton, 2006);在市场营销的教学中更为强调实践的运用(Bateman, 2010)。
通过以上的分析,市场营销的课程改革是以思想的导入开始的,然后是课程结果的改变,接下来是教学行为的改变,最后是市场营销教学文化的改变。对于教师来说,必须改变教学行为、教学重点、课程分配、技术使用、以及教学中的合作以适应变化。市场营销的课程改革并不是徒劳的,市场营销的课程改革能够更为清晰的设定教学目标,制定教学中的优先点,支持市场营销的知识发现与管理,认识教育的多面性,让市场营销的教学人员更为有责任的进行教学。
参考文献:
[1]Mooney C. J., Curriculum Update: Network to Help Colleges Benefit From Reform Projects,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1993, 39 (20):16
[2]Lamont, L. M. and Friedman K., Meeting the Challenges to Undergraduate Marketing Education, Journal of Marketing Education, 1997, 19 (3): 17-30
[3]Nicholson C. Y., Stephen T. B., and Paul E. D., Curriculum Assessment in Marketing Programs: Current Status and Examination of AACSB Core Standards at the Program Level, Marketing Education Review, 2005, 15 (2), Summer: 13-26
[4]Bateman C. R., A strategic framework for auditing and planning for reform of an undergraduate marketing curriculum: a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Boyer commission report, Academy of Educational Leadership Journal, 2010, 14(1): 1-12
[5]Baker S. M., Susan S. K., and Mark B., What Do They Know? Integrating the Core Concept of Customer Value into the Undergraduate Marketing Curriculum and Its Assessment, Journal of Marketing Education, 2003, 25 (1): 79-89
[6]Bartlett T., Students Become Curriculum Guinea Pigs,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2002, 48 (35): 12
[7] Stringfellow L., Sean E., Ross B., Michael J. H., and Glasgow S., Mind the Gap The Relevance of Marketing Education to Marketing Practice, Marketing Intelligence & Planning, 2006, 24 (3): 245-256
[8]Stanton A. D., Bridging the Academic/Practitioner Divide in Marketing: An Undergraduate Course in Data Mining, Marketing Intelligence & Planning: Special Issue: Marketing Education: Constructing the Future, 2006, 24 (3): 233-244
[关键词] 私人银行;外资私人银行;竞争分析
私人银行是以财富管理为核心,向拥有高净资产的私人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的高端金融服务。中国的私人银行市场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2007年3月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私人银行服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正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金融服务新热点。随着外资银行纷纷在中国开设私人银行,这项有着数百年历史的业务正成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热点,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财富市场的可行性
亚洲各经济体的日渐富强为当地银行创造了大量机会,随著亚洲阶层急剧膨胀,向有钱人提供投资理财及私人事务服务的私人银行在亚洲各地迅速崛起。目前,已经有80多个私人银行机构在亚洲市场展开激烈竞争,他们在亚洲地区所设的分公司大多集中在香港和新加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跃。gdp从1997年的3624.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335353亿元,增加了98.9倍,人均gdp2009年为6914美元。美林集团和凯捷咨询联合的《亚太区财富报告2007》显示亚太地区富裕人士的财富总值达8.4万亿美元;中国大陆与日本占亚太地区富裕人士财富总值的64%。同时,《亚太区财富报告2007》显示香港和中国大陆2006年富裕人士财富总值分别排名第二、第四。而富裕人士平均净资产分别列居第一、第二,均值超过500万美元。中国大陆和香港富裕人士的财富集中度都较高。中国的34.5万富人拥有17,300亿元的资产,超富裕人士占该市场富裕人士总人数,中国为1.44%,集中度仅次于中国的香港(1.53%),高于新加坡(1.39%)。并且,中国70%以上的富裕客户都集中在中国五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而私人银行业务本身的特点就是从中心城市向卫星城镇辐射。由以上数据表明,富裕人数之多,财富总量之大,完全可以和香港市场相比,中国大陆完全可以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又据美林集团和凯捷咨询公司2010年6月24日的《最新全球财富报告》,个人资产净值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国大陆人士,2009年总数达到47.7万人,较2008年增加31%,继续位居全球第四。亚洲私人银行市场逐渐成熟,亚洲本土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资产约在2500亿至3000亿美元之间。在亚洲之外的地方,如瑞士、纽约和伦敦,客户经理们管理的亚洲客户资产额则达到3000亿美元。但在亚洲经济实力最雄厚的3个国家──日本、中国和印度,监管机构为该行业设立了一个极高的准入门槛。境外私人银行坚信这个市场商机无限,为迈过这道门槛,一直在努力进入当地市场的并积极建立市场地位。
二、中国银行业法规分析
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24日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办法》在归纳总结境内外商业银行实践经验和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类,并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所谓个人理财服务,从消费者角度讲就是确定自己的阶段性生活与投资目标,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在专家建议下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并及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账户及相关信息,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站在金融企业角度,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划分市场,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监管部门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监管方式和有关程序。
私人银行参照针对大众理财的相关监管指引,还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银行的法律法规。但私人银行与一般的大众理财无论在产品结构和销售理念上都存在着差异。比如在《办法》中,提到从客户的角度针对“特定客户群”的服务,一般把它叫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是一对一的,或者简单来讲一对多的,而不是具有普通特征的“客户群”。
在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之前,多家外资私人银行出于开拓市场、满足客户全球化资产配置的要求,针对国内私人银行客户追求高增殖、高回报的特征,产品设计相当激进。当金融危机横扫全球,外资银行依靠qdii渠道进行投资的理财产品损失严重,投行模式下的私人银行无论是在品牌和资产上都遭受了较大的冲击,令这些私人银行深陷信任危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7月,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进行了严格限制——不能直接投资于股票或基金,不能参与pe投资、定向增发等。同时,该《通知》还规定,“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就意味着,银监会对金融理财行的风险作了规定限制,银行如果做股权投资类产品,也只能面对高端客户,投资起点起码在30万元以上。这份通知的出台意在加强和改善风险控制,一方面对理财产品的安全和风险作了限制,同时也指出了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出路,即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这一利好消息也激励了外资大规模拓展私人银行业务。
三、中国金融制度分析
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尽管潜在的市场很大,但也面临着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制度限制?目前,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早已实行了金融的混业经营,即身为银行,可以从事保险、证券、投资、信托等多项金融业务。中国金融业却还处在分业经营状态,即银行只能做银行业务,保险公司只能做保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等等,各个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不相通。监管层的许多金融政策也都是针对分业经营的。这使外资私人银行的很多产品在开拓过程中步履维艰。在这样一种分业经营状态下,人才也是单一化的占绝对多数,综合型财富管理专才十分稀缺,只有在少数海归派中能觅到寥寥几位?
在国内银行尚未实现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私人银行业务开展遭遇到瓶颈。如果要进一步帮客户做资产配置管理,就势必需要涉足资本市场,但目前中国银行业还不能向海外私人银行那样进行混业经营。私人银行不管怎么服务还是属于商业银行的运营范围之下,即银行不能投资股票或其他投资工具,所以私人银行的理财产品开发受到了一定限制。
由于分业制度的限制,私人银行服务的提供也成了半成品。成熟的财富管理服务是真正“管家式”服务,国外客户倾向于选择“专业投资人”或者“专业财富管理人士”为自己打理资产,这类人士受到一系列法律、规章等制度约束,有效规避潜在“道德风险”。因此,客户放心将资金完全交由这类专业人士打理,高端的私人银行服务基本不需要客户自己进行投资。而在国内这种情况还不可能实现,国内银行的服务只是充当“中间人”角色,也就是说,银行为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投资意见,但是需要客户自己去完成投资、资产配置、调动资金等全部过程。纠其原因还在于国内银行业的分业经营,这与国外成熟的服务差距非常大。随着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加快,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正在经历艰难地突破。
对于私人银行来说,信托也非常重要。但目前银行业还不能经营信托业务,这样富裕家族资产的相承相传就很难体现,所以很多业务只能与信托公司联合来做。另外,中国外汇管制制度较为严格,客户涉及境外投资的需求目前还难以充分满足,因此发展私人银行业务一定程度上受限,而外资银行所受到的限制更是大于中资银行。
私人银行大都属于中间业务,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纠纷、声誉风险以及洗钱风险。我国目前关于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金融法律体系、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实施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等,完善建成尚需时日。
四、私人银行业务同业竞争分析
目前,私人银行已经成为中外资银行抢夺市场的主要阵地。在中国,中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都处于起步阶段,表现出了以经济发达城市为依托,以高额净资产客户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等特征。随着2007年4月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中外资银行竞相争夺高端客户。
私人银行业务对于本土银行来说,最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它是一种个性化、区域化的业务,本土银行与客户的文化和价值观更接近,可以更好地把握客户理财偏好、特点和需求。并且本土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扎实的客户基础。因而对于中资银行来说,巨大的客户基础和网点优势在私人银行业务竞争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外资私人银行则拥有卓越的品牌、高效的管理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毕竟西方发达国的私人银行业务已经相当成熟,但受制于国内的金融法规,海外经验与相关产品也不能完全直接应用到中国富裕客户的私人银行实践中去,是否有能力开发出金融法规框架之下,更具备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同样是困扰外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未知数。同时,它们还缺乏深厚的客户基础,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着不小的难度,使得它们目前在和国内银行的竞争中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势。因此,总体上中外资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领域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当前整个中国私人银行业还没有展现出一个成熟的私人银行业务应有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私人银行从服务内容上来看,主要以产品销售为核心,投资咨询类服务还停留在充当理财顾问阶段,仅仅是服务理财的升级版。像遗产的筹划、信托、艺术品、奢侈品投资类的顾问还没有提供。产品基本没有差异化,同质化比较严重,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二,由于专业财富人才资源匮乏,各家私人银行急需既精通国际业务又熟知本地市场的人员。然而目前国内理财业务的发展也不过5、6年之久,私人银行业务起步不过是近几年的事,理财人员的认证体系也刚刚引入,私人银行培训体系还很不成熟,因此目前国内适合的私人银行人才普遍缺乏,这成了国内所有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中、外资私人银行同处在一个市场,都需对市场、客户进行探索和发掘,双方在市场开拓前景上都各具潜力。
五、外资私人银行的竞争优势
外资私人银行独有竞争优势。相对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其独特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管理经验优势、产品研发优势和品牌声誉优势:
1.管理经验优势
私人银行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年运作,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掌握了私人银行业务的各类核心技术,其管理制度非常成熟。比较典型的是,国外私人银行的核心收入来源为每年固定比例的资产管理费,以及为客户提供超额回报的分成。
2.产品研发优势
近年来,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特别是用于资产保护和衍生工具和各种投资工具,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增长在于构造型投资产品和非传统投资工具(如套头基金、投资基金、私募股本和不动产投资等)的运用,外资银行成熟的运作使其产品资源极其丰富,能提供更加周全的服务,产品更具特色。有些跨国银行,其经营业务无所不包,形成了自然的垄断优势。
3.品牌优势
海外几家著名银行历史悠久,在全球享有极高的声誉,进入中国后先声夺人,还未开展业务就已开展品牌宣传攻势,使不少国内高阶层客户从心理上认可海外品牌。
私人银行业务是中国金融服务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银行服务的最高阶段,从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要求看,私人银行业务的加速开展,是迈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新的一步。外资银行经过多年本土经营,已经积累了不少客户资源和市场号召力,可将现有客户进行分层,将最高端的客户分离开,提供最顶级的贴身式服务。
六、外资私人银行目前的对策
当前中国金融环境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有一定掣肘,但私人银行仍然拥有许多机会和优势。
1.根据中国市场特征,建立完善组织架构
跨国公司融入中国市场,总是需要把集团高层对中国市场的印象、中国团队的特点及政府的视角和客户的需求考虑进去并联系在一起,然后才可能形成信任关系。而行业新进入者是必须付出成本和时间代价,要与其他同业者拉开差别无非从三个方面入手:产品创新、风险管理、流程管理。对一个新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还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就业务操作层面上如何确立相应的业绩考核标准,如何更好地结合it发展开拓私人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产品的风险管理,初期的高额投入与短期内不易取得账面利润的矛盾,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于最终的一套完善的业务组织管理机制。
2.加强市场调研,明确市场定位
根据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在资产结构、地域分布和客户群体方面的差异和特点,各家私人银行应加强市场调研,结合自身的经营实际,制订出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一是根据我国私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实际情况,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二是突出重点地区,根据不同层次的顾客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多样化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从宏观上来说,加深当地市场客户的了解、熟悉金融法律环境,树立品牌声誉,是从公司战略角度制定策略的。
3.树立品牌,培养客户
金融危机使得中国富人开始强调追求回报的同时控制风险,风险偏好归于理性,并且将逐渐对银行的投资顾问建议持更开放的态度,为中国私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在目前相关私人银行法规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外资银行的工作中心仍放在宣传私人银行业务上,树立品牌形象,培养客户基础,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做好准备。
总之,在拥有庞大的客户基础及稳定金融市场环境前提下,外资银行业只要善于把握机会,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扬长避短,再加上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以及配套政策出台,私人银行业必将在国内大放异彩。
[参 考 文 献]
关于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市场经济要求有市场进入就必须有市场退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影响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在不同程度地积聚,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一、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基本做法
(一)美国
在美国,国会及其制定的法律主张对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问题以防范和整顿为主,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注意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以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美国主持退市的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之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理。在退出市场方式的选择上,如果问题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资金注入而继续存在,主管机关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财务资助,使其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简单注资来解决问题,主管机关首选的方式是希望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来购买面临倒闭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能给予收购方资金支持。
(二)英国
虽然英国也设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其对金融机构并无管理权,有关退市问题的处理主要由金融服务管理局来执行,但是对银行许可证撤销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当银行不符合颁发许可证的条件或违反审慎义务或金融服务管理局认为存款人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时,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撤销其许可证或对其做出限制;当一家银行申请自愿终止业务的申请被批准或银行最终被责令关闭后,金融服务管理局必须撤销银行许可证;当银行采取破产的退出方式时,如果提出破产的申请人是银行的董事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服务管理局接受其申请后有权要求听证。破产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开展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并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运作,但仍继续履行监管权。
(三)德国
在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表现出非常谨慎的态度,很少采用关闭措施,它对破产的司法程序要求很严,尽力在日常监管中采取预防性措施,尽量避免关闭、破产情况的发生。处理退市问题时,在破产程序上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联邦金融监管局,破产严格依司法程序运行;关闭程序同样也由联邦金融管理局提出和决定。德国的《金融法》中规定,当商业银行出现不能支付到期存款、管理的财产出现危险无法解决以及颁发许可证后一年未开展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三种情况之一时,监管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关闭该银行。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现有立法和实践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制度。其中,法律类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类文件主要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部门规章类文件包括《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类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现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退出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系统健全的退出市场法律依据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接管、解散、撤销(或关闭)、破产进行了规定。以破产为例,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即新《企业破产法》应该原则性地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目前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数量虽然不少,但比较混乱,难成体系导致其缺乏针对性;已有法律法规中原则性规定所占比重过大,从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2.退出市场的操作程序、救助措施及其标准不够明确
“退出市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退出市场的淘汰机制,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往往采用“兼并重组”的策略。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退出市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打了强心针,使风险进一步积聚,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能根据风险分类和机构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救助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快速反应机制不完善,往往贻误救助的最佳时机,使风险处置工作陷于被动。而这又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同时也不利于新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并壮大实力。
3.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度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有二:其一是市场淘汰手段,其二是政府干预手段。后者一般是以政府承担退出市场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失为代价,而前者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承担损失较小;因而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手段选择上,通常做法是市场淘汰手段与政府干预手段相结合。而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过多地运用了政府干预手段,忽视了市场淘汰手段,使政府几乎承担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而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不承担损失。
4.现行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缺乏相应的配套体制
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事实上却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政府信用作担保,存款人的损失由国家买单。导致我国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远远超出其他国家,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总是由政府出面承担了本来应当由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种方式虽然解决了眼前问题,但却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5]。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股东来说,由于隐性保险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政府对其的特殊保护,经营失败后肯定会得到政府的救助,促使其经营行为趋于冒险性。
三、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是在原则上认可其可以破产,而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法律框架。为依法对金融机构的退市进行管理,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例如,美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等;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合议法》、《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等;英国有《破产法》、《英格兰银行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为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保障。
2.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要适应中国国情。例如,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方面,综合目前各国关于银行破产问题的立法,有两种主要的立法体例:普通破产法和特别破产法,从现有的资料分析来看,两种立法模式是不存在显著的效率差异的。美国和英国作为这两种破产立法模式的代表国家,同时又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两国银行体系的效率不相上下,都是当今世界的金融强国。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立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应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3.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发挥重要作用。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例如在德国,银行破产只能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提出和决定。但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国外,政府干预是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的,在处理方式上注重市场行为与政府干预相结合,金融监管当局特别是中央银行一般不承担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而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日本;市场;投资;外部环境
一、引言
所谓市场进入是指一家企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市场的行为。作为中国企业,应当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进行全面详细的外部环境分析,制定合理完善的市场进入策略,进一步扩大中国企业在日本市场所占份额。而外部环境是指存在于企业之外,且一般情况下在短时期内不被企业管理人员控制的因素,如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和经济环境等。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受到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日渐多样化,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因此,在企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市场之前,对企业外部环境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是必不可少也是至关重要的。
二、外部环境分析
1.政治环境
当今日本拥有的完备的法律制度,是从二战后日本国内政治环境相对稳定之后才逐渐建立起来的。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吸收外资振兴经济,日本国内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开始与国际接轨。2005年新制定的公司法使得日本公司的成立更加简便、经营更加灵活。此外,日本政府拨出了5亿日元的资金,通过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来专款支持各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除此之外,在基础设施方面,如物流交通、通讯水电等方面,日本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是,要想成功进入日本市场,中国企业还面临着不少障碍:
第一,上述日本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大多是基于原有引资条件之上适当放宽限制,但从根本上为外资企业进入日本市场提供便利和利益的政策措施却相对较少。
第二,并购是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的一个主要方式,而日本的相关法律也非常完善,虽然说原则上政府放开外国投资,但在如采矿业、通信业、广播业、水运业和航空运输业等涉及国家安全等许多行业和领域均有严格的限制。
第三,一旦中国企业计划进入日本市场,就必不可少地会涉及到跨国人员进入日本,上至中国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下至一般工作人员。但是,日本在跨国企业用人制度上有相当高的标准:一方面,跨国企业必须雇用日籍全职雇员才可得到企业签证;另一方面,跨国企业的外籍去日人员在去日之前必须在企业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在日时限必须提前确定不得逾期。
2.社会环境
日本国位于中国大陆之东北偏北、朝鲜半岛之东、西伯利亚以南,日本九州长崎与中国上海市隔海相望,仅距460海里。日本和中国一衣带水,同属于东亚国家,从古代到近代交往甚密,历史文化一脉相承,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的地方,例如语言文字、民风民俗和。这就使得中日两国人民的思维方式相当接近,因此中国企业较之西方企业对日本的人文环境适应性更强,跨文化风险更低,这是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应充分利用的一大先天优势。
但是,日本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别于国际通用形式,与中国企业也不尽相同。因此,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时或多或少会遇到因企业文化不同而引起的抵触情绪或排异性。这就给中国企业以并购的方式进入日本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技术环境
众所周知,日本国内的自然资源十分匮乏,只有少量的矿产资源,而大部分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原材料都依赖于海外进口。因此,如果在日本国内采购原材料或者零部件,高昂的采购成本就会成为企业竞争力不足的因素之一。与日本国内的企业一样,中国企业要想进入日本市场,就必须要在中国国内或者海外其他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低廉的地区设立生产基地,再将原材料和零部件运送到日本国内。目前,在日本投资的海外企业大部分是采用此方案,这似乎成为了克服资源稀缺的唯一途径。
4.经济环境
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都会遇到一个极大的障碍――经营成本过高。来自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数据显示,企业在日本的经营成本分别为法国的11倍、美国的7倍、德国的5倍、英国的4倍,当然远远高于中国。而造成经营成果如此之高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也是因为日本严重的老龄化问题。2013年日本总务省的统计数字表明,日本65岁以上人口为3186万人,占总人口的25%。在此条件下,劳动力人口短缺问题就更加突显,由此直接造成了日本的薪资极高。除薪资以外,日本的法人税率、工业用地购买费、通讯费、水电费、物流交通费以及住宅写字楼租金均远远高于中国国内。由此,上述种种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投资经营成本过高。
三、日本市场进入策略
1.搜集掌握相关信息
首先,中国企业在其投资进入日本市场之前所必须要考虑到的是相关信息的搜集、了解和掌握的问题。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要想获得投资的成功,事前必须要搜集相关的引资政策、产业政策、法律规定等政治信息,还要了解日本的宏观经济走势和微观行业形势等经济信息和社会人文信息,更要掌握国际国内竞争对手的情报信息等等。其次,因为日本的行政区划分与中国不同,分为都、道、府、县,而这四类行政区虽然都只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但彼此平行且独立,拥有自治权,所以引资优惠政策会因地而异,计划进入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可以事前根据自身需求做出合理选择。
2.并购合资途径
在选择进入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中有一部分资金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其目的主要是将日本市场作为跳板,学习日本的尖端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最终能够成功打入欧美市场。因此,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比起专项投资而言,显然并购投资的方式更有优势:第一,因为日本市场较为成熟,商业机会稍纵即逝,把握好时机极为关键。而并购的投资方式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很快,可以减少中国企业对新市场的进入障碍和风险,并且加快进入速度,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所需信息和资源。第二,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并购日本企业的方式利用其原有的供应分销网络,不仅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还可以更快更好地学习日本市场的经营方式。第三,通过并购的方式更加便于中国企业获取日本的专利、商标、许可权和先进研发技术等。
3.企业联盟方式
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的另一种方式是企业联盟,通过企业联盟的方式可以同时兼顾中国和日本两个市场的特点,实现优势互补。而企业联盟的主要形式有合资、联合开发和共享销售渠道等。以这些形式进入日本市场的优势在于:首先,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中国企业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市场资源,不仅原材料成本低,而且在加工、半成品制作上技能成熟,另外销售队伍庞大且经验丰富。而日本企业掌握着研发和生产等关键环节,且对本土市场熟悉,有成熟的进入渠道和销售渠道。其次,可以强化企业自身能力。通过企业联盟的方式,中日双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可以在联盟工作中相互交流、探讨,完善自身技能。(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昊,赵春明.对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的思考[J].国际经济合作,2007,04:40-42.
[2]刘家磊.中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的方式选择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8,04:161-164.
[3]王岩,高鹤.日本投资环境及中国企业进入策略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3,10:79-81.
[4]陈怀超,陈安.跨国公司国际市场进入模式的理论梳理与评析[J].未来与发展,2014,03:20-2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