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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年金险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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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年金险收益对比

保险公司年金险收益对比范文第1篇

综观世界保险市场,随着市场的发展,无论是产险还是寿险业务中的个人保险产品,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份额也不断增大。与此同时,投资分红类型个人产品也越来越被所关注。从产品创新的角度看,保险发达国家和新型保险市场投资分红型个险产品的创新,对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经济发展迅速的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所研究的个险产品,是指由个人支付保费、被保险人也为个人的保险产品。

非寿险的投资分红类产品

由于东西方消费习惯的差异,东方人习惯于储蓄,而西方人热衷于借款消费和投资,因此储蓄型产品主要出现在新型保险市场如日本和韩国。日本的投资储蓄型财产保险产品诞生于1963年。日本先后开办了火灾相互保险、长期综合保险、满期返还长期保险、储蓄伤害保险、储蓄动产保险、储蓄公寓保险、储蓄家族普通伤害保险、储蓄生活综合保险、新储蓄女性保险、建筑物更新综合保险、储蓄自动车保险等。这些产品保险期限3~10年不等,最初是一种到期返还型保险产品,近年的发展趋势是在保单到期后,保单持有人可享有公司的投资回报,或者获得实际投资回报与公司承诺回报二者中的高者。

另外,日本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均可以经营非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如家庭财产投资连结保险、意外伤害投资连结保险、年金投资连结保险和汽车投资连结保险等九大类产品,保险期限一般也为3~10年,多是比银行利率高的预定利率产品。在低利率的市场下,这些新产品的保费一路攀升,在1998年达到最高峰,占产险总保费的60%,其中,仅投资型意外险1986~1988年间的保费收入就达到6.5兆日元。在日本经济出现严重的通货紧缩之后,非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因这些高预定利率保单而受到严重,第一相互海上火灾公司就因投资回报不足,无法承担所承诺的保单责任而破产。

在韩国,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也可经营非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主要以国债回报率为依据,保险期限也一般为3~15年。韩国的长期财产保险产品于1969年11月正式推出,先后推出了家庭综合保险、长期司机福利保险等固定利率产品。1990年后,又推出了浮动利率长期保险产品,如21世纪综合储蓄产品、Safe Aged年金保险、最优癌症保障、三星医疗保险,以及联动利率险产品。这些联动利率保险产品利率不固定,而是随某个利率变动而变动,并保证比这个参考利率高出一个固定的比例,参考利率主要从银行利率、国债利率、债券利率中选择。2000年,投资类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46.6%.虽然保险公司正在不断鼓励和扩大浮动利率和联动利率保险产品的销售,以缓解固定利率产品由于利率变动所带来的利差损,但由于韩国国民厌恶风险和高储蓄愿望的特点,以及浮动利率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较低等原因,导致固定利率保险产品的销售并未减少,反而浮动利率产品同比出现了下降。

投资连接产品趋向于万能型和基本收益保证型

由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等传统产品未来的现金价值是建立在对死亡率、投资回报率和经营费用率长期估算的基础上,在购买保险时就已确定,没法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而传统的分红产品,尽管可能由于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的结果使被保险人能获得一定的分红收益,但由于保险公司对于分红保险这种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负债一般采用比较稳健的投资策略,与资本市场的其他工具相比,投资收益有很大的差距;加上在非有效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多缴的保费也未必会以分红的形式归还给保单持有人,而且随着利率的上升,分红产品也很难应对新投资型产品的竞争。因此,在高利率的市场环境下以及在资本市场得到迅速发展的时期,大量的传统保单和分红保单的持有人以保单做抵押取出资金甚至是大量退保而转向其他的金融产品。即使是与利率变化挂钩的新型分红产品,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尽管新型的分红产品的分红水平可根据当前的货币市场利率作相应调整,或者是保险人承诺在保单最初的几年提供特定的分红率,或者是分红采用保证的回报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与指数或其他因素挂钩的)和额外的随公司的投资效果而确定的回报率(该回报率甚至是超过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的市场竞争收益)两部分,但是它也难以与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型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相比。同时,过高的保证分红率或者是超过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的市场竞争收益率,存在现金流量的变化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导致的风险,而且市场竞争收益还隐含一个前提,即现在的亏损依赖于以后较多的持续的现金流和较高的投资收益来弥补,因此风险较大,保险公司也不太愿意接受。

尽管大多数公司对投资连接产品并不提供保证利率,即使部分公司承诺了最低保证利率,它也一般不会超过银行存款利率,但是,由于保险公司通过对投资连接产品设立独立账户的方式,按被保险人的意愿对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由被保险人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享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连接产品在资本市场发展顺利的时期就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另外,社保基金管理者和企业年金管理者也希望能分享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从而减轻资金压力,这也有力地促进了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发展而冷落了分红保险。

相对于传统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显然是一种变额保险,因为其保额是变动的。在投资连接产品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发展过程。其中,变额万能寿险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变额年金保险,还有基本收益保证型保险产品,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而一般的变额寿险产品和万能寿险产品则逐步受到冲击。因为:第一,开发变额寿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死亡保障或者是使死亡保障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死亡给付金额取决于投资收益率,在投资收益好时这种产品就销售好,在投资收益差时这种产品就不好销售。再加上该产品是一种固定缴费的终身寿险产品,没有灵活性,极其不能适应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风险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希望调整保费交付方式的情况,因此逐步被淘汰。第二,于1979年在市场推出的万能寿险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能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要,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补偿本期死亡保障金额和任何其他费用支出,以后的保费金额则可灵活变化甚至为零,也可以改变死亡收益额。另外,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向被保险人提供生活费用调整条款和购买额外保险的选择权。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利率水平迅速上涨的时期,万能寿险始终保持的高额投资回报使得被保险人不光是可以改变死亡收益数额。而且还可追加保费获得更大收益的特点,即使是在资本市场状况不好时也可以减少保费的交付,使得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由1979年以前的0上升到1985年的38%.第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这一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的组合体已增长到占市场份额的10%,因为于1985年首次出现的该产品兼含了万能寿险的保费和死亡收益的灵活性、变额寿险投资选择的多样性。第四。变额年金是为了防范通货膨胀对个人储蓄退休金的影响而开发的年金与变额寿险结合的产品,其现金价值和年金给付额都随投资状况波动。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传统型的年金产品在欧美市场上逐步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有着极大灵活性的变额年金所取代,而且变额年金也在各项功能上进行了不断挖掘,如附加了各种指数型年金、解约费用豁免年金、市场价值调整年金、权益连结年金、权益指数年金、即付年金、延期年金、联合生存年金、联合年金等功能,从而促进了变额年金的发展。第五,随着投资工具的不断发展,投资连接产品的投资对象也不断变化,而资本市场也不断波动,因此,在投资收益可能较高的同时,风险相对也越来越大。其结果是一方面投资连接产品受到重创,如在资本市场相对恶化的20世纪90年代后的日本、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的20世纪的我国就是明显的例子。即使是在美国这样成熟的保险市场,当利率下降而导致原来投资的高风险证券和不动产收益明显下滑时,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高利率水平时期购买的万能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为了延续其保险而不得不支付没有预料到的保险费,使万能寿险一泻千丈,市场份额由1987年的32%降到1993年的10%.另一方面是基本收益保证型保险产品得到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低迷时期以及资本市场还不健全的发展家。

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在过去受到热烈追捧,现在又在绝大部分国家受到明显的冷落,目前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逐步好转在欧洲又有活跃的迹象,可以说是起伏巨大。受到追捧是由于资本市场的顺利发展导致的高额投资收益率,以及各国社会保障压力的不断加大;而受到冷落则是由于目前的资本市场处于低潮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提升和对保险产品的保障性认识的逐步加深。

分红保险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尽管在严重的通货膨胀年代、利率高涨年代以及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时期,无论是传统的分红产品还是与利率变化挂钩的分红产品,都难以与投资连接产品竞争。但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不断下滑的股票市场和低迷的经济扑灭了人们对投资连结产品的热情,长期流行的保险公司可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得高额收益甚至是超额收益的神话也破灭,现金流承保这一风行多年的概念也受到严重的质疑。高风险投资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日本的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一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第百生命、大正生命、干代田生命、协荣生命和东京生命、大成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等保险公司的相继倒闭,甚至日本国会随后通过了《保险业修改法》,允许寿险公司在出现经营危机而不能如约支付保险产品当初约定的保险金时,为避免破产可以向政府申请削减对保户原先在合同中承诺的保险金支付额高达40%,使保险业产生了严重的信心危机;又如在各国的投资连接产品收益率下降甚至为负值时,原来没有表现出来的保险误导纠纷不断增加。所有这些,使得各国保险公司在新保单中更注重保障功能,保险产品逐步回归理性,人们逐步开始重视保险产品的根本属性即保障性,逐步认识到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长期风险防范产品不应该在投资收益上与其他的金融工具直接竞争,逐步开始反思早已明白但又不断忘记的保险产品的金融性是一种派生的属性,是建立在保险产品的保障性这一基本属性的基础上的,注意到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之间应该形成合理的结构。与此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开始逐步认识到了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认识到了保险公司的倒闭或者是危机或者是误导会给社会带来多么恶劣的影响,并逐步加大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监控。另外,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收入水平较低,随着这些社会大众的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来消费不了保险产品以及保险意识逐步加强的人们开始加入到被保险人的行列(主要是传统产品和分红产品的行列)。以上这些原因,导致了分红保险目前已成为世界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如目前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寿险产品具有分红功能;而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的香港市场的分红保险占比目前更高达90%.

在分红保险由原来的发展低潮逐步过渡到目前的发展中,分红产品的类型不断优化,以求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使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获得双赢,如降低保单固定预定利率、预定利率随某个参考利率指标浮动而不再固定、最低收益固定保证产品与非保证红利的结合、在最低收益固定保证基础上分红水平与股票市场的指数挂钩的股票买入期权型分红产品、保单置换等。

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的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及基金市场的发展起了关键的作用,它们既促使保险投资逐步放开,又使得保险公司本身的投资能力、对基金的选择能力不断提升,从而促进了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的投资分红收益的实现和产品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不同投资风格、品种繁多、风险收益各异的基金品种及与之相配套的基金评价市场,都为保险公司对基金的有效评价及其对基金产品的投资组合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反过来,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发展又为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源源不断的血液,也对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都刺激了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同时投资型产品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机构,促进了基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促使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在与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得到有效提升,促进了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的发展。

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与分红类产品的发展

尽管投资分红型产品的创新应满足不同发展时期的消费者的需求,但光有这些是不够的,还依赖于在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不断完善的同时保险公司有无满足这些产品需求所要求的投资能力。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不光是包括自己的直接投资能力,还包括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判断能力和对各种不同基金的判断能力、选择能力和组合能力。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总体上比较理想,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不仅可以弥补保险主业盈利率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差距甚至亏损,而且还有剩余使保险业的综合利润率接近甚至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见表1)。在高投资收益下,投资连接保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比例在西欧从1997年的21%增长到了2001年的36%,在美国1999年达到40%,在英国从1987年的39%提高到1997年的50%,在法国2000年达到65%,在新型市场如新加坡从1992年的4%上升到1997年的33%,在香港从1992年的5%上升到1999年的11%.在2000年前,非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十分高,净投资收入占净保费的比例由1995年的13%左右提高到2000年的18~20%左右。投资能力强的公司,其投资和资产管理收益成为承保利润之外最重要的利润增长点,这些公司在投资型产品和其他的资产管理领域中也越来越强大。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的保险投资收益不理想,甚至在2002年还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使得投资连接类保险品种又受到了冷遇,相反,保障类和分红类保险产品成为保险消费的热点。

投资分红类产品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红类产品的顺利,还依赖于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各方面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尤其是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保费定价风险控制能力、行业自律能力、防止销售和宣传的误导的能力、监管部门对投资的风险管控能力、谨慎的准备金提取管理制度、偿付能力管理能力和对集团的有效监管等方面。保险投资最基本的任务一是争取实际投资业绩超过公司平均的预定利率,防止利差损的发生;二是确保不同资金来源和风险承受力特点决定的不同性质的资金与不同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资产相结合,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方面相匹配,并以此为根据不断调整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动态的平衡和协调,从而在风险可承受的界限下达到投资收益目标,而不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一般地,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一般账户资产多投资于利率敏感性产品,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的独立账户资产多投资于股票市场敏感性的产品,由保险公司管理的第三方管理资产如养老金计划、共同基金和GIC(Guarantee Investment Contract)等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和股票。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环境较好,银行利率较高,中短期的固定利率股票有着很高的收益率,寿险公司基于这一投资工具开发了“中期高预定利率保险产品”。为规避利率风险,保险公司对这些保单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这些中期高预定利率产品一般分批销售,而且在销售每一批高预定利率产品时,都有相应量的高预定利率股票与之对应,当利率下降后,这类产品没有给寿险公司整体带来不利的。

在产品定价风险的控制上,应考虑投资能力可以支持的产品定价而不是完全根据竞争状况尤其是非理性的竞争状况而乱定价;同时,应根据经济走向和公司的投资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综合确定是采用负债主导型的产品定价还是资产主导型的定价方法或者是这两者的综合。实现不了的高预定利率或保证回报都会带来今后的困境,这方面教训都很深刻。

如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银行利率和国债利率攀升,各寿险公司出于相互竞争的需要,没有充分地估计今后的投资回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并迫于保单承诺的较高预定利率的压力而将资产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政府为刺激经济恢复,长期实施超低利率政策,加上日本股市一再刷新20年来最低记录,使保险公司连环破产。《保险业法》修正案允许寿险公司在出现经营危机时申请削减对保户原先在合同中承诺的保险金支付,使保险业产生了严重的信心危机。2002年,日本十大寿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为19.52万亿日元,比上年下降了8.3%,为连续第五年减少。又如在德国,保险产品的定价一贯极为保守,保单预定利率通常是前10年内政府债券平均收益的60%,因此一直没有发生利差损,德国人寿保险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了无风险、高回报的良好形象。但是,近来德国保险业的元气大伤,许多公司面临经营困境,主要就在于目前很多德国保险公司在年终付给投保人的回报金中,除一部分是利润分红外,还有一部分为事先约定的投资利息给付,使寿险公司面临利率风险。

在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制度上,投资分红型产品发展比较好的美国的各大保险公司都已将美国的组织控制委员会(COSO)模型作为自己内控的基准。另外,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和各种保险协会在投资分红型产品的保单公示、各种准备金的记提等方面,为行业自律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投资连接产品的监管

投资分红型保险产品属于新型保险产品,潜藏着较大的销售宣传误导风险,尤其是在保险市场不成熟和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发展初期。无论是保险监管部门还是保险协会以及保险公司本身,都必须高度注意防范宣传误导问题,注重保单信息披露,防止保险纠纷和保险市场的虚假繁荣。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引进投资连结保险,在90年代日本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后保险投资受到了极大的损失,随即保险纠纷不断,原因多是保险营销员在推销投资连结保险时“违反说明义务”,以及营销员通过动员客户向银行贷款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误导问题。反之,在美国,投资连结保险从行业上受到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双重监管,在地域上受到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监管,如《1933年证券法》规定,投资连结保单属于证券类产品,保险公司向公众销售该产品必须先向证监会(SEC)注册,在销售时还必须向客户发放产品说明书;《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人必须先向SEC注册成为全美证券经纪人协会(NASD)的会员;《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等进行收费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独立账户必须先按投资公司进行注册。考虑到保险产品复杂的价格使得消费者难以对其他替代选择进行分析,保单和费率示范规则、成本比较方法被保险监管部门作为一项监管重点,防止对消费者的误导。如美国保险总监协会于1976年通过了人寿保险业务招揽示范法规,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标准化的成本索引和盈利情况,以及解约成本指数和净付成本指数;该协会于1983年向各州推荐新人寿保险公司告知示范法规,1995年出台了人寿保险说明书示范法,1998年通过了新的人寿保险及年金重置示范法规。另外,1995年,加利福尼亚的保险部门通过了一项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单时要告知消费者保单的年收益率为多少。因此,误导问题在美国相对比较少。在德国,从1994年起,《保险监督法》§10a和附录D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信息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法》§5a也规定如果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申请时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或遗漏了上述的消费者信息中的任一条,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和相关资料起的14天内有提出异议的权力。因此,误导问题在德国也比较少。

在投资分红型产品发展较好的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的监控能力一般比较强,而且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对应的不同账户上的资金的投资方式与比例的监管上就不同。第二,随着保险监管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谨慎人”投资原则逐渐取代了“鸽子笼式”的数量限制,使得保险投资比例逐步宽松,投资方式逐步多样化和证券化。即使是对于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所有OECD成员国允许寿险和非寿险保险人在资本金的投资活动中使用;除法国、日本(仅限于寿险)、墨西哥、西班牙和瑞士之外,其他国家还允许在保单持有人准备金的投资中使用衍生工具,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衍生工具的使用限定于套期保值等预防性目的,而禁止用于纯粹的投机交易。第三,不同国家的国情,尤其是保险市场的成熟度、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保险监管的能力,决定了不同国家的监管措施和保险公司相应的投资模式。如英、美两国直接金融居主导地位,证券市场十分发达,其中美国证券市场以债券为主,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较为合理、创新活跃的债券市场,因此美国的保险监管对基本账户中股票投资比较严格而对债券的投资限制较少;而英国的证券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主,因此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大胆规定,保险资金对股市投资的比重可达到总资产的48%.相反,在德国,以间接金融为主,直接金融为辅,因此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较英、美要高很多,对于股票的投资限制就比较严格。

日本、韩国等利差损较严重的国家,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时对高预定利率保单仍按预定利率进行,没有对真实的亏损提前暴露并采取措施,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了集中性的风险从而加速了倒闭。为防止倒闭潮再次发生,1998年修订的《保险业法》改革了保险公司有价证券的评价方法并采取了提取价格变动准备金的制度。而在基本没有出现过利差损的英、美等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一般都非常谨慎,评估利率基于保险公司将来资金运用收益的保守估计来确定,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比较稳健、真实地反映出来,使问题能够及时发现。

如美国寿险公司经历过两次利率下降的风险,第一次是在1940年,第二次是1990年,但都没有对寿险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另外,针对法定有价证券计价准备金(Mandatory Security Valuation Reserve,MSVR)本身的缺陷,如针对的资产种类过少、未将利率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和信用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进行区分,因此,1992年后,NAIC正式决定在美国寿险公司建立由资产评估准备金(the Asset Valuation Reserve,AVR)及利率维持准备金(the Interest Maintenance Reserve,IMR)构成的资产波动准备金来取代MSVR,从而缓和了投资损益的剧烈波动对资本及盈余的影响。其中,利率维持准备金用于吸收由于长期或短期内利率变动引起的已实现的投资损益,由寿险公司将一项投资发生的所有资本损益划入利率维持准备金,然后每年从利率维持准备金中结转出发生的损益部分转入资本和盈余账户,直到该投资资产的原定持有期结束,达到分期认可投资损益、让投资损益渐进地影响公司资本和盈余的目的。资产评估准备金的目在于吸收由于信用风险和市场价值变动给寿险公司带来的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投资损益。

保险公司年金险收益对比范文第2篇

每年年底是保险公司最忙碌的季节,从内勤到外勤全体总动员,为的就是迎接来年一季度的“保险开门红”,即每年最火爆的理财保险销售季。按惯例,开门红通常占保险公司全年新业务保费的40%以上,这也是各家保险公司现在开足马力做准备的原因。笔者曾一度参与过开门红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对各种“套路”多少有些发言权。大家一定想问:各路产品包装得天花乱坠,究竟哪家的最好啊?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开门红保险。

从产品定价看开门红保险

开门红保险无论怎么包装,其实就是一款理财型保险。

为了促成销售,保险公司采取秒杀、抢购的方式,让大家觉得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致富机会”。熟悉保险公司套路的投资者可能会问:平时也卖理财险,开门红销售的性价比会更高吗?

笔者曾经参与这类产品设计开发,能告诉大家的是:开门红理财险,在定价过程中的确会给消费者更多让利,保险利益更好。

开门红保险可以归类为固定收益投资(每年领取定额生存金),如果主险是分红型产品,还可以享受保单分红这笔浮动收益。按照目前合同约定,所有的“收益”都将自动转入万能账户实现二次增值。在保险期间的中后期,随着万能结算账户积存的价值越来越大,甚至超过了主险的现金价值,万能结算利率的高低和稳定性将决定了这笔投资的增值效率。

因为生存金快速返还(从投保第一年开始返还),在一定情况下弱化了主险现金价值的累积速度,所以,必须配合万能账户做二次生息,开门红保险的理财才有意义。

举个例子,有两种存钱方式:一种每年存10万元,但同时每年都从本金中提取小额生存金(快返);另一种则只存不取。几十年后,第二种的账户余额一定更多。而目前保险公司利用万能结算账户,就是为了让每年提取的生存金依旧留存在账户内生息,从而实现理财增值。

从理财角度看开门红保险

投保开门红保险,无疑就是在做投资理财,可能不少投资者会被利益演示数据迷惑。保险产品的保值增值功能究竟如何?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见下页表1)综合衡量。

对于入门的理财投资者,尤其需要对其中的盈利性、安全性、投资风格和投资周期这四个要素了解清楚。那么,对于开门红保险,这四个属性究竟表现如何呢?

安全性/投资风格

在秉承最高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保险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各种权责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关系和保险利益确定下来。在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必须刚性兑付生存年金和现金价值。即使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在清算资产不足兑付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保险保障基金也会提供相当于剩余保险利益90%(最多)的经济救济。从这个角度来看安全性,开门红保险可以媲美银行定期存款。如此低风险的投资,可以列入保守派。

投资周期

开门红保险的投资周期(保险期间)动辄几十年甚至终身,必须通过长期持有保单才能体现保险理财的价值。另外,由于开门红保险多是分期交费(趸交/3/5/10年),在每年都需要大额投入的情况下,建议交费期尽量短。如果选择了长交费期,却没有管理好现金流,因为财务原因导致保费断供,无论是在缴费期内退保还是办理减额交清,损失都不小。因为保险公司通常会通过对前期(特别是交费期内)现金价值的控制来管理退保率。

笔者的一位朋友购买了一份10年交开门红保险,但在第五年缴纳保费时,因为现金流问题而面临退保损失的困境。笔者给出的建议是:如果只是短期周转问题,先临时借款缴纳保费,然后办理保单贷款把钱还上。这相当于有一年时间去调整财务状况,可以尽快筹集保费还上保单贷款。

盈利性

关于盈利性,应该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按目前国内开门红保险的特点,当我们去考察回报率时,应该优先看看产品“确定的保险利益”部分(见表2)。

这里,笔者以30岁男性,每年交10万元,一共交费3年为例,参考目前的人均寿命,假设所有保单将被持有到80周岁,对几家保险公司的开门红产品进行比较(对比不构成任何购买建议)见下页表3。

以上产品和数据均来自保险公司的产品计划书。对于表中的3款分红型产品,由于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保险利益,对比利益时并未加入保单红利。根据上面的比较,总结如下:

由于定价利率的不同,传统型产品确定的保险利益(生存年金+祝劢+满期金)比分红型更好。但分红型能让投保人参与分红险业务经营利润分配(不确定的保险利益),通过保单分红弥补差额。对于偏稳健保守的投资人,可以选择传统型产品。

万能账户对于这笔投资的增值有决定性作用。在保单持有期内,每年派发的生存金和在固定年龄支付的祝寿金才能进入万能账户做二次增值。原则上每年派发的生存金越多,祝寿金(如有)支付的时间越早,万能账户的原始资本累积越快,增值效果也就越明显。

万能账户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利率越高对投保人越有利。但长期看,实际结算利率和保单分红一样,同样由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决定,也会受当时的经营策略影响。按照当下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维持长期高结算利率可能性不大。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没有万能账户价值的对比?因为分红险的保单红利同样进入万能账户做二次生息,而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保险利益,对比时就并未包含。如果只是看确定的生存金利益在万能账户保底结算利率下的二次增值情况,以华夏福临门2016为例,到80岁时万能账户价值加上主险退保现金价值约163万元。对比当初投入的30万保费,50年累计增长率约443%。这应该是上述参加对比的几款产品中,最佳的保底回报。

投保建议

从产品定价和投资理财的角度开看,保险公司开门红理财型保险相对其他产品还是比较有诚意的。特别是在这几年人身险费改的背景下,保险公司获得了更多的自主定价权,保险利益(确定部分)有了不少提高,尤其是目前低利率环境下,逐渐成为低风险投资中一种不错选择。最后,关于投保开门红理财险,笔者给出几点建议:

第一,不要被计划书里“过于美好”的利益演示数据所迷惑,对于那些不确定的保险利益需要保持冷静。确定的保险利益,即生存金、祝寿金、满期金和现金价值等,保险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必须刚性兑付的部分,需要重点考察。

第二,对于不确定的利益,例如分红型保险的保单分红和万能结算利率不是保证部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和过往5年的经验数据,可以作为借鉴评估的参考。

保险公司年金险收益对比范文第3篇

关键词:寿险公司;资产配置;资金运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截至2007年3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24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4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在不断放宽,从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资产,拓展到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投资。虽然多元化的投资可以分散风险,但是如何在资产回报和承担风险间寻求合理平衡,就需要保险公司合理配置资产。

一、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意义

寿险公司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扩大积累和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积累资金向投资的转化,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向外输出资本,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寿险资产配置对公司的意义

寿险资产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首先,寿险公司要实施经济补偿功能,寿险资金就必须不断保值增值。在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寿险资金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不对寿险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收取的保费将不足以保证履行将来的赔付义务,公司的经营费用也没有办法保证,这就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其次,寿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公司往往通过降价进行展业。费率的下降使得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小,甚至出现利润为负的情况,因此寿险公司更加需要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来确保寿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样才能通过价格竞争来稳定或扩大市场份额。

(二)寿险资产配置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快保险市场发展,推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外汇市场的互动与协调,对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寿险资产配置和资本市场是互动互补的关系。寿险资产配置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寿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可以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推动资本市场的成长和结构的改善,同时寿险公司作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减小资本市场的波动性。

二、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资金规模限制

(一)寿险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前提是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来源主要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作为负债项目的有偿借人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寿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各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盈余等。其中各类准备金占据寿险资金的绝对比重。

寿险资金的性质取决于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主要构成是各类责任准备金,从而准备金决定了它的性质,而准备金是由其经营的业务产生的,因此寿险资金是由寿险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的。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有人寿保险、年金产品、健康险、意外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是最具代表性的寿险产品,因此可以根据它们的性质来探讨寿险资金的性质。寿险和年金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储蓄,从而寿险资金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储蓄资金,是一种延迟的消费资金,即把初次分配中用于社会消费的一部分资金通过再次分配转移到投资领域,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寿险资金的这一特性不仅决定了寿险资金投资的必要性,而且也决定了寿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二)寿险资金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

寿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表现为资金不断循环流动的过程,资金流动过程的起点是寿险资金的流人,即资金的来源,资金流动过程的终点是保险金的给付和理赔。从资金流动的整体特征来看,表现为大量资金不断地往返运动。由于风险事故的不确定性,必然形成一个最低规模的资金存量,使保险投资成为可能。寿险公司只有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才能进行投资运用,资产配置才会成为可能。寿险资金来源不仅会约束寿险投资的规模,而且会约束资产配置的结构。

寿险资金的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体现在对初始规模的约束和存量规模的约束。初始规模使投资具有可能性,而存量规模则使投资具有连贯性和可调性。无论是初始规模还是存量规模,都表现为对寿险资金投资规模的约束。

三、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投资限制

保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一般的投资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投资。但是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保险投资资金的负债性、返还性,寿险投资不仅要符合投资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保险经营的特定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影响到保险投资的风险、收益,还影响到寿险投资的规模、方向和结构。

1948年,英国精算师Pegler提出了保险投资的四大原则:一是保险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可能收益;二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险投资应尽量分散;三是投资结构应该多样化,保险公司的投资经理应当根据未来趋势选择新的投资方式;四是保险投资政策应该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一)寿险投资的一般条件限制

1.安全性条件

保险公司属于风险规避型的投资机构,对保险投资的风险边际损失反映比较敏感。保险公司的效用曲线虽然会随着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但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风险越大,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

2.流动性条件

寿险公司始终会产生资金的流人和流出,由于死亡率和退保率等因素,资金的流人流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保证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保险投资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3.收益性条件

由于寿险精算费率都有预定利率规定,这是保险公司的最低收益率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给付和盈余,其投资收益必须要超过保单的预定利率。因此,寿险公司作为风险规避的机构投资者,要同时考虑三方面的投资约束,这就需要寿险公司在资产配置上做好选择。高度的风险规避就需要寿险公司多持有现金、银行存款等无风险资产;流动性要求就需要寿险公司保持较高比例的金融资产,控制投资于地产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资产比例;收益性要求又需要寿险公司投资于股票、风险投资等风险资产。

(二)寿险投资的特殊条件约束

由于寿险资金的特殊性,寿险投资必须在既定的规模和结构的约束下实现保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对称性条件

对称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注意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称性,也就是寿险投资要使投资资产在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量方面与资金来源的相应要求相匹配,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例如资本金、总准备金等一般可配置长期资产,各种准备金则要根据责任期限的长短来分别配置资产。当然,对称性条件只要求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大体一致,并不要求配置的资产在偿还期、收益率、风险度量等方面与资金来源保持绝对一致,否则就会影响寿险资产配置的灵活性,以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而且实际业务中要做到绝对对称基本没有可能。

2.替代性条件

替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根据资金的来源、保单的性质、期限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对投资目标进行定位;其次是充分利用各种投资形式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寻求与寿险公司业务相适应的资产结构形式;最后在某一投资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力求能使其他目标在既定的范围内朝最优的方向发展,或者牺牲一个目标来换取另一个目标的最优化。

3.分散性条件

分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投资策略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结构的多样化,尽量选择相关系数小的资产进行资产配置,以降低整个寿险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分散性条件是安全性条件的直接要求。为了满足这个要求,首先,寿险公司的投资产品要多样化,在保险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项投资,尽量分散投资风险;其次,在投资地域上要尽量分散,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分散;再次,投资资产规模尽量分散,投资于同一行业的资金规模不能过大;最后,适度控制寿险投资的结构和比例,即投资于某种形式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对某项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

4.转移性条件

转移性条件约束指寿险投资时寿险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其他方,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最常用的风险转移方式有:一是转让,即通过契约性的安排让合约的另一方承担一定的风险,如通胀时期的浮动利率债券;二是担保,如保单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等;三是再保险或购买风险证券化的保单,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四是套期保值,寿险公司通过持有一种资产来冲销持有另一种资产的风险,从而达到降低自身风险的目的。

5.平衡性条件

平衡性条件要求寿险公司投资的规模与资金来源规模大体平衡,并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既要防止在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投机性的卖空买空交易,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又要避免累积大量资金不运作或少运作而承担过高的机会成本,无法保证将来的保险金给付要求。

四、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渠道限制

寿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要对寿险资金进行有效运用,使之保值、增值。现代经济中寿险资金可以投资的渠道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仍然受到一定限制,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类别一般可以分为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固定资产以及贷款、产业投资、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等方式。

反映了我国保险业2000年~2006年间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基金和股票)三类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五、当前寿险公司资产管理的趋势

简单地从传统资产配置的方法——有效边界分析确定合理收益均衡的资产配置方法,由于没有考虑负债的特征,对于保险业而言并不适用。保险资金资产配置要引入资产负债管理的思想,充分考虑保险负债和资产的特性。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利率的管制放松,利率的波动更加难以预测。因此,保险资金资产配置首先必须建立在对保险负债和资产价值及其利率敏感性的准确评估的基础上。寿险公司的资产项目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价值相对容易确定。而寿险公司的负债项目主要是各项责任准备金,其市场交易很少,价值确定比较困难。在利率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负债的法定评估——法定准备金相对能够代表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准备金的波动也会很大。

保险公司年金险收益对比范文第4篇

年轻人往往觉得退休养老是遥不可及的事情。事实上,中年已经是进行退休规划的最后时机。真成了“准退休族”才想到退休规划,到时恐怕就有心无力了。

35岁的张玲在一家外企担任部门经理。在承受巨大工作压力的同时,她也享受着年薪30万元带来的品质生活。

尽管每月有不菲的收入,但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子女需要抚养,名牌服饰、演出门票、出国旅行,加之心急地希望尽快偿还房贷,张玲也成了“月光族”。不但没有大额的存款,更无法顾及自己的养老计划了。

邻居是一位48岁的私立医院医生。一次聊天,邻居向她透露了他最近的财务担忧。因为女儿要去美国留学,动用了家里几乎所有的存款,他开始为自己的养老犯愁了。邻居还提醒张玲,养老计划一定要及早着手。

通胀让养老金高达百万?

张玲来这家单位已经5年了,此前她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参加企业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账户上累积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为零。入职时,她就和人力资源总监探讨过养老保险的问题,总监告诉她,她的薪酬体系中只有3000元是基本工资,其余按照奖金形式发放。养老保险的缴纳基数也是按照3000元计算的。

听了邻居的建议,张玲上网计算了自己未来的养老金。即便考虑个人工资增长率为3%,55岁退休后能拿到的退休金每月也只有2212.89元。丈夫在事业单位工作,退休金不可能太高。这样的保障让张玲不敢想像退休后会过上怎样窘迫的生活。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理财养老是一个漫长的系统。通货膨胀也会让日后的养老费用听来犹如天文数字,一二百万并不是无稽之谈。举个例子,如今一年的生活费用如果是5万元,通货膨胀率3%,那么30年后如要保持现在的生活品质,一年的生活费用就会变成12.14万元。如果退休后生活25年,总共就需要300万元。

理财养老涉及的金额如此庞大,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细水长流。在投资理财中,一个重要因素往往被忽视,即“时间的复利”。

如果对比两个目标一致的理财方案,就不难发现其中的奥妙。一种是从20岁开始,每年存款1万元,共存10年;一种是从30岁开始,每年存款l万元,共存30年;分别在60岁时取出作为养老金。在年理财收益率为7%的情况下,前者可以拿到70多万元,而后者最后能拿到的只有60多万元。不难发现,越早开始规划养老,未来会越轻松。

筹措养老金的时间应该是使用养老金的时间的1.5倍以上。以60岁退休,75岁身故为例,40岁左右就必须开始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储蓄”了。如果考虑到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5岁,再考虑到支出不菲的医疗费,35岁的中青年就该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了。

挤出来的退休保障

张玲是典型的“夹心层”。上有老,下有小,孩子的养育和教育、长辈的养老和医疗、清偿房贷,“三座大山”已经将张玲和丈夫压得喘不过气来,到哪里去节省出养老的投资呢?

虽说子女、父母、房子和养老这四项支出都是刚性需求,但仔细分析,在正常情况下其中还是有轻重缓急的。

最重最急的自然是房贷。虽说欠下的房贷必须每月足额返还,但是也并非没有调节余地,完全可以通过多次置业来降低负债收入比,减轻自己的财务风险和压力。还好,张玲的房贷还有两年就还清了。但原先计划在还完房贷后立即“换房”的计划就只有推迟几年了。

其次是赡养父母。虽然自己的养老同样重要,但父母的养老问题更加迫切。每月向父母支付赡养费并不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多大的压力,但医疗费确是时刻需要动用的。张玲和丈夫的存折里一直有5万元作为“父母医疗费”,不敢随便动用。为了节省出自己的养老保险,他们用3万元分别为自己两位健在的父母购买了重大疾病险,剩余的2万元投资到自己的养老中。好在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赡养父母的压力还可以与兄弟姐妹们分担。

接下来需要考虑的就是子女教育和自己的养老问题。孩子刚读小学二年级,教育花销将会逐年上涨。张玲觉得不能再像原来那样,把所有支出混在一起了,哪里需要就往哪里投。否则一旦家庭财务状况出现混乱,往往就只顾眼前不顾将来,牺牲的总是看似最遥远的自己的退休金。尽管同绝大多数父母一样,张玲也会为子女教育倾尽全力,但是不考虑承受能力地在孩子教育上花钱,而放弃自己的养老保障计划,看来大可不必了。

定制个人养老计划书

经过对家庭重大开支的重新布局,再加上平时对日常消费的压缩,张玲夫妇近期每个月可以拿出2000元进行养老投资。

市场上的商业养老保险险种五花八门,越是觉得样样都好,张玲越是觉得不踏实。如何才能选定一份适合自己的商业养老保险呢?

定额,即确定自己大概需要投保多少的商业养老保险。

张玲设定自己55岁退休,每月的生活费需求为9000元,扣除丈夫每月3500元退休金,缺口为5500元。不计算利息与通货膨胀因素,活到80岁时,至少需要165万元(5500×12个月×25年)的养老金。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额度,占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50%为宜,所以张女士投保42万至83万元的商业养老保险是合适的。其他缺口资金可再通过银行储蓄、固定资产投资(如房租)等实现。

根据另外一种口径计算,张玲的社会基本养老金为每月3000元,则还有75万元(165万-3000×12个月×25年)的缺口。两种口径分别计算,张玲决定投保退休后25年回报80万元左右的商业保险。

定型,即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产品。

目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利率的传统型养老保险,目前预定利率最高为2.5%;另一种是分红型的养老保险,即养老险金额的多少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有一定关系。分红型的养老保险让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红利分配方式,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这是在传统养老险中享受不到的利益。当利率上调时,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增加,红利自然也随着水涨船高。所以说,分红型养老保险是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首选。

定式,即确定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限。

领取年龄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65岁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分一次性领、年领和月领,有的保险公司要求在投保时就确定且不能更改,有的则可以在领取年龄时确定,投保时应该予以关注。领取年限,有的规定20年,有的规定领到100岁,有的规定领至身故,年金领取一般都会保证客户领满10年或20年。

张玲最后为自己制定的养老计划是,从今年开始购买分红型个人养老保险,20年期交,每年交纳保费2万元,20年共交纳40万元,约定55周岁开始以年金方式领取养老金。

55岁后,张玲每年从保险公司领取37400元,加上每月3000元的退休金,共计6000元。这种保险保证领取10年,若10年内身亡,则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10年期满;若10年后仍健在,则可以继续以每年37400元的金额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身故。

保险公司年金险收益对比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收入和人均寿命的大幅度提高,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人们对较高层次生活水平的追求,企业年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逐渐被引入我国,并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需求。在国际上,保险公司始终是企业年金市场的中坚力量,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然而,我国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上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主体的有力竞争。在2007年11月第二批受托人名单公布之前,作为核心的受托人主体只有5家。但是随着第二批年金资格的认定,出现了首批银行受托人,还新增了3家养老险公司和1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自此,3家银行、3家信托机构和5家保险机构鼎足而立。银行业获得受托人资格意味着银行机构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银行有着更强大网络、更庞大客户资源和无可匹敌的信任优势。可以说,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如何权衡现在和未来,如何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呢?

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产品优势和技术优势,依靠已有的经验,以多重身份进军企业年金市场,扮演好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大力发展团体年金业务,把企业年金市场做大,这既是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加快发展的机遇。

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经营环境分析

1991年我国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截至2007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3万多家,参加职工超过1000万人,积累基金接近1500亿元。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潜力巨大,据中国保监会预测,我国企业年金每年新增数额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到2010年预计能达到10000亿元的规模。另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将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年金覆盖面极小。据资料统计,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6%,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16247家;2002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增至655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9%;截至2004年3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约为700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6.012%,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22463家。而在西方国家,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几个国家的覆盖率几乎达到100%,其他实行非强制性企业年金国家的覆盖率也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如奥地利为95%,美国、加拿大为5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过小,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从政策环境来分析。企业年金的政策环境主要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要求和对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它直接影响着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投保型企业年金产品的需求强度、业务发展深度和广度。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既不统一也不明确,一直没有出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延迟纳税计划”。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鼓励企业建立退休养老计划和购买投保型年金产品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政府相关部门明显加快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步伐,对企业年金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也开始讨论。

其次,从企业年金需求的角度分析。很多文献在分析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滞后原因时认为“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企业年金的建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是奢侈品”。且现实中的企业年金也仅在少数效益较好、经营稳定的垄断性企业中建立,这似乎是上述观点的有力证明。

诚然,在我国各行业之间差别很大,企业之间差别也很大。同时,特殊行业往往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扮演重要角色。目前,我国很多行业已经具备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各项条件,如铁路、有色金属、煤炭、电信、石油、民航、汽车制造业、飞机制造业、钢铁等。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庞大,它们完全可以以行业为单位发起企业年金计划,这种做法有利于从业人员在行业内的流动。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也可以看出,目前企业年金主要在国有垄断性的大型企业中实行。2007年末,伴随着年金管理机构对国内年金市场的发力,已经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但与我国近430万家中小企业总量相比,也只是沧海一粟。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的稳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前景将会更加广阔。

最后,从企业年金经营主体分析。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了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经营的主体有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各个行业各有优势与不足。其中,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管理公司将可能是主要的投资管理人,银行是理所当然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而保险公司通过销售投资连结、万能寿险等产品,已经积累了账户管理人的经验,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年金计划的设计、销售能力以及精算能力,其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的省、市、县、乡、镇。同时,保险公司具有多年投资与运作的经验。

从企业年金市场众多竞争主体中选择哪个金融机构,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决定,选择的依据是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因此,只有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积累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拥有成熟的产品设计和研发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经验的金融机构,才能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也才能为企业年金需求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我国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分析

考察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大致分成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承付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基金会模式和信托模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采用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之前,除了社保部门经营企业年金之外,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主要被各家保险公司占据。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保险公司就开始参与企业年金的探索和研究,如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率先推出了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年金(分红型)保险,而后又开发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2004年3月由保险公司经办的团体退休金计划的企业年金资产和覆盖人员所占份额均占

到30%的比例。这种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企业年金业务就是投保型企业年金,也即企业年金的保险合同模式。

保险合同模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人可以直接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企业和职工定期向寿险公司缴费或由企业直接为员工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型产品的方式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这种投保型企业年金以保单的形式归在个人名下,主要在中小企业流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年金总量小,如果分别选择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支付的费用太高,而保险合同模式可以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还能降低成本。

从根本上说,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应该是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

企业年金业务与传统的商业养老保险之间具有替代性,保险公司是否将面对两难选择?

从理论上说,企业年金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拓展。但若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实际运行状况来分析,这种担忧就没有充分的根据。

首先,根据两个《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首要前提。此项规定将使部分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有养老金需求的企业排除在外;同时由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程序的繁琐及管理成本问题,很多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前望而却步,从而为商业养老金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市场空间.其次,企业年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各地区间的不统一,使得许多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因政策的地区差异而产生管理上的不便,在选择养老金安排时可能更倾向于建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年金政策以及年金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将影响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但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没有完全的替代关系,从长远来看,二者完全可以平衡发展。

三、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1月19日公布了第二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倍受关注的是有三家银行获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这意味着银行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说,银行业获得受托人资格,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险企业应如何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介入企业年金市场?在不同的政策导向下,保险企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可采取不同的战略模式。

(一)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由其提供综合的、捆绑式的年金服务,同时承担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角色,才能发挥其分账管理和精算的优势,还可兼得企业年金资产投资收益。事实上,在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中,投资才是最重要的环节,无论谁做受托人,都要找到最好的投资人。以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股市和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优秀表现,以及其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他们是最受认同的机构理财者之一。所以对定位于专业技术性角色的保险公司来说,做好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在集团经营模式下提供专业化服务。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和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渐成熟,综合性保险公司能够成为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良好载体。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旗下设有信托公司、寿险公司、证券公司,集团设有资产运营中心,则可采取由信托作为受托人、寿险公司作为账户管理人、将资产运营中心的职能与人员剥离到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或者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运作,托管人则可以由合作银行或是未来的参股银行承担。

最后,一些不具有规模实力和多种管理能力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不妨开展有关企业年金咨询业务。据中国养老金网的统计,现在具有单一企业年金资格供应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就多达61家。试想,客户突然面临几十家年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竞逐,市场上若没有强大的中介力量,如何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保持市场的稳定与平衡。因此,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咨询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保障的提供者

对比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与保险合同模式,会发现:商业养老保险操作管理简单,但是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采取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由职工承担投资风险而减少企业的风险负担;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法则将年金的死亡率风险等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进行分散;在保险合同模式中,通常由保险公司等单一金融机构整合了养老计划的全部业务,形成了综合服务的规模优势,可以大幅节省运营费用。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模式较之于信托模式有诸多优点。而没有出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延迟纳税计划”是制约保险公司开展投保型年金的政策障碍。

2007年11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据悉,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重要补充——个人缴纳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有望通过论证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获得突破,并进而在上海实行试点。来自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的消息是,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该局正在进行“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研究项目。

其实,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着重体现在其产品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销售投保型产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产品种类已达110多个,主要是一些传统团体寿险和万能保险、投资连结团体寿险产品。如何将商业保险产品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配套是摆在各家保险公司面前的重大课题。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进一步发挥其产品研发方面的优势,开发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可转换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等产品,增强产品的投资功能和账户管理功能,并提供多样化的年金领取服务。通过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把年金市场做大,这既是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加快发展的机遇。

四、结论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应该首先明确自身及其主要竞争者的优势和劣势,并在自身比较优势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角色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