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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附近发生一起凶杀事件,800米村路,发狂男连砍7人共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2名死者中一名为8岁小学生,5名伤者中有两名小学生。
2010年4月28日,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凶杀案。一男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
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31人,包括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
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一男子冲进当地一所幼儿园,打伤5名孩子后自己当场自焚死亡。
接二连三的校园案件、触目惊心的伤害数据,引起了社会的哗然,广大家长担心孩子在校安全,校园安全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透过这一起起校园安全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安全意识淡薄,责任意识、责任行为的缺失是危及学生安全的根本祸根。
以管理精细严谨著称的开平区第一实验小学始终把师生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根据多年工作实践,积累丰富的校园安全工作管理经验。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整套科学、周密的校园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确保师生在校安全。当福建、广东等地发生校园案件后,学校都在第一时间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仔细地分析案件中学校在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引以为戒,再次细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之后立即召开全体教师会,部署下一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细化责任管理,突出责任落实。长期以来,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社会及学生家长的高度认可,做到了未雨绸缪,用责任为广大师生铸就了一道安全的壁垒。针对校园安全问题,我们的做法是:
一、建立责任网络
我校安全网络密布于校园内外。学校成立了“校园安全领导小组”,形成领导责任权限网络,时时有安全管理之人,达到校园安全全天候管理;制定了“教师一日工作流程”安全职责表,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网络,事事有安全管理之人,达到校园安全无缝隙管理;建有“学校——家庭”共防共建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形成了家校联合防范网络,实现处处有安全管理之人,达到校园安全全方位管理。福建南平事件后,学校又建立了“学校——社区”安全网络,形成了校园安全社区立体网络。管理网络的建立,让学生的安全处于时时、事事、处处有人管理的状态,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安全和谐的教育环境。
二、落实责任管理
为了给学生创设一个安全的环境,制定了科学翔实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其中“门禁制度”“来客来访登记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周边环境治理制度”“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制度”“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人身安全制度”等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学生的在校安全,实际工作中,全体教职工除了能落实各项安全要求的规定外,对学生的在校安全,做到了重中之重,细上加细。
以“教师一日工作流程”安全职责表为例,从学生进入校园的那一刻起,在各个时段均安排专门的老师负责学生的安全。为了促使教师一日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我校还编制了教师教育教学日志,每位教师、每节课都要对学生的到校、到课、上课情况及环境、安全认真检查核对,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对无故不到校的学生,由班主任及时与家长电话沟通,查明原因,大课间活动和静校期间,也有专人检查教室、楼道、厕所是否有学生滞留,查明情况,作好记录。只要学生在校,每个区域、每个时段,学生的安全都有专人负责。教师一日工作流程管理办法和教师教育教学日志有机结合,实现了“时限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制”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制”的双重管理要求。
此外,每学期学校与各部门教师签订安全责任状,责任到人。各种安全制度、各类应急预案,从不流于装档,而是结合实际状况,细化每一个环节,把责任落实到每一处、每一人,就连寒暑假、国庆放假等假期都要制定翔实周密的安全工作方案。
在责任的驱使下,各种安全制度、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等措施得到了有效落实,师生的安全有了根本的保障。
三、实施责任教育
目前,我校德育工作的核心是责任教育,而责任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教育学生学会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为此,我校把公共安全教育课纳入到学校课程设置中,安排专职教师上课,其它学科也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教学内容的特色适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还把每学期第一周定为安全教育周,第一课定为安全教育课,每个月定有安全教育主题,通过队会、班会、安全征文、安全知识竞赛主题实践等活动形式加强学生的安全预防教育,增强实践体验,牢固树立学生的安全意识。利用红领巾广播站、校园网、班级板报、国旗下讲话等宣传阵地定期向学生宣传安全知识,促使学生树立对自己生命负责的意识。
此外,每学期我校都要聘请卫生防疫站的医护人员、消防支队官兵及交警支队的指战员来校做专题讲座或技能培训,让学生学会自救互救的知识与技能。地震、火灾紧急避险疏散演练是每个学生每个月必练的项目,学校不定期地拉响险情警报,学生快速做出不同的应对反应,急而不慌,快而不乱,撤而有序,有时这样的演练一个月多达4次。多样化的教育活动不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更是学生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生命负责的意识深深扎根于心底。
通过开展本次三年行动实施整治,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排查校园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夯实校园安全基层基础,扎实推进校园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全力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风险隐患,全面维护好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学校召开专项会议,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校园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时间安排
从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12 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2020 年 6 月上旬)
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启动校园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我校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实施方案,进 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动员部署校园安全整治 三年行动。
2、排查整治(2020 年 6 月中下旬至 12 月)
我校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使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3、集中攻坚(2021 年)
我校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直至整改销号,推动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从而使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位、各位同行:
大家好!
参加今天这样的会议,我是第一次,做一个镇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在座的都是专家,我是个学生。因为我是今年九月才到中心学校工作,分管安全、教育技术装备、保险、协助办公室工作。
本来我也写了全镇综治安全管理工作,不打算在这里原文宣读,只想在此将近三个月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感受与以及相关的一些工作向在座的各位和同志们作个汇报:
一、注重学习是做好工作的基础
我从在这个岗位上上班的第一天起就特别注重学习,因为我长期在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做了10年校长,两年副校长,15年教务主任,我最讨厌的外行指导内行,最害怕的是不懂却随意乱发话。我们作为中心学校的一名工作人员,虽然不是个领导,但到学校检查工作时,别人认为你是搞管理的,也可能把你当领导来看。所以不学习不精通业务是不行的。我认为,学习是一种责任,学习可以提升自身素质,学习可以增长才干,学习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学习应当成为一种习惯。我首先认真学习了县教育局出台的《乡镇中心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考核评估细则》、《中小学综治安全工作考核评估细则》、《巴东县教育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员管理办法》,通过学习,使我明确了自己作为中心学校的安监员,应该做些什么、应该怎样去做、要达到什么要求。
紧接着是要求学校安监员整理报送安全管理资料,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预案、安全教育活动等,要求学校重新整理,报送电子文稿,我统一设计页面和封面,统一装订,一校一本。
二、搞好服务是做好工作的保证
我觉得中心学校的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服务,为学校领导班子顺利开展学校管理服务,为全镇教职工学习生活工作服务,为全体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同时在服务中尽责,对自己负责,对领导负责,更重要的是对全镇的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负责。<课~件>
1、建“平安沿渡”QQ群
为方便传递相关信息,将全镇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的校(园)长和安监员加入群中,既不打扰这些同志的工作,有能使信息准确按时传递。还可以进行相关工作的交流。
2、建短信群组
遇到灾害性天气或流行性疾病等情况,给校(园)长和安监员发条短信,予以提醒。如本期开学后不久,发生的“红眼病”、入冬后的气温骤降等情况发生后,我及时给校(园)长和安监员发出短信,各校都采取了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3、帮助整理校园安全管理档案
为规范校园安全管理档案,中心学校拟定了“校园安全管理档案装订序目”,并帮助没有装订条件的学校进行装订。
4、组织全镇师生参加省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活动,已有近两千人参加了此活动。
一、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学校安全责任制
教育局各基层单位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到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作为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所属部门、科室、班级、校办企业、出租场地等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校安全、消防安全等责任书。建立并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学校安全工作等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治保委、调解委、义务消防小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等组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有关组织、有关人员,做到职责分明,责任落实。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维护学校稳定
社会稳定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前提,学校教育秩序的稳定是学校发展的前提。维护学校稳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根据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整改力度。根据安全工作月报制度,各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做到及时整改。二是继续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各单位领导要深入基层,重视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完善领导接待日、社会矛盾调处机制,随时发现和掌握不稳定因素,抓细抓早,责任到人。认真落实每月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以及“两会”、西博会等重大活动时期组织进行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要求,认真进行调处,并将排查调处信息及时上报到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
三、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加强对保卫干部、保安、门卫、年级组长、班主任、义务消防员等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禁毒教育等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充分利用综合实践课等时间进行课堂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每一天”、“安全教育周”、“综合治理、安全宣传月”、“安全生产月”、“禁毒宣传月”、“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结合实际,开展一些有特色的、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学期初及结束时,邀请法制副校长、交警辅导员到校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师生安全知识。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和落实安全措施
按照“预防为主,整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落实安全措施,继续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保安人员及技防设备的配备工作。确保学校24小时有保安值班,24小时都在监控之中。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有反馈。学期初、学期末及重大活动、节假日前,组织进行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学校校园和周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努力消除学校校园及周边各种不安全隐患。教育局要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对消防、交通、卫生、特种设备等进行安全专项检查。三是建立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学期组织师生进行一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活动,提高师生应急自救能力。四是认真做好安全每一天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措施,确保师生安全,校园安全。
五、进一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并落实有关交通、消防、防溺水、卫生、教学、外出活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要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完善*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及安全管理操作标准,使日常安全管理规范化;进一步加强节假日值班管理。节假日期间,必须同时安排行政值班和教师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加强对校园安全的巡查,并做好值班记录;进一步强化外来人口管理。4月份,要对学校外来人口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工作,摸清外来人口的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保证外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等证件齐全,确保无不良人员在我区教育系统就业。
六、大力开展师生法制教育
学校要认真组织师生开展“五五”普法活动,组织师生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杭州市中小学生校园事故伤害处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积极开展“雏鹰”普法行动,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充分利用综合实践课时间,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积极探索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的新路子,采取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努力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性质;法律责任;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4-0052-02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
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特定主体――学生,在一切时间、空间中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这一概念没有把学生伤害事故与法律上的一般人身伤害区分开,也失去了对其进行单独法律研究的意义。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由上文可以看出,特定的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是学生伤害事故三个基本的特征,这对界定学校的管理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1.特定的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人身损害,不在此列。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请假擅自外出发生的等等。
2.特定的空间。学生伤害事故的地点为学校地域内,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其中校门前的可控范围指的是保安及教师等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所能控制的校门前和校门附近的学生活动的区域。
此外,如果学生参加的是学校安排或者组织活动,不论是否有教师在场,例如企业实习、参观实训等,仍属学生伤害事故之列。
3.特定的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害人为有学籍登记的在校学生,包括走读和住校学生。退学学生、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租借本校场地进行的培训考试及非本校生在本校时,如果受到了人身损害是不包含在这个范畴内。
三、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关系
学生到了年龄被送到了学校上学,则学校与学生就构成了对应的法律关系,只有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问题,才能界定学校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性质。(1)学校与学生不是监护关系。监护权是一种特定的人身权利,其设立与变更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学校只可能在本校教职工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其子女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成为教职工子女的“单位监护人”,但并不能成为所有学生的监护人。(2)学校与学生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虽然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与学校可以通过协商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将学生的监护权转给学校,这样学校就成了学生的监护(并非监护人),来行使学生的监护职责。但不是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上学就代表监护职责就转给学校了。只有学校与家长签订了相应的委托合同才能实现监护职责的转移,而不是依据主观推定。(3)学校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关系。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惩罚,学校具有法人的法律地位,有独立的内部管理权,同时学校还肩负着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学校和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4)学校对学生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学校对学生的事故应当是民事侵权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依据不同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由于学生伤害事故最常见的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侵权纠纷,故本文将其分为学校责任事故与学校无责任事故。(1)学校责任事故。因学校方面有过失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则应当承担责任。具体情形包括:①校园环境事故;②安全管理事故;③饮食事故;④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⑤教师管理疏忽事故;⑥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⑦未能及时了解关照学生身体状况事故;⑧救援救护不力事故;⑨教师或工作人员行为不当事故;⑩学校方面不作为事故;{11}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2)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是指虽然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期间或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但是因为学生、学生的监护人或第三人具有过错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事故。①学生和监护人责任。由监护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学生违反规定,实施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并学校、教师已经告知而学生仍继续实施的;三是学生身体有特殊情况,比如体质特异,有某种疾病,而隐瞒学校的;四是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但却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②第三方责任。学校组织或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饮食、设备等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主办方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则由经营者当事人或者活动主办方负责人承担事故相应的责任。③学校免责条款。在下列情况下,学校已正确积极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与职责的,可以免责: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地震、台风等;②具有突发性、偶然性的来自学校外部的侵害;③学生身体状况、精神心理状态异常,而学校不知情或难于知情的;④自杀、自残的;⑤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⑥其他因素造成的。
3.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根据来判定及追究侵权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同时也是法院判罚的标准。(1)过错责任原则,又可称为主观归责原则,指的是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经过推定行为人在事故中存有过错,并且行为人无法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3)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有无特别规定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失的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应成为伤害事故处理的基本归责原则。
尽管公平原则应用的前提为当事人双方,即学校与受害人均无过错时的补充判罚原则,但实际在判罚中常为学校与其他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这就造成了无论学校是否有过错,都难逃脱赔偿的命运,陷入无尽的赔偿纠纷。并且,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判罚出现。
四、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防范和法律救济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防范。学生伤害的防范是指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针对校园与学生的安全而必须履行的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也包括发生事故之后的积极救治、防止损害扩大的应急措施等。(1)制定《校园安全法》。为了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目前,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个法律法规、通则办法中均有体现,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但其中涉及校园安全的法律条文规定大都不是很具体,又存在很多漏洞与空白,对学生伤害事故等责任归属、处理标准等均没有详细的说明。(2)完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办法》。为了避免或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完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办法》中可以规定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创建文明健康、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二是规定社区要建立健全切实有效地预防机制。积极推动社区对未成年学生的跟踪、监管体系。三是司法单位要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还要大力开展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工作,积极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人生价值观念,帮助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2.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1)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诉讼渠道本身权威性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周期长、成本高、法院的压力大等等,因此,利用现有资源开辟非诉渠道,特别是调解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优势。成功调解的一般前提一是调解组织或调解人比较中立、专业,为双方认可,如聘请律师或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参与;二是责任认定比较明确;三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需要维护;四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需要维护;五是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2)学校追偿的权利。追偿指得是学校在向伤害事故中受伤害学生支付赔偿后,有权要求违法行驶职权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追偿权的产生基础是学校与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聘用而形成的职务委托关系。(3)建立健全保险体制。教育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鼓励和支持学校积极地参加责任保险,还要积极倡导学生自愿地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要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并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情况下,学校要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的协助,但不能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