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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绿色安全的有机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超市里,绿色生态的有机产品和普通产品外观相似,价格却相差1~2倍甚至更多。自1998年大洪水以来,我国林业建设中实施了天保工程,主要以追求生态效益为主,而林业经济存在着生长周期长、收益见效慢的特点。目前,发展林下经济是提高林农经济收入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林下经济作物采集与生产加工国,林下经济作物一直是林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在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掠夺式的非科学经营模式,化学品的过量投入,对森林的生态平衡造成的是不可估量的破坏。目前我国的林下经济作物集约经营、规模生产的可食林产品在国际上尚无标准,没有真正启动相关的系统认证工作,国内有关森林食品标准也还处于探索阶段,此时开展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林下经济作认证是旨在通过认证这一市场机制,促进并提高森林经营单位建立林下经济作物与森林资源利用相结合的良性循环的立体林业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地保护并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充分持续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以林为主,实现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的目标。我课题组与我国首家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认证中心(以下简称“ZTFC”)合作,对黑龙江省林区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开展工作和调研。目前已经完成了《森林认证(林下经济作物)实施细则》方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工作的进展以及对相关问题展开的思考。
2黑龙江省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工作的开展近况
2.1《森林认证(林下经济作物)》相关规则的编写与制定
2011年5月,ZTFC与东北林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单位组成课题组,召开林下经济作物认证研究讨论会。2011年8月,课题组成员就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实施细则与审核指南、审核规则,以及开展林下经济作物的资源分布与认证的重点展开讨论,确定了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实施细则与审核指南、审核规则,确定了林下经济作物认证试点方案。《森林认证(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审核规则》提出了林下经济作物认证的实施过程、认证的保持、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和变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森林认证(林下经济作物)审核指南》提出了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审核的原则和方法,规定了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审核结果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用以指导林下经济作物的认定审核。《森林认证(林下坏济作物)实施细则》规定了林下经济作物的定义与认证要求,适用于林下经济作物的生产与加工、销售或贸易的经营单位的审核与评估。《实施细则》确定了必不可少的规范性引用文件:LT/T 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LY/T 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连。《实施细则》对森林经营及其森林经营方案的制定、林下经济作物的生产环境、生态系统的保持和维护、化学品的施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林下经济(Under-for est economy)指以森林、林地和林木为依托,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林下土地资源和空间环境条件,多层次、多时序配置组合开展的林下经济活动。林下经济作物(Plant of under-forest economy), 指在森林生态环境中自然生长或通过选择适合森林环境的微生物(菌类)和植物种类,通过合理经营,从森林中获得的包括如林果、食用菌、山野菜、森林药材等森林产品,是林下经济的植物部分,具有源自森林的特性,是森林经营从用材林范畴的扩散与延伸。
2.2 确定林下产品认证的区域范围
2011年1月4日,中林天合森林认证中心与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森林经营认证合作协议正式签约。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颁布《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之际,伊春国有林区全部纳入森林认证试点,是伊春向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商品林区转型迈出的重要一步。伊春林区整体认证完毕后,森林经营认证面积达到339万hm2,远远超过海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开展森林认证面积的总和。认证中心将在启动伊春林管局整体森林认证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合作推进森林认证的步伐。根据《实施细则》有关审核与评估的规定:获森林经营认证的林下经济作物生产经营单位,且满足本细则第五章要求,该生产经营单位获森林经营认证与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可使用森林经营认证、森林认证(林下经济作物)的认证标志。未获得森林经营认证的林下经济作物生产经营单位,ZTFC在认证审核时,应同时使用LT/T 1714—2007与该细则。目前在东北林区,伊春林业管理局所管辖林区已进行过森林认证,因此只需满足该细则第五章要求,该生产经营单位获森林经营认证与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即可使用森林经营认证、森林认证(林下经济作物)认证标志。我们首先选取伊春作为林下经济作物的认证的研究区域。
2.3对黑龙江省认证产品做出代表性选择
目前我国森林经营林下经济作物主要有林下养殖和林下种植两种模式。其中林下种植分为林菌模式、林药模式、林果模式、林菜模式、林草模式、林粮模式、林油模式等,认证试点阶段宜从林下种植模式开始。黑龙江省林区内蕴藏着大量可开发利用的林下资源,是我国生产林下经济作物的重要区域之一。黑龙江省林区的林下种植模式主要有林菌、林果、林菜和林药等4种模式。其中木耳作为林菌的重要产品代表无论是从营养价值、产量销量还是受消费者认可度等各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
2.3.1 黑木耳的特点和营养价值
黑木耳中含有大量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约10%,脂肪、纤维素、铁、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B1、B2和C等有效的营养物质。黑木耳的胶质体具有很大有吸符力,它能把残留在人们消化系统中的灰尘、杂质集中起来,排出体外,是矿工、纺织、理发和化工工人的良好保健食品。黑木耳自古就是一种珍贵的药材,近代医学工作者对黑木耳的药用价值又有新的发现,认为黑木耳还具有清肺、润津、取淤生新的功效,黑木耳中还含有抗癌物质,是一种抗癌药用食品。黑木耳还可以促进人体血液循环,治疗冠心病等。
2.3.2 黑木耳在东北林区的产量
在东北林区,营养丰富并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黑木耳被群众称为林下“黑牡丹”。2008年全国最大的黑木耳生产基地黑龙江省东宁县种植黑木耳5.7亿袋,占全国总产量的20%以上。凭借着黑土地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推广以及先进农户的致富示范效应,黑龙江省的黑木耳种植已经达到了“村村生产、户户栽培”的产业规模。东北地区在发展林下经济作物方面具有多方优势,既有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财政投入方面的支持,又有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优势。如表1所示,从天然林保护工程一期项目实施以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在12年间生产黑木耳以25倍数量的增长,食用菌基地建设也大有成效,从1998年的86个,增长到2010年的248个。由此可见,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为代表的东北地区在黑木耳方面的产量、基地建设和政策等方面具有重要优势。因此,黑龙江省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工作的起步和重点可从伊春林区开始,以黑木耳为第一批认证产品对象,开启东北地区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工作的大门。
3 开展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国内认证工作缺少国际话语权
近20年来,世界主要形成了包括PEFC与FSC在内的两大森林认证体系,占据了全球森林认证市场约80%的份额。换言之,森林认证的话语权,长期以来被海外巨头垄断。我国自身的森林认证刚刚起步,国内成型的认证体系寥寥无几。虽然已有系统化的认证体系,但细化到森林认证(林下经济作物)方面的工作目前只有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认证中心一个单位在开展,而且其尚未得到国际上的认可。由此可见,我国在森林认证尤其是林下经济作物方面的力量还很薄弱,其权威性也不高。
3.2 缺乏各层面监管部门的配合
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工作刚刚起步,在执行过程中将面临各种问题,其中缺乏各层面监管部门的配合尤为突出。目前林下经济认证监督管理是以林业行业管理为主,监督保障体系的行政监管、认可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各要素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较薄弱,最需要大力加强。多数层面的人认为森林认证工作只是涉及认证机构和森林经营企业两方面的配合,但是实际其影响涉及到企业、政府和个人等各个层面。例如,某森林经营企业中的部分黑木耳通过了认证,但其在真正销售产品过程中参杂了未通过认证的黑木耳,出现这种现象单靠认证机构是解决不了的。但是一旦出现了问题首先影响到的是百姓的安全问题,其次便会涉及到政府的声誉问题,同时大家也会对认证机构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可信度提出质疑。因此,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工作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监管和配合。
3.3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认证的积极性不高
在调研中发现,森林经营单位申请认证的积极性不高来自于两方面:一是森林经营单位对于认证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对其中能够给自身带来的效益从认识程度上没能达到一定高度,所以造成积极性不高的局面。多数森林经营单位对于林下经济作物认证工作缺乏一定的参与精神,有的持观望态度。二是来自于消费者对于认证产品价格的接受度。认证产品的生产需要比非认证产品生产的生产成本较高,导致认证产品的价格高于非认证产品的价格。
4 林下经济作物认证的实施建议
4.1森林认证(林下经济作物)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
工程需要政府给予支持作保障首先要提高公众对森林认证及认证林产品的认知度,逐步形成森林认证的社会意识,同时建立健全认证林产品市场,使认证林产品体现出价格优势。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对通过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给予优惠待遇。培养专业人才,建立自己的森林认证机构及体系,并且应该加强与国际认证体系的合作和交流。
[关键词] 商品化 沙田 立体经营
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在清代达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鼎盛阶段。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各个部门都得到了充分发展,其中作为传统社会基石的农业在前代的开发基础之上,亦由传统的自给自足经济向商品化转变。在农业向商品化嬗变过程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业发展模式留给当前该地区农业发展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立体经营:农村产业合理化布局与农业商品性生产
珠江三角洲地区农田种类繁复多样,既有山地、平原,又有丘陵、海滩。但是在各种类型的耕地中,对珠三角地区影响最巨者当属沙田。据谭棣华先生在《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一书中所下定义,所谓沙田一般指沿海濒江淤泥积成的田地,而非指一般含沙质多的沙地。广东的沙田,主要集中在今中山、番禺、顺德、东莞、深圳、新会、南海、台山、斗门等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县市。沙田的开发、利用,是清代上述地区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同时亦是使之成为珠江三角洲的核心地带的关键要素。清代这些地区开发、利用沙田过程中的农业合理化布局成为值得关注的对象。
沙田为滨海、濒江之地,地势低洼,常受自然灾害威胁。有鉴于此,耕耘在沙田上的农民变害为利:在沙田周围建造坝基防洪、防潮,坝基之上栽种桑树、果树、甘蔗、蒲葵等经济作物,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亦可巩固基坝;田中种植水稻;水里养殖蚬、贝、鱼、虾、蟹等水产,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系统介绍了这种经营模式。果、桑、蔗、葵收获后用于商品交换而投入市场,水稻收割后,水中鱼、虾、蟹、蚬、贝之属除去家用,亦可出售,达到立体种植,充分利用资源的效果。正如其在《蟹》一诗中所咏唱的农家食蟹之乐,“蟹逐咸头上,渔人网不稀。未衔禾穗罢,又食稻孙肥”。屈氏文中提到的对沙田的利用尚不止于此,例如农人收割水稻后,稻田利用涨潮之机引入海水,焚烧稻梗,既可增加田之肥力,亦可获取盐,可谓一举多的的立体经营模式。
清代中后期,珠三角的农业除了继续立体化经营模式外,亦发生新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粮食作物在农业耕种面积中的比例日渐减少,开始出现普遍性的经济作物种植。这一时期经济作物的种植并不是盲目的,而是农民根据市场的需要来选择作物的品种。农作物耕种的市场化无疑进一步推进了珠三角农业商品化的进程。屈大均称清代广州珠江南岸,“有村曰庄头,周里许”都种素馨花,因为当时广州城内家家喜欢买花,特别是素馨,正所谓“无钱花亦买,暮暮上头来。”这正是适应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生产的重要表现。其他如番禺,当地农民为牟利“多以花果为业。”另外受国内外市场对蒲扇需求量增加的影响,新会的很多地方农田多种蒲葵,并称之为“葵田”。司徒纪先生在《广东文化地理》一书中就写道:在珠江三角洲基塘农业中,蚕桑种植面积随国际市场对生丝需求量上升而有增无已,而粮食生产却进一步萎缩。由于珠三角的农业生产这一时期多以经济作物为主,故该地区由原来的粮食外销省,变成依赖广西、福建的粮食输入省。农田经济作物比例的增加,有力推动了珠三角地区商品经济的繁荣,这也是该地区农业商品化过程中重要的一步。
二、寓农于商:农村人口的非农业化
广东自宋元以来,特别是清代,受人口自然增长和移民等因素的影响,由原来的地广人稀,变为地狭人稠的局面。据史料记载,清代乾隆十四年至五十六年的42年间,广东人口从629.7万人猛增至1592.3万人,增长近1000万。特别是在珠江三角地区表现尤为突出。番禺县宣统年间人口多达99.6513万人,南海县道光年间人口多达111.9344万人,新会县道光十九年人口多达68.8412万人,顺德县咸丰年间人口达103.3473万人,仅此两县人口就占宣统三年广东总人口的18.45%。与此同时,人均耕地面积从顺治十八年的26亩锐减为嘉庆二十五年的1.54亩。在这一情况下,农业人口超出了耕地所能承受的限度,于是便出现了农村人口的非农业化趋向。
农村人口的非农业化趋向表现在多个层面,其中之一即是向外移民,既包括国内移民,亦包括海外移民。《谭文勤公奏稿》卷十七记载,仅光绪前期,广东“谋生海外者其数既逾百万”这近百万人是近代中国较早的一批劳务输出人员。但单靠劳务输出并不能解决农业人口过剩的根本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内部的自我吸收。内部自我吸收的方式很多,首先农民成为工业者。谭棣华先生说:清代擅长某一技能的农民逐渐从农民中分离出来,变成独立的手工业者。实际上,这批农民手工业者并未完全成为独立的手工业者,而是依赖于农产品的加工者,他们用自家生产、收购,或者来料加工丝织品、糖、葵扇等。
然而,手工业并不能吸纳如此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人口过剩问题的更有效方法是第三产业之中的商业。清代珠江三角的农民已开始向商业部门涌入。据道光年间顺德龙廷槐的估计,珠三角各县商贾的比例分别是南海十分之六,顺德新会十分之四,番禺、东莞、新宁、新安十分之三,增城、三水十分之二,商贾在上述各县中的比例可谓极高。这些从商的农民虽已不再是“农民”,但其从事的商品交易活动仍与农业相关,有从事桑、果幼苗交易的,有从事蚕丝销售的,有从事鱼苗买卖的等等。例如屈大均笔下的花贩,每天清晨从农妇女那里购得鲜花,然后列于九门叫卖。这些花贩原本是农民出身,因此这可看作是农民非农业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农村人口的非农业化,不仅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更主要的是这些非农业化的农民所从事的,同农业相关的商业活动一方面促进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业的商品化,另一方面对于农业思想意识亦有改造功用,使农民逐渐摆脱传统的保守性,具有更强的开拓精神。
三、官民互动:农业商品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珠江三角地区农业商品化固然根源于其特殊的地理因素,但却不能忽视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政策的重要性。
传统制度下的中国历代政府一直以尊农作为立国之本,清帝国亦不例外,而且清王朝一直以立国必先爱民作为施政原则。康熙执政后颁布的“滋生丁口,永不加赋”政策为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埋下伏笔,至雍正王朝实施的“摊丁入亩”政策则从政策上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对于地狭人稠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清前期的这些政策使农民客观上不得不从事具有高额利润的商品性生产,同时亦使农民有机会从事商业活动。
商贾虽在清代仍属三教九流之下流,但政府对于商业活动亦予以了某些扶持政策。以下仅从商业税收来看,即可看出政府对商业的扶持。
珠江三角洲清代的商业活动场所有两种,即市和虚。市是指城市中的固定商品交易场所。在珠三角各府、县城中做生意的商贾,政府向之征收固定税额,当然这仅对有摊位的商人(这一部分人少有农民),对于那些没有摊位,到市中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则征收少量或不征税。在城市中除了固定的市之外,还有许多农民挑着担子在城门,或沿街叫卖的,政府则少有干预,更加不征收税。虚,广东称野市为虚,同于北方的集,多处于乡村之间。对于到虚做生意的农民,政府并不征取任何税收,仅由虚所在的村社征收少量税或不征税。《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载虚中“坐肆之租有常,负戴提挈贸于涂者无常,薄取之。”
固定的贸易场所,微少的税收,城镇商业活动的宽松,政府的这些商业政策对农民融入商品经济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大政府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商品化进程中的作用,因为该地区农业商品化更多的成因是其自身的内在因素和客观条件决定的。
四、结语
清代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的生态性、商品性经营模式,农民的非农业化发展趋势,政府的有意或无意的扶持均是该地区农业商品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政府的宽松政策使农民在土地无力支撑家庭生计的压力下,能够毫无顾忌地走向市场,这是政府宽松政策对农业商品化的重要作用所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业商品化进程中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农业的生态性经营模式是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但是由于农业的商品化生产,受到市场价值规律的制约,在农民尚不能及时了解市场信息的情况下是十分危险的。例如珠江三角洲的蚕丝业,在1929,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蚕业每况愈下,珠江三角洲许多桑基被蔗基或果基取代。清代珠江三角洲的农民非农业化亦存在弊端,其一大批的农民移居海外作劳工,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相应的保护措施,许多移居海外的农民被贩卖作苦力,并有许多人惨死异乡。另外政府宽松的商业政策,固然促进农民的非农业化转变和农业的商品化,但是由于当时政府对于进入城市的农民的商业活动并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在当时许多来华的西方人眼中的广州城,除了内城之外,城市的其他地区均是又脏又乱,并时有犯罪事件发生。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业商品化过程中所留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当前珠三角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人口的非农业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司徒纪:广东文化地理[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梁钊陈甲优:珠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概论[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曾昭璇:岭南史地与民俗[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新疆某水电站工程为径流式电站,采用引水式开发,开发任务是水力发电。水电站整个动力引水渠道长31km,引水流量为138.8m3/s,装机容量220MW(4×55MW),保证出力126.4MW,年发电量12.79亿kW·h。工程建设征地呈带状分布,征地影响范围涉及3个乡(镇)、15个行政村及4个县直单位的386户移民。工程建设永久征收土地7551亩,其中耕地2421亩、园地122亩、林地1339.6亩、牧草地3228.8亩;临时占地3210.3亩;拆迁房屋面积5827.7m2,以及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等。工程永久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基数参照新疆自治区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规定的一等耕地标准,即1200元/亩;补偿倍数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6倍。工程建设基准年为2008年,设计水平年为2011年。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主要材料及价格采用2008年12月价格水平。工程建设工期34个约。工程建设征地于2010年正式实施。
2问题的提出
在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阶段,15个永久占地村中有1个村的16户被占地户认为工程永久占压他们的承包耕地为菜地,按照种植粮食作物的一等耕地标准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他们不能接受,应该按照菜地的标准进行补偿。为此,他们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多次阻挡工程建设正常施工。在经过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最终诉诸法律,不仅给全县移民安置工作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局面,而且使工程建设工期拖延2年之久。针对这个问题,当地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协商,县土地管理局、农业部门及菜篮子办等部门也多次试图对16户被占耕地重新确定土地性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移民监理单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具体情况为:工程建设永久征收该村耕地741亩,全部为水浇地,共计涉及97户村民。其中,征收这16户村民的承包地为110亩。在2005—2007年期间,这16户村民有的种植了小麦或玉米,有的种植了洋葱、胡萝卜或是甜菜、胡麻等,基本上是粮食作物和蔬菜等经济作物倒茬种植,一年仅能种植一季。但是,并没有收集到每户的详细资料。监理单位也查阅了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内外以往类似案例,但是,要改变土地属性、按照菜地进行补偿,还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3主要制约因素分析
3.1国家政策层面的制约
(1)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我国土地按现状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2类,其中耕地又分为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关于菜地的定义。经查阅,目前国家政策层面上对于菜地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只是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5]农(土)第11号)中,对城市郊区菜地进行了约定,即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该村16户被占耕地均不能定性为菜地。一是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对菜地进行单独分类,而是把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涵盖在耕地中。而耕地的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也不是按种植类别进行分类的。二是没有确切的资料显示这16户的被占耕地连续3年以上全部种植了蔬菜,只是部分农户在自家的承包地上根据需求倒茬种植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蔬菜等,是轮作地。三是当地的气候条件决定了该地区每年只能种植一季农作物,即一年只种一茬,也不符合现行城市菜地的标准。
3.2土地补偿费测算问题的制约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均是采用亩产值倍数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16倍。我国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采用的是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的倍数。从根本上讲,这种计算方法不能体现土地本身的实际价值,同时倍数计算法也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种植的农作物是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不断调整的,很难确定3年中种植作物变化情况。二是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难以对农作物的产量作出准确的统计,调查也难以得到真实的情况。三是农作物的价格随市场波动,年度之间和年内不同时期的市场价格都是不确定的,很难确定统一的计算价格。四是在实际工作中,取规定的下限还是上限相差很大,很难实行。
(2)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确定。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条文说明,经济社会“样本调查的方法分别采用搜集农调队的典型资料、实地访问、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样。”在实际工作中,经济社会指标的调查主要采取搜集县农经局统计年鉴资料、农调队资料等,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由设计单位等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和工程征地补偿基数。所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设计人员的水平高低,都对确定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和工程征地补偿基数数值有着直接影响。
3.3移民安置规划阶段的相关制约
(1)规划设计人员对于国家政策认知程度的制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因此,在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时,“该耕地”的概念是不同的。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中的该耕地,可以理解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耕地(一般以县为单位),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可以用区域内的平均数值;而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中的该耕地,是指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应与村、组平均前3年产值挂钩。不能采用相同的数值进行计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规划设计人员往往采用工程建设征地区域内前3年耕地亩产值进行计算,作为补偿基数,再乘以相应的补偿倍数即可。这种计算方法没有按照“该耕地”的不同含义进行区分,以此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违公平、合理,也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
(2)地方移民机构和乡村干部等工作深度的制约。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规定,实物调查成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其中,属于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的实物,应由户主签字;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企业的实物,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物,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实际工作中,属于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的实物,属于企业的实物或是企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物,均能根据规定由相关物权人进行签字、认可,但是,对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调查,按照规定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方面这是由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又现行的于土地承包经营相矛盾。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仅仅是被占土地的性质和面积,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农户实际种植了什么。综上所述,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使得在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存在类似于菜地补偿这样细节性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影响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到工程建设,甚至社会稳定。
4建议
(1)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自治区“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简称自治区500号文)”中都涉及到了菜地的补偿问题,如,自治区500号文规定:“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园地不得超过2倍;蔬菜地不得超过3倍;葡萄地不得超过4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等,但对菜地没有明确的界定。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标准,使其更具操作性,为更加合理的实施补偿提供政策依据。
(2)在进行实物指标调查时,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逐步深化、细化实物指标调查,特别是对土地的调查,在实施阶段进行土地分户时,应对每户的土地的性质、种植结构进行调查、登记,并有影像记录备查;县、乡移民机构,尤其是乡、村干部,应切实负起责任,尽量提供符合实际的经济统计资料,认真做好实物指标调查、核实工作;同时,应加大土地征收中农户的参与程度,以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对实物指标成果公示期间,涉及人员一定要认真核对,在确定数量、地类、面积无误后,再进行签字、认可;以避免影响在后续工作。
(3)遇到国家现行政策对实际存在的补偿问题没有严格界定时,征地移民参建各方应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政策框架的前提下,对有争议的补偿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约定,以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并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施工。
关键词:西南大旱;粮食安全;土地流转;建议
中图分类号:S162.5+3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冬季开始,我国西南五省市发生百年一遇的特大旱情。粗略估计,如果受旱区粮食减产10%,全国粮食减产预计在1.8%左右。据媒体报道,目前上海等地已出现粮食价格上涨,粮食安全问题再次被广泛关注。
一、我国的粮食安全形势
民以食为天,粮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耕地总量将减少,人均耕地面积和人均粮食播种面积将会下降,粮食供给偏紧、适当进口成为我国相当长时期的总体格局。
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粮食安全是指确保所有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起又能买得到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粮食安全的本质是指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粮食的需求和粮食经济承受个中不测事件的能力。我国粮食生产自1990年起,产量不断增长,1998年达到历史最高产量51229.5万吨。而从1999年起,粮食产量开始下滑,2003年跌至谷底,年产量仅为43069.5万吨。虽然从2004年起我国粮食产量重新开始上升,但中国早已成为世界十大粮食进口国之一,而且进口量逐年加大。因《谁来养活中国》一举成名的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认为,“中国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进口国之一,以养活其不断增多的富裕人口”,对中国粮食安全问题表示了担忧。
二、威胁中国粮食安全的主要因素
首先,威胁我国粮食安全最重要的因素是耕地不断减少,直接导致粮食种植面积下降。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公报,2008年我国的耕地总面积是18.2574亿亩,在世界排名第四,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太多,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4亩,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5%。由此可知,我国的耕地还是十分稀缺的。我国从1996年到2008年的13年里,耕地面积已从19.51亿亩减少到了18.2574亿亩,专家根据我国的人口增长趋势预测我国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才能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这份报告显示我国生态退耕和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巨大,占耕地减少的比例最大,其中生态退耕由于近几年国家加大了退耕还林力度,其压力有所减缓,未来我国耕地减少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城镇化急速发展,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规模越来越大,这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其次,种粮的经济效益不高导致粮食种植面积下降,这种情况在土地流转以后更加突出。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导向的背景下,水稻等粮食作物由于生长周期长,产量不高且单价较低,与蔬菜水果花卉等经济作物相比较自然处于劣势。据调查,水稻的生长周期一般在135天左右,种植一亩水稻的产量大概有1200斤,而一斤水稻能产出7两米,按每斤大米收购价1元计算,再加每亩30元的水稻种植补贴、56元的农资综合补贴,一年种植两季水稻只能带给农民1850元左右的收入。这点微不足道的收入除去种子化肥农药等成本,最终的纯收入只有不到1000元。近年国家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方面出台了许多鼓励政策,各地方政府在实践方面也取得很大进展。土地流转确实能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提高农民的收入,但目前土地流转的“非粮化”倾向十分严重,大量土地通过流转集中以后,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导向下,绝大部分是用来种植经济作物。
再次,近年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在为我国城市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造成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足。在劳动力输出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外出务工的收入远远高于种粮收入,加之种地的几乎都是妇女和老人受体力限制,出现大面积抛荒的现象。另外我国粮食生产的科技含量不高,受自然变化影响较大,机械化程度低,投入和产出的比值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也是我国粮食生产发展的瓶颈之一。
三、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建议措施
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必须加大耕地保护的力度,国家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将耕地保护落到实处,严厉惩罚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加速发展的同时优化城市发展规划,尽量少占用良田,提高城市存量土地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掘现有土地的潜力。退耕还林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这一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充分发挥森林在水土保持和预防土地沙化方面的巨大作用。在已经沙漠化的地区植树造林,推广治理沙化的先进经验,变沙漠为绿洲。另外要重视近年我国出现了耕地肥力下降,局部地区土壤盐碱化的问题,在保护耕地面积的同时要保护耕地的质量,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确保粮食安全最根本的措施是提高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高种植粮食的经济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尊重价值规律,尊重供求关系,种植粮食的收入不高是农民不愿意种粮的根本原因,我们必须抓住这一主要矛盾。首先需要政府在宏观上进行正确引导,加大对种粮的值补,目前每亩30元的补贴显然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参照农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是非常巨大的,工业反哺农业已成常态,如果能加大对种粮的值补,并将规则细化完善落实,定能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其次政府需要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明白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让种粮的农民认识到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巨大贡献,对种粮大户进行精神上的褒奖,并且积极引导与粮食相关的深度加工产业的发展,提高种植粮食的附加值,这样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收益也能产生种粮有利可图的示范效应。另外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政府在尊重市场的同时要加大监控力度,必须保证最优质的耕地必须用来种植粮食,同时推广成功的大规模粮食种植的经验,比如金健米业在成都就集中了大量土地从事粮食生产加工,并且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龙方.新世纪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3
[2]刘湘奇.基于耕地保护的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研究[J].大众商务,2010,2
这个问题似乎很简单,种地的当然是农民了。那么农民又是什么样的人呢?《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上说农民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根据这个定义,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就不应该是农民,这一点恰恰与西方一些国家对农民的界定类似,在那些国家,农民纯粹是一个职业概念,指的是经营农场、农业的人,一个人如果不再经营农场、农业了,哪他就不是农民了,他或者是工人、或者是教师。而在我们这里,这个词典定义并不完全准确,“农民”,它不仅仅是一个职业,还是一种身份。与户口有关,一个人只要有农村户口就是农民,即使这个人已经离开农村多年且在城市里干着和农业不沾边的工作。所以说中国有两个城市化率:一个是依照常住(在一个地方居住半年以上)人口计算的城市化率,2012年是52.57%,有近7亿农民;另一个是依照户籍人口计算的城市化率,2012大约为36%左右,中国有9亿多农民。按照《词典》上农民的定义,7亿也好、9亿也罢,这些都应该是在农村种地的,可实际上并非如此,其中有二、三亿的“农民”早已不种地了,真正种地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比较特殊的一部分人。这部分人特殊在哪里呢?就让我从春节期间回家的见闻说起吧。
每年春节,我都要回老家陪父母过年,2013年春节在家里的几天除了陪父母说说话以外,我也间或和来家里拜年的老少爷们聊聊天,顺便了解了解农村的情况。我老家在山东省莒南县石莲子镇一个叫侯疃的普通而又贫瘠的村庄,离县城几十公里,离乡镇驻地也有4公里,可以说是“前不靠城、后不着镇”,全村有596个人,宜耕地(不包括宅基地、沟圈地、家庭菜地等)面积567亩,人均不到1亩,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底的时候,全国有耕地面积18.2476亿亩,人均有1.35亩)。这567亩地按照用途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温室大棚用地。这是一种提高土地生产率、增加收入的设施农业。我见到的村上的塑料大棚都比较小(有1亩的、2.5亩,最大的3亩)、比较矮(人在里面走路要弯着腰),也比较简陋(不像我在别的地方见到的成本很高的、钢架结构温室那么高大),主要种植草莓、西瓜和一些反季节蔬菜等经济作物。据我了解,行情比较好的年头,一个大棚一年(以1亩地大棚一年种植两季西瓜一季菜椒为例)纯收入在2万元左右,但是,照料大棚是非常辛苦的活计,一年当中从年头忙到年尾,从不得闲(大年初一那天,我还遇到几个到大棚里干活的村民),弯着腰,甚至跪在湿度很大的塑料棚里干活,这对人的关节损害很大。另一类是粮食用地,在我们那里,一年种两季粮食,一季以冬小麦为主,另一季以玉米为主,掺杂种一些黄豆、花生等作物,主要用于榨油吃。种粮食只能保证有饭吃,不能保证有钱花,除去种子、化肥、农药、浇水、机耕等费用,种一亩地的粮食还要倒贴(我在以前的文章中讲过)。
温室大棚也罢,种粮食也罢,总得有人到地里干活。据我了解,在全村596个人中,除了在家上学的小孩和年老体病者外,种地的大都是妇女和50岁以上的老人,只有10多名大约30-50岁之间的中年人没出去打工,在家里专门照料塑料大棚,其余20多岁、30多岁和40多岁的青壮年常年在外打工,他们把拾掇地里的活留给了他们的父母。行文至此,我们知道了,目前在农村里种地的大半是老人和妇女,50岁的是壮劳力,60岁的是主力,70多岁的仍在下地干活。我问了居住在周围其他村子里的亲戚,他们村里也大致如此。
更大范围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组通过对山东、山西、河北、四川、重庆、陕西、黑龙江等10省市20个村的调查发现,农业劳动力中妇女(所占比例为57.2%)和老人是主体,课题组对山东省荣成市崂山镇神道村、湖南省醴陵市高桥乡马家垅村、河北兴隆县大水泉乡庆丰村、北京房山张坊镇的大峪沟村农业劳动力进行调查发现,这些村庄农业从业者的老龄化现象突出,50岁以下的农业劳动力平均不足10%,在地里干活者平均年龄达到67岁,更有84岁高龄的老人还在田间务农,如被调查的马家垅村140名劳动力中50岁以下的农业劳动力仅为12人;被调查的大峪沟村1007名农业劳动力中,留在农村的农业劳动力只有36人且无一人是80后年轻人。(朱启臻,,2011)如果需要,这样的调查我还可以列举出很多。跟我一样老家是农村且经常回老家的读者诸君稍加留心也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
我写这些,无意贬低老人、妇女种地就种不好(实际上由于老人、妇女种地上的力不从心、技不从心的确也导致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难以实现、粗放经营、复种指数下降以至于撂荒等问题),我是想提醒那些主张通过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同志们,要多多关注和了解农村的变化、农民的分化和农业的弱化,这是农村职业教育依存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