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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体制概述
1.1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医疗保障基金一般是由国家、企业及个人依据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按照法定的标准共同筹集组成。医疗保障基金一般有四个来源:一是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二是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三是政府对医疗保障基金的财政补贴;四是医疗保障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1]。按照筹集手段的不同,可以把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划分为社会医疗保险筹资、税收筹资两种主要形式,不同的筹集模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社会医疗保险筹资的难点是非正规部门从业人员和低收入人群,这在欠发达国家最为明显。多数国家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的路径都是先在正规部门和发达地区建立独立的医保计划,然后不断向更大范围的人群扩展,等条件成熟后再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会存在大量不公平和低效运作的情况。相比较而言,政府通过税收筹资体系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同时形成单一支付方,更好地实现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但税收筹资的刚性也比较强,同时借助高度行政化的机构强制实施,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少国家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引入市场化的机制,即将集中的医疗保障基金分散化,如德国允许参保人自由选择保险机构,英国将一部分卫生资金交给家庭医生等,一些国家增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因素,从而给予参保人自由选择的机会。不过分散化的基金管理虽然可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要求,但是往往以基金分割和逆向选择为代价。
1.2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职能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职能按照流程又可以划分为预算管理、征收管理、财务管理、支付管理四个环节。预算管理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编制、并按照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其中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主要是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医疗保障工作计划等因素,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主要是综合考虑本年度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情况及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征收管理是根据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核定资金基数、督促筹资各方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障资金。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医疗保障筹资的不同来源对不同性质的医疗保障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日常管理。支付管理是医疗保障管理的核心,也是最复杂的一项工作。支付管理一般是依据预先确定的支付标准,根据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进行协议管理。
2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的方式
将医疗保障基金集中起来以后,就面临着采取什么方式对基金进行管理的问题。
2.1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方式的类型根据有关研究,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有不同的类型,有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有社会保险基金会等公共机构管理,也有私营机构管理等不同的形式[2]。社会保障项目按照不同的类别,管理方式或侧重行政管理,或侧重资金保值增值管理,或侧重监督管理,主要依据该项社会保障的具体目的和设计[3]。除极为特殊的私营机构管理形式外,对社会保障的管理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政府直接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两种形式。政府直接管理是指政府不仅负责立法和制定政策,而且直接设置机构管理医疗保障基金。社会自治管理是指基金管理业务由非政府组织承担,政府只负责立法、对政策实施提供指导和监督,负责基金管理的是由政府代表、雇员代表和雇主代表三方组成的独立机构,其性质可以是基金会、董事会、委员会、理事会等[4]。政府直接管理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是由卫生部将资金分配给地区卫生局和持有卫生服务基金的全科医生。地区卫生局和持有卫生服务基金的全科医生作为需方的代表人和守门人,在一定区域内向公立或私立的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持有卫生服务基金的全科医生不仅掌握卫生费用的预算,而且还可以选择购买卫生服务。由于全科医生被允许保留其剩余下来的经费,因此形成了较好的经济激励。持有卫生服务基金的全科医生在为其注册病人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选择医院并实施转诊、控制医院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居民医疗服务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了卫生服务的“守门人”。实行社会自治管理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按照区域和行业来设立的不同组织管理,包括普通地方医疗保险组织、手工业同业工会医疗保险组织、企业医疗保险组织、补充医疗保险组织、农业医疗保险组织、联邦矿工医疗保险组织和海员医疗保险组织等医疗保险组织,均属于社会自治组织。各医疗保险组织由雇员和雇主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并由医疗保险基金负责资助运行。各医疗保险组织分别组成联邦医疗保险联合会及州医疗保险联合会,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并代表各级医疗保险组织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协会组织进行保险基金支付方式和支付预算的谈判。德国自治组织在卫生与医疗保障管理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如有代表保险机构的法定保险机构联盟、代表医院的医院联盟、代表医生的医生联盟以及代表公众的工会组织等。德国医疗保险采取的是国家监督下的自治管理、协商谈判的体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均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各自标准与规范,并实行自我管理。医疗保险的运行建立在自治双方通过谈判确定的协议上。政府和各种自治性组织的分工与协作,一是避免了政府管制过度导致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发挥专业组织的业务优势,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通过自治组织之间的自主协商,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2.2不同管理方式的利弊和选择由政府直接管理医疗保障基金,优点是执行医疗保障政策有力,政府对医疗保障基金具有很强的调控能力,同时借助行政控制手段,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处罚。而且从理论上讲,如果由公立机构主导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大多数医疗服务提供者只能依靠竞争公立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医疗服务合同才能得以生存,因此公立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5]。但政府直接管理医疗保障基金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公立机构的目标是多元的,往往存在冲突,很难以公正的立场对医疗保障基金实行独立的管理;第二,由于涉及到多种价值判断,公立机构的执行绩效难以度量;第三,公立机构有自己的偏好和利益,容易产生,效率低下,对参保对象的反应性差;第四,公立机构控制着巨额的基金,集中了大量的人力和资源,带来了政府机构和权力的膨胀。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很早就强调过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与行政管理分开的原则,但从现实情况看,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并没有完全与行政部门脱钩,经办机构对行政管理机构仍然有很强的隶属关系,再加上行政管理机构对决策和监督的主导权,导致的结果是医疗保障政策出于行政部门、基金管理权从属于行政部门、监督权同样在行政部门。这种体制基本上是对传统体制的延续,与政府管理对原来体制的路径依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转型的需要、政府承担财政责任有关[2]。从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即开始探索将医疗保障中的全部或某些业务(如医疗费用审核、居民健康管理等)委托专业化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些年来,国内理论界要求对医疗(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自治管理的声音比较强烈。一些人主张建立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之外的、非盈利性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管办分离。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代表着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的不同模式,可以允许地方探索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障基金方式。社会自治管理、政府负责监督的体制确实有一些优点,如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具有很强的自我运行的能力等。但也不能对社会自治管理的优势过分夸大,需要注意其本身固有的某些不足以及在中国具体国情中的某些不适应。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服务提供者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果某种服务的产出容易测量,就适宜由企业或由自治机构提供,反之应由政府提供。根据这一结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具有难以准确测量的特征,因此由企业或由自治机构可能存在问题。另外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过于独立,也会导致政府对医疗保障基金的调控能力减弱,容易造成制度的刚性,对制度进行改革也比较困难。另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管理的医疗信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同时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与医疗服务体系的协调仍然需要在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下才能实现。一般说,独立的医保基金管理服务要依赖于健全的法治环境、成熟的社会、严密的政府监管等。中国采取什么样的基金管理方式,还需要慎重研究和仔细权衡。近些年来,一些转轨国家的实践表明,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监管制度不完善、缺乏问责制度以及透明度的情况下,公共服务型机构与政府距离太大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6]。对于医疗保障这样基金流量庞大的公共事务来说,基金若长期在政府管理体制之外运行,并也不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鉴于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成果还不稳定,社会发育还不成熟,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也有利于获得社会支持。但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需要着力避免的是医保行政管理机构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基金管理的实施者,即应建立独立于医保行政管理部门的医保经办机构(机构性质不变)管理医保基金,并按照准公共机构的形式运行。在坚持这个大前提下,可以用社会机制、市场机制来弥补政府功能的不足[7]。考虑到我国现行管理制度的现状,医保经办事务可以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但其独立性要提高,也可以单独建立医保管理局,定位为事业单位。
3医疗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
任何一个管理机构,都无法完全覆盖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所有的活动,必须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和层级来实施管理。其中,横向层面主要是形成同一层次上的不同的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纵向层面主要是形成不同机构之间的领导和隶属关系。
3.1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的形式医疗保障基金的运行主要包括筹资管理、日常管理、支出管理三大环节。对三个环节的管理有一个机构对三个环节集中管理和不同机构分别管理某一环节分散管理两大类型。分散管理的具体方式有很多,比如有的国家筹资环节交由税务征收,有的国家交由社保部门征收,有的国家(如我国)是两个机构分地区同时征收。在基金日常管理方面,一般有社保部门管理,有的国家财政部门管理基金、社保部门管理一般业务,也有的国家将积累型的社保基金交由保险公司或其它投资机构管理;在支出环节,有的国家是社保部门直接管理定点医院参保人的报销问题(报销方式有项目付费制、总额预付制、单病种标准付费或者几种付费模式结合在一起),有的国家将支出业务交由卫生部门管理的结算中心管理,有的国家交给非社保、非卫生系统管理的独立执行机构管理费用支出。两种管理体制各有利弊。分散管理的好处是可以发挥不同机构各自业务领域的专业优势,提高各个环节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规模,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缺点是加大了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集中管理可以适当降低协调成本,但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
3.2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医疗保障的集中与分散管理形式直接取决于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从社会保险五项险种的经办业务范围看,有将五险合起来统一经办的,有单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的对不同险种的基金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开设基金专户,还有社会保险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分担部分业务的(比如社保机构负责医保筹资、医保机构只负责结算)。在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管理上,有直接由医疗保险机构管理的,有通过金融监管的,还有委托单位代管的。在经办环节上,一些地方按照医疗保险的不同环节设置经办机构。比如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经办机构只管基金日常管理和医疗费用支付。还有的将医疗保险费用筹集、支付交给不同部门管理。中国的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十分复杂。改革初期是由卫生部门集中管理,好处是能够有效约束医院的医疗行为,医疗费用控制的比较好,弊端是不利于医疗保险扩面,难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改革后很长时间里是由社保部门集中管理,好处是强化了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但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现阶段不同地区的医保基金管理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卫生与社保(医保)、社保与税务财政、卫生与财政、医保与民政等不同部门之间,都对医疗保障基金拥有一定的管理权。总的来看,单凭某一个部门来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集中管理是力不从心的,比较实际和有效的做法是加强不同机构、部门的协作。在坚持这个原则下,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就应着眼于发挥各个部门的业务优势。比如,税务机关在基金征收环节具有一定的优势,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在基日常管理环节具有一定的优势,卫生部门在基金支付环节具有优势。应当看到,医疗保险涉及医、保、患、药等多个主体和多个环节,是社会保险中最为复杂的一个险种,在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上与其它险种有着根本的不同。其中,医保基金的结算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事实上,仅仅依靠社保部门的经济手段难以形成对医疗机构的有效制约。相比较而言,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管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两大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发挥卫生主管部门在费用结算上的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和行业管理优势,对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风险点进行全程控制,有效抑制医疗机构的不合理行为,从而能够在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和控制医疗费用之间实现有效的平衡[8]。
4医疗保障基金的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
4.1医疗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大数法则”,覆盖人群范围越大,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扩大覆盖人群规模的途径除了在一个地区内合并保障项目外,还有提高统筹层次的办法。目前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层次低,基金管理单位众多。分散的医保基金一旦在较低的统筹层次使用,就比较容易形成固定的利益格局,很难集中统筹使用。因此一方面医疗保障基金总体结余过大,但各个管理单位的结余又偏少,并形成较大的基金运行风险,造成基金使用效率低下。提高统筹层次不仅可以实现医疗保障基金在更大范围内调剂使用,增强医疗保障的互助共济功能,还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克服基金难以在不同统筹区域之间调剂造成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上的困难,从而消除劳动力和人员跨地区流动的障碍。提高统筹层次还减少了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降低了管理成本。从长期看,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层次不断提高是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9]。一般来说,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统筹层次垂直管理。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其它险种对基金统筹层次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异。养老保险面向全社会,待遇支付具有年金性质,适宜进行集中管理,在管理手段跟上后,可以实行全国统筹。失业保险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相关,适宜进行区域性管理[1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则需要考虑多重因素。既要考虑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又要看到统筹层次的提高对医疗保障管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医疗保障管理水平未跟上,那么提高统筹层次带来的正效应可能会被由于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不够引发的负效应抵消。在统筹区域扩大后,管理机构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加剧。我国医疗保障管理水平普遍还不高,需要客观对待这个基本现实,在医疗保障统筹层次上不能“超前发展”,要量力而行。按行政学的一般理论,不同层级的政府有着不同的业务优势和职能分工,比较而言,基层政府比较了解当地居民的健康需求,统筹层次提高后,由于管理链条的延伸会带来基层信息的失真。另外,在我国城乡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很大的社会背景下,将不同地区的医疗保障基金统筹起来使用,往往导致相对贫穷地区医疗保障基金补贴相对富裕地区,加上不同地区医疗卫生资源的不平衡,容易造成不公平问题。还应该指出的是,与养老保险不同,医疗保障的制度建设面临着十分特殊的外界环境,并承担着更为艰巨的改革任务。对养老保险来说,只是涉及到基金筹集和支付,工作模式容易实现标准化和衔接,提高统筹层次缺少的不是条件和时机,而是决心和意识,只要措施到位,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统筹都是有可能的。但医疗保障显然复杂得多,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体系和药品供应体系密不可分,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管理。医疗保障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对医疗服务体系(主要是公立医院)和药品供应体系提出了改革要求,而相对于医疗保障来说,后两者的改革任务更为艰巨,也更为复杂[11]。国际经验表明,医疗服务一般是实行属地管理的,属地化管理也是中国医改需要实现的一个目标。医疗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必须与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相匹配,才能推动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4.2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医疗保障基金垂直管理与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层次的提高是相互联系的问题。对医疗保障基金来说,由于实行属地管理,各统筹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统筹标准和结算方式,具有很大的自,相应的一些地方由于挪用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了严重的问题,因此一直以来就有种观点认为,只有将地方政府对医疗保障的管理职能上收,实行垂直管理,才能彻底根治医疗保障基金挪用问题,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论证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层次的理由。对此观点需要认真分析。通过垂直管理,将“人、财、物”的控制权由地方上收到国家,摆脱地方的干预,是近年来政府职能调整的一个趋势。在现行制度或政策无法依靠法律法令的权威运行的情况下,试图依靠上级的行政权力、依靠上级对下级的高压与控制来保障政令畅通和制约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应该说,这种强调等级与服从的管理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范围内是有效的,对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格局是一种很好的尝试。然而这种思路的致命缺陷是没有意识到更高级别的行政权力与其下级行政权力在本质和性质上是相同的,用一个更高级别的被滥用的权力来制约地方政府被滥用的权力[12],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努力是背道而驰的。即使这种垂直管理减少了地方政府对医疗保障基金的干预,也可能带来“条条”等新的问题。在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后,统筹层次以下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必将实现垂直管理,必然改变政府间的权力关系和财政关系。基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的作用将极其有限,甚至可以撤销,这将大大提高医疗保障管理的难度,也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管。在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方面面临着的一个问题是:财政专户是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建立,还是按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如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建立财政专户,可以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但基金运行比较复杂。如果按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财政专户,则不能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矛盾比较集中。另一方面,鉴于目前省对县财政直管试点的扩大,以及可能进一步推进的省直管县,会直接将市这一管理单位虚化。地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在政策上还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性,而直接实施省级统筹的条件显然更不成熟,实现垂直管理存在着较大的不匹配。由于医疗保险基金与养老保险相比支出控制更加复杂,监督更加困难,在各地经办机构缺乏硬预算约束的情况下,即使对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也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其受当地政府的影响和为本地区争取更多利益的行为。
一、面对目前医保的现状及问题,有效整合医保资源、大力推进全民医保势在必行
目前,我县主要有四种医疗保障制度: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年12月25日起实施,覆盖全县所有的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筹资标准为工资总额的8%,其中个人缴费2%,用人单位缴费6%;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覆盖全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县农业人口(含外出务工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四是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它不需要个人缴费,主要对特殊困难人员在患重病时,由大病医疗救助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这四种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是构建全民医保体系的有效探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运行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一些不少困难和问题,归结起来看,就是医保制度碎片化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医保管理上,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问题突出。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分别为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和民政局三个部门分块管理,管理范围、管理办法、管理程序各不相同,表面看多元并举,但却出现资源分割、业务交叉、各自为政等问题,这样既不利于政策之间的衔接,也不利于城乡人员合理流动以至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又一定程度导致管理水平下降。比如,各种医疗保险都涉及定点医疗机构,都有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统、各自的财务管理系统、各自的经办机构等,导致资源分割,不能共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就业性质和户口性质来确定参保类型,因为人员身份(特别是改制企业职工)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许多矛盾,增加了工作难度。
二是保障水平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存在。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其中不少人面对缴费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力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缴费低,保额低,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水平也较低。从我县看,医保制度全覆盖的压力仍然很大,全县30万人口,目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有24.2万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为4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为86%,尚有5.8万人未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当前随着医疗费用支出不断增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益突出,疾病风险的困扰越来越大,未参加医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客观存在。
三是医保待遇上,缴费迥异、待遇相近的矛盾显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工资总额的2%,平均缴费28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每人90元,未成年人每人3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10元。这几种保险个人缴费相差几倍,但补偿待遇差别不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最高补偿为1803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最高补偿为176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最高补偿为15000元。缴费标准与医保待遇的反差,使得参保对象互相攀比,出现心理不平衡,影响参保积极性。
四是基金运行上,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风险很大。目前,*县三种医疗保险都为县级统筹,抵御基金运行风险的能力较弱。全县城镇居民参保对象约为3.6万人,其中未成年居民1万人,按目前的筹资标准可筹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440万元,按15%划入家庭帐户、85%划入统筹基金算,统筹基金总额为374万元。如果以住院率5%算,即有1800人住院,*县的平均住院补偿额为2200元,那么需支出统筹基金396万元,超出基金总额22万元。居民基数越小,基金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存在相类似的问题。如果医保基金出现严重赤字,像*这样的人口小县、国家贫困县,是难于实现由财政兜底解决的。
二、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背景下,有效整合医保资源、大力推进全民医保切实可行
虽然在推行全民医保方面,目前中央决策高层的相关制度尚未出台,在法律上、制度层面上缺乏有力支撑,但*县乃至在全市、全省更大范围内,整合医保资源、推进全民医保,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其理由可归纳为“两种机遇”、“两种需要”、“两种能力”。
“两种机遇”:一是有政策机遇可乘。党的十七大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列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为我们推进全民医保提供了新的政策机遇。二是有现有经验可学。我们已推行的四种医保制度,已在“投石问路”,为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打下了坚实基础,目前四川成都、河南舞钢等全国许多地方在整合医保资源、推进医保管理从“多元”走向“一体”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
“两种需要”:一是推行城乡一体化的需要。近几年来,依靠改革开放的强力推动,*县在推行城乡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公路网络已四通八达,基本实现“村村通”,农民行路已不再难;城乡教育网络已基本完善,全县中小学实行“两免一补”,农民子女入学已不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医难的问题就日益凸显。所以,尽快解决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率先在医疗待遇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看病就医方面,城乡居民中经常出现一人得病全家陷入困境的现象,这些不和谐因素在一种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此外,让城乡居民不管身份如何,不管“大病”“小病”,都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偿。体现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要义。制度对待参保人员应该一视同仁、机会均等。
“两种能力”:一是财政能力。*县得益于“国家贫困县”和“西部政策延伸县”的政策扶持,四种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主要来自中央、省市财政,2007年上级财政补贴总额约1150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约75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约20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约2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补贴所占份额相对较小,2007年约为480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0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约6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约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约160万元)。从近年来*县快速发展的的势头看(2007年财政收入可达2.18亿元,增长25%),完全有财力承担配套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障经费支出。按全国财政用于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约5%的比例算,*县每年可提供财力支持1000万元以上。二是医疗能力。目前,*已有比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各种一级以上医疗机构23家,其中二级甲等医院2家,全县医院拥有床位1000多个,先进的医疗设备较多,技术能力也较强。加之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持续投入,以发展眼光看,*的医疗条件匹配全民基本医保问题不大。
三、以建立城乡一体化医保体系为目标,有效整合医保资源,大力推进全民医保
就*县而言,城乡一体化医保体系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凡*县干部职工、城乡居民,不论身份,不分职业,不分居住地,本着自愿参保的原则,均可享受医院能提供的,患者所必须的,国家、社会、个人能承担的,保障水平基本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这个目标,要在寻求上级政策支持的前提下,立足*实际和现有工作基础,合理整合配置各方面的医疗保障资源,力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促进医保事业的长足发展。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要统筹安排医保制度。尽管我国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但在保障制度安排上要尽力体现公平性,最起码要努力缩小差距,朝着公平的方向迈进。所以整个医保体系安排要统筹考虑保障水平、保障层次、险种与险种之间的相互衔接,最终实现全体公民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相仿,可将其合二为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安排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城乡居民)两种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与这两种制度有效衔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基本原则,不能过高设计保障水平,占用过多的保障资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逐步增加财政投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终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为实现下一步“合二为一”的目标打下基础。
二要合理整合医保资源。现代社会是集约社会、节约能社会,要研究资源合理配置,以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理顺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一件工作由一个部门来牵头、来管理,对政策的制定、方案的落实、进度的跟踪都有好处。要改变将医保工作分块分部门管理的现状,将现有的四种医保工作职能整合到劳动保障部门,调整并理顺现在医保局的机构、编制和工作职能,将这些机构、人员、经费全部整合到医保局,把医保局建设成医疗保险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尽快整合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机构,打破城乡界限,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新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从而真正做到政策科学衔接,资源充分利用,信息高度共享。比如,计算机管理,以前一个项目就要一套软件,建一个平台,要花好多钱;统一到一个部门后,可以建立一整套覆盖城乡的信息管理体系,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以前花3分钱才能做的事,现在就只要花1分钱就可以做好。
从国际经验看,为改善效率,大多数国家按照供需职能,从体制上将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分离。分离后的管理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将两大体系交给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另一种是两大体系由一个部门集中管理,即“一手托两家”。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出的一手托两家体制,并不是对高度集中的旧体制的回归,而是在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相对分离、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过“一只手”的集中管理,不偏不倚,既充分考虑两家的利益诉求,又有效抑制两家的矛盾冲突,使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共同致力于国民健康的改善。
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部门分工的格局看,由一个部门统筹管理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两大体系,实行一手托两家的体制,具有独特优势。
统筹管理医疗服务供给和需求
从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全过程看,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和医疗服务需求压抑这两个矛盾,总是交替出现。以往在解决这些矛盾的时候,常常采取片面加强一方的策略,其后果就是在一方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另一方则出现了新问题。
比如在改革开放早期,为缓解医疗服务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采取一系列扩大供给的政策。结果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供给能力全面提高,但由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滞后,快速上涨的医疗费用大大超出了人民群众的购买能力,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来,医疗保障体系快速发展,但医疗服务供给领域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弊端逐渐凸现,成为国家需要着力解决的难题。
中国要实现“病有所医”的目标,既要努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又要增强医疗服务需求购买能力。
当下,医疗卫生领域既有供给方面表现出来的“看病难”问题,又有需求方面表现出来的“看病贵”问题。但是在分散的管理体制下,这两个问题被简单归结为各自负责部门要解决的工作。尽管此举有利于各个部门集中力量全力推进一项工作,但这种画地为牢的管理方式,人为割裂了医疗服务供给和需求的内在联系,造成了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尖锐对立。
医疗服务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是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始终面对的重大问题。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医疗服务需求与供给均快速增长。随着人口老龄化、疾病谱的变化以及生活方式转变,医疗服务需求与供给的矛盾还会进一步加剧。这就要求政府从宏观上进一步统筹医疗服务供给和需求管理。最有效的办法是把有关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平衡供需双方的关系;特别是要运用好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优势,有效引导供需双方的行为,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保障事业同步、协调、可持续发展。
有效平衡需求增长和费用控制
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的制约,一个国家的国民医疗服务需求不可能无限制得到满足,因此需要在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和控制医疗费用之间取得平衡。
中国从2000年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以来,就提出“要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但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很大难度。
医疗保障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是世界性难题。在医保管理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是医保基金的结算管理。但是在分散的管理体制下,医保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存在着技术及手段上的困难,以及来自医疗机构的抵触。更严重的是,许多医保部门非但不是有效使用基金,为尽可能多的人提供充分的基本医疗服务,反而是捂住钱袋子,致使基金出现大量结余。这种对基金结余的追求,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障属性,也偏离了医疗保障发展的正确方向。
相较而言,一手托两家体制具有更多的优势。在一个部门统管两大体系的前提下,对医疗机构的控制手段大大丰富,除医保经济手段外,行业管理手段也能发挥积极作用。事实上,医疗服务的主管部门不仅发挥了在费用结算上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也充分利用了行业管理的优势,对违规医院和医生可及时实施强有力的处罚。同时,在一个部门内部,还能够打破分工局限,推动两大体系密切协作,对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风险点进行全程控制,有效抑制医疗机构的不合理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部门统管的格局下,医疗机构创收冲动和医保基金约束医疗机构的矛盾,可在内部消化。
从全局出发 集中决策
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服务体系都是促进并改善国民健康的重要手段,都需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两者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单独强调某一个方面都是片面的。
基金平衡和医疗费用控制,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关注点。而为尽可能多的人提供制度化的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是它的关注重点。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卫生支出在统计体系中被归为消费支出,卫生经费被认为是财政负担、社会负担和家庭负担。这种认识在医疗费用超常快速上涨的大背景下得到强化。
事实上,我们应强调医疗保障制度对健康的促进作用,而不是单纯强调控制费用。然而,如何通过医保基金的经济杠杆不断提高和改善国民的健康水平,却是一项全新的课题。
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认识,将卫生事业发展等同于卫生机构通过提供服务取得经济收益。这种以供方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仅违背了卫生事业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基本宗旨,也不符合以需方为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促进国民健康的制度目标。
如何实现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健康改善的双重目标?
一手托两家体制能克服部门利益的羁绊,从改善国民健康全局出发,协调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单一部门的技术支持下,医疗保障能够根据成本低、效益好的原则,对医疗服务体系进行干预,同时引导医疗服务体系走适宜技术路线,注重中西医结合。从总体上和宏观角度统筹各方面的力量,集中研究卫生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战略,及时跟踪国民健康状况,研究重大卫生问题、优先领域、干预重点及预期效果。
由于部门权力利益的客观存在和业务之间的交叉关联,在各负其责的名义下,很容易导致揽权卸责的后果,使有限的资源不能更好地用来保障人民健康,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业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权力寻租甚至腐败。全民医疗保障与卫生服务体系的进一步改革,既要强化各个政府部门自身的业务职责,但以部门为界限、分散决策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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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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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民医保 大学生 医疗保险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规模显著扩大,到2007年,全国在校大学生已达到2300万人,其中包括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以及高职高专学生等。而同时,近年来大学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原来的公费医疗及学生平安险远远不能满足治疗的需要。我们在网上或身边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现许多贫困的大学生因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发出求助,学校师生、社会团体以及媒体发起爱心捐助活动。大学生作为国家发展的栋梁,其健康状况、医疗保障状况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也正是基于此,今年两会后,经过多轮修改的新医改方案出台,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将大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直至新医改方案出台之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并没有被纳入实质性的社会保障范畴,医疗保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学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
(一)公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资料,目前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始建于1952年,从1953年起,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财政按照计划内招生人数向高校拨发一定数额的包干医疗费用,医疗补贴标准从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这部分医疗补贴只针对高校计划内的学生,计划外学生(二级学院、扩招及高职高专招收)、自费生以及委培生则不能享受此补贴。由此可见,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窄,非计划内招生的学生一旦得了大病,医疗费用都得自己承担,而这几年随着高校的扩招,计划外学生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部分学生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成问题。同时,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只对基本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如常见处方药品,小额的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问题。有人形象地将高校医疗机构比喻为“慈善机构”,渴了给点水,饿了给点饭,无法给予学生全面的医疗服务,对大学生的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
(二)学生平安险(学平险)
学生平安险是在校大学生可以购买的一种商业医疗保险。学平险包括死亡、残疾给付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大学生,患大病的风险越来越高,而原有的公费医疗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这一风险,况且对于很大一部分非计划内的学生还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所以,大学生购买商业健康险可以作为医疗保障的补充。但学平险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业险而非社会保险,故要求学生在投保前身体必须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学生,尤其是贫困家庭的非健康学生是被排出在学平险之外的。其次,对于学平险,各个高校缴纳的保费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费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赔偿额度一般在2-6万元之间,赔付能力有限,对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车薪。还有就是学生对学平险的具体条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赔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需要自行先垫付医药费,事后凭借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及病历才能得到补偿,这也无异于“雨后送伞”,给贫困家庭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鉴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经过长期的调研和研究,借着本次我国新医改方案出台的东风,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终于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被正式纳入全民医保的范畴。该《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
1.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学生实行属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3)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各地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概况
继《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各省市积极响应,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项实施细则。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9月1号起实施。具体措施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学生(外国留学生除外)每年只需缴纳30元钱(学生个人每年缴纳30元,同级财政补贴90元),住院生大病的医疗费就能报销,报销比例在70%一80%,且没有设定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说,如果大学生在校期间得了严重疾病,即便住院医药费花了l5万元或更多,统筹基金始终是他们的坚强依靠,费用至少能报销80%以上。这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杭州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
转贴于 北京和沈阳两地对大学生医保T作也发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区将把北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纳入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当中,标准与京籍学生相同。沈阳地区规定2009年级大学新生要100%参保,2008年级以前的在校大学生参保率不能低于40%。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筹资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医保基金对每位参保大学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l0万元,且该地区的参保学生在放假和实习期间都能享受医保。
经济相对滞后的西北一带如陕西,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规定大学生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且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年限合并计算。同时指出,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问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高校所在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总结
将大学生纳入社会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的举措是一种社会的进步。正如本文所述,在这之前,与大学生医疗保险有关的是国家公费医疗制度和商业险学平险的补充。但是,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公费医疗使大学生在校期间得了小病得不到报销,得了大病时报销的比例却又很小,加之此项制度只能报销一些特定的药品以及特定的医院,在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且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大学生未能享受公费医疗。学平险又由于是一种商业险,有在投保资格及理赔标准和程序上的种种弊端,大学生因此从中受惠有限。随着鸡肋似的“公费医疗”转变为社会医保,大学生虽然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由此而来的方便好处却是实实在在的。首先,社会医保覆盖范同广,保障高。该项政策惠及所有大学生,且没有象商业医疗保险那样的投保资格的审查,这给已经患病的大学生带来了春天的雨露;同时支付限额较高,甚至有些城市未设定支付限额,这对患严重疾病(如白血病等)的学生来说,无疑是生命的延续。其次,保费较低,基本上都在学生和家庭的承受范围之内,且确实有困难的还可申请其他途径的免交,真正惠及到了每人每户。再次,社会医保系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在时间的延续上和未来的受益方面都要比商业保险更加完善,更加有效。此外,由于社会医保还可和以后自己工作时间段内的医疗保险、退休后的医疗保障直接挂钩,这也是普通商业保险所无法比拟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