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预案的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事件发生、蔓延程度,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传播速度、影响程度等划分为二级突发事件警级。即二级预警警戒(一般突发事件)和一级预警警戒(重大突发事件)。
(一)二级预警警戒(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的突发事件。
1、在我区乡镇范围内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腺鼠疫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3、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含疑似病例);
5、霍乱病例在我区首次发生;
6、一周内在我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l倍以上;
7、在我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人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重要的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同时发生30人以下;
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1、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12、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一级预警警戒(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在较大范围地区发生,出现疫情扩散的突发事件。
1、在相邻两个及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或以上;或在人口密集的乡镇(街道)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在我区范围内发生腺鼠疫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含疑似病例);
4、霍乱在l周内发病2例以上;
5、一周内我区及相邻的县(市、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我区及相邻的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8、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同时发生30人以上或人员死亡;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X106,非密封型≥4X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市政府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卫生部门应急处理网络及职责
1、区卫生局
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具体开展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组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队,负责现场应急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原因分析,并提出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意见和措施。区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报机制。
3、区卫生监督所
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组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队,负责监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及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的消毒隔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的监督检查。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在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各医疗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组,制定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急救装备、药品和急救车辆,落实工作责任,做好院内防护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救治病人,减少人员伤亡。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
(一)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区内企业卫生防疫站;
2、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院;
3、区卫生局;
4、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工商管理机构、畜牧检疫机构以及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二)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农村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旅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事件的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口头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
2、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2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事件报告电话
四、监测与预警工作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分别制定出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重大水污染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1、传染病监测
区疾控中心要根据不同的传染病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秋、冬季的流行性感冒、全年发热门诊的发热病人、夏季肠道门诊的腹泻患者、重点人群的艾滋病HIV血清抗体监测及鼠间流行性出血热抗体监测等。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严密监测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发生、发展和流行情况,准确及时作出评估和预测。
2、食物中毒监测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对区内的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加工行业、农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的采样检测和卫生学评价。在夏季要对重点行业的卫生管理负责人进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培训和指导,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生活饮用水监测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对区内供生活饮用的自备水、二次加压水、农村自来水、城市末稍水定期进行采样监测,夏季要加大监测频次,凡发现监测不合格的水质,要立即予以必要的处理,否则一律停止生活饮用。
4、职业卫生监测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查清全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厂矿企业的底数情况,配备监测工作所需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及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组织实施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定期监测,尤其是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要进行巡回监督,及时提出控制措施,限期改进、避免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监测后要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早期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5、业务培训及模拟演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人民医院、区卫生监督所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要组织全区的相关医疗卫生等单位的业务人员,每年至少1次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
区卫生局每年组织全区相关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模拟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控制处理、急救演练,以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㈠二级预警警戒(一般突发事件)
1、区卫生行政部门
⑴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路途较远的地区应尽快赶到现场;
⑵立即展开突发事件调查核实工作,并进行初步分析与评估;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⑷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⑸组织及时采集样品并保留、保护好现场;
⑹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或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应急反应
⑴接到报告后迅速完成机动防疫队的集结,包括机动防疫队成员着装符合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防护标准、备齐现场应急处理所需仪器设备,30分钟内赶到现场;
⑵立即展开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工作(主要为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及急性职业中毒调查核实等);
⑶立即进行现场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验室进行检验;
⑷对消毒和防护等技术性工作进行现场培训和技术指导,并组织人员做好对现场的消毒和防护隔离等工作;
⑸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性质,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⑹1.5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立即报区卫生局,按规定时限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3、区卫生监督所的应急反应
⑴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至少3名监督执法人员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应急控制处理;
⑵立即展开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对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等);
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事件提出应急控制处理措施,并对突发事件现场及落实应急控制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
⑴凡接到区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或责任报告人的报告,辖区各医疗机构的行政领导要亲自带队,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别,安排符合要求的急救车辆及抢救仪器设备和药品,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
⑵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展开救治工作,需送医院抢救的,要立即将病人转送到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遇特殊情况,如传染病和职业中毒等,要将病人立即送到大连市定点医院。
⑶辖区内各医院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治医疗队,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队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安排抢救工作,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⑷辖区各医院要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抢救仪器设备和药品,尤其是常见的化学性中毒、各种食物中毒等的特效解毒药品,如毒鼠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等特效解毒药品等。
㈡一级预警警戒(重大突发事件)
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区卫生系统各部门除按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外,还要做到:
⑴接到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⑵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卫生局有权调动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控制处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必须无条件参与处理。
如何面对突发事件,是对政府处置和媒体报道的一个重要考验。华中科技大学赵振宇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应对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系统构建》(11AXW006),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关注,本期刊发部分研究成果,以飨读者。作者除署有的单位外,均为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课题组成员。
1.引言
近几年,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随着我国公民意识的逐步提升,媒体责任的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得以大范围地公开报道和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论引导已经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重点、热点以及难点。从SARS到有毒奶粉再到H1N1流感,每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给社会带来了恐慌和危害。作为信息传播者的媒体则承担了传播事实、建立良好舆论环境的重任。其中传统媒体担负了绝大多数消息、评论和公民意见的任务,做到了先有事实,再予引导,在反映舆论态势上扮演了一个绝对权威的角色。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逐渐取代传统媒体成为新闻事实及态度的最大传播场所。并且在突发性事件爆发后,网络的双刃剑效应明显。本文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探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论的特征和规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该法律明确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类,指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案例描述
本文以2012年年初发生的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为例,探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论的特征和规律。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被网络曝光,经检测,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正值农历龙年春节,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严重威胁到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1月24日,柳州市开始通过网络论坛、微博、传统媒体等多种渠道滚动公布水情监测结果,平息市民恐慌情绪。有关部门表示镉污染未对居民用水造成影响,有害物浓度均保持在可控范围内,但该事件仍造成了柳江沿岸居民的极大恐慌,纷纷囤积饮用水。此次镉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一家企业——金城江立德粉厂将其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地下溶洞。
3.统计方法说明
本文网络舆论的采集集中在主流网络媒体,即新浪论坛、搜狐论坛、新浪微博等为采集对象;同时辅以百度指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图表分析和《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为参考资料。另外,本研究将借用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ROST团队所开发的ROST舆论监控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将以突发事件舆论演变的周期理论对每个案例进行科学分期,并抽样得出舆情分析所需的相关数据,抽样指标为网络跟贴数量、新闻报道数量、网民态度、效果等指标。
在采样时间区间上,突发事件网络舆论从出现到完全消失会经历很长时段,根据克里斯?安德森的长尾理论,一个事件的网络舆论不可能完全消弭,但是媒介的议程设置会主动将人们关注的重点从任何一个突发事件上移开,转换到下一个事件上。我们在这里只能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一段时间进行研究,表现网络舆论最重要时期的走向。另外,为了将突发事件潜伏期的舆论态势也加入讨论范围内,采样时间起点应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故本研究将采样时间区间确定为突发事件发生前5天至发生后30天这一个阶段。采样关键词确定为“龙江河镉污染”。
4.采样统计及分析
(1)关注程度
2012年1月15,有群众反映广西龙江河宜州段出现死鱼,经检测该河段重金属镉超标3倍。事件进入潜伏期。1月26日,媒体报道龙江河镉污染水体已经进入柳江,河池启动预警预案。此时该事件关注程度正在加速,到1月31日到达峰值。该日,广西称龙江镉污染事态处于控制中,刑拘7名责任人。随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道歉,并有责任人被撤职查办,污染企业确定。关注度逐渐平息。
从百度指数中的用户关注度(图1)和新闻词频(图2)的对比可以看出,用户关注程度的走势与媒体的关注度基本重合,达到关注峰值和峰值下降的时间均与媒体关注程度成正相关。同时,作为网络舆论最为活跃的微博(图3),关注走势也与媒体关注走势相吻合。
同时,由于该事件发生在广西省,影响范围也仅局限于广西境内的一部分地区,故广西省本地对该事件的关注程度要远大于国内其他各省。从具体城市关注度来看,事发地河池、柳州占据关注度头两位。北京、广州、长沙等大中型城市紧随其后。(图4)年龄在20-39岁之间的人群成为关注该事件的主力,并且女性占到64.88%。(图5)传媒业由于行业属性占据关注度职业分布第一名,大专及以上用户占到绝大多数(图6)。
(2)舆论走向
由统计图表可以得出,该事件对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是负面的,其所带来的舆论反应也以消极态度为主。随着事件进程的不断深入,中性的态度逐渐变少,网络舆论的态度变得更为明确,主要抨击污染企业和政府的所作所为。到舆论的衰退期,积极情绪下降到整个过程的最低点。(表1)
5.总结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标准见l.3)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县(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科研和国际交流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应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关键词:非典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免责、不可抗力、适用、主张
一、问题的提出
非典型性肺炎(“非典”)疫情对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确诊病例有5327名之多。2003年5月9日,国务院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典是卫生部确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传染了数千人,因此非典疫情作为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突发事件现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人采取控制或隔离措施。
同时,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对此,下文有详细的分析。因而,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是否可以以非典为由免责?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1],这一问题最后简化为:非典=不可抗力?对此,有人呼吁最高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确可以凭借其作为立法之一的效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但是,在非典的性质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如果出台一个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把不能免责的情况规定为可以免责,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就可能因此逃脱了违约责任;或者,简单规定不能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免责,那么就等于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克服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所有情况。可见,免责事由界定过宽降低了合同约束力,过窄又加重了当事人的义务。
虽然,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北京从疫区名单上去掉,首都人民的生产、生活已经趋于正常;但是,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凸现出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尽早反思非典疫情中的种种问题,对于今后类似突发事件中法律、政治以及经济上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概念入手,进而以非典为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在法律上细化,最终具体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抗力的构成和主张,希望能为这一问题在今后的解决提供一点借鉴。
二、不可抗力的定义
作为合同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严格责任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合同归责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相对方取得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的权利。是为“合同神圣原则”。但是,合同法也形成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且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阻止这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则受阻一方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各国对于免责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德国称为“履行不可能”,英美法称为“合同落空”,我国采用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上着手,可以发现,由于我国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下文所述的缺陷,导致对不可抗力概念和构成的认识模糊,从而增加了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大陆法系中法国法上的概念[2],《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时,其责任即可全部免除,亦即债务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应用了这一概念。就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合同法》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下:a.客观情况;b.不能预见;c.不能避免;d.不能克服。由于这四个构成要件过于简练,需要进一步扩充其含义。
第一,关于客观情况的含义。从时间上,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否则就是可以预见的,当事人坚持订立合同,应当视为自担风险。同时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履行期之前;如果当事人迟延在先,他就对违约有过错,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从来客观情况的范围来看,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通说认为我国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事件都包含在客观情况中,而第三人的行为、尤其是单个人的行为是不包括在内的。
第二,另外三个要件可以说是第一个要件的定语,即客观情况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这一定语没有问题,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果要将这两个定语的意思表达更明确,可以发现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都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另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是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的是客观情况的影响。
如果采用前一种解释,“不能克服客观情况的发生”显然有动宾搭配不当的嫌疑。对于一个事件的发生,要么起促进作用,如“促成”事件的发生,要么起阻碍作用,如“避免”、“阻止”或“防止”其发生,何来“克服”?如果一定要这样搭配,“克服”只能解释为阻碍作用,那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这两个要件就重复了。
另一方面,第二种解释中,不能克服的宾语是客观情况的影响。那么“客观情况的影响”又是对什么的影响呢?继续补充句子的成分,完整的句子应当是:不能克服客观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如果这一点得到了证明,那么就等于证明相应的客观情况是履行合同出现的问题—违约的原因,或者至少是原因之一。这样,不能克服这一要件中就包含了因果关系。可是,如上述,《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里要求,免责需要证明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当于是将“因果关系”与“不可抗力”并列作为免责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在判定不可抗力时,并不包括因果关系的考量,这显然与第二种解释矛盾。
所以,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从现行法规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的定义可以有两种解释,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在不可抗力定义上的这一矛盾之处一直被忽视。在适用不可抗力时,主流观点是直接将因果关系作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3],进而可以直接在不可抗力和免责之间划上等号;但是也有人将因果关系仅作为免责的构成要件而不放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4].
对于不可抗力内涵的不同认识,恰恰是目前对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虽然从实践中看,无论采用何种解释,当事人主张免责均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在最终结果上殊途同归;但是,一方面,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应当尽量统一概念的界定,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第二种解释,抛开因果关系,抽象地谈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立法宗旨不甚相符。例如,地球的一端发生了大地震,地震属于客观情况,而且其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一地震对于一个地球的另一端合同的履行可能是没有影响的,那么采用第一种解释将这一地震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意义可能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采用主流观点,将因果关系纳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中。
另一方面,对于不可抗力的外延,法国法并没有列举式的明确成文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即使发生罢工、进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事件,也要考虑具体案情,只有当这些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特别是事件使得债务人履行合同不可能时,法院才允许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也没有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形态作出明确规定,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客观情况:(1)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台风等;(2)社会事件,如内战、罢工、动荡等;(3)政府行为,如管制、禁运等。但是,这些客观情况在具体的一个合同项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类事件是不可抗力。但是合同中的这种约定还是需要依赖法院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如果约定的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相反,如果直接约定一类事件是免责事由,那么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在明确了不可抗力的概念之后,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作出细致的分析以避免判断的不全面或者不准确。上文提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作为这些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之一,非典是最为引人关注的。因此,下文以非典疫情为例进行说明。非典的重大影响有哪些?
非典型肺炎,是受《传染病防治法》规范的一种乙类传染病。截至2003年8月4,非典型肺炎在中国大陆已经有非典患者348人死亡,确诊病例5327人,数万人被隔离。因为非典疫情,北京市政府宣布部分行业停业,各个地方政府对从疫区来的人员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隔离措施,大量流动人口离开疫情严重的城市,WHO发出了旅游警告,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外国政府的隔离要求……这些情况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六类:
1. 非典疫情或者说非典型性肺炎疾病本身,即非典型性肺炎这一疾病在中国大陆乃至全球的传播情况,这既包括患疾病本身,也包括疫情传播带来的心理恐惧。
2. 政府行为,包括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或取消、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对政府行为具体分析,可以将上述政府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健康检查和卫生保证措施,包括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等,这类措施的特点是虽然当事人承担了额外的义务(配合体温测量、填写健康申报表、购买消毒用品),但是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合法权利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第二类是限制型措施,例如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这些措施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限制,但是并不是完全剥夺;第三类是强制性措施,例如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这类措施往往暂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是人身自由。
3. 社会事件,包括一些物资的短缺、疫区流动人口的大量离开,虽然没有官方的统计,但是对个人以及企业的影响不能忽视。
4. 个人行为,主要是由于对非典的恐惧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如拒绝上班、出差等。
5. 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什么时候作出,什么时候解禁。
6. 其它非政府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如居民委员会禁止小区居民以外的人员进入、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可抗力的构成
上文以非典这一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作了细化,下面继续以非典为例,具体分析上述六类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首先,在上述因非典产生的情况中,第一项是后五项的原因,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在两个层次讨论:影响公众健康的疫情、食物中毒、不明疾病等事件本身和事件结果。很多讨论试图对非典是否是不可抗力下一个结论,笔者认为从这一层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次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只有具体情况才能实际影响合同的履行,疫情等事件本身对患者以外的主体的直接影响主要是心理上的恐惧,但是心理的恐惧不能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因。所以,无法抽象地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能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构成了不可抗力。下文将具体分析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况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其次,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将个人行为和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排除在不可抗力以外,因为前者不属于客观情况,而后者不是强制性的故而不构成不可克服;对于其它非政府行为,第一,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克服,比如可以和居民委员会协商、原有航班取消可以改用其他交通方法,第二,第三人的行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不应归于客观情况[5],。因此,后三类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第三,对于社会事件,通说认为罢工、骚乱等事件可以成为不可抗力[6],但是在此次非典疫情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是否可以归入社会事件当中并没有定论。物资短缺以及劳动力流动等事件究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上,一方面要看这些事件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难以克服的程度,另一方面要看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实际的阻碍。举例而言,北京的疫情爆发后,流动人口的确有所减少,可仍有大量的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因此以不能招募工人为由主张不可抗力由于不能证明具备“不可克服”这一要件而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如果需要招募的工人属于特定工种,或者招募的数量巨大,那么在从事特定工种工人均已经离开或留京工人数量不足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就可能得到支持。
最后,政府行为是否应构成不可抗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上。主张政府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或者认为政府行为变动过于频繁,当事人可以预见政府行为发生的可能性[7];或者认为政府行为毕竟不同于自然灾害,当事人通过努力也有可能改变政府的具体行为,因此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对于非典疫情中中国政府采取的以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将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于是突发的事件所引起的,因此超出了合理的预见范围;另一方面,这些政府行为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一般的经济主体无法改变政府的决定。因此,如果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成立。举例而言,如果某一宾馆被整体隔离,在隔离期间出租客房的合同即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因此对于出租客房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如果预定客房的当事人根据其他合同本应到该城市履行特定义务,却以预定的客房被隔离为由主张不履行其他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虽然预定的客房不可用,但是还有其他住宿场所可以选择,所以对于其它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不是不可克服的,没有构成不可抗力。
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前述三类政府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分析。第一类行为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上和金钱上的一点损失,很难证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一般不会构成不可抗力;第二类行为往往是从总量上进行限制,并没有绝对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证明不能履行合同也是有难度的;而对于强制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被暂时剥夺了,那么在当事人的自由或权利被剥夺的期间内,应当认定构成了不可抗力。
五、不可抗力的主张
上文讨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哪些情况可能构成不可抗力,而实践中同样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主张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不可抗力的主张有三个方面:
第一,需要举证相应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需要尽通知义务,以减轻损失。但是,《合同法》没有规定不尽通知义务的后果是不能主张不可抗力,还是在未通知而扩大损失的限度内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从《合同法》的规定上看,及时通知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与此目的相对应,对于未能及时通知的后果,合理解释应当是承担扩大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第三,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虽然法律规定了提供证明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有权出具证明的机构。从实践中来看,我国目前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分会,另一个是各级公证机构。前者的证明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证明,这种证明是在该委员会认为事件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后作出的,其中有法律的判断;另一种证明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仅对事件的发生作出证明。对于证明的效力,不论是否包含法律的判断,由于最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解释权仍然在法院,因此不可抗力的证明只能起到初步证据的作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相应的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不可抗力的证明将被推翻。
六、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在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各个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不能简单地下一个结论。一方面,抽象地讨论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具体的政府行为和社会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的性质及其对具体合同履行的影响,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在合同履行受到客观情况影响后,当事人需要分清客观情况的性质。对于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尽力履行或者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和出具证明的义务。
最后,鉴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内涵以及免责的主张规定的非常严格,如果当事人需要排除履行合同的潜在风险,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尽可能全面地约定免责事由。
参考文献:
[1] 戴孟勇。《略论“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
[2] 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版。 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P266。
[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P335;《聚焦南京“涉非”第一案》。 《人民日报》。 2003年6月5日。 第五版。
[4] 杨振山。 《非典影响合同的解决之道》。《法制日报》。 2003年。 5月28日。
[5] 同注3。
关键词 校园公共卫生 应急处理 学校 健康教育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表现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表现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严重性和群体性等特点外,其某些特点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更加严重,导致事件的处理更加困难。
(1)更加难以提前防范。校园内学生聚居生活,人员密度大,尤其是一些大中专院校,几乎学生的全部活动时间都在学校,但学生多缺乏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据调查显示,只有38%的学生能够较准确的认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约10%的学生认为它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严重损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2)事件原因或源头更难查找。校园内学生的活动多是交叉进行的,比如多个班级轮流在一个教室上课,很多学生同时在操场进行身体锻炼,学生之间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都会相互影响,这种交叉性大大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救护人员和安保部门对事件原因或源头的查找难度,同时增加了事件发生后的控制难度。
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现状及效果
(一)应急处理现状
学校是比较特殊的公共场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场所。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和出于对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各级学校普遍都建立起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制度,以便在事件发生时能够应对。目前我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情应对现状如下:
(1)消极预防。目前我国校园管理层普遍还没有正确形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意识,缺乏专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人员,对于事件的预防普遍不够重视,即使有专人负责,也存在责任分配不到位现象,反应迟缓。这种消极预防的思想,大大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率,也为事件发生后的处理埋下了消极因素。
(2)信息不畅。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更多关注事件直接受害人的情况,对于事件的进展和所采取应对措施的公布严重滞后,这种信息不畅容易使周围人产生易信谣言和恐慌情绪,这种情绪如不能很好的控制,将产生不良后果。重视信息的公开、公布,让周围人能够尽早了解实情,有利于减少对事态的控制,也便于采取正确、高效的应对措施。
(3)管理组织流于形式。大部分学校均建立有相关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但在细节工作方面不够明确,流于形式,虽制定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细则,但因为没有明确到人,在具体落实上容易现在互相推诿的现象。甚至有些学校的应急队伍中只有学院领导,而没有专业救护人员,直接导致救护人员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事件而失去了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展的最佳时机。
(4)缺乏卫生安全知识教育。由于学校很少开展卫生安全教育,学生缺乏卫生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注重卫生安全习惯的培养和保持,也是学校卫生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
(二)处理效果
由于我国学校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在应急处理时往往出现隐瞒事情真像、迟报事件,使得事件处理的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基本上都是在事件发生后疲于应付,应急处理机制无法起到相应的快速反应和积极处理事件的作用。
三、进一步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为了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方案。
(1)明确工作目标。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2)细化工作内容。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定期出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知识,加强学习、演练各种防治技能,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储备物力、财力,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3)落实组织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因此,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影响极大,各级部门应当完善应对机制的具体细则,使之发挥应有效果。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有章可循、应对有序,充分利用相关专业知识,以有效预防、解决和控制突发事件。
参考文献:
[1]周思玲.构建高等学校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J].中国实用医药,2012(6):26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