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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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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健康教育

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范文第1篇

由于城乡之间的经济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水平较低,致使农村人口疾病的发生率和流行率偏高[1]。因此,我国在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中的当务之急是全力改善农村公共卫生的服务质量,从而实现我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某调查小组在2013年7月~2014年9月间在农村进行健康教育工作,并对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工作后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情况进行调查,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某县辖区内的所有农村地区,对农村村民进行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依据《中国公民健康素养?D基本知识与技能》中的所有内容为标准。在研究小组推行健康教育前,调查所有村民对于各种疾病的了解情况,采取调查问卷方式进行调查。

1.2方法

1.2.1成立调研小组:由县卫生局成立专门的调查培训小组,并在该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卫生站设置教育专栏,建立村民健康教育网络系统,并明确各个小组不同人员的具体分工。

1.2.2开展培训工作:各个调查小组负责对所有村民进行健康教育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疾病控制与预防、慢性疾病种类、流行病种类及健康养生等内容。培训方式可以采用讲座或者不同宣讲形式开展,同时要对农村的公共企业进行大力宣教,例如农村的学校、医院及政府机关等。除此之外,调查小组也可以给村民发放卫生宣传手册或者录影带等医疗卫生方面的资料,也可以举办与卫生服务相关的健康活动,加强对村民宣传教育的力度。调查小组在向村民宣传的过程中,对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进行宣教活动时要保持绝对的耐心和热情,提升健康宣传教育的效果。

1.3效果观察

调查小组对健康教育后该农村地区的流行病发病率、传染病传染情况及村民对各种疾病的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并统计。调查村民对于疾病的知晓情况采取调查问卷方式进行,其中问卷得分90~100分为优秀,60~89分为良好,59分以下为不及格。同时调查小组将村民的问卷评分结果与调查前相比较。

1.4统计学处理

本次研究当中的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P

2 结果

本文调查结果显示,该县农村地区在2013年7月-2014年9月间村民的甲乙类疾病及其他传染类疾病的发病率同比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新生儿疫苗的接种率升至95%,环比上涨了10%;且该阶段未发生过地区流行病。

由调查小组的问卷调查评分结果得知,该地区村民在健康教育工作后的平均问卷得分为92分,显著高于健康教育前的平均得分,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村民对疾病知识的掌握评分比较(x±s)

3 讨论

健康教育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步骤和形势,也是公共卫生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通过组织推行的方式来创办各式各样的健康教育活动,为最大程度的满足不同人群对于健康信息的需求和认知的过程[2]。该种方式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充分的体现了健康教育工作在人类健康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自身存在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的患者,在对其推行健康教育工作后,不仅能够极大程度提升该类患者对疾病知识的知晓率,同时改善了患者过去消极的心理状态和治疗依从性,提升了农民群众对疾病治疗的信心[3]。由此可见,健康教育工作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推广过程中的效果极佳。

调查小组在县辖区内农村村民中推行健康教育工作后极大程度的改善了该地区农村公共卫生的服务质量,实现了该地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从调查小组的问卷调查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该地区农村村民在健康教育工作后的平均问卷得分为92分,显著高于健康教育前的平均得分,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范文第2篇

健康教育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社区卫生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在辖区内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制定了20xx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内容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

依照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围绕甲型流感、艾滋病、结核病、肿瘤、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积极开展“世界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预防接种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卫生主题日宣传活动。继续做好针对农民工、外出打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项目传播材料的播放工作.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群众性的健康安全和防范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健康教育网络信息建设,促进健康教育网络信息规范化。加强健康教育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 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健教工作网络

完善的健康教育网络是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有效措施,20xx年我们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健康教育志愿者队伍,加强健康教育志愿者培训;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市、区、疾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者自身健康教育能力和理论水平;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计划,把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投入

计划20xx年购置新的照相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保障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三)、 计划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

1、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每月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全年不少于12次。依据居民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手足口、流感等流行性传染病的内容。选择临床经验相对丰富、表达能力较强的医生作为主讲人。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更多的居民。(后附健康教育讲座安排表)

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范文第3篇

卫生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一】按照国家的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和正确领导下,我院加强健康教育组织体系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社区、医院、控烟等健康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xx年的健康教育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现将我院的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

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调整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医院工作重要日程,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作为年终科室考核依据之一,通过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成立了以副院长为组长、各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析健康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临床科室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在医院建立了一支热心健康教育工作、掌握健康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教育骨干队伍。

医院加强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有东桥镇卫生院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制定了《东桥镇卫生院20xx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通过定期的检查指导和年度考核等形式,推动了医院健康教育全面开展。

二、重视医务人员健康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健康教育知识专题讲座。

医院是健康服务场所,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主、扩大预防工作的服务格局,为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对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医院要求医务人员首先要认识和掌握健康教育知识,为此,医院征订了相关健康教育学习资料,举办了本院职工健康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有:《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吸烟的危害及如何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知识培训》、《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和防护》、《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糖尿病专题讲座》等。使得全体医务人员增强了预防保健意识,增长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提高了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的工作能力。

三、加强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媒体作用

我院十分注重健康教育宣传阵地的建设,通过多种宣传手段普及健康知识。

1.设置健康宣传及咨询台:门诊大厅设置有健康资料宣传台一个,放置有多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供患者及家属取阅。20xx年,共接受健康咨询约1200人次。

2.设置健康教育橱窗及板报栏:在门诊大楼前设置2处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定期更换宣传栏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主要进行控烟教育、艾滋病预防知识、季节性疾病的预防及相关知识、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住院部各科室结合自己的特点,对每位住院病人均开展面对面健康教育,住院部过道张贴宣传画,如:爱滋病、结核、禁烟宣传等。20xx年,我院共发放各类健康教育资料处方约1500份,制作健康教育橱窗76期。

3.开办健康教育专题讲座: 20xx年共举办讲座12次;开设孕妇学校,对待产妇女提供分娩及新生儿喂养相关知识。

4.利用多媒体及门诊大厅电子屏播放健康教育科普片:每每日定期播放vcd科普片,内容有:艾滋病预防、结核病预防、肝炎预防、安全注射、非典型肺炎、禽流感、流行性感冒防护知识等。20xx年累计播放健康教育科普片XX小时。

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增加患者的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意识及健康行为,促进不良健康行为转变,推动了健康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及咨询活动,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

今年特殊主体宣传日均组织医务人员在医院及个村部开展健康教育、义诊、健康咨询等活动。如:预防脊髓灰质炎,无偿献血日宣传,“4.7”世界卫生日,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6月6日“爱眼日”宣传,10月8日“全国防治高血压日”宣传活动,11月14日“世界防治糖尿病日”宣传活动,12月1日世界爱滋病日宣传活动。

五、无烟医院建设有声有色。

全年加大了戒烟宣传力度,在医院各楼道、出入口、、病房、卫生间张贴禁烟标志,医务人员向病人及家属、探视者等进入医院的人群宣传吸烟的危害,并带头自觉执行医院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成立了控烟领导小组,无烟医院的建设开展得有声有色。

六、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健康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医院高度重视健康教育的经费投入,保证专款专用,20xx年共投入 元用于健康教育,保证了各种健康教育资料的顺利印制,各项广告宣传栏的设计制作,也给予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相应的补贴。

总之,一年来健康教育所取得的成绩是肯定的,但仍然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人员有限,宣传的深度和力度不够,一些健康教育工作无法深入开展。究其原因,我们自己的努力不够是一方面,但人员、经费限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社会尤其是政府对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也影响了健康教育的力度。今后我们要着重加强健康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和深度,促使更多的人们加入健康教育行列中来,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在自身的不懈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下,让医院的健康教育事业做得更好。

卫生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二】健康教育工作是基层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在辖区内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制定了xx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内容

一、主要工作任务

依照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等重点疾病及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开展宣传活动。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精神病患者、脑卒中患者、冠心病患者、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特别是积极开展“世界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预防接种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联合国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卫生主题日宣传活动。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群众性的健康安全和防范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健康教育网络信息建设,促进健康教育网络信息规范化。加强健康教育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健教工作网络

完善的健康教育网络是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有效措施,xx年我们将结合本镇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健康教育队伍,加强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市、区、疾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者自身健康教育能力和理论水平;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计划,把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计划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

1、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毎月至少举办一次。依据群众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h7n9禽流感、手足口、流感、流行性腮腺炎等流行性传染病的内容。选择临床经验相对丰富、表达能力较强的医生作为主讲人。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的群众。

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预防接种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联合国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3、向群众播放健康教育光盘

在输液室、观察室、接种室设电视及dvd,每天定期播放健康教育光盘,光盘内容以群众的需要为原则,做好播放记录等。

4、办好健康教育宣传栏

定期对院内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更换内容,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将季节多发病、常见病及群众感兴趣的健康常识列入其中,丰富多彩的宣传健康知识。

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卫生与健康;合理观念;教学目标;卫生环境

当前校园要严格依据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与健康观念,将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有效落实,并且,卫生部门要善于结合具体情况,做好全面细致的卫生检查工作,严格抓好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为学生营造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确保学生拥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在校园中,领导要意识到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价值,严格按照合理方法进行改进,做好卫生环境工作,严抓学生卫生与健康工作。

实施校园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工作价值食品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在校园卫生与健康管理工作之中,需要将食品安全内容引入到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中,借助课堂教学工作以及课外宣传等不同形式,对学生进行合理化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构建食物中毒应对机制和报告制度,还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通报机制,定期检查,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和学校严抓食品安全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防范工作。还需要对当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结合具体情况编制符合的管理对策。还要为贫困偏远地区发放科普宣传资料如食物安全手册以及挂图,积极组织人们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活动,在校园内部举办各种安全活动,开展有奖比赛竞答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通过各项活动的进行,使得校园安全管理机制更加规范和明确,各个院校可以按照具体需求严格进行,提升了我国校园卫生与健康效果。

监督指导检查力度增强:在校园内不断宣传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检查机制,有效控制和管理学校可能发生的传染病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能够强化校园监导检查力度。在实际工作期间,管理人员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引入到安全检查和卫生检查中。并且能够依据国务院安全部门的文件,合理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避免校园内产生卫生问题和降低传染病发生率。

卫生与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教师意识缺失:当前很多学校内教师对于卫生与健康教育认识不足,教学观念仍旧停留在传统时期,对于卫生与健康教育重视力度不足,普及不够全面,使得学校内学生根本意识不到注意卫生和健康。并且一些学校虽然开设了卫生与健康教育课程,但是教师采取的方法过于陈旧和刻板,使得学生兴趣不足,对于卫生与健康教育理解不到位,进而使得教育效果不佳。

卫生与健康教育内容深度不足:众多教师在教育期间往往看中理论知识的讲解,引导学生对书本知识进行阅读,并未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分析和研究,最终导致卫生与健康教育理论知识深度不足,整体指导力度不足。需要结合时代需求,大胆创新,强化学习,结合实践展开研究,举行活动,从而不断提升卫生与健康教育效果。

开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的方法明确教育目标,确立合理观念:卫生部门要求抓好校园卫生健康工作,教师需要在内心深处确立好大局观念,教师是学生教育的主要引导者和负责人,所以在教育期间,教师需要明确站位,分析清楚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教育目标,进而可以在实际教学期中做好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在某些学校由于学习进程比较紧张,学生学习时间相对较紧张等,导致学校并未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课程,最终导致很多学生和教师没有卫生与健康教育意识和理念。因此卫生部门要严格要求学校开展相关课程,对教师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培训工作,使得教师意识到卫生与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保证学生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比如卫生部门可以在地区召开卫生与健康研讨会,在整个工作期间确立以人为本教育思想和管理,将健康为先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学校内卫生与健康教育培训工作,为学校配置一定教学资源和设备,开展相关课程,确保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完善教育政策,形成完整体系:卫生部门要求学校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时,学校自身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教育体系,工作人员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制度,融入教学工作各项方案,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细致管理,有效梳理卫生与健康教育体系,保证机制体系的完整性和实效性。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在校园内部构建健康管理机制,以卫生条例作为基础,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做好研究方向确立工作,完善校园卫生设施。并且可以设立校园内教师为主要负责人,及时向学生进行校园卫生健康教育工作,一旦在实际教学期间遇到问题,需要及时上报,做好预案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师生身心健康乃至卫生安全。

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健康教育发展:教师作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下发的各文件和命令,在教育期间能够有效发挥自身引导作用,时刻高度重视卫生,健康教育以身作则,为学生带来示范作用,从而强化学生卫生管理[1]。在教育之中,教师一定要确保自身仪表整洁,经常对学生个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则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在院校内推出中学生日常行为守则相关条例,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对各项卫生问题进行细致规定,例如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烫染头发,长度不能超过多少厘米,校服时刻保持干净整洁,手指甲长度不能超过 1 cm,不能染指甲等一系列卫生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卫生部门严格要求教师确立卫生与健康教育目标,树立新时代卫生健康理念,积极引导学生能够有效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防控好常见病、传染病:卫生部门要时刻谨记引导学校教师做好常见病与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学校多属于人群密集区,而学生身体正处于发展时期,对各种传染病和感染病的抵抗能力低,特别是中小学学生更是如此[2]。因此,卫生部门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强化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了解卫生、安全、预防工作的价值。在卫生部门的号召下,各学校应强化对学生进行详细体检工作,体检内容具体包括学生的身高、体重、近视程度,是否患有沙眼、色盲,口 鼻、肝脏等是否存在问题?通过检查,学校能够有效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结合体检情况确定学生身体是否健康。一旦在体检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问题,要及时通知家长,要求家长带领学生去医院接受治疗。通过体检,能够确保学生真实体会到疾病距离自己非常近,从而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卫生健康教育工作[3]。

强化宣传,推动发展:宣传工作的有效落实能够推动卫生与健康教育发展,也是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最主要的手段。当前,我国很多学校并未意识到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价值,所以学生与教师对于此方面工作重视程度不高。面对此种情况,卫生部门要与教育部门有效结合起来,对学校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确保师生能够正视此项教育工作的价值。例 如,学校可以举行卫生知识普及的宣传活动,使得师生能够走进卫生与健康教育知识世界中,也可以开展“蓝色盾牌”“红色先锋”活动,以互动形式强化学生对手足口病、水痘、流感等各项疾病的知识了解情况[4]。并且,卫生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要积极向学校的教师推广相关公众号,要求教师们可以在公众号内了解一些相关防病卫生知识。相信通过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组织的宣传活动,能够帮助学校工作人员有效掌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引领,帮助教师与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存在的健康问题。同时,教师还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引导家长高度重视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相信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学 校、教师、家长的共同努力下,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将会有效落实,并带来一定成效。

以学生为主,开展健康教育:开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属于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学校卫生工作的主体应以学生为主,开展健康教育[5]。2008年颁布的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康教育要以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为核心,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校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健康意识以及公共卫生意识,使得学生能够通过学习掌握必备的健康知识和技能,从而促进学生自觉主动地接受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进而可以有效减少学生存在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危险因素,为学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纲要中还明确提出,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将提高学生健康素质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教育期间高度重视时效性和实用性。通过这样的教育不断强化学生健康知识的掌握,实现健康教育的提升,从而形成健康意识,保证学生可以形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6]。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的内容应包含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的合理预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保健教育、安全应急与避险等不同领域,并且教师要意识到,结合学生生长发育情况,将不同内容合理分配到低、中、高年级,从而可以有效完成学校健康教育预期制定的整体目标。

以健康为理论,促进学校卫生工作:由于当前健康教育只注重信息传播和行为的干预,一旦缺乏健康教育所需的环境支撑体系,那么整个健康教育的效果远达不到预设的教学目标。所以,学校在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时,一定要将健康理论知识作为基础,以健康教育为主开展各项活动,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通过多年的努力,健康教育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过,要想将内容真正转为学生的意识和技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中,一旦缺少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学校、全体师生、社区和家长的参 与,将无法有效落实健康教育目标。所以,学校卫生工作要注重以健康促进理论为主导,强化教育支持环境氛围的营造,才能够有效确保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得以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实现[7]。

把健康管理作为卫生工作重点 :学校卫生工作开展的主要任务具体展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是学生的健康教育任务, 第二是学生的健康保障任务。教育任务应以健康教育为主,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而保障任务需要强化健康管理,因为只有健康管理,才能够有效确保任务的完成,而现在很多学校在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时,重视健康教育任务,轻视保障任务,缺少对学生存在健康问题行为的分析以及健康风险识别和干预管理不佳,最终使得学生健康得不到保障[8]。新时期学校卫生工作的实施要结合时代需求,将健康教育作为主体,推动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发展,强化对学生的健康管理工作,将重点落实在管理上,也就是对学生健康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有效检测和评估学生健康风险,开展针对性活动,改善群体健康问题,从而有效降低健康风险,确保学校学生健康水平得以提升。

结 语总而言之,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开展,一定要严格按照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要求实施,将健康教育作为主体内容,通过健康理论作为主要指导思想和内容,通过健康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健康问题,制定健康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教育活动,保证学生具有健康意识,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当前,我国各级各类学校都在有效实施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师生高度重视学生健康情况,因此,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到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管理工作中,引导学校全体师生和家长高度重视学生健康问题,将健康第一作为指导思想,每年定期为学生举行体检活动,在体检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出现健康问题,要立即联系家长,要求家长带学生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避免学校成为常见病和传染病传播的主要场所。相信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学校、师生、家长以及社区的共同参与下,学生的健康意识会不断增强,健康水平能够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 樊泽民,刘立京,杨海君.扎实推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创新发展[J].中国学校卫生,2018,39(4):485-489.

[2] 刘念.探讨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对预防各类传染疾病发生的影响[J].健康必读,2019(6):136-137.

[3] 卓玛才让.探讨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对预防各类传染疾病发生的影响[J].养生保健指南,2018(20):87. 

[4] 刘志业.中小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D].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 

[5] 陈粤虹.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现况和对策[J].大家健康旬刊,2018,12(4):276-277. 

[6] 周开智.如何加强学校卫生机构在学校健康教育中的作用[J].医学食疗与健康,2019. 

公共卫生健康教育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 公共健康 《SPS协议》 欧共体荷尔蒙案 证据与风险评估原则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学派的学家都确信,自由贸易要比贸易保护好。自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批评重商主义开始,贸易保护由于对一国经济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经济学家的抵制。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贸易的基础,即一个开放的世界市场将会有利于国际分工的,促进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有好处。然而,正如经济史学家保罗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样,当自由主义理论统治着学术界的时候,现实主义理论在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贸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经济的普遍特征。[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义的。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即便是亚当斯密也承认他的关于各国间自由贸易的价值观存在着一些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各国会追求并非是实现物质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比如说分配正义、反垄断、资源的保存,以及本国国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的保护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自由贸易理念与人类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演进。进入正题之前,让我们首先来回眸人类贸易史中的若干片断。

Ⅰ 回顾-------贸易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如何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实际上,作为人类最早用来与传染性疾病进行斗争的武器,“隔离”(Quarantine)[②]措施的产生与发展就与贸易直接相关。早在15世纪意大利城邦时期,来自黑死病疫区的商船在到达繁华的威尼斯港口时,都会被要求到一个孤地抛锚停留40天,以避免传染性疾病的扩散与传播。[③]以此为发端,到19世纪时各国已经在国内立法中对“隔离”措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各异的规范体系。国际层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国际卫生会议对这一条约又多次进行了修改与补充。这些会议与条约的根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保护欧洲免受外来传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针对传染性疾病的国际监控体系;三 建立国际卫生组织;四 协调统一各国的隔离措施以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 [④]国际贸易与传染性疾病在19世纪时就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公共卫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对贸易增加不合理的负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在整个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史中,这一矛盾贯穿始终。对此,1929年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CPP)可以作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公约一方面承认每一成员国有权利检查与处置被隔离的进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禁止此类植物或植物制品的进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员国“除非在某一国家的特定区域确实已经发现了植物病情或虫害,而且对于保护本国的植物及农作物来说是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以植物卫生为理由对该国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实施进口与运输限制。”[⑥]

的回顾告诉我们,在20世纪,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关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构建和完善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Ⅱ GATT---WTO协调贸易与健康的立法与实践

一 初步尝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

(一) 《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解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GATT)成立于1947年,当时由23个国家签订此协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贸易自由主义,避免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民族主义以及贸易战在战后重现。非歧视原则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则,也是GATT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存在并在战后国际贸易中发挥其职能的基石。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对贸易的规范中同样包含了对公共健康的关注。透过 GATT第2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设计者们试图在保证政府的“健康福利权”与防止此种权力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逊教授对“一般例外”条款所作的那样,第20条“承认了主权国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员方政府能够采取行动以促进‘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标的实现,“尽管这种行为会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各种义务相冲突”;[⑨]对政府“健康福利权”的规制以避免其被滥用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有关措施的实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2 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3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对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

以上1、2两项体现在GATT第20 条的前言当中,杰克逊教授称之为“较软的”(soft)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义务。即在实现第20条所列的目标范围内,允许偏离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和第三条(国民待遇)义务——而不是扩大违反最惠国待遇的歧视性做法,或者是保护国内生产——,如果这种偏离对于追求所列目标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国金枪鱼案中,加拿大认为美国对其金枪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属于一种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违反了GATT 第20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因为美国对其他国家同样实施了此项措施,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对加拿大金枪鱼制品不合理歧视。[12]在这里,评估一项措施是否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的关键是看有关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对所有的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地实施。同样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标准则是看此项措施是否同样实施于本国同类产品。在“汽油标准案”中诞生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的第一份上诉复审报告,其中包含了对于“变相限制”一词的解释,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上诉机构对于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隐藏的或未公布的对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歧视并未穷尽‘变相限制’一词的含义。尽管该词还包含着其他的含义,我们认为‘变相限制’可以被恰当的解释为包含了在第20条所列一般例外掩护下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任意与不合理的歧视程度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标在于防止对第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或非法适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实证分析

前述第3项要求则规定在GATT第20条(b)款本身当中。在GATT—WTO 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释涉及到了三个问题,其一,当成员方引用第20条(b)款时,相关的措施是否属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实施,即GATT第20条对特定案件的“可适用性”问题。 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吸烟的健康危害性的专家证明,认定泰国对进口香烟的限制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14]其二,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辖的方式实施。在“金枪鱼——海豚案”中,美国认为它所实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目的在于保护海豚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应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专家组则裁定MMPA试图将美国的环保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在GATT体制下这类域外管辖是不被允许的。专家组强调:第20条(b)款允许成员方设立各自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通过贸易限制的手段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自己的保护标准与健康政策;[15]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为保护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的阐释,“必要”一词在这里有着确定的含义:如果存在着一个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项措施符合,或者与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违反GATT义务,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16]同样是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认为泰国政府本来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规则的措施,例如“一项在第3 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的非歧视性的法规,要求对香烟的成分进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对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来达到减少香烟消费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国限制香烟进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条(b) 款有关“必要性”的要求。一个相反的例证则是加拿大和法国的“石棉”纠纷。在此案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有关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评析

关贸总协定运行以来近40年的表明,第20条的健康例外条款并未达到当初所预想的效果。关贸总协定《GATT与实践指南》中记录的以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条的不足与缺失。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欧共体停止了对核电站周围1000英里以内区域的肉类及活体动物的进口,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成为此项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认为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总协定第20条序言的规定,并认为禁止东欧国家相关产品的进口并没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欧共体对此的解释则是:在事故之后民众中存在着非理智的、相互传播的恐惧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这一措施来平息恐慌。[20]换句话说,欧共体承认了这一禁令从科学及公共健康的角度来说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引发了一个:成员方在援引第20条时,是否必须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事实上,第20条(b) 款并未提及科学证明要求,在GATT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专家组也从未就科学在第20条(b) 款中的地位进行过阐述。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国家受阻,起因却只是因为发现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坏事件导致的“两颗有毒葡萄”,而这两颗葡萄却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几乎陷于停顿状态。智利就此向GATT发出呼吁,敦促成员方更好地协调每一成员方保护其消费者健康的权利与出口国对稳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国际贸易的期望之间的关系,以避免此类措施由于未经协商而过急实施,由此产生非对称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这里,我们看到了对第20条(b) 款试图达到的贸易与健康之间平衡关系的一种期盼,而这种“非对称性的”后果的产生则与有关措施的科学证明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关。如上所述,在第20条(b) 款中既无科学证明要求,也没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地评估以采取适当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从以上的可以得出,虽然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关贸总协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由于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所限,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平衡关系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试图协调各成员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许成员方选择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标准,前提则是这些措施同样的适用于相同的进口产品及本国产品,并尽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条条文规定的宽泛和疏漏,特别是缺乏有关的科学证明和风险评估要求,以及由此引发的条文解释的分歧,一方面使得总协定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成员方也很难利用第20条为其健康安全措施辩护[23]。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公共健康安全成为各国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成为人类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二 新的路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

(一)《SPS协议》概述

《SPS协议》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所下的定义对GATT第20 条(b)款中所说的“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详尽的阐释,根据《SPS协议》附件A, 所谓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治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职务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协议》的根本目标是“在确认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认为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权利的同时,保证这种主权权利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及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25]为了达到这个目标,《SPS协议》引入了证明原则,规定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科学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视,其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时辅以风险评估原则,要求成员方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以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为基础[26]。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协调”(harmonization)原则,即除非协议另有规定,SPS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将在下文中结合有关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二) 举证责任的承担

“科学证明原则”的引入使得与《SPS协议》相关的纠纷中涉及到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举证责任的确定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承担就给出了相反的意见。

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共体颁布了三个指令,禁止为促进牲畜的生长而使用含有促进荷尔蒙生长或激素作用的物质,同时禁止将使用前述物质的国产和进口牛肉或肉类产品投放欧盟市场。1997年7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号,取代前述指令,继续禁止进口或向欧盟市场投放含有荷尔蒙或激素的肉类或肉类产品,但用于或动物技术的此类物质除外。欧共体荷尔蒙案涉及六种荷尔蒙,其中三种是天然的,另外三种是人工合成的。美国指控欧盟禁止进口含该六种荷尔蒙的牛肉和肉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第2条、第3条和第5条,《TBT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

在此案中,欧共体认为应由美国证明使用有关促进生长的激素对人类的健康来说是安全和没有风险的,[27]而美国则认为应由欧共体来证明健康风险的存在并对此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28]专家组的意见是,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有关的措施高于国际保护标准时更应如此。申诉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员方违反《SPS协议》的初步(prima-facie)证明, 这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实施措施的成员方那里。专家组认为协议的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第5条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条第2款都支持这一观点。[29]然而,上诉机构却推翻了专家小组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后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对成员方的一种惩罚。上诉机构认为《SPS协议》下的举证责任不同于GATT第20条中的举证责任,专家组本来应当美国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论点,证明欧共体没有遵守《SPS协议》的规定。这意味着美国和加拿大必须做出初步证据,证明欧共体的措施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从而违反了协议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30]

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引发了一个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体制下成员方对SPS措施提出申诉的难度将要比关贸总协定时期大为增加,因为申诉方在案件开始时就必须承担重要的或者说实质性的举证责任。结合上诉机构关于任何对违反GATT第20条(b)款的指控必须按照《SPS协议》的规定来解决的主张,我们可以得出,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的结论对于GATT时期认定举证责任的标准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在WTO 的实践中,至少在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贸易与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维护成员方的公共卫生安全主权的方向上倾斜。

(二)证据原则与风险评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类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们认识到了GATT第20条的重大局限,有鉴于此,《SPS协议》在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它们也被公认为是《SPS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的解释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构成一项“充分的风险评估”? 2 为证明一项SPS措施符合协议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学证据的支持?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为充分的“风险评估”?

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虽然都认定欧共体的做法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31],但是二者对于“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一词的含义却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实质的两个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它至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关风险评估的资料,以此来达到该措施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要求”;[32]实质方面,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应包含两个步骤:(1)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发现潜在的人类健康风险的纯粹的科学实验;(2)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员方希望怎样去设定适当的健康保护标准的及价值判断。[33]

然而,对于专家组的上述结论,上诉机构却给出了相反的意见。首先,对于程序方面,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犯了一个上的错误,认为在协议的条文中并没有包含对成员方证明其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风险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上诉机构并不拒绝一个可能支持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即使成员方从未考虑到这一证据,甚至这一证据是在成员方已经实施了有关的卫生措施之后才出现的;[34]对于实质方面,上诉机构也不同意专家组将风险评估划分为“科学上的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两个方面的做法,认为这种划分并“没有文本上的根据”(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实际上是对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科学证明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以确保一项卫生措施不是在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下实施的。因此,上诉机构澄清,第5条第1款是一个实质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员方不仅要能够举出对它所实施的卫生措施进行的风险评估,而且必须证明有关措施是被这一风险评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证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诉机构必须查明成员方是否达到了这一要求。[36] 此外,上诉机构主张,“所要评估的风险…并不仅仅是可以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科学实验过程中被确定的风险,而且包含了人类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风险,换句话说,包含了在人类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实世界里,对人类健康存在的真实的、潜在的负面。[37]对此,有学者评论说,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所下的定义“将风险评估从专家组狭隘的、纯粹科学过程的定义中拓宽出来”,这种对“风险评估”所作的广义解释“为公共卫生当局创造了更大的灵活性,因为‘风险评估’将可能检测和评估对于人类健康的所有风险,而不问其确切的和即时的起源如何。”[38]

2“风险”及“科学证据”有无量化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机构又一次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专家组认为,对一项风险所进行的评估如果要符合第5条第1款的要求,那末该风险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门槛”(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说一个量化的要求。[39] 换句话说,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体现出一定量级的(magnitude)风险的存在。[40]上诉机构则认为《SPS协议》中并未包含此种要求。按照上诉机构的解释,成员方只须评估出一种风险,无论此种风险是多末的小,也不论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关卫生措施与风险评估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关系,成员方即为履行了风险评估的义务。[41]

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的理解则与它对“少数意见”的态度有关”,这也是上诉机构的结论中最富有争议的一部分。[42]上诉机构认为,风险评估并不一定非要体现相关科学领域的多数意见,而是可以体现一个有着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来源的,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分歧”(pergent)观点。[43]这就意味着一个建立在少数科学观点上的风险评估就可以使相关的卫生措施满足《SPS协议》的科学证明要求。很多人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结论是对第2条科学证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导致成员方不会遇到太多的困难就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来支持所实施的卫生措施,因为他们总能找到一些科学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贸易与健康安全关系的角度出发,这就证明了科学证据要求并不会对成员方限制贸易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产生过多的限制。

然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同样明确了,根据《SPS协议》和《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4]他们有权对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判断。[45]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认为成员方将卫生措施的实施建立在“少数科学意见”上的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成员方必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其实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辩护。

通过对科学证明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的,我们可以不难发现,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三) 协调原则

《SPS协议》第3条(Harmonization)要求成员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以此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第1款);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被视为《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学理由,各成员可采用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款)。这里所说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的标准指南或建议。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第3条的解释又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专家组认为,第3款是对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协调卫生措施的一般性义务的一种“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据”(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种含义。[47]上诉机构则明确,第3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的权利,第3款中所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autonomous)权利,而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因此,成员方在建立更高的卫生保护水平时,如果未满足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也并不是对第1款的一种事实上的(ipso facto)违反。[48]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上诉机构对第3条前三款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做出自己的阐释。

上诉机构认为,第1款里要求成员方的卫生措施“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这里“根据”(based on)的含义是指“在……基础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项卫生措施如果仅仅是“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并不等于是与国际标准相“符合”(conform to)。成员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规定,认为该措施与“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按照上诉机构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体现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转化为国内标准”(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员方选择了与国际标准不同的保护水平时,第3条第3款就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

根据第3款的规定,成员方采取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卫生措施时,不得与SPS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相冲突。上诉机构澄清,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符合第5条,特别是要满足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要求。这就意味着,如果成员方选择了比国际标准更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措施,这种措施也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一结论又明显地与第3条第3款的表述相冲突,因为第3条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着“科学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卫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对此,上诉机构也承认,SPS协议第3条第3款“‘循环和重叠(involved and layered)的语言’实际上使我们无法做出选择”。[51]

在笔者看来,这种“循环和重叠语言”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协议的制定者们在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关系时的谨慎与小心。

(四)“预防原则”

《SPS协议》的设计者们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努力在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样得到了体现,这些条款在相关的争端解决中被统称为“预防原则”(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主张“预防原则”属于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证明它的卫生措施符合风险评估的要求。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未给予明确回答,但二者都确认在第5条第7款和第3条第3款中包含了预防原则的。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欧共体并不能援引预防原则来规避第5条第1款规定的将卫生措施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的明确义务。[53]在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中,[54]预防原则的运用则与第2条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条第7款试图证明其检疫措施满足了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充分证据”要求。日本认为,它之所以暂时禁止所有品种的水果进口,是因为缺乏分别测试导致了“相关科学证据的不充足”。对日本的这一抗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从第5条第7款的实质方面做出判断,(例如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相关的科学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着眼于第5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程序要求。上诉机构认为,日本既未设法获得风险评估所需的“额外信息”,也没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审议”有关的检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条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诉机构得出的结论,日本的检疫措施并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从而违反了第2条第2款的规定。[55]

以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与欧共体荷尔蒙案和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协议》中的预防原则作为实施措施一方的一项抗辩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结

综上所述,从协调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宏观角度考察,《SPS协议》继承了GATT第20条有关“必要性”及“对贸易最小限制和禁止变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条的规定。首先,协议要求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和证据之上,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这一规定具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有学者认为它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活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课题[57];其次,协议要求成员方应尽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8];最后,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SPS协议》的诞生使得与健康安全有关的贸易争议的解决有了强制性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这种超越不仅增加了《SPS协议》的可操作性,而且更为合理地平衡了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与《SPS协议》有关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一种现象的出现耐人寻味。那就是专家组,特别是上诉机构只有在有关的案情特别清楚的情况下才会对被诉方是否违反了《SPS协议》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结论。[59]这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权衡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时,更倾向于维护一国卫生主管当局保护其本国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

结 语

自由贸易与健康安全同为人类福祉所系。从与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开始,直到20世纪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与完善,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努力贯穿了整个国际贸易的。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努力将会为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带来更多的和谐与福利。

*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院国际法中心“青年课题基金”的资助,特此致谢。

[①] 参见罗伯特吉尔平:《全球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页。

[②] Quarantin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为“40天”,这也是我们在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条中,健康安全只是作为例外之一与其他九项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与第20条(b)款有关的泰国进口香烟案及金枪鱼和海豚案里,泰国和美国所采取的措施都被专家组认定为不符合GATT规则。

[24] 参见《SPS协议》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参见《SPS协议》第2条、第5条、第3条。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在依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条第3款规定,在有科学依据且措施不违反协议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程度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该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禁止从美国等地进口杏仁、樱桃、梅子、梨、桃、苹果和胡桃等八种植物。理由是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虫的寄生体。1978年后,日本有条件的进口以上产品,即只要出口国实施另一可达到进口要求的保护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进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国要求与日本进行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美国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议双方争议。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