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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考古环境;文物;研究对策;自然因素
文物是我们古文明存在最好的证明,也是我们与历史沟通的桥梁,它还反映着我们人类的发展历程,对我们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现在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但是伴随而来的便是我国的文化生态也因此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古文物遗产以及其生存的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尤其是在工业化的现代,其生存环境在逐渐变得糟糕,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古文物的实体,更重要的是为其提供良好的文物环境。因此研究文物考古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就迫在眉睫,我们必须找到合理的考古环境保护方法。
一、自然环境对古文物的影响
1、酸雨对文物的危害
工业化进程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工业化进程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比如由于工业气体的排放,空气中就会形成大量的硫化物以及氮化物,而这些就会引发酸雨的形成。酸雨不仅会影响我们的生活,也会对一些文物带来不可恢复的损害。其影响主要表现在地表上的建筑,尤其是对与大理石有关的建筑影响尤为厉害。但是当期渗透到地下时,就会腐蚀一些藏在地下的古文物,比如青铜器、石器等。
2、水质污染的影响
在工业化进程中另一个问题便是工业污水的排放,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水资源的质量。现在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不是很先进,并不能完全净化工业污水,而且我们也没有完善的污水排放管理制度,由此就引发了水质污染问题。而这些被污染的水资源就会对尚未开发出土的古文物带来毁灭性的损伤,而且伴随着现在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水位不断上升,其对文物的危害程度就会更大化。
3、光辐射对文物的影响
光辐射不仅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它同时也会对文物造成一定的损伤,众所周知紫外线的杀伤力是非常强的,由于现在环境的破坏,臭氧层也遭到了很大的损伤,这就导致了地球表面的紫外线增强,大气中的一些氮、氢等化合物就会发生一系列的反应而产生具有腐蚀性的污染物,而这些往往就是破会文物的罪魁祸首。
二、现在文物考古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进行考古作业的人员环保意识较弱
一般进行野外考古工作时,都会进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中必定会知道一定的生活垃圾,而且还会产生一定的废弃物,而由于这些工作者的环保意识不强,往往会所以丢弃这些污染物,这就会对考古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并且这些问题还在不断地加剧。
2、野外考古作业导致环境问题
在考古侦查完毕后,下一步的考古发掘作业,无疑会进行大量的挖掘工作,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中还会进行挖山挖石等工作,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废石等物,有时还会破会山体地势等结构,这就容易引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在有些时候还会对原有的地表植被进行改变,这不仅会引发一些自然灾害,还会破会环境的生态平衡。
3、考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可以说经过时间的变迁,大量的文物都是深埋底下的,所以在挖掘这些古文物时就不得不进行深入地下的工作,但是由此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可能会改变原有的地表植被,会对当地原有的生态环境带来改变,甚至会导致当地的生态环境失去平衡,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仔细考虑。
三、文物考古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及对策
1、要加强管理规划,制定相关法律
在进行考古的同时要加强环境保护整体规划,在考古中不能只是注重于保护文物,要同时注意考虑文物周边的环境因素,要制定出各级各类的环境区域性保护规划,并且要量身制定合理的文物出土方案,在制定挖掘方案是要在最大程度上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尽量不去破坏。再者要考虑的便是法律法规的问题,我国现在尚没有一套关于这方面的完整法律体系。法律是最好的约束手段,也是最能引起相关人员注意的方法,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完善关于考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才能最大程度上的保证考古环境。
2、要有“因地制宜”思想,尊重自然规律
我们国家民族文化多种多样,同样的地理环境也是各不相同,我们在进行考古挖掘时必须考虑到当地的环境因素,结合因地制宜的思想制定出保护环境的挖掘方案。比如在山地进行考古行动时,就要注意挖掘工作,不能因为考古而导致当地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自然地力量是无法抗拒的,我们必须在尊重自然活动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考古作业。
3、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
我们国家机关的部门有很多,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考古部门在文物挖掘保护方面无疑是最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就会显得束手无策,此时我们就应该让环境保护部门发挥其长处以弥补考古部门的短处。所以我们要加强两个部门的合作,环保部门应该先了解地理环境然后在与考古部门合作制定能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考古挖掘方案。加强两个部门的合作一定会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4、加大资金投入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前提,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在文物考古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只有有了足够的资金投入,才能采购高科技的具有环保型的考古器材。有了相关的资金才能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方案。还应该有一部分资金用于考古相关人员的环保技能与意识的培训,他们在整个考古过程中起到相关重要的作用。再者就是用于对已经遭到破坏的环境的整治。这些都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才能得以实施。
四、结束语
文物是古代文明存在的象征,是古文化传承最好的载体,所以古文物对我们现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环境因素对不仅对我们的考古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还对古文物实体的保存影响重大。所以我们在进行考古工作的同时要注意研究文物考古环境的保护措施,考古环境的保护是文物得以保护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将考古环境保护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我相信,在将来我们一定会研究出一套完善的考古文物环境保护措施。
作者:李林轩 单位:吉林市博物馆
参考文献
关键词:林地利用;林地管理;生态环境
1. 研究背景
为了加强我国林地宏观调控、适应国土区域利用格局,统筹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不断增加森林资源,缓解我国面临的人多林少的矛盾,逐步解决我国林地总量不足、林地质量不高、林地退化明显、管理形势严峻等问题,我国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林地保护与利用研究的目的是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当地生态经济环境,以及强化使用林地的宏观调控,协调各部门和各产业之间使用林地矛盾,促进林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使之既能尽量减少林地消减,又能满足林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又可确保社会发展的各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研究意义
本文以兵团五师为研究对象,国家林业局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纲要》(2010-2020),但是,各省(自治区、兵团)特别是在具体各县(市、区、团场)在进行规划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亟待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诸如:林地总量变化、林地动态变化、林地结构布局、重点林业建设与实施、林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生产率状况、林地质量动态变化、林地利用效益和生态环境建设,只有对上述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找到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才能对国家林地资源进行科学而有效的保护和利用,达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该师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空间,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优化林地结构布局,提高林地利用效益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3.兵团五师林地发展概况
兵团五师土地总面积为28509154 hm2,其中,林地为3818392hm2,占土地总面积的 1339%;非林地为 24690762hm2,占土地总面积的 8661 %;非林地面积中湿地94355hm2。五师林地中,有林地541352hm2,占1418%,疏林地12063hm2,占316%,灌木林地2638088hm2,占6909%,未成林地437732hm2,占1146%,苗圃地703hm2,占002 %,宜林地56763hm2,占148%,无立木林地23124hm2,占061%。近年来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坚持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以农田林网化为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重点工程林、退耕还林、国家重点公益林、园艺产业等各项重点工程为重点,扩大林业规模,全师有林地148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32万亩,退耕还林73万亩,生态条件得到改善。
4.林地利用和管理问题
地域性分布明显、树种单一、稳定性较弱:五师森林资源是生态公益林,目前多处在原始状态,森林植被群落较为简单,森林的郁闭度偏小,主要以白桦和杨树为主,树种呈现单一和抗逆性差,病虫害严重。由于常年受到放牧和打草影响,如今林分天然更新能力下降,林产业发展十分缓慢,林下资源开发很少、种养殖等多种经营项目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林地生产力总体不高。
灌木林比例较高,宜林地发展空间大:五师具有典型温带干旱气候特征,灌木林地占林地面积比重大,对防风固沙、保护水土、改良牧场、改善荒漠戈壁的生态环境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宜林地为当地开展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增加五师森林资源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开发沙棘等特色林业产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经济发展迅速,林地保护与利用矛盾逐渐突出:农五师常年干旱少雨,造林环境条件较差,成本高,生态转化循环速度缓慢,成林周期长。随着城乡工业化的进程,乡镇工业园区、道路等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加大,林地承担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任务加重。所以,林地不仅要承担城市建设的需求,还需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不断突出。
林业管理技术不高,林业科技人才不足,管理力量薄弱,对先进技术的运用不够成熟,缺乏技术创新能力。先进的适用技术应用率仍然很低。其次政府对林业科技投入力度不足,林业技术投入缺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林地退化明显,治理难度大,生态系统退化严重:由于自然环境恶劣,水资源短缺,水肥条件差,影响了森林资源培育和发展,一些原有的森林和荒漠植被,由于过度樵采、放牧和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森林资源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生态系统退化严重。在林地中,宜林荒山荒地、全部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非常困难,恢复植被难度很大。
5.林地保护措施
五师林地资源保护与规划是全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要求。首先,禁止对林地进行破坏,禁止开发区占用。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把五师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森林管护、林地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通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等营造林措施,不断加大植被占森林的比重,促进生态脆弱区和退化生态系统有效修复。禁止在林地进行采矿、采石、采砂、采土。以生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森林旅游开发,风情旅游等特色产业。
第二,补充林地面积,提高林地利用效率。严格控制林地用途,防止林地退化,禁止毁林开地的行为,通过林地的自然修复作用,加大对林地治理。加快补充林地数量的速度,扩大林地面积,保持总体目标不变。结合林权改革对新植林地实现承包管理,保护现有森林,并对低质低效林进行改造,加大中幼林的抚育管理,逐步提高林地利用率。
第三,构建林地保护制度体系,优化管理环节。对五师林地做区域分析,确定重点保护目标和林地保护计划。对不同区域差别对待,针对不同区域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规范林地利用秩序,确保林地保护利用整体效益最大化。第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改革和完善林地保护利用的制度、机制,建立和完善分级保护、用途管制、定额转用、差别管理等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基本制度,加大林地保护和利用调控能力,构建较完善的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确保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顺利实施。(作者单位:新疆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雷明军. 吴起县林地保护与利用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关键词】公法保护;私法保护;著作权
一、公法保护为主
不可否认的是,公法保护的确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的保护,且在很长时间以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产生便是这种共识的很好佐证。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其一,政府投入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政府由于职责繁多,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资源投入保护中。这就造成了投入与保护需求的巨大落差,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得不到有力保护。其二,公法保护模式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现象。公法保护模式通常借助公权力进行,而公权力本身就存在容易被滥用的弊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政府通常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开发的决定权,权力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使得政府工作人员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进而导致在诱惑面前以权换钱。
二、私法保护――套用知识产权模式
(一)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具有较大相似性,且私权保护模式较好解决了利益分配的不均。但是,作为采用著作权模式保护的代表性公约――《伯尔尼公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客体。该公约所采用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要求作品从未公开出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等通常早已流传久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群体性及传承性决定了口头传说等的广泛流传,从而无法保障作品从未公开。其次,对于保护期限,该公约仍然采用了有期限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并不应当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存在,就应当对其进行保护。设置保护期限成为该公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又一大缺陷。
(二)商标权
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中的组成要素,比如某个著名的传说、民歌的名称,只要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可识别性和显著性,而在此之前又没有他人将其作为商业性识别用途,则其在理论是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使用的。比如澳大利亚,由于人们意识到土著文化的魅力,越来越多人开始将土著民族的语言、图案及标志等注册成为商标,并投入商业使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商标模式进行保护,的确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权利主体确定的保护。但是,采用商标模式仍然避免不了著作权模式中主体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部分属于群体性的主体,多数的商标注册人并不能代表保有人群体,商标持有人所获得的利益也很难反馈给群体性主体。由于利益的分配不均,商标持有人获得了大部分利益,而真正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屈指可数。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制度,采用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是商标权保护的一种方式。依据我国2001年12月施行的新《商标法》,地理标志被明确地纳入了商标权的范畴。在国际上,依据TRIPs协议规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识别商品来自于某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内的特定地区或地点的标志,而该地理身份赋予了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及其他特征。由于地理标志具备地缘性、品质标志性及文化遗产性、共有性及区别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采用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采用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克服了著作权及传统商标模式的某些弊病。一方面,其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体。能够将权利赋予一群人,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特征正好吻合,尤其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保护客体上,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相通性。例如武夷岩茶,代表的只是武夷山地区的岩茶,也只能被用于此地区的岩茶商品。而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武夷岩茶又同时包含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即制作武夷岩茶的传统手工技艺。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由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之着眼点并不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仅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规定范围的狭隘性阻碍了TRIPs协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更大作用的发挥。
(三)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即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界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专利权保护模式在内容上也同样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采用专利权模式还存在一些客观的问题。第一,专利保护要求新颖性和创新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世代相传,且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因而比较难达到专利权对于新颖性和创新性的要求。第二,采用专利权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将付出高昂的成本。传承人为了申请专利保护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这在现实中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群体性主体根本承受不了的。因此,在现实困难面前,专利权保护模式几乎成为了摆设。
参考文献
[1] 赵艳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系统[J].民族艺术研究,2008(11).
[2] 黄涛.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境保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05).
针对图书馆在应用物联网技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用户隐私泄露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就目前图书馆系统中对用户隐私问题的保护对象,结合物联网技术的应用特点,深入研究了物联网环境下图书馆用户隐私所面临的安全挑战,最后从安全理论、安全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制定了保护图书馆用户隐私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隐私;物联网;图书馆;安全技术;读者信息
[中图分类号]G25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41(2012)05-0019-04
应用物联网技术构建智慧图书馆的研究在国内外如火如荼地进行,物联网开放式的体系结构和智能化的信息感知能力,使图书馆对读者隐私信息的保护问题面临着挑战,如何确保在物联网时代图书馆在读者隐私保护方面既能够满足读者的需求,又不会因为隐私问题而阻碍图书馆应用物联网技术的发展道路,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1 图书馆隐私信息
“隐私”这一概念最早于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Brandis首次提出,他指出隐私是人类生存过程中为了维护生活的自由不受干涉和影响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1] 随后,很多法学家对“隐私权”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和细化,明确了隐私权所包含的内涵以及在实际案例应用过程中的表现形式。[2]根据国内外对隐私权的基本定义和描述形式,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3]:第一,个人的私人空间享有独立的隐私权,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非法闯入;第二,个人的经历、肖像、社会关系享有隐私权,未经个人的同意其他人以非法手段打探、传播公开他人的不想公开的经历、肖像或者社会关系都是非法的;第三,个人的想法、习惯、兴趣、爱好享有隐私权。
在图书馆应用领域中,由于读者在注册登记时需要向图书馆公开很多详细的隐私信息,这为图书馆开展隐私保护奠定了研究基础。[4]另外,当读者在图书馆进行图书借阅、信息咨询等时,也会泄漏相关的隐私信息,如读者的阅读兴趣、阅读方向、阅读习惯以及读者当前所开展的研究工作方向、研究进展情况等。对此,国内外的图书馆研究界都对图书馆的隐私问题给予了关注,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用户的隐私。[1]然而,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不能够全面地应对一些隐私侵犯手段日益隐蔽的现状,[5]其实践指导价值和约束力相对较弱。因此人们正在不断寻求利用技术的手段来实现图书馆隐私信息的保护。
图1 图书馆中的各种信息隐私保护层次模型
根据图书馆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和所需要管理的各种信息的保密程度,通常可以用图1所示的模型来对图书馆中的各种信息进行分类和描述。在图1所示的模型中将图书馆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分成了公开、有限公开、轻微隐私和隐私4个层次。将图书馆的各种政策规定以及图书馆比较宏观的馆藏信息,包括图书馆的开放时间、管理规定、借阅服务要求等定义为公开层次,这类信息可以对任意读者公开。图书馆在运行过程中对图书资源的一些详细细节情况,如图书资源的检索、图书资源的分类和按专题查找图书资源或者图书资源的简要介绍,以及图书馆中图书资源的一些资源动态变化的趋势,图书馆预计增加和淘汰的图书资源等,这些信息有的是涉及具体的服务内容,有的涉及图书馆未来发展和运行情况,属于有限公开的信息,可对特定的读者公开,如对图书资源的详细介绍则可能要求必须是图书馆的持证读者才能够进行查阅和调取。图书馆在对现有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之后得到的一些详细信息,如读者的分类情况、读者的统计数量、各种图书资源借阅的统计情况等,虽然包含了较多的读者敏感信息,但是一般不直接对某一个读者产生比较明显的影响,可以归结为轻微的隐私信息。最需要保护的信息则称为隐私信息,包括读者在注册过程中所填写的各种详细个人信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或者信息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或者进行信息咨询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借阅记录、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都是隐私信息。
2 物联网时代对图书馆隐私信息保护的挑战
2.1 图书馆读者隐私信息保护对象难以界定
在传统的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中涉及的读者隐私信息保护对象相对比较单一,需要保护的对象也比较明确,图书馆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或者开发一系列的读者信息保护应用系统,对图书馆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读者隐私信息提供相关的信息保护。在物联网时代,图书馆需要保护的隐私信息除了之前传统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涉及的各种隐私信息之外,还要包含所有物联网智能节点中涉及的各种用户隐私信息,而这些用户隐私信息由于物联网节点数量大、种类多,难以制定统一、有效的信息保护方案和策略。
另外,在图书馆物联网构建过程中有很多信息既可以看成是有关于用户隐私的信息也可以看作维持物联网正常运行的公共信息。如图书馆智能节点的ID号,由于在物联网中节点的感知是一个自动化的过程,节点的ID必须处于公开的状态才有利于其他节点自动感知到用户节点的存在。但是图书馆用户ID在整个物联网中又具有唯一的标识性,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用户的身份呈现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该信息就呈现出公开性和隐私性的矛盾双重特征。除此之外,类似于用户的位置信息、用户节点自动采集和搜集的一些半公共化的信息都具有这种双重身份的特征,这一类信息是物联网环境中图书馆隐私信息保护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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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齐强军、齐爱民、陈琛: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M],青海社会科学.2010.189.
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220.
6齐爱民:私法视野下的信息[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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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届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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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晶.《网店实名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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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载《情报杂志》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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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静.《网络实名制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载《新闻与法律》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