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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一些问题慢慢显现,日益增大的土地需求,耕地面积速减,严重威胁着粮食安全,为了使耕地面积加大,实现总量动态平衡的农耕,我国全面展开以田块合并、土地平整、沟渠道路、村庄更新等主要内容,在大面积的整理土地,成效是显著的。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利用在我国土地还处于雏形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要求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尽快适应,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被借鉴,评价理论和方法构建成适应中国国情的体系,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当务之急,重要手段依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可持续性是从环境角度衡量规划实施后资源的整合,得出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补救措施、减缓与替代方案,提供环境依据是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终极目标,社会可接受性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体现。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理论与规划环境评价。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与可持续土地利用理论,由印度农业研究会( ICAR)、美国研究中心共同组织的首次国际土地持续利用系统研讨会、美国农业部(USDA)在1990年2月在新德里正式提出。不断提高环境承载力与人类生活质量是其未来目标,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土地资源前提是满足当代人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正确实施提供重要的指导是可持续土地利用理论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评价方式。景观生态学研究理论的是由生态系统组成的异质地表结构与功能相互作用, 关注的是空间与时间的景观格局,以及其过程与格局的关系。它是生态学与地理学的交叉科学, 把自然地理空间关系在地理学研究中的横向方法,与纵向方法在生态学研究生态系统内部结构功能关系的完美相结合, 研究生态过程与景观空间格局的相互关系。
二、土地规划
动态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功能的转变在土地利用方式中体现,重要理论基础系统学理论在编制规划环境评价与景观生态学原理中实现,土地总体规划影响评价分析如下图(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一般的工作程序, 我们将从3个阶段了解进行资料搜集与分析工作、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并确定规划环境影响预测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为第一阶段或准备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生态建设主要收集保障环境保护体系,和农业、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的有关资料。环境现状评价和分析、评价并制订替代方案、环境影响预测和规划方案草拟为第二阶段或正式工作阶段。篇章或说明、编写报告书阶段、编写报告书为第三阶段如图2所示: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在土地利用显现.
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原则与基础,就是要在评价信息中与众多的原始数据中筛选较为灵敏的,内涵丰富的主导性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以便于度量,无论是研究或引用都是在为选择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时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科学性,科学内涵在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是明确的也是较好的度量性,在不同地区之间也能便于进行比较。主成分性与综合性,即规划和相应项目在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现,综合性分析考虑,主成分构成了指标体系,即具有内涵丰富与代表意义的指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易于从相关部门资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民经济统计数据现有资料中获取,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级方便使用,公众参与反馈信息的不断补充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复杂性被称为动态性,应该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指标体系,以满足发展需要。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指标体系由3个层次构建,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即总目标层;环境目标层是环境影响识别结果找出的环境主题和环境目标;指标层是具体反映环境目标的多项指标;用以反映某区域衡量环境影响程度的指标、生态质量状况、对土地利用方式产生的三方面。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是在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实施中利用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的评价方法,评价技术方法也是战略环境影响的评价技术方法体系的,常用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在当前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法、加权比较法、对比分析法及环境承载力评价法。GIS 技术法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系统工程学的理论方法、访问学者法、层次分析法是常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一般选用的评价方法评价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各阶段。环境影响是由可以反映土地结构数量调整可能引起的指标方法, 由于研究尺度大国家级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偏重指标法。调整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使图形叠置法可以反映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地方级与地区级利用空间布局调整的合理性评价是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将潜在水土流失地区分布图、规划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草地退化地区分布图、自然保护区图水、资源分布图等图件叠加分析、评价和预测是调整环境影响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空间布局。关于做好措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环评的空间体系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建议,不同针对的问题对尺度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是不同,与此相对,评价指标体系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也是不同的。为此, 首要问题是土地利用规划空间体系的建立。从3个层次对土地利用规划划分,即地区级、地方级、国家级, 分别对应着国家的跨地方方案、地区性问题、战略性问题、地方的具体项目。与此基本对应的是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因此,相对应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空间体系科学的建立与土地利用规划空间体系相对应,借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决策初始阶段前评价的工作模式的发展影响,,利用比较熟悉的评价程序与方法, 使得规划环评容易进行, 是十分必要的。决策后评价依然是规划环评实行的现实, 即决策方案大体确定之后对其进行评价。决策审批前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比较集中,这种方式仍然是被动式的评价, 会直接影响环评的质量与效率。因此,规划环评发展的初始阶段出现在我国, 发展模式应该促进是决策前评价。理论研究的基础是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研究,尤其是国家级区域的规划环评开展大量的案例分析,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才能建立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较好的方法是开展试点研究。研究多侧重于方法与技术路线的理论探讨是针对目前规划环评最好的方法。
总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在目前土地中利用,雏形阶段是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和要求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因此理论和实践需要借鉴国内外相关材料,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的评价方法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当务之急;重要手段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现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它从可持续性发展据角度阐述环境角度衡量规划实施后的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补救措施、减缓与替代方案,为提供环境依据而最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并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社会可接受性。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规划环境评价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论。
参考文献:
要了解城市土地利用生态规划,就要先明确土地生态规划的概念。本文采用吴次芳等编著的《土地生态学》的定义,即以协调人-自然-土地为核心,按照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对一定区域的土地生态系统进行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所制定的时间安排和空间部署。土地生态规划总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更多研究的是一定区域内的土地生态系统长期运行发展的战略部署。
将土地生态规划定位在城市,便是城市土地利用生态规划。城市土地利用生态规划以城市土地为对象,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城市土地区位背景与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对土地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影响。
2.城市范围内各土地组成要素之间及各土地结构单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物流、能量流与价值流的传输与量化。
3.土地生态类型与土地利用现状之间的协调程度及发展趋势,生态价值和功能的评价。
4.城市土地生态区的划分原则、类型、结构及其功能。
5.土地生态规划方案的编制模式和方法,实施规划方案的途径与措施。
6.城市土地生态设计的原理及方法。
显然,编制和实施城市土地利用生态规划,核心是明确了解城市土地生态系统本身,即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的状况、特点。城市土地生态系统兼有土地生态系统和城市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特点,如净化、承载、物质交换等,其本身又具有敏感性、自我调节能力差等特点,这些特点造成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特别脆弱,若不持续保护维持平衡,很容易出现系统紊乱,引发环境问题。
存在问题
现行城市土地规划内容片面,忽视城市土地生态系统演进的两面性。
土地生态系统既有社会属性又有自然属性,而目前城市土地利用大多是在建设用地的经济概念下进行的,强调了土地的社会属性,忽视了土地的自然特性及其内在的生态作用,将“城市”看作独立于自然生态系统之外的人工环境,强调人类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这种理念以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空间需求作为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依据,忽视了城市土地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然生产功能,以及由这些功能所衍生的其他生态与环境效益,致使城市土地开发损害了其自然特性,“人为控制”大于“自然作用”,加速了城市土地的生态破坏。
现行规划对土地资源综合生态效率的相关规律认识不足。
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建设基本规律之一就是追求城市生态系统运作综合效益的最大化。但由于某些生态与文化效益的发挥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而现行相关规划则常常被“显而易见”的直接经济效益目标所主导,因而自然成为片面短视的规划。如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仍以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为主,公共设施及公共绿地不足,这无疑影响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环境。
城市土地评价标准和分区类型片面。
我国现行城市土地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称为“建设用地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地形、地貌、地质地基承载等内容,大多属于“土地建设经济性”范畴,针对重点是建设活动本身的经济性,这就忽视了环境生态等相关因素的作用与影响。目前多数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只做了城市土地功能分区,如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等,对城市土地生态分区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强调城市土地的社会经济功能远远多于生态功能,直接导致规划无法符合城市生态系统运作规律。
企业迁移不能解决生态问题。
常见的解决城市生态问题的方法是将污染严重的企业迁移到郊区,事实上迁至郊区的污染企业依然能污染城市土地。因为大气、水污染可以扩散渗透,而对郊区的土壤污染又造成更大的土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将来城市扩展用及此地,必然是一个已经被破坏了的城市土地生态系统。
一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致力于实现城市土地的有效、合理、可持续、高效集约利用,相关费用的计算也应将生态成本包括在内。但现实中土地利用费用只计算征地费用、投资费用、人力投入等经济成本,往往不计生态环境成本,这样不符合现在大力提倡的可持续发展、追求三个效益高度统一的策略。
实施城市土地利用生态规划的建议
进行“生态阳光”规划,探索土地生态分区。
所谓城市土地生态阳光规划就是让城市土地减少过强过重的负荷,规划城市适度人口规模与密度,缓解城市土地压力。在城市土地利用生态规划中,土地适宜度分析和土地承载能力分析分别涉及了土地利用规划的不同侧面,应该把两者串联使用。只有将这两种分析串联运用,才能使城市土地达到最有效、最合理的利用。进行城市土地生态分区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类用地之间的矛盾,限制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为,使人类的经济活动符合生态学原则,创造既合乎人类理想又符合自然规律的土地利用方式。
保护城市土地生态系统,进行土地生态设计,建立水土保持工程。
不断优化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加强城市污染的综合防治,是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根本保证。在城市土地生态系统中,城市绿地水域及其动植物可提高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商业、住宅、工业等其他城市土地系统,具有经济、社会功能,但常常会降低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要通过合理配置城市绿地、水域与商业、住宅、工业等用地系统,来提高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如可以将地表全封闭的行人路面改为网格路面,在格子中植草,既增加了绿地面积,又保护土壤、促进水循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
扩展城市土地利用生态规划方法。
费用效益分析法,即将生态环境因素成本加入,按照一项土地利用规划会对土地本身以及周围环境造成的正负面影响,进行损害和效益对比分析。分析方法有直接市场评价法、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和重置成本法等。
关键词:两规;差异;协调;建议;长沙市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154-02
一、现实意义
“两规”既有联系,又有较多差异。计划与规划的不协调是“两规”不协调的根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别体现着计划与“规划”的特性。“两规”都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依据,进而分析和研究用地布局,进行土地资源优化,合理实施征地和流转,切实提高集约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提出,耕地红线、土地利用规划等词汇随即摆上台面,故理清“两规”的差异,实现“两规”相互协调和衔接,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二、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差异
合理利用两个规划,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和环境的宏观规划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特定的焦点上还是有一定差异。
1.两规的核心支撑法规体系差异。城市总体规划法规体系由《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条例》等组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规体系是由《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组成。
2.两规的规划管理体系差异。由“两规”产生的规划管理体系在中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行政规划系统。现在,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着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规划又由土地部门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交通专项规划、水利、农业、电力分别由各自的部门负责组织。
三、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内容
依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和《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见表1)。
1.加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基于功能区土地利用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四类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管制分区的建设,并明确区域规则,提出了这四类功能区土地使用要求。(1)允许建设区主要用于城市、乡镇工业发展,按照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具体安排土地。(2)有条件建设区在不突破允许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下,土地面积可用于布局调整规划,或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指数施工中的应用。(3)限制建设区内,应该大力开展土地整治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的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质量的提高,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4)禁止建设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严禁在禁止建设区内进行与主要功能不符的建设活动。
2.强化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将逐步增加城市的区域规划强度和农村地区的统筹力度,在确保健康和谐发展的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指导思想逐步确立。通过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城市支持农村,实施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向产业集中,郊区和农民向城市集中,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民主管理,乡风文明的原则,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流转循序渐进地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加强建设用地总量调控。调控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全面推进城市建设用地的结构不断优化,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目标。在长沙市建设用地总量的测定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基本农田和其他要素的保护,也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发展的要求,从总量和空间分布角度,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确保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与实施。
四、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建议
1.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法规体系。(1)法规体系的完善。协调“两规”先协调“两法”,即协调《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因此,需要修改两部法则的部分内容,从而协调两法的关系。其次,制定区域规划法。编制区域规划是协调两规最好的方法,若把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作区域规划的两个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和协调,那么矛盾也将不复存在。建立完善的区域与城市规划法体系,制定区域规划法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区域规划法作为区域规划的法律依据,就会导致相应的规范缺位。(2)用地分类标准的完善。针对用地标准分类的差异,应以《全国土地分类》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套为基调,对另外一套进行协调,使两套分类标准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编制体系。(1)规划指标的协调。第一,要研究人口及人口规模。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公安、计生等部门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方法和措施,对本地区流动的人口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结合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更新。同时,对于环境容量应加强研究能力,使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达到在人口规模上的同一水平。第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划分。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时,城市总体规划不应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畴,而且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内涵上必须保持一致的定义。为了保证城市用地在内涵上的一致性,以及保证在用地指标上两个规划的一致性,在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时应尽可能地对建设用地的分类保持内涵上的定义相同,建设用地这一大类下的各中类的外延和内涵至少要保证相同。(2)“两规”在编制内容上进行明确分工。“两规”在编制内容上有很多相似或者相同点,因此务必明确各自的编制重点,避免在同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放在粮食安全的确保上和耕地的切实保护上,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非农用地。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应树立整体观念,统一规划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村庄和集镇建设,明确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3.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实施体系。(1)区域规划体系的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空间区域规划上的具体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则是进一步深化,衔接两者的路途还很遥远,除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外,区域范围内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类产业园区和农村居民点布局等都是两者协调须首要关注的问题。(2)整合区域规划管理权利。法定的权威机构与区域规划工作的开展是密切相关的,它可以是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并监督实施规划,使各部门、行业、区域位置的观点和立场相互融洽,并及时调整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和评价计划。
五、结语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问题牵涉多个方面,而且规划布局也是因地制宜,空间概念很强,今后可以从获取基础图件、3S综合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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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3S"技术 土地规划 应用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15-2
1 GPS技术在土地规划利用中的应用
GPS基于十数台导航卫星来传递和接受无线电信号,它从外太空向地球表层指定地点展开报时、定位或者对地球上有移动行为的物体予以导航支持,简而言之,GPS为地球移动物体提供导航参考,以它独特的运行体系被分成军民两种,GPS可以对摄影测量以及遥感测量起到协助作用,在土地规划项目中主要被应用于定位,确定目标位置及周边环境、以当前地点为基础展开测绘、规划等工作的重要参照依据,让土地规划精度始终维持在高水平。GPS技术结合遥感与摄影测量形成“3S”共同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GPS技术负责航摄飞行的导航工作,将高空航摄精确度提升到最大,避免因精度不够造成的测量误差;此外,GPS技术与传感器共同发挥作用,将载体准确定位,让载体行进时速与逆差体现在仪表上;最后,GPS技术利用其高精度特点,让摄影器材实现高速连拍,配合三角测量在空中的运行。在GPS软硬件技术持续进步的今天,GPS动态定位完成了从军事行动到政府用、民用、家庭用的全方位拓展。动态捕捉技术的成熟令载体姿态显示更为直观,因此最大程度上加强了GPS技术应用于各领域的兼容性。过去机载GPS动态应用存在着许多限制,比如磁场干扰、信息数据输入延迟、高速航行时载波相位模糊等,现阶段这些限制与难题不复存在,技术的突破让GPS与摄影测量和遥感更为紧密结合。GPS技术的成熟与发展,以及在摄影测量及遥感等方面的完善,土地规划利用同样受益匪浅。
2 遥感技术(RS)在土地规划利用中的应用
摄影测量从土地规划利用开展初期便得到了广泛应用,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摄影测量走过了几个重要阶段:从早期模拟摄影测量发展到解析摄影测量,直到今天抓变成为了数字摄影测量。在数字摄影测量技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持续完善和增强的背景下,DPS数字摄影测量系统逐渐代替了早期应用的传统光机型测量设备。遥感技术强调不直接与探测目标进行接触,而是应用相关探测仪器,在距离电磁波较远的地点将电磁波特性进行记录, 最后利用所得数据制作电磁波增益弱减表,通过观察物体自身性质以及特点得出分析结论,并且综合物体变化指数实现探测,这便是RS遥感技术的优势所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规划开发利用频率逐年上升,对土地规划利用的动态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土地产权得到有效地监督,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测图为参考依据的新型土地资源管理模式,当前土地资源相关控制与管理工作亟待完善。在实际需求的推动之下,RS遥感技术与摄影测量得到了充分投入使用,为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带来了极大扩充,RS遥感技术与摄影测量成为了信息化土地规划管理的主要手段,它可以采取阶段性数据的编辑与修正,并持续对数据进行更新。高速发展的计算机应用技术、通讯技术、空间技术,让摄影测量迈上了新的水平线,开启了全数字时代,RS遥感技术同时进入了1米范围内的超高分辨率以及立体观测模式,RS遥感技术与摄影测量两者之间的异相落差正在缩小。今天被我们所区分的RS遥感技术与摄影测量实际在过去属于同一专业范畴,RS遥感是摄影测量应用到极致后催生出的新型辅助技术,属于摄影测量的拓展与延伸。在摄影测量进入数字化之后,操作人员利用计算机在航天摄影测量以及高空遥感图像中获取“GIS”数据的设想得到了实现。这一设想最初是想要将摄影图形以及数字化影像利用计算机实施加工和处理,最后从中获得相关“GIS”信息。
在土地规划利用过程中,航摄图像主要作用于测绘大中型比例尺的影像地图,在农村城镇化以及大型土地开发工程中应用广泛,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工作底图。摄影测量在高空中主要是为了测绘土地表面所呈现的几何形态,对精度要求非常高,而精度是否符合要求需要看测量设备以及影像还原质量,在基础条件良好、设备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航空摄影测量工作比较容易对质量进行控制。在土地规划利用中,遥感信息充分显示了宏观性以及周期性等空间变幻多层特点,这些全面的功能涵盖使RS遥感技术成为了绘制中小型比列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关键参照依据,在土地规划利用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位置。
3 GIS在土地规划利用中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它在土地规划利用中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对当前土地规划控制与管理中起到了辅助作用,GIS系统在整个土地规划利用布局中具有深刻内涵,随着GIS系统日趋完善、功能涵盖更加全面,我国土地规划项目已经很难离开GIS系统的协助。
3.1数据管理应用
传统的土地利用的数据多为CAD格式的资料,通过适当的处理和转换,GIS可以有效地获取、存储、更新、显示各种相关数据,把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关联起来,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以工作人员所需的形式提供精确地信息,满足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
3.2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面积计算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GIS充分对该项工作起到帮助作用,它具有快速、精确处理图形量的特点,从根本上扭转了传统测量方式效率低的不利局面,减少了土地面积计算中的误差,通过空间定位,实现土地占用面积的全局掌控。GIS空间定位功能可以验证预审是否符合规划,高效、准确的得出土地面积、线状地物的长度,从而统计得出规划区域各地类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各个土地用途分区的面积等等,有利于规划编制工作的高效开展、有利于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3.3空间分析功能
GIS区别于其他信息系统、辅助设计系统之关键在于其强大的空间分析功能。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GIS可以根据需求对数据进行逻辑性或空间性的分类和分层处理,进而应用各种分析功能产生多种新的信息或连接不同来源的信息,辅助规划人员决策。在高速度、大容量的现代计算机基础之上的GIS的空间分析统计、查询功能、数字地图优势,能帮助规划人员更全面的了解区域的基本情况,及其内部差异,做出更为科学的规划决策。
3.4模拟土地情况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借助缓冲区分析,能够客观、科学的确定发生在地理要素及其附近的活动的影响范围,例如:城市用地图斑以一定距离生成缓冲区,并结合自然、社会、经济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进而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用地的拓展方向和拓展规模;还可利用其三维GIS技术和虚拟现实的GIS技术,并与多媒体技术结合,静态或动态地模拟土地利用的现状和发展景观。
3.5成果输出应用
规划成果的可视化输出是最成熟、最普及的GIS功能模块。GIS除能像其他辅助决策系统一样方便的绘制不同比例尺的常规图件外,更以其数字地图功能为土地规划成果提供卓有成效的表述手段,通过与属性数据库、多媒体信息链接,数字地图能够交互、高效地对区域各种信息进行显示、查询。
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巧妙应用缓冲区分析,可以为规划相关图件的绘制与整饰提供更为便捷的方法。比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线性图斑的落图,可以先根据道路的走向,在图上相应位置画出线段,然后依据道路的不同级别确定不同的缓冲距离,生成线的缓冲区,最终完成道路等线性面状图斑的落图。另外,还可以利用GIS软件生成多重缓冲区的功能,自动生成图廓,然后对各层图廓的颜色进行由内到外、由深到浅的设置,从而完成图廓的绘制,保证了图幅的生动、美观。GIS 改变了传统制图方式的可变更性差、不利于动态管理等缺点,大大提高了制图效率,为土地利用规划相关图件的编制、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打下了基础。
4小结
在计算机及科技信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3S”技术在我国土地规划利用工作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深度应用。许多土地规划部门展开了“3S”技术全面推广,此举使得“3S”技术获得了不断的完善,功能和实用度有了显著提升,为土地规划利用领域的实践和研究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发展路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作出了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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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元结构;土地财政;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市场模式;一体化
一、我国现行城乡建设用地的二元结构
(一)我国城乡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看出,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公有制的前提下,存在着两个所有权主体,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农民集体。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城乡的土地所有制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
(二)用途管制下的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在用途管制下造成了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二元特征。建设用地的使用与土地的所有制和使用者的身份相联系[1]。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的土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不能直接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另一方面,只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才能取得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权使用的。这就造成了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割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使用与流转。
二、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所导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导致城乡间的生产要素流动速度也不断加快,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也加入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中。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供给。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加上长期以来农业的低收益,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开了土地,从事城市劳动;许多农村户籍的大学生,通过自身的努力,留在了城市工作,在城市定居。但是按现行的土地制度,他们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供给。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城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企业在城市生产经营的成本大大增加,此时使用农村土地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企业都有将厂址设置在郊区或者农村的意愿。近几年来各地不断兴建的“小产权房”就是一个例证。
我国现有的城乡建设用地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法律禁止农民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者转让用于非农建设,城市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要在空间上扩展城市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土地征收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与现实的经济运行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并且产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资产属藏,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土地的资产属性是指土地的物质实体能为人类所用,并且这种使用能给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2]。在我国现阶段,同等资本投入农业的收益大大低于工商业的收益。同样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收益大大低于用于工商业生产所产生的收益。政府将农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并出让给工商业企业,农民集体土地从农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过程中,土地资产产生了巨大的增值,而这部分增值的分配与被征地农民不相关。因此,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的制度使得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无法显现,同时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影响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来进行的,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然而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者和供给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发生许多私下的交易。由于这些交易在目前法律条件下是违法的,政府对这部分交易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容易造成建设用地数量超过年度计划,造成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失控。同时由于政府无法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有效监管,政府也难以审查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容易造成土地利用规划遭到破坏。无论是建设用地数量失控,还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遭到破坏,都会削弱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扰乱我国土地市场的秩序。
(三) 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由于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但我国实行的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的制度阻碍了市场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出租或者转让用于非农建设,不能合法进入城市土地市场。因此已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只能将其宅基地闲置,还有其他一些由于村组调整、农村公共服务机构的调整而产生的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只能闲置。这些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说明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
三、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和政策建议
(一)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框架设计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在于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市场化,即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入股、联营、租赁、抵押等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具体讲:首先,构建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市场服务体系(如:价格评估机构及土地市场咨询机构等)[3];其次,在上述体系建立并成熟运转的基础上,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类比城市建设用地,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机制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交易和开发,从而实现建设用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这一过程的实现中,还应加强一些保障措施。比如:国家应采取税收、管理、规划及法律等措施对其进行调控,以保障该体系健康、有序、合理并合法地运行。
(二)明确入市的土地范围和供给主体
目前的土地利用计划是基于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制定的,导致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化的要求相脱节,削弱了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力,导致城乡土地市场混乱。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需要各级政府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未来态势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统一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结合起来。将符合规划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进行统一的造册登记,明确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的土地范围。
同时应当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现行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属于国家政权机关,而村委会则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4]。生产小组作为村民的经济组织,而生产小组的成员长期作为本小组土地的经营人与管理人,将生产小组明确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实至名归。不仅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明确界定为生产小组所有,还要赋予生产小组完整的权利,应该至少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入股、租赁以及符合国家土地规划的用途转换的权利[5]。
(三)修改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根据《决定》的指导精神,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建议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其具体措施为:为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稳定且其经济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允许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有限期、可流转”的使用权制度,将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在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上,对所有权前提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予以合法化认可。第三,对符合相关规划及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等方式来参与建设开发,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认可。第四,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介组织,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衔接,为形成统一、开放、高效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搞好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6]。
(四)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第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现行法律没有对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进行严格区分,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圈占农民的土地,经营土地财政,从中获取巨额收益。因此必须在法律上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将政府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缩小征地范围和数量,逐步放开经营项目建设用地市场。第二,完善征地的赔偿机制。现有的征地制度的赔偿标准是依据集体土地原用途的产量的若干倍进行赔偿的。农业的低收益导致了赔偿标准过低,征地费用低廉,使农民丧失了大量的土地级差收益,使征地的地方政府有了获利的空间,政府便有征地的动力。因此还必须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增加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减小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进一步缩小政府范围。
(五)政府必须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一,各地方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对所辖地区的土地进行摸底清查,准确掌握各个地块的基本信息,对各类土地的入市资格进行审查并进行统一的登记造册,严厉打击将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第二,政府要依据统一的税收政策,为规范土地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其增值收益,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之后,应该发挥土地税收的杠杆作用[7],采用税收手段来调节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第三,政府还必须加强土地交易管理,加强土地所有权属档案管理,依法处理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维护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倩:《向城乡一体化进发――访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中国土地》2008年第10期,第28至30页.
[2]贾晶晶.中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2.
[3]刘祥琪.我国征地补偿机制及其完善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0.
[4]姜大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11-22.
[5]赵伟.土地用途管制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中国房地产2009(11).
[6]李建建,黎元生.统筹城乡视野下的征地制度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