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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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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

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1篇

视概念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别处理。分析历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课堂教学中价值的意义

【关键词】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课堂教学

新课改进行了多年,我们在"用教科书"教的过程中比较重视教科书中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宏大叙事,对

具体的历史概念要么随意解读一番,要么视概念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别处理。然而,有些被忽视的概念无

论是对澄清历史得出结论、连接历史事件的过程,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教科书的内容等都大有裨益。下面

我以中国近代史教科书中的几个概念为例,在分析的基础上说明历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课堂教学中价值的

意义。

一、"民本"与"民主"

民主是热门话题。可有人说,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早就有了民主,言外之意,现在提出民主是多余

的。

其实,中国几千年文明史里根本就没有民主,而且中国古代社会也根本产生不了民主。

不错,2500多年前的孔子提出过"仁政"的思想,后来孟子也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在

当时是具有革命性质的先进思想,是贵族领主制社会进入集权官僚制社会经济结果在上层建筑里的反映,

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为数量很大却占地很少的小生产者自由民即农民说话(而在之前的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

具,根本没有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这是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它的要害是让统治者懂得"民"在巩固统治中的作

用,使之理解"民可载舟,亦可覆舟"(唐太宗);它的核心是对民进行驯化、软化、奴化。明确提出只有

"为民着想"、"为民作主",民才能"安分守己",天下才能太平。所以,几千年来,魏征、包拯、海瑞这些

清官被推崇备至;"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也就成了为官者的最高境

界。民本思想的极致,是期盼救世主的出现;而其主体——"民",却始终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民主,质言之,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它最早是西方工业文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

现。经商者四处流动,他们不仅有着强烈的主体意识,而且成了社会经济的主流,为自己的经济利益着想

,他们在国家政权里面必须有各种各样的民利。民主思想是进口货,只是到了前后才吹入中

国。

中国历代统治阶级除了鼓励知识分子做官外,别的就什么也不重视了,尤其不重视自然科学,更不鼓

励商品经济,"重农抑商"是中国长期的基本国策,"种田万万年"的思想已经深入国人的骨髓。而知识分子

也只想做官,"学而优则仕","升官发财"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人生目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还有

什么比做官更合算呢?世世代代固守在土地上的小生产者农民,只盼当个顺民,聊以糊口,当然信息闭塞

;而知识分子又只想忠于朝廷,"治国平天下",加上"三纲五常"的机制将其严密地控制着,他们作为社会

个体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还能产生出来表现出来吗?

民本,是为民作主;民主,是人民作主。前者是主"民";后者是"民"主。要害是主体不同,不可颠倒

。民本,是农业文明的产物;民主,是工业文明的产物,来路不同,不能混淆。

二、"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的特点是有二:一是分散,一是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用来自己消费,不是为了进行商品交换;小

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国古代的社会经济就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 自然经济是自给自

足的经济,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市场交换的需要,而是为了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的一种经济

形式。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内涵不同。

小农经济只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自耕农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自然经济的生产、生活单位包括多个

家庭组成的经济单位,如封建庄园,但是庄园主并不一定是生产者。

第二,土地所有制基础不同。

小农经济赖以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自然经济一般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在封建社会

中,自己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称为自耕农,但基于封建土地兼并的发展趋势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和发

展,自耕农逐渐减少。

第三,社会环境不同。

小农经济存在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故有封建小农经济和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类

型;自然经济学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它与商品经济是根

本对立的。

第四,虽和商品经济共存但性质不同。

小农经济可以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甚至可以说小农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经济与商品经

济是根本对立的,自然经济的存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当然,二者还是有一些联系的

,如都是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产物,都带有自给自足的性质和特点,都以土地所有制为存在和发展的基

础等。

上述二对历史概念不是"不起眼"的"细节"问题,也不是教学中"可讲可不讲"的知识,如何处理与分析

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消极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

1.小农经济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的主要含义就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时令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世代往往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中国的家族制度。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显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个人权利观念,更无法形成发达而且独立的私法体系。

2.宗法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所维持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生活。后来,当文明开始产生的时候,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中国并没有出现世界文明的多数地区以血缘氏族组织的瓦解为文明产生的代价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有的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虽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随后的历史变迁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并没有随之消失。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性质,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建立在亲密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3.专制王权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至清朝末期,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专制。君主拥有的世袭的皇权,“口含天宪”。汉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田、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因为在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中,对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对其进行制约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伦常。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对君力的任何限制、毁损,都是对上天的大不敬。

4.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为内核,产生并服务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是传统伦理统领下的法律文化。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然经济的高度发达、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宗法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规范极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

(一)等级特权观念与“官本位”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礼轻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礼”是重尊卑贵贱的。儒家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秩序,社会需要划分等级以形成秩序。而这种秩序要以“礼”为规范,以刑为强制手段来达成。等级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等级化、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官僚贵族拥有法律特权。“尊卑上下”的等级特权观念是一种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这种不平等的等级法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的。等级特权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力量,至今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将会长期影响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官本位”是与等级思想相伴而生的。当前,中国人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重德轻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礼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礼德和法刑的关系上,礼德为本,法刑为末;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礼、法、德、刑的价值关系即是“德主刑辅”。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来,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罚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却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立法者内心深处难以割舍的美好情结,但这是道德型人格,与法律型人格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重义轻利”和“义务本位”观

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对“革革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而反抗剥削者。“重义”,就会因受义影响而淡化法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义务本位”;“轻利”,就会使人们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义务本位无法激起个体守法和护法的主动意愿。其后果,就是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法律思想的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学中的“人性善”主张

依中国儒家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凭借道德的自律可以达到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儒家人生哲学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有别于禽兽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扩充便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因此,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就可以达到“仁”的境界。这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即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西方的现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础是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是基于对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感觉到无能这一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对人性的有限性、不确定性、人性的阴暗面的深刻认识之上的,因此,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维度来看,传统文化难以提供一个以法治为主的土壤。

(五)息事宁人、厌诉传统

“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因为法律由强权支撑,代表着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洁的。而和谐作为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秩序,“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诉诸司法制度的行为是受到人们普遍鄙视的。在儒家学说和理论的倡导下,厌诉成为中华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厌讼造成后果首先是个体缺乏直面权利的勇气而至人格的对内畏缩和坍塌,崇尚道义贬斥利益的谦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常态,个体在秩序社会中争取权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压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对于权利的压制和忍让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保护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价值的停滞不前。最后法律权威对个体的积极影响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生活实践体验而长期软弱无力。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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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

[5]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3篇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兼业化/人口压力/工商政策/李约瑟之谜

【 正 文】

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户兼业化行为产生的动因

中国小农经济的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具有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小农户家庭生产中的兼业化倾向,这个特征几乎伴随着小农经济存在的始终。兼业化主要表现为小农户在小规模土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间隙,或多或少的进行着一些其他如纺织业、小商业、小手工业等的具禀赋优势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业生产的特性提供了兼业行为所需的时间、空间甚至原料方面的保障,在技术上为其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在土地资源过度分割,每一农场的规模小于维持家庭生计的最低限度时,农户需要谋求非农行业的收入来满足生存要求的必要性;还有学者认为这是商品经济下小农户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等等。这种种因素分别在传统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影响着农户的行为,造成了他们的兼业化选择。

黄宗智在他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一书中强调,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小农个体性质的认定起基础性作用。部分农户在商品经济程度不高,无力参与市场交换时,这种兼业行为为维持家庭生计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虽然并不是出于主动参与商品经济和交换的需要。这种类型在中国传统农业小农经济体系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户不需参与市场交换,形成了耕织结合的家庭生产方式,并因此导致了我国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方式下,一方面小农户进行着类似于简单再生产的循环活动,在租金和粮食自足之后所剩无几,来自于衣食住行其它方面的需求难以从市场上解决;另一方面,却模糊了社会生产专业分工的界限,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与扩大。从各种史料记载中都体现出,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国家对于这种结构的组合方式始终采取了支持鼓励的态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这种组合方式下,个体小农户可以承受来自于国家对更重的租税的索取而依然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在均田制下的国家这种欲求暴露得最为明显。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带来的负面效应是:首先,极不利于农户经营单位自身积累剩余,扩大投资和经营规模,使生产完全处于一种简单的再生产状态;其次不利于商品市场的扩大和广大个体农户需求的分工和深化,阻碍了商品生产交换的发展。

事实上,国家因控制土地资源而产生的对经营者租税收入无限膨胀的索取欲望,加剧并强化了农户的兼业化选择。正是在这种欲望的支配下,封建王朝依靠所固有的强制力(暴力潜能)支持,小农的经济能力往往被压制在最低生活线附近,因此不得不做出多元化经营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力逐渐弱化时,这种兼业化选择的动因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即使是在国家对经济资源控制最强,也就是均田制能够得以实施时,也有过小农生产者因不堪忍受国家租税以及人工调用等各类经济与非经济的剥削和控制,宁愿逃避到大土地私有者的庇护下耕作。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产生于国家统治的官僚体制之下,更可能逃避对封建国家承担的赋税义务。小农作为有限度自由的劳动者,相比较成为国家的附庸,拥有更强的谈判力量,从而在通过大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结合的同时,也拥有比与对国家博弈更为有利的地位。小农争取获得更多生产剩余的过程,也就是小农经济地位更高,生产活动经营决策更经济的过程。这一博弈的过程可以从后半期中租佃关系变迁中有所显示:从分成制到定额制再到永佃制,体现了两者间力量的对比发生的变化,地主阶级为了更大化利益总额向小农一步步做出了妥协。

在这种趋势下,小农可能掌握更多剩余产品进行储蓄投资和消费,因此其生产活动越来越多的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利益最大化的色彩,他们根据市场价格调节自身行为,“小而全”的生产方式逐渐不再经济,市场的需求逐渐开始使具有相应资源或技术禀赋的小农更多的为满足市场需求而进行生产,不再局限于提供自身再生产的必需品的目的。这时,小农兼业行为逐渐导致了小农的区域间差异性开始产生,小农阶层发生分化。有学者研究发现,清江南地区的小农工农结合体内部结构已发生变化,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方式不是以自给型农业和自给型手工业的结合为主,而是以自给型农业和商业型手工业、及商业型农业和商业型手工业结合为主[1]。这导致了某种被学者称为“收入重心转移”[2]的现象发生,当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农业收入低于维持家庭生计的最低限度时,农户不得不做出兼业化生产的决策,当非农业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时,农户就必然会选择粗放耕种农场。据有关研究,苏南的大农场比小农场具有更高的土地产出率,因此小农户粗放经营农业的机率要比大农户大的多。部分小农家庭,因非农产业的效益和收入比重不断上升,使得农业收入本身在其家庭经济中所占的份额逐步的缩小;因此农户会自动放弃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追逐,而仅仅满足于其土地产出率相当甚至低于当地的一般水平,仅达到维持其生存或经营的需要,缺乏激励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可能导致在部分地区农户将土地的耕种作为他们的“副业”[3]。这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有关研究表明,明清时期在江南地区无地少地农民对棉纺织手工业生产的依赖加大,在部分小农家庭中,棉纺织手工业由副业逐渐转化为主业,手工业收入超过农业收入,成为农民家庭生活的第一经济来源。

这种小农兼业化现象的产生犹如一把双刃剑,对于当时的经济有双重的作用。首先这种兼业化的经营促进了当时农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使得一些非农产业的分工逐步细化、深化,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收入重心效应”所起到的作用,可能会造成某些重心已经转移至非农产业的农户对土地进行“粗放化”经营,失去更大发掘土地效益的激励,从而局部的使农业生产率增长停滞、效率降低。

这类兼业化生产因为依附于家庭农场的经营单位之下,因此多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且较集中在农闲时间进行。这样并不利于适合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工商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产生,也不利于提高家庭非农产业的生产效率。对促进市场经营的发展,非农产业分工的细化、深化作用是有限的。

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也在这里体现出来。因为对未来经营不确定性的预期,出于对安全的偏好和规避风险的目的,以及“以农为本”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即使在家庭收入重心已经转移到非农产业收入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庭农场仍要“兼营”农业,以保证自身对粮食消费方面的需求。

确实有迹象表明,这种不完全的工商化只是一种过渡阶段,转化仍然在进行中[4]。随着粮食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农业与非农产业相对收益差异的继续扩大,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随现实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弱化[5],退出农业领域专营工商业生产的阶层开始崛起。因此这一领域的约束更多的是来自内生于家庭农场产生的先天性障碍。这种自发转型受到家庭生产方式的影响,小家庭农业生产的剩余积累约束,共同导致了对非农产业的投资规模约束,成为阻碍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规模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

由家庭农场兼业化发展起来的小型工商业,完全是根植并服务于家庭经济的,它与资本主义国家中通过资本的原始积累逐渐建立起来的以雇佣工人、分工协作产生规模经济、追求资本增值的工商业化有截然不同的路径。这种内生于小农业生产组织的路径使得非农业发展传染上了农业领域里小型家庭农场暴露的问题:规模小型化、分散化、科技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不足、投资不足等,因此对于资本积累,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做准备的作用极其有限。

人口压力、土地政策和工商政策下的兼业化经营

人口是长期困扰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一大问题,约束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路径,因此受到广泛的关注。很多学者认为人口问题既是约束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阻碍条件,更成为历史对现实遗留下的苦果[6]。

为了控制更多的资源,拥有更强的政治、军事、经济实力,中国古代封建制国家一直采取了鼓励生育、吸引和争夺劳动力的政策,这一政策与当时农业生产水平是密切相关的,劳动密集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意味着投入更多的劳动就会有更多的产出。除了为提高农业产出,国家还制定了其他制度来加强其人口政策的导向,以控制“非农人口”和农业流民的产生与存在。比如很多学者都提到的“多子均分制”[7],是我国法定的家庭财产分配方式,其主要内容是无论田宅、生产工具或其他,每一家庭的财产最终都必须在诸子中进行均匀分配。历史上的授田于民的政策中,大多数朝代对土地的分配都是根据人口数量(甚至包括奴婢、牲畜)作为分配单位,那么家庭成员与占地数量的增减间就必然存在正相关关系。这种土地政策同多子均分的分配制度相结合,更加强了小规模的农业经营格局。

尽管如此,本文仍然认为中国历史上被众多学者所强调的人口压力并非是一种绝对量的压力,恰恰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人口过剩。这种人口过剩是对于农业生产部门与农业劳动者而言的。有学者研究并比较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晚期与当时西欧的人口密度,得出结论当时中国的人口压力客观上并非已到达某种极限和临界点,而与其他农业社会同期的水平相当[8]。真正使人口压力显得异常沉重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还没有走出“古典的增长方式”,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发生质变,无法使经济资源对人口的容纳提升到新的层次而体现出的危机。这就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重新思考和认识中国的人口问题。

认识这一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仅仅局限在农业生产部门已经不够了。虽然伴随着封建社会本身带来的种种制约和不彻底性,但由于中国土地资源很早就成为一种可私有买卖的商品,作为农业生产的必要资源,人地结合的一个根本点,某种程度上,必然会伴之兴起令各王朝深感头疼想要极力安抚的失业大军,我国古代称之为“流民”。大量无地农民的出现并非偶然,纯粹是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力后备军而已。事实上,在农业部门产生的大量过剩人口本应存在着疏通的可能,那就是非农产业的经营,即农业人口向非农业领域进行转移。如果这种转移曾经有规模的发生,那么中国的经济史亦将重书。很多国家所谓增长方式的转变往往可溯源于专营工商业者的兴起,但这种产业间的大规模人口流动而且足够影响社会经济结构的事件,却因为中国封建国家的政策导向,未能发生[9]。

由于封建统治者不愿看到因大量此类人口的存在和流动带来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国家采取了强制农民与土地结合的政策,最典型的就是将有限的国有土地按人头均分下去的“均田制”。除去其它诸多因素,将这些“显性失业”转化为“隐性失业”,将其保证在国家户籍制度的视野之内,生产资料的供给保证了他们最低的维生可能,同时还可以负担起国家税赋和地租,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的万全之策。这种安排在不短的时期内对经济效率的提高功不可没,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自然增长,尤其是可分配的国有土地的减少使国家意志力不从心,这种方法显然难以长期维继。据史料记载,商鞅变法之后,封建国家就在原有的商贾户籍上增加了抑商限商的内容,形成了市籍制度,加强了对商贾及相关资源的控制利用能力,抑制和打击私营商业。尤其是针对从农民中转化而来的中小商人,以士科谪、毋得名田、算缗、告缗等进行限制。这种性质的政策在各朝各有差异和不同,但始终是工商政策的主流。即使在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情况下,人口与耕地矛盾加剧导致了农民的产业间流动:转向官私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但由于种种限制,这种流动仍有很大局限性。

未能产生可以吸纳农业剩余人口的商品市场体系和工商业部门是很关键的原因,自身羸弱的体系当然就无法承受来自农业庞大的劳动力供给。根据很多学者的研究考证和分析,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市场体系就已经初具规模,商品生产和交换非常活跃,甚至有学者认为当时已经形成了相当系统和成熟的全国市场网络[10]。但很快封建国家就发现,经营工商、富比王侯的工商阶层的崛起,会对国家经济政治的权威带来极大挑战,使国家对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的有力控制大打折扣,而且工商业丰厚的利润使得具有垄断力量的国家也不肯主动放弃[11]。因此国家统治者从此开始了漫长的“与民争利”的过程。这在一些关系民生的重要部门尤其突出,比如盐铁禁榷制度等。国家不但垄断了其生产销售以至运输仓储的命脉,对价格的变动和掌握也极其严格。一方面成熟庞大的官僚体系可以使统治者介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次,这样就使得一些本需市场机制来完成的功能存在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替代完成的可能。另一面对工商领域产生的收益的垂涎,使其以市场主体和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制造垄断并获取工商业利润。至于经营工商领域所需要的劳动力,由于政府控制着规模、组织和技术(甚至工匠的人身自由),其劳动力需求的数量和来源也基本稳定。

意识形态的影响也不可忽视。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统治者认识的局限,“重农轻商”、“崇本抑末”的统治思想根深蒂固,占据主流思想几千年。这种意识形态统治和影响下的劳动者都更倾向于“置田买产”的小康殷实的耕织自给生活,即使为生计所迫专一从事小的工商活动,也往往是救急的权宜之计,一旦可能仍会回归农业生产。至今,意识形态的约束痕迹仍在某些传统力量厚重的地区中广泛存在着。根据诺思对意识形态问题的分析,意识形态是不会一成不变的,人们会根据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修正原有的意识形态而建立新的更有效率的体系。在中国封建国家中,真正起到强制性约束力量的仍然是国家对工商业的介入和对市场机制的替代。

首先,工商阶层的羸弱使有势力的工商市场力量不能崛起,一方面既妨碍了资本主义因素的迅速滋生和可能引起的社会结构和增长模式的巨变;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使大量的农业过剩人口游离于农业产业中无法流动和转移。这样就使得农业受人口压力而发生所谓“内卷化”[12]、“过密化”[13]趋向,牺牲了农业生产效率,工商业的发展缓慢、停滞。虽然在宋之后随着授田制的瓦解,人口流动逐渐增强,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也被迫放松,工商业开始成长和发育。但由于既有的经济结构特点已经形成,且中间阶层的缺乏,如前文兼业化部分所述,工商业领域以小规模、小型化的家庭经营为主,且多寄生于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上,有着很强的局限性。

王朝更迭、兼业化特征与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

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结构形式及与其相伴随的种种变化,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一变化过程极其缓慢且多有反复,从长远的角度观察农业的发展显得比较沉闷。基于这种观察,形成了李约瑟所提的两个谜,也是中国经济史界长期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长期延续和停滞。作者认为造成这种历史演进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家权力意志影响之下的土地制度的设计,与由此为起点的土地所有权结构的演变。由此而引发的农户的兼业化生产选择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停滞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中国社会虽早在两千年前就建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国家政权,但天灾人祸、政权的频繁更迭却也伴随着整部经济史。这种政权的周期性更迭是伴随着每一王朝的经济周期与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产生的。每一个王朝建立的初期,国家对政治、军事、经济的控制都最为有力,国有土地也占有较大份额,授田与民的部分实施保障了农业无地少地人口都被分配有或多或少的土地。同时新建立起来的官僚体系能力尚弱,土地兼并因之并不明显,王朝的经济安全是比较稳固的,大型公共物品的供给也成为可能,这些都保障了农业产出的稳定,也使统治者的财政收入有可靠的来源。以至于每每在改朝换代之初,都会有一个所谓的盛世即经济期出现。之后随着农业的发展,人口的恢复增长,官僚贵族地主依靠政权力量开始竭力兼并土地,与统治者争夺垄断租金,使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力下降,财政状况紧张,而忽视甚至缩减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建设,一旦出现天灾人祸,政权就会产生危机。很多王朝在产生这种危机时,往往有改革者出现,企图力挽狂澜,改革举措也每每集中在土地兼并和财政改革两点上。这时往往就会面对“诺思悖论”中所说的矛盾:兼并的受益者往往是体制内或者与之结合紧密的官僚士绅,这一利益集团对统治阶级而言是极具谈判力量和竞争的威慑力的,触动这一阶层会耗费统治者巨大的成本,且可能直接对王朝带来动乱的威胁。因此往往使统治者只能以放弃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和小农集团的利益为代价,获取人集团的支持。最终危机的积累一旦遇到涨落,系统就会不堪重负只有崩溃。这种三阶段周期几乎在每一个王朝上演过。这样的周期性波动和更迭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周期性变化,当下一个王朝重新建立时,同样的周期会被重演,大量积累在这种所有权结构安排和经济模式下的能量被阶段性释放,从而保障了系统的整体长期稳定性。

一方面,王朝的更迭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明显迂回前进的轨迹;另一面,农户兼业化作为效率很高的精耕细作、劳动密集型中国传统农业的必要补充,稳定和延缓了整个社会系统的演进步伐。在中国古代传统农业所有制结构下,受国家授田于民的政策和“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激励,产生了极有效率的以家庭农场为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比领主制下大庄园农奴集体作业更加优越,不同类型的所有者大多都选择了家庭农场的生产方式。国家为自己的编户齐民提供有系统、有组织、大规模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这种供给为大量分散的小型家庭农场的生存提供了保障,使以小型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体系能够保持稳定和平衡。为安置过剩农业人口进行的家庭授田,阻碍民间工商业发展、阻碍人口流动转移的制度安排,迫使小家庭农业经营者不得不采取兼业化经营方式维持再生产,这种兼业化经营方式给与国家从农业中最大限度获取财政收入的可能,国家对农户的榨取又反之加强了农户的兼业化生产模式。这种种制度与绩效间相互作用,形成自增强机制,使得这种形态的农业特点就会不断地被强化,导致“路径依赖”的产生。

可以说,这是在国家垄断经济资源谋求租金收入最大化时最有可能产生的结果之一。这同大量经济史学家认为中国农业社会之所以会延续几千年,主要是封建地主制下对小农过于残酷的剥削而使得农民的积累发展无法完成相呼应,这也是以阶级分析角度论述中国封建社会发展长期停滞,资本主义因素难以确立的有力证据之一[14]。包括兼业化在内的这些政策的绩效,对于农业和工商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要一起为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轨迹负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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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邓福秋:“西汉前期的市场经济和我国历史上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读史记货殖列传札记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4

[12] 农业内卷化:由于家庭小农场都是为生计所需,对过剩劳动力无能为力。因此家庭小农场在单位面积上投入的劳动远大于雇佣劳动的农场,以致于这种劳动力集约化出现了边际报酬收缩的现象。吉尔茨(Ciord Geertz)将这种现象称为农业内卷化。新谷:“外国学者眼中的近代小农经济——《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述评”,读书1994.3

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4篇

不同历史时代的产业结构,反映了该时代社会分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从战国到秦汉,人们通常把农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称为“本业”,而把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称为“末业”。商鞅变法下令:“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③所谓“末利”,即指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秦始皇琅邪台刻石:“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④。汉文帝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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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卷31《蜀志·先主传》注引《江表传》。

② 《三国志》卷47《吴志·吴主权传》。

③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④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①“本业”和“末业”的划分,表明了当时人们对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的重要性已有足够的认识。

农业之所以成为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不仅因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生活资料“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的条件”,而且农业领域的剩余劳动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②《淮南子·主术训》说:“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於耕织。”又说:“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国者君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殖”。农业生产不但是人民的衣食之本,也是封建国家的财富之本。

秦汉农业在战国农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铁农具的使用已从先前的七国疆域推广到今天东北、西北和南方的边远地区。铁农具的形制,也有很大改进。牛耕在战国时期尚不普遍,到了汉代,与铁犁的使用相配合,在许多地区也已得到推广。应劭《风俗通义》说:“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也。”③汉武帝时期,“用事者争言水利”④,水利灌溉事业有很大发展。其后各地除继续挖掘灌渠之外,还兴修了许多陂池塘堰,水利发挥了巨大的效益。农业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以“代田法”和“区田法”为代表的旱地耕作技术有了新的发展。战国时期开始形成的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体系,在秦汉时期已逐步趋于成熟。历史文献中有关秦汉时期粮食亩产量的记载很不一致,这与不同年代和不同地区的亩制与量制不同有关系,同时也与土地肥瘠美恶有关。如果取北方旱地作物平岁中等田的亩产量为代表,则汉代的亩产量一大亩约产粟3—4石,一小亩约产粟1一2石,约合今每市亩产粟150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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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4《文帝纪》。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5,713页。

③ 《艺文类聚》卷85引《风俗通义》佚文。

④ 《史记》卷29《河渠书》。

《汉书·食货志》在谈到先秦时代的农业生产时说:“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秦汉的农业基本上保持了这种生产格局。也就是说,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农业生产都以种植谷物为主,兼种蔬菜瓜果,饲养家禽家畜,同时还栽种桑麻,以便养蚕纺织。在有些地方,经济作物的种植和采集也占有重要地位。崔寔《四民月令》所记载的农事安排,就包括各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播种、收获和采集,猪、牛、马等家畜的饲养,以及养蚕、织染等家庭手工业劳动。

蔬菜瓜果的种植对于农民家庭说来是特别重要的副业生产,因为它们不仅可以佐食,而且可以救荒。《急就篇》说:“园菜果窳助米粮。”《尔雅·释天》称:“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果不熟为荒”。可见蔬菜瓜果实际上起着粮食重要补充的作用。除了作为家庭副业之外,当时也已经出现种植蔬菜瓜果的专业农户。如秦朝的东陵侯召平,在秦亡之后“为布衣,贫,种瓜於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①。而有的大土地所有者,则拥有“千畦姜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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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秦汉时期作为家庭副业的林业,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与地主家庭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农民家庭通常在住宅周围栽种桑树或榆树。汉代的一些循吏,如西汉颍川太守黄霸,渤海太守龚遂,东汉桂阳太守茨充等,都教民种植桑树或榆树,作为扶植小农经济的重要措施。①地主田庄栽种的树木则品种较多。如南阳樊重的田庄“竹木成林”,“尝欲作器物,先作梓漆”②。《四民月令》说:“正月自朔暨晦,可移诸树竹、漆、桐、梓、松、柏杂木;唯有果实者,及望而止。”独立经营的林业当时亦已形成。大土地所有者种植的经济林属于商品生产,有的规模相当可观。《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各地土特产,有不少就是人工种植的经济林。如“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司马迁认为经营这些经济林的“素封”之家,其收入可以比食邑千户的封君。用材林的大规模采伐,基本上是利用天然林木。《汉书·地理志》说:“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皇室、贵族、官僚和豪富兴建宫殿、苑囿、陵墓、官署和第宅,都需要大量木材,因此林木的采伐业也相当有利可图。《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素封”之家,就包括“山居千章之材”的所有者。林木采伐还有一个重要用途就是烧炭。《汉书·外戚传》说,窦广国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其主人人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少君(广国)独脱不死”。百余人烧炭,其林木采伐量肯定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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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89《循吏传》,《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② 《后汉书》卷32《樊宏列传》;又《水经注》卷29《沘水注》。

饲养家禽和小家畜,是秦汉时代农民和地主家庭副业的组成部分。但畜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在当时的国民经济生活中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秦汉国有的苑囿有相当一部分用作牧苑。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厩苑律》,规定对国有牲畜饲养人员的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西汉初年由于长期战乱的结果,曾出现“白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①的局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即位时,已经是“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②。武帝因为对匈奴用兵,需要大量马匹。汉政府在长安附近有六厩,“马皆万匹”③。在西北边郡还置六牧师苑令,“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④私营畜牧业也有相当大的规模。秦始皇时,“乌氏倮畜牧”,“畜至用谷量牛马”。⑤秦汉之际,“桥桃以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⑥。汉武帝时,卜式“人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⑦。西汉末,马援在陇汉间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⑧。这种私营畜牧业,大都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为了鼓励和保护牛马的繁殖,汉政府不但禁止随意杀牛,而且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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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30《平准书》。

② 《史记》卷30《平准书》。

③ 卫宏:《汉旧仪》。

④ 《汉书》卷5《景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

⑤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⑥ 《汉书》卷91《货殖传》。

⑦ 《汉书》卷58《卜式传》。

⑧ 《后汉书》卷24《马援列传》。

⑨ 《盐铁论·刑德》。

《汉书·地理志》说江南“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巴蜀“民食稻鱼,亡凶年忧”,可见这些地方的农民都把渔业作为一项家庭副业。东汉明帝时,下令禁民二业。刘般上书说:“郡国以官禁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实,无关二业也。”①农民在农闲期间从事渔捕,带有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在当时人眼里并不属于从事末业。至于脱离农业而独立的渔业,则属于商品性生产。《盐铁论·本议》说,燕、齐之鱼盐“待商而通”;同书《通有》说,“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说明在沿海地区,渔业生产相当发达。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曾奏请增海租三倍。居延汉简记载,寇恩之子受雇为甲渠候粟君捕鱼,寇恩本人又为粟君载鱼5000条去鯀得出售②。粟君是边塞基层官吏,但他却雇人捕鱼并长途贩运出售,说明即使在居延这种内陆地区,渔业生产在当地经济生活中也有一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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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39《刘般列传》。

② 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见《文物》1978年第l期。

秦汉手工业大致可分为纺织业、制盐业、酿造业、矿冶业、日用器物制造业等生产部门。矿冶业包括铜和铁的采矿、冶炼和铸造,主要是农具、钱币和兵器的生产。日用器物制造业包括金银器、铜器、漆器、陶器和舟车的制造。考古出土的丝织品、漆器、金银器和铜器表明,当时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就手工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而言,则可分为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三大类。

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家庭纺织业。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家庭纺织业并非属于“末业”,而是“本业”的组成部分。从战国到秦汉,在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织业相当普遍。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有些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西汉时还不知道纺织,但到了东汉也逐步得到推广。如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②,五原“俗不知织绩”,崔寔任太守时,“为作纺绩、织红、練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③。曹操平定冀州之后,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封建国家规定农民家庭都要缴纳绢和绵,说明家庭纺织业已经成为小农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农民家庭通常只能生产布帛一类的初级产品,锦绣罗纨等高级丝织品,除官手工业外只有城市中的私营手工业作坊才能生产。左思《蜀都赋》形容成都织锦业的景象说:“癏阓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可见有的城市私营纺织业相当发达。

盐铁关系国计民生,是最重要的手工业生产部门。从秦到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垄断山林川泽之利,虽然允许私人经营盐铁生产,但实行重税政策。董仲舒说,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富者得“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④。事实上,经营有一定规模的盐铁生产不但需要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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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史记》卷129《货殖列传》、《汉书》卷28《地理志》。

②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③ 《后汉书》卷52《崔寔列传》。

④ 《汉书》卷24《食货志》。

多的资金投入,而且要有熟练的生产技术。在封建国家重税政策下,能够从事这种规模生产的只能是少数富豪。《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蜀卓氏、宛孔氏之先,在秦统一六国后被强迫迁徙异乡,之所以能够重振旧业,就因为他们既有“余财”,又有生产经营的知识和经验。汉文帝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①,原先的重税政策有了改变,因而私营盐铁业也有了较大发展。除了吴王刘濞和邓通这些拥有煮盐铸钱特权的贵族官僚之外,一些经营盐铁业的豪强大家,生产规模也相当可观,“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②。此外,还出现了不少基本上是家庭作坊的小规模盐铁生产的个体手工业者。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说:“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器和利而中用”。③盐与五谷同价,固然违反价值规律,却反映了盐的产量有较大发展的事实。贤良还说,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通常是“家人相一,父子戮力”,产品“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④这种个体手工业者所提供的产品,比起官营手工业来对农民更方便和适用。由于适应农民需求,当时这种小型冶铁作坊的数量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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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错币》。

② 《盐铁论·复古》。

③ 《盐铁论·水旱》。

④ 《盐铁论·水旱》。

秦汉宫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官僚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的用品等。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简陋铜器等。汉武帝因为国家财政用度不足,实行盐铁官营,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虽然也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由于其生产和经营体制存在许多弊病,在朝野上下却引起许多不满和怨言。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所列举的盐铁官营许多弊端,诸如“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器多坚[石+坚],善恶无所择”;“贾贵,百姓不便”等等①;应该说都是事实。而且贤良所说的一些弊病,在官手工业的许多部门中都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手工业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皇室、贵族和官僚的消费以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日用品和奢侈品,不惜工本,极尽精美华丽,“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②。但是供应人民日常消费需要的盐铁,产品质量却非常低劣而售价又很高,这自然要引起人民的抵制。盐铁官营因此也就很难长期维持下去,到了东汉和帝时,终于“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人税县官如故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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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盐铁论·散不足》。

③ 《后汉书》卷4《和帝纪》。

无论是官营手工业或私营手工业,在许多场合下生产和销售是相衔接的,生产者往往也是销售者。因此在人们的观念中,工商业都是“末业”。但是早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独立的商人阶层。从战国到秦汉,独立的商人日趋活跃,商业资本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这种独立的商人或长途贩运,或坐市列肆,通过贱买贵卖的手段获取暴利。《史记·货殖列传》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在当时人眼里,经商是最容易致富的职业。《货殖列传》列举的通都大邑的商品形态,包括各种农副产品和日用器物,乃至奴隶。按照司马迁的说法,商人的利润率一般可达20%。即使是饮食业的商人,也都可以成为巨富。如“贩脂,辱处也,而雍伯千金。卖浆,小业也,而张氏千万”①。

汉代的一些政论家经常抨击商人兼并农民,以至使农民都“背本趋末”。有的人对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还作了十分夸张的描述,如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於农夫,虚伪游手什於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洛阳是当时的大都市,非农业人口大大超过农业人口是有可能的。但说全国郡县市邑“类皆如此”,就决非事实。为什么当时的一些士大夫要极力夸大和抨击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呢?王符的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释。他说:“本末不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饥寒并至,则民安能无奸轨?”②在汉代统治阶级的一些人看来,农民之所以饥寒交迫和乱法犯禁,就因为“本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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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足相供”,亦即弃农经商的人太多了。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王符无法理解,农民饥寒交迫和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官府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离开土地到城市谋生,绝大多数都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事实上,大批农民离乡背井,更多地是成为流民或为人庸作,能够经商的是极少数。认为农民“背本”就是“趋末”,“趋末”就是从事工商业,这完全是一种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说法。《汉书·昭帝纪》说:“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为人庸作”。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去从事暂时陸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①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他们通常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②,记载家住颍川昆阳的寇恩寄居居延,受雇为鄣候粟君载鱼去鯀得出售,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事贩运性商业的雇佣劳动者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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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② 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本业”和“末业”之分,固然反映了农业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这一客观事实,但汉代一些政论家“重本轻末”的观念以及封建国家所采取的“重农抑商”的政策,却说明统治阶级中相当多的人根本不理解经济生活的运行需要各产业部门协调地发展。当然,也有一些有识之士对于所谓“本业’,和“末业”的关系持有不同的看法。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

“《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則财匱少’。财匱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

班固的《汉书·食货志》也说: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咸。”

在盐铁会议上,当主张“崇本退末”的文学提出“末盛则本亏,末修则民,本修则民悫。民悫则财用足,民侈则饥寒生’’时,桑弘羊驳斥说:

“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市朝以一其求,致士民,聚万货,农商工师,各得所欲,交易而退。……故工不出,则农用乖;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則谷不殖;宝货绝,則财用匱。”①

应该说,司马迁、桑弘羊和班固等人对于农业和工商业关系的认识,比起那些把“本业”和“末业”对立起来的士大夫要高明得多。历史表明,尽管秦汉时代不断有人呼吁重农抑商,封建国家也确实实行了抑商政策,但经济发展自有它的客观规律,商业在政治的和社会的压力下,依旧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商人兼并农民,始终是汉代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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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本议》。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二、经济类型: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大都肯定中国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是战国以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远非欧洲中世纪所能比拟,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使得许多研究者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肯定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如何说明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事实?承认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又如何解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真正的自然经济中,农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只有一个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例如古代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的领地都是这样,整个中世纪的情形也或多或少是这样”。①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说:“在中世纪的社会里,特别是在最初几世纪,生产基本上是为了供自己消费。它主要只是满足生产者及其家属的需要。在那些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地方,例如在农村中,生产还滿足封建主的需要。因此,在这里没有交换,产品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②通常认为封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特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就是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经济生活的以上论述得出的结论。但是我们知道,即使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是不多的,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绝大部分的经济条件都不是从自身的产品中得到补偿和替换的,因此也谈不到自给自足。.显然,用“自给自足”来界定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即使对于欧洲中世纪来说也是很难完全适用的,更不用说中国的封建社会了。

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虽然肯定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类型基本上是一种自然经济,但并没有排斥商品经济的存在。他们在谈到自然经济的时候,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③我们可以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因此,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说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根据对自然经济本质特征的这种理解来考察秦汉社会的经济生活,应该说它基本上也是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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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6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2页。

③ 参看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秦汉时代的民间手工业,除了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之外,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其产品基本上都是为了出售,因而应该说具有商品生产性质。官手工业中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盐铁、舟车、日用器物等,也可以说属于商品生产。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以货易货的商品交换方式,实际上完全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由豪强大家经营的盐铁生产,“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生产规模颇为可观。在封建国家实行盐铁官营之前,私营盐铁业的商品生产是相当发达的。一些盐铁商“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②,皆致巨富。但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之后,私营手工业中最有利可图的商品生产部门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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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复古》。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了致命的打击。官营盐铁业虽然也是一种商品生产,但它从生产到流通,都明显违背商品经济的规律而带有自然经济的烙印。“卒徒工匠”是官营盐铁业的主要劳动者,他们大多是官府征发来的农民,其生产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产品的质量不好,价格昂贵,不受人民欢迎。“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①,亦即由官府把卖不出去的产品强行向人民配卖。盐铁是手工业生产中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上述这些情况,说明在秦汉时代,无论是民间手工业或官府手工业,对于它们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都不能估计过高。

如果说手工业生产基本上还是属于商品生产的话,那么农业生产的性质则是另一种情况。战国时代形成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②这是典型的从事自给性生产的小农家庭。从战国到秦汉,真正能够达到这样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但绝大多数的小农家庭,都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没有从事商品性生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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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孟子·梁惠王上》。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重要特色。《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养活一大群贵族官吏和军队。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而妇女则主要从事纺织。所以班昭《女诫》把“专心纺绩”列为“妇功”的主要内容。①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人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②这是当时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缩影。

秦朝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把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拖人绝境。汉初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广大小农得以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从事生产。《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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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84《列女传》。

② 《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

③ 《汉书》卷24《食货志》。

“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

贤良所说的“往者”,指汉武帝以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富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也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从根本上说来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汉代农民的作物收获,如以一小亩产粟2石,一大亩产粟3石计算,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约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如果不计算副业收入,单靠这些粮食收获,一个农民家庭要维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显然是相当拮据的。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①汉代一般成年劳力每月口粮需要谷物3石②,即使不考虑蔬菜副食,每人每月尚需食盐3升③。以此测算,一个四口或五口的农民家庭,假设有百亩(小亩)土地,每年收获200石谷物,扣掉全家口粮和食盐的消费,虽略有剩余;但如果再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④而这笔帐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由此可以推知,一般农民是不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的。何况汉代农民真正占有百亩土地的家庭并不多,许多贫苦农民只有数十亩甚至十几亩土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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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所引《盐铁论·散不足》、《氾胜之书》和崔寔《政论》等书的有关记载。

③ 参看本书第2l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④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①像这样的农家,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显然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可以弥补他们生计的不足。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采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②反映当时一般的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著替换的需要。《急就篇》云:“园菜果蓏助米粮”。说明除了专业户之外,一般农家种植的蔬菜瓜果主要是用来作为粮食的补充和备荒。《四民月令》谈到了农家在不同的季节宜于买进或出售何种粮食作物,但对于蔬菜瓜果,则只谈何时可以种植,而未提及买进或出售。倒是有关于蔬菜瓜果用途的记载,如:“可断瓠作苗瓠,瓠中白肤实以养猪致肥,其辦则作烛致明”,等等。这也反映农民种植的蔬菜瓜果基本上是供自家消费之用。至于家禽家畜,一般贫苦农民是没有能力饲养牛马等大牲畜的,他们通常只能喂养少量的鸡和猪。有的甚至连猪也喂养不起,所以《盐铁论·取下》载贤良感叹说:“原马被山、牛羊满谷者,不知无孤豚瘠犊者之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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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47。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非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有的论者把农民与市场有一定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看作是农民从事商品生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①。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有些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则直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②这些因素都促使农民不能不从市场购置衣着。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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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4章第5节。

③ 《盐铁论·本议》。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晁错说,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①。他们投入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必要产品而不是剩余产品。也就是说,他们和市场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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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秦汉的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租佃农民的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土地的地主,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并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其家庭生活完全依靠200亩土地的地租收入,则他家的生活水平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亦即不会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制地主的经济显然也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①。仲长统《昌言·损益》说,“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可收租谷1000—1500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如此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入市场换取巨额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

秦汉时代还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并没有把土地出租,而是自己经营田庄,役使奴隶和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的田庄大都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②,可以说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樊家田庄“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樊重的田庄说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互相补充,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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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②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但是秦汉时代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多数的地主田庄,通常是依靠田庄的生产满足家庭的大部分消费需要,但也要从市场上购进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和需要替换的生产工具。与此同时,它们又把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史记·货殖列传》所谈到的通邑大都市场上的一些农牧产品和果品,多数应是地主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在谈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①。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入市场的。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大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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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有许多生动而带有夸大之词的描写,如说“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等等。有的学者据此认为,秦汉时代已经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当时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大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说:“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②也反映了农副产品的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

商人的活跃和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并不矛盾。马克思曾经说:“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③他还指出:“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④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商品生产并不发达,只是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才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投入市场用以交换的产品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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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科学思想元气阴阳五行

1科学思想的概说

一般来说,科学思想是在具体的科学认识活动中,产生、阐述和解释科学假说和理论的最一般的概念框架和信念基础。一方面,它制约着科学认识过程中的思维方式,影响着科学方法的形成及其发展方向,对科学理论的构成起到了指导作用,影响到社会对科学价值的评价。另一方面,一定历史时期的科学思想作为社会思潮的一部分,也是历史传统与现实生活在科学活动中的反映。它要适应人类从自然事物、自然现象获得认识和心理满足的社会要求,也就是说,科学思想一般应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潮相容。科学思想应该满足科学实践对理论的要求,科学思想应能够反映科学实践所显示出来的认识倾向。

科学思想从内容上分析包括:①对自然的普遍形式,万物存在的方式,事物与现象变化之间联系认识的一般观念。科学思想反映了对自然整体图景和规律的综合认识,表现了对自然事物认识的客观性和实证性,从而成为宇宙观和方法论的基础。②对认识自然的目的、基本途径及用什么方式来表达和确证这种认识的一般看法。③社会对科学技术、社会价值的一般看法。从科学认识活动的角度看,就是对科学对象、科学任务、科学工具、科学方法、科学与社会环境关系的基本看法。这些构成了科学活动中的指导思想,为科学认识的思维过程提供了基本框架,使科学活动沿着一种规范式的方向发展。

2我国传统科学思想的特点

科学思想是从探讨宇宙的本原和秩序开始的。气的观念、阴阳观念和五行观念是中国自然哲学中最为基本的几个内容,这些观念是中国古代人民探索自然的成果,孕育了中国古代科学思想。

关于宇宙万物存在和变化的原因,西周时期,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有两个基本点,“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故先王以土与金、木、火、水杂,以成百物”。这种观点是用具体的感性可认识的物质充当了万物的本源,并提出了万物构成的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这种用具体物质形态来说明万物的构成、宇宙的起源遇到理论和逻辑上的困难。到春秋战国时代,关于万物本原的探讨更倾向于寻找一种超越感觉、经验和具体物体的东西来解释大千世界的起源、存在和变化。老子用道作为万物的本原,勾画了大千世界的起源和生成图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淮南子·本经训》用气的学说进一步说明万物构成和发生的物质原因,认为“阴阳者承天地之和,形万殊之体,含气化物,以成桴类。”汉代的董仲舒、王充都各自讨论了有关气的思想。“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夫人所以生者,阴阳也。”元气论至此成为占主流的理论,它不仅讨论了万物之生,而且还探讨了事物的变化,讨论了无形之气与有形之物的相互转化以及有形之物的发生和演化。这种认为宇宙本原是气的生成论,相对于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构成论(主张变化是不变的要素之结合和分离)而言,更便于建立概念体系的功能模式,适合于由代数描述,而代数形式又易于发展类比推理,于是形成了中国传统科学的功能的、代数的、模型论的特征。而且“元气”这一概念可以用来说明从自然现象、社会关系到人的精神世界的一切,不是一个纯粹反映物质世界的总体性范畴。人们可以运用这不可明言的“元气”,随心所欲地用自然现象来依附、论喻伦理政治,或用人事来类比自然。这种倾向不可避免地导致用玄学的思辨来代替经验的考察,使理论思维本身缺乏严密的逻辑性。

朴素的辩正思想。早在《周易》中就包含了人们观察世界的辩正思维方式。朱熹曾说,《周易》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流行”,二是“对待”。流行者,过程也;对待者,矛盾之对立统一也。整个宇宙,无非是一个过程,一对矛盾。在《周易》基础上,经过历代思想家和哲学家的批判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严密的阴阳变易的逻辑理论体系。阴阳,本义是指日照的向背,“阴者见云不见日,阳者云开而见日。”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们用这一概念来解释自然界中相互对立、彼此消长的物质或其属性和阴阳相互作用对于万物产生、发展的作用。《管子·乘马》说:“春秋冬夏,阴阳之推移也;时之短长,阴阳之利用也;日月之易,阴阳之化也。”《庄子·天道》说:“静而与阴同德,动而与阳同波。”阴阳论看到了事物内部对立统一的力量,并且以此说明整个世界的运动,但忽视了事物运动的因果联系。

五行相生相克的循环论。古人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观测到四方和四季周而复始的现象,如《易传》所概括的“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方位与时间的对应循环,以日的运行最为明显。日从东方升起,转到南方,又入西方。政治生活中朝代的周期性盛衰更迭、治乱分合的往复交替,所谓“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更强化了人们的循环观念。邹衍在用金、木、水、火、土五行推演四季和自然现象的基础上,还用五行的这种相生、相胜来演绎人类社会的王朝更替和历史兴衰,把历史的发展说成是“五德转移”的结果。总体来说,中国传统思想用五行说来表明事物的变化和联系,但这种变化和联系是一种机械的、封闭的循环运行,带有宿定论的色彩。它不能具体地描述各种运动、变化的规律,也不可能正确地揭示事物联系、变化过程的物质原因,只是神秘地、抽象地脱离具体条件、具体过程讲变化、联系和相互作用。

元气、阴阳论与五行理论的结合,在《月令中》,四时是阴阳的体现,四时与五行配合,也就是阴阳与五行的结合。阴阳之气是基础,是本原;五行则是德,是属性,阴阳之气化生大千世界的五种属性。阴阳的对立统一,则是物质运动的最终动因。这种以气为基础的阴阳五行体系,把自然、社会和人结合为一体,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体系,它是传统科学思想中宇宙论的基础,影响了科学思维的整个过程。

总之,元气阴阳五行万物成为理论诠释的固有范式,这一范式在中国传统科学思想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奠定了中国传统科学发展的基本特征,自然没能成为社会认识的独立对象,关于自然的一些经验知识是直接为政治、伦理哲学作诠释,因而在认识方法上局限于笼统的描述和整体的概括,忽视了局部细节的说明,成了一个能说明一切的方程,而不能说明一个简单的具体运动。所以,理论的形式框架只是模糊地把握过程的一般表象,忽视了事物内在结构的分析,理论思维的实证分析的趋向被抑制。而且,庄子在《大宗师》和《人世间》两篇中所提出的守宗、心离、生忘三种悟道方式也长期影响着中国知识分子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排斥了感性经验材料的可靠性和客观性,造成传统科学思想和大量的感性经验事实相脱节或对立,容易通过玄思走向神秘主义。

3我国传统科学思想成因的初步探析

事实上,科学思想的发展会受到两方面的社会条件的影响。一方面是物质生产条件,这其中包括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社会在生产技术上是否需要科学?是否有可能向科学提出任务和要求;二是社会能否为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如实验和观察工具与资料?另一方面是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是否有可能确立起科学发展所必需的思想自由的政治保证?

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式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封建中国经济结构的基础,重农抑商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奉行的基本国策。这种小农经济是一种基础薄弱的简单再生产,以精耕细作的种植农业为基础。由于没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只要有劳动力和小块土地就能恢复和重建这种小农经济。因此对技术成果的应用和生产工具的改进,其依赖程度不大。由于这种物质生产方式的生存、发展主要依赖于气候、天象、物候周期性变化的;防旱、防涝的水利工程;和生产工具密切相关的手工业、冶炼业;农产品与手工业产品交换贸易所需的算术计算;人和畜力的疾病防治。“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一开始早就被生产所决定”,因此,围绕精耕细作种植农业的发展,天文历法、农学、计算数学、中医学四门实用科学构成了中国传统科技体系的主体。

儒家文化将中国封建社会的知识分子引入了科举入仕的道路而鄙视科技活动,将科技活动纳入了“小人为之夸之”的方技之列,道家文化却通过修身养性的方式将中国封建社会的知识分子的兴趣沉溺于一种玄秘虚无的境界。读书人做学问的目的就是“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知识分子和精通技术的工匠相分离,研究生产技艺就缺乏文化知识方面的动力,自然科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缺乏足够的知识力量,同时生产技艺得不到理论上的总结、提高和应用上的推广和发展,所以历史上很多杰出的技术发明就无声无息地湮灭了。

中国传统的思想体系在内容上以政治、伦理为主体,形成了社会对科技活动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判的习惯看法是“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这阻碍了科学思想的发展,使知识分子对于自然事物的研究缺乏趣味。而且,他们大都以皇帝或上天的意志和圣人之言来看待各种观点、学问,也就是对自然万物的理论知识和解释缺乏实证判断的理性。也就是说,社会缺乏一种组织机制、价值的吸引,鼓励知识分子从事科技活动。

参考文献

1刑兆良.中国传统科学思想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