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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件,揭开了网上木马骗钱的秘密,也暴露出网上购物的安全隐陇,警示千千万万的网上购物客户,要学会自我保护,免入诈骗陷阱。
淘宝网购物受骗警报连连
2010年10月初,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的刘女士匆匆来到襄阳区公安分局报警,称她在淘宝网上购化妆品时,点击店主发来的化妆品图片和介绍文字,通过网上银行支付300多元现金后,网站不仅没有如约给她发货,反而声称他们没有收到现金,当她再与网上店铺的店主联系时,店主的电话根本就无法打通。
襄阳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好报案情况查询,很快查明,受骗好在淘宝网上购物的钱系网络黑客从中截留骗走。
此后,襄阳区接二连三地发生淘宝网客户受骗案,其金额在300元至1 000元不等。民警经过查询得知,这类购物网站,黑客诈骗现象十分严重,北京、天津等大城市更是频繁发生购物网站诈骗案,而辽宁大连一天竟然接到30多起网络诈骗报案。
频繁发生的网络诈骗案引起了襄阳区公安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局领导指令网监科与刑警大队组织精通网络和刑侦技术的专班民警立案侦查。
民警疏理了案件的情况,在侦查中发现,利用购物网站诈骗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黑客模拟制作淘宝网的网页页面,利用淘宝网的漏洞链接到淘宝网,吸引客户在假淘宝网上购物,客户在购物时,不知不觉进入黑客设下的陷阱,购物支付现金被黑客从中截走。
第二种诈骗方式是前一种方式的升级版,黑客不再用模拟淘宝网的页面诈骗,而是在网上购买一个商铺后,注册进入淘宝网,并以极低的商品价格引诱客户购买,客户在购买过程中,不知不觉地点击黑客发来的文字或图片链接,踩中木马陷阱,黑客从中截走客户现金。
侦破虚拟社会的网络诈骗案与侦破现实社会中的刑事案有很大的不同,网络社会的名字和号码都是虚拟的,只有QQ号或网名,受害者和黑客犯罪团伙在网上都是虚拟人,任何一方都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更不知道对方的住址和方方面面的关系。民警除了知道报案者的真实身份外,很难查清其他的受害人和网络黑客的真实身份。
转战千里揪出“租马”黑客
专班民警日夜战斗在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之间,经过多方走访受害人,10月中旬,民警终于锁定一个网上黑客“淘宝BHO”,此人是;工苏淮安人。民警在侦查中发现,“淘宝BHO”在网上向人兜售“赚钱木马”,民警立即与“淘宝BHO”联系购买赚钱木马,同时与江苏淮安警方联系抓捕“淘宝BHO”。
11月3日上午,在江苏淮安市警方的协助下,襄阳公安分局民警顺利抓获“淘宝BHO”。“淘宝BHO”名叫鹏鹏,只有19岁。
鹏鹏向警方交代,他初中毕业后无业,有过短暂打工史,2009年后失业在家。
今年8月,他从网上看到一则广告:有人称在网上租木马可以赚钱。
出租木马的人在网上介绍说,租用他的木马,可以潜伏入淘宝网站,借机把木马植进客户的电脑,淘宝网客户购物的钱就能自动转入到租木马人的账户上。其具体操作流程是:租木马人首先通过正常注册方式,购买一个正规店铺,并把这个店铺挂上淘宝网,店铺里的商品一定要新奇,而且价格极便宜,这样就可能吸引更多的客户来购物。
客户从淘宝网上购买租木马人的商品时,租木马人利用与客户联系交流的机会,发送商品图片或其他文件引诱客户点击链接,只要客户点击了图片或文字链接,木马就会在两秒钟之内闪电植入客户电脑。其后客户付款时,木马就会把客户打往淘宝网支付平台的钱拦截下来,自动流入租木马人指定的账户。
鹏鹏虽然没有多少文化,但对网络却十分熟悉。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以每月2000元租了一个木马,按木马出租人所说的方式试用几天,果然一天就能赚到几千元钱。
尝到甜头的鹏鹏觉得租一个木马赚钱太慢,为了更快更轻松地赚到钱,他先后租用了3个木马,并把这3个木马很快转租给他的下线,下线赚来的钱再与他五五分成。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鹏鹏靠这3个木马,就进账20多万元。
那么,向鹏鹏出租木马的人是谁,如何找到鹏鹏的上线并把他捉拿归案?
抓获鹏鹏后,民警在追踪他的上线的同时,发现安徽蚌埠有两个犯罪嫌疑人也在利用木马在淘宝网上诈骗客户钱财。11月23日,襄阳民警在安徽蚌埠民警的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施雅兰和陈光明。
施雅兰向警方交代,他从2009年开始利用淘宝网站实施诈骗,一年的时间里,他先后骗得淘宝网客户10多万元。
抓获鹏鹏等人后,民警逐渐理出淘宝网诈骗团伙的脉络:木马制作者是老大,他就像传销组织的顶级上线,只做木马出租赚钱,用不着亲自用木马在淘宝网诈骗客户的钱,收入来自每个木马每月2000元的租金。鹏鹏是木马制作者的二级下线,这样的下线通常是先租木马在淘宝网上诈骗,然后再从木马制作人那里租用更多的木马,再发展第三级下线,让第三级下线为他赚钱。
一个多月时间里,民警先后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这些二级和三级下线都有一个共同的上线,他的网名叫“codegete”。
这个冲秘的木马制作人“codegeter”在哪里,他究竟发展了多少二级和三级下线,诈骗了多少网上购物者?
黑客老大网上叫卖木马
11月10日,襄阳民警千里追踪至贵阳市,在一个居民小区里抓获了木马制作人“codegeter”。
“codegeter”交代,他叫郑亮,21岁,初中毕业。自2010年9月开始制作木马,到11月被抓获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已经发展了51个租户。仅此一项的租金,他就获利30多万元。
据郑亮交代,他学会制作木马源于一个偶然的因素。
201 0年9月,郑亮的女友在淘宝网购买商品时,几百元购物款被一个黑客截走了,郑亮女友为此很不开心。
女友的钱被潜伏在淘宝网的黑客骗走后,郑亮调出女友网上购物的资料,很快查出淘宝网的骗钱木马,并把木马分离出来,仔细研究了这个木马的各种功能。郑亮研究了这个木马后,觉得这样用木马骗钱的方式并不困难,他也可以编出一个这样的木马程序到淘宝网去骗别人的钱。
郑亮说做就做,他用几天时间编了这个淘宝网的木马程序,但在关键程序上他还是
做不到位,于是他花钱在网上请编程高手,让高手按照他的思路写完程序。
做完这一切后,他在网上试用了一下,感觉效果很好。郑亮觉得发财的机会到了。他在网上搜索,发现有很多像他这样的木马程序制作者,在网上做广告叫卖木马程序,他也如法炮制,在网上广告,以每个木马月租金2000元的价格,向外招租。
很快,租用他木马程序的人蜂拥而来。由于他的木马程序水平高,曾有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木马程序源代码,但郑亮不为所动,因为按照他的计划,他的淘宝木马程序一个月能为他赚数十万,他怎么舍得卖掉这棵摇钱树呢?
此后,郑亮的主要工作就是在网上招租,为了避免升级的杀毒软件破坏木马,他每隔一两天就要为他的木马程序进行技术更新,让不断更新的杀毒软件永远也跟不上木马的更新速度。
破解网络诈骗必记“三不原则”
郑亮自以为他制作的木马隐蔽性强,人们只知道他的虚拟身份而不容易识别他的真实面目。其实,这只是他的一厢情愿而已。襄阳民警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发现了郑亮的踪迹,而且快速精准地将他抓获归案。
办案民警在打击木马诈骗犯罪的侦查报告上提出: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网站购物客户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网络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才是上上之策。网络诈骗虽有许多虚拟的成分,但它和现实社会一样,也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针对木马诈骗,办案民警警示网站购物客户,网上购物只要坚持“三不原则”就可以避开黑客的木马陷阱:
第一,客户在网上购物与店主聊天时,一定不要点击店主发过来的任何链接。一定要看看网址的名称是不是正规域名。如果想要看商品的颜色和款式,客户可以打开淘宝网站,从网站进入店铺查看商品。
第二,在与网站店主交谈中,一定不要点击打开店主发来的图片或其他文件,一旦点击文件,就可能将黑客的木马种植进客户的电脑,客户以后在网上购物时,黑客就可以坐收黑钱。
第一时间求助银行市民项女士被冒充淘宝客服的骗子,骗走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当她收到短信称其银行卡账户1.8万元被转走时,才意识到受骗。项女士立即到农业银行求助。在银行大堂经理的引导下,项女士与骗子巧妙周旋,取得了骗子的银行卡号。农业银行第一时间锁住了该卡号,并指导项女士口头挂失了该卡。后银行发现客户的钱竟是被划到一家基金公司。经联系该基金公司并表明该“投资”系诈骗后,基金公司承诺核查属实会退款。两日后项女士被骗的1.8万元终于物归原主。警方提醒,大多数银行都有针对客户被通讯(网络)诈骗的相关规定,包括在营业厅内放置通讯(网络)诈骗防范提醒,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劝止受害人转账等等。同时,一些银行还专门就客户被通讯(网络)诈骗后,如何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止损”措施做出规定。但自从骗子发现让受害人去银行柜台汇款,经常被银行工作人员劝止后,将阵地转到了网上银行。
第一时间“自助止损”市民张先生在网上搜到一个“一折机票”网站。张先生以为捡到便宜,通过该网站,购买了3张机票,并往该网站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了款。付完款,张先生和朋友说起这事,朋友告诉他可能被骗,后立即报警。民警在电话中教张先生:1、拨打诈骗账号归属银行的客服电话,选择口头挂失,根据语音提示输入该诈骗银行卡账号,重复输错三次密码就能使该诈骗账号锁住。2、登录对方银行卡网银,同样输错密码直至网银提醒“当日密码错误5次,请次日登录”。张先生按照民警指点操作后,立即赶到银行和派出所报案,所幸措施及时,骗子还没转走该笔钱。张先生顺利取回被骗钱财。若是受骗人受诱骗后告知骗子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账号密码、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那么这张银行卡实际上已经是“城门大开”。这时就应立即通过致电银行客服、登录手机银行或网银,挂失受骗人自己的银行卡或修改密码,以防止账户内的钱被转走。挂失成功后,再选择报警。警方提醒,这种“自助止损”方式适用于紧急情况,但由于该措施只能阻止骗子一天时间,故受骗者在采取该“快捷止损”后,仍需到银行求助及报警。据了解,该方法在不少银行都能实现。一般成功锁定网银和手机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后,骗子很可能拿不到钱,因为大多数骗子都不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开户,没法去银行网点提款。
第一时间电话报警办厂的蔡先生在6月底时,收到一条含银行卡账号的短信,蔡先生以为是合作伙伴,就往该账号打了5万元。打完款后,蔡先生突然意识可能上当,立即报警。瑞安警方通过银行冻结了骗子的银行卡账户,所幸钱骗子还没来得及转走。警方又联系上该卡的卡主李某,原来李某的身份证丢了,被骗子拿去办了银行卡行骗。经过一番周折后,蔡先生取回5万元。警方提醒,当事人的第一时间报警非常重要,警方能及时介入立案侦查,通过银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诈骗银行卡账户资金,也为后续的追赃、避免更多人被骗创造有利条件。事实上,警方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现,在警方通过银行将骗子的银行卡冻结后,仍有源源不断的被骗者汇款到这个账户,而这无疑是为其他受害者追回赃款创造有利条件。据警方介绍,受害人被骗之后,千万别不知所措,任何“止损”的有效与否,都是建立在“与骗子抢时间”的基础上,只有你在第一时间冷静有效处置,才能为公安部门和银行开展相关工作、挽回损失争取时间。同时,警方呼吁,通讯(网络)诈骗防范工作,不仅仅是职能部门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积极开展防范,从群众自我防范入手,构筑金融安全防范铜墙铁壁。
(来源:文章屋网 )
2013年5月20日晚上8点,虽然夜幕早已降临,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的办事受理大厅内依旧是人头攒动,其中有好几个年轻女性情绪十分激动,直嚷着:“要报警!”
民警连忙把她们请进接待室。其中一位朱小姐,自称当天下午刚从广州乘飞机赶到上海来报案,她推开民警递上的茶水,高声说道:“我被你们上海的一个小姑娘骗走200多万元,你们警察一定要把她抓起来,让她把钱还给我。你们如果不去抓她,我就要在这里自杀!”
经过民警的一番劝慰,朱小姐的情绪总算逐渐平稳下来,向民警陈述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在这年3月的一天,李小姐通过一个昵称为“晴晴开始要lucky”的个人微博,认识了一位名叫顾晴的女孩。这个女孩在自己的微博中介绍称,她现在网上销售一款被誉为“自拍神器”的卡西欧照相机,因有专门的进货渠道,所以要比市场价便宜许多,可以在网上直接购买。
顾晴的微博营销很快就吸引了众多爱美时尚女性的青睐,订单犹如雪片般纷至沓来。朱小姐就是其中的一个大客户。看到顾晴销售的“自拍神器”如此便宜,朱小姐毫不犹豫下单订购了1000台,并及时将310万元货款汇入顾晴的账户。
然而,让朱小姐没想到的是,顾晴给她发来160台“自拍神器”后,再也没有动静了。再联系顾晴,结果却是电话不接甚至是关机,短信不回。这下可把朱小姐急坏了,几百万元货款啊!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她赶紧从广州飞到上海,直接找到家住宝山区的顾晴。
令她没料到的是,眼前这个在网上生意做得这么大的女老板,竟是个看起来还有点稚气未脱的小姑娘。面对突然上门的朱小姐,顾晴显得若无其事。朱小姐问她:“为什么不把余下的840台发过来?”她说:“对不起,没有了。”朱小姐道:“那你就把货款退回给我。”她依然气定神闲地答道:“我现在没有钱退给你。”朱小姐一下子傻掉了。
而就在朱小姐与顾晴交涉过程中,从她家门外又涌进来好几个向顾晴催讨货物和货款的年轻女性,她们的遭遇和朱小姐如出一辙。面对众多客户的催逼,顾晴依然是那句话“钱没有,货也没有”,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群情激愤的众人,当即就要拖顾晴到派出所去。可是她死活不去,嘴中嚷道:“你们自己去报案好了,有本事就让警察把我抓进去。”无奈之下,她们只得来到宝山公安分局淞南派出所向警方求助。淞南派出所民警给朱小姐等人做完笔录后,随即将此案移交给分局刑侦支队做进一步的侦查。
“自拍神器”?刑侦支队几位资深侦查员在翻阅报案笔录时,首先就被这个新玩意蒙住了。经过一番了解才得知,原来这是卡西欧公司在2011年1月面向全球时尚女性推出的最新一款以“自拍”为卖点的新型数码照相机。美白、磨皮、瘦脸等美图功能,在按下快门的瞬间同步完成,不用后期进行处理,就可直接保存或上传。由此,被誉为“史上最火的自拍神器”,受到了爱美人士尤其是年轻女性的追捧。虽然价格昂贵,但市场上始终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其价格也不断被炒高,有些型号的售价居然被炒到了8000多元。
与此同时,侦查员从相关的舆情报告中获悉,在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专栏里,不断跳出一个关键词――“自拍神器骗局”。众多网友言辞激烈地发帖声称被上海一个90后的网店店主骗取货款,损失巨大。号召大家一起到上海去“逮”这个小妖精。侦查员顿时感到事态严重,核查了相关信息后,立即将居住在通南路某号的顾晴传唤至派出所。
望着坐在讯问室的顾晴,这个1994年6月出生的女孩,侦查员根本无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竟然是个涉嫌巨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这个女孩究竟有何魔法能演绎出一个将全国各地20多名买主400多万元的货款骗到手的“神话”?故事的情节也就随着侦查员和顾晴的“对话”而逐渐展开……
19岁的顾晴是一个还在某高职就读的学生,虽然还未毕业,但已经定下了要做一个自主创业女老板的职业规划。为了能够尽早实现自己的梦想,她边读书边开始涉足商海。
一个偶然的机会,爱美并喜欢玩自拍的顾晴发觉自己在2012年2月购买的一款当时售价仅1600元的卡西欧TR150数码相机,也就是俗称的“自拍神器”,因日渐走红,价格不断被炒高,并且有继续走高的趋势。
“能不能利用供求之间的差价赚点钞票呢?”生性聪颖的顾晴从中嗅到了商机。于是,她立马在新浪微博注册了网名为“晴晴开始要lucky”的个人微博,开始了自己的“经商”之路。应该说,顾晴是个很有财运的姑娘。她的“招商”微博不久,就有一个网名为“火凤凰”的卖家找上门来。“火凤凰”告诉顾晴,他是专门做“自拍神器”批发生意的。顾晴问“火凤凰”TR150型的有吗?她不要其他型号的,只要这款“自拍神器”。
“火凤凰”一听,便知对方十分熟悉“自拍神器”的行情,因为TR150型正是目前市场上非常受追捧的型号。“火凤凰”告诉顾晴,他这里存货最多的就是TR150型。最终顾晴与“火凤凰”讨价还价将TR150型的“自拍神器”进货价商定在每台3000元,但“火凤凰”提出必须是先付款后发货,而且是在货款收到15天之后才发货。
顾晴明白这种交易方式风险很大,自己处在十分被动的地位,可是她还是爽快地答应了。因为让她心动的是,TR150型的“自拍神器”现在的市场价最高时已经炒到了3999元,自己从“火凤凰”那里以每台3000元购入,然后一转手就可净赚数百元,如此丰厚的利润让顾晴决定铤而走险搏一记。于是,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她当即从“火凤凰”手中订购了30台。
庆幸的是潜在风险并没有出现,当顾晴把货款汇入“火凤凰”的账户后,15天后顺利地拿到了热门的“自拍神器”。她马上每台加价400至500元“挂”在自己的微博上销售。可是,也许是顾晴在微博的“世界”里“人微言轻”,她的生意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销售情况很不理想。
怎么让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到自己的微博?此时,处在焦虑之中的顾晴幸运地遇到了一位网络“贵人”相助。这是一位网名叫珠珠的网络大V,其微博有十几万的粉丝。当她得知顾晴这个19岁的小姑娘在自主创业中碰到困难时,毅然决定出手相助。于是,珠珠在自己的微博上免费替顾晴打了一个推介广告,还转发了顾晴的微博,号召自己的粉丝们迅速行动起来关注“晴晴开始要lucky”这个微博账号。
网络大V就是不一般,珠珠的转发很快就提高了顾晴微博的人气指数,她的粉丝数量开始突飞猛进,一下子从100不到上升至7000多。而顾晴销售的“自拍神器”在价格上亦有竞争优势,因此她的生意在网络大V的“助燃”下很快就“火”起来。仅在2012年的下半年里,她就卖出了400台“自拍神器”,赚到了20多万元。
19岁的顾晴赚到了人生道路上的“第一桶金”,欣喜之余,对自己的经商能力也愈发自信。坐在审讯室里,顾晴向侦查员讲述着自己的“创业”故事……
打那以后,顾晴的生意越做越顺,这个卖“自拍神器”的90后女孩,在互联网上的名气也越来越大。转眼到了2013年的2月,卡西欧公司又推出了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消息一出,即刻就受到了广大“自拍族”的狂热追捧。瞅准这一商机,顾晴决心再次大干一场,狠狠地赚上一票。她立即联系“火凤凰”,请她火速发一批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到上海。然而,令顾晴没有想到的是,“火凤凰”的回复让她沮丧万分:“美女,我已经不做自拍神器生意啦,现在改行做高仿名包,你要批发包包,我这里各个款式的世界名牌包应有尽有。”
得知这一消息,顾晴顿时没了方向,没了固定、可靠的进货渠道,这创业之路怎么走下去呢?无奈之下,顾晴只得另寻上家。
经过在网上的一番“艰难”搜索,顾晴终于与深圳和海南的两个“自拍神器”供货商取得了联系。他们均称备有大量的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可供选择,但交易方式还是必须先付款后发货。虽然和这两个供货商从未合作过,但顾晴深信自己再次遇到了生意场上的贵人。没有一丝的犹豫,她当即就和他们口头约定以每台2200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ATM机存现的方式,陆续汇给了他们70多万元货款,订购了300多台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
打从这天开始,顾晴便沉浸在新一轮的“淘金”梦之中。她每天盯着日历,盘算着货物何时能够到来,又如何能尽快转手出去。因为之前她早已将即将发售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的帖子挂到了自己的微博上,其众多的买主也急不可待地预定了这款相机,并把货款预付给了她。可是,时间在一天天过去,让顾晴望眼欲穿的“自拍神器”却始终没有发到她的手上。与此同时,那些预付了货款的买主不停地催逼着顾晴:“为什么还不把相机发过来?”这时,顾晴开始焦急起来。她不停地打电话给深圳和海南的两个供货商,但是对方电话始终是忙音,最后索性是停机了。此时,顾晴才如梦初醒,明白自己被骗了。
70多万元的巨款被骗,不仅导致她原本赚取的20万元付之东流,连父母资助的本钱也血本无归,她把自己独自关在家中抱头大哭了好几天。她没有把自己的遭遇告诉父母,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性格倔强的顾晴而是决定“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
那天,郁闷中的顾晴到淮海路闲逛,路过一家“数码广场”时,无意中走进去一看,柜台里正陈列着一排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映入眼帘的“欢迎批发”大幅广告让顾晴豁然间脑海里灵光一闪:远在天边近在眼前,何必舍近求远呢,我完全可以就从这里进货的呀!于是,她赶紧拉住一个营业员问道:“你们每台的批发价是多少?”
当得知是5000元一台时,顾晴心中犹豫了片刻:因为当初她收取买家的预付款是每台4500元,如果从这个“数码广场”按每台5000元的价格进货,那就意味着她每卖掉一台,就要亏损500元。但脑子一转,她还是决定就是亏损也要做这笔蚀本生意。因为,每天无数个买家的催货电话已经逼得她走投无路了。如今,为了先摆平那些买家,顾晴决定豁出去搏一记后,再用回笼来的资金去维持此后的生意。她觉得虽然自己不善资金的运作,但冥冥之中应该会有贵人出手相助的。当天,她就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从这家“数码广场”进了50台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
手上有了现货后的顾晴,心里一下子踏实了许多。当她把那50台“自拍神器”发给买家后,立刻在网上得到了众多粉丝点赞,纷纷称赞这个90后女孩做生意有信誉,其微博的粉丝数一下子又增加了不少。
这一切虽然暂时抚平了顾晴内心的伤痛,但是70万元巨额亏损的窟窿还没补上,现在又以每台500元的速度亏损,顾晴表面上在父母和朋友面前显得若无其事,依旧摆出一副创业明星的范儿,可内心深处却是心急如焚。几天后,她竟然又想出了一个更为惊人的“生意经”。
顾晴明白,如要使得断裂的资金链得到恢复,就必须尽快回笼资金。于是,为能吸引更多买家的预付款,她在自己的微博上竟然打出了令业内瞠目结舌的“低价促销”广告。据多名被骗者陈述,他们均用3000元不到的价格从顾晴这里拿到了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而此时这款型号的市场价已经超过了5000元。其中广州的陈小姐因从顾晴手上一下子订购了1000台,顾晴给出了2500元一台的超低价。如此的价格让陈小姐也难以置信,她将信将疑地问顾晴:“你给我这个价,自己还有赚头吗?”
“你是我老客户,我就少赚点啦!”顾晴的回答让陈小姐大为感动之余,还及时通过网络把她的“事迹”广为宣传。顿时,顾晴的生意信誉度再次赢得了高度赞誉,销售量在互联网上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大量的买家纷纷把预付款汇入她的账户,高峰时每天可以收到多达几百台的资金量。有了如此庞大资金后,顾晴是既喜又怕。喜的是通过大量资金的“输血”,自己的生意总算是“活过来了”;怕的是她也不知道自己玩的以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资金“游戏”究竟能够玩到多久。事到如今,只得玩一天是一天了。
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暂时缓解了顾晴的“燃眉之急”,因为她收到的预付款很多,可真正发出去的货物却很少。基本上是收几百上千台的资金量,发只发几十台。到了2013年5月,顾晴每发出去一台“自拍神器”就要赔上几千元,但她还是咬紧牙关,以日亏损十多万元的速度维持着自己所谓的“生意”。这样一来,那些付了钱,却迟迟拿不到东西的买主急了。他们不断地打电话、发微博给顾晴,向她追讨货物,但顾晴却关闭手机与微博,和买主们玩起了“躲猫猫”。此刻的顾晴资金链已经彻底崩溃,她的生意再也无法做下去了。最终,那些付了货款拿不到货物的买主们在网络上纷纷“拍砖”大骂顾晴是骗子,并相约到上海找其算账。于是,就出现了5月20日晚上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出现的那一幕。
一个因微博营销“自拍神器”的90后创业明星,最终竟然将自己“拍”进了看守所。当侦查员把顾晴押进看守所,为其办理拍照等羁押手续时,顾晴望着侦查员手上的照相机,不由百感交集,眼泪刷地涌了出来。而原本一直为女儿年纪轻轻就赚到大钱而自豪的父母,得知女儿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时,当即抱头大哭。
对于这个90后的女孩,侦查员亦颇为她惋惜。因为和他们经办过的无数诈骗案子不同的是,大多数的骗子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均是为了自己的挥霍享乐,但顾晴实施的竟然是亏本行骗的离奇骗局。她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还不断地“贴钱”给被害人。尤为让人咋舌的是,她所有的销售都没有记账,收款、发货都是通过网络聊天记录来确定的。
此案听起来似乎有点匪夷所思,但侦查员却认为顾晴实施诈骗的主观动因还是很清晰的,根本之处就在于顾晴为了满足虚荣心和维护自己所谓创业明星的光环。可悲的是,落网后的顾晴始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反复辩解:“我就是想把机器(自拍神器)发给她们,没有其他目的。”
警方指出,其实在这起离奇诈骗案中,顾晴实施的是一种俗称“庞氏骗局”的金融投资领域的骗局。这种骗术是有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意大利投机商人发明的,其实质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资金来向老投资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资金。
而微博营销这种随着互联网兴起产生的新颖商业模式亦在此案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众多的买家都是看了网络大V的推介和许多买家秀、间接推广的认证用户所发的帖子后,而轻易地就相信了顾晴并落入其圈套。
作为检察机关公诉人, 于2015年参与办理李某某等十七人电信诈骗案。2016年6月, 本院又受理陈某某等150人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 该团伙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 内设回访部、话务部、财务、人事行政、仓库等多个部门, 通过网络、电视等平台推广相关减肥瘦身、美容丰胸产品, 由接线员或者话务员负责一次性销售及收集客户资料, 并将获取的客户资料输入电脑系统进行流转。回访部人员根据公司相应的抬单剧本, 互相扮演不同角色, 互相配合进行诈骗。案件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一万余人, 涉案价值高达1.5亿余元。该案范围广, 金额大, 取证难, 本人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取证, 固定证据, 并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上述电信诈骗案件, 对于该类诈骗案件侦破、批捕、审查起诉、裁判中的难点以及注意事项进行研究, 以期对以后办理该类电信诈骗案件有所指引。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在作案方式上传统诈骗不同, 是利用通讯工具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虚构事实模板化, 作案人员团伙化, 远距离、跨区域 (甚至跨国、跨境) 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
(一) 诈骗手段多种多样, 且翻新速度快
诈骗方式系诈骗团伙根据各地诈骗版本精心设计, 诈骗行为人人手一份, 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学习, 且根据经济、时事等情况, 不断更新, 电信诈骗方式从以前中奖信息、电话欠费、冒名顶替、办理证照, 已更新到紧贴时事的补贴退税、投资理财, 甚至银行卡涉案 (洗钱、贩毒、涉黑) 等, 到冒充主任、教授等以推销减肥产品为幌子, 后虚构被害人身体有毒素, 不排毒可能得癌症死亡等事实, 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游离于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新型电信诈骗模式。
(二) 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 职业化水平较高
前期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广泛撒网, 到被害人主动联系, 登记个人信息, 行为人冒充各类身份联系被害人并相互配合, 后通过仓库发货, 使用套卡取款转移赃款等进行诈骗。团伙成员之间系按照公司化运作, 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 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 互不交叉, 甚至互不谋面, 且相互之间称呼化名。
(三) 诈骗对象的广泛性
电信诈骗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 通过短信群发、电话随机拨打等方式来散布诈骗信息, 但部分犯罪团伙设计虚假商品宣传网站, 有的甚至通过媒体播放虚假广告, 在广泛的群体中等待不特定的人上当受骗。这种犯罪行为使得被害人的范围更加广泛, 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
(四) 诈骗行为隐蔽性强
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利用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进行远程诈骗活动, 同时, 行为人从虚假信息到诱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整个诈骗过程均发生在虚拟信息空间中, 行为人与被害人并没有面对面接触, 是一种远程的、非接触性诈骗, 且一般不诈骗本地被害人, 这使得案发后对行为人的指认造成困难。行为人得手后一般使用银行卡套卡及时将诈骗资金取出、转移, 并在被害人报案后, 就不再使用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套卡、手机卡等, 使得警方查控、追踪此类犯罪难度很大。
二、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
(一) 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鉴于电信诈骗的特殊性, 要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时间和依法做好电子数据提取工作, 包括诈骗的文字、语音聊天记录、资金流向和被害人的信息等。
(二) 及时做好现场勘查和扣押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 诈骗团伙一般均集中办公, 没有相对独立诈骗场所, 就是聚集在一大间隔成的数个工作区域内实施诈骗行为, 相互之间对对方行为均知晓, 没有隐私和秘密, 对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诈骗故意具有较强证明力。扣押的作案电脑、诈骗剧本、低价劣质保健品等物证, 通过后续侦查提取诈骗记录, 鉴定产品是否假冒、低价劣质等, 以印证整个犯罪团伙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
(三) 全方位固定工商登记、银行卡、物流、产品等证据
为逃避打击, 犯罪团伙一般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 公司实际注册地和经营地也不一致;使用购买的套卡收款, 并及时转移资金;使用虚假发货地址和发件人;产品几乎全部系假冒低价劣质产品。
(四) 注重言词证据和诈骗记录细节审查
电信诈骗系非接触性犯罪,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未见过面, 电信诈骗次数和人数也众多, 务必对作案细节仔细审查, 犯罪细节描述的一致性对证据认定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实际身份和冒用身份情况不一致, 被害人被骗时自报身份和实际身份也可能不一致, 应就银行转账记录、电话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
通过固定上述证据, 以证实诈骗团伙主体的身份, 在诈骗团伙中作用地位 (主犯、从犯) 、诈骗的主观故意、诈骗的客观行为。
三、电信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一) 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根据上述规定, 刑事诉讼法上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 而电信诈骗属于通过电信、网络等媒介的财产犯罪, 所以在电信诈骗案件中,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被害人被骗地。但因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 一个地区的被害人可能仅有一名或几名, 且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 一般不诈骗本地被害人, 本地公安机关受理诈骗团伙案件几乎为零, 如何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打击涉及全国范围电信诈骗犯罪。本人认为为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打击效率, 应坚持主要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为补充。
(二) 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区别问题
电信诈骗案件也有产品, 表象上也有交易行为,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也有质的区别, 如何甄别两者区别, 揭开诈骗的丑恶面纱非常重要。
在诈骗罪中, 行为人意图通过被害人履行获取被害人财物, 而自己根本不履行义务, 或者仅是象征性履行义务, 交付部分低价劣质产品仅是用来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手段, 这种表面履约行为并不能改变行为人整个行为的诈骗性。
在民事欺诈行为中, 行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 但这种利益的取得, 行为人是通过民事履约行为实现的, 只不过这种履约行为是有一定瑕疵的, 但总体上, 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的。
具体到个案, 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客观行为, 以及该犯罪团伙的运作模式、行为人假冒的身份、销售产品是否为假冒低价劣质产品、资金流向等诸多方面来认定。
(三) 诈骗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问题
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实施犯罪, 电信诈骗罪中往往也有假冒低价劣质产品的销售, 两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相似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二者进行区分, 需要我们结合交易意图、交易价格和被害人受骗原因及犯罪客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四)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问题
辩护人和被告人辩称, 诈骗团伙公司规模巨大、管理规范, 自己仅是普通员工, 并有底薪, 认为诈骗行为系公司实施, 和自己无关。本人认为, 单位犯罪, 是指单位在正常经营业务外存在犯罪行为, 而非以为实施犯罪或主要为实施犯罪而成立。具体在诈骗团伙成立的公司, 往往一开始就是假冒他人身份成立公司, 成立公司目的也主要为实施诈骗, 在诈骗行为以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 公司仅是诈骗团伙华丽的伪装。故认定是否系单位犯罪, 应从诈骗团伙公司成立目的、运行情况等多方面分析。
(五) 共同犯罪问题
电信诈骗往往由多人共同实施, 其中以犯罪团伙作案为主, 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等首要分子应对所实施的全部诈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比较疑难复杂的问题是电信诈骗案件中具体诈骗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电信诈骗的实行犯最常见的两种行为模式是平行式和渐进式, [2]渐进式与平行式区别在于平行式多个行为人针对的是不同的诈骗对象, 而渐进式一般是多个行为人针对同一诈骗对象。
1、平行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平行式诈骗指多个犯罪人受同一人指使或多个行为人共同预谋实施诈骗行为, 但多个行为人不是针对同一对象实施诈骗行为, 而是各自针对不同的被害人, 互相之间没有交叉。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对其他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争议较大。需要从是否存在共谋以及共谋内容的明确程度、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的表现、是否具有共同分赃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如事前无共谋, 事中无帮助行为, 事后未分享诈骗收益, 不认定为共犯。对于无共谋, 也无帮助行为, 仅为业绩考核而分享部分诈骗收益, 因无具体诈骗行为, 也不认定为共犯。
2、渐进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渐进式诈骗指针对同一对象, 先由部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之后为了非法占有更多的钱财, 其他行为人加入继续实施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应从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先行为人造成的状态、分赃情况、先行为人是否完全退出等多方面研究。如先行为人因实施前行为为后行为人的诈骗作了铺垫, 并分享全部业绩, 对整个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先行为人在后行为人加入后完全退出, 并不分享后行为人实施诈骗产生的收益, 对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后行为人和先行为人事前无共谋, 也仅分享自己实施诈骗行为的收益, 仅对自己实施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反之则承办全部刑事责任。
(六) 帮助取款行为人行为定性问题
在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上, 争议主要集中在是诈骗罪, 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目前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多数裁判文书对此没有进行说理性的论证, 而直接将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实施共同诈骗的行为。[3]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是被告人仅知道帮助取款的钱来源不合法, 但不知道所取的钱是何种性质, 其主观上不清楚所取款项是诈骗得来, 其事先亦未与电信诈骗行为人进行共谋, 只为赚取少量佣金, 帮助取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共犯主观要件, 客观上也未参与实施任何电信诈骗的行为。二是被告人帮助取款时诈骗犯罪已经结束, 成立既遂, 被告人仅是在他人诈骗行为完成后, 实施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 被告人事后帮助取款行为不构成诈骗共犯。
电信诈骗中, 对于帮助犯证据审查与实行犯不同, 其审查证据重点在于主观方面, 即是否存在共同故意, 审查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 重点审查的基础事实主要包括: (1) 通过帮助犯供述、同案犯供述及其他证据, 审查双方之间有无共谋或者在实行犯共谋时帮助犯是否在场; (2) 是否曾参与过其他类似的诈骗犯罪; (3) 办理银行账户 (是否套卡、银行卡数量等) 、汇取钱款 (是否在凌晨、有无伪装等) 的具体情况; (4) 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系亲属、朋友或者是单纯的雇佣等等。通过基础事实, 特别是细节方面的审查来推定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具有共同故意, 从而确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共犯。如果确实无法证实有共同故意的, 但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 可以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七) 假冒低价劣质产品和物流成本是否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问题
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 部分人辨护人辩称部分保健品是真的, 部分被害人陈述使用后有效, 这些产品成本和物流成本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本人认为, 各行为人主观上均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所涉相关产品均系为实施诈骗而采购的低价劣质或假冒产品, 是为实施下一步诈骗犯罪所作的铺垫, 且各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 让被害人限于错误认识购买产品而受骗, 故假冒低价劣质产品和物流成本仅是行为人诈骗的工具, 金额不应扣除。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J].人民法院报, 2016-10-8.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网络监管 宣传教育
一、案例导入
相信看过陈凯歌导演作品《搜索》的人都会被其故事情节深深吸引。它讲述了一个人肉搜索获取个人信息引发的不可挽回后果的故事。由高圆圆饰演的叶蓝秋在得知自己患有癌症后,由于心情不佳,在公交车上没有为老年人让座。公车事件被王珞丹饰演的记者拍成视频,并被姚晨扮演的陈若兮做成新闻报道报道出来。一个简单的视频,让众网友挖出叶蓝秋的所有信息,并对其本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攻击。电影探索的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其中涉及了网络媒体、舆论群众甚至人性善恶,联系到本文,笔者想谈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因为在现实中,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徐玉玉案:嫌犯攻击报名系统盗取考生信息
2016年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不法分子冒充教育、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诈骗9900元,徐玉玉在报警后因心脏衰竭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经全力工作,查明了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情况和信息泄露源头。经查,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了木马病毒,获取了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
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江西省九江市租住房屋设立诈骗窝点,通过QQ搜索“高考数据群”、“学生资料数据”等聊天群,在群内个人信息购买需求后,从杜某手中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了1800条2016年高中毕业学生资料。同时,陈某雇佣郑某、黄某等人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诈骗。8月19日16时许,该团伙诈骗徐玉玉9900元,在徐玉玉向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开设的银行卡账户汇款6分钟后,陈某即操控在福建泉州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组织熊某、陈某某等人在泉州市一银行ATM机上取走赃款。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彭某通过网络多次向陈某犯罪团伙售卖非实名手机卡,供犯罪团伙作案使用。目前,以上8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获。
(二)蔡淑妍案:嫌犯利用钓鱼网站获取个人信息
2016年7月19日,广东省惠来县高考录取新生蔡淑妍收到不法分子假冒“奔跑吧,兄弟”栏目组发出的虚假中奖短信,蔡淑妍回拨短信中的电话号码,被嫌疑人诱骗点击登录钓鱼网站,并填入相关个人信息。随后,嫌疑人又以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理由诱骗受害人向嫌疑人提供的账户汇款,分三次共汇入9800元。蔡淑妍从8月28日起失联,29日下午,她的遗体在惠来靖海海边被发现。蔡淑妍留下遗书,称遭遇诈骗,“无颜面对父母”。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组织林某、熊某在海南海口设立短信群发和钓鱼网站窝点,指使高某、范某在海南儋州设立话务诈骗窝点。犯罪嫌疑人首先使用电脑软件群发虚假中奖短信,然后由话务窝点人员诱导受害人点击钓鱼网站获取精确个人信息,再以各种理由诱骗受害人向嫌疑人提供的账户汇款。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陈某团伙用于诈骗取款的银行卡由陈某某提供。目前,以上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获。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电话号码、网上登录账号及密码、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1.关联性:公民个人信息之所以能成为个人信息,它必然能够与公民个人的特征相联系,能够反映公民某一个部位、领域或全部的特征。
2.专属性: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独有的、专属于其自身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指纹、出生年月及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
3.商业价值性:正是因为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关联性和专属性,所以对于某些行业而言,掌握这些信息即意味着掌握巨大的资源和商业价值,例如电话营销行业、教育培训行业等。
4.法律主动保护性:我国立法明文规定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除了公民个人自身同意或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样
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就是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样,让人防不胜防。有一个真实的案例,王某有一次在下班等公交车的时候,看到有一个摊位上写着扫一扫,免费拿礼品,王某本就是个爱占小便宜的人,就凑过去看,原来是让用微信扫一下,然后就可以拿礼品,王某也没有多想,就拿起手机打开微信扫了码,而且填写了手机号。没过多久,王某的手机上就收到了一条诈骗短信,让其给某人汇款。庆幸的是,王某最终没有汇款,但却将个人信息泄露。这样的例子在我们的身边有很多,如果我们能够提高警惕,注意防备,就会大大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二)通过网络媒体泄露个人信息日益增多
这些年可以称为“网络年”,网络媒体一方面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多的便利,在特定的情境下,如果网络的核心媒体,不管是门户站点、论坛还是博客,对一条新闻或是一个被忽略的议题产生关注,这些网络媒体本身就可以成为主流媒体和人物的聚焦点,形成强大的议程设置力量。目前,网络媒体已经引发了有关农民工问题、司法改革及反腐败等话题的全国性讨论,这是网络媒体的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媒体曝光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轻则涉及侵权行为,重则涉及刑事犯罪,而且通过网络媒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影响非常广,因为我国现在的网民人数非常之多,如果个人信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拿去利用,对当事人来说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三)侵害行为隐秘导致调查取证困难
当代社会科技进步,网络发达,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具有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不易察觉,个人信息被搜集往往是在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一种无形的侵害,既找不到明显的侵害现场,又很难判明侵害的时间,甚至通常会出现被害人既不知道犯罪人,又不知道犯罪的源头,网络的介入,犯罪地和结果发生地经常不一致,或者有多个结果发生地,让司法人员取证很困难。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当前,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件频发,为了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保护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必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一方面是要从国家宏观的层面进行立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大惩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则是要细化我们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列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种类和特征,以增强执法中的可操作性,避免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律条文最终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
(二)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
在立法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着重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和遭受侵害大多是人们在已经受害的情况下才报案的,故而公安执法机关执法应该更为主动,一方面应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鼓励收到诈骗短信或信息的公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查处相关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则是公安机关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重处罚,加大罚款的力度,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监管
在如今信息爆炸的年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大部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都是发生在网络上或是与网络有关,那么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应加强巡查,对一些异常的网站和未进行合法注册登记的链接及时进行清理,对网上和传播的一些潜在的可疑的信息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不给犯罪分子在网络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留下任何藏身之地。
(四)加大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从近年来新闻报道的相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来看,大多数受害者都是由于两个原因造成最终受害:一个是防范意识较弱,轻易相信网上或陌生的电话或短信的信息内容;另一个则是过于贪心,相信天上会掉馅饼。故而我们在做好立法和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联合街道、社区、学校、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向公民宣传各种侵犯公民信息的常见手段手法和防范措施,以及提醒公民不要轻易相信网上的各种“优惠”或“中奖”等信息,对于涉及财务转账等信息一定要提高警惕等。
另外,针对时下比较流行的网络反腐,结合本文所谈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二者之间的权衡。法律赋予公民民主监督的权利,所以公民有权对公职人员的有关信息如其道德操守、家庭收入,以及廉政勤政等方面信息进行了解,从而发挥监督的作用。但公职人员从根本上来说其身份也是公民,和其他普通的公民一样享有自身应有的权利,其有权保证自己的隐私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晓,自身生活的安宁不被侵扰,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冲突。要解决此矛盾,国家就应当建立一种平衡机制,在保证其人格不受侵犯的前提下,考虑其隐私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多少,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中的部分内容加以限制,例如与人身权利相关的如个人基本信息、个人道德操守状况、家庭成员及亲属状况等;与财产相关的如家庭财产状况、动产与不动产等;与公职行为相关的如工作表现和成绩等内容,如此才能达到网络反腐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五、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问题已越发严重,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迫在眉睫。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应该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尽管法律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应该从整体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吸纳社会多方力量参与进来,多措并举,减少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何春中.为何会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中国青年报,2013年6月20日11版.
[2]孙昌兴,秦洁.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