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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概念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别处理。分析历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课堂教学中价值的意义
【关键词】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课堂教学
新课改进行了多年,我们在"用教科书"教的过程中比较重视教科书中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宏大叙事,对
具体的历史概念要么随意解读一番,要么视概念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别处理。然而,有些被忽视的概念无
论是对澄清历史得出结论、连接历史事件的过程,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教科书的内容等都大有裨益。下面
我以中国近代史教科书中的几个概念为例,在分析的基础上说明历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课堂教学中价值的
意义。
一、"民本"与"民主"
民主是热门话题。可有人说,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早就有了民主,言外之意,现在提出民主是多余
的。
其实,中国几千年文明史里根本就没有民主,而且中国古代社会也根本产生不了民主。
不错,2500多年前的孔子提出过"仁政"的思想,后来孟子也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在
当时是具有革命性质的先进思想,是贵族领主制社会进入集权官僚制社会经济结果在上层建筑里的反映,
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为数量很大却占地很少的小生产者自由民即农民说话(而在之前的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
具,根本没有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这是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它的要害是让统治者懂得"民"在巩固统治中的作
用,使之理解"民可载舟,亦可覆舟"(唐太宗);它的核心是对民进行驯化、软化、奴化。明确提出只有
"为民着想"、"为民作主",民才能"安分守己",天下才能太平。所以,几千年来,魏征、包拯、海瑞这些
清官被推崇备至;"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也就成了为官者的最高境
界。民本思想的极致,是期盼救世主的出现;而其主体——"民",却始终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民主,质言之,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它最早是西方工业文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
现。经商者四处流动,他们不仅有着强烈的主体意识,而且成了社会经济的主流,为自己的经济利益着想
,他们在国家政权里面必须有各种各样的民利。民主思想是进口货,只是到了前后才吹入中
国。
中国历代统治阶级除了鼓励知识分子做官外,别的就什么也不重视了,尤其不重视自然科学,更不鼓
励商品经济,"重农抑商"是中国长期的基本国策,"种田万万年"的思想已经深入国人的骨髓。而知识分子
也只想做官,"学而优则仕","升官发财"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人生目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还有
什么比做官更合算呢?世世代代固守在土地上的小生产者农民,只盼当个顺民,聊以糊口,当然信息闭塞
;而知识分子又只想忠于朝廷,"治国平天下",加上"三纲五常"的机制将其严密地控制着,他们作为社会
个体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还能产生出来表现出来吗?
民本,是为民作主;民主,是人民作主。前者是主"民";后者是"民"主。要害是主体不同,不可颠倒
。民本,是农业文明的产物;民主,是工业文明的产物,来路不同,不能混淆。
二、"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的特点是有二:一是分散,一是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用来自己消费,不是为了进行商品交换;小
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国古代的社会经济就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 自然经济是自给自
足的经济,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市场交换的需要,而是为了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的一种经济
形式。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内涵不同。
小农经济只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自耕农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自然经济的生产、生活单位包括多个
家庭组成的经济单位,如封建庄园,但是庄园主并不一定是生产者。
第二,土地所有制基础不同。
小农经济赖以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自然经济一般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在封建社会
中,自己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称为自耕农,但基于封建土地兼并的发展趋势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和发
展,自耕农逐渐减少。
第三,社会环境不同。
小农经济存在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故有封建小农经济和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类
型;自然经济学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它与商品经济是根
本对立的。
第四,虽和商品经济共存但性质不同。
小农经济可以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甚至可以说小农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经济与商品经
济是根本对立的,自然经济的存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当然,二者还是有一些联系的
,如都是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产物,都带有自给自足的性质和特点,都以土地所有制为存在和发展的基
础等。
上述二对历史概念不是"不起眼"的"细节"问题,也不是教学中"可讲可不讲"的知识,如何处理与分析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创新;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8-0054-04
一、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殊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村金融是根植于农村经济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基于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发展及其结构决定金融发展及其结构,因此只有从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征分析入手,才能找到农村金融创新动力的逻辑起点。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且历史比较漫长,超过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国家,这本身就蕴含着我国农村问题的特殊魅力。迄今为止,应当说,研究我国农村经济问题的文献已比较丰富,但是涉及我国农村经济制度深层次的探讨,特别是立足于历史长期演进视角者依然鲜见(张杰,2003)。[1]正是因为如此,今天,大凡涉及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依然无法摆脱“摸着石头过河”的困境,这一点在目前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选择适当的分析视角就显得十分重要。
谈到农村问题,不得不研究农村经济的细胞――农户,宏观层面――农村经济运行正是微观层次――农户行为的有机组合。国外历史文献对于农户行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农户的理性动机,可称之为“理性小农说”。例如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当中的企业,小农的行为准则与企业的行为准则没有什么区别,因而改造传统农业与企业追求利润过程当中获得创新激励的路径是一致的。[2]另一类侧重农户生存逻辑,可称之为“生存伦理说”。蔡亚诺夫(Chayanov)认为,在农业社会当中,农户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本家是有根本区别的,由于农户不是资本所有者,因而其行为特征不可能与企业主一致,如果说企业家考虑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户首先考虑的则是温饱问题,因此他不可能像资本家那样去进行所谓的成本――收益比较。[3]为此,农户的行为模式是无法简单套用市场化的分析套路的。以上两种思路仅仅是就一般意义上的农户行为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其研究蓝本毕竟是立足于西方社会,如果将视角移至我国农村,会发现这个问题更为复杂、内涵更为丰富。黄宗智教授对我国农户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对我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他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小农命题”。[4]
与西方学者的观点不同,黄宗智认为,我国农民的“半无产化”状态决定了我国小农经济的独特属性:农户除了不多的土地之外再无其他资产,因而是一种“半无产”状态,这种半无产状态又形成了农户独特的收入结构――农业收入与非农佣工收入,以两者之和维持生计。这种状态在过去表现为农民在种地的同时,还要经常外出扛长工、打短工,在当今的社会中则演变为以“乡下农民”与“城市农民工”双重身份来参与经济活动。这一格局之所以能长时间延续,首先是基于我国农业人口“过密化”的特殊原因,无论是单纯务农收入还是单纯的非农佣工收入,都无法保障农户的生存,只有同时以两者支撑,才能保证生计之需。黄宗智教授进一步认为,这两种收入的地位不是等量齐观的,务农收入虽然不高,但是一种“生存保险收入”,非农佣工收入尽管可以从形式上超过农业收入,却只能是一种“补充收入”。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务农收入具有相对稳定性,还因为对农民而言,与那片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具有无法割舍的文化、习俗与情感联系,土地除了维持生存之外还有确立家庭尊严、维系家庭社会地位等厚重的内涵因素。而这些因素是不能以简单的量化分析来说明的。因此,资本主义企业的行为范式对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户非但不适用,而且相去甚远。由此可以看出,尽管黄宗智的分析与蔡亚诺夫的分析结论相似,但从过程与层次上看,黄宗智教授的观点显然要更深入一步,因为他的分析并没有仅仅停留在一般经济因素分析的层面上,而且涉及到了历史人文因素等更为深刻的层面。根据“小农命题”的逻辑,不难得出推论,我国农村的小农经济具有一种“超稳态”的社会结构,即便是到了当代,外部的市场因素也很难迅速瓦解小农经济的格局。
按照经济决定金融的一般逻辑,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必然要影响到农村的金融结构及其性质。由于小农经济具有天然的自我封闭属性,这种经济模式与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信用活动是相互排斥的,因而在农村所见到的被称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活动常常都与血缘、亲情、邻里关系相关联,而且交易过程都是人格化而非匿名化的,这种金融交易显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的开放性、匿名性、广泛性相去甚远。正是因为如此,农村金融内部的创新过程就会表现得迟缓且与外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
二、政府介入状态下金融创新的格局
小农经济的存在与延续,与社会化的大生产显然是不兼容的,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的二元结构也必然成为制约经济均衡发展的一个障碍。在这样一种格局下,政府介入金融创新的逻辑思路必然是:运用政府主导之下的信用力量,使小农经济迅速向社会化大生产融合。无论是从时期将信用社由民办强制转化为官办,还是1994年将中国农业银行的部分政策性业务划出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1996年的农业银行与信用社分离,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推出等一系列举措无不体现这一基本主导思想。
从宏观层面分析,这种主导思想与政府的理性预期目标是一致的。在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度里,农业发展缓慢,农业向工业化转变的过程滞后,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制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政府介入,实施“强制型”或通俗地称为“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一般而言,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属于宏观制度层面的创新,尽管其中也可能包含一些十分具体的微观层面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但制度供给一旦确立,相应的微观层面创新内涵与外延也就基本确立了。
如果将这种创新路径与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路径相比较,就会发现其中的典型差异。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创新主动力来自于微观主体,来自于市场活动,正是由于微观的创新,导致原有的金融制度规则不再适应新的金融交易过程和新的金融活动程序,最后导致一国金融制度、监管规则的调整,整个创新路径体现为先微观、后宏观;我国农村金融创新则是先有制度供给,然后出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交易方式等,整个创新路径体现为先宏观、后微观①。为何会出现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相反路径,一些学者从我国社会经济的“二重结构”角度予以解释,认为在纵向社会结构之下,政府的权威可以降低制度变革成本,至少可以节省创新过程的时间成本。[5]为此,我们不应当简单地否定“政府干预”之下的各种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实上,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以来,农行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曾一度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农村金融的作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农行一直是农业信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自1980年以来,农行和信用社的贷款总额逐年增加,由1980年的589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4986亿元,增长了41.4倍,年递增20.6%。农行的农业贷款也在逐年增长,由1980年的128亿元,增长为2000年的4877亿元,增长了37.1倍,年递增18.9%。从客观上讲,这一阶段在政府主导之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无论是对农业发展还是农村经济的增长,都起到了相应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一个时期,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对“超稳态”小农经济是一次不小的冲击。这里,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没有政府安排下的农业银行、信用社的金融支撑,很难想象大量的乡镇企业会有一个迅速成长阶段。
但从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绩效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历次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还不能令人满意,目前社会各界对农村金融改革最大的非议集中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与非均衡性。关于农村金融改革滞后与非均衡的问题,笔者已专门做过论述(2006),兹不赘述。[6]在此,仅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做一简要分析。如前所述,我国的纵向社会权力结构决定了其推行制度创新的效率,同时也蕴含着制度长期被扭曲的可能性。
政府作为创新的主导者,要保证制度供给的充分有效性,首先要尽可能大量地占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事前完全彻底了解情况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而只能是采取先试点,后推广,通过“在改革当中不断完善”的方式来不断调整改革参数与各方经济利益关系。前面已经谈到我国的小农经济“超稳态”的社会基础,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自我封闭的属性,因而天然地排斥与外部世界交往(准确地说应当是排斥与血缘、宗族、亲属以外社会圈层的交往)。因此,政府在主导改革的过程当中,要想获得更加充分信息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不相耦合的情况就会经常出现。其次,纵向社会权力结构之下制度创新的效率(特别是时间成本方面的优势)是建立在“政策一刀切”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农村如此之广袤,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地理环境、社会风俗、历史积淀极不相同,统一化的政策措施显然无法“包治百病”。在2003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当中,尽管其灵活性比以往的方案已有所增加,但依然没有走出“政策一刀切”的基本套路。对于这一问题,政府实际上处于两难抉择过程当中:实施整体划一的变革,节省时间,节省决策成本,有利于排除各方干扰(这也是纵向社会权利结构的最大优势之一),但一旦方案不结合实际,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就会导致改革受挫;而采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方案尽管有利于制度创新的供给与需求相匹配,但决策成本大,决策时间长,而且还容易出现实施过程中的“倒逼机制”(亦即纵向社会权利结构的优势难以发挥)。如何摆脱这种困境,是未来一个时期农村金融发展与创新过程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三、从宏观角度再度审视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7]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根据张杰等人的研究,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8]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相比之下,欧洲的社会经济结构呈现“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与贫民之间,有一个商业中产阶层,这个中产阶层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人,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地位的社会阶层。这个中间层存在的意义在于,他们既与下层贫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同时也与政府存在着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这样一来,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转向功能型政府,这也是西方社会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当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一个连接宏观与微观的“缓冲带”,结果必然导致最高当局事必躬亲。以正在进行的信用社改革为例,改革过程当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离不开中央银行、银监会这样的高层决策部门过问。在这样的社会框架当中,即便是决策当局有时间、有精力面面俱到地关注改革的每一个侧面,也会极大地限制甚至是泯灭微观主体创新的主动性。通过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这样一种思路,在今后农村金融体系重构过程当中,应当通过明晰产权、完善治理结构的方式,将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塑造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当中的中间阶层,使之充当联结宏观制度创新与微观产品、服务创新的桥梁。如果这一思路是可行的话,那么无疑将会揭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新的一页。实际上,这样一种中间阶层在我国的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已经初现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温州商团”,他们即不是社会上层幕僚,也不属于社会下层民众,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响宏观经济的不可小视的力量。尽管从目前来看,这股社会力量行为模式还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演进,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断加深,这样一个阶层成长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匿名经济与市场规则内生的过程。信用活动的匿名化,社会信任的边界突破血缘、宗族、邻里关系的限制,这些都是未来农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给有利于这一深化过程,则解除金融压抑,实现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注释:
① 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局部的微观创新超前的情况,但这些创新通常不被归入正规金融创新之列。例如改革开放中期“三会一部”的出现,这些金融活动就很快地被界定为“不合法”并加以整顿治理或者取缔。
参考文献:
[1] 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
[2]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 Chayanov.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M] Madison: of Wisconsin Press, 1986.
[4] 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 .北京:中华书局,2000.
银行商业化改革与农户资金需求高度分散之间的矛盾在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银行的商业化体制改革要求银行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判断其经营行为,从金融部门看这当然无可厚非。但从中国农村发展的需求看则应该另外评价。因为,商业化的正规金融机构是不可能适应农户由于高度分散并且兼业经营而提出的资金信用需求的,商业银行和小农经济这两方面的对接有问题。我认为,农户经营高度化分散是其根本特点,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也确实要求其追逐利润,规避风险。所以,银行和农户任何一方都没有对错之分。
目前的问题是,农村资金的短缺使之成为极度稀缺要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问题不是农户资金需求不足,也不是政府不想加大农业资金投入,而是市场化取向的银行商业化改革必然要求其退出农业。
农户的资金需求一般具有分散、小额化、周期长、风险高、不易监督的特点,银行如对其贷款,利润就比较低。而任何银行它所追求的利润只能来源于相对有规模效益的贷款。因此,这就导致了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不对称。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没有办法了解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户也不可能拿出详尽的贷款报告给银行,不可能走目前的金融程序向银行申请贷款。此外,农户没有资产抵押条件,即使可以用土地抵押,银行也难以收回这种隐含农民社会保障的抵押品。实际上如果不使用特殊的或暴力的手段,就连高利贷者也难以收回农户借款时的抵押品。
从近几年对农户的整体调查情况来看,农户的存款增长幅度大于其贷款增长幅度,因此有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出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表面形式就是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吸纳农村的资金有所增加,银行给农户的贷款却是减少的。农民的信用需求能够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满足的只占到24,连四分之一都不到,这就证明了我们刚才的假设:市场化导向的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必然结果是其退出农村信用领域,银行的资金供给与农户高度分散的、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的、生活性需求与生产性需求混合在一起的、小额的、周期长的、风险高的、监督不易的资金需求之间信息不对称、体制不对称,其严重结果是导致农村资金要素匮乏。
作为龙头要素和最具组织作用的要素——资金,它如果退出农业,就会导致任何力图加大农业投入的政策措施都不能落实,增加农民收入的良好愿望只能落空。这就会引出一个问题:在整个国家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的同时,农业经济无法实现市场经济。这怎么来解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它调控的是什么?它是在边际收益递减的规律作用之下调控那些递减的要素,使那些边际收益可能递增的要素替代那些边际收益递减的要素。
那么什么要素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呢?很明显,是劳动力要素,而资金要素是过度稀缺的。因此就必然会产生这样一种现象:在农村搞高利贷是最赚钱的。资金要素的边际效益是上涨的,但由于银行资金供给与农户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资金没法通过国家金融部门进入农村,因此农村成为资金要素过度稀缺的一个领域。土地要素也不能增加,因为它是人均占有的,而且由于土地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土地要素的流转比例低。因此,尽管劳动力要素的边际效益降为零,甚至是负值,它也当然不能被替代。
因此,我们说,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控资源,在农业生产领域很难发挥作用,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农业结构更有可能会出问题。当我们的政策取向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思路上的时候,农业、农村经济所遇到的困难与这种政策取向的善良愿望之间似乎就出现了不相一致。
中国的农村经济问题不能靠外资来解决九十年代后期城市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靠外资不断增加来维持的。
那么,农业经济的发展能不能靠外资呢?我的回答是不可能。因为,外资是不会投向高度分散的、自给自足和半自给自足的、生活性需求与生产性需求混合在一起的、小规模的、周期长的、风险高的农业经济的。因此可以说,既不能按照城市经济发展的思路来解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也不能靠外部市场来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
简单地强调用市场化的路子来调整农业结构可能走不通,因为单纯开展“农业”的结构调整已经走到头了,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的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导致农业主产品的成本在“天花板”价格(国际价格)之上,此后小农经济条件下惟一能够维持农业简单再生产的内在机制,是农民在家庭经营内部自己把劳动力的收益降为零,甚至是负值。在这种情况下,对农业的一切政策设计,包括政府对农民直接进行补贴,其效果都不可能明显。
农村政策研究应该体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从以往的经验看,一方面我们认识到,市场化的制度最早是在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被借鉴的,那时候的城市仍然在维持计划经济;并且由于政府对农村采取休养生息的让步政策,放开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因此,农村的市场经济制度并不是被设计好、被推行下去的,实际上是在农民作为利益主体的条件下,自发地与农村传统制度结合,才发挥了市场的作用。
另一方面,后来农村发展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则与城市改革从原来的国家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部门垄断体制以及在国家大规模对外开放进程中部门垄断与国际资本结合有关。这显然已经导致农村经济外部环境发生根本改变。以往的教训表明,再单纯地强调农业的市场化改革解决不了农村经济的复杂矛盾。如果政府真的想扶持农业,必须从国家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放开某些垄断领域,让农民合作经济参与进来。
农村经济发展对策的深入讨论第一,中国农村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必须用适宜小农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农业问题。
首先要看到,我国的小农经济中,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其投入产出比下降为负值其实是个必然的过程。要想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就不能照搬西方,而东亚小农经济社会模式的基本政策安排——东亚模式——是更值得我们借鉴的。东亚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对农民合作社采取特殊政策放开农业外部规模经营。因为纯粹的农业生产没有规模效益,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又由于交易费用太高而不可能补到每个单一的农民头上,因此,只能靠农业外部规模来补充农业内部收益下降的损失,政府只能是放开与农业相关的领域,让农民合作经济进入。与农业相关的这些领域
包括:农村信用、保险、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的加工,以及农副产品的批发等。所有这些农业生产外部经营领域都能形成规模、产生利润,而惟独种植业产生不了利润。外部合作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必须通过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补贴到种植业上去,否则东亚小农经济从事的农业就很难持续下去。
其次是政府对农业的投入要针对那些有组织的合作社,而不是直接投给农户。这还是由于政府与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过高。近年来提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税费改革等政策都是以为政府可以与九亿农民进行直接交易,其实五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这是做不到的。政府能做的是,对农村的投入和补贴不是用于部门或者部门下设的企业,而是直接用于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比如,政府对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入,政府投入可以计股(政府股权甚至可以占到50以上,保证政府投入的资金不被私人占有),但不能拿回收益。政府股权收益只能通过合作社内部分配用于农业生产补贴和农村公益事业开支。
不过,即使我们采纳了东亚的合作经济模式,也仅仅意味着我们其实将小农经济条件下必然不断推高的农业生产成本消化在其他涉农行业领域返还的利润之中,而这并没有解决农业规模不足的根本问题(美国劳动力人均土地面积为八百多亩,中国仅为四亩多,相差二百倍),中国的农业依然无法与国际上的规模农业去抗争。
第三,现在必须尽快启动城市化,否则就很难解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问题,也难以带动国民经济整个一盘棋的发展。
这已经是被政策理论界自从八十年代中期以来谈了十五年的老话题。按说已经没有再讨论的必要,当务之急似乎只是如何操作的问题。但是,如果站在新世纪的门槛上“放眼全球”,如果考虑到二十一世纪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我所做过的关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一切分析,就变得几乎没有意义。因为进一步的分析是,如果按照一九九八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定义的将来在二十一世纪的国际垂直分工体系中,中国所能够扮演的,只能是以廉价原材料和劳动力生产最低价格的一般制成品的角色的话,其结果可能要求我们只能像当年搞工业化资本积累那样维持城乡二元结构,才能保证劳动力的低成本,否则追求高增长的中国经济就走不下去了。
1、耕作方式:铁犁牛耕是中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春秋战国时期,铁犁牛耕出现。汉代牛耕得到广泛推广。唐明曲辕犁之后,中国犁耕技术走向成熟;
2、经营方式: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生产主要是为满足自己基本生活的需要和缴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
3、土地制度:战国时期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政治特权或经济实力,占有大量土地,而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成为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主要特点之一;
4、生产技术:精耕细作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的特色之一,也是古代中国农业的主要特点之一。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山东地区;农场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概念界定
1.新型城镇化
目前“城镇化”已成为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学术界普遍认为实现新型城镇化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即通过城市化把人口从农村集聚到城市,对土地实施规模经营、以土地绝对地租的增加来支付城镇化产生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应该总结经验教训,走一条适应新型城镇化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坚持以中小城市为主,关键是产业发展,把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作为重点,带动农民市民化,带动农业与农村发展。新型城镇化应该走资源节约型道路。新型城镇化将成为推进产业结构战略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契机。
2.农场化
所谓农场化经营,是指以规模经营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企业组织方式优化配置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的农业经营方式。农场化经营的基本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它具有规模经营优势。农场化经营以土地的集中和较大规模生产为基本前提,它将零碎分割的土地进行“化零为整”,有利于先进机械设备和技术的应用,发挥了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使得农业产出增加的比例大于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增加的比例,随着要素投入规模的扩大,单位产出的成本下降。第二,它具有技术优势。农场化经营采用现代机械设备和技术进行农业生产,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第三,它具有企业化组织优势。农场化经营以企业化方式组织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专业化生产和管理。
二、实施农场化的背景
学界认为实施农场化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有学者认为如果继续放任这种小农经济的延续,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我国农业的长期衰退。把分散的农业资源尽量集中到少数经营能手手里以实行农场化经营,是中国农业摆脱小农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有学者认为农场化才是中国农业迈向产业化、现代化的战略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不仅能够适应传统农业的要求,而且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仅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也适应现代农业经营特点。同时也适应农民的组织习惯和心理习惯,有利于农业的组织完善与创新的要求。加快农场化进程,是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农业产业革命的战略要求。
在我国实施农场化具有可行性。有学者认为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业在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下降,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迅速转移,在一些地区土地已不再是农民生存的唯一保障,这使得土地的集中成为可能,也给农业农场化经营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三、国内外农场化实践经验
在农场化研究的文献中介绍某地实施农场化及某种作物实施农场化管理的文献的经验较多。农业资源禀赋稀缺的苏南地区(苏州、无锡、常州三市,辖12县),在二三产业发展壮大之后,正孕育着一场自推行以来更深刻的农业经营制度变革——以各类农场迅速崛起为特征的农业规模经营的外延扩张,即“农场化”。在具体的农作物方面像马铃薯等也采用了农场化的管理模式。
十五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英国圈地运动,是将分散的小土地经营整合为大规模的农场经营的运动。它给后世或他国进行传统小农业的商品化、农场化改造留下了许多重要的历史经验。有学者着重从当时的市场可行性,英国贵族地主土地观念的更新,以及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再就业三个方面,论证了圈地运动成功的原因,并从中揭示出值得借鉴的历史经验。
国外发展中国家在农场化的实施方面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有学者通过阐述尼罗河西三角洲地区农业灌溉现状、存在问题,和埃及现有地表水资源管理利用现状,分析了埃及灌溉用水量的确定方法,和其灌溉工程建设与管护机制,总结了埃及在农场化管理与发展、政府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高标准灌溉工程建设等方面值得我国政府借鉴的经验做法。
四、农场化的组织形式及实施要求
有学者认为要实现我国农业农场化经营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家庭农场;专业经营;合作农场;公司农场。有学者认为农场的类型很多,按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联户农场、村办农场、厂办农场、站办农场和家庭农场等,但目前以家庭农场为主。
有学者认为实现农场化经营是一个逐渐的、自愿的、通过市场力量驱使而进行的过程。在推进农场化经营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市场主导原则,三是差异化原则。有学者认为加强政策配套扶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农场经营者整体素质。
通过文献综述发现,学者在农场化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目前农场化的研究多停留在个别实践经验方面,缺乏系统研究及相关理论支撑,农场化的实施停留在战略选择与调整上,特别是在当前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如何将“农场化”与正在大力推行的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的课题。本文以期充实现有农场化理论与实践研究,同时也为农业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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