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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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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基础

自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宝鸡炎帝陵;大尺度自然

中图分类号:TU985.13文献标识码:A

宝鸡是姜炎文化的发祥地,宝鸡市天台山是炎帝神农氏生与殁的地方,是中华文明寻根祭祖第一目的地。炎帝陵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神农乡常羊山上,景区山清水秀,景色宜人。

一、宝鸡炎帝陵景区现状问题

(一)常羊山受到城市建设严重侵扰

城市环境及城市功能的用地交叉、叠加,城市建成区从常羊山下将炎帝陵景区紧紧包围,常羊山上有公墓对炎帝陵景区形成挤压之势,对炎帝陵景区的空间环境、陵园氛围形成了影响破坏与干扰,未形成祖陵的环境氛围。

(二)圣地感缺失

炎帝陵的拜谒路线起于神农门,但需经过宝桥家属院、峪沟村,才能进入景区,拜谒线路与居民出行路线混杂,缺乏传统陵墓空间序列中情感酝酿和情感培养的空间。

(三)旅游开发不健全

由于炎帝陵缺乏大规模高标准的祭祀活动,尤其是具有影响力的公祭活动,影响范围不广泛,客源市场还仅限与省内和周边省份。

(四)与天台山遗迹缺乏联系

天台山是炎帝遗迹广为分布的地区,但天台山的旅游在对自然风光的宣传相对较多,对炎帝在此活动所遗留的人文资源宣传较少,因此拉结常羊山与天台山的大旅游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大大削弱了中国山水是自然与人文相结合的特色。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大尺度景观系统的考虑进行思考的。

二、炎帝陵与天台山景区的关系

(一)炎帝文化与天台山密切相关

炎帝是农业之神,医药之圣,生于宝鸡天台山的蒙峪沟,长于姜水,即天台山。天台山存有丰富的炎帝传说和古迹。同时,天台山自然景观独特,具有峻峰、幽谷、翠绿、碧水四大风景特色,这里林木葱郁,峭壁对峙,云雾迷漫,山环水绕,清幽娴静,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互辉映,具有很高的旅游价值。

(二)天台山一直存有炎帝祭祀活动

炎帝祭祀源远流长,最早的祭祀活动处于天台山,而后由于城市到天台山交通不畅,逐渐在其他地区兴起祭祀炎帝活动。现状炎帝祭祀活动主要在常羊山和天台山两个地方,常羊山炎帝陵已经形成拜谒的基础,主要承担清明的公祭,民间春节正月11日集会九龙泉祭祀炎帝诞辰。而每年7月7日集会天台山祭奠炎帝,表达追思,天台山祭祀虽然交通不畅,但仍然有着普遍的民间基础。

三、大尺度自然观的引入

大尺度自然观可以理解为:人们通过城市设计的重要景观与自然环境建立关系,把城市与自然建立起一种内在的有机联系,这种联系是一种自然环境与人工空间秩序的结合。这种设计手法可以将景观与大地风景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城市规划.景观.地景”三位一体的规划理念与方法。与自然和谐的城市设计,不仅关注邻近自然环境的利用,同时也注重城市与大尺度自然山水的关系,在城市设计中,主动寻找与这些大尺度山水环境的关系,在更大范围内寻找城市设计的环境依据。

四、炎帝文化景区规划原则

(一)整合资源,突出圣地感

以营造“自然、古朴、庄严、肃穆”和“圣地感”为规划指导思想核心,营造历史沧桑感,展现风水格局,强化古柏参天、高山仰止的精神感受。设计中宜采用早期祭祀及其空间秩序组织的形式,突出陵寝制度的空间序列感、强化礼仪感、营造出自然、远古、粗犷的环境氛围; 适宜借鉴汉代以前建筑风格较目前的建筑风格及环境氛围;景区不宜成为城市的附属空间,亦不宜成为一般城市性休闲空间场所。

(二)保护历史文脉,突出远古特色

对常羊山景区功能区和游线进行组织,完善景区结构;对炎帝陵拜谒空间序列进行布使之满足拜谒的心理诉求。并使之成为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场所。

(三)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和谐统一

将城、林、山、水整体着眼,构建大体系。强调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保护,进一步强化对宝鸡炎帝帝陵的环境控制,划定保护范围。

(四)引领品牌,综合带动

宝鸡炎帝陵祭祀已初步形成品牌效应,有相对完善的空间格局和祭祀系统,此次炎帝陵的提升改造,需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文化功能的提升和景观空间的拓展,拉大景区骨架,延伸文化体验感受,营造高山仰止、探宗寻圣的意境。

五、炎帝陵景区规划构思

炎帝陵景区规划结构概括为“一带、两区、三大功能”。一带即寻根之路;两区指故里、衣冠冢(常阳山)和寝骨台(天台山);三大功能指炎帝祭祀文化体验区、自然山水观光游览区以及民俗体验区。

图1宝鸡炎帝陵景区规划构思

规划以生态原则和足迹段落的手法展示炎帝文化及其伟业功绩,以寻根之路为线索依次展开。在保护炎帝陵区核心景观并加强生态治理的同时,适度结合五千年文明历程的符号性表述,重点展示和体验以农耕文明为特征的炎帝文化,强化各片区历史内涵逻辑关系,生动感知炎帝文化。

六、结论

本文深入研究了炎帝陵景区现状,通过景区的建设拉结宝鸡城区与秦岭之间的联系,使炎帝陵与秦岭纳入到宝鸡发展的整体空间体系中来,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通过秦岭山水及文化资源利用和旅游开发,促进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1]霍彦儒,从“历史的炎帝”到“文化的炎帝”[J].

[2]任周方,落实思木,饮水思源,重建民族文化精神家园――宝鸡炎帝陵建设的思路和方法[J],宝鸡社会科学,2008.

[3]田军,浅析农耕文化在炎帝陵景观设计中的应用[J],湖南株洲市规划设计院.

自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2篇

关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理论原则一直为中国经济史研究者所尊奉。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经济什么是商品经济似乎也没有深究。但中国战国以后商业较发达,各类市场较活跃,是明显的事实。这岂非与上述理论原则相左?新时期经济史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依其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试图对原来的理论原则进行修正,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代表人是经君健。他把自然经济解释为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并根据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庄园的论述,提出“自然经济平衡律”,即一个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为自然经济的前提。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他的结论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实际上是把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1]

这与上述赵冈关于中国战国以后已有市场经济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前者认为当时的商品经济尚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是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后者否认战国以后社会封建地主制的性质。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有人主张战国以后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变态封建制”说,认为战国西汉商品货币经济的突出发展已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把各地区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国民经济体系”。这样看来,傅氏实际上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故有人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资本主义说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

第二种,是对自然经济作比较宽泛的理解,承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但可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其中又有各种不同的侧重和表述。吴承明对“自然经济”作了“引申”,把农民家庭的自给性生产、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在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性的交换,广而言之,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包括在自然经济的范畴中。在此思路指导下,他算出前粮食商品率为10%上下,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他又指出,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都谈到历史上市场体制转变的时期,只有这个转变完成了,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中国十六世纪已有市场转变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国尚未完成转变,或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商业繁荣等同于市场经济。[2] 李根蟠指出自然经济有不同的历史类型,并非西欧庄园经济的单一模式。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其中包含了商品生产的成分,流通已成为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仍未控制整个流通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商品生产仍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这是自然经济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3] 。林甘泉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虽包含一些商品经济成分但对各类经济单位的分析表明,它在总体上仍属自然经济范畴。[4] 方行认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5] 。信从这种观点的学者不乏其人。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都认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发展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都重视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经济冲毁了古老村社制的结果他认为封建地主制时代商品经济经历了战国汉初和宋这两个高峰而?i?i高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6] 。

第三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属“伪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其实很强固。这以秦晖为代表。在他看来,自然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经济,勿宁说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经济,就运行机制而言,则是“命令经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实际上不受或很少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关系中权力意志的支配与调节,这就是“伪商品经济”。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决不是商品经济发达早于或兴盛于西欧,而是相反,自然经济、包括“命令经济”及披着商业外衣的变种比西欧中世纪典型时期顽固得多[7] 。

秦氏的观点未必能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严重地干预以至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过对唐宋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类似“市场经济”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现,但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专制政体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全局的、本质的、绝对的。它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8] 。

关于传统市场

与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不同认识相联系,人们对中国传统市场性质、特点和发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计。

吴承明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各级市场的基础和内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场史理论。他指出,经典作家以分工为市场的前提,质之历史,却不尽然。如地方小市场,即?村集市,是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属自然经济范畴的交换;城市市场是贵族地主以其剥削收入换取消费品,是农村农副产品流入城市的“单向贸易”;区域市场则可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真正有意义的是跨地区的长途贩运,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的贸易,仍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市场。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市场基础的分工,实际上是指“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分工”。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上的商品经济。他又指出,总的来说是生产决定经济,但不能低估交换的作用,交换的积累也能引起分工和专业化,市场理论应建立在生产和交换这两极上。根据这一理论,吴承明指出中国明中叶以后长途贩运贸易才转以民生日用品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区生产分工基础上。但直到前,我国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9] 。关于中国国内统一市场何时形成,学术界有西汉说、唐宋说、明清说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市场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论者多着重商品流通自身规模,而吴承明则从生产的社会分工和与此相联系的长途贩运的内容进行考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吴氏这一理论颇有影响,如包伟民即以这一理论分析宋代的粮食贸易和区域市场。方行在这基础上以明清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的基本特征,指出传统市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市场;封建社会发达的商品市场是一种以民生日用品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有某种程度的发育;农业中的土地劳力等资源的配置并不取决于市场,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视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而异[10] 。

有些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如经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的交换归入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地主经济、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生存需要(解决小生产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矛盾)所产生的,个体小农在市场上以小商品生产者身份出现,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均不能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地方小市场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区域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及城镇商业形成不可分割的体系,这是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的西欧看不到的现象[11] 。

对中国传统市场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认识也有歧异。如农村集市,许多学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学者提出,战国时代已存在农村集市[12] 。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的发育程度,有的认为它虽有从地方小市场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基本上仍是在狭小范围内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已经转化为初级市场,成为整个市场网络的一部分。还有的学者把以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划分为保障供给市场、商品集散市场和多功能全面发展市场等不同层次(类型)[13] 。

对宋以后特别是明清兴起的市镇,学者多强调它在促进城乡、工农业交流、乡村城市化和培育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赵冈则认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变化、人均占有粮食数和余粮率下降所导致的城市人口向农村靠拢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释

[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2]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传统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三世界国家期。

自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形态 经济逻辑 计划经济 逻辑矛盾 结论

关于计划经济:历史结局还需逻辑结论

由社会主义国家信奉并实践的计划经济作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形态、经济体制或者说经济运行方式,先后宣告结束。近年朝鲜、古巴也宣布“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看来计划经济的历史实践行将结束,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内容。

但是,如何看待这种“历史终结”?计划经济的终结是不合时宜、不服水土、还是不合逻辑?换一种说法,就是如何看待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关系?由于计划经济在记忆犹新的现代经济史上曾经具有相当的时空影响,作为一种理论构想有其思想源流,更由于计划手段在现代国家的经济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计划或者计划经济的问题在今天仍然是现实话语。由于现代经济问题的错综复杂,乱象丛生,市场经济还没有达到理想状态,也不可能到达理想状态,甚至在经济生活中市场失灵无效的状态成为市场软肋,计划又是观察这一问题的重要角度。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人们对诸如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显得复杂多样,也是很正常的。就我们要讨论的计划经济在历史舞台上日渐式微以至消失的客观现象,人们的评判观点莫衷一是,大相径庭。这反映出:一是计划及计划经济现象本身的复杂性;二是对其认识的过程性,有待于从更高层面去作出逻辑结论。

关于计划经济:不同经济形态的历史表现及逻辑比较

(一) 不同时空下经济形态的历史表现

人类经济活动史表明人类社会存在过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三种经济形态或者说经济运行方式。从微观角度去观察,自从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以来,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计划经济的经济因素和形式,在人类经济生活中是同时并存的,构成一个国家或社会经济的整体。但是从宏观角度去观察,三种经济形式或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经济总体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很不相同。一般认为,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漫长历史上,自然经济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此一时期的经济形态从性质上就被称为自然经济形态。而在奴隶制社会以来的自然经济形态中,作为经济形式的商品经济或计划经济的成分,就已经存在,只不过从数量、比重、地位上都是从属性质的。此时社会占主导地位就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最基本的特征。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商品经济便取代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自此以后的经济形态便被称为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形态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成分仍然存在着,只不过处于从属地位。强大的商品经济并没有消灭或者排除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反在整体经济中包容着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商品经济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交换经济,经济活动不仅是为了生产者自我满足,而且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计划经济如果把它看作一种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调控,或者说国家和政府主导下的经济活动的话,它由来已久,自从有了国家,国家发挥经济职能必然会产生计划经济因素或形式。但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在经济总体中,国家主导的经济活动始终不占优势数量和地位,长期经济史没有出现计划经济形态。而计划经济理论是在18-19世纪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批判中初步提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欧文都有各自的计划理论,其它学派如马尔萨斯也有计划经济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未来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构想的时候,提出了其影响很大的计划经济理论。在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按照计划经济理论构建计划经济的制度、模式和经济形态。世界上凡社会主义国家都先后创建计划经济模式,但在计划经济形态下,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灭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成分。虽然计划经济的推行者试图用计划经济、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要消灭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所谓资本主义的尾巴,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其设想。计划经济的显著特点是国家(政府)的计划、指令、管制成为经济运行的枢纽,国家的经济活动尽力按照一套计划方案和蓝图来实施,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成分都被国家大大削减,甚至一度试图将其消灭。但是计划经济形态在历史的长河中可谓昙花一现,其历史时空最为短暂,其中玄机需要揭示。

(二)不同经济形态的基本逻辑比较

经济活动从最一般意义上讲,是人类满足自己吃穿住行用等经济需要的能动活动。人类通过自觉的目的性的活动满足对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需要。经济活动服从和服务于人们的经济目的。经济目的,是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性价值,经济产品是经济活动的产物,是经济活动的客体性价值。人的能动实践活动是架通二者,实现主客体统一的中介。因此,目的性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首要原则,从目的到活动到手段,人的经济活动是人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手段之间通过人的劳动活动形成的能动的平衡关系。传统经济(自资本主义以前)由于较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是一种相对短缺的目的和手段的平衡关系,但仍然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因为经济平衡与人自己的平衡能力直接相联系。而现代经济以来由于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过剩性的平衡关系(尽管在资本主义早期存在的是相对过剩,实质短缺),但经济总要维持一种平衡状态。因此,经济活动的一般逻辑就是遵循实现经济目的一定的经济平衡状态。

自然经济的一般经济模式或者逻辑可以描述如下:

作为经济活动出发点的我和落脚点的我是统一的,即“我满足我自己。”在外部条件正常的情况下,此一模式可以达到人的经济目的。这一模式实现经济目的的特点是目的与手段的平衡性,包括人自我的平衡性以及自我平衡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平衡;同时表现出满足经济目的的封闭性即小范围内的自我满足;以及满足经济目的的经济性或节约性,即以自我的经济需要确定生产的数量,不进行过量生产,过量生产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是无价值的。

商品经济的一般经济模式或逻辑可以描述如下:

这一模式包含了自然经济“我满足我” 的简单内容,在此之上形成了多重叠加关系,其满足经济目的的特点具有简单性自我平衡之上的复杂社会平衡性,即在此条件下人们的生产仍然包含着为自己生产的目的性或目标性,同时也表现为他人和社会生产的扩大性。表现出满足手段和范围空间的开放性、满足程度和数量的丰富性。但与此同时生产活动自我预见的范围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比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大大弱化。商品经济的经济风险、在全社会范围的生产不经济状态(浪费性)也显然比自然经济条件下有所增长。但是,商品经济在逻辑上包含着自然经济,其在正常条件下达到人们最基本的经济目的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而计划经济模式或逻辑可以描述为:

在这里经济活动的直接出发点是国家,而落脚点是人民(我们),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不具有统一性;国家成为经济的出发点,也违背了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目的是满足人民对物质文化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从平衡性来看,国家(或政府)是拟制主体,其数量是一,而国民的数量是多,一和多之间是一种很难平衡的关系。“一”不能代表“多”,“一”不能满足“多”。尽管这里的“一”是超越个人的一个庞大的组织或机构,但是从其主体性、人格性来看,其无疑是“一”。从逻辑模式上显而易见,计划经济偏离最基本经济目的逻辑风险已经是显而易见,其满足经济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从总体上来说是不足的。这样一种逻辑结论也被计划经济的历史实践证明了。前苏联,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曾经创造了大量的产品,但是直接满足人们衣食住行基本需要的产品却相对短缺;从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来看,长期的计划经济中人们的生活质量处于低水平,而这种状态在生产力水平较落后的历史上,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体制或形态下却是没有出现的。因此,计划经济对基本经济目的的背离性、经济目的与经济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平衡关系上严重失衡,成为计划经济不能主导经济生活的根本逻辑根据。

根据上述分析,三种经济形态的区别在于:在满足经济目的上,自然经济是“我满足我”;商品经济是“我们满足我们”(隐含了我满足我);而计划经济则是“它(国家)满足我们”;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都体现经济目的与经济活动(手段)的统一性;而计划经济在逻辑上却反映为经济目的和经济手段的背离性;在经济目的与经济手段平衡的数量关系上,自然经济是“1人(我)满足1人(我)”,商品经济是“多人(我们)满足多人(我们)”,而计划经济则是“1人(国家)满足多人(我们)”。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具有这种数量关系上的平衡性,而计划经济则不具有这种平衡性。因此从逻辑上得出,在一定条件下,主导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都能实现经济活动的目的性和平衡性,而主导性的计划经济却会背离经济活动的基本目的性和平衡性。

关于计划经济:在什么意义上宣告终结

如前所述,在一般逻辑意义上,一个国家或社会试图采取主导性的计划经济形态或体制,在经济逻辑上是行不通的。过去社会主义国家既有的计划经济模式试验的失败也历史证明了这一点。出于基本逻辑问题,在将来的社会(国家)计划经济模式也不会成为未来的现实。因计划经济从逻辑上不能成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形态,即使在任何现实的经济条件下。

在历史经验和理性思辩之上,对曾经在社会主义国家占主导的计划经济模式及其理论的思考和批判由来已久,不乏真知灼见。在20世纪30年代自由主义者与计划经济论者、国家干预论者之间的争论中,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提出过反对计划经济的经典性思想。哈氏主要从计划经济获取信息的成本接近无穷大,无法分清企业经营失败或过错的责任,甚至人的智力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计划经济具有低效性,据此哈耶克不相信集中计划经济的模式能够正常运转。而现代制度经济学也运用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经济理论等对计划经济作出否定性评价。学者党国印在《计划经济制度及其理论的历史终结》一文中对提出计划经济的零交易费用假设、利他人假设、人类理性天赋差异假设等三个前提假设,作出辩驳批评,也对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与计划经济的必然联系性提出否定性分析;甚至对“完善计划论”试图把市场交换规律转变为计划者的自觉行为来一个对市场机制的人为模仿进行了批判。

虽然在历史验证的立场和理论分析的立场计划经济及其理论都日趋被归于错谬和荒唐,但本文的对计划经济及理论的否定,不是从经济技术、经济活动假设的角度提出的,而是基于计划经济在经济目的统一性、经济手段的平衡性上存在的基本逻辑错谬和障碍,得出计划经济不能作为一种基本的主导的经济形态正常地存在于人类经济生活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而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补充性的经济形式和因素,计划的存在既有其经济的现实性,也有其历史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石齐平.朝鲜与古巴:计划经济模式的真正终结[J].中外管理,2010(10)

2.程慧敏.试论马克思的计划经济思想[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4)

3.党国印.计划经济制度及其理论的历史终结[J].开发研究,1994(5)

自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 经济法 理论构建 反思

经济法经管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的定义,旨在从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来针对经济问题而开设的法的理论和制度。经济法从确立以来,在法律体系构建中一直处于争论的焦点,先是与民商法的“纠葛”,再与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的“交错”,面对法学界对于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什么?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为此,从经济法的独立性来探究经济法理论,并从经济法的本质入手,来分析其概念和内涵。

一、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和确立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现代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其本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对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是没有经济法的,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初期也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借助于制度经济学派对社会财富与法律关系的理论阐述,对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社会财富相对匮乏,而对于维护官僚机构的运行成本又相对庞大,对于所谓法律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暴力强制来实现。也就是说,对于统治者来说,依靠国家暴力来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满足其统治要求。再加上自然经济下的自给自足经济现状,本质是反对国家干预的,而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干预主要局限于物质财富的分配上,这种基于小农经济下的统治力量,一直被统治者奉为立国之本而加以维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萌芽将自然经济一一击溃,并动摇了统治者的经济局限性。为了实现对自身阶级的有效统治,视商品经济为洪水猛兽,“以刑制商”逐步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随着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对经济的干预还未介入商品生产阶段,因而并未体现出国家管理社会生产的职能。而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进一步提升,一方面来自自然经济日益崩溃而商品经济青黄不接的制约,另一方面对旧势力的反抗与对旧生产方式的影响,对于以暴力统治为特征的国家干预,其实质依然是掠夺社会财富,而并未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当社会生产条件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时,资产阶级以实行“重商”政策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国家作为维护商品经济自由竞争的“仲裁员”,这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必要需要从调整经济关系中来顺应市场价值规律,从而为资源配置优化创造了前提。

(二)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

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效率性和非公平性,迫切需要从克服自身缺陷中来达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而对于市场出现的失灵问题,国家从对市场的干预控制中,如何摆脱低效、甚至负效的危险,如因急功近利而制定的违反市场规律的政策和措施,不仅不能有效改善经济问题,相反会加重社会经济综合症。由此可见,对于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不仅要从干预国家经济,还要从干预行为上来进行规范。现代经济法作为“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综合”,是在市场基础上来发挥其管理和控制职能,它不是西方垄断经济时期的国家之手,也不是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之手,而是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国家干预过度问题的综合。

(三)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法”

现代经济法从确保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并从确保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自由和平等,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其涵义主要有:一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的组成来看,不仅包括国家利益,还包括地方、集体积个人利益,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进一步将社会利益延伸至全球范围内;二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的时代性来看,不仅包括当代社会利益,还包括发展中的后代社会,从而构成动态的社会利益;三是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来明确社会整体利益,坚持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并从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中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平衡。

二、对经济法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保障市场秩序的明确

(一)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对经济法的不适性

从传统法理学来看,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既要考虑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又要兼顾法律调整的方法。“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而生活关系又是复杂的,以部门划分为标准的社会关系是不确定的。为此,法理学界从调整对象的理论研究出发,运用法律调整的方法来进行枚举例证,如对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说,可以以刑罚制裁的方式来处理社会关系,而不能适用“国家用刑法制裁的手段来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由于调整对象是虚拟的,而调整方法是清晰和实在的,由此而引申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显然,经济法从调整对象上是不具备独立性的,也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而所谓的经济法所具有的“弹性的”、“间接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的调整方法是难以成立的。

(二)以“主体-行为-责任”模式来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

在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多种行为的调整系统中,经济法从实质上是平衡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法。而对于处于多重关系中的任一主体,其实施的内容和形式也是不尽相同,同样受到多重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对于个人来说,其社会角色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约束从而构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领域内,既有公法因素又有私法因素,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传统法律关系结构,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从而确立了以“主体-行为-责任”为模式的经济法构建理论体系。

三、结语

“主体-行为-责任”结构理论体系,从主体定位、资格确定,以及框架体系的设定上,综合多重关系来完成对实体法、程序法的定位,以凸显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法律责任的立法分工和协调。

参考文献:

自然经济的基础范文第5篇

摘要1930年5月,在寻乌做了次大规模调查。其中该调查分析了寻乌的阶级构成,在这基础上又提出了土地斗争问题,土地斗争对象的选择问题是建立在阶级构成基础之上的,而阶级构成又受中国传统土地制度的影响,下文将具体剖析这种影响。

关键词土地所有制阶级构成土地斗争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①

(一)地主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土地所有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其经济性质和发展变化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地主土地所有制具有两个特点:

1.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位置。自然经济的分散性、地区性,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所以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官僚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利用地方的乡族势力②作为补充工具,因他们在地方上占有特殊势力,所以他们就是早期大地主的主要人群。2.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始终是主要矛盾。中国传统社会里,阶级压迫、阶级剥削非常严重,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始终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农民对于地主的关系,有经济上的隶属关系,也有人身依附关系。

(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大量普遍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该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是小土地所有制。具有时代特征:

1.只能是小规模的。由于它是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在一起的经济,因而受占有土地数量的限制,在资金等物质生产条件都较恶劣的环境中,只能寻求精耕细作。2.形式不稳定,流转速度快。影响自耕农经济的主要因素有自耕农经济本身状况、国家赋税轻重等,一些自耕农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地主,更多的自耕农则有可能因丢掉土地而破产,所以这样的一种状态是极其不稳定的。

二、寻乌的人口阶级构成

寻乌公共地主部分的土地占百分之七十,余下的百分之三十全为个人地主土地。个人地主土地又可分为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具体比例见下表(表1):

在寻乌农村总人口中占最大比例的是贫农阶级,比例高达70%。同时,该阶级又可具体划分为四个阶层:半自耕农、佃农中之较好的、佃农中之更穷困的、佃农中最穷的。具体比例见下表(表2):

三、传统土地制度对寻乌阶级构成的影响

在寻乌占据农村总人口70%的贫农几乎没有土地,而占总人口4%不到的地主阶级却占据绝大多数土地,这种构成比例不是1930年代所特有的,而是在整个传统的土地制度的影响下产生的。上文提到的两种土地制度,其中乡族势力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大中地主阶级的主要来源,通过寻乌调查中对这类人物身平的描写,发现这群人或都带有一定的社会政治地位或都从事一定的生意,具有一定的财力和社会关系,恰符合乡族势力的定义。同时,上文中提到的自耕农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而该部分的小农经济的主要人群都是通过做小生意积累资本购买土地,又恰符合寻乌的小地主的特征。所以上述的两种传统土地所有制恰好就是影响寻乌人口阶级构成的主要因素。

四、阶级构成对寻乌土地斗争对象选择的影响

寻乌贫农阶级占了整个农村人口的70%,贫农阶级的四个阶层中,最好的阶层是半自耕农,但也没有足够的粮食供自己食用,虽有一部分土地,但都从地主那里租来,需缴纳高昂的租金,群众要解决温饱,必然要起来斗争,那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斗争的主力军。此外,分析地主阶级中的三类地主:小地主占了80%,而了解小地主的发家史后,得出这样的观点:他们都靠经营小生意积累原始资本,所以带有与生俱来的商业性,他们派遣子弟进入学堂,文化教育在他们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加上他们的政治生活被大中地主所控制的,所以他们的革命要求表现得很迫切,自然而然他们也会成为斗争队伍中的一份子。

反观大中地主,首先他们对于生产完全是坐视不理,完全靠收取租金为目的。其次,大中地主的政治思想要么全盘接受资本主义文化;要么全盘接受封建文化;要么中庸无为。接受资本主义文化的人过着奢靡的生活;接受封建文化的,希望恢复科举、帝制;中间派们则依然顽固守旧。基于以上两个原因,社会想要进步肯定是不能的,所以要想社会进步,必须要打倒大中地主阶级。

五、结论

土地斗争的对象选择不是随意的,大中地主阶级之所以会成为斗争的对象也不是偶尔,通过上面的分析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决定了中国的人口构成结构,而人口构成结构又决定最后土地斗争对象的选择,这是个一环扣一环的过程,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传统土地制度影响了土地斗争对象的选择,上文就是对这个现象的剖析过程。

参考文献:

[1].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

[2]王玉茹.中国经济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杨小英.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和特点.万方数据库.2008(8).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