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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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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特征

自然经济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区景观文化内涵水景绿化设施生态小区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小区景观设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居住者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满足于有一个仅仅能遮风挡雨的栖身之所。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小区的景观设计和附属设施。一个成功的住宅小区也必然有令人赏心悦目的景观。而优秀的小区环境设计,可以全方位地提升整个楼盘的文化品味,渲染扩张其独特个性,强化楼盘的卖点,在令人眼花缭乱的房地产市场上让人眼前一亮、脱颖而出,给楼盘带来无可估量的价值增量和源源不绝的客流,这一点已经是勿庸置疑的。

模仿之风盛行。成百上千年以来,我们的前辈一直用自己的方式在设计,因此有了让后人引以为荣的中国古典园林。但自从我们开始接触到一些外来的设计方式和理念后,便盲目地、不加选择地跟着跑。随着房地产的兴起,中国园林风、欧陆风吹进了居住小区,他们不考虑小区人性化空间和功能性空间,也就是只注形式不注重功能。于是,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全中国的小区到处都是“欧陆风格”“美洲风格”式的设计,连小区的名字都变成了外文版,如“加州阳光”“巴黎春天”等。并不是说我们不需要、不应该去学习别人先进的设计方式和理念。恰恰相反,只有多了解别人的作品,理解他们设计的背景、初衷和过程,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才能创作出更好的作品。“殖民主义”和“洋为中用”毕竟存在很大的差别。

从古至今的世界园林景观基本上分为东方和西方两大类,各有典型的传统风格和特色。

西方园林是以法国古典主义园林为代表的几何形式,景观特点是整齐、规则、对称均衡,常以轴线作引导的几何形图案美为其独特的风格特色,包括树木也都作规则式造型。东方园林以中国古典园林为代表的自然山水形式,景观特色表现为不对称均衡,以曲线作为引导的自然式山水园,成为著称于世界的独特风格。形成东西方园林形式各异的原因,都受各自的历史、文化、哲学、和美学思想传统的影响。西方园林把美学建立在“维理”的基础上,它还左右着雕塑、绘画、音乐和戏剧等艺术。东方园林源出于我国五千年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学艺术、哲学思想和**道德观念,特别是儒、道、佛三家崇尚自然的“天人和一”观,把美学建立在“意境”的基础上,并因借于文学、绘画和建筑诸艺术。

中国园林景观的内涵“意境”,是中国园林传统风格和特色的核心。所谓“意境”,意是寄情,境是遇物。情由景生,景由心造,景情交融而产生意境。古人又说:“情与景遇,则情愈深,景与情会,则景常新。”所以“意境”赋予艺术以灵魂,灌注以生气,化景物为情思,变心态为画面,对景观产生意象含蓄,情致深邃,具有飘然于物外之情,玄外之音,画外之境,味外之致的特殊魅力。在审美活动中,高度发挥了意想思维的能动性,激发心灵创造出比之于实际的景物远为丰富的艺术情趣。在体察感受中,让游者从身入心入情入至神入,心领神会中引人入胜,耐人寻味,提高到深层性崇高的精神世界,这是中国园林艺术传统中的审美心理结构,都是建立在内心境界的基础上的“心物感应”和“兴到神会”的审美价值,而西方园林文化唯独缺乏“意境”这一灵魂的审美内涵。

纵观中西环境艺术的发展历程,水、绿化、雕塑等环境元素自古就是构筑环境,提升意境不可或缺的设计元素。中国传统的园林理水艺术就是研究水在人与自然关系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和水在造景中的作用。《古兰经》中用十字形水渠表现天堂的梦境,这一思想曾对西方造园的理水思想产生过深远影响。

一、水景

水是生态景观中很重要的元素之一,有水才会有生命。人类自古择水而居,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们依赖水、爱水甚至崇拜水。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仁者乐山,智者乐水的说法。现代人也越来越意识到真正高品质的生活在于融入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正如著名建筑设计师陈跃中所言:未来的居住条件,特别是高档居住条件将趋于清新与质朴。水景住宅以其独有的慑人魅力满足了人们追求自然,亲近自然的向往。风水之法、得水为尚,景观设计的最高境界莫过于符合自然规律,水在起到美化作用的同时,其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净化空气、改善住宅区的小气候。通过各种设计手法和不同的组合方式,如静水、动水、落水、喷水等不同的设计,把水的精神做出来,给人以良好的视觉享受,达到丰富变化的效果。

二、绿化

绿化具有调节光、温度、湿度,改善气候,美化环境,消除身心疲惫,有益居者身心健康的功能。尤其是在当前绿色住宅、生态住宅呼声日益高涨,住宅小区的绿化设计,更应兼具观赏性和实用性。在绿化系统中形成开放性格局,布置文化娱乐设施,使休闲运动交流等人性化空间与设施融合在景观中,营造有利于发展人际的公共空间。通过与周围环境的色彩、质感等的对比突出园林小品以及铺装、坐凳处的特定空间,起到点景的作用。同时充分考虑绿化的系统性、生物发展的多样性、以植物造景为主题,达到平面上的系统性、空间上的层次性、时间上的相关性,从而发挥最佳的生态效益。

在植物的选择上应注重配置组合,倡导以乡土植物为主,还可适当选取用一些适应性强、观赏价值高的外地植物,尽量选用叶面积系数大,释放有益离子强的植物,构****工生态植物群落。如:有益身心健康的保健植物群落松柏林、银杏林、槐树林等;有益消除疲劳的香花植物群落月季灌丛、松、竹、梅三友林、丁香树丛、合欢丛林等;有益招引鸟类的鸟语林植物群落海棠林、松柏林等。

植物在现代景观设计中要体现出主题化的景观原则:从主题体现出园林景观中系列植物主题及时分、气象系统所显现的“时景美”,从而为整个园区营造幽雅、宜人、舒适的组团景观。做到主次分明和疏朗有序,讲求乔木、灌木、花草的科学搭配,创造“春花、夏荫、秋实、冬青”的四季景观。要尽量避免人工之态的显现,虽由人作,宛若天开。要合理应用植物围合空间,根据不同的地形,不同的组团绿地选用不同的空间围合。如街道,人行道两边,可用封闭性空间,与外界的嘈杂声,灰尘等相隔离,闹中取静,形成一个宁静和谐的休憩场所,要特别强调人性化设计,做到景为人用,富有人情味;要善于运用**变形几何视错觉原理进行植物造景,充分考虑树木的立体感和树形轮廓,通过里外错落的种植,及对曲折起伏的地形的合理应用,使林缘线(树冠垂直投影在平面上的线)、林冠线(树冠与天空交接的线)有高低起伏的变化韵律,形成景观的韵律美。提倡“林荫型”立体化模式,利用墙壁种植攀缘植物,弱化建筑形体生硬的几何线条,使这部分空间增加美化、彩化的效果,从而提高生态效应。

三、环境设施

环境设施设计是环境的进一步细化设计,是一个具有多项功能的综合服务系统,它为满足人的生活需求,方便人的行动,调节人、环境、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这个系统中,包含有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内容。

硬件设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些基础设施,包含五个系统:信息交流系统(如小区示意图、公共标识、留言板、阅报栏、街头钟等)、交通安全系统(照明灯具、交通信号、停车场、消防栓等),休闲娱乐系统(饮水装置、公共厕所、垃圾箱、健身设施、游乐设施、景观小品等),商品服务系统(售货亭、自动售货机、银行自动存取点等),无障碍系统(建筑、交通、通讯系统中供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有关设施或工具)。软件设施主要是指为了使硬件设施能够协调工作,为社区居民更好的服务而与之配套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如安全防范系统(闭路电视监控,可视对讲、出入口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远程抄收与管理、公共设备监控、紧急广播、背景音乐等),信息网络系统(电话与闭路电视、宽带数据网及宽带光纤接入网等)。任何环境设施都是个别和一般、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体,安全、舒适、识别、和谐、文化是住宅环境设施的共性。但由于环境、地域、文化、使用人群、功能、技术、材料等因素的不同,环境设施的设计更应体现多样化的个性,例如,不同地域之间气候的差异性也会影响环境设施的设计。

我国南方地区气候炎热、多雨,环境设施在造型上不宜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可以多用木材以增加亲切感,另外北方常年下雪,考虑到一年中很长时间的灰白背景,设施不宜采用浅色,而应该多采用色彩较鲜艳的玻璃钢材质;我国西北地区,气候干燥少雨,但阳光充足,这为环境设施充分利用太阳能创造了条件。此外,不同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使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利用地方资源,比如竹子一类的传统材料运用到现代环境设施中,而不是一味只追求材料的科技含量。又如,江南、岭南、西南地区充足的水资源,各地不同的风力、地热等自然资源都可以成为设计师合理利用,成为环境设施与众不同的个性化特征。指示系统要统一于视觉识别,每一个规划的小区都有自己的识别标志,尽管指示系统有区别性,但在表现形式上应具有广泛的统一性,载体之间应用材料与造型的统一性、载体颜色与企业VI的一致性;产品尺度上的呼应性。设计中还应考虑景观设计的风格理念,分析设计中自然环境与人文建筑对指示系统的影响,在统一的设计风格中寻求变化,产生独具魅力的文化个性。

未来的小区将会是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朝着生态小区的方向发展。生态小区与传统小区相比有本质的不同,主要有以下特点:和谐性生态小区内自然与人共生,人类回归自然,亲近自然,自然融于小区,小区融于自然;同时,能营造满足人类自身发展需求的环境,富有人情味,充满浓厚的文化气息,拥有强有力的互帮互助的群体,呈现出繁荣、生机和活力。

生态小区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因而它能实现小区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能够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快速高质增长;能把小区自然环境作为小区公共资源得到永续利用。整体性的生态小区不是单单追求环境优美或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了社会、经济、环境三者的整体协调发展,小区生态化也不是某一方面的生态化,而是小区整体上的生态化,实现整体上的生态文明。因此,生态小区的建设将会逐渐改变目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环境污染、缺乏有效环境保护的不合理现状,实现节能、节地、节水、低污染以及物业等的有效管理,为城市和小区自身环境改善带来强大动力。

生态住宅又称“健康住宅”。生态住宅不只是绿化,而且,从规划上看,生态小区的总体布局、单体空间组合、房屋构造、自然能源的利用、节能措施、绿化系统以及生活服务配套的设计,都必须以改善及提高人的生态环境、生命质量为出发点和目标。另外,在具体设计上,注重绿化布局的层次、风格与建筑物要相互辉映;注重不同植物各方面的相互补充融合,例如,除普通草本植物外,注重观赏花木、阔叶乔木、食用果树、药用植物和芳香植物等的种植;同时注重发挥绿化在整个小区生态中其他更深层次的作用,如隔热、防风、防尘、防噪音、消除毒害物质、杀灭细菌病毒等,甚至从视觉感官和心理上消除精神疲劳等作用。而在房屋的建造上,则要考虑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需要,注重节省能源,注重居住者对自然空间和人际交往的需求。

现代住宅区景观设计作为一门综合设计艺术与其它设计一样,要不断创新,切忌在不同的环境中作出相同的设计。提倡多元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格的空间艺术,以自然为主线,开拓人与自然充分亲近的生活环境,不断将自然环境与人工设计巧妙地融合为一体,使身居其中的人们获得重返大自然的美好享受。

参考文献:

1.《的基础——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生态基础评价》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著

2.《中国园林景观》姚永正著

自然经济的特征范文第2篇

1. 对历史学科知识理解的认识

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是课程标准提出的主要教学目标,也是每个教师实施教学所追求的目标。虽然每个教师对理解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标准,但它们有相通之处,即理解需要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深入思考,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能在全新的情境中应用所学知识技能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对历史知识的理解,是要求在历史学习中,不单单记住所学的历史知识,而且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形成对历史现象、历史规律和考察历史的理论方法的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本质性和特征性的认识,将对历史表象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将已有的结论性的理性认识转化为自己的理性认识,并能掌握历史现象的因果关系、比较关系的联系性,达到能够运用理解的知识观点分析解决历史实际问题的目的。简而言之,理解是指能抓住历史事物的实质,从本质上把握历史知识,其主要表现行为是解释、转换和推论。也就是说,只要学生能够解释、转换和推断有关历史知识,就达到理解的要求了。

(1) 解释,即用自己的语言说明历史知识的含义,包括概述一个历史事件,说明一个历史概念,解释一个历史现象,举出一个历史实例等等。对历史知识的解释要注意内涵的准确和外延的完整。如说明“自然经济”的含义,自然经济就是自给自足的经济,没有商品交换。它指生产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交换的经济形式。又如如何解释后自然经济的解体这一历史现象。因为自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和自给自足。外国的经济侵略冲击了中国传统的家庭手工业,造成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同时由于农产品的大量出口,农民与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自给自足的程度日益减弱。如果学生能抓住自然经济的特征来说明自然经济解体的原因和表现,这就表明学生理解了自然经济解体这一历史现象。

(2) 转换或转化,指学生能将历史知识准确完整地从一种特定术语,或一般叙述的语言文字,或形式,转换成为另一种特定术语,或一般叙述的语言文字,或形式。转换不是双向的,而是多向的,实际上,转换是另一种解释的形式。例如成为中国近代化的开端,对“近代化”这一概念如何理解呢?“近代化”我们可以转换为“资本主义化”,因为近代化指的是16世纪以来主要是在西方世界出现的社会变革浪潮,其核心内容就是资本主义化,也就是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生产方式,用资本主义的新文化代替传统的旧文化,用资本主义的新制度代替落后的旧制度。尽管没有实现近代政治体制,更没有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但是洋务派兴办了一大批近代工业,为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打下了基础。又如以后,中国沦为资本主义的世界市场。如何准确理解这一现象呢?由于受外国的经济侵略,中国自然经济逐渐解体,成为西方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供应地,在这个世界市场中,中国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所以,中国沦为世界市场也可表述为中国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附庸。这样分析学生就比较容易把握中国在世界市场中的地位了。

(3) 推论或推断,由已知的前提推出新的结论。如根据给定的有关历史事物的材料,估计或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特定历史事件的条件,对其后果、影响等进行多角度有逻辑性的推断。当然,推论出的发展趋势或后果等,必须与给定材料或条件相一致。同时要准确把握历史事件的本质和所处的时代特征。例如对结果的推论:从的领导力量看,洋务派官僚都是封建势力的维护者,是封建传统思想的卫道士,这些因素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学习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而走上近代化的道路。中积极倡办洋务者,表面上大力引进西方的机器和技术,但本质上他们的骨子里却对西学特别是政治、经济体制相当的抵制,坚决捍卫中国传统秩序和伦理;再从的目的看,他们大办洋务的目的是“自强”、“求富”,洋务派学习西方军事技术和发展军事、民用工业,为的是对付外来威胁和镇压人民革命,并没有意识到要改造中国的传统社会,相反的是为了维护业已腐朽的封建统治。所以洋务派是想用西方的先进生产方式来维护落后腐朽的上层建筑,其结果必然是失败。“自强”、“求富”的梦想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的结局证明了这一推论是正确的。

2. 促进学生对历史知识理解的方法

自然经济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 封建自然经济 文化 宗法制度

一、几千年的封建自然经济严重阻碍了民法的发展

繁荣的商品经济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土壤和前提,商品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则是民法发展起来的动力,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法能否发展成熟。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有着发展农业的良好条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自然经济一直占统治地位。社会长期停滞在自给自足的状态,社会生产以家庭形式为主,产品也仅用于自我消费。封建统治者则从维护自身统治的角度出发,也把农业放在首要地位,我国历代统治者都以农业为立国根本,强烈地排斥商品经济,普遍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进行限制打压。农产品、手工业品的交换和流通只是偶然出现,而且大多以物物交换的方式实现,货币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自然经济的这种封闭性和自足性特点,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完全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在这种长期的封建自然经济体制下,必然会阻碍社会中民事关系的产生,导致商业法律关系的简单化,与此相关的民事立法也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土壤条件。

二、封建专制集权制度对古代民法发展的阻碍

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并运转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等内容,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而我国古代封建政权是君主专制主义政体。从建立皇帝制度开始,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统治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权力的行为。同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封建地主依靠对土地的占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压迫和剥削,根本没有平等、等价可言。古代社会还强调“家国一体”,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忽视“个人”的存在。家族组织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大的社会职能,个人完全被束缚在家族身份之中,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国古代法以刑为本,只是些禁止、命令的强制性规范,根本与权利无关。而且,在封建专制之下,封建君主不受法律约束,这种法律只是帝王权力的延伸,是执行统治意志的手段。古代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君主专制主义集权不断加强,家国一体,因此形成了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包括“个人”在内的一切领域。为此,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家法律只可能是忽略个人存在的法律。在古代社会,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商品交换、婚姻和家庭等关系,古代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刑罚。可以说,中国从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与之相适应的是政治权力对私人权利、对人的欲望、对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限制,以此为前提,民法的已经没有可能,对权利的法律保护也无从谈起。

三、文化上的重义轻利的思想对民法观念发展的阻碍

古代民法的发展还受到了传统儒家文化中的“重义轻利”思想的制约。“重义轻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所有关系的首要准则,不仅把义利对立起来,肯定了义高于利,而且认为义可以取代利。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我国古代社会的封建正统思想。具有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如此对待“利”,成为古代中国知识分子鄙视从商谋利的思想根源,在古代社会“义”就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四、礼俗社会的特点决定了民法存在的非必要性

在社会学里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乡土社会(即礼俗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法理社会。在乡土社会中被土地束缚的农民,他们平常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一种礼俗,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古代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他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这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古代中国人眼中,诉讼被认为是不光彩的。在司法方面,官府对参与解决民事纠纷态度冷漠,这样广泛的漠视民事法律关系的态度,极大的影响到民法这一权利法、人法的弘扬光大。

五、宗法社会抹杀了作为民事主体之个人的合理存在

中国古代社会建立了一套完整而严密的宗法制度。宗法制是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形成“家国同构”的政治格局,这也形成了古代社会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宗法社会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影响是深刻的。首先,宗法社会是一种等级社会,强调身份之间的差异和待遇上的差别,这种等级与秩序的存在,在法律的实施上必然会体现出不平等性。在古代中国平等权利是不存在的,也必将不会产生保障权利的民法。其次,宗法社会影响了古代法律制度的普遍适用,在宗法社会下,宗族家规、道德伦理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法律的作用,而且也形成了中国古代“无讼”的思想。在宗法社会下,官府对于发生在民间的土地、婚姻、金钱等纠纷,可以通过邻里乡亲的干预达到平息。在长期的统治中,统治者也发现这样处理不仅有效,而且有助于减轻政府及人民的诉讼,于是进一步强化宗法族规的地位。所以,在宗法统治下的中国,个人权利很难成为法律关怀的对象。而且,宗法制度的根深蒂固,也从地域和人际网络上束缚了民法的发展,失去了它独立发展的机会与可能。

自然经济的特征范文第4篇

一、兴趣是关键,要让学生愿意合作

以《古代希腊民主政治》为例,在教学中,一开始上课,教师便提出问题“什么是民主?”“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是怎样的?”接着就让学生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学生一是兴趣不高,二是不知道如何回答这两个问题。结果,整个课堂也就陷入了僵局。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在在于教师没有抓住学生的特点和合作的本质,急欲想通过问题让学生达成目标,结果适得其反。其实,要让学生抓住问题展开合作,兴趣是基础,教学中必须想方设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在该课时的设计中,可通过苏格拉底、柏拉图、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爱琴海的事例而引出古希腊,接着以古代希腊文明留下的遗迹(如米诺斯王宫遗址)引导学生欣赏,过渡:古希腊不仅在文化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在政治领域也创造了奇迹,此时再追问“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到底是怎样的?”如此,有了铺垫和过渡,学生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其参与问题合作的参与度就高。在历史课堂中组织学生合作,切忌一开始就用问题进行,而要结合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以情境、图片、话题等方式来激发学生兴趣,这样才利于学生参与。当然,和谐的课堂气氛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自学是铺垫,是合作的知识保障

在高中历史课堂中,当教师提出问题或组织活动组织学生合作,很多学生在合作中并不知道该做什么,对于问题的探究,很多学生只是处于旁观者的角色,并没有真正参与其中,还是等待教师的讲解。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学生没有经过自主学习,在问题探究中,难以找到问题的答案,于是,只能听其他同伴说。的确,合作是基于自学的合作,忽略了这一点,合作学习也就失去了意义。结合历史教学实践来看,很多教师也不太注重自学对合作的作用。

要在历史课堂中更好地组织学生展开合作,课前必须以相应的任务引导学生完成自学,使其熟悉教材、了解背景知识、对基础知识有初步的构建。以《》为例,若在课前学生对该段历史没有了解,对两次的背景了解不够,探究中也就难以理解战争的失败对中国的影响。在该课时的自学中,可布置学生通过查阅资料、阅读教材了解的背景,学会概括《》、《》和《》的基本内容,当学生对教材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后,课堂中在组织学生对英国悍然发动、英法发动第二次的原因展开分析,讨论的失败能否避免,从而更好地认知对中国的影响、清政府失败的必然性。

三、问题是核心,合作需围绕问题展开

在历史课堂中组织学生合作学习,核心问题是要搞清楚为什么要让学生合作、合作的目的是什么、以怎样的方式组织学生合作。结合课堂实践来看,在组织学生合作过程中,很多教师依然没有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还是以教师为主。如《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教学中,对于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让学生了解其在农村进行的原因,故而课堂中结合学生的自主学习,先以问题“为什么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在农村进行?”结合问题组织学生阅读教材,展开讨论,讨论后教师再归纳,如此即可。

实践发现,在历史课堂中组织学生合作,问题的涉及极为关键。以《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中对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的探究为例,问题涉及可如“什么是自然经济的?”“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的表现是什么?”“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的原因是什么?”“解体过程中农民发生怎样的变化?”通过上述问题的讨论,促进学生理解自然经济及其解体的原因、结果等。而如果课堂中只是讲授的话,学生可能很难理解,而通过问题讨论,学生理解会更加深刻。

四、要抓点拨归纳,促进学生抓住重点

在合作中,很多教师容易犯一个常见错误,认为只要用问题组织学生讨论了,似乎目标就可以达成了。其实不然,学生的理解能力、知识基础等有限,用问题或活动方式组织学生讨论,目的是增强学生间的合作,让学生更好地去解决问题,但这并不代表问题就可以解决。在整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实践中,不仅要对学生的活动进行指导,还得引导学生进行归纳,必要时进行精讲。

同样以《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为例,其中对的探究就要引导学生围绕背景、概括、实践、特征、失败的原因、评价等方面展开归纳。对于失败的原因,先组织学生讨论,然后教师再进行点拨。

自然经济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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