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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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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制度

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内部控制 措施

现如今,内部控制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一种普遍存在的一种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这种内部管理制度也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一旦内控制度得到相应的完善,并且能够按照计划进行执行,那么就会出现一种合理的管理和明确的分工现象,最重要的是能够使职责更加清楚、使资金更加安全、使效益得到提高。如果不对其进行完善,那么就会紊乱内部的组织、岗位之间也会失衡,资金各方面的安全更是难以保障。

一、山西省各城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在监管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频繁出现违规使用、或是贪污挪用公积金行为,甚至出现非法骗取、骗贷等行为,这些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当下,除了要完善条例规定和完善监督制度之外,还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控制采取堵塞漏洞、强化体系等相应的措施来使之解决。

二、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一般的行政机关有所不同,甚至和一些事业或是金融机构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它的主要职责大体有两个方面:首先,要对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职责进行履行,同时还要进行贷款的增值业务。有些时候,为了完成工作目标和防范资金的风险或损失,就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组织、指定专门的人员从事内部监督审核工作,这样才能从最大程度上抵制风险,也能够制约一些方法和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正规,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事业是否能够更好更远的发展。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制度进行加强,能够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好的运作。

三、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完善措施

(一)提高内部控制意识

想要使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完善,主要基础是在于全体人员对内部控制得到更深的认识。首先,领导阶层应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所存在的潜在风险有一定的心里准备和理性的认识,领导要发挥到主导的作用,将内部控制原则和防范的责任观作为一种长期的重要目标,做到使全体人员能够对内部控制的职责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充分的认知,并在日常工作中对内部控制的要求进行明确,这样就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内部的一种控制文化,管理内部的员工一定要按照制度进行行事,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够创造出一个优越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在对内部结构进行设置时,要注意一定要控制好内部原则配置业务的相互协调,同时,也一定要协调好管理部门的和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个科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组织的形成,首先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职能进行优化。作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一定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和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严格要求自己,增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另外,可以增设内部审核等相关部门,在全国各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设有管委会等组织部门,这些组织部门能够对各个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进行监控。与此同时,根据分支机构业务的需要,可以相应的增加监督和审核机构,在此基础上也要对各个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授权。对于分理处来说,它的性质大体是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除了要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合理的办理之外,通过授权之后,还要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进行监督和审核。

(三)建立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的网络监管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提取等业务进行包括。管理系统除了发挥它所有作用之外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并且在监管体系中加入具体的监管管理意图,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提高内部控制的最终效果,强化对公积金运用的实时监督。

各城市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系统进行开发时,要与对应部门做好及时的沟通,这样才能够获得更加详尽的住房公积金最新信息,同时也能够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扩面工作做好稳固的基础,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诈骗行为或是一些不良的贷款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举例说明,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的局域网进行管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数量进行规划;与社会保障管理的局域网进行联合,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进行确定。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对信息系统的开发时,要对各种业务的风险进行防范,另外也要结合系统控制的部分进行制定,这样可以保证业务的风险程度得到降低,同时也能够避免因为人为因素使内部控制受到影响的可能。

四、结束语

本文针对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该如何对其内部进行控制的建议,目的是为了能够将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完善,从而使风险的防范能力得到增强,同时也是为了能够保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更好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多行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都是有名无实的,可是结果却不容乐观,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该吸取教训,避免更多严重问题的发生,要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当成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创造良好的资金运营环境和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赵四海.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J].中国房地产,2004

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2000年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的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1999年度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1.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地税局《关于核定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号文件)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对1999年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其中,重点检查的内容有:

(1)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是否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未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是否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号)及《关于进行1999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0号文件)中“挂钩、包干工资总额的口径”的规定提取挂钩工资总额。

(3)企业是否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批复中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4)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及列支渠道进行列支。

(5)企业工资基金结余情况。主要检查企业财务相关科目与劳动报表的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平均工资水平列支工资,有无超标准列支、超发工资情况。

(二)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是否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构成口径全部统计在相关报表内,有无漏报、错报。

(三)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1999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否突破北京市的1999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突破上线是否经过批准,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从银行领取的工资是否超过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

(五)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

(六)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七)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的情况。

(八)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少于5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于4月30日前上报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有工资储备金的,原则上应将其超提超发的工资从工资储备金中扣减,同时调整相应会计科目;没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应核减多列成本的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

2.对超预警线发放工资的企业,应认真学习市里有关工资指导线办法的规定,认真查找原因,在以后年度严格合理控制工资增长幅度。

3.对历年工资储备金不实的企业,要求其财务部门、劳资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字,劳动部门与财务部门应一致。

4.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领取工资的企业,在加强自身管 理的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资联审制度,做好与银行的配合工作。

5.对在检查中发现统计报表错、漏报问题的企业,应找出原因,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统计制度方面的管理与培训,保证报表统计数字准确,全面提高报表质量,同时应补交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6.对存在漏缴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企业,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补交漏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部署工作,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由企业主动按上述处理原则进行纠正,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标志,是弥补自由市场经济缺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安全阀”,是社会收入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社会安全的“保护器”。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国家政策的偏向,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乡社会保障呈现相互独立且不同的制度格局。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总体呈现出社会保障水平低、项目少、应急性、短期性以及社会化程度低等特点。导致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共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延缓了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1]。

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表现

1.社会保障模式依赖路径差异。中国城乡社会体制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轨道发展和演变的,城市社保制度的基础是城市的工业制度,是随着企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演变而变迁的。大体经历了劳动保险制度、国家责任性企业保障制度、企业责任性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大体经历了家庭保障+政府社会扶助、集体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试点、家庭保障+国家救助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化程度低、非制度化等特点,而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筹资模式差异。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账户模式,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城市居民的养老金由企业承担其工资的20%,个人承担8%,政府给予以一部分的财政补贴。农村是完全积累账户模式,即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模式进行筹资。 社会保障水平差异。社会保障水平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社会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量的总称。社会保障的范围通常是由社会保障的项目的多少来反映,保障的范围越多,社会保障的范围就越广,社会保障水平就越高。200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182.4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102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70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37元/人月。 管理体制差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拥有较为充足的专业社会保障管理及经办机构,并拥有大批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同时已建立了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系统。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成立晚,同时成熟度低。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城市是中央机构要求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而农村则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来管理,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运作不规范。农村保障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差异化的原因

1.城乡固化的二元经济结构未能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必经的过渡阶段,是指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的城乡生产和组织的不对称性,也就是落后的传统农业部门和先进的现代经济部门并存、差距明显的一种社会经济状态。建国以来,中国为了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形成了一套城乡二元体制。城乡经济的固化相应的形成户籍制度、劳动分配制度等二元体制。在这些固化的体制下,城乡之间的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出现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民工荒”并存的局面。在固化的二元社会经济制度下,相应的就形成了城乡分治的社会保障制度。 财政支持力度不平衡。按照社会保障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保障应该首先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应该对自我保障能力弱的农民加大保障资金投入,但是国家对城市社会保障的补助要远远大于农村的社保补助。一方面,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筹资模式,对于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缴费主体、缴费方式都做了详细的、完整的规定,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能够按时的存入居民的账户中。而在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制度体系不完善,对筹资方式也不尽完善,因而筹资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比较多,但对农村的社会补助很少,绝大部分靠农民自己出资,大大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转贴于

农村居民不公平待遇。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公民应得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为社会每个成员所平等享有,政府应该无差别地提供这一公共物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方式。在城市,政府建立起了一系列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众多的保障项目,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高,城市居民享受了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但是政府在农村却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总是以财力有限、农民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借口拖延。另外,随着经济日益快速发展,中国农民日益面临多重风险的考验,传统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减弱,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而国家对农村财政资金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也没有相应的提高,漠视农村居民的权利,是对农村居民极大的不公平待遇的表现。 根深蒂固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观念。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决定农民拥有土地权利并终身受到土地的保护,因此,在人们眼中农民有保障,相对于城镇居民,失去了工作后就断绝了经济来源而言,农民至少还有土地作为其经济来源保障生活,这就使得政府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从而制约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此外,中国长期形成的传统意识认为:养儿防老、有土地作保障等,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抑制了农村地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使得政府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路径

城乡差异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必须改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应有功能。

1.确立实行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公平理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农民实现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特征,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居民不公平。从公平的角度,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即不论收入的高低、不论职业种类,只要是在农村领域上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居民都有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惠及所有农村居民 。因此,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的角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城乡衔接为前提,以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城市化,促进城乡的公平,实现和谐社会。 对现存相关制度进行有效整合和完善。本着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对于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进行梳理,合理的方面继续保留,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进,需要补充的地方进行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既能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能适应农村居民不断分化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要设计一个适合纯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三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别设立。对于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实行农保,主要以土地保障为主,设立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同时也可以实行自愿参保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可实行“一卡通”的社会保障模式,以适应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的特征。同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经济基础自愿选择农保还是城保。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应该是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是由于失地农民的经济基础有限,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对于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放低些,社会统筹部分的比例放大一些。 建立资金支持体系、构建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 在筹资方式上,根据社会化、多元化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受益主体,确定不同的资金交付方式和缴费标准;建立集体、社会等外部资金的支持体系,同时在农村,对于有经济条件的,可以加入商业保险,参保方式可以实行多样化的模式;对于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应该结合中国农村的金融市场改革与政策的调整导向,明确农村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资金的运行模式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模式。

工作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要求高度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从面对的客观问题出发,必须循序渐进。首先,在农村,可以根据农民的经济条件和认识程度,有差别的进行社会保障的推行和实施,然后带动符合条件的和有能力的农村居民参保。其次,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但是社会保障的缴费水平也高,很多人不愿参保,因此有必要降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应的降低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逐渐的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一体化。最后,由于农村居民一直受小农意识的限制,将土地作其唯一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需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

[1]陈喜梅.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战略初探[J].人口与经济,2010,(4).

杨翠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

中国统计年鉴[K],2008.

邓大松,刘昌平,等.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所谓的社会保障,就是通过对国民经济的再分配,给予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福利措施。有社会保障,就会有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处于整个社会的边缘化,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利于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严重,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四大堵点”

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涉及的范围小,覆盖面狭窄。当前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仅仅还在小小的范围内实施,没有在全国大范围的推广起来,医疗保障等保障制度没有得到社会化的水准,社会保障的功能没有达到预期。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低。大部分地区农民的收入主要是来源于种地的收入,人均收入逐渐呈现下滑的趋势。大部分的农村家庭都是满足自身的吃喝玩乐,以家庭的自我保障为中心。只有家庭生活水平提升,收入水平提高,农民才会在保障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保障。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不充足、不合理。根据大量的调查研究显示,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参保人员只需出资很小一部分,政府承担起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从当前政府对社会保障提供的资金来看,加拿大占总支出的39%、日本37%,我们国家只有10%,并且这些资金,还大部分运用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中,农民享受到的资金氛围非常小。在农村社会保障中,主要是农民个体缴纳为主,国家为辅,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承担的责任比较小,造成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链断开,影响农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提升工作的难度。

四是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比较混乱。当前,农村社会保障还没有建立起合理的、有效的保障体系。从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来讲,养老保险工作是社保部门管理,医疗保险由地方政府管理,经济发达的乡村,有自己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部分商业公司也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比较混乱,不同管理机构存在不同的利益纠葛,或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引发管理上出现混乱。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混乱,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有效性的发挥。

二、优化服务建议

一是确立农村的社会保障的地位。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律给予保障,很少有相关法律体系,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例如保障对象不明确、资金来源不明确、管理机构存在混乱,都是因为社会保障缺少法律保障。农村社会保障要走向科学合理的发展道路,需要制定符合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条文,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管理机制、法律责任都需要有法律规定。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二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础就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发挥作用的基础。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检查这些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避免出现养懒汉的现状,防止保障制度出错的现象发生,同时还要考虑保障制度的各种因素,是否满足学生的生活需要,是否符合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关注地方财政与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并且不断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调整。

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眼关键词演 住房保障; 保障制度; 制度并轨。

1。 国家“十二五” 规划中提出, 未来五年内, 我国将拟投资 1.3 万亿~1.4 万亿用于 3,600 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使保障房的覆盖率达到 20%。 如何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十二五“ 住房保障规划的顺利进行, 需要我们思考。 为此, 本文尝试性地提出未来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观点, 并设计了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长短期路径, 以期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一、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总体思考。

住房保障制度并轨是以构建广覆盖[2]、 无缝隙、 多层次、 动态性的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的改革, 其主要目的为提高住房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改变居民的住房消费习惯, 优化住房市场结构,促使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制度并轨后的保障对象, 不仅要涵盖现行保障制度的保障群体, 更要涵盖”夹心层“、 潜在城镇人口 (具有迁居意愿的农村人口)[3]、 短暂流动人口、 ”被城市化“ 的农村人口中的住房弱势群体, 以及因市场因素造成的住房弱势群体[4]。鉴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特点, 我们认为: 制度并轨后的保障方式, 短期内应该坚持产权式、 使用权式保障并存的形式, 长期取消产权式保障, 着力实现使用权式保障方式。 制度并轨后的保障水平, 应呈现出层次性、 差异性、 梯度性。 保障水平在地区间、 保障制度设计间都存在差异。 一方面, 保障水平的设定必须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挂钩; 另一方面, 短期内, 保障水平在廉租房、 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之间应呈现出差异; 长期保障水平在廉租房、 公租房等租房体系内应呈现出差异。

二、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短期并轨。

1.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短期并轨路径。

(1) 经济适用房实施租售并举的方针, 逐步降低出售性的住房保障比重, 提高租赁性的住房保障比重,[5]实现购房保障向租房保障思维的转变, 将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并轨到租房保障体系。对于出售型的经济适用房, 暂时适当限制其发展。这一观点的提出, 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 一方面, 在一定程度上, 出售型经济适用房, 可以增加房地产低端市场的供给; 另一方面, 出售型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突出, 但是, 尚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直接取消经济适用房的时机不成熟, 容易产生诸多负面效应。

(2) 公积金实行”准银行式“ 的运营模式,即”管理中心 + 商业性机构“ 的模式。 中央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宏观政策的制定、 资金风险的管理, 以非营利性为目的。 而地方公积金管理可以进行部分商业化、 市场化运作, 强化公积金的盈利性, 提高公积金的保值、 增值空间, 为住房保障体系提供长久稳定的资金支持。 同时, 对公积金进行动态管理, 即实施保障资金跨区域流动。 一方面, 地方间公积金实施跨区域流动, 合理配置区域间的公积金, 提高公积金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 个人公积金账户实施资金跨区域流动,可以结束长期以来地理空间限制, 加快公积金和人力资源的混合、 同期合理流动。

(3) 大力推进廉租房的发展, 将廉租房并入到租房保障体系。 短期内, 廉租房在租房保障体系内, 仍是保障供给的主体。 随着公租房供给保障力度的加大, 出售型经济适用房比重的增加,廉租房在租房保障体系中的比重会适当降低, 廉租房仍将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保障。

(4)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将其并入租房保障体系。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攀升, 游离在保障和市场之外的”夹心层“, 其住房难问题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夹心层“ 的住房问题, 政府采取了公租房的政策。[6]之所以公共租赁房能够应运而生, 是因为其自身上具有诸多的新特点。 其一, 从产权的角度来讲, 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 而其他的房屋侧重于强调房屋的私人所有权, 如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其二,公租房同廉租房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公租房侧重于解决”夹心层“ 群体的住房难问题, 而廉租房着重于解决城市最低收入群体且住房困难的住户; 其三, 公租房的保障方式是租赁方式, 而不是传统的购房方式。

2.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短期并轨的效应。

(1)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可以纠正现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 提高政策的保障效果。 在制度的短期并轨路径中, 对出售型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暂不取消的政策, 只是降低出售部分的比重,这一方面可继续发挥现行经济适用房的部分优势;另一方面可减少由可交易性所带来的效应流失。同时, 制度的短期并轨是建立在现有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之上。 这不仅有利于新旧保障体系的平稳过渡, 避免过大的波动, 而且可以减少制度并轨过程中的障碍。

(2)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一定程度上, 可缓解住宅市场结构不合理的局面。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发展, 可以推进住房二、 三市场的繁荣;出售型经济适用房可以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 增加小户型住房的供给, 调整当前的住房市场供给结构, 平抑房价的过快攀升。

(3)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可以加快解决”夹心层“ 住房问题, 填补制度设计的”盲区“。短期内, 通过建立涵盖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公租房的多层次、 梯度性的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可以实现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施保障, 解决”夹心层“ 的住房困难。

(4)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可以缓解保障制度的资金不足的局面, 提供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无论是从行政手段强化保障资金与财政收入 (土地收入、 税收收入) 的”联动“, 还是对公积金实施”准银行式“ 的运行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 都会缓解保障制度的资金约束。

(5) 通过制度的短期并轨, 可以在发展公租房市场的过程中, 促进真正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发展。 这在一定程度上, 鼓励和促进了租房市场的发展, 从而改变了长期以来房地产市场单条腿走路———重购房、 轻租赁———的状况, 形成两种市场并存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三、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长期并轨。

长期并轨指, 由政府保障性租赁向住房租赁市场转变; 在长期并轨过程中, 通过”政府 + 社会“ 运行模式 (政府从宏观上对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进行管理, 社会中的企业从微观上负责租房保障体系的运行) 建成长期租房保障体系。 最终, 建成涵盖具有政府保障色彩的长期租房保障体系、 纯粹的住房租赁市场相结合的租赁房体系 (见图 1)。

图 1 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长期路径。

1.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长期并轨的路径。

长期取消出售型经济适用房的发展, 逐步将其并入到商品房低端市场; 在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获得发展的基础上, 逐步缩小政府干预市场的力度, 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通过租赁市场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运行效率。 在短期并轨完成后, 公积金制度等相关的租房保障资金来源, 会为长期租赁房保障模式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

2.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长期并轨的效应。

(1) ”政府 + 企业“ 的租房保障运行模式,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提高社会资本进入保障房体系的积极性。 宏观上, 政府对租房保障体系的建设、 资金筹集、 房源筹集进行宏观管理,政府可以发挥其宏观优势; 微观上, 企业对租房体系的运行微观管理, 可以发挥其微观优势。 最终, 实现政府、 市场”两只手“ 的协调, 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住房公平的实现。

(2) 通过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 可以建立租赁房保障体系、 繁荣租赁房市场, 也可以从根本上, 扭转长期以来居民过于强调购买住房, 而轻视租赁住房的传统观念。 住房观念的改变, 反过来又推动了租房保障体系的发展。 在长期并轨的过程中, 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7]将其并入到商品房低端市场, 可以增加商品房低端市场的供给, 平衡商品住房市场的供求平衡, 优化住房供给结构。

四、 结 语。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 解决住房保障问题,需要转变住房保障思维, 强调租房保障的重要性,大力度推进租赁型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笔者认为, 通过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 可以建立完备的租房保障体系, 实现对住房弱势群体的无缝隙、 分层次、 广覆盖、 动态性的保障目标。

然而要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运行, 还需要克服一些障碍。 如短期并轨中, 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是建立在明确的租售分割比例的基础之上的, 这需要依靠科学的实证数据的支持。 层次性、梯度性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 需要从数量、质量等多个维度对保障标准进行设计。 保障房之间的差异程度, 既不可过大、 也不可过小。 另外,公积金”准银行式“ 的管理模式, 需要配套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如完备的个人信息以及动态的的户籍管理制度。 再者, 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 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 如租赁房相关的投资、 管理、 运营、 补贴支出。 在一定程度上, 上述问题都会影响住房保障制度的并轨进程。

住房保障制度长期并轨的难点表现在: 在住房保障制度并轨的过程中, 一方面需要处理好具有政府保障色彩的租房、 住房租赁市场的关系;另一方面, 需要处理好商品房市场同租房保障体系的关系。 如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 如何更好的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优势?这些问题都会阻碍住房保障制度的长期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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