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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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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功能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功能范文第1篇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业的保障功能体现在其每年为社会提供的风险保额,保监会支持保险产品创新,这种创新包括研发分红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来满足各个阶层人的需求。以扩大保险的渗透率。

此“泡沫”非彼“泡沫”

“保险业有40%泡沫说”指出:“分红型保险的保费分成两部分,90%以上用于理财,只有不到10%用于保障功能,所以理财那部分保费收入就不能算作保费收入,”而“40%泡沫”则是在根据2003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中分红保险比重为56%算出来的。

“此泡沫非彼泡沫!”保监会强调,通常讲的经济发展“泡沫”,是指经济发展过热导致的资产价值虚增,“泡沫”一词不能轻意用在保险业上。保监会表示,与上述计算方法相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分红和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业务收入计为保费。保监会定期将保险保费收入、保险总资产、保险可运用资金余额向社会公布,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保监会在统计保费收入时,也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了分类,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等保险产品都有专门的统计数据。

“保险业40%泡沫”一文认为,“今年一季度全国保险市场首次出现寿险保费负增长,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发生偏差。投资型保险产品这种偏离中国大多数老百姓真实需要的保险产品,偏离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实的理财产品成为主流,将对于中国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投资型保险适合中国国情

“分红和投资连结等保险产品是保险业为防范和化解利差损风险而进行的产品创新。”保监会强调,“国际上不存在保障型产品饱和后再发展投资型产品的固定模式。”

保监会人士认为:“1996年至1999年,随着银行利率连续下调,传统的高预定利率寿险产品产生了较大利差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借鉴国外经验,推出了分红、投资连结等保险产品。这些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适应了老百姓的保险需求,不仅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而且有效地防范了利差损风险。更重要的是,投资型产品有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渗透率。”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保险业是否偏离主业,要看它是否能承担起保险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目前我国寿险业总资产达8917亿元,相当于全国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积累总额的1.8倍。”吴定富举例说:“2003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了保额达66万亿元的风险保障;1999年至2003年5年间,保险业共为1500万个企业和家庭提供了财产保险,支付赔款1686亿元。去年淮河流域水灾,保险业共赔付5亿多元;上海地铁4号线透水事故赔付达到1.4亿多元。”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功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投资型 非寿险产品 制度建设 功能创新 风险管理 法律环境

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时机

投资型非寿险保险是指由财产保险(非寿险)公司面向个人消费者开发和经营的、具有保险保障(但不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和投资储蓄功能的新型非寿险保险产品。

近年来,我国传统的非寿险业务正面临尴尬境地:从收的方面看,保费占比逐年下降,已经从1988年的79.94%下降到2003年的22.4%;从支的方面看,尤其是单一依托的车险赔付率在不断盘升,支出增加。同时,非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2004年上半年非寿险总保费为596.29亿元,其中车险是393.42亿元,业务占比达到65.98%,呈现出持续上升趋势;而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等非车险业务的比重则继续下滑,非寿险业务结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一旦车险费率和车价出现双降,必然出现车险业务增产不增收的现象。这就是过去5年,我国寿险保费的年平均增长为32.8%,而非寿险的年平均增长为11.5%的原因。要改变现状就要有所突破,提高非寿险业投资收益,加快非寿险产品创新,成为非寿险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2000年年底,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我国第一个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此后,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相继推出了类似产品。这些产品综合了保险和投资理财的优势,成为非寿险发展的亮点。2004上半年,华泰更新产品在上海的热销,显示出这类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一项居民储蓄动机调查数据表明,在中国以养老、教育、防病等为目的的储蓄比例超过了40%,而且这一比例还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根据这个比例来推算,将有6万多亿居民储蓄与保险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投资型非寿险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巨大的市场潜力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市场需求。有关专家认为,与国际同行相比,目前中国投资型非寿险保险发展仍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是规模较小、风险高、产品单一、结构失衡、技术落后等问题。

部分保险公司对于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开发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对于新产品开发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对于市场还缺乏一个比较深刻和客观的认识,从而在行动上不可避免地出现缓行或不行的现象。

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涵盖面比较单一,目前市场上开发的产品均为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这也是日本和韩国保险业最早推出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但目前日本和韩国的经验表明,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涵盖面很广,还涉及到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领域。同时,由于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门类的学科和多个部门,技术要求和知识含量都很高,目前各个公司对于该产品的开发,在技术和人才上还存在实际困难。

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相对较短。现在开发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突破了传统非寿险产品期限制约,保险期限设计相对较长。日本的一般为3-10年,韩国的为3-15年,我国不超过5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资金投资规模和收益受到了限制,造成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规模较小,发展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不能满足社会对该产品的需求。

目前市场上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都是固定收益并且预定利率比较低,从而风险较高。我国目前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都是固定收益产品,在当前宏观经济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率随时都有可能变动,这样的固定利率产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同时,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过低的收益率也将影响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与国际相比,如日本,投资型产品预定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和优质企业债券利率。因此,这就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积极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对策建议

我国非寿险业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如2003年我国非寿险保险密度为11.2美元,而美国为1980.2美元,日本为768美元,韩国为369.4美元。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推进非寿险保险产品的升级和转型,提高非寿险保险密度,增加非寿险保费收入,这对于扩大非寿险资金的投资融资功能,提高非寿险业的社会渗透力和覆盖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强化制度建设,鼓励规范投资型非寿险保险的发展。由于我国居民储蓄率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应该鼓励保险公司加大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力度。同时对经营此类保险产品的公司进行规范,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减少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一个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期限或利率差价匹配不当时,或当浮动利率的金融债务对于以后的现金流动不稳定时产生的风险,从产品风险角度来看,长期性保险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银行利率的变化使投资收益率与预定利率出现倒挂,就会出现利差损,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险公司要积极设计浮动利率的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使长期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满期收益率不会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剧烈变化,消除利率风险,防止利率波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冲击。

经营风险主要是退保风险,由于投保人自愿退保,致使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受损,资金运用计划中断,从而导致预期的收益不能按计划实现。在长期保险产品中,退保风险也是影响保险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降低退保风险主要在于产品设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大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差异化功能创新。各产险公司应拓宽思路,加强对国际新型非寿险产品市场发展的状况与趋势的研究,不仅重视发展注重投资收益的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还应该发展注重向投资者提供多样化和充分保险保障的储蓄性非寿险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新型非寿险产品的多样化选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冯晓增曾指出,大力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需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要突出非寿险对财产及责任的保障功能,尝试推出多险种组合产品。据此,各财产险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研发以人身意外保险为保障对象的投资型产品。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的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满足客户要求,而不是单纯地在回报上与同业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竞争。比如,在国内保险市场起步比较早的上海等地,非寿险投资可以采用“保险+投资理财”的产品为主,而在其他经济欠发达城市或地区,非寿险投资产品可以以风险较小的“保障+储蓄”产品为主;同时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改革,家庭购房不断增加,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增加,选择投资分红和投资连结产品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投资分红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不仅可以增加保费收入还可以避免利率风险,此外,还可以尝试开发汽车投资连结保险。

要加强监管,重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作为监管机构,保监会要加强对新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研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同时,也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合作,完善新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监管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体系。各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保监会“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的要求,及早预测利差损出现的可能性。在保单期间的设置上采取控制手段,避免系统风险。利用低价销售的安全销售渠道,扩大规模。此外各财险公司应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产品条款,减轻利率风险。

政府在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给予扶持。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最要紧的是做好财务、税务方面法律环境的配套改革。因为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是财产险公司的一项创新业务,到目前为止,这类产品的财务和税务制度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章可循。在会计上,保险公司只能够将其收入计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而将风险保费部分计入保费收入。这样的会计方法对资金性质属性定义不清,难以体现这类产品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损益核算。而从税收上,国家对财产保险费统一征收5.5%的营业税,但对投资型产品以风险保费作为税基进行征收,是完全不符合投资型产品的经营特点的。因此,建议从财务管理上,应该考虑此类业务与寿险业务的相似性,采用与寿险公司类似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税收方面可以参考寿险业的标准和其他国家通行做法,借鉴日本和韩国对此类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合理调整税收政策。

此外,加强宣传,改善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公众的保险消费意识和习惯,也会进一步推进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

参考文献: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功能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保产品;同质化;功能定位;战略定位;产品创新

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是消费者需求多样化的产物,也是银行保险的载体和物质基础。2000年以来我国银行保险产品经历了由普通产品到专业产品、由单一产品到多元化产品、由趸缴产品向期缴产品、由纯储蓄类产品向保障类产品演变的过程。银保产品尤其是分红产品较好地迎合了消费者的储蓄需求,产品设计也基本与银行销售渠道相适应;目前由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组成的产品体系也基本可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风险投资需求。但客观地讲,银保产品还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1 银行保险产品战略定位不清晰

银保产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的载体,其战略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双方的融合战略。银保产品分为替代型和互补型产品两类,替代型产品在客户群体定位、功能定位方面与银行产品是有交叉的,其销售会对银行本身产品造成一定冲击。目前市场销售的分红产品可以看做储蓄、国债产品的替代品,投连险与万能险可以看做人民币理财、基金等产品的替代品,这样的产品定位直接带来银保产品与银行产品的竞争,不可避免地造成银行与保险公司潜在利益的冲突。而互补型产品可以满足现有银行产品无法满足的功能需求,是一种可以避免二者利益冲突、有利于形成双赢局面的战略。具体来说,互补型产品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客户共享产品,即银行、保险两大客户市场均向对方市场渗透而生产的产品,比如银行保险联名卡、保单质押贷款;另一类是业务增强型产品,能够与银行现有的产品互相配合,降低银行产品的风险水平或提高其收益。比如银行卡透支保险、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履约保险等。在我国银保市场上,98%为分红型,互补型的产品战略尚未大规模启动。

2 银行保险产品功能定位失衡

银保产品的问世是为了更好地迎合消费者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至少应当包含保障和投资两个功能模块。从保险的本质来讲,保障功能是其区别于其他金融产品的根本特征,[ZW(]保障功能即为特定风险提供损失补偿或给付的功能。[ZW)]储蓄和保值增值功能则是其派生职能。但在目前银保产品设计中,投资功能被放在了第一位,保障功能屈居其后,变成了派生职能。片面强调收益率使得银保产品的收益水平成为业务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导致银保产品与储蓄、债券、基金、股票等投资理财类产品在同一领域内开展竞争。

从中国银保产品的更替可以清晰地看到这种倾向性:2000年,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下调至2.5%,利息税的开征使得居民储蓄收益水平下降,而保险资金入市、允许保险公司与银行协商利率直接提高了保险公司预期收益水平,导致分红险热销以及银保业务爆炸式的增长;当分红险的收益水平普遍低于人们预期时,保底收益分红型产品取代了原有的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推出,更是切中人们追求高收益率的心理需求;当投连险的收益率低于人们预期时,出现了投连险的退保风波;2006年股票市场的复苏吸引大量流动资金涌向股市,投资型银保产品难以同开放式基金匹敌,保障性银保产品更难争得一席之地。此时,可以分享资本市场增长成果的投连险,又由退保风波中的“众矢之的”摇身一变成为炙手可热的“香饽饽”。银保产品似乎成了一种纯粹的投资品,收益率成为决定销售状况的主导因素,让人不得不质疑:银保产品还是保险产品吗?我们并不否认投资功能在银保产品中的定位,但关键是竞争力的比较分析。银行所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设计,并不具备比较优势,而风险保障功能才是根本。因此如何利用保障功能来引导融资功能是今后银保产品功能定位中的重要课题。

3 银行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

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银保产品多达上百种,但是区别甚微,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主要表现为:没有很好地与银行销售渠道相结合,没有体现银保产品所应有的特色,与其他保险产品具有明显同质性;保险责任、保单费率等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在保险金额、分红方式等方面略有差异,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银保产品具有明显同质性;银保产品与银行产品也存在同质性,不少属于储蓄替代型产品,保险期限短,保障程度低,由此导致在股市低迷、基金销售退潮的情况下,银保产品大受青睐;而当股市红火,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热销时,银保产品又遭受冷遇。这种现象虽然是中国银行保险初级阶段的产物,但这样的产品结构会反作用于中国银行保险制度,成为制约银行保险向纵深发展的桎梏。

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是,不少新银保产品的推出并非根据市场调查以及消费者需求分析,而是将竞争者原有的产品修改或重新包装后上市。从知识产权角度讲,银保产品设计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一旦这种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尊重,保险公司将失去产品创新的动力,从而降低产品开发的投入,这必然会使得中国银保产品陷入“同质—模仿—更同质”的恶性循环之中。产品的雷同性导致银行柜员在销售过程中的重要性难以显现,客观上也为银保业务手续费的恶性竞争提供了温床。

4 我国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策略

若要从根本上避免国内现有的银行保险产品雷同、功能定位不清以及恶性手续费竞争的痼疾,商业银行作为中国银行保险向纵深发展过程的主导,必须制定清晰的产品创新战略,摆脱无差异竞争的现状,确立差异战略或目标集中战略来向银行客户提供具有明显个性化特色的保险产品。比如,设计简单易懂的标准化银保产品,针对大众银行客户进行“批量销售”,从量上实现银保产品的全面推广;设计相对复杂甚至定制型的特殊银保产品,针对部分大众银行客户和高端银行客户进行“精耕细作”,从而在质上达到银保产品的深层渗透。

银保产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产品,其销售对象主要是银行客户,其功能主要是为了满足银行交易的特殊需要或用于改善某些银行产品,使之对银行客户更具有吸引力和有效性。所以,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必须针对银行的产品和销售渠道特点进行针对性设计,通过银保产品与银行产品体系的融合,形成互补产品的配套销售。

4.1 银行保险产品创新的功能选择

银保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关键区别在于其保障功能,但这并不是说银保产品应偏重保障功能,而是意味着在银保产品创新过程中需重视对保障功能的设计和利用。结合中国银保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象,更有必要深度挖掘其保障功能。

第一,挖掘传统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的契合点,开发与银行产品配套的银保产品。

(1)与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的产品。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住房抵押贷款以房产为抵押,风险水平相对较低,一直被认为是银行的优质业务,但贷款人的人身风险或信用风险会给银行带来需要处置抵押物的可能性,因此银行一般会对个人申请抵押贷款设置较高门槛,手续烦琐且贷款金额低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这显然成为银行优质业务发展的瓶颈。如果由与这一贷款业务相配套的银保产品来承担贷款人的风险,并与个人贷款打包销售,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资产安全程度,也可以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同时也销售了银行贷款和保险产品,这是典型的个人与银行“双赢”的局面。当然这里的个人贷款并不仅仅限于住房抵押贷款,其保障范围与现在市场上的房贷险也并不相同。[ZW(]现有的房贷险承保的是房屋的财产损失风险,而这款新型的银行保险产品关注的则是贷款人的人身风险和信用风险。[ZW)]

(2)与信用卡相关的产品。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另一大优质业务,信用卡持卡人一般都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同银行保持稳定的业务联系,是银行的忠诚客户,同时也是资产和信用状况较好的优质客户。针对这类人群可以针对性进行银保产品的创新:一是持卡人信用保障类产品。这种产品同与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的银保产品类似,可以保障因持卡人的人身或信用风险造成银行损失的风险;二是持卡人个性化银保产品。银行对持卡人金融的需求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提供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如重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特殊健康险以及自驾游意外伤害险等,并采用顾问式方式进行销售。三是结算类银行保险产品。信用卡是一种具有强大的结算和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利用它可以轻松地整合保费缴纳、保险金支付、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等功能。

第二,考虑保障与储蓄投资功能的相机结合。消费者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是通过特定的银保产品来体现的,因此其功能结构应当与消费者的功能需求保持一致。对保障功能的重视并非意味着对储蓄和投资功能的弱化和漠视,在金融需求多元化的时代,只要消费者希望获得投资与保障的双重功能,银保产品就必须在这两个方面体现出竞争力,才能获得创新的成功。

4.2 银行保险产品创新的形态选择

根据我国银行客户的偏好、特点和需求,可以大力开发和销售以下几类银保产品:一是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承保过程简单易行的标准化保险产品。如与银行信用卡、消费信贷、住房抵押信贷和储蓄账户等相联系的定期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寿险险种以及住宅保险、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险险种。二是旨在满足大众银行客户从银行交易中所产生的特定需求的保险产品。如类似国外的融资和偿还型产品和存款人产品的险种。随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和住房等将成为中国居民现代生活的必需品,与购房和买车等消费信贷相关的保险产品也将成为需求热点。三是适合大众银行客户的年金、分红保险和投资联结保险等储蓄和投资型寿险产品。其中,年金等养老保险产品能够极大地满足目前国内消费者对于退休养老的需求;分红保险和投资联结保险等产品既符合国家发展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导向,也切合部分消费者获得保险保障加投资收益的心态,可能成为银行客户的购买重点。四是根据高端银行客户的特殊需求设计的较为复杂和个性化的定制保险产品。根据IBM(2006)的研究,到2020年,中国消费者的金融风险管理需求将会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他们将不仅需要基本的财务风险保障,同时还将追求个性化的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即消费者的金融风险管理需求将从目前的“钟”形线的分布逐步转变为“井”形线的分布(参见下图)。这种可能带来较高利润的个性化、定制的保险需求,同样是银行保险所应该关注的。

如果按照险别来划分,以上各种保险产品实际上包括两类:寿险产品和产险产品。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寿险产品和银行产品通常具有相似性或互补性:年金保险等储蓄型产品与银行的长期储蓄没有本质区别,都可以成为个人管理财富的一种选择方式,客户容易接受;定期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型寿险产品与银行的消费信贷产品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客户比较偏好,易于捆绑销售。类似的,住宅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险产品与银行产品也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和互补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产险产品的销售可能带来潜在的范围不经济。例如,银行的某一黄金高端客户可能会将其所有账户转移到其他银行,原因在于银行的关联保险公司因其有不良驾驶记录而拒绝提供汽车保险。因此,对于产险产品的“制造”和销售,银行应该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降彩石.银保业务的发展及其创新[J].中国金融,2009(6):58-59.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功能范文第4篇

央行近日再次宣布提高银行存贷利率27个基点,从2007年3月18日起,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由2.52%提高到2.79%,税后达到2.23%。这一数字已经逼近长期人寿保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指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或者消费者的回报率),对于投保者而言有哪些影响呢?投保者该如何应对才更聪明呢?

暂缓购买固定利率保险

回望1999年6月10日,央行连续第七次降息,导致保险公司销售出去的大量高利率保单出现严重利差损,并影响到保险公司整体的偿付能力。于是保监会在同一天下发紧急通知,规定“将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正是这份通知,最终设定了目前寿险产品定价的“高压线”。

如今,银行储蓄利率多次上升,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客观上对于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的放开有了一个需求。

某中资保险公司的一位总精算师如此解释:“有关保险预定利率浮动的争议由来已久。一方面,预定利率上浮能够增强保单的吸引力,提高保险企业竞争力,但另一方面,预定利率上浮也意味着保险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和利润缩小,并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影响面很大,所以还无法确定何时可以看到保单利率的市场化。”

有鉴于这方面的因素,同时有预期银行储蓄利率未来还可能继续上升的可能性,我们建议近期想要投保利率固定的保险产品,如普通(非分红)两全保险、养老年金险、终身寿险以及银行保险中固定收益型产品的消费者,可以暂缓自己的购买计划。

纯保障型产品可继续购买

对于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医疗险等产品,因为都是以保障为主,储蓄功能较弱,它们的定价因素主要是考虑死亡率,对利率的变化并不敏感,因此消费者可以放心继续购买和持有。

事实上,不论加息与否,保险的最根本功能终究不同于基金或银行存款,作为一个理性的客户和客户群体,更应该回归到保险的初衷,充分认识到保险在所有金融产品中具备的独有保障功能,在日常的家庭保障安排中,多购买费用低、保障高的消费型产品。

投资理财类保险因需而定

此次加息,对于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的影响也各有异同。

分红类保险的预定利率虽然也大多在2%~2.5%,但由于允许存在“盈余分红”,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分红形式将收益分给消费者,包括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因此一定程度上能够抵御利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与分红产品相比,万能产品的投资账户部分是有承诺保底收益率的。保监会的规定是1.75%,但目前大多数公司给出的承诺都是2.25%~2.5%。

在这个承诺保底收益率基础上,投保者还可以享受一些投资收益,最终看到的就是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也就是月化的年回报率。由于万能险首先要保证“保底收益率”,因此万能险的保费用作投资时都是比较保守的。主要投资于各类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少量配置在基金市场上。加息后,保险公司的货币投资收益有望提高,因此保险公司的结算利率可能会有所提高。但此次存款基准利率仅上调0.27个百分点,因此万能寿险的投资收益是否真的能有所提高,还有待观望。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功能范文第5篇

2012年林林总总的电视选秀节目,着实给娱乐界来了一次给力的“评级”。如今品种五花八门的保险领域,是否也能开展评级,对产品进行“选秀”呢?围绕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自己就拥有不少于20份的保险,随着高净值人群保险意识的加强,保险正在成为财富配置中的重要产品。”高傅财富CE0陈维忠表示,“针对产品种类日益增加的保险市场,如果能够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评级,那么对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将大有裨益。”

评级简化选择过程

“同样是重疾险,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就接触到可谓‘性价比’大不同的类型。”高傅财富产品经理柳家明告诉记者,当重疾险投保者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丧失劳动能力情况时,有些重疾险可以理赔,有些仅豁免保费而不赔付保险金,还有些则要求继续支付保费。

“同业内发生重疾险之外的情况,不同产品就显现了不同的品质,因此如果有独立的评级机构,对于产品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评级,那么无疑大大方便了消费者。”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邹菁律师表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正在逐步引入信用评级制度。近期,国内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接受了企业信用评级,其评级结果基本能够客观反映出该保险公司的信用能力。

如2010年,国际知名评级机构标普(Standard&Poor’s)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2012年,惠誉评级认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评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如果保险产品也能够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级,那么无疑有利于消费者按‘性价比’来选择产品。毕竟面对纷繁复杂的保险合同,如果不是业内人士,往往会‘挂一漏万’。”

柳家明表示,通过对保险产品的评级,能够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向投保人提供有效率的信息服务,还可通过评级进一步促进保险产品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从而帮助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操作不能一刀切

随着金融领域信用评级制度的风靡,业内引发了一个猜想,即是否可以参照债券评级的模式,对保险产品进行信用评级。

当前,债券投资者主要依赖外部评级来评价债权的信用,目前国际上权威的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和穆迪(Moody’s)两家美国公司,我国目前较权威的是“中诚信国际”,即中国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评级的作用就是通过一个简单的符号系统向投资者提供关于债券信用风险的客观且独立的观点,这个观点可作为参考,但并不是投资者自身风险研究的替代。保险产品和投保者自身风险也息息相关,因此如果“一刀切”去模拟债券评级的模式,保险产品难免会水土不服。

“在实际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我们开展的‘评级’需考量七个小指标,分别是保险条款、保险期限、保险公司、投保年龄、保费数额、缴费方式和附加权益,最后再进行进一步的总体评估。”高傅财富CEO陈维忠表示,“通过一个产品的评估小组来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品质。”

“保险产品按理财型和保障型的大分类分别评级比较恰当。”第三方保险网站大家保CEO方玉书表示,理财型保险产品是较特殊的理财产品,兼具保障和理财的功能,因此不能用常规理财产品的收益方式来评级。

此外,理财型保险是一种保守的投资方式,评级可从资金安全性,长线通胀比率及产品投资项目等方面考量。保障型保险的根本效用还是保障,因此方玉书认为,评级应从另外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保障的全面性,如涵盖疾病种类的多寡,条款内容的丰富性等;其次是产品是否贴合国内现有的实际情况;具体的产品条款是否和医保形成有力的互补,是否能弥补社保和医保的不足;最后需考量产品是否有足够的人性化设计,如能否先行赔付,是否有豁免条款,保单抵押是否方便等。

评级前途路漫漫

“冷静思考后会发现对保险产品进行评级存在非常大的难度。”邹菁表示,首先保险产品的信用,其本质是保险公司的信用。投资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关心的是产品到期后能否如约得到赔付或还本分红,而决定这一问题的是保险公司的信用水平。

“如果保险公司拥有良好的信用水平与财务能力,无论其推出的保险产品具体情况如何,投保人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实现投保目的,因此决定保险产品信用的是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与其关注单个保险产品,不如全面了解整个保险公司的信用情况。”

邹菁进一步指出,保险产品品种多样,纷繁复杂,对产品进行信用评级目前缺乏有效的操作性。诸如一般的大型保险公司推出的常规保险产品往往包括寿险、产险、养老三大类,而每一大类下面又细分为数十个小类,再加上不断推出的新产品,往往有上百种保险产品,而每种产品的属性又各异。

“面对如此之多的保险产品,即便是挑选部分产品进行信用评级,也将耗费巨大的人力与物力,而且同一个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有信用评级的产品与没有信用评级的产品,其风险性如何比较?”

邹菁指出,各个保险产品的设计理念、目标群体、回报方式等因素都不尽相同,评级的准确性与实用性存在疑问,在此情况下对保险产品进行评级,不见得能为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多少帮助。

当投保人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并将保费缴付给保险公司后,该笔保费便成为保险公司的资金。尽管《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有明确限定,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负有披露每一项投资或交易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