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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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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基本原理

公共图书馆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引言

1844年和1845年,美国纽约州议会两次通过法案决定把纽约州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归人纽约州立大学管理。据此,纽约州立公共图书馆隶属于纽约州教育部门(当时纽约州立大学既是一所大学,又是州的教育主管部门),由此开创了公共图书馆置于公立教育部门管理的先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人们大都认为公共图书馆应被视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于纽约州立图书馆学院的李小缘先生就认为“图书馆即教育”,他说,美国教育家一向称公共图书馆为平民大学,多数美国人也把图书馆看成是社会教育机构。麦维尔・杜威担任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秘书职务十年之久,在此期间,他利用兼任纽约州立图书馆馆长之职的有利条件,极力宣扬“图书馆是平民大学”的理念,进一步巩固了公共图书馆属于公立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也许是受美国影响,“二战”后的日本也一直把公共图书馆视作公立教育的组成部分,如日本的图书馆法律体系是以《教育基本法》为母法的,《教育基本法》将教育分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四大类,其中实施社会教育的基本途径之一是“设置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等设施”,《社会教育法》第9条更是明确规定图书馆是“社会教育机构”。我国在民国时期,也曾把公共图书馆事务归人教育部管理。

然而,自“二战”结束后,把公共图书馆归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来管理的制度安排开始出现,这种制度安排主要从大多数欧洲国家兴起。自1953年苏联成立文化部、1959年法国成立文化部,把公共图书馆事务划归文化部管理以后,开始了公共图书馆的隶属关系逐渐从“教育”转向“文化”。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起,大部分西方国家纷纷成立文化部,如1990年成立的挪威文化事务部、1991年成立的新西兰文化事务部、1992年成立的英国国家遗产部(1997年改名为文化新闻体育部)、1993年成立的加拿大国家遗产部和爱尔兰的艺术文化部等,并把公共图书馆事务归入文化部管理(唯一的例外是美国,美国至今未设立文化部)。解放后的我国,也一直把公共图书馆事务归人文化部管理。

在制度安排上,公共图书馆应归人教育部门管理还是文化部门管理,至今人们的认识仍有分歧。不过,无论是西方国家(除美国),还是我国,既然都把公共图书馆事务划归文化部门管理,那么,国家的文化管理体制必然对公共图书馆治理产生极大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谈论公共图书馆治理问题不能不联系国家的文化管理体制的变革现实。遗憾的是,目前国内业界谈论公共图书馆治理问题时,并没有紧密联系我国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向,难免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鉴于此,本文考察西方国家文化管理体制背景下的公共图书馆治理特点,以期对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治理改革有所启发。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影响关系分析法”,这种方法主要用来分析两个关联事物之间存在的相互影响问题,用这一方法集中分析西方国家文化管理体制安排对公共图书馆治理所产生的影响。经过分析发现,西方国家公共图书馆治理之所以形成现在的制度安排,确实受到西方国家现行文化管理体制的制约与影响。为了具体描述这种制约与影响,本文首先分析西方国家文化管理的特点,然后再分析西方国家公共图书馆治理的特点。

2 西方国家文化管理的特点

在西方国家,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政治组织结构的不同,并不存在统一或一致的文化管理模式,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完全一致的文化管理模式,几乎有多少个国家就有多少种文化管理模式。但是,就是在这种多样化管理模式的表象背后,也能梳理出一些共相性的特点。

2.1

分权管理――政策、决策、执行相分离

在文化管理的权力配置上,西方国家普遍采取政策、决策、执行3个环节相分离的分权模式,即政府部门(如文化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政府组建的机构(Agencies,一般叫理事会)负责决策事务,这一机构一般叫“××委员会”或“××理事会”;各类文化活动主体(即具体的文化服务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其中,理事会是文化行政部门的议事咨询机构,是具有半独立自的公法行政主体(准行政机构),一般依据议会的专门立法而组建。它的职权包括: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种类、规模和提供方式具有选择决定权;对文化拨款(基金)具有审批、分配、监督使用权;对文化活动主体的负责人(执行主管)具有选拔、任命及辞退权;对文化活动主体具有分派工作权和评价、奖惩权等。在西方国家语境中,“文化管理”(cultural management)由早期的“艺术管理”(art admin―istrafion)演变而来,所以西方国家的一些文化理事会组织在名称上仍然沿用“艺术理事会”字样。1946年成立的英国大不列颠艺术理事会(The Arts Council ofGreat Britain)于1994年改组为英格兰艺术理事会,开创了西方国家艺术管理理事会制。此后,其他西方国家纷纷仿效英国建立管理本国文化事务的艺术理事会,随着文化活动类型的迅速多样化,个别文化部门使用独立的理事会名称,如图书馆理事会(也叫图书馆委员会)。组建理事会来管理文化事务,并使其承担决策者责任是文化事务分权管理的根本标志。在这种分权管理体制下,政府、理事会和各文化活动主体之间各司其责、互相制衡、统一连动,如图1所示:

2.2

间接管理――分级管理和“一臂间距”原则

西方国家文化事务的分级管理,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享。作为联邦制国家的美国在这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即联邦政府一般不直接干涉地方政府的文化事务,而是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对地方文化事务进行资助。英国除设有国家层面的英格兰艺术理事会(由原“大不列颠艺术理事会”改组成立)之外,还设立有地区级的北爱尔兰艺术理事会、苏格兰艺术理事会和威尔士艺术理事会,在英格兰地区则设有9个分支机构(直接归英格兰艺术理事会管理)。英国文化新闻体育部和英格兰艺术理事会对其他三个地区的文化事务不进行统一的、直接的管制,而是通过三个地区的文化部长和艺术理事会进行间接的协调管理。即使是具有中央集权传统的法国,也逐渐重视对文化事务的分权管理,尤其是1982年颁布《市镇、省、大区权力和自由法案》之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文化事务管理方面达成了协调机制。2000―2002年任职的法国文化部部长Catherine Tasca称,她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在法国培养和确保有创造性的文化,需要文化部建立与地方权力机构的文化合作,通过文化教育,文化遗产可以更容易被大众理解,从而达到丰富个人生活体验的目的,由于巴黎和地方的文化发展都是缺一不可的,因此这两方面的主要研究机构都应该得到支持。

一些西方国家对文化事务的间接管理还体现在文

化经费资助的“一臂间距”(Arm’s Length)原则上。所谓“一臂间距”原则,就是国家把资助文化的资金不直接拨付给文化活动主体,而是把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分配权交给相应的第三方组织或专门的基金会组织的资助原则。由于第三方组织或基金会的成员往往由中立人士组成,所以该组织虽然接受政府委托,但却独立履行职能,从而尽可能使文化发展保持自身连续性,避免过多受到政府行政干预或受到各种党派纷争对拨款政策的不良影响,保证文化经费由最有资格的人进行客观公正地分配。这种保持“一臂间距”的文化资助原则得到了发达国家的广泛接受,“国际艺术理事会和文化机构联盟”(IFACCA)的文件指出,目前在世界各地,无论穷国还是富国,也不论英语国家还是非英语国家,都普遍采用“一臂问距”原则。这项制度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支持,相关的国际会议举办了多次。在西方国家中,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奥地利、比利时、芬兰、瑞典、瑞士等国均采用这一文化资金分配原则。

2.3

绩效管理――以结果为导向

对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图书馆服务),实施绩效管理是新公共管理(NPM)理论的一个基本主张。绩效管理强调“3E”目标的实现:效益(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用(effectiveness),后来有的学者认为还应考虑另一个“E”:公平(equitv)。绩效管理的核心理念是:注重结果而非过程,注重公众的满意程度而非按部就班地遵守规则;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说,要求绩效评价的重点从“投入”(input)和“产出”(output)转向“结果”(outcome)。区分产出和结果这两个概念,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特点,“产出”是指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结果”是指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对接受者产生的实际影响。如何衡量文化产品或服务的结果呢?对此可从富兰克斯・马塔拉索提出的文化发展指标体系中窥见一斑,如表1所示:

3 西方国家公共图书馆治理的特点

在上述文化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制约下,西方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治理也形成了相应的特点,本文仅从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供给、管理主体设置、经费投入、治理评价四个方面予以概括。

3.1

服务供给一全面覆盖,普遍均等

由于西方国家普遍重视社会的文化公平和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理念(这一点在上文中没有专门称其为西方文化管理的特点,但从西方国家的文化繁荣程度和文化设施普及率上即可证明这一特点的实际存在),西方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治理普遍追求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服务目标。这一点可从图书馆服务半径、图书馆系统数量及其服务人口数等数据中得到证明。

英国文化新闻体育部于2001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英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把全英国分为5种区域类型,并分别规定了这5种区域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半径,从中可窥略其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覆盖程度,如表

从图书馆系统数量及其服务人口数来看,英国目前有208个公共图书馆系统(总分馆体系),每个系统的平均图书馆数量为22个,平均服务人口为29万,全国共有4 574个公共图书馆(包括流动点),平均1.4万人拥有一个图书馆或其服务点。挪威目前有公共图书馆系统454个,每个系统的平均图书馆数量为1.9个,每个系统平均服务人口为1万人,全国共有865个公共图书馆,平均1.8万人拥有1个图书馆。美国目前有公共图书馆系统9 207个,每个系统平均图书馆数量为1.9个,59,3%的系统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35.1%的系统服务人口在1―10万人之间,只有5,5%的系统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上。美国的许多州都有法律规定,每2英里必须建一个图书馆,每一万人就拥有一家公共图书馆(这个数字是中国的46倍)。在法国,仅巴黎市就有80多家图书馆;人口在1--5万的市镇中,91%设有图书馆;为了解决人口在l万人以下的乡镇和农村居民的借书难问题,法国政府专门成立了省外借中心图书馆,覆盖全国97.75%的村镇,平均1 500名乡村居民便有一个图书馆服务点或借阅点。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一些西方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覆盖范围之广与普遍均等服务程度。

3.2

管理主体――普遍的理事会制

公共图书馆治理中的管理主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负责图书馆管理事务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图书馆运行和发展的决策及其监督实施事务。西方国家的文化管理体制普遍遵循政策、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分权原则,其中的决策环节普遍采用理事会制。受此影响,西方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治理中管理主体的设置也普遍采用理事会制。在美国的公共图书馆治理结构中,管理主体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政府官员,而是一种脱离政府直接控制的准政府组织――图书馆理事会。在国家层面,1970年尼克松总统签署建立“全国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0n Libraries andInformation Sciences,NCLIS),NCLIS实际上就是国家层面的图书馆理事会。NCLIS的成员有16名,其中有2名(国会图书馆馆长1名,博物馆与图书馆服务研究所(IMLS)院长1名)是当然委员,但他们没有投票权;另外14人由参议院推荐和批准,由总统任命,任期5年。现有的委员中有律师、退休的图书馆馆长、房地产经纪人、杂志编辑、演员、历史学家等。NCLIS的性质是一个决策咨询机构,而不是行政管理机构,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①为美国人民发现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的需求;②将这些需求转变成国家的政策建议,以满足美国人民对于图=降馆和信息服务的需求;③向总统、国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有关国家政策实施的咨询。美国的州、县、市、镇的公共图书馆系统大都设立有相应的图书馆理事会,其职权主要包括:确定所辖图书馆的工作目标(任务)权,馆长的任命权,经费的划拨与使用监督权,组织图书馆管理绩效的评估权等。如美国依利诺依州的《服务公众:依利诺依州公共图书馆标准》中规定:图书馆由一个理事会管理;理事会任命一名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做图书馆管理者;理事会拥有控制图书馆所有财产以及对图书馆募集来或是受捐赠获取的资金合理支出的专权;图书馆管理者每个月都要向理事会呈交一份关于图书馆运行的书面报告等。在英国,根据英国现行的《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案》,公共图书馆事务的管理由英国国家文化新闻体育部部长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和促进英国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不断完善,并保证由此法而形成的(地方)图书馆理事会监督当地图书馆功能的妥善实施”,在这句话中点明了政府通过地方的图书馆理事会来间接管理图书馆事务。在国家层面,2000年成立了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取代了之前的博物馆和艺术馆委员会

(MGC)及图书馆与信息委员会(LIC),专门负责制定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的国家宏观战略规划。MLA实际上就是国家层面的图书馆理事会。

3.3 经费投入――地方政府负责日常性经费,中央政府以项目经费予以支持

在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往往被法律指定为发展公共文化事务的主要责任主体,因此公共文化团体或机构的日常性经费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公共资金拨付,而中央政府则以项目经费的方式予以支持。无论是地方政府的拨款,还是中央政府的项目经费拨付,均按照“一臂间距”原则,首先划拨到指定的第三方组织或专门的基金会,由其进行分配。受此影响,西方国家公共图书馆的日常性经费也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拨款,中央政府则以项目经费方式予以支持,其款项也是由指定的第三方组织或基金会拨付,由各地区图书馆理事会进行分配和监督使用。

如在美国的公共图书馆经费中,地方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投入分别占78%、13%和1%(在美国,州政府不属于地方政府,所以其对地方图书馆的投入也主要以项目经费方式投入),其他经费(如捐赠、罚款、有偿服务的收入)占9%(合计大于100%是因四舍五入处理的缘故)。美国联邦政府对文化项目的投入主要通过三个机构(体现“一臂间距”原则)来拨款: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国家博物馆图书馆研究所,其中的国家博物馆图书馆研究所(In―stitute of Museum and Library Services,IMLS)专门负责对博物馆、图书馆的项目资助。1997--2004年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IMLS拨付的图书馆建设6大项目资金及其数额,如表3所示:

在英国,地方政府的文化投入通过4个地区性艺术理事会拨付,中央政府的项目经费则统一通过英格兰艺术理事会进行拨付;法国中央政府的图书馆项目经费通过国家文化部拨付(法国尚未建立有英、美等国那样的图书馆理事会)。

3.4 治理评价――结果为本

自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新公共管理理论以来,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明显从重投入向重结果转型。如美国国会为此专门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1993),规定政府公共服务支出项目的评价从“规则为本”向“结果为本”转变。受公共服务重结果取向的影响,西方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治理评价活动开始显现出向“结果为本”方向转变的迹象。如在图书馆评估活动中,西方国家图书馆界开始呼吁逐渐从“绩效评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向“成效评估”(outcomes evaluation)转变。所谓图书馆成效评估,就是以图书馆用户为中心来评估图书馆项目或服务的一种方法,其核心目标是衡量图书馆项目或服务对用户的实际影响结果,即图书馆通过跟踪调查其项目或服务的结果对用户的影响来评估图书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英国的文化新闻体育部于2008年最新修订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更是体现了以“结果为本”的价值取向,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看出,《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共有lO个测评指标,其中测评“为读者提供方便服务的程度”的指标有5个(指标1一指标5),测评“图书馆被利用程度”的指标有1个(指标6),测评“读者满意度评价”的指标有2个(指标7和指标8),测评“馆藏资源保障程度”的指标有2个(指标9和指标10)。从这10个测评指标及其内涵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其“用户为中心”和“结果为本”的价值取向。

进入21世纪后,一些西方国家公共图书馆界开始试探性地引入LibQUAL+(sERVQUAL的修改版)质量评价方法,这一评价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用户的意见是判断图书馆服务质量的唯一可靠依据;服务质量表现为用户感知的服务水平与其期待水平之间的差距;服务质量包含若干不同方面,而且每个方面可以通过若干相互关联的陈述项(评价指标)来测度。可见,更体现以结果为重心的评价取向。

4 结语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文化管理体制的特点可以归结为:间接管理为主,自由、开放为旨趣,政策引导和经费支持为手段。即政府重视文化繁荣与发展,但考虑到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贵在自由选择和创新的特点,一般不直接干预地方的文化事务和个人的文化活动,而是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和经费支持来达到繁荣和发展文化的目的。受此影响,西方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治理也表现出了相应的特点,如:把公共图书馆服务视为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之一,追求覆盖全社会和普遍均等的目标;在管理方式上,如同间接管理其他文化事务一样,对公共图书馆的治理也以普遍实施理事会制来体现“政策、决策、执行相分离”的间接管理原则;在经费支持上,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政府的项目经费资助为补充,且都以“一臂间距”和法定程序运作,程序上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在治理评价上,越来越注重“以用户为中心”和“结果为本”的理念等。由于国情不同,西方国家公共图书馆治理的上述特点,不可能在我国公共图书馆治理中“照搬”或硬性“嫁接”,但对正在深化中的我国公共图书馆治理改革至少具有如下启示:

公共图书馆服务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之一,必须遵循“覆盖全社会和普遍均等”的原则。对我国来说,把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市边缘人群、农村人群辐射并向社会各类弱势人群倾斜是公共图书馆治理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

在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改革上,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图书馆理事会制(或者叫图书馆委员会制),因为理事会制被普遍认为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能力的有效管理模式。图书馆理事会制不仅能适应“治理”(而不是“统治”)的要求,而且还有助于形成“政策、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城市之一的深圳市,目前正在公共图书馆在内的事业单位中试行理事会制(2007年启动),不管这一“试行”能否成功,都可视为是一次必要尝试。

公共图书馆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协同过滤;个性化推荐;稀疏性;分类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inciple and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user-based collaborative filtering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library system, the method of classifying the books and classifying the readers to find the similar neighbors of the users can effectively overcome the collaborative filtering system Sparsity and scalability issues.

Key words:Collaborative filtering; Personalized recommendations; Sparseness; classification

1 引言

在社会科技发展变化的驱动下,为了适应时展,图书馆从最初的纸质图书收藏地,不断地发展进化。过去,图书馆是人们获取知识、资源的的最主要途径,而如今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信息呈爆炸式增长,人们正在倾向从网络获取知识,图书馆的作用正在不断弱化。

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图书馆领域需要变革,改变传统图书馆的被动式服务方式,采取更加积极的主动式服务方式[1],以提高图书馆利用率,强化图书馆的作用和职能。其中对读者进行个性化推荐就是主动服务的一种。

个性化推荐技术,是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浏览历史进行分析,从而找到用户的兴趣偏好,对用户进行针对性的个性化推荐服务。

目前主流的推算算法主要有:协同过滤推荐算法、基于内容的推荐算法、基于知识的推荐算法、混合推荐算法等[2]。其中协同过滤推荐算法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算法。

2 基于用户的协同过滤推荐系统

2.1 基于用户的协同过滤系统基本原理

基于用户的协同过滤推荐系统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所有用户对物品或者信息的偏好,找出与当前用户有相似兴趣或偏好的“邻居”用户群,记为“K邻居”,然后基于这K个邻居用户的兴趣偏好信息,对当前用户进行推荐[4]。

图1为基于用户的协同推荐系统的基本原理,用户A喜欢物品1和物品3,用户B喜欢物品2,用户C喜欢物品1、物品3和物品4,可以看出用户A和用户C共同喜欢物品1和物品3,可判断用户A与用户C有相似的兴趣,那么用户C喜欢物品4,用户A可能也会对物品4感兴趣,于是把物品4推荐用户A。

如果把A看做当前用户,那么C便是A的相似K邻居用户。基于用户的协同过滤的基础是评价数据库[3],

2.2 计算过程。

基于用户的协同过滤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找到与当前用户相似度高的“K-邻居”用户。余弦距离相似性是应用广泛的方法[5]。

公式(1)通过计算向量、夹角的余弦作用衡量用户a与用户b的相似度。如果两个向量方向一致,夹角接近零,那么这两个向量就相近。

例如:经过计算,用户A与用户B的夹角余弦接近1时,则可以认为用户A与用户B是相似的。

2.3 协同过滤算法的缺点

协同过滤算法能够过滤难以进行机器自动基于内容分析的信息,能够对于一些复杂的、难以表述的概念进行过滤,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6]。

1)稀疏性问题。当系统中数据量大的情况下,用户对商品的评价非常稀疏,通过评分矩阵,难以找出用户之间的相似性。

2)冷启动问题。当资源进入系统中时,资源的评分为空,系统就无法进行推荐。

3)可扩展性问题。当数据库中资源不断增长,用户不断增多,评分矩阵会变得十分复杂,计算效率下降。

3 基于分类的协同过滤图书馆个性化推荐系统

3.1 以图书分类号为基础进行分类。

对于图书馆系统来说,读者的兴趣相对固定,尤其是高校图书馆,学生除了对一些比较热门的社会学书籍感兴趣外,就只对自己本专业的书籍资料有兴趣,跨专业借阅图书的现象极少出现。而图书馆系统中的图书都有明确的分类,以中文图书为例,依据中图分类法,图书可分为5大部类,22个大类,大量的小类。对于图书推荐系统的协同过滤,在相同的图书分类内查找有相同兴趣的用户,成功几率会有较大的提升。

3.2 以读者特征进行分类

对于读者也可以进行分类,高校图书馆读者信息完善,有明确的院系分类,在同学院、同专业中寻找最近邻,成功几率可以提升很多。此方法可以有效解决算法的稀疏性问题和可扩展性问题。对于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平均值聚类算法对读者进行聚类划分。

3.3 算法流程

以图书分类号为基础进行分类为例,流程如下:

1)通过读者的历史评分记录,建立读者在不同图书分类下的评分矩阵,表2是一个评分矩阵的例子。

2)对读者进行分类,降低矩阵维度。

表2 中读者d对H31、X5两个分类的图书进行了评分,表明dφ饬礁龇掷嗟耐际楦行巳ぃ从表2中可以看出,只有读者b、c、e同d存在交集,这样就可以把缩小矩阵的维度,提高计算效率。

可以看出b、e与d的交集是H31,而H31是英语类,属于工具学科,在高校中,是绝大多数学生都会学习的,有广泛通用性,在推荐系统中,可以看做是一个干扰项,去掉H31这个干扰项,就只有c与d有交集,从而将矩阵维度进一步降低。

3)计算推荐结果

使用公式(1)的余弦距离相似性算法,找到最近邻,得出推荐结果。

4 结语

协同过滤推荐系统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广泛,在图书馆领域,需要根据图书馆的特点,设计更加优秀的算法,克服稀疏性、可扩展性的问题,使图书馆个性化推荐系统达到更好的推荐效果,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参考文献

[1]黄红梅.数字图书馆主动服务模式优化研究[J].图书馆学刊,2009,26(9):61-63.

[2]陈洁敏.个性化推荐算法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46(5):8-15.

[3]黄创光.不确定近邻的协同过滤推荐算法[J].计算机学报,2010,33(8):1369-1377.

[4]马宏伟.协同过滤推荐算法综述[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2009,30(7):1282-1288.

公共图书馆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职业认证馆员素质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2(c)-0000-00

杜定友先生曾指出,图书馆有3个基本要素,即馆藏、馆员和读者,馆员是沟通读者与馆藏文献的桥梁,充当着文献信息传递的重要角色,是图书馆体现其存在价值的最直接载体。近年来,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知识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服务技术不断发展,读者获取文献资料的途径不断扩展,对图书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图书馆的服务模式由单纯的提供馆藏文献参考服务,开始向数字化综合性信息中心服务模式转变,这种转变就要求馆员对信息技术有较高的驾驭能力,然而这恰恰是我们的弱项。著名的图书馆学家哈里森曾说过:“即便是世界一流的图书馆,如果没有能够充分挖掘馆藏优势、讲究效率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就难以提供广泛有效的读者服务”。因此必须提升馆员自身综合素质,从而实现图书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

现在高校图书馆对馆员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都有了一定认识,也开始了经费投入,但是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得馆员学习效果大打折扣。而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无疑是改变这一现状的有效途径之一。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图书馆的职业准入,有助于改变图书馆员职业意识和学习观念,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使专业培训更具针对性,以提高图书馆馆员的整体素质[1]。

1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发展现状

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劳动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依据。

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是对从事图书馆工作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对图书馆工作者个人工作资格的一种认定方式,是图书馆行业对图书馆工作者的准入控制,是从事图书馆工作应具备的前提条件[2]。

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起源于英国,从1885年英国图书馆学会举办了第一次图书馆专业资格考试[3],到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主要采取学历教育制度、职业资格制度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办法。例如,日本的图书馆员专业资格获得是建立在必须经过系统专业教育和严格考试基础上的。按照日本法律规定,只有接受系统专业教育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人,才能取得图书馆员专业职务资格;而美国各个州则有不相同的认证制度,有等级制、学历制、考试制等[4]。虽然标准不尽相同,各有差异,但其共同点却是一致的,就是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正是这些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确保了图书馆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推动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总体上仍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目前尚未建立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从客观形势的需要和目前的现状,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建立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高校图书馆员的素质现状

高校图书馆员既是服务者,又是育人者,其合理的知识结构、较强的服务技能、较高的科研能力等综合素质,不仅直接关系到管理与服务的质量,而且能对读者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并直接关系着图书馆事业未来的发展。因此,馆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已成为图书馆当前最紧迫最现实的问题。然而,高校图书馆馆员的综合素质还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5]。

2.1馆员缺乏职业精神

高校图书馆是一项崇高的事业,绝大多数馆员具有爱岗敬业、踏实工作的职业道德。但是,由于受传统图书馆管理模式的影响,多数高校对图书馆的职能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图书馆不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术机构”而是“教学辅助”单位,因此对图书馆工作不够重视,使得馆员在学校中的地位很低,和一线教师、行政人员的待遇有明显差别。因此有些馆员工作得过且过,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服务贡献意识淡薄,影响到为读者服务的质量。

2.2馆员的学历结构不合理,竞争意识不强

目前高校图书馆具有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管理员人员不断增加,馆员学历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具有图书情报专业学历的管理员所占比例偏小,所学专业与实际岗位不符,专业知识不扎实,实际工作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加上图书馆工作本身的性质特点和相关的工资待遇的影响,再加上馆员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的差异,导致大多数工作人员竞争意识不强,缺乏创新精神,习惯旧思路、旧方法。同时,馆内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工作缺乏主动性,没有激情,效益观念淡薄,对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辨别能力差,敏感能力差,应变能力欠缺,影响了图书馆功能发挥和社会地位的提升。

2.3馆员的业务素质较低不能满足读者需求

随着以人为本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和读者需求水平的提高,图书馆工作理念已经由传统的管理开始向为读者服务的转变,但馆员的服务理念滞后,缺乏主动;不少高校图书馆都购买大量的计算机、磁盘阵列等设备,为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储备和网络化服务提供了更广泛的途径,但是馆员服务方法和手段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数字化、网络化图书馆发展的特点,不具备较高的为师生提供信息服务的水平,不能够针对读者不同的要求全方位、多角度提供各种信息资源,不能给读者当好向导和参谋。

3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对馆员素质提高的影响

提高馆员专业素质、拓宽知识面迫在眉睫,在职人员要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而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恰恰对提高馆员素质的方方面面,如学习的积极性、专业培训的针对性等,都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从而有效地提高馆员的技术水平,提升图书馆服务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3.1激发馆员学习的主动性

近几年,馆员素质的提高已经受到了图书馆界的广泛重视,例如,定期、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参加各种学会或者专题培训,或者到先进的图书馆去考察学习。可能够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比例太小,更多的则要靠馆员自身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但是,最大的障碍就是多数馆员不能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积极提高自身的素质,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接受培训,得过且过;即便参加了一些培训,也是走个过场,不肯继续钻研。往往是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和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导致职工只是被动地学,而不是主动地学。如果建立和实施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将面临下岗或待岗培训。这就使馆员在思想上产生了压力,继而从行动上注重学习和培训,自觉、认真地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从而获得从业的资格,得到从业的准入证。

3.2使专业培训更有针对性

图书馆的工作琐碎枯燥而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有自己系统的知识体系和服务内容,有图书馆学、文献学、情报学、目录学、版本学、分类法等众多理论知识。而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更新很快,要求馆员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图书馆工作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工作,馆员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探索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培养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例如,书籍采编人员,需要学习掌握图书采购、编目系统的使用,并且要能够熟练的进行图书的分类工作;情报咨询人员,要熟练掌握文献检索的基本原理、途径、方法和步骤,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专业知识,能够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对数据库检索、事实检索、专题检索、定题服务、科技查新以及多层次的读者参考咨询等文献信息和情报检索服务,能够开展多种方式的用户培训教育工作等。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会形成完整的图书馆人员的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考试会使人们对照标准客观地评定自己的水平,从而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这将有助于馆员改变其学习的理念,改变有些馆员不考虑工作实际,只专注于自己感兴趣的知识的学习误区,使其学习和专业培训更具有针对性和成效性,从而有效地提高馆员的职业素质,提升图书馆服务的整体水平[6]。

3.3促使馆员实现终身学习

当前,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这就要求馆员保持终身学习的热情,养成自觉充实知识的好习惯。有目的、有目标地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服务水平。虽然,图书馆的职称评定制度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业务人员的继续学习,但职称的终身制,往往又不利于馆员的再教育。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则与称职评定不同,从低级证书跨向高级证书不仅需要通过考试获得,而且已获得的资格证书也有有效期,到了有效期还想继续拥有就要重新通过考试获得。这就可以促使图书馆工作人员不断学习,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实现终生学习。

综上所述,信息时代对高校图书馆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能制定一套完整的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将对提高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新进入图书馆行业的人员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知识,提高馆员综合素质,实现馆员终生学习,从而实现图书馆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 闫秀芳.网络时代图书馆员的继续教育[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3,(5):19-20

[2] 孙占山.试谈我国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认[J].图书馆论坛,2007,27(4):131-135

[3]孙占山.国外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情况比较[J].新世纪图书馆,2008(4):89-91,46

[4] 冯佳.美国州公共图书馆员认证制度比较研究[J]. 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

公共图书馆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态理念 生态图书馆 生态环境 生态模式

[分类号]G250

1 生态图书馆研究的现状

纵观生态图书馆的研究发现,学者从不同侧面对其进行了探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它毕竟是一个年轻的研究领域,许多方面还存在欠缺,表现为:对生态图书馆的理论基础和框架研究很薄弱,未能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研究体系;案例研究、评价定量研究、科学实证研究也不足,缺乏高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对生态图书馆的认识和理解还停留在感性层面上,研究思路不够开阔,研究的范围不够广,缺乏对图书馆人的生态研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准确的、能够获得多数认可的生态图书馆内涵,大量文章集中在讨论生态图书馆的产生、概念的界定、特点、原则、意义等方面,观点雷同,缺乏创新性和开拓性,并没有将这些问题推向深入。

2 生态图书馆的内涵

2.1 生态理念的内涵

作为一种生态价值观的生态理念,其内涵即有机性、内在联系性、整体性、和谐性与互动性。生态理念强调的是生命的、有机性的、内在联系的观点,不仅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而且更深刻的是对人的行为合理性的反省和对人文精神的觉悟。可见,生态理念体现的是一种人文精神,一种生态价值观。

2.2 生态图书馆的内涵

生态图书馆学是一门崭新的介于生态学与图书馆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是基于生态理念、研究图书馆生态现象以及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生态学基本原理和方法在图书馆中的应用,强调如何运用生态学原理对现有图书馆学理论进行改造而建立生态图书馆。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图书馆是一种系统观、整体观、联系观、和谐观下的图书馆观,目标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实质是把图书馆发展看作是系统、协调、动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它视图书馆与周围环境为生态系统,研究该系统内各要素的关系,探讨和揭示该系统的基本规律,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①研究图书馆与内外部环境组成的生态系统,反映系统内外部的相互关系;②以馆员和读者为发展主线,研究个体的心理和生理等内在的环境因素;③将生态服务与生态环境相结合,将生态服务作为图书馆的中心环节,依据生态学的原则,对外部环境做出平衡性的适应,对内部资源进行统一的协调和重组,使系统的结构、功能达到最佳状态。

3 生态图书馆发展的理论根据

3.1 人类生态学理论

人类生态学是研究人类群体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学科,它研究人与社会机构的地理分布的形成过程及随时间变化的规律,研究人类种群在时间、空间分布上的各种社会和非社会原因。在图书馆中同样可以进行这方面研究,比如图书馆院落环境、图书馆与城市环境,图书馆地理分布的形成过程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规律,馆员和读者群体在时间、空间分布上的各种社会和非社会原因等。

3.2 济学理论

生态的含义为“自然的、经济的、环保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稿)》认为高校图书馆任务之一是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资源优化配置正是经济学理论的基础。可见,研究图书馆经济学是生态学的必然要求。现有的图书馆经济学、文献经济学等理论的发展为生态图书馆提供了经济学方面的理论依据。

3.3 持续发展理论

著名的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在《图书馆学五定律》中指出:“图书馆是个正在发展的有机体”,而生态学正是研究有机体与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所以,生态图书馆是图书馆学发展必然的选择,也是生态学研究进一步深化的表现。图书馆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科学,其学科性质也在不断变化,未来可能是综合科学。任何一种事物,只要它还在发展,就必须研究与其环境的关系,而研究事物与环境的关系正是生态学所擅长的领域。生态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因此,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生态图书馆的发展问题,有助于将这一问题的探讨引向深入。

3.4 生态危机理论

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图书馆是一个生态系统,由图书馆系统与其生存的生态环境共同构成,它除具有一般系统的整体性、层次性、功能性、相对稳定性等共性外,还具有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信息传递等特点。在图书馆发展过程中,系统与其环境不断进行着物质、信息的交换,达到生态平衡。然而,现实的图书馆却存在着忽视生态的倾向,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态危机。从生态结构上看,图书馆的层次结构、服务结构、类型结构、馆员结构等方面存在种种矛盾;从内部看,过度服务、片面教育等失误,使图书馆生态环境恶化,它正和自然环境的生态危机一起,将图书馆置于危险的境地,使图书馆不能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可见,图书馆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之间有着相似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理论能为研究图书馆提供新的思维方式。

4 生态图书馆发展的原则

4.1 整体与局部相结合的原则

纵观图书馆发展历程可知,造成图书馆整体服务功能发挥不佳的原因既有整体因素又有局部因素,而整体与局部相结合的原则正是生态理念的要求,它在强调整体对局部起决定作用的同时,也看到整体受局部的影响,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局部对整体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图书馆在制定发展规划时,既要考虑整体,把组成生态图书馆系统的个体看成是系统上的一个结点,它们占据一定的生态位,图书馆依赖于其存在而存在,进而形成一定的相关性和动态效应,保持图书馆各部门的整体平衡,又要通过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等手段,协调内部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保证生态图书馆的顺利发展。

4.2 相同与差异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生态系统中,相同与个体差异明显,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样,组成图书馆系统的各元素之间既有共性,也有明显的差异,所以,要协调好图书馆的各项工作,在尊重相同的前提下,合理区分各项工作的性质和要求。管理者要在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尊重每一位馆员的个性差异,使他们能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各就其位,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馆员要在对多数读者提供相同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每个读者的个性差异,提供个性化服务。这种相同与差异的结合,必将成为生态图书馆发展的必然选择。

4.3 发展与控制相结合原则

自然生态系统有自我维持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当系统超过承载力限度时,将从一种稳定状态走向另一种稳定状态。图书馆生态系统同样遵循这一规律,既要保持系统的相对稳定,遵循图书馆发展规律,不搞图书馆“”,又要通过机制调节来提高系统的承载

力,使系统运行良好并发展到更高一级的状态。对生态图书馆系统的控制,要依据社会发展对图书馆的需求和图书馆的自身发展,有控制地打破现有的平衡态,有目的地创建和发展新的平衡态。

5 生态图书馆的发展战略

生态图书馆的发展就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通过特定技术对图书馆进行延展、移植、重塑,形成以服务发展为动力的图书馆。目前图书馆面临的状况复杂,加上不规范的盲目发展,使生态图书馆的平衡难以维系。因此,良好的发展战略是生态图书馆发展的保证。

5.1 生态优先――生态图书馆发展的基本口号

图书馆的走向需要重新审视生态优先的问题。近年来,图书馆在追求服务效益的同时也在追求经济利益,一些图书馆的服务价值观发生迷乱,传统图书馆开始向经济方向迈进,致使图书馆服务变成服务加经济的简单混合,提倡图书馆促经济,而忽视经济带动图书馆,最终造成图书馆与经济的实质脱节,图书馆趋向异化。所以,发展生态图书馆是生态优先的根本要义。

5.2 生态平衡――生态图书馆发展的终极目标

生态理念下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是指一定时间内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与环境之间,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达到协调统一的状态。生态图书馆类似于自然生态,但它受各种随机因素影响而呈现出比自然生态更复杂的形态。自然生态失衡之后,呈现出结构性破坏、整体性衰败、共生关系解体的发展态势。而生态图书馆系统是由人、社会、自然之间的互动形成的复杂三角形交流关系,一旦失衡,就会造成人与图书馆关系的高度紧张,进而形成脱胎换骨式的质变――图书馆危机,这种危机不是泛义上的变化,而是图书馆模式的失范。这种失范意味着图书馆精神体系的崩溃。生态学发展的策略之一是以动态平衡取代静态平衡。生态图书馆系统作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动态系统,只有通过“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反复过程,才能推进系统的整体优化。因此,依照生态学发展观点,生态图书馆建设的重点在于关注系统的结构平衡和过程变化,刺激产生新的图书馆基因,建构生态图书馆一体化的动态平衡。

5.3 生态富民――生态图书馆发展的现实意义

人类的生存方式是生态学研究的最基本的问题。按照生态学理念,生态图书馆的发展要以知识增长和环境保护为基本出发点,以追求最多的信息为目标,以高端的信息技术运用为手段,以多种信息产品为服务方式,来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其实质就是解决读者的民生问题。所以,生态图书馆的发展,只有立足特色,开发生态服务模式,才能从整体上解决读者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提高的问题,体现生态富民的思想。

5.4 生态点渗透――生态图书馆发展的过程

生态点是指图书馆丰富的资源、良好的环境、畅通的信息渠道、较高的信息产品价值等。图书馆以这些生态点为基础,实施发展计划,取得成功经验后,再进一步渗透范围,在周边地区形成图书馆集群,建立生态发展系统。这就是生态点渗透思想,也是生态图书馆发展的基本过程。它的内涵之一是以点带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特色资源、生态环境、馆藏丰富、读者参与、服务特色、技术手段等。只要按照生态图书馆规律统筹谋划,做好试验,以点带面,最后必能实现图书馆发展的飞跃。它的内涵之二是点面结合,以图书馆的生态点为点,以周边相关图书馆为面,结成合作发展机制,共同促进图书馆的发展。

5.5 生态模式――生态图书馆发展的形态

生态图书馆发展的实质是实现图书馆与环境之间动态的富有创造力的关系。因此,需要建立如下几种生态模式:

5.5.1 生态建筑 这是以物质的形态展示生态图书馆的形式。生态图书馆建筑能满足读者回归大自然的需求,起到抚慰人心、陶冶情趣、使读者从生理和精神上得到享受的作用。其特征是:①精心营造内外绿色环境。通过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一体化,把建筑视为一种抽象的自然,唤起人与自然的共存渴望,使读者充分享受图书馆内外部环境具有大自然韵味的乐趣;②关注自然采光与遮阳。自然光线昼夜复始循环控制、影响着人体生物钟,使人类的生命节奏保持平衡。日光制造维生素和众多至今未知的营养物质,使读者精力充沛。所以,图书馆建筑要重视利用自然光;③综合利用风能、水能、太阳能。生态图书馆要重视生态对建筑的影响,尽可能利用风能、水能、太阳能,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

5.5.2 生态馆藏 这是以实体和虚体的形态展示生态图书馆的形式。建设生态信息资源,就是要针对馆藏结构层次不合理的状况,加强馆藏资源的生态化建设,在购进资源的同时应加强对自有资源的开发,使其专业化、特色化。还应树立跨地区、跨系统、跨国别的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理念,拓宽文献资源交流与传播渠道。考虑如何形成针对每一个读者的专门化、个性化的生态知识体系,这种生态体系既不会使需要某一种信息的读者遗漏信息,形成信息不足,也不会给不需要某一种信息的读者提供过多信息,造成信息污染。这就是图书馆生态馆藏的核心所在。

5.5.3 生态文化 这是以动态的方式展示生态图书馆的形式。生态图书馆文化是一种新的文化,由图书馆的物质层次、精神层次和制度层次组成。物质层次主要是通过物质形态表现出来,是图书馆文化赖以生存、不可缺少的基础。精神层次是意识形态在图书馆实践中的反映,是图书馆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结合体,是生态图书馆文化的核心,是生态文化之魂。制度层次影响着精神层次和物质层次的实现,不同的制度层次总是在不断互动,这正是生态图书馆文化形态具有复杂意蕴的原因所在。

5.5.4 生态人才培养目标 这是以“生态人”的形态展示生态图书馆的形式。生态图书馆的主体是人,只有主体的生态和谐,才有生态图书馆的发展。图书馆本身的特征决定它是培养生态人才的主导基地,因此,生态图书馆发展需要致力于人的生态性发展,促进人的生态和谐,尽可能多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生态人”有如下特征:①敬畏生命的思想信念,追求生态的整体利益。“生态人”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象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那样,不仅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还追求生态整体利益;②追求物质获得与精神享受的统一。“生态人”不仅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以维持生命的基本状态,而且能追求道德生命的终极价值;③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理念。这种人才的核心体现着身心和谐、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特征。

5.5.5 生态图书馆中心区 这是集定区域的图书馆建成的以保护馆藏为基础、以服务为目的的一种综合图书馆区域。这里既有高校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科研图书馆等主题性图书馆,也有公共图书馆、社区图书馆、街道图书馆等综合性图书馆,还有图书馆“试验区”之类的读者咨询、读者教育、读者参与等科教性的服务区。中心区在结构上包括图书馆的服务、技术、咨询、文化、读者参入、读者休闲场景等部分。在

服务的方式上采取集体服务和个别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吸引读者。因此,生态图书馆的中心区是集图书馆建筑、信息服务、信息聚集、读者查询、文化展示、读者休闲于一体的生态图书馆区域。

另外,生态模式还有以下几种:以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调研等要素构成的信息服务模式;以科研人员和读者的科研成果展览等要素构成的科技博览模式;以读者参与图书馆管理、馆员与读者沟通、馆员与读者互动、馆员与读者狂欢等要素构成的体验模式;以自然环境与图书馆环境养护、图书馆风景长廊、名人字画的显现等要素构成的旅游模式等。所有这些模式,虽然分别是以服务、观赏、参与和游乐为主题,但它们基于生态理念共同组成了生态图书馆的生态模式。

6 生态图书馆发展的系统构想

为构建生态图书馆持续有效发展的新格局,就要在图书馆生态点上,多角度、立体式地创建“发展与馆藏并举、自然资源与信息资源并存、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相容、现代信息与传统结合、服务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生态图书馆发展系统。以该系统为核心,向周边辐射,带动其它地区生态图书馆系统的建立。在系统之上,形成图书馆管理、领导平台、读者服务和读者参与的立体格局。这一系统的结构如图1所示:

在系统结构图中,处于中心点的生态图书馆中心区是图书馆系统的中枢和支柱所在,囊括图书馆的生态服务、生态信息、生态展示、生态体验、生态旅游、生态建筑等多种服务单元。这是生态图书馆系统的“一中心”。纵向中轴上的生态理念馆员和生态理念读者,是生态图书馆组成的最基本要素,是围绕发展生态图书馆的基本目标设定的,两者与生态图书馆在表面上各有归宿,实质上服务的理念、目标、意义完全一致。这是生态图书馆系统的纵向二项目。处于横向中轴上的图书馆生态建筑、生态馆藏资源和生态文化,分别是生态图书馆发展的三种模式,缺一不可,否则容易造成馆藏与发展之间的断裂,失去图书馆发展的固有意义。这是生态图书馆系统的横向三模式。在对角线顶点上,领导参与支持平台、图书馆内外生态环境、服务效益、社会效益分别承担图书馆的组织管理、平台服务、引导服务和参与支持等各层次工作责任,其目标指向生态图书馆,但又与其它配套子系统密切关联,彼此之间只有良好地协调配合,围绕中心结为一体,才能真正实现生态图书馆发展的大计。其中,将统筹管理权归属图书馆,而将领导机制转化为平台服务,是现代图书馆管理大势所趋,以生态引导服务,增强生态图书馆活力,更是生态图书馆实现“品牌服务效应”的必需选择。这是生态图书馆系统的四组合。系统结构的,是由自然生态、读者生活、市场机制、社会环境、保护研究五要素构成的图书馆环境。这五要素在图书馆的生态化发展中缺一不可。生态图书馆系统与外在环境融合,组成完整的生态图书馆大系统。这个大系统能把图书馆真正推上生态化、系统化、协调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真正实现生态理念下的生态图书馆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小波.图书馆生态学研究现状分析.太原科技,2008(9):15-16

[2]徐洪升.近年来我国生态图书馆研究综述.图书馆工作,2008(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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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素玲,苏世宽高等教育生态发展的教育生态学审视.高等农业教育,2008(9):20―23.

[6]夏有根,黄晓英,陈.生态化:21世纪图书馆发展的基本路向.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5):85―88.

[7]王贵生.甘肃民俗文化产业开发的生态化战略甘肃社会科学,2009(1):238―242.

[8]朱永海.从教育信息生态系统演进透视教育信息化建设策略.学术论坛.2009(2):16―21.

公共图书馆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 美国法上,登记不是所有权移转的要件,但登记法确立了优先权规则,提供了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原理。优先权规则在于解决自同一出让人处获得转让书的二个接续的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优先性问题。如果次购买人是善意的、支付价值的、不知先前未登记权利的购买人,那么他将受到登记法的保护,其取得的权利可以对抗第一购买人。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权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不动产物权变动涉及静态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和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而登记制度是对交易安全提供保护的一项制度基础。不动产买卖中,什么样的交易第三人受登记法的保护,是物权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各国的不动产法均设有保护交易第三人的一般法律规则。

美国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极端多元化,各州都有自己的登记法,而且几乎没有二个州的登记法是完全相同的。总体上,美国存在两套不动产登记体系:一是公共图书馆型的不动产登记系统(recording systems),这种登记体系旨在将所有的不动产转让文件归档,并向当事人提供查询和检索,登记并不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结论由当事人自己做出判断。这一体系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竞赛型登记法(race act);2、通知型登记法(notice act);3、通知—竞赛型登记法(notice—race act)。全美国各州都采纳了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登记法。另一种登记系统是托伦斯登记体系(registration or Torrens systems),该制度是由澳洲的托伦斯爵士(Sir Robert Torrens)所创,托伦斯将船舶登记的原则应用于土地转让的登记,创设了新型的土地登记制度。1858年,南澳洲政府采纳了托伦斯登记制度,其后几十年,新西兰、伦敦、爱尔兰、加拿大西部等地均采用了这一制度。[1]该登记制度并不需要登记转让的每一份文件,而是由政府颁发一个土地所有权证书。托伦斯登记在美国是一种可由当事人选择的替代性方法,并经历了一个兴起和衰落的过程,目前在美国仅有5个州还保留这一制度,而且并不是整个州都适用。[2]本文仅讨论公共图书馆型不动产登记体系下的保护第三人的基本规则和原理。

一、引论:比较法视野下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基本原理

在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基本原理上,德国法所确立的规则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原理以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方面,在动态交易领域,第三人物权的取得不因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无效而受影响,物权取得人也可以转让完全的物权给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放心的取得物权而不必检索其前手交易是否具有瑕疵。同时,物权变动又以物权公示为必要,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生效力。德国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了物权变动的双重要件,即不动产登记+物权合意。德国法登记制度的一个重大特点是登记具有创设效力或称移转效力(Übertragungswirkung)。另一方面,经公示的物权,第三人可以善意的信赖,并由此取得物权。是否善意的判断标准基本上是依据权利的外观而做出判定。[3]由于交易安全已经由物权行为无因性原理来保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德国法上的意义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著名物权法学者鲍尔认为:“自身就有疑问的善意与否之区分标准,在无因性原则之下,也就丧失其重要作用。”[4]在此,德国的立法更为注重权利变动的形式要件以及交易安全的维护。

在日本法,其物权制度也采行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但与德国法不同,日本法的物权变动规则仅依当事人的意思即可发生效力,物权公示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日本民法对于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也是承认的,但在它进行相应的公示之前,第三人可以把它作为未发生物权变动来对待。”[5]因而,物权公示并不是物权变动的决定性要件,德国法所称的物权公示原则侧重于物权变动的动态性展示,日本法所称的物权公示则是更为强调是物权静态意义上的公示。这种并不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公示制度,同样也是“现代市民社会为保证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建立起来的。”[6]对于公信原则,日本民法通说认为在不动产交易领域是不采公信的原则,而在动产交易方面则是采用了公信原则的。[7]但也多有学者认为,日本民法实际上是承认登记具有相对的公信力。[8]在受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上则是排除了“背信的恶意者”。[9]

美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契书登记制,交易第三人的权利取得依据的是优先权规则。但交易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而善意的一个重要判定基准是对先前的权利人的交易或权利是否知情,[10]知情即意味着恶意,恶意则不能取得所有权。美国不动产登记法最主要的功能是为接续的二个受让人确定优先权规则。登记法并不调整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移转问题,受让人依交付转让书(deed)的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不必进行登记。登记在当事人内部关系上不具有决定性意义。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一方面通过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为后来的购买人提供检查并确知是否存在比自己更早的交易的信息以便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登记法上的优先权规则旨在解决连续的两个购买人自同一出让人处取得土地的相关权利时谁的权利为优先的问题。在此,美国法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的权利变动模式。

二、美国不动产登记法所保护的善意购买人

在美国财产法中,一般而言,不动产登记法保护的是支付价值的善意购买人,或是信赖出让人有权力转让财产权益而做出诚信投资的人。登记法将这些人指称为“购买人”,但法院所界定的“购买人”即指善意购买人,或一个为他的财产权益支付价值而又不知道先前的权利主张的人。[11]“衡平权益拘束世人,除了衡平法的钟爱者(Equity’s Darling)”。[12]所谓衡平法的钟爱者,即是指为购买法定地产权(legal estate)而支付价值的不知情的善意购买人。善意购买人概念是衡平法所创设的理论,在英美财产法中占有无比重要的地位。它们不但是次购买人取得优先权的基本要件,而且也是任何购买人想要取得无负担土地权益的基础。

(一)支付价值的善意购买人

首先,善意(bona fide),是指诚信地行为(act in good faith)。[13]对于诚信一词的解释,Wilberforce爵士指出:为了影响附有衡平权益的法定地产权的支付价值的购买人,横平系于良心之上,复合式的表达是用来概括衡平应做和不应做的情形。诚信一词与知情状态有关,这一般来说是正确的,换句话说,衡平不仅要求不知,而且是坦诚并诚实的(genuine and honest)不知。但是,如果说将诚信仅仅看作是与知情的事实相联,或者说当知情由成文法规定以后,诚信的要求就已经被废除了,那么这一看法便是错误的。衡平法仍保留着对购买人良心的权力。[14]因而,诚信和知情并不完全等同,不知是诚信的一个要件,除此之外,诚信还要求对购买人的良心进行拷问。

其次,支付价值的购买人(purchaser for value)。购买人必须是支付价值的购买人,因为购买人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财产,如赠与、信托、遗嘱等。但是衡平法并不为“无偿者”提供救助,因为无偿让与没有衡平法上的约因,因而购买人必须支付价值。“价值(value)”或约因(consideration),其衡平法的意义不同于普通法。衡平法上的价值包括“金钱、金钱相当的东西(如其他土地、股票、股份)、以及婚姻”。[15]价值不必是充足的、全部的价值。结婚则必须是一个将来的婚姻的允诺,过去婚姻所作的允诺不被视为支付价值。

支付有价值的约因的要求使得受赠人、受遗赠人及继承人被排除在支付价值的购买人之外。然而,在受赠人和购买人之间做出区分却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标准的转让书形式经常是以“受让人已经支付10美元及其有价值的约因”来叙述,这种形式也常常用于赠与。但这种名义上的约因并不足以使购买人成为善意购买人。尽管约因不必是全部的市场价值,但必须是实质性的。“有价值的约因”这种转让书的叙述产生了一项购买人是善意的推定,这一推定的意义在于支付价值的举证责任由善意购买人转移到了由未登记权益的持有人来负担。[16]

第三,购买人(purchaser)并不局限于购买完全所有权的人,英美法上的购买人是广义的,诸如抵押权人、承租人及其他支付有价值的约因而取得财产权益的人都是购买人。[17]但购买人不包括:1)一般债权人;2)行使扣押权债权人;3)判决胜诉债权人;4)技工留职权人;5)未决案件的权利主张人;6)继承人;7)受遗赠人;8)受赠人;9)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10)为满足以前的债务而揭示转让书的人。[18]

第四,购买人所购买的必须是法定地产权,而不是纯粹的衡平法权益。如果购买人仅仅是购买衡平法上的权益,那么他的衡平权益和前购买人的衡平权益之间的冲突将按照“时间优先、权利优先”规则决断,通常第一个取得衡平权益的人,其权利优先。

(二)善意的时间判断

购买人必须在什么时间是善意的?假如说购买人一手付钱一手接受转让书,转让和付钱即时结清,那么购买人在取得转让书之时不知情就可以了。但是由于土地买卖很少能够一步到位,相反,它总要历经一个过程,或许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买卖的订立和买卖的交割之间总存在一个时间间隙。如果购买人在这段时间之内知道了先前的权利,那么他还是善意的购买人吗?由于主张自己是“善意的”人对先前权利的不知情是判断善意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而知情的时间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善意的判断。

1、必须已经做出实质性支付

传统原则认为,购买人在事实上支付对价之前不是一个善意购买人,这意味着一个有约束力的允诺尽管是一个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约因,但仍不足以使购买人成为善意。[19]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认为购买人必须在知道先前权利之前已经做出实质性的支付,相反,他是否已经取得转让书或已经登记的事实并不足够。[20]比如,购买人在4月1日取得转让书,4月15日登记转让书,6月1日知道先前的转让,6月15日支付价款。购买人将不受登记法的保护,因为他在知道先前权利后有机会拒绝支付价款。相反,大多数法院认为购买人在知道先前转让之前,如果已经全部支付或做出实质性支付,那就足够了,而不论他有没有取得转让书或是否已经登记。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善意判定

在长期的分期付款土地买卖合同中,第二个购买人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在没有支付完时却知道了先前的权利,这时会产生很大问题。法院的判决将部分的取决于分期付款购买人是实际知情还是调查知情,抑或仅仅是推定知情。[21]

(1)仅仅是推定知情

大多数判例认为次购买人

在支付部分价款后如果仅仅是对先前转让的推定知情,那么这一推定知情算不上是有效的知情,因而购买人受登记法的保护,他可以继续支付余款。例如,O将土地转让给A,A未登记;O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又将土地转让给B,每月一付,15年付完。在B支付了6个月价款后,A登记了转让书,B并不知道这一事实,B又连续支付了6年。现A提起诉讼。大多数法院认为,B是受登记法保护的善意购买人。但也有判决认为,B在每一期支付之前都负有重新检查登记记录的极端的责任。但几乎没有其它的法院或评论支持这一判决。[22]

(2)实际知情

然而,一旦分期付款人实际知情先前的转让,则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认为任何进一步的支付价款都不受保护。假如一半的价款已支付而此时购买人实际知道了先前的权益,那会怎样呢?法院更经常的会将土地所有权给更早的持有人,而赋予后来的购买人请求返还已付价款加上利息的权益。其它法院则将土地判给B,这保护了次购买人的交易利益。但也有法院将两个权利主张人看作是共同承租人,次购买人取得与其已付价款相等同的部分权益。[23]在土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让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仍保留所有权,同时,在购买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时享有出让人交付土地所有权的期待权。在购买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知道了一个先前的转让的情形,大多数判例将购买人视为善意购买人,至少在已支付价款这一程度上,其根据是以合同订立之时为基准,因为在这个时间,如果所有价款都得到按时支付,出让人将同意转让其所有权。[24]依据这一规则,法院有三种做法:1〉将所有权判给时间上更早的那个受让人,而赋予后来的购买人对已支付价款的返还权;2〉判给后来的购买人部分土地权益;3〉将所有权判给后来的订立分期付款合同的购买人,但要求其将剩余的价款偿付给更早的购买人。[25]

三、传统普通法上的优先权规则

不动产登记法制定之前,普通法上有一条解决权利优先性问题的著名规则:时间优先,权利优先(first in time is first in right)。在18世纪的美国,优先权规则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河岸所有人(riparian owners)之间用水权(water right)的权利冲突。[26]该规则赋予了最初使用者按照其意愿开发其土地的自由,并取得排他性的财产权。[27]这一原则是美国西部水法(water law)的核心教义,也是盎格鲁——美利坚财产法的根本性原则。[28]

在买卖当中,“时间优先,权利优先”原则是建立在一句久远的格言之上,即没有人能转让他所没有的权利(nemo dat qui not habet),也即是说受让人不能取得比出让人更大的权利。支撑这一原理的逻辑观念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所有权人将他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一个受让人之后,他就再也没有任何剩余的权利可以转让给次受让人了。[29]通常,第二次转让也被认为是无效的。普通法上的优先权规则主要适用于在同一土地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衡平法所有权(equity title)或普通法所有权(legal title)之间的权利冲突。是衡平法上的权利还是普通法上的权利将是决定权利优先性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当两项冲突的权利主张均是普通法权利时,则先取得转让书(deed)的受让人取得优先权,因为他在时间上在先。当两项冲突的权利主张均是衡平法权利时,比如,所有权人O先与A订立买卖合同,然后再与B订立买卖合同,则A和B均取得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法定所有权人仍然是O,按照优先权规则应由先订立买卖合同的第一个购买人取得优先权。当权利的冲突发生在一项是衡平法上的权利和一项普通法上的权利时,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一项时间在先的普通法权利主张和一项后来的衡平法权利相冲突,如所有权人O将转让书交付给A,而后又与B订立买卖合同,则仍然由A取得优先权。[30]假如说,衡平法上的权利主张在时间上优先于后来的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所有权人O与A签订买卖合同,A随即取得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后O又将同一土地出售给B,并向B交付转让书,则B取得法定所有权,此时,A与B之间的权利优先性将取决于法定所有权人B是否善意(bona fide)。B的善意取得有二个要件:一是为取得法定所有权支付了价钱(for value);二是法定所有权人B对早先的衡平法所有权不知情。[31]这样善意购买人(bona fide purchaser)就优于其在时间上在先的衡平法所有权人,从而击破了“时间在先,权利优先”这一普通法上的优先权规则,在这一情形,时间在先也不再是决定优先权的支配性因素。善意购买人理论是衡平法上的规则,而登记法上的优先权规则则是广泛地采纳这一学说,即善意购买人可以对抗先前未登记的权益。[32]

四、不动产登记法与优先权

建立在时间优先基础上的普通法的优先权规则尽管符合逻辑,但却不切实际。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登记的勤勉的调查将会毫无用处,因为普通法将所有权给了第一购买人,即使他从未登记他的转让书。因为这个缘故,每一个州都以成文的登记法取代了普通法的优先权规则。[33]当然,并不是说普通法“时间在先,权利优先”规则被根本废除了,在不涉及登记法的财产权益的争议中,该规则依然适用。[34]

美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在其功能上并不是要强制规定每一个转让书只有经过登记才有效,毋宁说一个经登记的转让书的效力是对世的(effective against the entire world),因为登记对任何人都构成了对其内容的推定知情(constructive notice),而未登记的转让文书也不总是无效的,而是仅仅相对一定的人无效。[35]美国法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的权利变动模式,登记并不解决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变动问题。“登记并不构成买受人财产权利的基础。”[36]

(一)竞赛型登记法下的优先权

竞赛型登记法(race act),顾名思义,优先权的取得在于竞赛,谁先跑入登记办公室,谁的转让文书先登记,谁的权利就优先。登记在先是惟一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即使是第二个购买人实际知道第一个转让,只要他登记在先,他也能取得所有权并对抗第一个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移转通常也只能经登记才有效。[37]竞赛型登记法在目前只存在于美国的三个州:路易斯安那州、北卡罗来纳州和德拉威州。[38]在这三个州之间,登记法的优先权规则也不尽一致。路易斯安那州和德拉威州的登记法不要求次购买人必须支付价值,即是说次购买人可以是一个受赠人,而北卡罗来纳州则将受赠人排除在外。[39]其它的州则在某些特定类型的转让中采用这一竞赛型方式,比如,俄亥俄州的抵押转让采用就是一个纯粹的竞赛型登记制度。[40]

竞赛型登记法的优先权仅取决于登记在先的形式标准,而不是建立在当事人对先前转让是否知情的这种难以证明的标准之上,因而相对于通知型和竞赛——通知型登记法而言更易于操作。[41]同时,由于受让人有失去土地权益的潜在危险而大大激励了人们及时登记他们地土地转让文书。但不无遗憾的是,纯粹的竞赛型登记法却产生了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例如,所有权人O将土地转让给A,A未登记转让,B知道A的转让未登记,于是B说服O将同一土地转让给自己,B进行了登记。依据纯粹的竞赛型登记法,B将胜诉,取得所有权。对于这一结果,法院并不满意,许多州拒绝竞赛型登记法,因为B已经知道A的土地权益,因而处于避免这一问题的更好的位置。B的财产取得,说好听是不公平,说不好听就是欺诈。[42]

(二)通知型登记法下的优先权

由于竞赛型登记法击破了衡平法上的知情学说(equitable doctrine of notice),因而遭受一些法院的尖锐批评,法院通过对竞赛型登记法的司法解释发展出了通知型登记法(notice act)。[43]目前,美国将近有一半的州实行这一类型的登记法。该法的优先权规则是:不知情的次购买人对于先前未登记的转让具有优先权,即使次购买人也没有登记自己的转让。第一个未登记的转让由于不知情的次购买人的优先权而无效。至于知情的时间的判断,只要在次购买人取得转让之时不知情即可。即是说,次购买人须在成为受让人之前是善意的,善意状态判断的时点是接受转让之时。比如,所有权人O将土地转让给A,A未登记转让书。O又将同一土地售于B,B对A的转让不知情。然后A登记了自己的转让,尔后B才登记了转让。假如依据竞赛型登记法,A将取得优先权,因为A的登记在先。但在通知型登记法下,因为B在接受转让之时是不知情的善意购买人,因而B取得优先权。尽管A在B之前进行了登记,但这一在先登记却不能产生推定知情的效力,因而并不能改变B的善意的状态,B对A来说是不可战胜的。B不必急着通过登记来战胜A,但是只要B还没有登记自己的转让,B将会处于A一样的危险境地,为防止B之后的善意购买人的优先权,B同样需要尽快登记自己的转让。在这一意义上,该类型的登记法仍然提供了激励人们登记自己的转让的机制。

相对竞赛型登记法而言,通知型登记法有着矫正允许知情的次购买人仅仅依据登记在先就可以获得优先权的不公平的优点。该法阻断了次购买人经由登记在先而欺诈性的抢夺财产的可能性。针对不讲道德的购买人而言,该类型的登记法固然是保护了无辜的购买人,但同时却是以降低土地所有权的清晰明确性为代价。通知型法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因为优先权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意义上的知情的事实而判定,而这一主观心态不可能从登记文书的表面记录中辨别出来。而且,该法也增加了土地所有权调查的复杂性,因为优先权被赋予了第一个不知情的购买人,即便是他的登记在后。[44]

(三)竞赛——通知型登记法下的优先权

竞赛——通知型登记法(race----notice act)融合了竞赛型法和通知型法的特征,试图在竞赛型法的可预测性和仅保护对先前转让不知情的购买人的公平性之间进行折中。依据该法,次购买人要取得相对于先前未登记的转让的优先权的要件有二个:一是不知道先前的转让;二是在先前的转让登记之前进行登记。竞赛——通知型法改变了纯粹竞赛型法的优先权规则,次善意购买人的优先权不但需要登记在先,而且必须是对先前的转让不知情。这样,该法就解决了在竞赛型法下那个知道先前转让并不公平的利用其地位的不讲道德的次购买人的问题。[45]同时,该法通过要求善意购买人必须先行登记,从而缓和了与通知型法相关的土地所有权的调查问题。[46]

一般而言,次善意购买人是否知情的时间的判断基准是其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因此,购买人在其取得所有权之后知道了先前的转让将仍被认为是善意购买人,能够取得优先权。[47]但是,在竞赛——通知型登记法下,善意的要求具有双重性,购买人不但在接受转让书时善意,而且在登记转让书时也必须是善意的。[48]

例如,1月,O将土地转让给A,A未登记也未占有土地;2月,O又将土地转让给B,B是善意购买人,3月,B知道了A的权益,4月,B在A之前登记了转让书;5月,A才登记了他的转让书并实施占有。依据该法,B在2月时是善意购买人,但在3月时因知道了A的权益而失去了善意的地位。B并不能通过竞赛取得优先权,在整个登记过程中B都必须是善意的。登记法的根本目的旨在设置一定的标准来决定两个接续的受让人之间谁的权利排在第一位置。按照普通法的逻辑,O不能转让其先前已经转让的权利,因而登记法首先假定无辜的购买人A取得权利,除非受让人B在转让时无辜,且在登记时也是无辜的。如果仅仅要求第二取得人在取得权利时无辜,却允许他因拥有更快的汽车或脚步更快而将更早的取得人用肘推出,从而获胜,这将与该法所要求的“无辜的受让人”的基本哲理相违背。[49]

(四)时间宽展型登记法下的优先权

时间宽展型登记法(grace period act)旨在赋予第一个受让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优先权,而不论其是否登记。但如果受让人在这段时间的最后期日仍然没有登记他的转让,则他将丧失登记法所提供的这种特殊保护。这一类型的登记法往往与其他类型的登记法如通知型、竞赛——通知型登记法相结合,比如特拉华州(Delaware)登记法规定:任何转让书在交付后的15天内未进行登记的,将不能对抗支付价款的次购买人,除非他知道这一转让。[50]这个规定意味着受让人在接受转让书后有15天的时间去办理登记,在此期间,受让人现有对抗任何次购买人的优先权。但如果他在15天内未能进行登记,优先权将按照通知型法的规则来决定,即次购买人如若不知情则取得优先权。该类型的登记法在早先时代,由于人们去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的路途艰难、颇费时日,因而受到人们欢迎,然而在信息和交通都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显然是已经过时了。[51]曾经是这一类型登记法的州现在也都已经废除这种法律了。[52]

五、小结

优先权规则是美国财产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旨在解决两个接续的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该规则对于解决不动产二重让与行为具有重要价值。优先权规则和知情原理共同构筑了美国财产法保护交易第三人的一般原理。在次购买人是善意的、支付价值的、不知情的购买人时,次购买人的所有权可以对抗先前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尽管不需经登记即可经由转让书的交付而由受让人取得,但登记对于交易人的权利取得依然重要,因为,只要自己的转让书未经登记,就有可能会被后来的善意购买人取得权利。在此意义上,登记对抗模式仍然提供了鼓励人们积极登记的激励机制。 注释:

[1] [英]凯特·格林(Kate Green)、乔·克斯雷(Joe Cursley):《土地法》( Land Law),第四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第152页。

[2] 这五个州是:夏威夷、伊利诺州(Cook County)、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Hennepin and Ramsey Counties)以及俄亥俄州(Hamilton County)。[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Steven L. Emanuel):《财产法》( Property),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第430页。

[3] 陈永强:《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4]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第93页。

[5] [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第30页。

[6] [日]田山辉明,同上注。由是观之,那种认为采用公示对抗主义就不能保护交易安全的观点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采纳物权公示对物权变动具有决定性效力的立法才是保护交易安全的不二法门。

[7] [日]田山辉明,同注[5],第31页。

[8] 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日德法三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第267-285页。

[9] [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渠涛译,1999,第49-52页。

[10] 美国法上的知情有三种类型,一是实际知情(actual notice),是指购买人事实上知道先前的权利;二是登记知情或推定知情(record or constructive notice),是指经登记的转让书,推定世人知道这一转让而不管是否实际知道该转让;三是调查知情(inquiry notice),是指存在一些可疑的事实使得购买人负有对土地进一步调查或询问的义务,否则就被认为知道该权利。知情将使购买人失去善意的地位。

[11] 约翰·萨德(John H. Scheid):《曲折之路:引领一年级法学院学生的登记法》(Down Labyrinthine Way: A Record Acts Guide for First Year Law Student),80 U. Det. Mercy. L. Rew. 91. 2002.

[12] [英]戴安·查佩尔(Diane Chappelle):《土地法》(Land Law),第五版, 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第83页。

[13] [英]罗伯特·麦格里(Sir Robert Megarry):《不动产法》(The Law of Real Property),Fifth Edition, Stevens & Sons Limited, 1975.57.

[14] Midland Bank Trust Co Ltd v Green[1981]AC 513. 见[英]戴安·查佩尔:同注[12]。

[15] [英]罗伯特·麦格里:同注[13]。

[16] [美]罗宾·保罗·马洛伊、詹姆斯·查尔斯·史密斯(Robin Paul Malloy & James Charles Smith):《不动产交易法:难点、案例、资料》(Real Estate Transaction: Problems, Cases and Materials),第二版,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第401页。

[17] See s.205(1)(xxi)Law of Property Act(1925).

[18] 约翰·萨德:同注[11]。

[19] [美] 罗宾·保罗·马洛伊、詹姆斯·查尔斯·史密斯:同注[16]。

[20] [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同注[2],第428页。

[21] [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同注[2],第429页。

[22] Alexander v. Andrews, 64 S.E. 2d 487(W. Va. 1951).

[23] [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同注[2],第429页。

[24] [美]约瑟夫·威廉·辛格(Joseph William Singer):《财产法导论》(Introduction to Property),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第520页。

[25] [美]约瑟夫·威廉·辛格,同上注。

[26] 丹·塔洛克(A. Dan Tarlock):《先占:规则、原则、抑或修辞?》(Prior Appropriation: Rule, Principle, or Rhetoric? ),76 N. D. Rew. 881.2000.

[27] [美]莫顿·J·霍维茨:《美国法的变迁》,谢鸿飞译,2005,第45页。

[28] 丹·塔洛克:同注[26]。

[29] [美]罗杰·H·伯恩哈特、安·M·伯克哈特(Roger H. Bernhardt & Ann M. Burkhart):《不动产》(Real Property),第4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第326页。

[30] 在买卖当中,英美法的规则是:依据衡平法上所有权移转理论(equitable conversion),一旦订立买卖合同,购买人随即取得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此时,法定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而只有等到出卖人交付转让书之后,购买人才能取得法定所有权。因为转让书的交付才真正意味着出卖人放弃财产所有权,购买人则取得真正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理论是英美财产法特有的制度构造。

[31] [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同注[2],第409页。

[32] [美]杰西·杜克米尔、詹姆斯·E·克里尔(Jesse Dukeminier & James E. Krier):《财产法》(Property), Fifth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2002.685.

[33] [美]罗杰·H·伯恩哈特、安·M·伯克哈特:同注[29],第327页。

[34] [美]约瑟夫·威廉·辛格(Joseph William Singer):《财产法:规则、政策和实践》(Property Law: Rules, Polities, and Practices),第3版,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第904页。

[35] [美]罗杰·H·伯恩哈特、安·M·伯克哈特:同注[29],第327页。

[36] [美]彼得·哈伊:《美国法律概论》,第二版,沈宗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88页。

[37] [美]罗杰·H·伯恩哈特、安·M·伯克哈特:同注[29],第329页。

[38] [美]约瑟夫·威廉·辛格:同注[24],第517页。另有著作认为仅有二个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北卡罗来娜州。见[美]杰西·杜克米尔、詹姆斯·E·克里尔:同注[32],第685页。 [美]巴洛·伯克、约瑟夫·A·斯诺(Barlow Burke & Joseph A. Snoe):《财产法》(Property),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第407页。

[39] [美]罗宾·保罗·马洛伊、詹姆斯·查尔斯·史密斯:同注[16],第371页。

[40] [美]罗宾·保罗·马洛伊、詹姆斯·查尔斯·史密斯:同注[16],第371页。

[41] [美]约瑟夫·威廉·辛格:同注[24],第517页。

[42] [美]巴洛·伯克、约瑟夫·A·斯诺(Barlow Burke & Joseph A. Snoe):《财产法》(Property),,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第408页。

[43] [美]杰西·杜克米尔、詹姆斯·E·克里尔:同注[32],第685页。

[44] [美]约瑟夫·威廉·辛格:同注[24],第518页。

[45] [美]巴洛·伯克、约瑟夫·A·斯诺:同注[42],第409页。

[46] [美]约瑟夫·威廉·辛格:同注[24],第519页。

[47] [美]约瑟夫·威廉·辛格:同注[24],第519页。

[48] 约翰·萨德:同注[11]。

[49] 约翰·萨德:同注[11]。

[50] 目前,特拉华州登记法的类型是通知型登记法。见约翰·萨德:同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