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开展重要性

传统理论教学模式注重传授知识内容,对有关法律理论、概念、条文等知识内容进行讲解,使学生能够对基本和必备的专业法律知识内容进行掌握,有助于对学生的理论水平进行培养,在高职法律教育中,该教学模式不可或缺,但不可止步于此。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中,更加注重强化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了能够与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这一目标相符合,在进行理论知识传授过程中同时应当注重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融合。通过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能够对学生独立或协作完成所有具体法律事务项工作能力进行训练,使学生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技术应用型人才,便于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工作岗位,进而为学生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实践性教学内容已经成为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

2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策略

2.1校内外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建设

2.1.1校內实践性教学

(1)课堂案例讨论。

教师可以选择部分、疑难存在争议的案例纳入到课堂讨论之中。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开展有关讨论活动,有助于对学生分析问题能力进行培养,并实现思维能力的提升。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和谐、民主的课堂氛围,学生能够做到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与此同时,教师应当发挥自身指导作用,注重对学生实际应用以及创造能力进行锻炼,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活动的开展。

(2)校内实训。

在毕业实训中,主要就是进行模拟实习,对所有法律文书的制作进行模拟,旨在训练其技能。毕业实训应当与学科教学活动结合起来,应当选择必修专业课,除了开展课堂讲授之外,也应当完成阶段性实训工作。

2.1.2校外实践性教学

(1)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

法律教研室可以与校外实训基地签订有关协议,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建设。可以使学生亲自参与到有关工作中来,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进行直接了解,并对有关法律专业技能进行培养,使学生能够将课堂所学习的知识内容与实际结合起来,促进学生专业能力与水平的提升。

(2)法律调研与毕业实习。

专业实习工作的开展,主要希望法律专业人士能够亲自对学生给予指导,使学生能够通过临时司法工作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对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进行综合运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既能够对司法工作操作程序进行了解,也能够对实践工作能力起到很好的锻炼作用,训练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2以教师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与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2.2.1以教师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

(1)教师分析、讲解案例。

要想学生对司法实践进行接触,最为经济与简捷的方式就是应用案例教学法,运用这一教学方法,能够实现教学相长。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当依据有关教学大纲,对教学目的与要求进行确定,以案例的分析为前提,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启发,使学生能够开展独立思考活动,并研究与分析案例材料有问题,作出有关判定与决策,实现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

(2)教师总结、深化案例。

依据案例教学的目标,与学生案例讨论情况联系起来,开展有关归纳与总结工作。教师应当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意见进行概括,对于争论焦点应当重点说明,结合有关原理作出自身分析与解释。

2.2.2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

(1)模拟法庭。

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中,由学生共同构成模拟法庭,正式开庭之前,学生应当准备好相关诉讼文书,对多种方案进行准备,根据开庭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在开庭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法定程序来开展,对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办案过程进行模拟,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法律诉讼过程。

(2)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

使学生到校外进行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活动;调查有关社会现象,从法律角度作出分析,提出有关解决措施。还可以利用课外时间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义务为在校生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2.3课堂内外的实践性教学

2.3.1课堂内的实践性教学

在广义的实践教学中,主要包含理论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教学。理论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是在学校课堂教学中完成的。由于学生社会实践具有一定局限性,可以对学校教学资源高效利用起来,在课堂中对社会实践情景进行模拟,确保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

在课堂实践性教学中,教师应当明确学生主体地位,将学生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教学的实践方面来说,主要就是根据有关培养目标将学生培养为合格的人才。

2.3.2课堂外的实践性教学

除了各门课程的总课时之外,也应当对社会实践的第二课堂进行运用,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比如,组织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活动。

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学生能够初步体验所学习的知识内容。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强化开展,能够加深学生对实际法律事务的接触,在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进行培养的同时,也能够强化学生对现实法律生活的了解,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投入到法律事务专业知识的学习中去。

3结语

校内与校外相结合,教师与学生有效互动,课内与课外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够让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开展提供强大动力,让实践教学的质量不断攀升。教师更加需要对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开展予以深入研究,让学生从实践教学中获得理论知识的深化,提升学生的职业综合素养。

参考文献 

[1] 施兰花.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块化设计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31(10):145-148. 

[2] 仇晓光,杜井萱.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设计的改革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4(21):174+178.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司法类;高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熊艳(1982-),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叶雨(1983-),男,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码:1001-7518(2012)08-0050-02

一、引言

根据2011年的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有1215所高职高专院校,其中司法类高职高专32所,其中司法警官职业学院12所,警官(含警察、警安)职业学院13所,公安警官(含警察)职业学院3所,政法职业学院4所。各种类型的司法类高职院校的设立,完善了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虽然司法类高职院校开设的专业有所差别,但都开设了法律事务专业,而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的民事诉讼法通常是开设在大二下学期,旨在培养学生具有分析、判断具体个案的能力,运用法律思维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表达的能力,运用诉讼程序参与案件审理并提出具体见解的能力以及规范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等。但由于司法类高职院校的学校条件、课时限制与学生自身学习情况等原因,普遍出现了学生学不精、学不透的现象。

二、司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课程偏重理论教学

《民事诉讼法》教学中普遍出现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情况,不重视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的思辨、表达及应用能力得不到有效的培养。面对复杂案件,如何确定当事人、怎么写书、如何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质证等等看似简单的问题,同学们往往束手无策,熟背再多的法条也无济于事。

(二)课堂教学方法单一

现在《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中一般就是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是所选的案例缺乏新颖性,有些教师授课时给学生讲解的很多案例都很陈旧,所选的案例若干年都不更换,就连教材中出现的案例很多也是几十年前(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有些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喜欢随时随地编一个案例,这样案例情节的虚构性, 缺乏针对性、逻辑性,案例选择随意性太大、教学目标不甚明确,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还出现案例教学在一些老师手中成了避免课堂教学枯燥乏味而信手拈来的“调味品”,随意性大,往往过度渲染案件本身,而忽视案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三)实践教学落实难

大多数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学时一般在68个左右,理论和实践课时安排比例在3:1左右,实践课时有18个学时,而实际上,有些老师过分重视理论教学,认为只有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这门课才算学得好,因此就出现在教学计划书上制定了多种实践教学环节,但并未真正重视,使实践教学内容空留于纸上。

(四)教学手段传统单一

司法类高职院校的政府财政拨款基数不高,经费投入不足,其办学条件和一般的本科类院校相比较差,目前大部分的教师仍然是粉笔加黑板,很多新颖的教学内容没有办法在课堂中表现出来。虽然网络教学、电子课件等声像音频多元化教学手段虽有日渐增多之势,但多媒体教学总体来说运用得并不是很充分。

(五)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沟通少

课堂教学过程的主动权通常在老师手中,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等待老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师生互动很容易流于形式,同时,课后辅助教学手段的缺失。有的老师虽然会布置课后作业,但由于老师逐个检查很困难,因此出现学生相互抄袭应付老师的情况。此外,由于没有一个与老师交流与探讨的平台,学生在课堂以外遇到问题无处解决。

(六)考核评价体系传统、单一

以往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效果评价采取的是以学生卷面成绩为主要考核标准,而对于学生重要的实践能力却没有设立相应的评价标准。传统的闭卷考试形式使学生倾向于死记硬背,容易形成高分低能的情况,他们只要在考试前几天根据复习题有针对性“背”一遍即可通过考核。对于实践性极强的民诉法课程而言,这种考核方式显然是不全面的,也极其不合理。

三、司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研究

司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是以培养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强的职业实践能力和富有创新精神,能适应从事法律事务和司法基层单位等行业第一线需要的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标。因此,司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应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目标,用创新的教学方法改善教学质量,用实验实训操作解决理论教学的局限的难题,用考核方式的创新检验教学过程的成效,以及用延伸课堂教学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为让学生更好的学习和掌握这门课程,现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具体的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

不同的教学理念就会引导不同的教学模式和不同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的教学理念要发生改变,改变传统的“粉笔加黑板”教学模式,缩短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求知欲,使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人。

(二)改革课堂教学方式

1.加强案例分析教学。将课本的知识、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相结合。例如在讲授“委托人”时,给学生讲一些律师为当事人成功的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使他们意识到,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既要具备辩论的技巧,更要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

2.开展提问、讨论式教学。通过老师不断提问,促使学生不仅回答问题,更主要地是教会学生学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例可以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小组成员之间进行讨论,然后派代表公布小组的讨论结果,然后小组与小组之间交换意见,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进行反驳。学生可以就案例本身进行分析,也可以就案例中所蕴含的的诉讼法的原理、观念、制度等进行探讨和评价,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应变能力。学生主导整个的讨论过程,老师在讨论之后对讨论的问题进行总结,鼓励学生的同时也要分析讨论存在的不足。

(三)扎实做好实践教学

1.情景案例教学法。由教师负责提供素材或学生收集或者自编案例,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让学生掌握枯燥的法律条文的同时,锻炼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并且在他们收集案例的进程中,学会如何收集资料、发现问题,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增强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观摩民事审判活动。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庭审过程,其教学效果是单纯讲解课本知识所无法比拟的。例如第一审普通程序,单纯的书本讲解,既枯燥又难记,旁听法庭庭审,可以让学生比较课本上的讲解与法院进行的程序有什么不同。如果条件允许,甚至可以把法庭的庭审地点改在学校进行,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增强教学的直观性。

3.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根据班上同学的情况进行分组,教师可以仅确定各小组所要模拟案件的目标和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名单,由学生选择其中的角色,而法官对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由各方在模拟法庭中的现场表现进行确定,并且对获胜一方及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为求在模拟法庭中能够获胜,学生会在模拟法庭庭审开始之前,尽全力地认真、全面分析案情,搜集材料,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这样可以极大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促进法律思维的形成,提高辩论技巧和锻炼对各类诉讼主体的心理分析及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模拟活动结束之后,教师就如何举证、质证,如何去抓住法庭辩论的关键点等进行点评。

4.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动员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民事法律诊所活动,实地参加案件的办理或者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以实践经验引导理论,组织我院兼职做律师的教师开展专题讲座,并且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校外律师和专家等来我院讲学,丰富课程的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视野,启发学生的思维。我们还可以举行以民事诉讼为范围的辩论赛,对模拟法庭进行有效的补充。开展辩论赛可以利用学生们的课外时间,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授课老师为学生提供较为典型的民事诉讼个案的材料,并对学生的辩论进行指导、评论和总结。

(四)改革教学手段

单纯地运用课堂上的知识已经很难适应学生的需求,因此学院正在不断增加资金投入,通过多媒体教学拓宽学生的学习的平台。网络链接将与书本知识联系紧密的现实案例及法理结合起来,既减少教学课件的篇幅,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丰富学生的课堂知识。还可以采用案例视频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课堂上教授理论知识的时候适当地插入简短的视频,“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电视节目中的案例来进行具体的讨论,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五)推动课后师生联系

大学不同于中学,教师跟学生接触的时间较少,因此,课堂外的师生交流必不可少,微博是现代非常流行的一种交流方式,老师可以开通自己的微博,建立课后师生互动平台,利用它进行作业、在线答疑、教学视频的上传,还可以把下次课的内容、要求进行,学生可以提前做好预习,这样上课时就很容易做到师生互动。

(六)完善考核方式

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我们不仅要进行理论水平考核,还要进行应用能力考核。我们把期末总成绩分为30%平时成绩和70%期末考试成绩,其中30%平时成绩以参加各项实验实训的表现为考核标准,70%期末考试成绩以一个学期理论知识来进行考核。通过二个学期的实践,我们发现很多学生的动手能力比以往都得到了大大的提高,这种评价体系才能与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相符合。

参考文献:

[1]陆岳松,等.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 职业能力 培养模式

21世纪最热门、最受青睐的职业中包括律师、法官、法律职业者。这些都为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提供了契机,因而许多高职院校设立了法学相关专业。但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尚存在着教育理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课程体系混乱、实习流于形式、教材脱离实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将无力参与社会的竞争。那么,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打开局面,开拓一条生存之路呢?这无疑给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崭新而紧迫的课题。

高职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岗位的毕业生,实践是实现其教育目标最直接的途径。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环节,对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滞后,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

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校若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办理预就业,就将教育变成了买卖毕业证书。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学校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学基础薄弱,动手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法律人才需求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3、课程体系混乱,缺少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高职法学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部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压缩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门数、课时,增开了民商法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学校就开设一门相应法学课程而紧随立法指挥棒的奇怪现象。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

4、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

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脱节老化,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尚未准确定位,高职法律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法学专科毕业生既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教师人心不稳。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这些现实问题,通过市场调研,调整专业方向,找准学生就业对应岗位,完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课堂教学,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模式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课堂教学中大力推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文化管理的基本理念,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要求在案例中学会思考、学会分析,调动了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结合点,使理论课教学更加切合学生的特点,夯实了职业技能培养,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模拟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全力承担整个流程的全部具体事项,从案例的选定、角色的分工与演练、法律文书的撰写到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案卷的整理归档、模拟法庭的总结等活动都由学生完成。 在这些具体的职业行为训练中,学生收集、筛选、处理资料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等各方面的职业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和锻炼。辩论式教学将辩论全面引入到法律专业的学习过程中, “以学生为主体”,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通过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培养胆识。头脑风暴法则更加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素质,锻炼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深受学生欢迎,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奠定了基础。

2、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与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雨花区雅塘村社区、香樟社区、井湾社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等二十余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职业真实情景下的解决法律问题,成为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大大提高。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常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能让学生培养“爱众亲仁”的职业道德。长沙民政职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受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调解民事纠纷62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长沙市“社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职业技能显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

法律事务专业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制度》,在第五个学期的十七周起,全部学生进入为期6 个月的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根据教研室的统一部署,分布到二十余个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法律事务专业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规则》,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实践报告要求等;每位指导教师均制定了本实习小组的顶岗实习制度方案,包括实习要求、实习规则、成绩评定等。顶岗实习阶段,要求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顶岗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顶岗实习过程中,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三、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中大力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搭建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实训平台,实现为期半年的工学结合的定岗实习制度,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职业能力明显增强

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目标是培养有一定法律实践能力和辅助管理能力的基层实用型法律服务人才。通过课堂的职业行为导向教学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明显提升,尤其是参加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有的毕业后短期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并直接考入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工作。这表明,通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们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2、专业知识进一步夯实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接触到一个个真实的案件,面对着每一个法律援助对象,聆听着真实的法律故事,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答疑解惑,评估法律风险,或调查取证,寻找相关证据;或出席法庭,为其据理力争,使得专业知识进一步拓宽和夯实。同时,学生掌握了不断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能力,这样既能使学生解决眼前遇到的现实问题,又能使其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3、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深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和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提升学生在人际交流、公共关系、组织能力、团体意识等方面大有裨益。这些恰恰是课堂教学所欠缺的一面,却又正好是实习实训活动所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招录5名书记员,结果4名为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专业学生。

当然,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如何理解“应用”的内涵?许多高职院校发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视实践教学,没有将学生的实习实训作为重点来抓,实践性环节不突出。

其次,高职教育思想上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高职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认为高职是短学制专科教育层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视同仁。这些教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无疑会影响高职法律教育。

再次,高职教育经费上的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有很大发展,但办学经费短缺仍然是限制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资十分有限,学校办学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Titim.Liu.王慧 译《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5。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4篇

中国电信集团员工培训体系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培训内容:

员工培训主要应根据其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为主。

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技术,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市场预测能力、决策能力、控制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如财会人员、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等,应接受各自的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政府有关政策,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操作方法,提高专业技能。

基层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各自的实际工作能力。

基层工作人员须学习公司及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各自岗位责任制和要求,熟悉宾客心理,学会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公司的其他人员也应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

1.

培训方法:

专业教师讲课,系统地讲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

本公司业务骨干介绍经验,传帮带。

组织员工到优秀企业参观学习,实地观摩。

2.

培训形式:

长期脱产培训,培养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使之成为合格的管理人员;

短期脱产培训,主要适用于上岗培训,或某些专业性强的技术培训;

具体方案:

中国电信集团培训需求分析

1.企业状况分析

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分析

人力资源需求分析

2.工作状况分析

岗位工作职责

集团公司

省公司

地市分公司

3.员工状况分析

员工现状

差距分析

4.培训现状及培训需求:管控支撑岗位:

领导岗位

部门管理岗位

二、培训课程设计

1.课程表

企业通用课程

管理类课程

市场经营类课程

运行维护类课程

2.培训课程体系:

集团公司通用培训课程:集团公司各岗位群培训课程:市场经营管理岗位群

大客户经营岗位群

互联网业务岗位群

业务支撑岗位群

国际运营岗位群

网络运行维护岗位群

网络发展建设岗位群

3.管控支撑岗位群:领导岗位群

综合行政事务管理岗位群

企业发展及法律事务管理岗位群

监管事务管理岗位群

计划财务管理岗位群

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群

审计岗位群

企业信息化管理岗位群

总工办岗位群

实业管理岗位群

纪检监察管理岗位群

党群工作管理岗位群

工会

4.管理岗位

群省公司:省公司通用培训课程

市场经营管理岗位群

大客户经营岗位群

互联网业务岗位群

业务支撑岗位群

计费帐务岗位群

5.领导岗位群:综合行政事务管理岗位群

企业发展及法律事务管理岗位群

监管事务管理岗位群

计划财务管理岗位群

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群

审计岗位群

纪律监察管理岗位群

党群工作管理岗位群

工会管理岗位群

离退休人员管理岗位群

管控支撑岗位群

员工培训管理训练制度

1.

职前训练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人事单位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

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

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

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

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

2.在职训练

人事单位于年度开始,依所需训练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训练计划。

人事单位于训练期中,应严予考核。

员工于接受训练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

3.专业训练

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训练。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5篇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中,通常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基础知识为教学目标。但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多的是一种职业训练,教授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目前,众多学校法学专业现有的教学模式都是重理论、轻实践,而法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新世纪的国家需要具有综合素质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仅从专业能力的要求看,法学本科毕业生不仅要掌握法学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具有很强的法律运用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例和实际问题的能力,是配合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水平。在西方国家,法律的实践更为突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更强,在西方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交流能力、调研能力等。在我国应要求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时也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同时还要熟练法律业务、善于思辨、善于表达。

二、我国现有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1、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是目前最为常规化和体系化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基本上每个高校都会在最后一学年安排半年左右的实习期,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统一安排或自行联系到相关的单位实践,主要是公检法司法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行业。毕业实习搭建的这一平台,能让学生直接接触到法律职业和法律事务,有机会真正进入办案实际程序,完整承办一至几个案件,从而提高自身实务能力,积累司法实际工作经验,进一步巩固所学理论知识,为将来适应社会、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是课堂教学在实践上的一种深化。学生在实习过程要实现从想象到动手的转变,学会在各种非预设的实际案例中发现多方位、多元化寻求解决方案的并存,强化其思辨能力与创新精神。

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本是是英美判例法系特有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为著名法学教授兰德尔在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时所首创。在这种教学法中,由判例法自身的特点决定,教师所教授的内容不是经过系统阐发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而是在若干著名判例中抽象出来的具体的判例法规则。

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法律人自我训练的一种方式,学生在模拟法庭可假设担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不同身份,对模拟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进行法律推理,按照实际的开庭程序模拟审理预设案件。这种教学方式能起到打破学生对实务特别是开庭的神秘感和畏惧感,通过模仿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能让学生在熟悉程序的基础上锻炼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以及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但实施过程却常演变为一场程序性表演,使得目标难以圆满达成。

4、诊所式教学

法律诊所式教学主要是效仿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系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与模拟法庭和案例教学不同,法律诊所式教学主要是通过办理各种不可预知的实际案件来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它是建立在真实当事人和真实案件背景材料基础之上的,通常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就开始受到实践的检验,能够在理论至亲自实践的往复过程中深入理解法律,积累适用法律的经验,锻炼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对策

1.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学实践环节是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从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都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一些学校在实践教学的设置上不尽合理,有的学校甚至将实践教学作为一门选修课而不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从而导致学生对这门课程不重视,草草应付了事。

2.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教学环节,在整个专业教学计划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实践教学应贯穿于法学教学始终。在本科教学计划中,理论课与实践课应安排得恰当、合理,在大学四年中,每学期的实践教学应与本学期的理论教学紧密结合。其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中的实践教学环节。针对不同年级接受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把实践教学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使实践教学具有层次性与阶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