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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并购 融资方式 短期绩效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相对于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和发展的时间均比较晚。西方国家有着发育十分成熟的资本市场,并且经过多年发展,资本市场所反映出来的信息也基本上反映了各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信号传递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都是基于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才慢慢发展起来。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一个非强式有效的状态。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制度背景,使得资本市场不可能向发达的资本市场那样能够反映公司真实价值。有些学者也对我国的资本市场做过研究,祈斌等(2006)、谢宝华等(2002)所进行的一些研究表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一个不完全有效的状态,或者说是处于一个弱式有效的状态。
赵宇龙、王志台(1999)年的研究发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锁定现象,他们的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功能锁定于公司的名义会计收益。这也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是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买卖决策时并不是去理解公司的真正价值,而是仅以上市公司的会计盈余为基础。也就是说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功能锁定”现象,且其将功能锁定在名义的会计收益。
Martynova和Renneboog(2009)以1993年
~2001年欧洲国家发生的并购案例为研究样本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并购公司采用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显著降低了并购公司的短期市场绩效。根据优序融资理论(Myers和Majluf,1984)公司发行股票融资会向市场上传递公司股价被高估的信号,此时投资者并不是十分看好,因而其股价出现下跌的趋势,也就使得其并购后的市场绩效下降;而债务融资则显著提高了公司的市场绩效其原因在于并购采用债务融资向市场传达了两方面的正面信息:一方面说明此时收购公司的股票并没有被高估甚至可以说有可能被低估了;另一方面由于负债融资会受到一定的监管约束作用,也就是说债务融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治理功效。Frederik P.Schlingemann(2004)在控制了支付方式后对融资方式与并购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其研究发现公司采用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说明公司有较多的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即公司的获利能力较强,此时采用股权融资方式会显著增加并购公司的市场绩效。而如果公司运用留存收益来支付并购所需的资金,则根据自由现金流量假说由于经营者和股东之间存在十分严重的问题,经营者为了满足其自身的利益而希望持有大量的现金,而不希望将其分配给股东,为此经营者不惜将剩余的现金流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中去,所以以留存收益来支付的其并购绩效会显著降低。由此,可以看出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往往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判断并购公司的融资方式与并购绩效之间的关系。
债务融资成本为利息费用,股权融资成本为股利。利息费用具有抵税的效果,使得债务成本低于股权成本。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不分股利或很少分配股利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也就使得公司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而对于债务融资每年都必须支付固定的利息费用,同时还要定期还本,这会使公司面临很大财务压力。由于股权融资不用去支付现金,相对于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的财务压力较小。而在并购融资中往往都会涉及大量现金,这笔高额的利息费用会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
我国对配股、增发股票等股权融资有着十分严苛的规定。公司采用股权融资必须有很好的业绩,因而如果公司采用股权融资就会向市场传递公司经营较好的信号,从而增加投资者信心。规模大的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股权方式进行融资,债务融资负担的利息费用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也会加大公司的破产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两个基本假设:
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并购如果采用权益方式进行融资会提高公司的市场绩效。
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并购中采用债务方式进行融资会公司的市场绩效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样本选取与变量定义
本文的并购事件样本全部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并加以手工整理,并购融资方式的取得是在其当年的年报及公告中手工整理所得。文章所用的其他数据全部来源于万德(wind)数据库。本文选取2008年发生在沪深两市的交易规模较大的并购事件作为研究样本,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并购的支付方式必须是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
第二,并购的价款在3000万以上的并购事件。
第三,剔除金融保险业和ST公司发生的并购事件。
第四,如果在一年中发生了多起并购事件去交易规模最大的一次。
第五,并购事件发生前后的财务数据健全。
第六,并购事件日为董事会公告日和股东大会公告日的最早日期。
最后获得有效研究样本171个(其中沪市103个,深市68个)。本文选择并购交易金额较大的并购事件作为研究样本,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并购交易金额较大的并购事件其有关融资方式的数据更易于从年报或公告中手工收集,此外交易规模较大的并购事件其代表性强,公司在进行决策时也非常的慎重,更加重要的是由于其交易规模大并购后的市场绩效和财务绩效更容易被观察到,更易于研究并且能够体现出并购的实质性。二是为了避免研究过程中受到上市公司多次并购事件的影响,选取了交易规模最大的一次并购事件,因为此类并购事件一般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不可能在一个公司中经常发生。在对不同的融资方式进行筛选的过程中,并购融资方式的确定全部从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中手工整理所得,公告中明确是权益融资取得的资金则划分为权益融资的并购,对于明确表示为债务融资的并购则划分为债务融资的并购行为,对于自有资金是根据判断并结合几张报表数据之间的关系分析得出。因为采用混合融资的比较少特别是将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混合更是甚少,所以不予考虑。对其他几种的混合融资方式根据其所占的比例确定是哪种融资方式,在混合融资中所占比例大于80%的则确定为相应的融资方式。
三、短期绩效检验
将并购事件首次公告日确定为第0天,通过市场模型法来计算确定收购公司的股票期望收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并购事件样本,其相应的市场指数收益率采用上证综合指数来衡量,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并购事件样本,其相对应的市场指数收益率采用深圳综合指数来衡量。将事件的窗口期确定为[-40,40],通过该窗口来考察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绩效的短期影响是怎样的,变化趋势如图所示,同时在表中还给出了不同融资方式下对CAR进行非参数检验的结果。
从图1中,可以看出CAR值产生了明显的变化,也就是说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绩效产生了明显的影响。采用股权融资方式的公司其CAR值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且大部分都是正值仅有小部分在窗口期的前几天出现了负值,这就说明采用股权融资方式的并购公司其并购后绩效有了提高;而采用债务融资方式的并购公司其CAR值从时间窗口的开始就是负值且其呈下降的态势,也就是说采用债务融资方式的并购降低了并购公司的绩效;留存收益融资方式的CAR值介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之间。
三种融资方式下的短期绩效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对此本了非参数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结合表中非参数检验的结果来看,虽然全部样本的CAR值与0并没有显著区别,但是可以看出股权融资的CAR值显著区别于0且其值是正的;留存收益的CAR值同样也是正显著区别于0;而债务融资的CAR值则是负显著区别于0。这也图中所描绘的趋势图相吻合。再看表1中的均值检验,通过三组均值检验的结果,可以清晰地看出,股权融资方式下的平均市场绩效显著要好于债务融资和留存收益融资方式下的平均市场绩效。检验的结果证实了猜想,即股权融资方式下的并购市场绩效要显著高于债务融资下的平均市场绩效,也显著高于留存收益融资方式下的平均市场绩效。
通过因素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在我国证券市场功能锁定于名义会计盈余的情况下,由于股权融资方式并不会对并购公司的会计盈余产生影响,且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要低于债务融资的实际成本,所以其反映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市场给予公司很高的估值,即股权融资方式会提高并购公司的绩效,这也符合之前的理论分析。而债务融资由于会使公司定期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从而会使当期的会计盈余减少,且其实际成本相对较高,并且会使公司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因此,投资者对该并购事件持有谨慎的态度,市场也对该公司的估值较低,也就是说采用债务融资方式会降低并购公司的绩效,这同样也符合理论预期。因此,不同的融资方式确实给公司的并购短期绩效带来了不同的影响。
四、研究结论
通过前面的研究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在并购事件公告日前后较短的时间窗口内,并购绩效有显著的变化。债务融资方式显著降低了并购公司的绩效,而股权融资方式则显著增加了公司的并购绩效。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一个强式有效的市场环境,而是一个弱式有效的市场环境,并且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存在着功能锁定现象。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不发或很少发放股利的情况,所以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低于债务融资的成本。而且公司采用债务的形式获取大额资金,会大大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采用股权进行融资的公司其绩效大都比较好,这样其采用股权融资就会向市场传达公司经营较好的信号。
(作者单位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关键词:市政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城投债券 债券发行
市政债券是城市政府为市政建设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作为一种债务融资工具,市政债券起源于美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812年在纽约市的首次发行,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到2010年底,美国83000多个各级地方政府中,有55000多个发行了市政债券,未到期债券达3万亿美元,2010年净发行4331亿美元,占全年融资总额的27.09%。
在我国,对于市政债券的研究,以及作为市政债券替代品的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等债券的发行也有多年历史,但是真正的市政债券仍然千呼万唤未出来。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市政债券已经到了以自己的真实身份走向国内市场的时候。
发行市政债券具有现实必要性
市政债券作为一种债务融资的工具,其发行具有现实必要性,对于中国亦如此。
(一)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筹集市政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
我国共有大中小城市 2206 个,这些城市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但是,城市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尚未完全改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据有关机构的估算,在今后10年内,至少需要为城镇化建设投入40万亿元的资金。进行市政建设,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的职责所在,但让其短期内拿出这么多资金,是很不现实的。即便是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都市,其财政也无法提供当期市政建设的全部资金,向社会融资是其筹集市政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
(二)为满足地方政府的强烈需求,尽管国内现行法律不支持市政债券发行,但已有近似市政债券的债券出现并蓬勃发展
对于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资以进行市政建设,我国目前的法律尚不支持。我国《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自已发行债券融资,也不能通过为相关机构提供担保的方式进行发债融资。相关法律进行这样的限制,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原因。例如,我国地方政府是不能实行破产的,万一地方政府无力偿债,便会加重中央政府的偿债负担;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融资,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不顾自身偿付能力,无节制地负债,引发政府债务危机。
但是,这些多年前制定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此后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市场债券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能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实际上,发行市政债券筹资搞市政建设,无非是把地方政府未来的财政收入提前到现在来使用,只要将来地方政府的税收等收入能够偿还这些借款,提前使用是完全可行的。通过提前使用这些资金,把城市的基础设施搞好了,可以使城市中的经济部门和企业更有效率地开展经济活动,可以使城市具有更强的招商引资能力,从而使城市具有更强的经济活力。同时,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好了,会给在城市生活的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提供更好的服务,大幅提高城市人口的生活质量,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快城镇化进程。毫无疑问,这将有效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果等到地方财政有充分的财力时再去进行市政建设,一定会延缓城市建设的进程,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从我国实际的情况看,尽管法律不支持市政债券的发行,但是具有市政债券性质的由政府融资平台――城司等机构发行的债券和由财政部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早已出现,2011年开始,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四省市的地方政府已开始以地方政府名义发债。这些债券虽然未冠以市政债券之名,但其所融资金主要也是归地方政府支配、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与市政债券并无本质区别。这些债券所以越发越多,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此有着强烈的需求,而又无其他可行的渠道加以解决。
当然,地方政府对基础设建设的需求未必都是合理的,我们不排除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求政绩、搞面子工程,而举债搞市政建设;也不排除有些地方政府搞的城市基础设施从本地看也许有必要,而从一个地区看则没有必要。除去这些不合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量的市政建设是非常必要的。而要满足这些非常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仅靠当年的税收收入显然不够,因此,地方政府采取了不少办法,包括通过出售土地筹集资金,但是,仅靠上述方式,多数地方政府难以为继,举债是其必然的选择。发不了市政债券,就通过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融资平台以企业的名义发行企业债券。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家采取经济刺激政策的时候,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的发债取得了突破,出现了由财政部发行专门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债,上海等四省市还进行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现在,地方政府政府发债已经在实际上突破了《预算法》的限制。
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不能替代市政债券
既然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在实际上也是在为市政建设融资,为什么还需要着力推动市政债券的出台?这是不少人可能会提出的问题。原因很简单,就是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不能完全替代市政债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不能替代市政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与市政债券的功能并不一样。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它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地方政府的开支,这些开支中,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能是其中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的内容。因为目前发债的地方政府主要是省市区这一层级,它们发债所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市政建设项目。目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资金,主要还是由城市政府来筹集的。由于在一个省内,各城市之间市政建设资金都是分块包干的,最后的偿还也由各城市政府负责,省政府很难统一为它们发债融资。且不说目前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还只处在试点阶段,即使将来全面展开,恐怕也不能替代市政债券的功能。
(二)城投债券不能替代市政债券
城投债券虽然城投债券所筹资金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由于它是以企业名义发行的,在法律上,其偿债基础不是城市政府的信用,这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一是会加大发行的成本。作为企业债券,它只能根据城司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评级,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如城市政府,这会相应提高它的风险溢价,使发债方增加利息成本。
二是会混淆偿债资金的性质。城司的项目不尽相同,有的市政建设项目建成后可以收费,有现金流,因而可以自主偿还债务,例如自来水厂、医院和某些学校;有些市政建设项目完全是公益性的,它只能用政府的财政支出来还本付息。但城投债券把这些不同项目之间的差别抹杀了,城司发行债券,它并没有区别其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是什么性质的项目,也不说明将来还债的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还是来自项目收费。投资者无法判断这些城投债券的偿还资金究竟来自何处
三是会弱化市场对发债主体的监管。城投债券的发债主体名义上是城司,但无论资金的使用还是将来的偿还,都是地方政府。可是市场对发债主体的监管无法落实到地方政府,无论是债券发行时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还是债券发行以后的业绩跟踪,都只能落实到城司等政府融资平台上,无法涉及地方政府。这样,对地方政府发负债的规模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监督,对实际需要由地方财政偿付的城投债券究竟存在多大的信用风险,也无法真正加以披露。
(三)市政债券的发债主体、资金用途、偿债来源更为明确
作为一种专门为市政建设筹资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它具有明确的发债主体、明确的资金用途、明确的偿债来源,这是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无法明确的。
1.从发债主体上讲
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城市政府,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市、区)政府,除了直辖市发行债券时两者重合外,其他的省区政府和城市政府是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而城投债券等政府融资平台的发行主体是城司等机构,它们都是企业。
2.从资金用途来讲
市政债券所筹资金全部用于需由城市政府财政负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地方政府债券只有一部分所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投债券所筹资金既投向需由城市政府财政负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也投向可由项目收益偿还债务的基础设施项目。
3.从偿债来源看
市政债券依靠项目所在城市政府的税收等财政收入来还本付息,其资金列入城市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地方政府债券依靠省级财政收入来偿付,与项目安排在区域内哪个城市无关;城投债券的还债资金既有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建设项目的收入。
上述分析表明,尽管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与市政债券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并不是真正的市政债券,我们不能用它们去替代市政债券。
市政债券试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市政债券试点是为正式开展市政债券业务的前期工作,它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对市政债券准确定位;二是确立市政债券的发行条件;三是明确市政债券的监管。
(一)关于市政债券的准确定位
这是非常重要也非常关键的问题。前面的讨论中,已经谈到了这个问题,这里再进行一些说明。
1.市政债券的发行主体
首先,市政债券是城市政府为了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筹资而发行的,它的发行主体是城市政府,而不是省级政府。这样,就和直辖市发债以外的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作了区分。在我国,城市分为省级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四级,从理论上讲,四级市政府都应该有资格发行市政债券,但在试点阶段,发债的主体以大中型城市为宜,即先允许省级、副省级城市与较大的地级市政府进行市政债券的发行试点,以避免一哄而起,造成混乱。
2.市政债券的资金用途
市政债券所筹资金用于须由财政收入偿还而非投资项目未来收入偿还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果是后者,则可以由从事这些项目开发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来筹资。这样,就使市政债券与城投债券具有区别。
3.市政债券所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市政债券所筹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进入城市政府财政的大账,挪作他用。从理论上讲,市政债券最终须由城市政府未来的财政收入来偿还,因此,它所筹集的资金进入城市财政大账并无不可。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城市政府所以要发行市政债券,是因为它缺少市政建设的资金,如果允许这些资金任意用作政府的其他开支,市政建设就无法得到改善。
上述定位对于进行市政债券试点是必要的,它把市政债券和目前已有的地方政府债券、城投债券作了区分。今后,是否还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认为,地方政府管理经济,主要是为当地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而非直接创办企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既然城市政府已经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解决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缺口,而法律、管理等软环境的建设耗资不大,地方财政能够负担得起,所以省级政府一般就不用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了。当然,如果有些基础设是跨越城市的,例如省内公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未尝不可。至于城投资债券,我认为应定位为用于未来能够以收益还债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筹资,这样,就可以使其变为真正的企业债券,而不是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
(二)关于市政建设债券的发行条件
发行市政债券的城市政府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不能发行债券。发市政债券讲条件,一是对投资者负责,二是对城市政府负责。因为市政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都是必须到期偿还的,到期还不了债,不仅投资者要受到损失,而且发债的城市政府也要受到损失,只不过投资者损失的是金钱,而城市政府损失的是信誉。
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特点:信息不透明,非公开性
在国外研究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流文献中,信息不透明被认为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一个最根本的因素。与成熟的、规模较大的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财务信息不够标准与透明,这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中小企业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有限;二是财务信息对评价中小企业信用的作用相对有限。相对于财务信息,对评价中小企业信用更具意义的,是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的、大量丰富的“软信息”。这些“软信息”包括来自企业上下游用户的信息、企业主个人的信息、企业所在地及同行对该企业的评价等。
中小企业信息的不透明,不是一个简单的规范财务报表的技术性问题。从本质上说,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实际源于其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竞争需要。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往往取决于一些特定的经销渠道(比如与特定大企业之间的供货关系)、小技术、小技巧、小发明,这些竞争优势所依托的资本和技术门槛较低,一旦公开,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或模仿。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是其保持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条件。事实上,在企业融资实践中,公开上市的中小企业之所以很少,可能是因为达不到上市门槛,也可能是企业不愿公开上市,因为上市须接受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台湾地区证券监管当局曾三次降低公开发行的门槛,目的就是强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获取资本,而公募企业则必须接受严格的信息坡露监管。温州地区是典型的中小企业密集区,但目前公开上市企业仅两家而已。主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当地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公开披露信息容易暴露相关的产品信息和经销渠道,丧失企业的竞争优势。此外,在公开上市的改制过程中,须按会计规范清理产权并作公开的信息披露,这对主要业主的利益构成了直接威胁。甚至出于避税需要,企业也不愿过多披露信息。
中小企业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融资方式的非公开性。公开融资以非特定的公众投资者为交易对象,通过在公开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与公开融资相比,一切在有限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出售债务或股权的外部融资行为,都是非公开融资。比如银行贷款就是企业与一家银行(特定资金提供者)之间非公开交易的融资行为。商业信用是具有特定购销关系的企业之间以赊账方式相互提供信用的融资方式,因此也归入非公开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也属于一对一式的非公开融资交易。此外,股权融资中各种形式的私募发行也属于非公开融资。一般而言,能够公开融资的只是少数信誉良好、成熟稳定的大企业,而非公开融资适用的企业范围则大得多。从大多数国家企业的融资结构看,公开融资的比重较非公开融资要低得多,其重要性也远不如非公开融资。以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1970~1985年期间,作为非公开融资典型方式的银行贷款,在企业外源融资所占比重则高达61.9%。相反,由于公开上市企业大量回购股份的缘故,1982~1990年间,企业净股份(股票发行额与回购额的差额)发行额在其融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不足15%,近几年甚至是负值。
非公开融资与公开融资对企业信息透明度、经营稳定性及治理结构的要求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对企业信息透明度要求的差异。
有必要指出的是:不少文献在分析中小企业为何不能公开上市融资时,往往将此归结为中小企业过小的融资规模与资本市场过高的融资费用之间的冲突。其实这一因素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其一,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必须更加保持经营的不透明性,这正是其内在的竞争要求和竞争优势。其二,依据按公开上市标准披露的财务信息,不能准确判断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按照融资成本、融资可得性(效率)以及企业控制权这三个标准,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作了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私募融资制度的基本特点:特定投资者,特定范围,场外市场
私募融资制度又称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制度,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股权或债务并且其股权或债务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融资制度,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
从理论上说,投融资双方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程度有差异。如果融资方是大企业、成熟企业、成熟产业以及标准化金融证券产品,则投资者面临的信息障碍要小,其融资一般采取公募方式。如果是中小企业、创新产业以及非标准化或高风险的证券金融产品,则投资者要面临更大的信息障碍,私募融资制度可能就更为合适。举例来说,风险投资与商业银行融资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也可以反映私募和公募之间的差异。
对风险投资而言,一是这类投资的投资人是特定的,只有那些能够发现潜在商业机会,并且能够承担投资损失的投资人,才能成为风险投资家。相反,如果是吸收公共存款的商业银行,其对所有存款人都是开放的,对存款人(投资者)的资格并无要求,这是私募和公募的第一个区别。二是风险投资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那些被认为具有创业潜能和机会的个人和企业,才能获得这类融资。相反,如果融资方是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除非破产倒闭,否则都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对商业银行的资格并无特定要求,这就是私募和公募的第二个区别。
当然,还有其他私募融资形式。比如,在一个特定地域或产业范围内,或是在一个特定组织或企业范围内的融资行为,如投向特定产业的投资基金,或是企业面向其职工及关联企业的定向募集,也有类似特点,即利用特定投资者与发行人在供求关系、亲缘、地域、人缘上的经济和社会联系,能有效克服投融资双方的信息对称障碍,从而在二者之间构建不同于公开发行上市的简单快捷的私募融资及场外交易制度,以此推动中小企业、创业企业或产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从国际范围看,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涉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均对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小额非公开发行作出了明确界定,并形成与之相对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以美国为例,如果私募发行证券,只需事后向证监会报备即可,无需事先核准,这就使私募融资的快速与灵活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表3)。
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路径:完善我国私募融资制度
从我国现实需求看,据有关方面粗略统计,目前年营业额大于1亿元的企业数量为2万家,营业额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超过5万家,而中小企业的数量也超过了1000万家。企业的融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特别是没有从制度上确立私募及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致使除沪、深两地仅有的1400多家公开上市公司外,绝大多数企业缺乏正规的股权融资渠道,公司债券及各类信托基金融资规模也十分有限,这是部分地区民间集资泛滥的重要原因。
这一现状显然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也不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以及推进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战略需要,同时也制约了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基础性制度缺陷。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连续高速增长,也吸引了海外资本对国内企业的私募融资,目前以收购优质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标的国外私募基金呈快速增长势头,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国内企业对私募融资的需求非常大。所以,从现实需求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非常需要发展自己的私募融资制度,积极发展私募融资,已经成为一个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2006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中,虽然仍未对私募发行及场外市场进行直接界定,但是已经把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人数明确界定为200人以上,并将股份公司设立的最低出资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同时将专利权等非现金出资的比例提升至60%。还有,发改委制订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实质都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领域的私募融资形式。最近,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开始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报价,也反映了国家推进自主创新战略的发展需要,反映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对推动私募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看,未来推进我国私募融资制度和场外市场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降低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按照行业属性设定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资标准,并进一步放宽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和比例,除投资类股份公司或资本密集型行业外,其他行业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资标准可设置为100万元人民币,并进一步简化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鼓励以发起设立(私募)方式创设股份公司。
要建立分层次的证券发行制度。特别是在法律上确立私募发行的地位,以适应大多数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不高、股本募集规模小、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特点。
我国新修改的《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这一规定使非公开发行简单快捷的优势难以发挥。不仅如此,《证券法》所规范的上市,仍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如果不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其股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及在场外市场交易又当如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界定。由此可见,目前《证券法》规范的主体,仍是公开发行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这类融资行为,仍未给予私募发行和场外市场以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公募方式对大多数企业而言监管过严、成本过高、速度过慢,这就从发行方式上排斥了大多数企业发行股票融资的可能。可借鉴美国等相关国家经验,对只面向特定投资者的非公开小额发行实行准入豁免制度,与此同时,应对各类私募行为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明确私募的适用范围以及投资者范围及资格要求,既要发展私募融资市场,同时也要防止乱集资以及金融秩序混乱。
从监管角度看,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源于特定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在供求关系、亲缘、地缘、人缘方面内在的经济、技术、社会联系,以及由此派生的信息对称优势和利益关联优势,离开了特定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这些优势也就不复存在。正因如此,私募市场监管的核心,也就是对特定发行人和投资者范围的界定,即将私募对象限制在具有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而不是普通中小投资者,从而既充分发挥私募方便快捷的优势,也能避免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以美国为例,相关法律对证券私募的投资者资格、人数以及发行方式作了严格的分类限定,这些规定主要将私募对象限定为机构投资者以及成熟的个人投资者,并规定私募发行证券的企业具有根据相关法规甄别投资者资格的责任,其甄别结果也是事后向证监会报备的主要内容。
从私募融资制度的前景看,以下领域可能成为重点:首先是各类面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产业投资基金,包括专门的公司购并基金。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在国际上已相当成熟并仍在不断创新,我们熟悉的可能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但各类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投资于特定产业非上市企业股权或债务的私募基金也同样重要,并有更广泛的发展空间。根据刚刚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协调、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各个层面,都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战略投资,这就为各类产业型私募基金运作打开了市场空间。其次是旨在优化融资结构、丰富融资渠道的储蓄替代型私募基金。私募储蓄替代型基金的好处,在于其包容性强,可面对各类高端客户率先推出一些创新的金融产品,比如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房地产信托基金、高收益的垃圾债券产品,就可首先以设立基金方式向有限的高端客户私募,这样既能加速推进金融创新的进程,又能将风险的外部性控制在最小范围。三是直接面向企业的私募融资制度。今后应对那些不公开募集的股权、债务制定更为简便灵活的监管规则,以此推动一些企业采取私募方式募集股权和债务,这无论对降低公开发行成本的小额发行,还是对引进特定投资者以推动自主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负债融资;风险因素;股权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负债融资的内涵
(一)负债融资的含义。负债融资是一种必须偿还的融资方式,是指企业在一定量的自由资金基础上,为了扩大再生产,通过向外融资,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具体方式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
(二)负债融资的客观必然性。负债融资是工业化阶段一个最重要市场化资金积聚与集中方式。债市是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简单的说,股权融资和负债融资的区别在于风险配置方式的不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都可以理解的是,股权融资时作为社会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的财务风险小而出资人的风险大。当然,对出资人来说,股权融资的预期收益大而债权融资小。这个区别最清晰的显示出债权融资和债市发展的客观必要性。因为全社会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同一个人也需要把不同的资产分配在不同的风险组合中。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在债券融资中,由于企业债信、债权期限、利率方式等多方面的不同,债市上交易品种的风险实际上也是千差万别的。例如国债和企业债、传统产业里的大企业与高科技技术领域的企业、普通债券与可转换债券、单一的企业债券与采用债券方式“打包上市”的银行债权之间的风险差别就很明显。长短国债的风险也有很大差别。正由此而来,负债融资方式和债市的发展为社会化、公众化、市场化的资源集中过程在风险最小的银行储蓄到风险最大的普通股票以至“创业版市场上的股票之间形成了一条连续的投资组合机会,使不同的投资者有充足的机会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以及优化自己的投资组合。
二、负债融资的优劣分析
负债是一把双刃剑,它带来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也会引起经营风险。在资本结构一定的条件下,企业从息税前利润中支付的债务利息是相对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多时,每一元息税前利润所负担的债务利息就会相应地降低,扣除所得税后可分配给企业所有者的利润就会增加,从而给企业所有者带来额外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采用负债融资必须衡量由其带来的收益风险损失。因此,研究负债融资的利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负债融资的“利”
1.负债融资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竞争是当今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企业的资金规模大小是决定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举债是企业筹集资金扩大规模的最迅速和有效的方法。
2.负债融资是降低综合资本成本,提高企业价值的手段
(1)现实中,由于债务资本的利息率通常低于股权资本的股利率(债权资本的成本低于股权资本的成本)采用举债筹资有利于降低综合资本成本。(2)负债融资除偿还本息外,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不像发行股票那样,还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股利。(3)采用负债方式,企业支付的利息是在成本中列支的,即税前抵税;而股利是税后支付的。
3.负债融资可使企业得到财务杠杆效益,提高企业股东的收益
在投资利润率大于债务利息率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支付的债务利息是相对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每一元息税前利润所负担的债务利息就会相应降低,从而给企业带来额外收益。
4.负债融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少货币贬值的损失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利用举债扩大生产比自我积累资本更有利,因为货币贬值借款与还款的利率差,使债务人偿还资金的实际价值比没发生通货膨胀时的价值要小,实际上,债务人将货币贬值的风险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减少了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
(二)负债融资的“弊”
1.负债融资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企业负债必须按期支付本息,在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之外,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周转和使用,突出表现在还款期限比较集中,短期内要求企业拿出巨额资金还债时。
2.负债融资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过度的高额负债,使得筹资风险增大,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利息,同时降低了企业的安全性和竞争能力,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终极的财务风险表现为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
3.负债融资降低了企业的再筹资能力。企业债务到期,如不能按期足额的偿付本息,就会影响企业的信誉,众所周知,信誉不好的企业很难筹集到资金,筹资能力也就随之降低了。
4.负债融资对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尤其是对股份制企业而言,负债产生的财务风险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的股票市场价格。原因是当负债超出了某个特定的范围,负债比率越高,股票风险越大,其市场价格也必然随之下降。
三、我国企业负债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融资理论-优序融资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黄迪利亚尼和米勒于1958年提出了MM定理及修正理论,以后经过权衡理论,激励理论、不对称信息理论及控制权理论的补充与完善形成了优序融资理论。优序融子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债务融资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表明经营者对企业未来的收益有较高的期望,传递着经营者对企业的信心并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从而使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由此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而股权融资则是一个不被看好的消极的市场信号。同时,债务融资带来的控制权损失最小,比股权融资更能有效地防止企业被兼并,但债务的增加会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优序融资理论的模式先是内部融资,其次是债权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因此,除内部融资外,债权融资要比股权融资有优势。
(二)我国企业负债融资的两种极端现象
1.负债融资过度。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些上市公司的债权性融资比例逐渐增大,数据显示,九龙电力的资产负债率由2001年底的24%大幅增加到2002年底的44%,增幅高达83%,其2002年底的长期负债为35498万元,而2001年年底则仅为1098万元,增长幅度3132.97%。 同样还能说明问题的是双汇发展,其负债合计由2001年底的58473.55万元增加到2002年底的92527.27万元,增幅也达到58.24%,负债的增加额是2002年底资产总额的13%。负债的大幅上升,给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财务杠杆过高使得企业竞争能力下降,财务危机日益突出。
2.忽视负债融资或负债融资比例过小。虽然一些大型上市公司开始重视债权融资,但是目前我国大多企业仍普遍存在重股权融资轻负债融资的现象。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存在着结构失衡现象。一方面,在国债市场迅速发展和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甚至徘徊不前,而且企业债券发行市场的计划管理色彩过浓,发行规模过小,导致企业缺乏发行债券的动力和积极性,也使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功能尚未完善,而长期贷款的风险又较大,使得金融机构并不偏好长期贷款。这两个因素导致负债融资的渠道不畅,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只有选择配股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从而影响其融资能力的发挥和资本结构的优化。
四、面对我国企业负债融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合理利用资本结构的信号激励效应
资本结构可以作为传递内部人私有信息的信号,企业管理层可以通过改变资本结构,来传递企业有关获利能力和风险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的外部投资人可能会将较高的债务水平看作企业高质量或较好前景的信号。但这并不能说明企业负债越多越好,负债过高会给企业财务带来沉重的压力,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速度。
(二)企业应慎重考虑自身的资本结构
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产中,假若无形资产的比重较大,其破产成本较高。因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是难以变现并用以偿债的。所以,该类企业结构中的负债比率应相对降低,以保持较强的偿债能力。而对资产总额中无形资产比重较低的企业,由于其破产成本较低,企业可在其资本结构中保持较高的负债比率。
调整融资结构,加大债权融资比重通过向银行贷款间接筹集资金。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太成熟的阶段,从银行贷款成为企业外源融资的最主要来源。因为从银行贷款,一方面可以顺利地筹集到资金,扩大生产,并且这种融资方式下的筹资成本较低;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要承担清偿风险和破产风险,银行考虑的是该企业经营产生的收益大小,在银行严格的监管和激励的约束下,只需要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因此企业从银行贷款成为融资的一条捷径。
参考文献:
[1]张先治.财务分析[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孙茂竹.财务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