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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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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

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植物保护,防治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城市园林植物的检疫、病虫害的测报和除治,以及疫情灾害的应急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是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以及园林植物经营场所等的树木、花卉、地被植物以及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国家和省的应当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播蔓延的某些植物病、虫、杂草和本市为保护园林植物所确定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第四条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检疫和除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园林植物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植物品种应当多样化,适地适树,合理配置。

提倡选用抗病虫害、抗恶劣环境等抗逆性强的优良植物品种。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园林动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市园林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及园林植物的检疫工作。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检疫管理

第七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结果,确定并及时公布本市园林植物检疫对象。

第八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实施检疫,不得擅自更改检疫范围。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园林检疫机构申请园林植物产地检疫。

市园林检疫机构受理园林植物产地检疫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不合格园林植物进行处理;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以外调入园林植物的,应当到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经原产地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检疫合格后,方可在本市栽植。

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中,应当包含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

调入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调入的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保存3年备查。

第十一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园林植物木质支撑物及检疫不合格园林植物的包装材料等进行检疫。

第十二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在本市栽植的园林植物查验其检疫证明文件,对无植物检疫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与实物不符的,应当进行补检。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林植物进行复检:

(一)来自或者经过疫区的园林植物;

(二)疑似染疫的园林植物;

(三)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复检的园林植物。

对于补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园林植物,市园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开具《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将栽植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

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应当纳入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档案,未取得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在本市举办园林植物展览、展销等活动,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将参展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检或者补检。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园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二)将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园林植物与检疫合格的园林植物进行调换;

(三)提供虚假受检植物种类材料,隐瞒受检植物数量;

(四)阻挠市园林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检疫、复检、补检或者查验相关检疫文件;

(五)其他违反园林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在被检疫园林植物中发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指导园林植物所有人按照要求采取剪除、消毒、熏蒸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发现新的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进行消杀。

第十八条市园林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园林植物的栽植、存放、经营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补检或者查验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查阅、摘录、复制与城市园林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园林植物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第十九条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园林植物检疫登记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病虫害测报和除治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候、园林植物种类以及生长状况等,确定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测报对象和测报方法。

第二十一条区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园林植物分布情况建立园林植物病虫害测报监测点,对测报对象进行监测与调查,并按时将监测和调查情况报告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

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应当负责对区园林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上报的监测和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短、中期预报、警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疫情,有传播蔓延趋势,并可能对本市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划定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园林植物检疫对象传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应急预案,并纳入本市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突发性或者危险性园林植物病虫害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条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由管护单位负责;

(二)苗木花卉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单位及其附属绿地的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由单位负责。

第(一)制定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措施和巡查制度;

(二)加强抚育管理,提高园林植物抗病、虫等灾害能力;

(三)加强巡视,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后,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除治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要求及时清除染病严重、无法救治的园林植物和枯死树木,消灭传染源。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当以生物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

提倡使用环保型农药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发现严重园林植物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除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本市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产地检疫申请的;

(二)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证明文件未经市园林检疫机构查验的;

(三)发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园林植物所有人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调入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园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在本市栽植的;

(二)经查验应当进行复检不接受复检的;

(三)无植物检疫证明文件或者证件与实物不符的;

(四)园林植物所有人所使用的园林植物木质支撑物及检疫不合格园林植物的包装材料,未经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擅自使用的;

(五)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园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六)将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园林植物与检疫合格的园林植物进行调换的;

(七)提供虚假受检植物种类材料,隐瞒受检植物数量的;

(八)防治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除治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施工前未查验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情况的或者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的园林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二)在本市举办园林植物展览、展销会等活动,举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未将参展植物的情况事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实施检疫的;

(三)防治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及时清除染病严重、无法救治的园林植物和枯死树木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一)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和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林业安全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或从境外新传入外来有害生物事件;国家级和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把保障森林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给森林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带来的损失。

2.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3.讲究科学,依法行政。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预防和应急处置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4.加强协调,快速处置。应急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要保持各个层面的沟通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和信息传递快速准确。

二、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Ⅲ级以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林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检验检疫局、市民政局、市邮政局、铁路*货运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汤浦水库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启动本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处置工作有关建议,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请求省政府、周边市及军分区、驻绍部队的支援;处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对灾(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防范、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灾(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3)依法对林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4)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药剂、器械、交通及通讯工具;

(5)建立专家组和防治专业队,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6)对防控所需的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分析,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7)负责灾(疫)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灾(疫)情动态,通报情况,做好上传下达等工作;

(8)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违法行为。

2.市工商局:加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3.市公安局:配合检疫职能机关依法对森林植物检疫案件的查处;依法打击森林植物疫情传播者;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灭疫、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5.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基础建设规划;负责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6.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科技攻关;有害生物防控研究课题优先列入;积极引进外地先进的防控技术和减灾经验;协助做好防控科普宣传工作。

7.市交通局:协助做好检疫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控灾物资的调运;发现灾(疫)情及时通报林业部门。

8.市农业局:负责开展对相关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监督管理;协助林业部门开展相关防灾(疫)灭灾(疫)工作。

9.*检验检疫局:把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关,防止疫情传入输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林业部门。

10.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11.市邮政局、铁路*货运站:按有关规定承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情况及时通报林业部门。

12.*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汤浦水库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及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灾(疫)情的防范、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灾(疫)情分级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和造成损失程度,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划分为四级。

(一)I级:系指国(境)外新传入有害生物事件,或者新发生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二)II级:系指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偶发性本土森林病虫害、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三)III级:系指同时在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合计成灾面积在40000亩以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常发性本土有害生物发生事件。

(四)Ⅳ级:系指成灾面积在15000亩以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常发性本土有害生物发生事件,或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汤浦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有害生物发生事件。

四、灾(疫)情管理

(一)灾(疫)情监测

1.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71号)的要求,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监测制度,适时监测报告。

2.市及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和全面普查。

3.市及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监测体系,落实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二)灾(疫)情预警

市及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对本地历年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情况、发生情况、防治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评估,结合各种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参考全国及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现状,作出灾(疫)情趋势预测分析,编制预警报告,及时向社会。

(三)灾(疫)情报告与确认

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时,均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于24小时内将采集的标本送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鉴定,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不能鉴定的,要立即派专人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或邀请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和确认。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根据灾(疫)情分级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要立即向毗邻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报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报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确认为I、II级灾(疫)情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报请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协调小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事发地县(市、区)预案必须立即启动。

确认为III级灾(疫)情事件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预案立即启动。

确认为IV级灾(疫)情事件的,由灾(疫)情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该县(市、区)应急预案,组织控制扑灭灾(疫)情。

(二)应急处置程序

1.在接到灾(疫)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专家立即奔赴灾(疫)区,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灾(疫)情确认和诊断工作,研究商讨除治对策,制定紧急处置方案。灾(疫)情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部署对灾(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灭。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灾(疫)情发展态势决定启动本预案。发生疫情时,提请省林业厅报省人民政府疫区封锁令。

3.及时调动市级防治专业队人员、防治储备物资对灾(疫)区防治工作进行支援。

4.迅速向全市灾(疫)情通报。

5.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要密切监测灾(疫)情态势,将灾(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等情况每隔2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6.按有关规定举行灾(疫)情新闻会。

7.灾(疫)情发展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人力、物力支持。

8.当灾(疫)情得到有效遏制时,按相应权限宣布解除应急处置状态。

六、后期处置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成后,市林业局要加强对灾(疫)区的病虫监测和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检查,一旦发现有违章经营疫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县(市、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要及时将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视情提请省林业厅报省政府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市、县(市、区)政府对因疫木处理所造成的木材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在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体系的同时,市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以确保突发事件应急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2.市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森防机构,加强森防队伍和测报网络建设,并充分发挥专、兼职测报员和乡镇、村护林员的作用,在灾害发生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天候的监测,密切监视灾(疫)情动态。

3.组建防治专业队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防治。对从事灾(疫)情防范、控制和扑灭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二)技术保障

1.市、县(市、区)森防检疫机构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初步诊断、采样送样、辖区防治技术的指导等工作。

2.市、县(市、区)分别组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诊断、制定应急防控技术方案。

3.对森防技术人员、测报人员和防治专业人员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演练。

(三)资金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投入力度,改善基础设施,增强防灾御灾能力。要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宣传、培训、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经费的落实,确保灾(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物资保障

1.建立与省级相衔接的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市级除建立设施完备的测报、检疫实验室外,应建立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存放在贮运便利且安全的区域,重点储备药剂药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县级建立能初步诊断的检疫实验室,重点储备药剂、除害器械及其储备仓库等。

2.发生重大灾(疫)情时,市应急指挥部可视工作需要紧急调用下级物资储备库的药剂、器械等。

(五)宣传报道

灾(疫)情发生后,有关信息和宣传报道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口径后。新闻媒体要做好正面介绍,以适当方式进行科普宣传,重点宣传注意事项、防范知识、除害技术等。

(六)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隐报和缓报造成灾(疫)情扩大和造成重大危害的;

2.因不能及时发现灾(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组织领导不力,不履行应急防控责任,造成灾(疫)情扩散的。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包括竹类、果树、花卉、中药材等)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林业局应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视情对本预案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林业局备案。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为遏制林果病虫害日益严重的发生势头,保护林果资源,发展林果生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局安排部署,在全市“十五”森防检疫工作的基础上,本着加强薄弱环节,突出重点控灾,创新务实,开拓进取的基本思路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全市林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现状

我市现有林地面积320万亩,其中林木面积200万亩,果树面积120万亩,“十五”期间全市每年林果病虫害发生面积达150多万亩,在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艰苦努力,通过加强林果病虫监测和对主要病虫实施工程治理,使全市的林果病虫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无公害防治率逐步提高,较好地完成了省林业局下达给我市的“十五”目标管理指标。全市共有11个县级森防站,森防检疫人员68名,已建立森林病虫测报点620个,其中国家级中心测报点3个,测报人员860名。“十五”期间通过强化森防体系建设,使市站和10个县森防站达到了国家级森防检疫标准站标准,林木病虫害防治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队伍体系和检疫执法体系得到了显著加强。目前,我市森防检疫工作虽然发展较快,整体抗灾减灾能力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①林果病虫害发生面积不断增加,成灾害虫种类增多。随着全市造林和果树生产的发展,林果资源面积增加,林果病虫害发生面积也随之增加。2005年全市林果病虫害发生面积已达160多万亩,成灾病虫种类已由过去的4?5种,增加到10种以上,以光肩星天牛和桑天牛为主的常发性害虫发生面积居高不下;苹果绵蚜、二斑叶螨等危险性害虫已在我市大面积发生,美国白蛾对我市的威胁日益加剧,以春尺蠖、杨扇舟蛾、杨小舟蛾为主的食叶害虫不断暴发成灾,损失极为严重;以杨树溃疡病为主的林木病害呈迅速上升趋势。林果病虫害的发生严重威胁着我市林果资源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②基础设施差、我市森防检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还相当薄弱,特别是一些县级森防站,队伍不稳定,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甚至有的连工资都不能保证,直接影响着全市森防检疫事业的发展③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近几年来,虽然经过努力争取,在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林果病虫害防治投入有了较大幅度增加,但与全市森防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相比仍缺口很大,全市每年仅防治公益性的森林病虫害就达100多万亩,以每亩每年需20元计,年需2000多万元,再加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资金缺口就更大,由于防治经费不足,致使市县森防部门无力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础设施条件相当落后,先进的测报、防治、检疫技术难以推广应用,这些都制约着我市森防检疫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

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及奋斗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紧紧围绕我市林业建设总体目标,全面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出防控重点,实施工程治理,强化营林措施,促进森林健康,保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标任务:到2010年,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5%以上(其中食叶害虫达到100%),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5%以上,实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可持续控制。

三、规划内容:

1、杨树病虫害工程治理:杨树是我市的主要造林树种,目前全市杨树资源面积达200多万亩,但由于80%以上为杨树纯林,生态体系脆弱,杨树病虫害连年发生,且逐年加重,为有效控制杨树病虫害的严重发生态势,“十五”期间在国家和省大力支持下,启动了杨树病虫害工程治理示范县项目建设,目前全市已建立示范县四个(饶阳、武邑、桃城和深州),“十一五”期间将加速示范县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示范县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森防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从防治队伍建设、防治机制、应急预案、防治技术培训、新技术新药械引进推广,监测预警体系等多方面强化杨树病虫害防治工作,到“十一五”末全市十一个县市区全部实施杨树病虫害工程治理,实现杨树病虫害可持续控制,完成该项工作五年共需治理资金800万元,按国家、省、市1:1:1比例,各投入260万元,年均52万亩,不足部分由群众投工投劳解决。

2、*市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监测网络,根据林木资源变化,及时调整测报站点,确保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为依托,以市县重点测报站和监测点为基础,建立病虫害测报信息管理网络系统,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主要林木病虫害发生情况、发展动态,进行区域性短期预报或预警,并结合全市各地林木资源状况、气候气象条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全市主要林木病虫害的长期趋势预报,为省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健全林木病虫预测预报档案和数据库,并采用高新技术开展监测和预报工作,到“十一五”末,使全市林木病虫预测预报网络体系形成规模、仪器设备现代化、技术先进、测报和监测能力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完成上述任务5年需投资400万元,年需投资80万元,由国家投入。

3、进一步强化森防检疫标准站建设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是森防管理体系的主体,是加强森防工作的基本保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2005年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市县森防站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水平,按照国家林业局提出的标准站建设原则和标准,强化建设,使标准站上档次,上水平,主要任务为完善和配备检疫检验室、防治试验室、档案室和必要的信息传输、交通、通讯设备、测报、检疫、防治器械等,同时实现测报管理办法及工作制度等规范化,需建设资金660万元。省、市、县投资分别为150万元、250万元、260万元。

4、强化监测,严防以美国白蛾为主的危险性检疫对象入侵。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建设和开展群防群治为主要内容。在与沧州毗邻的7个县增加监测点,尤其要加强对木材、水果和蔬菜集散地及主要交通道路强化监测,每年在全市范围内5月份和8月份开展两次大规模专项调查,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要完善美国白蛾应急反应体系建设,从防治组织、资金、物资等多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灭疫。

5、大力推进依法防控。首先要加强检疫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和办事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每年要组织全市森防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培训,逐步实现关键岗位资格证书确认,每年开展1?2次检疫执法大检查。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快实现森防检疫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对林果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都要把林果病虫害防治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防灾减灾计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监督检查,按森防目标管理和工程治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检查,严明奖惩。

2、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市县森防站承担着行政管理、行业执法及技术指导服务三大职能,因此市县森防站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增加森防人员,要做到专职专责,不能随意调换。

3、严格要求、强化管理。首先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测预报放到森防工作的首位,做到及时准确预报,指导防治。二是对杨树病虫害工程治理等重大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定详细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标准检查验收,三是加强督导,搞好检查验收。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年终搞好全面检查验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

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1、目的意义: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情造成的危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县农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2、指导思想: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防御防灾体系和应急减灾体系,全面提升对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能力。

3、适用范围:农业有害生物(包括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蜱螨、鼠和植检植物等)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一种防治难度大、对本地区农业危害严重,并造成(含可能造成)经济或生态损失的自然灾害。在本县一个行政区内1种本地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在短时间内突然爆发成灾50公顷以上,或本县1个乡镇行政区农业有害生物成灾面积100公顷以上,或本县1个乡镇级行政区新发生(发现)外来(含检疫性,下同)农业有害生物时,认定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应当启动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工作原则: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按照县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

二、灾害等级

根据重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传播特征和涉及范围,将灾害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特别严重(I级):下列情况之一划为I级灾情。

(1)水稻稻瘟病、细条病;甘薯丛枝病、蔓割病、甘薯瘟;花生锈病、褐斑病等任何1种病害发生成灾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普遍率(病叶率)大于2%,发生态势为5级,流行范围在5个乡镇行政区以上。

(2)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飞虱、卷叶螟;甘薯小象虫、旋花天蛾、斜纹夜蛾;花生蚜虫、蛴螬、甜菜夜蛾等任何1种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发生态势5级,发生范围在5个乡镇行政区以上。

(3)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成灾面积达到300公顷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发生面积超过2000公顷以上,发生区域在12个乡镇行政区以上。

(4)茶小绿叶蝉、茶叶螨类、茶丽纹象甲、黑刺粉虱、赤星病、炭疽病、茶饼病;斜纹夜蛾等任何1种病虫成灾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发生态势为5级,流行成灾范围在5个乡镇行政区以上。

(5)龙眼木毒蛾、蛀果虫、鬼帚病;柑桔黄龙病、溃疡病;蔬菜小菜蛾、甜菜夜蛾;水果食心虫等任何1种病虫成灾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发生态势为5级,流行成灾范围在5个乡镇行政区以上。

(6)本县发生(发现)我市未分布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

(7)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灾情的。

2、严重(II级):下列情况之一划为II级灾情。

(1)水稻稻瘟病、细条病:甘薯丛枝病、蔓割病、甘薯瘟;花生锈病、褐斑病等任何1种病害发生成灾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15--24%以上,普遍率(病叶率)大于2%,发生态势为5级,流行范围有4-5个乡镇行政区。

(2)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飞虱、卷叶螟:甘薯小象虫、旋花天蛾、斜纹夜蛾;花生蚜虫、蛴螬、甜菜夜蛾等任何1种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15--24%,发生态势5级,发生范围有4-5个乡镇行政区。

(3)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成灾面积达到200公顷,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发生面积超过1500公顷,发生区域有4个乡镇行政区。

(4)本县发生(发现)我市未分布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级灾情的。

3、较重(III级):下列情况之一划为III级灾情。

(1)水稻稻瘟病、细条病:甘薯丛枝病、蔓割病、甘薯瘟;花生锈病、褐斑病等任何1种农业有害生物发生成灾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10--14%以上,普遍率(病叶率)大于2%,发生态势为5级,流行范围有3个乡镇行政区的。

(2)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飞虱、卷叶螟:甘薯小象虫、旋花天蛾、斜纹夜蛾;花生蚜虫、蛴螬、甜菜夜蛾等任何1种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10--15%,发生态势5级,发生范围有3个乡镇行政区的。

(3)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50公顷,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发生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发生区域有3个乡镇行政区。

(4)本县已发生(发现)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到100公顷以上。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I级灾情的。

4、一般(IV级):下列情况之一划为IV级灾情。

(1)水稻稻瘟病、细条病:甘薯丛枝病、蔓割病、甘薯瘟;花生锈病、褐斑病等任何1种农业有害生物发生成灾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5--9%,普遍率(病叶率)大于2%,发生态势为5级,流行范围在2个乡镇行政区。或1个乡镇行政区1种上述病害在短时间内突然爆发成灾30公顷以上。

(2)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飞虱、卷叶螟:甘薯小象虫、旋花天蛾、斜纹夜蛾;花生蚜虫、蛴螬、甜菜夜蛾等任何1种害虫发生面积超过辖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5--9%,发生态势5级,发生范围在2个乡镇行政区县(市、区)以上。或1个乡镇行政区1种上述害虫在短时间内爆发成灾30公顷以上。

(3)鼠密度超过10%(百夹捕获率)的发生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或鼠密度超过5%(百夹捕获率)发生面积超过750公顷,发生区域有2个乡镇行政区。

(4)本县已发生(发现)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在短时间内爆发成灾10公顷以上。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V级灾情的。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农业与茶果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植保植检站、计委、财政、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经贸、工商、科技、环保、卫生、民政、物资运输管理部门(包括交通、铁路、邮政等)、植物及其制品使用部门(包括外经、电业、电信、供销、商业、移动通信公司和联通公司等)、教育、新闻宣传、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驻**部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植保植检站:编制完善县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建设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立重大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储备应急处置所需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资源;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计委:负责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基建、物资储备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和立项。

经贸委:确保灾害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补给;适时组织市场调控。协调外经、电业、电信、供销、商业、移动通信公司和联通公司等部门的防灾减灾工作。

财政局:负责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灾害处置财政支持机制。

科技局:负责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培养组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安排防灾减灾科研项目。

**市动植物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农业有害生物检疫把关和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工商、交通、铁路、邮政、民航、外经、电业、电信、供销、商业、移动通信公司和联通公司等: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市场检疫检查、检疫复查、疫情封锁等检疫执法工作以及除害安全保卫等工作。

卫生、民政部门:负责灾害应急救治和灾后救济工作。

新闻宣传、教育部门:负责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教育普及工作。

环保局:负责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危害评价及防治工作。

公安、驻**部队: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派出灾害救援队伍;负责做好辖区内灾害先期应急处置。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灾害处置进度和程序,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二)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现场处置指挥部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灾害现场处置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灾害处置方案。

(三)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日常工作机构

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农业与茶果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内,负责日常工作。

四、应急响应

1、特别严重(I级)灾害应急响应:接到报告后,确定为I级灾害的,县农茶局(植保植检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赶赴现场,成立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现场处置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和省农业厅市农业局请求支援。

2、严重(II级)灾害应急响应:乡镇级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乡镇政府应在6小时内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农业与茶果局报告。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赶赴现场,成立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现场处置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告省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和省农业厅。

3、较重(ⅡI级)灾害应急响应: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乡镇政府应在12小时内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农业与茶果局报告,并视紧急需要及时向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提出扩大应急请求。领导小组接到扩大应急请求后,及时启动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赶赴现场,协助乡镇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现场指挥部,或成立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现场处置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

4、一般(IV级)灾害应急响应: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乡镇分管农业的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乡镇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现场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24小时内向县级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农业与茶果局报告。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必要时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协助处置。

五、保障措施

1、人员保障:县、乡两级政府要根据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农业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县级植保植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加强系统内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应急减灾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2、技术保障:有计划地从高校、研究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培养组建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专家队伍,为灾害调查、应急处置和灾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3、物资保障:建立药剂药械库,配备应急救灾车辆,储备常用药剂、药械、油料等专用物资。

4、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设立合理专项资金用于紧急防疫物资购置、扑杀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工作。专项资金由植保植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意见。

5、监测保障:负责本辖区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县乡两级业务部门要不断强化监测网络建设,配足配强农业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市级中心测报点专职测报人员,充分发挥兼职测报员、基层农技员、广大农民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作用。并根据重大农业病虫动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和监测对象,确保监测预警及时、准确。

6、协防保障:由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外来农业有害生物检疫防范协调会议,通报有害生物入侵防范信息,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县植保植检站按照一车一证的要求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市场检疫检查和复检工作,共同构建农业有害生物检疫防御控灾体系。

7、值班通讯保障: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正常上班时间值班电话为**节假日和下班后值班电话为23267110;建立健全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专用电脑与"县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值班信息专网连接,确保灾害预警和处置信息畅通。

8、限时报告:发现灾害或疑似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植物疫情应以密码电报形式上报。)乡镇业务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将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灾害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应急减灾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及时报告县农业与茶果局。乡镇政府根据灾害等级,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值班室和县农业局报告。县农业与茶果局根据核实情况提出预警处置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市农业厅报告。

9、宣传、通报及其他保障: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经权限机关同意,有关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及时对灾害发生和处置情况或奖惩意见进行通报。

六、附则

1、本预案中农业有害生物种类及其危险性、成灾面积统计标准、监测方法和管理权限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2、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可根据演练情况或实际变化需要,对本预案进行完善和补充,并报县政府备案。

3、对参加灾情应急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对在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茶局提请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治过程中隐瞒、缓报、谎报或因延误处置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七)总体要求。现代植保体系是适应经济、社会和生态总体要求,以服务现代农业为主要任务,以现代科技、现代装备、现代人才和政策保障为支撑,实现农作物病虫害可持续治理的新型农业防灾减灾体系。通过集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与现代物质装备,实现植保体系监测预警信息化、物质装备现代化、应用技术集成化、防控服务社会化、人才队伍专业化和行业管理规范化。着力促进防控策略由单一病虫、单一作物、单一区域防治向区域协防和可持续治理转变,着力促进防控方式由一家一户分散防治向专业化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转变,着力促进防控措施由主要依赖单一化学农药向绿色防控和综合防治转变。

三、建设重点

(八)建立健全植保信息化平台。完善国家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防控指挥调度网络和检疫监管网络。国家重点加强跨国境、跨区域迁飞性、流行性和检疫性病虫的区域性监控站点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加强当地病虫害监控网点建设,建立县级标准观测场和乡镇观测点,重点作物、重大病虫和重点疫区要增加监测站点的密度。充分应用物联网、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雷达遥感监测等现代信息手段,加快构建国家和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病虫诊断和防控指挥系统、检疫审批和疫情追溯系统,全面提升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防控指挥和检疫监管等信息化水平。

(九)强化重大病虫害防控能力。建立健全县级以上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控指挥体系,加强重点区域的应急防治设施设备建设,完善重大病虫疫情应急预案,强化分类管理。着力加强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小麦条锈病等跨区域迁飞流行性病虫害的区域联防联控,推进源头治理和统防统治;着力加强蝗虫、草地螟、粘虫等暴发性、突发性害虫的应急防控,建立一批高效应急防治队伍,做好应急防控演练,增强突发灾害应对能力;着力加强小麦赤霉病、稻瘟病、小麦吸浆虫、农区鼠害等常发性重大病虫害防控指导,提高统防统治和群防群控能力;着力加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和非疫区建设,完善疫情与扑灭补偿机制,提升重大疫情阻截防控能力。

(十)加强植物保护执法监管。严格引进种子种苗的检疫审批管理,建立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追溯体系,加强重点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措施。严格种子繁育企业、种子批发市场、销售大户等关键环节的检疫管理,建立有效防范植物疫情传播的联合执法与检打联动机制。加强植物检疫员队伍管理,严格考试、考核、准入和退出制度,规范植保植检执法队伍的持证上岗、着装管理和执法行为。强化农药监督管理,加强农药质量监控、风险评估和使用指导,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药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

(十一)强化植保科技创新。加强植保科技创新和团队建设,密切农科教和产学研协作,加强病虫害发生规律、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农作物区域性重大病虫综合防治试验室和野外观测站建设,大力研发植物疫苗、病虫分子诊断、抗病虫品种、航空植保、物联网应用等高新技术,着力研究解决植保基础性、前沿性和实用性技术问题。加快植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科研、教学单位专家深入基层开展植保新技术示范推广。加强病虫害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关键实用技术的集成应用,做好农机农艺融合和良种良法配套,强化科学用药指导和农药抗性监测评估,大力推广绿色植保技术,全面提高农药利用率和病虫害科学防控水平。

(十二)加强植保公共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植保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植保机构的公益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综合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应用指导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基层植保实用人才队伍,县级植保机构原则上每10万亩作物不少于1名植保专业人员,环境复杂或病虫害多发重发地区应适当增加植保人员;重点农业乡镇原则上不少于1名植保员,逐步建立村级农民植保员队伍,并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深化植保用人制度改革,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植保公共服务队伍,确保县级以上植保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着力培养植保科研人才、执法管理人才、对外交流人才和推广应用人才,不断提升植保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三)大力扶持发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培育多元化、规范化的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支持科研单位、教育机构、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基层农技组织等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完善病虫害防控补贴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病虫防治服务的方式,推广技物结合、全程承包防治等服务模式,优先支持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重大病虫源头区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建立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备案制度、效果评价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专业化防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规范服务,强化病虫害信息服务和指导,引导植保专业服务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升植保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四)着力改善植保物质装备条件。继续实施植保工程项目,强化重大病虫监测防控设施建设,完善县级病虫监控站点建设,在迁飞性流行性病虫发生的关键通道建设一批国家级的区域应急防治中心和航化作业场站。配备病虫调查监测、信息传输、检验检疫、防控处置等仪器设备;大力改善重大病虫防控作业条件,因地制宜装备大中型高效植保机械,鼓励有条件地区发展无人机、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防治病虫害。加快高效环保型新药剂、新剂型、新器械的研发。积极支持开发病虫害监测防控专用产品,推进害虫天敌、生物制剂和高效低毒农药等绿色植保产品产业化发展,不断丰富植保物质基础,改善防灾减灾手段,提高现代植保物质装备水平。

(十五)大力开展植保从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各级植保服务人员的分级培训制度,县级以上植保公共服务机构的在岗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每5年轮训一次;乡镇植保员和村级农民植保员,每个聘期培训不少于一次。省级植保机构人员和市级植保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人员培训由地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或植保机构组织实施。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农民田间学校培训活动,强化对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从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植保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新技术的应用普及率。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完善县级以上重大病虫防控指挥协调机构,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切实落实重大病虫疫情“政府主导、属地责任、联防联控”的防控机制,将病虫害监测防控、疫情处置和农药管理等工作纳入农业部门考核事项。在病虫害防控关键时期,要加强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