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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
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我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单一的股权融资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不符合财务管理关于最优资金结构的融资原则,对公司继续进行股权融资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更趋于不合理。
(二)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
从理论上说,投资需求与融资手段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只有投资的必要性和融资的可能性相结合,才能产生较好的投资效果。然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通常按照政策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再融资,而不是根据投资需求来测定融资额。上市公司把能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作为选择再融资方式及制订发行方案的重要目标,其融资金额往往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造成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其他一些问题。
(三)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注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致使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投资项目的收益低下,拼凑项目圈钱的迹象十分明显。不少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研究,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按计划投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闲置,有些不得不变更募资投向。由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募资投入,为寻求中短期回报,上市公司纷纷展开委托理财业务。如此往复,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但没有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反而造成了资金使用偏离融资目的和低效使用等问题。
(四)股利分配政策制订随意
上市公司并没有制定一个既保证企业正常发展又能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的股利政策,管理层推出股利分配方案的随意性较强。股利政策制定没能结合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广大公众投资者也没能通过股利分配获得较高股息回报。
(五)融资效率低下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后效益下降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最严重的问题。上市公司融资效率低下,业绩滑波,使得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逐步减弱。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对上市公司本身及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二、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较低
融资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融资成本的制约。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即为股利回报,对企业而言,现金股利为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资金成本。而我国证券市场在股利分配上长期存在重股票股利,轻现金股利的情况。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由大股东选出的董事会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成为管理层可以随意调控的砝码,因此外部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成为公司管理层可以控制的成本,相对于债券融资的利息回报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愿意选择股利分配的软约束。这正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企业债券市场尚不成熟
目前,许多发行债券的企业未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债券的流通性不高。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就安全性、流通性、收益性三方面综合而言,投资者并不看好企业债券,使得这种在西方国家最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尚处于襁褓之中。因此,上市公司只能更多地选择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
(三)特殊的股权结构
从总体上看,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即使个别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只是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由于公众投资者非常分散,致使在人数上占绝大多数的公众投资者也难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公众投资者无法真正参与决策。在此情况下,管理层的决策并不代表大多数流通股东的权益,很大程度上只代表少数大股东的利益。由于再融资的溢价发行,通过融资老股东权益增长很快,对新股东而言是权益的摊薄。由于大股东通过股权融资可以获得额外的权益增长,因此拥有决策权的大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的意愿极强。再者,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在再融资后很快推出大比例现金分红方案,按照其所占股权比例取走的分红的大部分。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措施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我们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公司管理层应当树立正确的融资成本观念
现代企业融资理论认为,企业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应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按成本最小化原则选择融资方式。在我国由于市场的低效率,股权融资显性成本又是十分低廉,因此股权融资成为各上市公司的首选融资方式。然而,股权融资的这种过于低廉的显性成本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股权融资的内在成本或真实成本,即通常意义上的投资机会成本则确实高于债务融资成本的,随着我国的证券市场、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这种状况终究会改变,股权成本最终要向其真实成本回归。而短期过快的股本扩张会对公司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股权成本以及对经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作用造成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产生不良变动。
(二)严格配股、增发新股的审批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可考虑将目前的单指标考核拓展为多指标考核,如在原有净资产收益率的基准要求上,加入适度的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的比重等参考指标,以制止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以满足配股要求的不正之风;其次,可考虑将目前配股审批的单点控制改为全过程监管,即严格跟踪审查公司配股之后的相关行为,如配股资金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原计划进行,项目收益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等,且将这些情况作为其下一次配股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优化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
应通过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减少对企业债券市场运行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及完善法规体系等多方面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以此推动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1.上市公司应当提高间接融资的比重。上市公司一般资产负债率较低,而自身规模一般较大,因此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不高,在目前贷款利率下调的情况下其融资成本也相应降低,加之考虑其他直接融资的附带成本,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的优势已经显露出来,值得上市公司注意。
2.上市公司利用好传统的配股方式。虽然从国际上看配股方式融资只占总融资额很小比重,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在我国较为普遍,配股筹资额占股市融资总额比例接近40%,其融资报批、审核、定价等已经趋于成熟,易于被广大投资者认同和接受,因此上市公司仍然应当充分利用。
3.充分利用增发这一新兴融资方式。我国上市公司增发进行再融资的规模还相当小,这一融资方式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关键在于如何将增发与市场认同度结合。可以考虑采取以低折扣市价、不除权向所有投资者发行,同等条件下老股东有优先权等国际上通行做法。
4.积极运用可转债这种结合了股权和债权、期权优点的新型融资工具,既能够募集到企业急需的资金又能够在债权和股权之间获得回旋余地。可转换债券已经成为西方国家一种广为流行的融资和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期限一般较长,发行对象为已上市公司,与欧美可转债市场相比,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才刚刚起步,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四)适时减持国有股
其实,进入8月以来,随着创业板指数的冲高回落,大盘蓝筹股频现板块轮涨,从地产、券商、金融、有色到煤炭,都出现了上涨“一日游”现象。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市场投资风格正在发生变化,从上半年的狂炒创业板开始转向大盘蓝筹股。而导致大盘蓝筹股重现上涨曙光的首推地产股,这是因为市场纷纷传言,暂停三年多的房企融资将有条件放开,且房企融资闸门或将从上市房企的重组开启。假如这个消息是真的话,其对地产板块的利好刺激可想而知。
8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证监会对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仍将依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意见来认定。表面上来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此番表示与其以前的表达口径相同,不过,从实际上来看,房企再融资依然是暗流涌动。
自8月1日新湖中宝明确表示计划通过定增融资后,8月5日,北京城建继续停牌公告;8月6日,金科股份停牌公告称,公司正谋划重大事项;8月7日,招商地产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信达地产、冠城大通、宋都股份均相继了再融资案;而金丰投资、迪马股份、中弘股份等房企均因重大事项停牌。对于这些房企的再融资举动,证监会并没有公开予以叫停。由此可见,对于上市房企的再融资冲动,监管部门似乎有暗许之嫌。
关键词:公司债券;融资条件;存在的问题;相应对策
一、公司债券融资的定义与分类
1、公司债券的定义
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公司债券融资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企业融资选择上的需求。这都取决于公司债券区别于股票及其他债券的独特属性。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定义: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以下含义: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公司债券须通过“发行”得以实现;公司债券具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券的发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公司债券的分类
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公司债券、中期公司债券和长期公司债券。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可分为附选择权和不附选择权债券。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融资条件
1、国家规定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债券融资的特性决定了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二是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三是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是要求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是要求承诺的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市场经济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
国家用各种法律法规来规定和要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活动,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要求是只要具备经营合法和具有偿债能力两项基本条件就可以发债融资,问题在于企业具有偿债能力是否就能正常运转并保证融资的良性循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兑付环节中出现依赖政府的行为,而且并不是无能力支付债券本息,而是企业机制扭曲的必然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行债券并真正的履行融资的责任和义务,就要求企业必须是理性的经济人,而我国的企业只有经过彻底的产权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改革,形成具有真正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企业约束,建立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在董事会,总经理和股东会中建立起目标一致,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这样才能够符合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
三、公司债券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司债券发行品种单一
从规模上看,公司债券规模仅占GDP的1.4%,远低于国外成熟市场。从利率上看,虽然有了不同利率水平的债券组合,但由于利率上限的限制,公司债券实际上只是单一的固定利率债券的一种,浮动利率品种较少。从期限上看,长期债券少,15年以上超长期几乎没有。这便使投资者选择的炒作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导致企业无法选择适合本身筹资要求的品种来发行,同时,也不能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要,抑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一是发行主体结构单一;二是公司债券利率结构单一;三是缺乏公司债券的衍生产品。
2、公司债券二级市场落后
总的来说,公司债券流通情况一直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债券交易场所只有深沪两地。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上,企事业债券的日均总成交额通常维持在几百万元,仅仅是国债成交量的百分之一,有的甚至全天没有成交。而国债及股票市场的交易却十分活跃。因此我国公司债券二级市场的突出问题是上市规模小,流动性存在严重不足和交易形式单一。一是上市交易规模小;二是公司债券流动性差;三是公司债券流通交易市场形式单一。
3、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且效率低下
债券融资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及承销商。目前,我国缺乏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监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得有些中介机构对公司债券的评定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更有甚者,中介机构与部分企业串通起来欺骗投资者,向社会制造和虚假信息,为一些不具备发债能力的公司创造了发债机会,潜伏了兑付的危机。一是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监管和竞争机制;二是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缺乏客观公正;三是承销商缺乏严格的内部自律机制。
四、完善公司债券融资的对策
1、正确发挥政府在公司债券融资中的作用
政府应当正确的摆正在公司债券融资中所充当的角色,由行政管理逐渐过渡到经济管理上来。加大政府调控的科学性,把责任重点放在加强和完善公司债券法律法规,实行科学审核,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创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上来。角色转换的直接结果就是风险承担机制的变化,投资机构调整的合理化。这样政府的工作也会更加主动,调控也更有效率。一是由行政管理转向经济管理;二是逐步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的力度。
2、健全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市场存在缺陷、不完全竞争、“看不见的手”会失灵、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的不安全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不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政府进行监管。而通过增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对强势群体设置举证责任等可以提高监管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是加强国家有效监管;二是逐步强化自律性监管和社会监管。
3、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在法律的规范下,健全和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努力减少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违规成本,形成有效的失信威慑机制。一是强化发行人的信用意识;二是培养投资人的信用风险意识;三是健全公司债券市场的信用环境;四是在信用体系下积极推进产权制度建设。
4、构建公司债券融资市场平台
扩大发债主体丰富债券市场,尽可能的减少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尽快从规章制度和实践操作中,总结先进的经验。扩大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范围,简化上市程序加大上市力度。一是扩大发债主体;二是简化上市程序;三是加大上市力度;四是发展债券柜台交易。
5、完善公司债券融资运作机制
融资机制与制度建设相辅相成,从我国实际出发,尽快制定适合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管理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是制定新的债券管理制度;二是完善配套措施;三是逐步完善公司债券利率市场机制。
关键词:REITs;融资模式;廉租房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2月26日
一、REITs融资模式概述
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缩写,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REITs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按照组织形式分类,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契约型还可细分为单位型和基金型;按照投资人能否赎回分类,可分为开发型、封闭型;按照资金投向分类,可分为权益型、抵押权型和混合型。在美国,REITs类型和结构、投资范围和发展等主要受相关税法演变的影响。目前,美国的REITs一般采用三种基本的结构形式,即传统结构、伞形合伙结构和下属合伙结构。
二、国内廉租房融资现状
目前,廉租房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保障和社会捐赠,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的部分资金。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渠道仍比较单一,且资金供给存在极不稳定的特征。同时,在融资环节中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方政府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土地出让金在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中占了很大比重,被称为“第二财政”,而廉租房不仅涉及到土地的低价转让,而且还需要一部分的财政补贴,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廉租房建设往往积极性不高。同时,对拉动地方GDP的考虑,地方政府也更倾向于一般房地产的开发。
(二)廉租房建设资金需求量大,资金缺口严重。廉租房是为我国最贫困人群建设的住房,9,000亿元安居计划提出,未来3年计划通过廉租房解决747万户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287万户通过实物配租解决,460万户通过租赁补贴解决。这方面的总投入约为2,150亿元。而国家财政中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渠道并不稳定,常常会由于特点原因被挤占。近几年,我国社会救济福利费和抚恤支出的增长较前几年有所减缓,致使社会保障对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支持也十分有限。
(三)金融工具有限,市场化融资机制发展滞后。其他发达国家基本已经由政府直接投资转变为政府引导下的民间投资作为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而目前我国廉租房资金大多来自于政府财政,可用于吸收社会资金的金融工具十分有限。
三、RElTs融资模式在我国廉租房建设中的应用
(一)廉租房REITs融资模式选择
1、收益定价。鉴于廉租房租金的收益水平较传统项目偏低,但正如前面提到的,稳定持续的租金收入正是廉租房项目的特点,根据项目收益与投资风险成正比的原则,应将廉租房REITs产品设计为类似国债的品种,一方面收益率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更高;另一方面低于商业物业REITs产品,具体预期收益率可根据资本市场实际收益率水平确定。相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大中型城市的物业租金年化收益率大概在5%-8%之间,考虑到廉租房REITs税费优惠因素,其收益率水平定在3%~5%这个区间较为现实可行,对投资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2、出资模式。根据我国《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廉租房REITs发起人可以由下列两类机构担任:一是代表政府出资的机构,如房管局的下属机构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二是市场化主体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投资基金等。
3、资金募集方式。在资金募集形式上采用公募即上市发行的方式较妥。公开上市项目运作透明度高,有利于吸引大量长期稳定的投资资金以满足廉租房建设长期、巨额的需求。廉租房REITs的投资收益需要依靠长期持有收取稳定租金来实现,这一点与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运行有本质区别,对基金的估价不可能随时进行。因此,笔者建议廉租房REITs的营运方式采取半封闭式,在规定的存续期内对投资者转让赎回股份进行限制,但在其成立一段时间以后,应根据市场具体情况设立增发和赎回机制,以便进一步壮大资产规模,选择优质物业。
4、组织形态。从组织形态来看,公司型存在基金内部人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股东权益被架空、公司所得税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多重税负等缺点;相较而言契约型RElTs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相对独立,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收益法律保障程度较高,同时只征收一次税费,避免了本就不算高的基金收益再次被降低。
5、规模和期限。考虑到初期国内没有太多可借鉴的成功运作经验,起步阶段的廉租房RElTs基金规模可从小做起,期限在8-15年为宜。其资金来源相应的应重点吸收对投资回收期忍耐度较高的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等。
(二)廉租房REITs的特点。一是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房地产属于不动产,由于其本身的固定性使其流动性较差,而廉租房只租不售的特点,更决定了其产权的固定特征。因此,仅靠租金收益的廉租房较一般的商业房地产更加难以回笼资金,而REITs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难题。REITs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证券化产物,通常采用股票或者收益凭证的形式,赋予房地产这种不动产很强的流动性,同时还便于投资者参与或退出投资;二是长期稳定的高回报。廉租房REITs可以将廉租房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持续稳定租金收入用来分红,从而吸引倾向于稳健投资的投资者。良好的市场反馈可以更好地化解廉租房建设、经营中的财务风险。
(三)廉租房REITs的设立形式
1、可采用契约型REITs。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设立信托方式,通过签订基金契约发行REITs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并借以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成立契约型基金可以规避中国有关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基金运作中依照《信托法》就不必涉及税收、投资人监督等问题。
2、可采取半封闭的方式进行运营。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REITs更足以长期持有收益性物业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其从根本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估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天进行,因而需规定在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转让持有的股份,不能赎回。但为了能不失时机地吸纳优质物业,REITs成立一段时期之后,还应赋予其随市场具体情况进行增发的功能。
(四)拟上市REITs结构组建。由某一资产机构(如房管局或下属公司)作为发起人,通过整合或收购适宜物业组成资产池,其租金收入加政府补贴,扣除各种费用后,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基金单位持有人。REITs融资基本思路:
1、投资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和受让人。公众、机构投资者、发起人和战略投资者通过认购REITs基金单位成为受益凭证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享有定期获得基金收益分配监督REITs运作情况,按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获取公开的REITs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受益人大会行使表决权等权力,同时承担相关运作风险。
2、委托人,即基金发起人。负责新凭证的发行、受益凭证持有人的登记、REITs收益分配,并由其将REITs募集的资金交付受托人进行运作。
3、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受托人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处理相关事务:定期对REITs的执行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召集受益人大会,选定、委任或者更换投资管理人,并监督投资管理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受益人大会:决议管理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等事务。
4、投资管理人,负责代表信托公司管理REITs所持有的资产,其职能与基金经理人类似。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投资组合和物业管理。
5、物业管理人。受托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人管理REITs所持有物业。REITs的物业管理人可以外包给房地产管理公司,由其负责房地产直接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务,包括房地产的实体管理、处理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发票等事务。
6、托管人。一般由商业银行担任,其依法持有保管基金财产、代为收取廉租房租金与政府补贴、监督REITs投资运作、监督投资管理人等权利,同时负有安全保管信托基金财产等义务。
主要参考文献:
[1]陈玉京.中美住房金融理论与政策:房地产资本运动的视角.人民出版社,2009.
1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在融资相状
证券市场的发展带动了我国再融资市场的融资规模,再融资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到2007年我国证券市场就筹资达8680.17亿元,其中A股首发筹资达4590.62亿元,股权再融资筹资3132.37亿元,是证券市场融资额的36%,相当于首发筹资的68%。截至2008年2月20日,就有44家公司提出再融资预案,融资额达到2599.2亿元。其中,有35家公司提出增发计划,融资金额1791.38亿元;2家公司提出配股计划,融资金额27.3亿元;7家公司提出发债计划,融资金额780.6亿元。如果按43家公司来计划的话,意味着2008年2个月不到的时间内,上市公司再融资总额已经达到2594亿元,平均每家公司融资额为60.32亿元。而2007年全年,有190家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总额达到3940亿元。平均每家公司融资额为21亿元。
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再融资规模已从1998年的338.60亿元增长了近十倍,甚至在2004年、2005年超过了IPO融资的筹资额,我国再融资市场在不断的完善、发展。由图中可以看出,我国A股市场IPO仍然是融资规模最大的融资方式,而股权再融资方式则经历了由配股融资方式成为最大的再融资渠道,到配股、增发、可转债共同发展、从2005年起增发融资在几种融资方式中独占鳌头的局面。
1998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较小,融资方式单一,主要是以配股融资为主。由图中可知,自1998年,增发、可转债就得到了发展,逐年增加,再融资工具从单一的融资方式发展为配股、增发、可转债多种融资工具。2001年,配股开始呈下降趋势,而增发、发行可转债开始呈增长趋势。到2005年,增发融资量已经明显高于配股、可转债的融资量,我国再融资形成以增发为主,配股、可转债为辅的再融资模式。
2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特点
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股权再融资偏好,主要表现在:(1)我国股权融资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仅336.6亿元的融资规模到2006年的3132.37亿元,总体呈上升趋势。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股权再融资所占比重较大,其规模几乎与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模相当,已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2)符合股权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大多更偏好股权融资方式,不符合股权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也会创造条件进行股权再融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存在,同我国特殊的公司资本结构和证券市场制度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往往呈现以下特点:
①迎合再融资政策。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较晚,再融资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种成熟的、重要的企业融资方式,很多再融资工具已经发展成熟,再引入我国市场。可以说我国再融资方式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国家政策的影响力。
②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为大股东控制,小股东的利益易受到损害。
企业再融资方式的选择在理论上遵循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但在我国股权分置的前提下,现实情况是,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会牵涉到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利益,而其各自利益往往并不一致甚至相互对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在股权融资方式选择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大小不尽相同,最终方式的选择是相关利益者博弈的结果。在我国,股权高度集中在非流通股股东手中,也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股东具有绝对的控股权,上市公司以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会不断在市场中溢价进行股权融资,而根本不用考虑是否有投资项目,不用考虑投资项目收益率如何,上市公司募集来的资金较少投资于募集项目中,很多由公司临时寻找项目转投,或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商业银行,更有甚者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的恶意融资行为,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不断降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断受到侵害,最终结果将导致公司股价降到每股净资产甚至更低。根据在2002年证监会和经贸委联手进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项检查”显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成为最突出的问题,检查发现1175家上市公司共有676家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巨额占用资金的现象,占上市公司总数57.53%,被占用的资金合计高达966.69亿元,相当于证券市场一年的筹资总额,平均每家被占用1.43亿元。2003年全年共有623家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总额达577亿元:2004年有大量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现象,累计占用资金额仍达509亿元左右;2005年仍有480家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占用金额累计近480亿元。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侵害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③股权再融资受到证券市场较大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证券市场的影响,融资规模、发行时机等,无不带有证券市场的烙印。数据统计,在我国证券市场处于上升阶段,股权再融资融资规模和发行数量也快速增加,
2000年达到我国股权再融资的第一个,再融资筹资额达770.01亿元,这一年,发行数量也达到新高,共有187家上市公司实行股权再融资;当证券市场处于下降阶段,再融资规模和发行数量也相应减少,2005年证券市场持续达到上海A股市场最低指数998.23,在证券市场持续低靡期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数量和筹资规模也相应下降,在2005年也达到历史新低,全年筹资额为281.39亿元,发行数量仅为19家,证券市场的涨落起伏也影响着股权融资的规模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