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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项目融资 资产证化 ABS模式
一、项目融资的概述
(一)项目融资的定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在不断发展自身实力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间的合作,加强自身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单靠自身的实力,很难得到有效的发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回报率低的特点,在当今的中国当然也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项目融资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途径。对于项目融资的定义,现在还没有一个国际上通用的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可以给项目融资给出一个定义:项目融资就是指项目发起人为某项工程建设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贷款,以该项目现金流量及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的一种融资方式。除此之外,资金提供方不得向项目以外其他实体追索,不得要求以项目以外的资产偿还融资。项目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贷款和发行项目债券。一般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的技术相结合的ABS项目融资方式在近几年不断发展,这也是本文着重论述的。
(二)项目融资的特点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对项目融资的特点做出一个归纳,随着项目融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其形式也变得多样化,但是,他们都有共同的特点,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项目融资的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资产状况,而非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产和信用,这是不同学者在对项目融资下定义时所必须体现出来的法律特征,也是项目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贷款)的重要区别之一。这是项目融资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和普通融资不同,在普通融资中,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和信用是融资过程中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项目融资中,是由成立的特别的项目公司来完成融资,进行融资的基础资产,也是和项目投资人的资产以剥离开的,因此,对与项目融资来说,并不会对项目的投资人的资产和信用产生过度的依赖,项目融资的所有活动,都以项目为中心进行。
(2)由于项目融资多数都具有涉外性质,因此,项目融资在承担的风险方面,还是面临着比较复杂的情况。
(3)在项目融资中,对于项目投资的人追索权是有限追索权,这也是项目融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指,对于项目投资人项目资产外,不能对项目投资人的其他资产进行追索。但是要注意的是,有限追索只是针对于项目投资人,对于项目投资人为了进行项目融资而特别设立的项目投资公司,追索权还是完全的。这一特点也是后来,我要着重论述的项目融资中的破产隔离制度的基础。
二、资产证化的项目融资
(一)资产证化的含义
但是由于资产证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其具体操作十分灵活,而且作为一种金融现象,又是出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中,也就是说他一直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因此要想给他下一个国际通行的完整的标准定义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是,从已有的定义中,我们还是可以归纳出资产证化的共性,从而对资产证化得到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大概说来,可以说是,资产证化是以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信用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措施,发行证券以筹措资金的过程。
(二)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的关系
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都是现在国际上比较通行而且有效的融资方式,正是因为如此,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联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许多法律关系上,二者也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1)首先是从对债券的追索权来看,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都不同于传统的融资,传统的融资一般都是无限追索权,但是不论是对于资产证化还是项目融资的融资技术来说,这二者都是有限追索权。
(2)从上述第一点所述,我们可以引申出第二点的联系,即,融资的破产隔离保护,也就是说,债权的有限追索权是实行融资破产隔离保护的基础,而且从这两者的融资结构来看,因为他们都要求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破产隔离的保护。而基于同样的原理,资产证化,则是通过专门的资产证化的证发行人(SPV)来实现破产隔离保护的。
(3)从融资过程中个方所处的法律关系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出,不论是项目融资结构还是资产证化结构,项目投资人都是处于一个间接融资的地位,直接融资人,应该是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或者SPV。
以上是对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化在共性上进行的分析,除了二者之间的共性外,他们之间还存在着互补性,这样也进一步的说明了,有将二者相结合运用的可能性。
(1)我们先从资产证化的会计安排来看,资产证化的会计安排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既可以采取表内方式,也可以采取表内的模式,这都是根据资产是否转让来确定的,而对于单纯只依靠表内安排的项目融资来说,则能够丰富其投资模式。具体来说,则是在表外模式下,项目投资人,也就是真正的原始权利人,将其所有的基础资产,完全转让给SPV,其最后所融得的资金是因为转让所得,最后应该属于非债务性融资。
(2)从融资的风险来看,由于资产证化的融资方式,是对既存权利的进行的证化,法律已经对其采取来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再加上,一般情况下,在进行资产证化的融资过程中,都会有第三方对其进行信用等级增级,对其进行信用保障,这样也使得资产证化的融资方式具有投资风险低,融资成本低,但是最后融资效率高的特点。而对于一般的项目融资,一般是都是对还没完工的项目进行担保,其融资的担保是该未完成项目未来的收益、效益以及第三方的保证,因此相对于资产证化模式,其风险明显是偏高的,一旦项目工程出现问题而不能按时完工,那么预期的经济效益就不可能出现,那么出现的经济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正是因为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的融资模式,存在着共性与互补性,这样也才有可能实现二者之间的联合,为这两种技术相互借鉴提供了可能。因此,也就产生了现在最新的项目融资模式,也就是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相结合的产物――ABS。
三、ABS项目融资模式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在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都亟需大量的资金,因此推动的融资技术的飞速发展,项目融资技术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不断地衍生出新的模式,从现在已经在中国比较成熟的BOT模式,一直到90年代引进中国的ABS模式,都说明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融资技术和融资模式都在不断的进步。虽然,现在ABS模式,在中国应用的领域还不算多,人们对其的认识程度也还非常有限,但是,ABS模式确实具有其他融资模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我认为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发展和应用,对中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ABS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通过在国际高等证市场发行证来筹集资金,在融资的过程中,除了包含项目融资的基本结构外,还加入了资产证化的技术,例如破产隔离制度以及信用增级制度,以实现在国际证市场上的发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资产必须是要能够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并将项目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和收益作为偿还项目债券本息的资金来源。
四、ABS项目融资的主要制度
(一)ABS项目融资的破产隔离制度
由于在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模式下,都存在着破产隔离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不论对项目融资还是资产证化,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由这两项制度相结合而产生的ABS项目融资模式,破产隔离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既不同于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也不同于单纯的资产证化融资模式,ABS破产隔离制度既有二者共同的特点,也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最值得一提就是SPV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破产隔离制度。
由于SPV是资产证化融资模式里独特的机构,而项目公司是项目融资模式里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破产隔离机制,既体现出了ABS项目融资模式与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也体现出了自己独特之处。
SPV在法律地位上,应该具有当然的独立性,不附属于项目公司,一般而言,只要能够有效实现破产隔离,SPV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信托和合伙。而且由于ABS是以发行证的形式来实现融资,因此必须要所成立的SPV必须要有能够发行证的资质。同时,要真正的做到破产隔离保护,必须还要防止项目公司与SPV进行实质性的合并,这是由于,项目公司仍然掌握了对SPV转让的项目资产债权的所有权,这就产生了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特殊形式,因此,我们不仅要保证SPV在形式上的独立性,还必须要在保持其在实质上的独立,这样才能防止在项目公司遭遇破产的时候,由于ABS特殊的融资模式,而被法院判处实质合并的可能。真正的实现破产隔离保护。
除了上述之外,由于ABS的特殊复杂性,因此要实现破产隔离保护,还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比如传统项目投资中破产隔离保护,将项目投资人项目的投资资产同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以及将项目基础资产同项目公司的破产隔离开来,都是ABS项目融资模式中,破产隔离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ABS项目融资的信用增级制度
由于ABS发行的证是要在国际高等证市场上发行,对于其发行的证等级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对于寻求信用担保机构为ABS提供额外的信用担保,以弥补资产本身的信用质量,加强交易结构的安全性,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给证投资者安全性带来了进一步的保障,这样也为ABS发行的证等级提供了保障。
具体来说,为了实现信用增级,主要是通过内部增级以及外部增级来得以实现。内部增级主要是由SPV证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依靠的就是基础资产本身所产生的现金流。而对于外部增级来说,形式就要多样话一些,可以通过银行担保,信用担保以及金融担保等不同模式来实现信用的增级。
ABS项目融资具有传统项目融资模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融资成本低,融资效率高,大大提高了资产的周转速度,而且其安全性更高,也无需担心外汇平衡的问题,因此,鉴于它特有的优越性,对于我国大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是值得利用和推广的融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3]孙黎.国际项目融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0页.
一、项目融资风险的类型
项目融资是一种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及未来收益做抵押的一种筹资方式。与传统的公司融资不同,项目融资的对象为项目公司,涉及的资金规模巨大,期限也较长,其本质是一种无担保贷款或有限担保贷款的融资模式。因此,项目融资带有很大的风险性。
(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参与项目的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而导致的融资风险。项目融资信用风险贯穿项目开展的始终,对于项目能否顺利进展起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项目融资中,项目贷款人应对参与单位进行信用等各方面的评估,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完工风险完工风险,即项目在开展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影响而无法按时完工或完工后未达到预期标准而需要承担的风险。完工风险的发生会导致项目融资成本的增加,同时也会错过最佳的市场机会,给项目带来严重损失。
(三)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是指项目在生产或运营阶段中出现的技术、资源、劳力状况及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生产风险也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
(四)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建设单位能否在一定的成本支出水平下按原计划保证产品质量及市场需求与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
(五)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即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需根据金融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及项目未来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所承担的风险。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两个方面,其次也包括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政策的改变等所带来的风险。
二、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项目融资所设计的资金规模庞大,期限长,参与方人数众多且结构复杂,以上因素导致了项目融资存在很大风险,加之我国对基础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多,纵观市场,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发展。
(一)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项目融资,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资政策及投资政策,需要有一个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健康的金融市场作为保证。由于缺乏一套权威的法律体系,我国在融资项目的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我国在这方面也制定出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尚未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一些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一些漏洞,相关的审批管理制度也不够统一,这使得外商在我国的项目融资出现了极大的困难,加大了融资风险。
(二)金融体系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外汇风险我国是一个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的兑换存在一定的限制。相比国际直接投资,项目融资对外汇风险更加敏感。国家为稳定国内金融市场,对外汇的管理非常严格,外汇进出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当项目融资涉及到外汇时,不能及时做到外汇平衡。在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下,投资者就需承担人民币无法实现自由兑换的风险。这一问题直接降低了外商在我国的项目融资比例,制约了我国项目融资的发展。
(三)相关政府缺乏融资经验,做出不合理的承诺由于相关地方政府缺乏一些项目融资方面的知识及经验,出于一些国家及自身利益,政府官员会向外商做出一些不合理的承诺,而外商投资方对国内相关政策不够熟悉,过度相信政府的承诺,对项目回报所抱的期望值太高,缺乏科学合理的预测及分析,导致项目融资出现一定的风险,而且政府在加大自身风险的同时也给政府的信誉带来了巨大损失。
(四)融资渠道不畅,加大了融资风险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项目融资方式多种多样,项目公司采用发行股票及债券等方式进行筹资,这样一方面降低了融资风险,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筹资的成本。而我国现有的政策在发行股票以及债券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对以上两种筹资方式均存在着一定的限制,这使得项目融资渠道不够通畅,加大了项目融资的风险。
(五)风险管理方式落后,水平欠佳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项目投资者在投资时因缺乏一定的经验和相关的深入调查研究工作以及科学合理的预测,对投资方案及计划的把握不够明确,做出不恰当的投资决策,在投资风险管理的任一环节出现差错,都会加大融资风险。
(六)风险管理缺乏一些客观条件项目融资的风险是通过项目参与者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各参与者共同分配融资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这一过程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一旦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出现问题,将会限制融资风险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针对项目融资风险管理需要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外商融资在我国项目融资中占据很大的比例,鼓励外商参与我国的各项投资建设,加强项目融资立法,健全法律体系的透明度及权威性,使中外投资者在投资整个项目期间均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仅可以更大范围地吸引外商融资,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进一步降低了我国项目融资风险。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开放金融保险市场现阶段我国在外汇方面仍实行严格管理,金融保险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外汇平衡问题始终存在,这些都给项目融资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我国应根据当前形式,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拓宽金融保险市场,保证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降低项目融资的外汇风险。
(三)加强对项目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做好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我国融资风险管理领域人才匮乏,严重影响了融资风险管理在国内的发展。因此,在人才培养方面,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开展一系列的考核及认证工作,不定时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国内外交流,吸收国外在本领域的宝贵经验,为融资风险管理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
(四)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预测介于项目融资规模庞大,牵涉的参与者较多,经营周期长,在融资前对其进行严谨合理的分析预测是很有必要的。政府可通过设立专程的风险管理咨询机构,使项目融资参与方在作出决策之前对整个项目方案及计划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减少双方的风险。
(五)改善项目融资风险中的一些客观条件项目融资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我国现有政策应得到一定的完善,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融资者可以选择更多的筹资方式。除此之外,相关政府也不应盲目对外商做出一些过高的承诺,在鼓励外商融资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保障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关键词:风电融资
一、风电发展的现状与前景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高。长期以来,我国电力供应主要依赖火电。“十五”期间,我国提出了能源结构调整战略,积极推进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供应,改变过渡依赖煤炭能源的局面。风能是一种可再生清洁能源,风电与火电相比,不仅节能节水无污染,而且对保护生态环境大有好处。2005年我国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国风电产业迎来了加速发展期。2008年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15.3万千瓦, 2009年容量达到2200万千瓦,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2010年风电装机容量有望达到3000万千瓦,跃居世界第2位。到2020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亿千瓦。届时,风电将成为火电、水电以外的中国第三大电力来源,而中国也将成为全球风能开发第一大国。
二、风电项目目前融资方式及存在问题
(一)风电融资成本偏高
风电的融资成本主要是贷款利息。由于风电的固定资产投入比例较大,资金运转周期较长,一般为6-10年,造成风电项目建成后财务费用居高不下,形成的贷款利息较高,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
(二)风电生产缺乏优惠信贷政策支持,融资相对较难
虽然风电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但目前仍执行一般竞争性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贷期相对较短,而且缺乏优惠信贷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风电项目的贷款要求必须有第三方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使风电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三)风电融资方式单一,融资风险高
风电项目目前至少80%资金靠债务融资,资本金仅20%。大规模的债务融资不仅导致风电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贷款过度集中,资金链非常脆弱,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而且影响企业再筹资能力,降低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融资方式的优化、融资渠道的拓宽已经势在必行。
三、风电项目融资方式的优化
(一)采用BOT项目融资模式
BOT即英文Build (建设) 、Operate (经营) 、Transfer (移交) 的缩写, 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项目融资是上世纪70年代兴起的用于基础设施、能源、公用设施、石油和矿产开采等大中型项目的一种重要筹资手段。它不是以项目业主的信用或者项目有形资产的价值作为担保获得贷款, 而是依赖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它将项目的资产而不是业主的其他资产作为借入资金的抵押。项目融资是“通过项目融资”, 而非“为了项目而融资”。
1.BOT项目融资模式特点。BOT项目融资与传统意义上的贷款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项目融资中的项目主办人一般都是专为项目而成立的专设公司,只投入自己的部分资产,并将项目资产与其他财产分开,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公司。贷款人(债权者) 仅着眼于该项目的收益向项目公司贷款, 而不是向项目主办人贷款。二是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仅依赖于项目投产后所取得的收益及项目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即使项目的日后收益不足以还清贷款, 项目主办人也不承担从其所有资产及收益中偿还全部贷款的义务。总之, 项目融资的最重要特点,就是项目主办人将原来应承担的还债义务, 部分转移到该项目身上,即将原来由借款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地转移。
2.BOT项目融资模式的优缺点。优点:一是扩大借债能力。项目主建人的偿还能力不作为项目贷款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否发放贷款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来决定。借进的款项不在主建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主借人的资信不会受到影响。二是降低建设成本,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三是充分利用项目财务收益状况的弹性,减少资本金支出,实现“小投入做大项目”或“借鸡下蛋”。四是拓宽项目资金来源,减轻借款方的债务负担,转移特定的风险给放贷方(有限追索权) ,极小化项目发起人的财务风险。缺点:对项目发起人而言,基础设施融资成本较高,投资额大,融资期长、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同文件繁多、复杂 ,有时融资杠杆能力不足 ,母公司仍需承担部分风险 (有限追索权)。
(二)ABS资产证券化融资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意为资产证券化)是项目融资的新方式。ABS融资是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段时间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用途公司(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融资,给投资者带来预期收益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
1.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点。ABS资产证券化融资有两个特点:一是ABS融资方式实质上是“公司负债型融资”。由于ABS能够以企业本身较低的信用级别换得高信用级别,与银行贷款相比,不仅节省融资成本,且能使非上市公司寻求到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二是ABS发起人出售的是资产的预期收入,而不是增加新的负债,因此既获得了资金,又没有增加负债率,也不改变原股东结构。
2.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缺点。优点:一是门槛较低。企业只要拥有产权清晰的资产,该资产又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现金流历史记录完整,就可以以该资产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二是效率较高。通过破产隔离,资产证券化变成资产信用融资,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与发起人或是SPV本身的信用没有关系,只与相对独立的这部分资产有关。投资者只需根据这部分资产状况来决定投资与否,避免了对一个庞大企业全面的经营、财务分析,投资决策更加简便,市场运行效率得到提高。三是内容灵活。资产证券化可以做相对灵活的设计:融资的期限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利率也可以有较多选择,甚至可以在发行时给出票面利率区间,与投资者协商而定。四是成本较低。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票面利率)和筹资费用(根据现行标准测算,年成本约1%)两个方面。只要达到一定规模,这些成本要显著低于股票和贷款融资,也略低于债券融资。五是时间更短。资产证券化受国家支持,只需证监会审批,时间仅需要两个月到半年;而债券发行需向发改委审批额度,证监会批准,审批时间长达9个月到一年。六是资金用途不受限制。资产证券化融入的资金,在法律上没有用途限制,可用于偿还利率较高的银行贷款。这一点和债券融资也有很大区别。七是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目前资产证券化模式下,企业出售未来一定时间的现金收益权,但实物资产所有权不改变。八是能改善资本结构。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融入的资金不是公司负债而是收入,能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信评级。缺点:由于我国信用评级的不完善和我国法律环境存在的缺陷,可能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三)采用PPP融资模式
PPP融资模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共民营合伙制模式)”,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项目的监督者和合作者,它强调的是优势互补、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
1.PPP融资模式的特点。PPP融资模式不仅意味着从私人部门融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纳税人实现“货币的价值”,或者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PPP融资模式主要有5个特点。一是私人部门在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一个项目时通常更有效率,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并且更容易创新;二是伙伴关系能够使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各司所长;三是私人部门合作者通常会关联到经济中的相关项目,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四是能够使项目准确地为公众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务;五是由于投入了资金,私人参与者保证项目在经济上的有效性,而政府则为保证公众利益而服务。
2. PPP融资模式的优缺点。优点:一是PPP模式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通过采取PPP模式,参与者各方都承担了一定的风险,而不是像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风险仅有政府自身来承担。新型融资模式下,各参与方根据自己承担风险的大小,享受对等的收益,获得相应的回报,这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二是PPP模式有时可以将新技术引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这些私人部门,大多都是市场优胜劣汰后发展出来的强者,它们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优势所在。三是政府的地位发生了改变。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往往处于核心主导地位,政府往往都是项目的管理者和所有者,而私人企业总是属于从属地位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因此,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是显得效率低下。但PPP模式就有效地改变了这一切,政府不再是项目的唯一管理者,政府和私人的关系由过去的管理与被管理转变为合作互助的关系。政府部门与企业相互信任、相互协调。当遇到意见不合的时候,相互交流,相互协商。四是私人部门与政府合作,政府为他们做后盾,他们的地位也会相对提高,这样当他们缺乏资金时,向商业银行借款也会相对容易,甚至有时会有特定的优惠。缺点:虽然PPP模式近些年来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没有成熟的PPP理论以及系统的法律规范、专业人才的缺乏、实践经验的不足及其操作程序也比较复杂,导致PPP模式在设计的应用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大的问题,需要逐步完善。
企业在进行筹资方式的选择时,应根据项目自身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综合考虑资本结构、筹资成本、货币时间价值、收益以及风险等因素,对比分析,从优选择一种或多种筹资方式,以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参考文献:
[1]杨俊生等.BOT―高校项目融资的有效途径[J].金融经济,2008.
目融资中面临的一个重要困难就是融资渠道狭窄和匮乏。本文探讨了在中国现行金融、法律、经济环境下,中国工程承包
商如何实现国际项目融资的途径多元化。并从承包商角度提出了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国际项目
融资的发展方向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工程承包商;国际项目融资;途径
作者简介:陈祥武(1980-),男,山东省胶南市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务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
中图分类号:F83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4.0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4―57―03
当前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的带资承包趋势越演越烈,中国的工程承包商也开始积极探索国际项目融资模式,但由于融资渠道匮乏及整个金融体制的障碍,所取得的成效不大。
一、中国工程承包商在海外工程中运用项目融资现状
随着各国政府财政公共建设资金的削减和承包商之间竞争程度的加剧,工程设计和建设业务的融资问题变得愈发重要。工程承包商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资与协助业主解决资金问题,成为影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规模和承包商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工程需要带资承包:对承包商而言,能否获得利益丰厚的工程项目,关键在于能否带资承包。
所谓带资承包,是指有资金实力的企业通过投入自有资金、寻求融资或协助业主进行融资等方式来承包工程。
带资承包主要包含两种方式,即直接投资与协助业主进行融资。协助业主进行融资是比较低级的带资承包模式。项目融资因其自身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直接投资中主要采用的一种模式。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模式,尤其适应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例如石油、天然气、矿产开采、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电力、通讯等行业的工程项目。项目融资这种融资模式受到发达国家政府和工程承包商的重视。发达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专门颁布了法律,来指导和规范各自国家内的项目融资实践。《工程新闻纪录ENR》225强中的绝大多数国外承包商都设立了专门项目融资部门,开展大量的项目融资实践。同时,项目融资这种模式也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并开始了有益探索。发展中国家因其基础设施落后,政府财政不足,需要大量的私人投资。项目融资很好地满足这种需求。这也为承包商利用项目融资模式提供了良好机遇。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制定了比较多的法律法规,并大规模开展了项目融资的实践。
中国的工程承包商也已注意到国际工程领域的带资承包趋势,并进行了国际项目融资有益的探索。例如,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通过BOOT(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转让)模式投资建设了中国在海外的第一个电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项目的中方发起人,与哈萨克斯坦Kaz Munay天然气公司成立合资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运营“中亚一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
然而,中国工程承包商在开展国际项目融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困难是融资渠道的狭窄和匮乏。
第一,中国工程承包企业的融资渠道匮乏。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的工程承包商成立金融投资公司,从金融方面对其从事工程承包企业给予支持。西方发达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带动了其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的投资,形成了政策性金融支持与商业金融支持的合力。中国工程承包商没有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只是在国内寻求贷款渠道,且债务融资过度依赖国内银行。
第二,金融体制。政策性金融支持和商业性金融支持的不足制约了中国企业发起和运行规范的项目融资工程项目。在政策性金融支持没有充分体现引导性,手段单一;商业性金融支持项目融资刚刚起步,缺乏经验,项目融资机构、团队建设不到位。
二、在现行金融、法律、经济环境下,中国工程承包商如何实现国际项目融资的途径多元化
笔者认为,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应基于风险分析及财务评估,充分实现国际项目融资途径的多元化。其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
(一)工程承包商作为发起人(开发商),直接股权投资
如果经过工程承包商的风险分析和财务分析,工程项目的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达到了承包商作为投资人的要求,那么工程承包商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大型工程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ppp”)、基于资产的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承包商可采用的项目融资的典型模式。
BOT项目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模式有BOT、BOOT(bu_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一拥有一经营一移交)、BOO(build―own―operate,建造一拥有一经营)3种基本形式。
ABS项目融资模式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主要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以不动产如基础设施、房地产等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两种。国际项目融资中主要采用后者。
PPP项目融资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PPP本质上与BOT相似,但PPP的应用范围更广泛,反映更广泛的公私合营关系。与BOT模式相比,PPP更强调的是政府在项目中的参与(如占股份),更强调政府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与发挥各自优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和社会责任。
(二)工程承包商作为外部股权投资者参与项目融资
发起人(开发商)与外部股权投资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更侧重于工程承包商积极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开发投标,为项目的最终开发成功投标中标,进行一系列的合同谈判及投融资活动,一般股权所占份额较大。后者侧重工程承包商为了实现业务的多元化,降低经营风险,获取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部分股权融资,一般股权所占份额不大。前者较后者具有更多的积极性,承担更多的开发成本及风险,当然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也通常更高。
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融资中,通过外部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国际大型工程项目的股权投资,从而获得项目,不仅可以短期内实现承包建设合同的收益,而且长期内能够实现股权投资收益。
(三)工程承包商寻找外部股权投资者
基于最大可行的债务,股本比率以及发起人对项目的股本投入能力,有时候需要安排外部股权投资者。这时候,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就必须了解外部股权投资者的要求、愿望和潜在身份。
工程承包商作为国际项目融资工程的发起人,还可以通过国内、国际股权市场和股权私募,来引进外部股权投资者,拓宽融资渠道,实现风险分担。
(四)工程承包商作为项目公司的贷款方
由于工程承包商的特殊地位,有些出身于施工单位,有些出身于制造商,有些出身于设计单位,可以提供一定的融资便利。如果承包商是制造商,就可以提供租赁融资,如电信行业的工程项目。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可以利用租赁、延期付款等方式,竞争获得工程承包合同,这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一种贷款。
(五)协助项目公司从私人部门贷款,获取商业性金融支持
根据贷款人的性质,债务融资渠道可以分为从私人部门贷款与从公共部门贷款。
商业性金融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金融服务主渠道。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有关经济活动的金融需求一般由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来满足。商业性金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贷款与发行债券。通常来说,寻找商业银行贷款比发行债券要容易。同时,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也是债券融资很好的资金来源,尽管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上,资金来源有限,并且借款期限比较短。但随着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逐渐变得可行。截至2010年底,巴西、中国、印度、土耳其、马来西亚、墨西哥,韩国、南非等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起可行的公司债券市场。随着新兴经济体经济的发展,其自身的资本市场也会随之发展壮大。如果中国的工程承包商投资项目的所在国资本市场存在,那么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就应该仔细考虑在该市场至少募集部分的资金。这不仅有利于扩大债务融资的渠道,而且有利于控制所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
(六)协助项目公司从公共部门渠道获得贷款、担保或保险,获取政策性金融支持
政策性金融机构既可以为项目融资提供直接贷款,又可以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保险。
1、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出口买方信贷,而非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相比,出口卖方信贷对中国工程承包行来说会带来很多不利。所以,中国工程承包商进行项目融资时,应特别注意。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是中国的出口信贷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英国《金融时报》统计,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2009和2010两年内共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企业提供贷款1100亿美元。这其中大部分是出口买方信贷。可以预计,这两家银行在未来提供的出口买方信贷只会有增无减。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应充分利用这一资金来源来开展国际项目融资。另外,出口信贷机构承保的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因为银行监管部门一般允许出口信贷机构发放一些资金支持这类贷款。这为工程承包商协助项目公司从承包商所在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获取信贷支持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2001年12月成立,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2、申请中国政府官方发展援助。官方发展援助,也称政府发展援助,是经济较发达国家政府对欠发达国家政府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主要用于支持欠发达国家实现本国经济的自主性发展。
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的机构和来源划分,官方发展援助主要可以分为由多边机构提供的援助和由双边机构提供的援助。在中国,官方发展援助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开展国际项目融资时,可以申请中国对其他落后国家的开发贷款、援外贷款、优惠贷款等,以充分利用该援助机构的贷款。
3、官方及半官方的海外投资基金。官方及半官方的海外投资基金能够带动私人部门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基金的特点之一是既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又可以提供贷款,具有比较好的灵活性。例如,2007年6月成立的中非发展基金,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和第一支专注于对非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中国的工程承包商在海外工程项目中,可以寻求中国的海外投资基金进行股权、债权投资,从而增强承包商获取项目的可能性。
(七)寻找次级贷款
次级贷款是中国工程承包商作为发起人可以采用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该方式是介于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其贷款条件和定价与传统的债务融资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次级贷款人在贷款人还款和行使对担保权利要低于其他贷款人(高级贷款人)。通常来说,次级贷款人要求更高的利息率以及更高的贷款费用,以便弥补其增加的贷款人还款及担保风险。
(八)寻找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一般是由国家出资经营或由国家授权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投资保险通过向跨境投资者提供中长期政治风险保险及相关投资风险咨询服务,为跨境投资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对保单项下规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支持和鼓励本国投资者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更好利用国外的资源优势,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作为中国唯一的政策性投资保险机构,对支持中国的承包商带资承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进行国际项目融资的中国承包商应充分利用中国信保的投资保险,降低自身风险,拓宽融资渠道。
三、中国承包企业进行国际项目融资的发展方向
本文着重从工程承包商即企业的角度提出了项目融资的途径。海外项目融资是个系统工程,只有工程承包企业努力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使承包商进行国际项目融资形成风险分担的有限追索或无追索方式,实现真正的项目融资。
(一)大型工程承包企业的发展方向
成立国际项目融资部门,培养项目融资的人才,加强对项目融资的研究,寻求项目融资的机会。
(二)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希望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支持,加大境外投资贷款、担保、保险的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要扩大原有产品的支持规模和力度,还要强化功能,实现战略转型,从信贷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向信贷服务的桥梁转变,承担商业金融机构承担不了的、业务发展急需的各类信贷、融资担保和保险职责,而放弃商业银行可以承担的直接信贷业务,以便吸引更多的国际国内商业资本为扩大带资承包服务。
(三)对商业性金融机构(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希望
研究和认知项目融资,成立项目融资部门,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组织银团贷款,为中国承包商项目融资提供支持。
四、结语
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工程承包商、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才能拓宽中国承包商进行国际项目融资的渠道,使中国的承包企业做大做强项目融资业务,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上取得重大收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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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项目;财政投融资转型;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080-01
公共项目是民生建设工程当中的重要组成,目前我国虽然不断地在改变传统的民生项目投资方式,但收到的效果一般。PPP模式是一种进行的投融资理念,其主要是以政府、私有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加科学地优化资源配置,进而使投融资工作显效更快、效果更好。
一、PPP模式的概述
(一)信用融资向项目融资的转变
PPP模式是一种真正将社会私有成本融入到政府公共项目建设中的理念,这种融资并不是单纯以信用贷款的变相方式,而是将融资转变为项目融资模式。但实际上与常规的项目融资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在于主体信用是否介入到项目融资当中,其中的主体信用包括和次信用,也就是指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信用问题,其可以选择主体介入,也可以不参与融资当中。
(二)政府购买向私企参与的转变
目前世界各国在进行公共项目投资时均开始吸引个人资本的投入,其中PPP模式就是真正使公共项目由政府完全购买转变为私企参与投资的转变。以往这种转变是以BOT模式开展,其中私企在参与投资后可以获得公共项目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但最终该项目必须转变为公共性质。PPP模式也同样是以政府和私企之间的协议为基础,私人企业在该投融资模式下不仅参与投资,而且还可以利用其优势部门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开发完成后不仅可以获得一定时期内的使用特权,而且在使用权到期之后还可以获得公共项目沿线优先开发权等,真正做到了私有企业的参与。
二、PPP模式在公共项目财政投融资中应用的方法
(一)责任划分方法
PPP模式由于需要私企参与投资,因此必须要先划分责任,而责任划分则主要以财政资源投资比例来确定。先确定政府财政资金的介入比例,然后根据该项目所属公共属性和位置,确定由哪一等级的政府介入,并由此反推私有企业资本介入的比例。PPP模式当中责任划分的理念与投资项目当中产权界定标准相似,使投资和风险问题相互平衡,投资越大获得的事权也就越大,提高了私有企业参与的积极性[1]。
(二)预算管理方法
公共项目由于本身具有公共属性,导致其在工程预算时会产生很多的变量,而且施工周期长的特点也会进一步是预算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导致整体预算管理工作可控性降低。PPP模式则可以对公共项目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改进,首先利用PPP模式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预算方式,其可以直接反应项目中的现金流动情况,对项目中设计资金投资的部分进行真实的反应,从而能够为审计人员提供一个投资预算的框架。其次,PPP模式下还可以实施跨年投资预算平衡估计,进而对公共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进行锁定,使得中远期的投资预算更加准确。第三,PPP模式中还包含了余额管理体系,该体系可以被用于国有资本运行公共项目预算审计当中,并且根据联合投资中国有资本所在比例和事权确定预算额度,使得政府能够全面地了解自身财政余额,避免了财政赤字协调不利的问题。
(三)政府负债调控
PPP模式是联合投融资模式,私有企业的投资就会使政府产生一定的负债,但其负载的模式与传统负债方式不同。首先,政府与企业的债务关系发生了转变,并不是以往直接负债形式,而是间接性的负债。PPP模式可以允许独立法人SPV的设立,这一行为就产生了有限负债的问题;同时政府在投融资过程中仅是项目的发起者,或者可以被看作为部分事权拥有方,而参与投资的私企则同样作为部分事权方,其参与投资的成本可以利用限期使用权等多种方式来偿还,降低了政府所需要偿还的债款数额[2]。另外,在PPP模式下签署的债权关系较为明确,而且也具有法律支持,也使得政府负债调控得到了更好的应用。
(四)公共福利增进
PPP模式下的公共项目投融资建设能够充分地贴近市场竞争体系,从而使投资方的规划、决策以及产品属性等均更好。在实际应用时政府可以为项目提供公共资源作为基础,而参与投融资的私有企业则进行投资和监督,在建设前开展充分的民调工作,了解群众对该公共项目的期望和目标,从而更好地增加项目的福利和实用性。
三、PPP模式在公共项目投融资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风险分担问题
在PPP模式下虽然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担,但是从政府和私企参与投融资的目标来看,政府是为了建设公共项目,而私企则是为了获得资金或特权的汇报,因此两者在风险规避时考虑的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风险分担时就应该重点注意。PPP模式当中的风险分担调控方式包括三种,分别是担保、市场价调控、特权期限调整,这些调控方式是以政府作为主体,为企业降低更多承担的风险,从而提升其参与PPP模式投融资的积极性[3]。而企业本身也应该参与到风险调控工作当中,利用自己的优势部门开展送市场规划,从而为政府的调控工作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持。
(二)市场衔接问题
PPP模式运作时不仅需要借助私企的监督工作,而且还需要政府参与到市场调控当中,通过对价格的变动体现公平性。而这就需要对市场衔接的平稳问题进行高度的关注,政府不应该在私企参与监管后就完全放手,而是应该发挥自身宏观调控的职能,约束市场变化,促进更加和谐的竞争。
四、PPP项目中的延伸性财政问题
(一)竞争性安排
PPP模式的魅力在于其高效率,而高效率则来自于竞争。尽管竞争性安排是PPP项目效率得以提升的根本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竞争机制不予甄别的全面引入。从对实践考察来看,允许通过价格竞争,但不允许通过产量竞争。PPP模式中,无论是私人主体的选择,还是融资渠道的招投标,无论是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还是特许经营权的配置,均是围绕资金、产品或权利的价格而进行的竞争,这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二) 再谈判问题
这里的再谈判相对于初始谈判而言。PPP项目运作中初始谈判解决的主要是融资结构和交易结构问题,所形成的成果是项目赖以存在的合同体系。而再谈判主要是在合同体系生效并被部分履行之后发生的,为了维持项目有效运行而对初始交易条件进行的修正。再谈判对象一是特许经营权范围、期限调整相关问题,二是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调整相关问题。
结语:PPP模式是真正实现私企参与公共项目投融资的一种模式,其不仅能够使投资的责任划分更加明确,而且还可以建立有效的预算管理方法,政府部门则可以通过该模式实现更科学的负债调控,使得直接负债转变为间接,降低了财政赤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白璐[,王春成.PPP模式与地方公共财政负债管理[J].中国财政,2014(14):43-45.
[2]刘翔.对PPP模式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探索[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29):102-103.